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奥运与人文奥运理念下的中餐饮食文化与大气环境保护——《北京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中限制“底商条款”评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大气污染论文,北京市论文,中餐论文,环境保护论文,文化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绿色奥运,就是将环境保护作为奥运设施规划和建设的首要条件,表达了北京人民对我们共同的家园发自内心的珍爱。北京正在各个领域里努力推广环保工作,制定严格的生态环境标准和系统的保障制度;广泛采用环保技术和手段,大规模多方位地推进环境治理、城乡绿化美化和环保产业发展;增强全社会的环保意识,鼓励公众自觉选择绿色消费,积极参与各项改善生态环境的活动,大幅度提高首都的环境质量,建设生态城市。届时,北京2008奥运将以绿色清新的面貌出现,为世界环保运动注入新的动力。
中西方的饮食习惯、饮食中的礼节不同,比较而言,中餐的品种更丰富,历经几千年的发展和传承形成了独特的文化传统。中餐饮食文化作为华夏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讲究煎、炒、烹、炸等,而这些烹调方式可产生大量油烟(根据《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2001)的规定,油烟指食物烹饪、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油烟)。油烟随空气侵入人体呼吸道,进而引起疾病,医学上称为油烟综合症。得了这种综合症的人常出现食欲减退、心烦、精神不振、嗜睡、疲乏无力等症状。油烟中含有一种称为苯并芘的致癌物,长期吸入这种有害物质可诱发肺脏组织癌变。甚至有人形象地将工业废气、机动车尾气和餐饮业油烟,比做造成大气污染的三大“杀手”。在“绿色奥运和人文奥运”的双重要求下,如何从大气环境保护法制工作实践出发,在立法上解决好这个问题,笔者拟在此提些粗浅的看法。
全国其他地方法规的相关立法模式
实践中,有人认为北京市《实施办法》中的底商条款的规定还不够明确,是否可以考虑尽可能更多地满足老百姓的日常饮食需求,促进餐饮业的良性发展,同时又能不损害大气环境质量的保有?如果存在一种同时符合“绿色奥运”和“人文奥运”的要求,能在不损害环境质量的前提下继续发扬中华饮食文化的巨大魅力,我们何乐而不为?
比较全国各地的地方法规有关处理类似与北京市《实施办法》所面对的底商条款问题,可以发现,地方法规一般采取了以下两种立法模式:
1.绝对禁止模式 即类似于北京的地方立法,绝对禁止在居民楼新建、扩建或者改建餐饮服务业,以杜绝餐饮业油烟污染大气环境。如《呼和浩特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条例》(2000年8月31日通过)第28条第2款规定:“市区内住宅楼、商住混合楼禁止经营餐饮业;已经经营的餐饮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限期改变经营性质。”《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02年7月18日通过)第31条第2款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的底层新建、扩建、改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不得将居民住宅楼中的住宅用作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
2.原则禁止,适用除外模式,也可以称为“区别对待”的模式。即原则上禁止在居民楼新建、扩建或者改建餐饮服务业,但部分区域或者部分功能的房屋可以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允许经营饮食服务业。如《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01年5月19日通过)第29条第2款规定:“禁止在城市居民区内利用非独立居民住宅从事产生油烟、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粉尘的商业和饮食经营、加工活动。本条例公布前已开办的,必须按规定严格控制污染,达不到规定标准的,限期关闭。”《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2001年7月13日通过)第34条第2款规定:“在本市中心城、新城和中心镇范围的居民住宅楼内,不得新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经营场所,规划作为饮食服务用房的除外。在商住综合楼或者居民住宅楼内规划作为饮食服务的用房,新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应当具备防治油烟污染的条件。”《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04年6月30日通过)第23条第2款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内新建、改建产生油烟的饮食服务企业。在商住综合楼底层新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企业,应当具备防治油烟污染的条件。已开办但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依照本条例第10条的规定限期治理。”
北京市《实施办法》中“底商条款”的修改建议
从绿色奥运和人文奥运的理念出发,为了以保护大气环境为先决条件,保障饮食业经营者从事合法经营的权利,发扬中华饮食文化,方便首都百姓的日常生活。笔者建议对北京市《实施办法》中的“底商条款”进行修改,修改应充分考虑如下因素:
1.立法模式。笔者建议采用原则禁止,适用除外的模式,结合北京的大气环境保护基础条件、防治技术和能力、本地饮食结构和特点、餐饮业经济结构和发展规划等具体情况,进行规定。
2.使用规范的、内涵表述明确、外延清晰的术语和法规行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的术语定义,住宅(residential building)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1修订版))的术语定义,综合楼(multiple-use building)是指由两种及两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商住楼(business-living building)是指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而诸如,居民住宅楼、独立居民住宅、商住混合楼等几乎很难找到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者建筑业规范的相关定义,而使用这些语词作为法规术语时又未能明确给出定义,人为的给释法、执法和司法工作设置了障碍。因此,笔者建议使用“住宅”、“商住楼”和“综合楼”三个术语。
基于此,笔者建议将《北京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32条第2款修改为:住宅楼内,不得新建、扩建和改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使用商住楼内商业营业专业房,或者使用其他综合楼内符合法律规定、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设计、规划作为经营饮食服务业的用房,新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的,应当具备防治油烟污染的条件。
建议无需再规定适用的地域范围,这个问题应该在《实施办法》的总则中予以规定,除非该条款的适用范围存在特殊性。其中“住宅楼内,不得新建、扩建和改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的内容属于原则性禁止规定。并且清楚地表明立法原意:认为在住宅楼内一律禁止新建、扩建和改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这一规定也同时兼顾到餐饮业可能对住宅楼内居民造成的噪音、恶臭、通风、空调排放热量等方面的环境污染和生活影响。同时还建议,这一禁止性规定存在两种例外情形:第一,商住楼内的商业营业专用房;第二,其他综合楼内符合法律规定、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设计、规划作为经营饮食服务业的用房。第一种例外情形,属于买方者事先应当能够预计到的并且规划时可以设计必要的油烟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理应可以作为允许开办餐饮的情形。第二种例外,则是为了使地方法规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为可能出现的符合广义的法律所规定的,并且事先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设计和规划为餐饮业专用的房子的合法使用权的行使提供法律保障。但两种例外情况,还必须具备防治油烟污染的条件,履行第32条第1款“饮食服务业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污染,排放的油烟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规定。
摘自《科技与法律》(京),2005.2.123~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