论中国古代城市规划建设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古代论文,规划建设论文,城市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F0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8628(2006)01-0106-04
古代中国是城市的发源地之一。在中国历史上,曾经规划建设过许多宏大而繁荣的都市。有作为当时全国政治中心的城市,如汉唐时的长安,元明清的北京;也有既作为当时全国政治中心,又作为全国经济中心的城市,如北宋的开封和南宋的临安;还有长时间作为区域经济中心的城市,如成都、广州、苏州等。无论是哪种类型的城市,它们的规划建设都不是盲目进行的。事实上,中国历代统治者为城市规划建设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来加以规范。于是,中国古代的城市规划建设也就变得有法可依了。正是基于这样的历史背景,本文作者尝试对中国古代城市规划建设法作一简要梳理以反映其概貌,并希望能“古为今用”,对中国当前城市规划建设有所启示。
一、中国古代城市规划建设法的历史发展
中国古代城市规划建设法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发展阶段:
(一)依礼筑城
依礼筑城即完全按照礼制规范来建筑城市。从古代中国法律产生至公元前5世纪末李悝公布成文法《法经》是依礼筑城阶段。这一阶段涉及城市规划建设的法律渊源是中国的习惯法——礼,即完全依靠礼制的内容来规划建设城市。其中,最具代表意义的是《周礼》。由于该书的“冬官司工”一章早已失传,仅“考工记”一篇存世,因此难窥全貌。但就已有的史料而言,该书系统地记述了周人城邑建设体制、规划制度及具体营建制度,而且还载有井田方格网系统规划方法。“这是我国古代传世的极其重要的城市建设文献,也是世界上仅存的最古老而又较为全面的城市规划史料。”[1]P5
(二)以礼筑城(汉朝-唐朝)
以礼筑城即以礼制规范为主同时参照律令等法律规范来建筑城市。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启了以礼入律的法律儒家化进程,中华法系在这一阶段逐渐形成。尽管在这一时期的城市规划建设过程中,以律为主体的法逐渐活跃起来,但礼仍然发挥着主要的作用。不过,此时涉及城市规划建设的法律渊源已经多元化了,不仅礼、律、令是城市规划建设法律渊源,而且许多单行法规也被纳入到城市规划建设法律渊源之中,如秦“廷行事”、汉“决事比”、魏晋“故事”等。当时城市规划建设法的另一特点是诸法合体,没有独立的城市规划建设法。尽管如此,这一时期的许多法律中仍然包含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方面的内容。比较有代表性的法律有:南北朝时期的《梁令》;北周的《大律》;
(三)以法筑城(唐朝-清末)
以法筑城即依照法律规范来建筑城市。至唐永徽年间,《唐律疏议》的颁布,标志着以礼入律完成,礼律实现融合。这一阶段的礼制的重要内容大多融入了法律之中,通过法律来实现礼制的要求。所以尽管礼仍然在城市规划建设方面发挥着作用,但此时城市规划建设法律渊源主要是以律典、令典、会典为主体的法。同时,单行法规也仍然是城市规划建设的法律渊源,如唐朝的格、敕、编敕;五代的诏书;明朝的榜文、大诰、条例;清朝的条例、事例、则例等等。这一时期城市规划建设法已有集中化、专门化的趋势。如唐开元年间制定的《营缮令》是历史上第一部关于城市建设方面的完善的行政法规汇编。同一时期的《唐六典》中的工部卷也归入了大量城市规划建设方面的法令。此后,明朝律典《大明律》以及《万历重修会典》中都有城市规划建设方面的内容。而清朝的《钦定工部则例》更是城市规划建设方面法律的集中规定。这一时期值得注意的专门的城市规划建设法规还包括北宋李诫撰写的《营造法式》和清朝的《工部工程做法则例》。它们虽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渊源,但却是具有法律性质的强制性技术规范,作为官式建筑的准绳而与现代的国家标准类似。
二、中国古代城市规划建设法的主要内容
(一)城市建筑工程质量责任法
中国历代统治者向来十分重视城市建筑物的质量问题,并为此颁布法律来加以规范。一方面,可以肯定的是,中国古代城市中的建设工程需要得到审批才能进行规划、施工和建设。例如,后唐同关二年八月敕:“在京应有空闲地,任诸色人请射盖造……”。“请射”即为当时的审批程序。但具体要经过怎样的审批手续?从目前的史料记载来看,一时难以考证。另一方面,为了惩罚不经过审批就兴建建筑工程的违法行为,相继规定了“非法兴造”、“擅造作”等罪名。例如,《唐律疏议》“非法兴造”条规定:“诸有所兴造,应言上而不言上,应待报而不待报,各计庸,坐赃论减一等。”又“诸非法兴造及杂徭役,十庸以上,坐赃论。(谓为公事役使而非法令所听者)”《大明律》“擅造作”条规定:“凡军民官司有所营造,应申上而不申上,应待报而不待报,而擅起差人工者,各计所役人雇工钱,坐赃论……”即根据所雇佣工匠的工钱数量以“坐赃罪”论处;同时,为了减少建筑工程事故的发生,还专门立法对责任人进行惩处。例如,《唐律疏议》擅兴篇中就规定:“若有所造作及有所毁坏,备虑不谨,而误杀人者,徒一年半;工匠、主司各以所由为罪。”不仅如此,中国古代城市规划建筑史上还出现了关于建筑物质量保证期的法律规定,即“保固”制度。清朝《钦定工部则例》卷18-20规定了专门的保固制度,内容涉及城垣工程、在京衙署、住官房、石道等等,甚至还规定了“各工保固于验收之日起限”,要求造册后于4周内送工部。各处石道通路、石桥等工,凡新修史料并连地脚拆修处不走车辆者,保固15年,至通衢大路车辆经由者,保固10年。
(二)城市总体规划法
中国古代城市规划史上一次重要的革新运动发生在五代后周世宗年间。为了适应城市人口的急剧增长以及由此带来的对各种商品大规模的需求,五代后周世宗对其都城大梁(今河南开封)重新进行了总体规划。这一城市规划直接促成了唐以前封闭式的市制和坊制的瓦解,新的开放式街市的形成,并对其后中国古代城市的规划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现将显德二年四月的城市规划诏书全文抄录如下:
“惟王建国,实曰京师,度地居民,固有前则。东京华夷辐辏,水陆会通,时向隆平,日增繁盛。而都城因旧,制度未恢。诸卫军营,或多窄狭。百司公署,无处兴修。加以坊市之中,邸店有限,工商外至,络绎无穷。僦凭之资,增添不定,贫乏之户,供办实多。而又屋宇交连,街衢湫隘,入夏有暑湿之苦,居常多烟火之忧。将便公私,须广都邑,宜令所司于京城四面,别筑罗城,先立表识,候将来冬末春初,农务闲时,即量差近甸人夫,渐次修筑。春作才动,便令放散,或土功未毕,即次年修筑。今后凡有英葬,及兴窑灶并草市,并须去标识七里外。其标识内候宫中劈画,定军营、街巷、仓场、诸司公廨院务了,即任百姓营造。”[2]
(三)城市住宅法
在先秦典籍中,关于住宅规格的规定俯拾皆是,其中最有影响的莫过于《周礼·考工记》了。书中对各种建筑的高度、开间、屋顶乃至门阿之制,均作出了详尽的规定;此外,《礼记》中也有相应的规定:“天子之堂九尺,诸侯七尺,大夫五尺,士三尺。”[3]先秦时期对于色彩的使用也有着严格的规定,“楹:天子丹,诸侯黝,大夫苍,士主黄。”[4]秦汉至唐,关于住宅等级的规定少见记载。到唐宋期间,则主要通过《营缮令》等行政法规或帝王诏书等形式加以规定,以唐朝为例,类似的法律条文有:[开元七年][开元二十五年]“诸王公已下,舍屋不得施重拱藻井。三品已上,堂舍不得过五间九架,厅厦两头,门屋不得过三间五架。五品已上,堂舍不得过五间七架,厅厦两头,门屋不得过三间两架,仍通作乌头大门。勋官各依本品。六品已下及庶人,堂舍不得过三间五架,门屋不得过一间两架。非常参官,不得造轴心舍,及施悬鱼对凤瓦兽通栿乳梁装饰。其祖父舍宅门,荫子孙虽荫尽,听依仍旧居住。其士庶公私第宅,皆不得造楼阁,临视人家。”[5]P737“非三品以上及坊内三绝,不合辄向街开门。”[6]P141对宫殿建筑也有规定,“[开元二十五年]宫殿皆四阿,施鸱尾。”[5]宋朝基本上沿袭了唐代的住宅制度,变化不大。及至明清,对官民第宅的修建作了更为详尽的规定;此外,还通过单行法令的形式进行补充。大凡此类规章制度多汇入《明会典》和《清会典》之中。
(四)城市道路法
最早关于城市道路的法律规定恐怕可上溯至殷商,“殷之法,弃灰于道者,断其手。”《三辅黄图》引汉令:“诸使有制得行驰道中者,行旁路,不得行中央三丈也,不如令,没人其车马。”反映了汉代当时森严的等级制度。唐代开始,随着城市规模的日趋扩大和城市经济的日渐繁荣,与城市道路有关的法规也相应多了起来。唐律规定:“诸侵巷街、阡陌者,杖七十”。又规定“其穿垣出秽污者,杖六十”。同条疏议曰:“其有穿穴垣墙,以出秽污之物于街巷,杖六十”。[7]这一法律规定为后世沿用,除量刑轻重有所差别之外,基本上没有大的变化。中唐以后,坊里制度开始逐步瓦解,出现了占街盖房,掘士建屋,乃至占用规划道路用地以事农桑的现象,对此,国家多次以诏书的形式予以制止,试举一例加以说明:唐广德元年八月敕:“如闻诸军及诸府,皆于道路开凿营种,衢路隘窄,行李有妨,苟循所私,颇乖法理,宜令诸道诸使,及州府长吏,即差官巡检,各依旧路,不得辄有耕种,并所在桥路,亦令随要修葺。”[8]中国古代国家还将道路、桥梁、津渡等公共设施的建设作为地方官员的要务,并作为考核其政绩的依据之一。例如《大明律》和《大清律》都有如下规定:“凡桥梁、道路,府州县佐二官员提调,于农隙之时,常加点视修理。务要坚完平坦,若损坏失于修理阻碍经行者,提调官吏笞三十”。
(五)城市绿化法
关于城市绿化方面的法律,最有代表性的莫过于后周显德三年颁发的诏书了,抄录于下:“辇毂之下,谓之浩穰,万国骏奔,四方繁会,此地比为藩翰。近建京都,人物喧阗,闾巷隘狭,雨雪则有泥泞之患,风旱则有火烛之忧。每遇炎热相蒸,易生疾疹。近者开广都邑,展引街坊,虽然暂劳,终获大利,联自淮上,回及京师,周览康衢,更思通济,千门万户,靡存安逸之心,盛暑隆冬,倍减寒燠之苦。其京城内街道阔五十步者,许两边人户,各于五步之内,取便种树掘井、修盖凉棚。其三十步以下至二十五步者,各与三步,其次有差。”[9]此外,从唐代开始,关于道路绿化及皇城内绿化管理的法律逐渐增多,例如:唐广德元年九月:“禁城内之六街种树”;开元十八年正月十八日:“令两京道路并种果树”;太和九年八月敕曰:“诸街添补树,并委左右街使栽种,价折领于京兆府,仍限八月栽毕,其分析闻奏。”[8]
(六)城市供排水法
古代重要城市如长安、开封、洛阳、杭州、北京等对供水河道管理很严,历代订有专门制度。据《都水监记事》载,元代大都(今北京)金水河规定:“金水河入大内,敢有浴者、浣衣者、弃土石瓴甑其中,驱牛马往饮者,皆持而笞之。”《元史》中也有“金水河濯水有禁”的记载。当时金水河汇集玉泉山诸泉之水,流经宫苑,注入太液池,作为皇城的生活水源,受到极为严格的保护,乃至老百姓洗衣服、游泳等行为都予以禁止。
唐代文献中保存了两条有关城市排水的资料:一条是某甲宅中修排水渠将污水排往宅外街道被告发;另一条是某乙将家中污水排往邻街,被县令责杖六十下。乙上诉,认为责杖六十不合法,请求“依法正断”[10],答案认为应判乙胜诉。可见当时已有城市排水法细则。
明代西安原有龙首渠供水,但只够东城使用,成化元年(1465年)兴建广济渠,引交河、皂河入西城,工成后建《新开通济渠记》碑(现存西安碑林)。碑阴刻有水规十一条,主要内容有:(1)皂河上源至西城壕的七十里间,每里设夫二名,负责修理河道堤防和植树。又设老人(夫头)四名领导维修工作,每月初一、十五赴官中汇报情况;(2)城西南丈八头有引水石闸一座,丈八头上游可引水灌田,引水数量由老人控制,但禁止沤导致污染水质的兰靛;(3)丈八头石闸由闸夫二人看管,向城内供水要保证水深一尺。余水仍归皂河故道;(4)西城引水河上有水磨一座,其北有窑场一所,附近修堤修渠费用由其收入中开支;(5)渠水自西城入,东城出。地下渠道用砖灰券砌,券顶填土后与街面平。每二十丈留一井口,由附近一户居民看管。严冬每半月,微寒每七日、微热每四日、大热每二日一次进入渠内检查,发现污物,追究看管户责任;(6)官府分水闸口平时锁闭,以防仗势取水;(7)城内渠旁不许开饮食店或堆放粮食,以防老鼠和害虫打洞。
清代北京地下排水系统发达,由于是都城,管理制度严格。乾隆十七年(1752年)规定京城内外所有河道沟渠事务每年派一名“直年大臣”总管,当时内城共有排水大沟(大街两旁排水沟)30533丈,小沟(巷沟)98100多丈,大小沟相互灌注,并与护城河和有关排水河道高程用水准仪统一抄平;每年二月开冻后至三月底止统一进行疏浚和维修。各下水道所留沟眼一律注册登记,随时检查[11]。
(七)城市防火法
中国古代建筑多采用木结构,容易引起火灾;唐代中期以后,城市建筑日渐密集,特别是下层百姓的生活区,防火问题更为突出。前文提到的后周世宗对开封城的改建,就针对火灾隐患扩展了街道,增加沿街绿化用地。北宋开封设有望火楼,并规定每坊巷三百步设军巡捕屋一所。军巡捕屋的责任广泛,但防火亦是其重要职责。南宋临安曾取缔易燃屋盖,绍兴二年十二月,曾下诏“临安民居皆改席屋,勿得以茅覆盖”[12];此外,还颁行了《临安火禁条约》,规定“凡纵火者行军法”。清代曾颁行过《京师禁火法》,是一部较为全面的专业性防火法律。据清朝《钦定四库全书》中的《国朝宫史》(卷三)记载,雍正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1728年1月4日)雍正皇帝在“上谕”中指出:“宫中火烛,最要小心。如日精门、月华门向前一带,围房后俱有做饭值房。虽尔等素知小心,凡事不可不为之预防。可将围房后檐改为风火檐。即十二宫中大房有相近做饭小房之处,看其应改风火檐者,亦行更改。”雍正皇帝接受皇宫内过去发生火灾的教训,命令工部大臣将三大殿东西配殿以及东六宫、西六宫的两侧山墙和后檐墙统统改为风火檐,全然不用木质材料。这十三处防火墙的总长度约4000米,对于防止故宫内火势蔓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三、中国古代城市规划建设法的特点及其借鉴意义
(一)以礼为本
纵观中国古代城市规划建设法的发展史,我们会发现礼制的传统贯穿始终。无论是早期的习惯法阶段还是后期的成文法阶段,甚至在礼律融合后的中国古代城市规划建设法的成熟期,礼都发挥了显著而重要的调节作用。可以说,礼是中国古代城市规划建设法最主要的渊源。我国古代的传统城市,从都城到州、府、县城(元明清还有省城),除各别少数民族地区外,全都是规规矩矩遵守礼制而规划,而建筑,而管理的。礼制规范的严格等级秩序,塑造了不同规模,不同地区城市整体的历史文化环境和以建筑为主的风貌个性特色。其实,抛开礼的等级差序因素,就城市规划建设法而言,“礼”仍然有值得我们今天借鉴的合理性因素。“礼”可以成为我们今天城市法的渊源。我们知道,法律相对于现实生活而言,存在着滞后性。而在城市化进程迅速、城市发展日新月异的当代中国,城市规划建设法滞后现象无疑表现得更为明显。而盲目照搬西方的城市规划建设法毕竟存在能否与我们传统文化和现实生活相结合的问题。我国的许多城市都是自古一脉相承的原生的城市。数千年来,“礼”这一中国传统的固有法在这些原生城市的规划建设过程中一直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即使在今天,礼仍然发挥着相当的作用。现代中国城市规划建设法完全有必要也完全有可能借鉴这一本土资源中的合理性因素。
(二)“天人合一”的古代生态环境思想突出
中国古代城市规划建设法具有强烈的“天人合一”的生态环境理念。“天人合一”不仅是中国古代传承几千年的生态环境思想,而且这一生态环境思想也深深地渗透到中国的城市规划建设法律之中。“天人合一”的核心思想是强调入与自然的和谐统一。这种和谐统一在中国古代城市的规划建设法中体现得非常明显。中国古代的城市,从选址到建筑施工,都必须严格按照这一思想进行。比方说,城市选址必须尊重自然、因地制宜;而都城建设必须以天子所在的皇宫为中心对称布局,其他城市则模仿都城建设。据考古发现及史料记载,我国古代的城市规划建设法已经充分考虑到生态平衡的因素。如开封城曾在公元955年针对人口增加、建筑拥挤、城市化弊病出现苗头的形势下令进行改扩建,扩大城市用地,拓宽道路,改善交通,制定防火与环卫措施,完善排水系统,加强城市绿化,使开封成为一个水声潺潺、花香袭人的优美城市。众所周知,21世纪的城市是生态型的城市。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当前中国的许多城市似乎在离建设生态城市的目标越来越远。近二十年来中国城市化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已经到了十分危急的程度。为了避免城市生态环境的进一步恶化,将“天人合一”的古代城市规划建设法理念引入现代城市法中无疑显得十分必要。毕竟只有实现了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城市才能达到“天人合一”的境界。
[收稿日期]2005-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