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辛亥革命与东南社会结构的变迁--兼论中国近代史的开端_辛亥革命论文

论辛亥革命与东南社会结构的变迁--兼论中国近代史的开端_辛亥革命论文

论辛亥革命与东南地区社会结构的变迁——兼论中国近代史的开端,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辛亥革命论文,开端论文,东南论文,中国近代史论文,结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0289(2002)02-046-010

长期来,由于社会史研究的偏废,史学界对辛亥革命与近代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的整合研究是很不够的。20世纪80年代以前,绝大多数的论著,丛集在政治史方面,诸如:革命派的形成、革命小团体的组建、同盟会的成立及其纲领、革命派和立宪派的论战、清末立宪运动、反清武装起义、保路运动、会党、新军、辛亥革命的胜利与失败以及若干历史人物的评价等等(注:参见复旦大学历史系资料室编:《中国近代史论著目录(1949-1979年)》,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辛亥革命史研究会编:《辛亥革命史论文选》下册附录:《有关辛亥革命史的文章目录索引(1949-1979)》,三联书店1981年版。)。8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社会史研究的渐趋复兴,学者们开始注意于辛亥革命时期社会思潮的转变、民族工业与资产阶级的形成及其活动、农业经济的变化、商会商团和学界社团的研究等,但是这些分属于社会史领域的各方面问题,研究成果大多是个案的,整合性研究不多。据林增平等先生主编的《辛亥革命史研究备要》一书所收《辛亥革命研究论文目录索引(1949-1990)》,在全部25个大类中,没有社会结构或社会转型这样的类目;整合性论文,只在“综合”类中收列了李时岳先生的《近代中国社会演变和辛亥革命》一篇(注:林增平、郭汉民、饶怀民主编:《辛亥革命史研究备要》,湖南出版社1991年版,第512页。)。正是由于这方面的研究成果稀少,致使辛亥革命史研究的权威学者撰写的“研究总述”中,无此评论(注:参见章开沅、刘望龄等编著:《国内外辛亥革命史研究综览》一书中的《辛亥革命史研究的三十年》和《辛亥革命史研究的新十年》两文。湖北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

90年代起,学者们开始从社会变革与时代中心的角度探讨辛亥革命的历史地位,对传统的以1840年作为中国近代史开端和以1919年作为中国现代史起点的观点,提出了质疑。有人认为作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这样一个完整的概念,它正式形成的标志,应以辛亥革命比较合适(注:孔凡岭:《辛亥革命是中国近代史的开端》,《学术研究》1991年第6期。)。有人认为辛亥革命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革命手段冲击了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引进了西方政治文化模式,应该成为中国现代史的开端(注:杨春时:《辛亥革命与中国现代史》,《学习与探索》1991年第5期。)。可惜,这些质疑未能得到研究者的广泛回应。但不少研究者的视野,确实较多地转向了诸如商会史、市民社会、士绅阶层、绅商等社会群体方面的研究,并出版了一批研究成果(注:参见章开沅:《50年来的辛亥革命史研究》,《近代史研究》1999年第5期。)。与此同时,对于孙中山与20世纪中国社会变革的研究也引起了更多重视,上海、广东等地,都曾以此为主题举办过学术讨论会(注:上海方面,由上海中山学社主办的“孙中山与社会变革”学术研讨会于2000年8月28-30日在上海举行。广东方面,由孙中山基金会和中山市翠亨村孙中山故居纪念馆联合举办的“孙中山与20世纪中国的社会变革”学术讨论会,于2000年11月19-23日在中山市翠亨村举行。)。从已发表的会议综述看,学者较多注意于孙中山关于社会变革的理念、思想、计划、方案对社会发展的意义、影响,而对社会变革本身的考察甚少(注:参见戴鞍钢:《“孙中山与社会变革”学术研讨会综述》,《近代中国》第11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版;王杰、张俊尤:《“孙中山与20世纪中国的社会变革”学术讨论会综述》,《近代史研究》2001年第3期。)。可以说,无论是辛亥革命史或是孙中山研究,真正从社会结构和社会转型方面作研究的论著并不多。

有鉴于此,我尝试从东南地区社会结构变迁的视角,来讨论辛亥革命对中国社会转型的重大转折意义,并由此估量这场伟大革命的历史地位。

(一)

近代中国的社会转型,主要表现为社会结构的变迁。这是一个延续和发展的长时间运作过程。由于中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文化位势参差不齐,全国的变迁过程显然不同。其中,东南地区在辛亥革命后的变化,最得风气之先。

所谓东南地区,习惯上指包括江苏、江西、安徽、浙江、福建在内的长江下游及钱江、闽江流域,相当晚清的两江总督、闽浙总督辖区。这个地区由于地理和历史方面的原因,早在辛亥革命前就已形成为资源互补、文化相互渗透的区域联动网络。以江苏省上海县为例,早在上海开埠前,东南各省的商人就在上海从事棉花、土布、生丝、茶叶、食糖、干货等贸易,并在上海建立起同乡、同业性的会馆公所。从1843年上海开埠后到辛亥革命前,上海的同乡会馆约21个,其中属于东南五省的共13个;同业公所约35个,东南地区共9个(注:徐鼎新:《旧上海工商会馆、公所、同业公会的历史考察》,《上海研究论丛》第5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0年版。)。上海开埠后,浙、皖、闽、赣的茶叶,杭、嘉、湖地区的生丝与南京及江苏的土布,一改以往流向广州出口的路径而以上海为集中地;外国商品的输入,也以上海为主要口岸然后流转东南各省和其他地区(注:参见熊月之主编:《上海通史》第4卷《晚清经济》第三章,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文化方面,开埠后由于江、浙人大量流入上海,使苏扬文化对上海产生了重要影响。浙江的方言、风尚、民俗,扬州的服饰、画风,吴中的俳优文学,对海派文化的生成都产生过积极影响,而海派文化生成后又向苏浙和长江中下游地区辐射,在辛亥革命前已经形成了一个有影响力的文化圈(参见《上海通史》第6卷《晚清文化》第七章。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另见拙作:《海派文化散论》,《文汇报》1990年7月25日;《海派文化生成的社会环境论纲》,《城市史研究》第7辑,天津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虽说东南五省的发展也不平衡,但整体上一直是晚清经济、文化最发达的区域。以此作为社会转型的分析单元,应该说是具有可行性的。

(二)

中国自中古社会向近代社会转型,是一个“推封建主义之陈,行民主主义(资本主义)之新”的漫长过程,包含着准备、转折、发展、成型的各个历史阶段。晚清自鸦片战争后中西交汇开始的自我改革,虽说在客观上为近代社会的生成作了些准备,但为维护万世一系的家天下,不仅改革的力度广度和深度不够,而且在改革中又设置了种种障碍,显得前景扑朔迷离、步履蹒跚。就全国而言,东南地区是社会转型机制准备得相对成熟的地区。

A

从政治结构方面看,东南地区自咸、同以来,一直为湘、淮系所把持,节镇权重,往往视朝廷定章若弁髦,自司道府以下,罔不惟督抚之命是听。1881年3月(光绪七年二月),给事中张观准的奏折,痛陈了这种外重内轻的局面:

“自粤匪构乱以来,各省督抚因时因地每有便宜陈奏,朝廷往往曲为允从,部臣亦破例议行,原以时局多艰,不得不稍通权变。今海宇×安亦有年矣,乃各省疆吏积渐成故,各存意见,或专擅利柄,或徇庇私人,浸浸乎视定章若弁髦;而部臣亦玩愒因循,巧于避嫌,工于卸过。近年以来,疆臣建议,每每立见施行。间有廷臣条奏饬部核定之件,部臣每以情形难于遥度,仍请交督抚酌议,而督抚则积习相沿,动以窒碍难行,空言搪塞,虽有良法美意,格而不行,内外相蒙,亦何怪国计之日绌也。”(注:《光绪朝东华录》,中华书局铅字排印本,第1册,第1048页。)

奏折说的是“各省督抚”专擅情况,但揆之以军功起家而代所赓续的东南五省,其包揽用人、行政、财税,日见坐大、藐视定章之状,当较各省有过之无不及(注:关于督抚专擅的由来及其“上分中央的权力,下专一方的大政”,罗尔纲先生所著《湘军兵志》第十三章专设“督抚专政的形成”一节,可以参看。见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217-228页。此外,杨国强著《百年嬗蜕》一书中《军功官僚的崛起和轻重之势的消长》篇,对此有精到论析。见上海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50-121页。)。更有甚者,竟发展到与朝廷意旨相诘抗而独行其是,1900年由两江总督刘坤一策动的“东南互保”即是明显例证。这一长期来被史家认定是“帝国主义分裂中国的产物”,如从晚清中央和地方军功集团权力消长的角度看,不就是到世纪之交时,东南督抚专擅已经松动了传统的权力结构体制了吗?

迨至清末“新政”和“预备立宪”时期,一方面是东南各省要求参政议政的“地方自治”如火如荼,他们中的头面人物如江苏的张謇、雷奋、杨廷栋、孟昭常,浙江的陈黻宸、诸辅成、余镜清,江西的刘景烈、汪龙光、闵沪生,安徽的潘祖光、高炳麟、陶镕,福建的刘崇佑、林长民等,纷纷进入省谘议局和中央资政院(注:名单录自张朋园:《立宪派与辛亥革命》,台北1969年版,第63页。);另一方面是东南地方督抚利用《谘议局章程》赋予的监督、复议等权力,既对谘议局的运作加以限制,又与那些不被传统权力体制所容纳的地方政治精英交相结纳,力图控制地方自治并借此拓展向中央分权的趋向(注:地方督抚与谘议局的关系,至今尚末深入研究。一般论者只着重探讨了两者矛盾的一面,其实另有督抚假托民意、利用谘议局加重赋税征敛,与谘议局头面人物频繁联络,为自己树立开明形象,并向中央分权的一面。如苏抚程德全与张謇、浙抚增韫与汤寿潜私交甚笃,即为例证。),前一方面,说明朝廷已守不住权力结构的传统范式,不得不作出让步,开放部份权力以维护清王朝的统治;后一方面,显示了经由城市近代化和市场经济而形成的“人才资源”正在乘时流动,那些地方精英组成的“政治资源”,突破了科举入仕进入权力体系的固有流动方式(注:关于“社会流动的方式”,是社会史研究中的重要问题。它主要研究社会个体和群体怎样沿社会阶梯向上或向下运动。有关这方面的论析,可参见[英]彼得·伯克著、姚朋等译:《历史学与社会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77-81页。)。这两方面,都为近代政治的“权力普遍化”准备了条件。

但是,无论东南地区的督抚专擅,或是地方自治都较其他地区来得严重和活跃,仍然未能突破封建国家制度和君主专制政体的根本性质。以皇权为核心的政治结构向以民权为核心的立宪政体结构转型远未到来。东南地区的地方自治势力和立宪派,有鉴于此,才会一而再、再而三地发动“国会请愿”活动,企图用“民意”和“民意代表”的双重压力,迫使清政府加速立宪,以实现他们期盼的“君民共治”的目标。就此而言,确实不可将清末“新政”和“预备立宪”评价过高。

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根本上结束了延续二千多年的君主专制政体。其之所以能迅速取得全国性的胜利,一个重要原因是起义各省权力结构的成功转换。以东南地区而论,革命派、立宪派和从旧政权中分离出来的地方实力派,立即组成新的权力机构。其中,作为“社会精英集团”的“预备立宪公会”骨干和各省谘议局头面人物,大多成了各地军政府的民政长官,迅速承担起稳定社会秩序的行政运作职能;军政府都督,则“全权掌理军务、便宜行事”,综揽一切大权(注:《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军政府与各处国民军之关系》,《孙中山全集》第一卷,第298页。)。这种新的地方权力机构,不仅和清王朝时代地方政府督、抚、两司(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制度中,两司不是督抚属官而是直属中央,用以牵制督抚权力的体制完全不同,而且保证了独立各省中革命党人起支配、领导作用和作为民意代表的地方士绅、谘议局成员进入新政权的机会。于是,原先的“权力普遍化”进程不仅没有中断,反而得到了延续和发展;“政治资源”因革命而在新政权中获得了更广阔的流动空间。东南地区在民国时期之所以成为全国政治民主化运动的高亢之区,根本上是与辛亥革命前后社会精英在变革传统政治制度中的活力分不开的。

如果从辛亥前后的国家构造、立法制度、司法制度的变迁作进一步分析,更可看出辛亥革命对政治结构转型的重大转折意义。

就国家构造言,如果撇开清代行政体制在运作过程中地方督抚专擅、分割中央权力的实际情况,单就制度本身的结构而言,那么,中国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到清代发展到了顶峰。清代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中央政府的一切机构,包括内阁、军机处、六部和府、院、司、寺、监等,都只是事务机构而不是政务机构,完全承皇帝旨意办事,本身没有任何决策和独立运作的权力。地方的各级行政长官从督抚到道府州县,名义上层层隶属,实际上都由皇帝任命,只向皇帝负责。在这样的国家构造中,既没有独立于行政体制外的司法机构和立法机构,也没有反映民意的代议机构,一切都以皇帝的意志为转移。自鸦片战争后,多少志士仁人为谋求改革君主专制而奔走呼号,甚至流血牺牲,换来的却是虚伪的“预备立宪”。尽管清政府迫于内外压力而设立了中央资政院和允许各省成立谘议局,在国家构造形式上多少有了点调整,但本质上并没有改变君主独裁的体制。

辛亥革命后成立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不仅宣告了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共和国的成立,而且彻底改变了原有的国家制度和国家构造形式。按照《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规定,新成立的共和国由总统、议会、司法及行政各部组成。临时大总统由各省代表选举产生,集国家元首和行政首脑于一身。立法机构由各省都督选派的参议员组成为参议院。参议院职责为议决宣战、媾和、缔约等国家大事,议决政府预算、币制、税法、发行公债等国计民生事宜,并通过各部部长任命。司法机构虽在《组织大纲》中未立专章,但规定以临时中央审判所执行司法。临时大总统如不同意参议院议决事项,可于10天内交参议院复议。复议中若2/3以上议员仍持前议,临时大总统得交各部执行(注:《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南京临时政府公报》第1号。)。这样一个在国体和政体上有着根本性质变化的共和国,它的诞生确实具有划时代的界标意义。

以立法制度言,1908年,清王朝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23条,表面上看,似乎按照日本宪法模式实行君主专宪制度,实际上不仅删去了日本宪法中限制天皇权利的条文,规定“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注: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58页。);而且拒绝采用西方“三权分立”体制,规定“凡立法、行政、司法,皆归皇帝总揽”(注: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57页。),“法律为君上实行司法权之用,命令为君上实行行政权之用”(注: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58页。)。如此宪法,正如后世史家所指出:“只可算为保障君权的宪法,对国民没有什么好处。”(注:李剑农著:《戊戌以后三十年中国政治史》,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77页。)

武昌起义后,一度代行中央政府职责的湖北军政府,颁布了由宋教仁起草的《中华民国鄂州临时约法》共7章60条(注:《鄂州约法》约在1911年10月28日至11月13日由宋教仁草定,发表于1911年12月2-6日的《民立报》。发表时题名《中华民国鄂州约法及官制草案》,内容包括一、临时约法;二、政务省官职令;三、政务省管辖各官署官职令;四、各部官职令通则;五、军谋府官职令;六、参谋府官职令;七、都督府附属员官职令;八、地方官职令,共八个部份。是研究辛亥革命后各地军政府及后来成立的南京临时政府法制及官制结构的重要文献,也是研究宋教仁法律思想和政治思想的第一手资料。这一文本,已收入陈旭麓先生主编的《宋教仁集》上册,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350-364页。),彻底废除了清王朝的法统,规定“鄂州政府以都督及其任命之政务委员与议会、法司构成之”(注:同上书、册,第351页。)。都督由人民公举,议会由人民中选举之议员组成,法司以都督任命之法官组成(注:同上书、册,第352-354页。);人民依法享有平等权利,享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自由,享有自由通讯、自由信教、自由迁徙、自由保有财产、自由营业等权利,人民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有依法纳税及当兵的义务(注:同上书、册,第351页。)。虽然,《鄂州约法》因沪、汉争权和起义各省代表会议召开而未能实行,但它第一次确立了“三权分立”的法制体系和规定了共和政府治下的人民权利与义务。后来的民国第一个根本大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就是三权分立法制的继续和发展(注:《临时约法》的进步性与不足,孙中山在事后对此有不少评论。徐矛教授所著《中华民国政治制度史》一书已有简要介绍,可以参看,见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47-48页。)。虽然,袁世凯为搞独裁而颁布《中华民国约法》(注:《中华民国约法》共10章68条,1914年3月由袁世凯御用的约法会议制定,5月1日正式公布。),蒋介石为实行“训政”而颁行《训政时期约法》(注:《训政时期约法》由南京国民政府于1931年5月召开的国民会议根据国民党的《训政纲领》制定,共8章89条,于5月5日通过,6月1日公布。),为推行一党专政而制定“五五宪草”(注:《五五宪草》是《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的习称,因在1936年5月5日公布,所以习称为《五五宪草》。),为搞所谓“宪政”而颁行《中华民国宪法》(注:《中华民国宪法》是1946年11月国民党政府召开的所谓“国民大会”根据国民政府提交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进行审议并通过的,这是中华民国第二部也是最后一部正式宪法。对于这部宪法,张国福的《中华民国法制简史》、张晋藩的《中国宪法史略》、徐矛的《中华民国政治制度史》等著作,都有较为深入的评论。相比之下,以后出的徐矛教授著作尤为具体,也更觉客观,见该书第341-348页。),对人民的民主权利恣意践踏,极力扩张总统和政府首脑的个人权力,削弱立法、司法的职能和地位,但三权分立的政体结构、资产阶级性质的民族国家依旧断续相承;由《临时约法》开创的宪法、国会、总统三大支柱构成的政治制度,延续了下来。

可以肯定地说,近代中国的政治构架、政体规范和行政运作程序的转型,就是从辛亥革命否定了以君主专制政体为核心的“朝代国家”形态开始的。如果历史学家不去追寻社会政治和国家形态的过去和现在、行动与结构的交融渗透、延续和变迁,而以简单的“廉价胜利”去估量辛亥革命的胜利与失败,那就很难说明这场伟大革命对中国政治转型的意义和深远影响。

B

从社会群体结构方面看,晚清社会仍按职业不同、地位尊卑,分成士、农、工、商四大群体。虽说每一个群体在社会经济、文化和观念的进步、变易中都有所变化,如士群已不单由科举应试的读书人构成,而是掺入了大量各级各类新式学堂培养的知识分子和留学生,据清政府学部统计,截止1909年,各省新式学堂的在校学生达1626720人(注:据学部三次奏报,从1907-1909年三年中,每年学堂和学生数为:1907年全国各省学校数为37888所,学生1024988人;1908年全国各省学校数为47995所,学生1300739人;1909年全国各省学校数缺,学生1626720人。见丁致聘:《中国近七十年来教育纪事》,国立编译馆1935年版,第29页;31页;34页。);农民特别是城市近郊的农村村民,因城市近代化而发生分化,有的流入城市成为苦力,有的改变经营方式而成为商贩;工界中一部份手工业者因破产而变为城市贫民,一部份则成为从事工业生产的工人。晚清上海的产业工人虽来自于农民、无业游民和破产的手工业者等庞杂社会成员,但由手工业者转化而来的这部份,却构成了早期技术工人的主体(注:参见《上海通史》第5卷《晚清社会》第五章,第322页有关内容。),商人群体中,出现了为洋行服务的买办,一部份人则因投资近代工业而转化为工厂主。由于商业在城市近代化过程中的作用日见重要,晚清社会至迟在19世纪80年代出现了绅与商结合的新型群体—“绅商”。上述四民社会的变化,在东南地区都有明显的反映。

必须指出,这种变化在辛亥以前还没有达到群体易位、尊卑有序破裂的程度。即使像“绅商”这个复合型的群体,“绅”仍列于“商”前,反映了经济实力雄厚的商人,不得不托庇于民间社会最高层的士绅而获得“体面商人”地位的事实。以1902年成立的“上海商业会议公所”为例,总理严信厚、副总理周晋镳、毛祖模等,都以经商起家而成为实力雄厚的资本家,但同时又有清政府赐予的花翎顶戴和虚衔(注:上海商业会议公所总理严信厚为花翎二品顶戴直隶待用道,副总理周晋镳为花翎二品顶戴指分江苏试用道,5名总董中除唐杰臣不详外,其余4名俱有二品或三品候选道、补用道的官衔;13名议员中,已知5名有官衔,其余均不详待考。见徐鼎新:《上海总商会史(1902-1929)》,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43-47页。),“上传官府之德意,下达商贾之隐情”,周旋于官场、商界之间(注:上海商业会议公所总理严信厚为花翎二品顶戴直隶待用道,副总理周晋镳为花翎二品顶戴指分江苏试用道,5名总董中除唐杰臣不详外,其余4名俱有二品或三品候选道、补用道的官衔;13名议员中,已知5名有官衔,其余均不详待考。见徐鼎新:《上海总商会史(1902-1929)》,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50页。)。江苏的张謇,人称“状元资本家”,可谓“绅商”典型。但他却申明自己是“言商仍向儒”,无怪后人为他作传时会说他“自士林出发,经过商贾又回到士林。”(注:章开沅:《开拓者的足迹—张謇传稿》,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54页。)在顶礼膜拜“皇帝爷”的时代,作为四民之首的“士”,虽然因科举废除而在社会价值观上有所异化,但传统的力量依旧“像梦魇一样拖累着近代中国社会迈进的步伐。”(注:王先明:《近代绅士—一个封建阶层的历史命运》,天津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10页。)

辛亥革命扫落了皇冠,赶走了皇帝爷,也就冲破了传统的社会群体结构。

一个最明显的事实是商人地位由四民之末急遽上升。原先的“绅商”,随着民国临时政府“振兴实业”的政策倾斜和“实业救国”思潮的发展;随着旧朝覆灭和“重农抑商”传统政策的破解,“绅”的一面逐渐淡化,“商”的独立一面渐趋增强,终于在20世纪20年代,以企业家或资本家的身份,获得了社会尊崇。仍以上海为例,1912年2月,由上海商务总会(其前身即上举1902年成立的上海商业会议公所)改名的上海总商会,其主要领导人虽然仍属“绅商”型人物(注:以1918年届上海总商会的领导层为例,35名会董中属于绅商型的人物27名,占77.1%,见《上海总商会史》第245页。),但因清帝逊位而解除了束缚,便开始争取商界代言机构的地位。他们既要求在名份上实行官商平等行文,又在行动上倡建全国商会联合会,以民间商会代替前清时代以官控商的体制,反对政府苛捐杂税,为商民请命。1920年,上海总商会领导机构换届,一批受过新式教育、年轻的资本家、企业家进入领导层(注:1920年上海总商会董事会改组,工业资本家和银行家人数共14名,占35名会董总数的40%,见同上书,第246页。),“绅商”型人物占据领袖地位的历史终告结束,“绅商”的名称也随之退出历史舞台。从“四民之末”到托庇士绅而被视为“绅商”,这是社会进步中商人地位的异化;从“绅商”淡出社会历史舞台到新型企业家和资本家成为商的主体,这是社会大转折后商人地位的飙升。这就是辛亥前后社会群体结构变迁,在一个阶层上经历准备与转折、延续和发展的历史见证。

社会群体的结构性变化,在东南沿海城市中尤为明显。由近代工商业者形成的资产阶级,从事机器生产的产业工人和出卖劳动力的城市贫民,组成了新型的市民社会,人们再也不以“士农工商”作为社会群体分野的界别。即使在市民社会中,各个群体的构成,也与晚清时代有了明显变动:

民国时代的商人,已经不再是由经营传统商业的行帮、业帮各商为主体,而是以经营洋布、洋百货、洋五金、西药、颜料等进口商品的新式商号为主体(注:参见《上海通史》第9卷《民国社会》,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74页。)。20-30年代,福建厦门的城市商业已形成品种较为齐全的规模,船头行业、寿板业、洋洗业、汽车业等都是从业人数颇多、资本额占优势的行业(注:张仲礼主编:《东南沿海城市与中国近代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89页。)。与新式商业及新式商人地位上升相适应,商人组织也从传统的行帮迅速向同业公会方向转化。

商人中,原附丽于商界的近代工业企业和金融业的投资者,逐渐以工业资本家和金融资本家的身份脱颖而出,成为资本家阶级的主体。而从晚清时代出现的买办,到民国时代已经成了资本家阶级中令人注目的人物。买办商人在工商业的投资大都属于华资企业(注:参见《上海通史》第9卷《民国社会》,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74页。)。他们以其雄厚的经济实力和广泛的中外商业交往网络,组成了资本家中一个新的社会阶层。这在晚清是难以想象的。

晚清时代士群,到民国时代,不仅“士”的名称已逐渐消失,代之以“知识分子”这个新的称呼(注:参见拙著:《孙中山与辛亥革命》,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45页注释①。),而且他们已丧失了传统意义上的作为一个独立群体的地位,成了依附于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的一个阶层。

晚清时代的“工”,主要由从事各行业的手工业主和受雇于行东的雇员所构成。但民国时代的“工界”,习惯上多指出卖劳动力的产业工人、码头工人和各业雇员。其中,尤以产业工人构成了“工界”的主体。他们因受资本家剥削,既无恒产又生活艰难而处于社会底层,被指称为无产阶级。为要求提高工资和改善劳动条件,他们经常以多种方式与资本家作斗争。这种斗争,成为市民社会中常见的紧张、动乱的因素之一。如果说,中国二千多年的封建社会缺乏如同西方那样的阶级意识和等级分野,那么,从辛亥革命后的民国时期,中国社会已经无可争辩地有了阶级和阶层的事实。由此,社会矛盾也由传统的地主与农民的斗争转化为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对抗占主导地位了。

值得注意的另一个变化,是由“臣”而“官”。由于君主政体被共和政体所取代,“臣”连同君臣观念丧失了存在基础。作为君主专制政治运作工具的“臣”,本是一群非专业化的士子科举入仕后所组成,而辛亥革命后的共和政府,则越来越依靠专业化人才担任各类职司实施运作。这样,“政治资源”的储备与流动,冲破了传统科举取仕的狭窄途径,从新型的社会群体乃至阶级阶层中获得了充分来源与流动活力。官员的出身成份多元化了,职业化了,阶级归属也比传统的“士”群显得明确清晰了。如果说“朝代国家”形态里的“臣”,是“士”的一个特殊类别,那么服务于“民族国家”形态里的政府官员,真正构成了一个专业化的职业性的官僚阶层。所以,由“臣”而“官”,既是传统的延续,又是辛亥革命后社会群体结构变迁的产物。

C

从社会经济结构方面看,晚清时期,东南地区自然经济的分解过程和资本主义近代工业的发生发展,较其它地区在时间上要早,速度上更快,规模上大得多。虽说自辛亥革命起直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中国社会经济结构的根本性变动尚未到来,自然经济在全国仍占主要地位,但不能因此低估辛亥革命对中国经济结构变迁的积极意义。

首先,辛亥革命加速了社会重商主张向社会思潮转化的趋向,从而有力地促进了民族工业的发展。中国早在19世纪60-70年代已有重商主张的呼吁,中经洋务运动和甲午战争后的办厂实践,重商始终未能形成社会思潮。清末“新政”虽有奖励工商实业之举,民族工业亦有初步发展之象,但清王朝重农抑商政策和观念仍未根本改变。据统计,自1872-1911年,全国历年设立厂矿仅521家,资本、总额约1.6亿元(注:严中平等编:《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科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94页。)。辛亥革命后,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有利于工商实业发展的政策、法令,并在中央设立实业部,要求各省成立实业司,确立以“振兴实业”为民国建设急务的治国方针,极大鼓舞了国人发展实业的思想。民间兴起了许多实业团体,如1912年1月,在上海成立了“中华工学会”,在南京成立了“中华民国实业学会”。2月,上海成立“中华民国商学会”等组织,更有“以振兴实业、扩张商务、扶持工商上之建设为宗旨”的“工商勇进党”的成立(注:“工商勇进党”成立日期不详,其《宣言》、《简章》首发于《民立报》1912年2月26日,见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辛亥革命在上海史料选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866-870页。)。类似的实业团体,在东南地区沿海城市和内地所在都有,重商主张终于在推翻清王朝后汇成了“实业救国”的社会思潮,推动着国人的投资办厂热情。1913年,全国设立厂矿数达1378家,较辛亥前增长1.5倍以上(注:据《农商部统计报告》,辛亥前后历年设厂数为:1910年为986家,1911年为787家,1912年为1504家,1913年为1378家,见黄逸平著:《近代中国经济变迁》,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454页。本文以1913年设厂数与上举严中平书统计之1872-1911年全国历年设立厂矿数521家相比得出增长率。)。其中,东南地区尤其是上海的增长最快:1911年上海新设工厂仅9家,1913年新设29家,超过2倍以上(注:罗志如:《统计表中之上海》,南京国立中央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所1932年版,第63页。转引自《上海通史》第8卷《民国经济》第2页。)。其后,由于实业思潮的进一步发展,民族工业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外国资本无暇东顾的有利环境下,迎来了发展的“黄金时代”。东南地区也正是在这个“黄金时代”才真正形成了从长江三角洲为中心,以近代工商业为主体,以外贸内联为纽带的经济区,显示出强大的辐射力。

辛亥革命后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在东南地区沿海城市表现得尤为明显。根据现有的研究成果,上海在开埠前,作为一个埠际贸易的县级港口城市,一直以沙船航运、土布贸易、钱庄汇兑为三大产业支柱,其中沙船业尤执牛耳。开埠后,上海迅速崛起,以外贸为中心,近代航运业取代了传统沙船业;近代工商业化解了传统手工业和扩大了商业经营范围;房地产业、城市公共事业等发展迅速,虽说百业兴旺,但产业结构序列尚未成型。辛亥革命后,经历届政府治理,到抗日战争爆发前,上海形成了以商业、金融、工业为序列的三大产业支柱,显示了号称“东方巴黎”的大都会风姿与雄厚的经济实力。

宁波在开埠前还是一个以小农经济为基本特征的城市。1844年开埠后到19、20世纪之交,宁波的城市经济结构中,商业比重远远超过近代工业。据统计,当时宁波已拥有80多种商业行业,从业人员达二三十万人,而工业直至1914年时全市还不到20家企业(注:张仲礼主编:《东南沿海城市与中国近代化》,第16-17页。)。但自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到1930年,宁波已拥有新式企业不下150家,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部门(注:张仲礼主编:《东南沿海城市与中国近代化》,第98页。)。

福州在晚清以轮船制造闻名,由此带动了闽江航运业的发展。但是,在民国时期,福州华资商办实业的主导却是电力工业。1911年商人刘崇伟成立“福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到1912年3月,已获利颇丰。从此投资不断增加,生产规模不断扩大。1917-1926年,“每年纯益额大体保持在15万元左右”(注:张仲礼主编:《东南沿海城市与中国近代化》,第152页。)。电力工业的发展,为福州的木材加工业、机器修造业、碾米业、制冰业、动力印刷业、机器染织业和造纸业等创造了发展的条件(注:张仲礼主编:《东南沿海城市与中国近代化》,第150页。)。

素以丝绸名扬天下的杭州,辛亥以后有了较大增长。从1912-1920年共增加织机1060台(注:彭泽益编:《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第2卷,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640页。)。湖州、嘉兴、绍兴、宁波、温州等地的丝绸业,在此期间也有较大发展,如湖州所产“湖绉”自1914-1919年间,年产增至90万匹,产值达三四千万元,不仅销售全国,还远销国外(注:徐和雍等著:《浙江近代史》,浙江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95页。)。辛亥革命后,浙江急剧兴起了新的工业部门—针织业。据统计1915年全省从事针织品的大小企业共2745家,年产值达874865元,制造家数占全国各省第4位,工人数占第2位(注:彭泽益编:《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第2卷,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664-665页。)。

其次,辛亥革命为加速农村经济的变化和促进城乡经济联动,创造了有利条件。

随着东南地区城市近代化的发展,作为城市腹地的东南农村,在辛亥革命后借助商业交换扩展的有利环境,普遍出现了经济作物种植面积不断扩大的趋势。1930年代前后,东南五省大种棉花、茶叶、烟草、蚕桑、瓜果、蔬菜、花卉等经济作物。有的形成了一个乡以棉花种植为主而稻次之的局面,如江苏宝山的月浦(注:戴鞍钢、黄苇主编:《中国地方志经济资料汇编》,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9年版,第89页;97页;128页;145页。)。有的更以一县的农作物以棉花为大宗,如江苏上海县(注:戴鞍钢、黄苇主编:《中国地方志经济资料汇编》,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9年版,第89页;97页;128页;145页。)。1936年,江苏一省的棉产量占全国6/10(注:戴鞍钢、黄苇主编:《中国地方志经济资料汇编》,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9年版,第89页;97页;128页;145页。)。浙江素以产茶著名,1933年全省有63县市植茶约57万亩(注:戴鞍钢、黄苇主编:《中国地方志经济资料汇编》,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9年版,第89页;97页;128页;145页。)。江西瑞金、广丰、黎川、广昌、会昌等县,抗战前遍植烟草,“多由粤闽两省商人购运南洋等处推销”(注:戴鞍钢、黄苇主编:《中国地方志经济资料汇编》,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9年版,第89页;97页;128页;145页。)。至于安徽之药材、苏浙之蚕桑、上海近郊之花卉果蔬,更是极一时之盛。可以说,东南地区城市经济的发展,带动了农业的商品化;而农村经济日益依赖市场,则为城乡经济的联动体制拓展创造了广阔的空间和生命活力。这种互为依存、互相促进的城乡联动结构越强固越发展,自然经济的分解也就越深入越加速。

东南地区农业经济的变化,还反映在资本主义经营方式的农垦公司发展这一侧面上。南京临时政府在“振兴实业”的同时,也鼓励垦殖荒地。1914年,北京政府更颁布了《国有荒地承垦条例》,对开垦的地域范围、类别均作了明确规定,对呈请开垦的个人或法人、提前垦竣年限者,均分别给予地价优惠(注:沈家五:《张謇农商总长任期经济资料选编》,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305-309页。)。在政府奖掖下,辛亥以后的10余年间,全国农垦公司从晚清时的90余个迅速增至300多个,其中东南五省共有130个(注:其中上海近郊16个,江苏76个,福建19个,浙江12个,安徽7个。见黄逸平:《近代中国经济变迁》,第463-464页。),占了1/3以上。

(三)

除以上三方面的结构变迁外,若再把社会生活方式(包括习俗、服饰、称谓、剪辫、放足等)、社会意识和价值判断等估计进去,就更能看出辛亥革命对中国社会转型的重大转折意义和深远影响。可以说,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建立了共和国,既扫除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强加于社会进步的种种障碍,又确定了政体共和化、政治运作民主化、经济发展资本主义化、社会平等化的发展方向,中国在完全意义上开始了民主主义(资本主义)的社会转型。虽然,尔后的袁世凯政府乃至蒋介石的国民政府都实行过倒行逆施的专制统治,但总体上仍无法改变由辛亥革命所确定的社会转型趋向。

近代中国社会转型的准备、转折、发展、成型的各个历史阶段中,社会结构在各个方面的变迁既有相互渗透、互为制约的情况,也有各自对转型整体起不同作用的独立地位。大体上说,经济是基础,只是资本主义近代工业在国民经济各部门中上升为主导的决定的地位,才能说近代社会转型已基本实现。就此而言,辛亥革命后的民国时代,社会转型还远未成型。但是,政治又是经济的集中反映。政治及其上层建筑的结构变迁若领先转变,对经济和社会构造的变化就会产生重大的推动和影响。辛亥革命的历史作用和深远影响正在于此。它对社会结构变迁和社会转型的界标意义,远远超过1840年鸦片战争的影响和作用力。“从社会转型的角度上说,1911年的辛亥革命才是中国近代史的真实起点。因为随着辛亥革命,中国社会才发生真正的结构上的变化。”这是我在1981年复旦大学主办的“清末民初的中国社会”国际学术会议上提出的看法。当时,参加这次讨论会的美国学者柯文,闻之惊喜。后来他撰写的《在中国发现历史—中国中心观在美国的兴起》一书,在第4章第70个注释里特地记下了这个看法。但他把时间误记为1979-1980年之交(注:见[美]柯文著、林同奇译:《在中国发现历史—中国中心观在美国的兴起》,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218页。)。

重温辛亥革命与中国社会转型的历史,我觉得这个问题有值得提出来讨论的必要。关于中国近代史的开端,学术界早有不同意见。20世纪30年代以前出版的近代史或近百年史著作,大多以明末清初中西交往作为开端。著名近代史专家郭廷以教授所编著的《近代中国史》说,“始于16世纪葡人东航”(注:郭廷以:《近代中国史》第1册:“例言”,商务印书馆1947年版,第1页。)。后来他撰著的《近代中国史纲》,第一章为“世变前的中国与西方”,作为全书的大背景,第二章“西力冲击(上)”起迄年代为1830-1850年,第四章“西力冲击(下)”为1850-1860年,显然不以鸦片战争为近代开端(注:郭廷以著:《近代中国史纲》上册,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1980年改订版。)。新中国成立以来,大陆方面的历史学家比较早公开发表不同意见的是中国人民大学尚钺教授。他认为1644年清军入关是中国近代史的开端,而把1840年作为近代史开端则有割断中国历史的危险。开端问题本身是个学术问题,可以有不同意见。可是尚钺教授的学术观点却被当作政治问题,当作修正主义进行批判。从此,再也没有人敢于吱声。

把1840年作为近代史开端,大约始于20世纪30年代。当时,有些学者鉴于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民族危亡的紧迫感促使他们反思历史,所以一反以往研究视野,把1840年鸦片战争作为近代史的开端。例如1935年出版的蒋廷黻所著《中国近代史》就是如此(注:关于蒋廷黻写作《中国近代史》的动机,可见拙著:《蒋廷黻撰〈中国近代史〉导读》,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27-28页。)。

客观地问一下:1840年作为近代史的开端,到底是否具备社会转型的重大界标意义?历史地看,鸦片战争后的中国,政治上仍然是清王朝的统治,君主专制制度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经济上依然是小农经济汪洋大海,虽然东南沿海某些地区由于外国洋纱洋布等的输入,土纱土布等业受到程度不等的影响,但在全国不具有普遍意义。社会心态上,除少数先进分子外,绝大多数人并未感到学习西方、改革社会的必要和紧迫,魏源等主张“师夷长技以制夷”的命题,在社会上的影响甚小。这样看来,1840年的鸦片战争无非标志着外国资本主义切入到中国社会,中国被迫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开始被卷入到世界资本主义的漩涡。从政治史的视角观察,鸦片战争应该可以作为界标,从社会史角度说,这仅仅是近代社会转型的些微准备,并不具有重大界标意义。否则,战后的中国怎么能又昏昏睡了20年而没有什么社会改革的回应呢?

从1860年代的洋务运动开始,先进的中国人逐渐意识到“师夷”的重要。李鸿章等洋务派扛起了魏源“师夷长技”的大旗,从军事工业兴办到民用工业创建,进行了一系列的洋务运动。对此,应该给予一定的积极评价。但洋务运动主要停留在技术层面,而且成效不大,范围不广,不足以使中国社会发生根本性变化。

洋务运动是清政府“自改革”迈出的第一步。20世纪初年开始的清末“新政”和“预备立宪”,则是自改革的继续和扩大。清末“新政”中不少改革对社会发展确实有利;“预备立宪”其本意虽是为了达到“皇位永固”、“外患渐轻”、“内乱可弥”的目的(注:载泽:《奏请宣布立宪密折》,《辛亥革命》资料丛刊本第4册,第28-29页。),但客观上为政治机制的转型准备了条件。无论60-90年代的洋务运动,还是20世纪初年的“新政”和“预备立宪”,从社会史的角度看,都还未能掀动社会固有的结构体系,它们只是社会转型长途中的量变,辛亥革命才是质变的开始。如果没有辛亥革命,清王朝没有倒台,那么就不会有民国以后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思潮方面的重大变化。从社会结构变迁和社会转型这一社会史角度看,辛亥革命才是近代史的真实起点,它在中国历史上的界标意义,应该比1840年鸦片战争更高大,更重要。

从教学实践方面说,把1840年后的中国历史作为近代史划成单独的学科体系,结果是使清代史一截为二。教古代史的只讲到清代中期,嘉道二朝讲得很少甚至匆匆带过;教近代史的也不讲典章制度、社会经济和思想文化的承袭发展,只以“战前的西方与中国”为题,作历史背景式的简略介绍。客观上确实有割断历史联系的弊病。如果以辛亥革命作为划代界标,那么前是清史,后是民国史;前是朝代国家,后是近代民族国家。两种不同的社会构造,两种不同的国家形态,既易教,也易学得好。斗胆说一句:既然“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定性谁也说不清、吃不准,那不如暂且搁一搁。历史研究首在弄清事实而不是首在发现规律。

关于社会转型和关于中国近代史的开端,都是极为复杂的问题,决非一个人、一篇文章可以解决的。况且本文只涉及三种社会结构,既欠全面,也很粗疏。本意只在提出问题,希望能引起讨论。不当之处,欢迎赐正。

[收稿日期]20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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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辛亥革命与东南社会结构的变迁--兼论中国近代史的开端_辛亥革命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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