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职业体育制度结构的无序与产权结构的治理_举国体制论文

我国职业体育的制度结构失序与产权结构治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结构论文,产权论文,制度论文,我国论文,职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修回日期:2013-04-20

竞技体育属于社会的一个子系统,它必须不断调整自己的发展模式,来与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趋势保持一致。我国体育职业化改革是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大变革背景下的产物,是社会体制改革在体育系统内的反映。我国的竞技体育一直实行传统计划经济框架下的“举国体制”,其发展主要依赖国家投入,经济负担沉重。从原国家体委于1986年4月15日下发的《关于体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草案)》、1992年11月伍绍祖在全国体委主任座谈会上的讲话及1993年全国体委主任会议通过的《国家体委关于深化体育改革的意见》等有关体育体制改革的纲领性文件来看,国家推行职业体育的根本目的在于吸引社会资本进入竞技体育领域,减轻举国体制的沉重经济负担,改变体育社会资源的配备方式,以期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从而逐渐步入职业化发展的正轨。回顾十余年的职业体育发展历程,虽说是硕果累累,却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职业体育参与主体之间利益追求的分化与异化,而造成我国部分职业体育制度出现“失序”。为何出现“失序”,如何从“失序”走向“有序”,是我国职业体育发展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1 我国职业体育的制度结构及其失序表现

我国职业体育的制度结构从整体上看呈现出金字塔形的发展趋向,主要参与主体包括国家体育行政部门、职业体育组织机构(单项体育运动项目协会或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职业体育俱乐部(社会资本),主要表现为三个层次,横向与纵向两个维度。见图1。

图1 我国职业体育制度内部结构

在这一制度结构的建构下,我国的职业体育制度同时也显现出横向与纵向两个主要的发展维度。纵向维度主要体现在国家竞技体育制度即举国体制与职业体育制度之间、职业体育组织机构与职业俱乐部之间的发展张力之上;而横向维度则主要体现为各职业体育俱乐部个体之间的互动发展形态。然而,如此的制度结构建构与发展固然是全面而合理的,却也不可避免地在其发展进程中显现出愈发尖锐的发展弊病。

这一发展弊病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在于以国家行政管理为主导的举国体制对以顺应市场经济发展为核心的职业体育发展空间的挤压。国家体育行政部门掌握着政策规制权、竞技体育国际赛事的参赛权、国内赛事的举办权、运动员的注册权、优质的竞技体育人力资源等,致使职业体育制度所必须的以自主行为和市场经济规范为中心的制度空间普遍缺乏。其二则是职业体育组织机构与职业俱乐部之间对行政权力与资本权利问题的认知差异。职业体育制度本质是市场经济,投资主体进入职业联赛是一种市场行为,应该在公开、公正、公平的规则前提下保证投资主体实现利益最大化。然而,由于我国单项体育协会实体化改革的停滞不前,现在的职业体育组织管理机构(单项体育运动项目协会或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仍然是二政府的角色,管理仍是行政官僚化的管理方式,一方面利益本位主义突出,垄断了职业联赛冠名、广告、赞助等权益,用行政特权与俱乐部争利,造成权力越轨;另一方面又用行政特权来处理俱乐部之间的利益矛盾,造成权力寻租。职业俱乐部既缺乏一个自主行为的和市场经济规范自发运行的制度空间,又在职业联赛市场管理上缺少话语权。不仅市场主体地位难以得到巩固,主体意识的淡漠又进一步使其市场机制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俱乐部之间良好的竞争与合作关系也因此而更加难以建立。

2 我国职业体育制度结构失序的原因

2.1 举国体制环境下职业体育制度的发展局限

制度是一个完整的系统,因此所有的制度问题都与主要的制度系统相关,我国职业体育制度变迁也不例外。从这个角度讲,必须把职业体育制度变迁纳入到我国竞技体育制度的整体系统中去分析。举国体制是我国竞技体育制度的基础性制度,而职业体育制度则是在其约束之下的次级制度,是适应基础性制度安排而产生的。职业体育制度在我国的推行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大背景下,举国体制的一种自我调整、自我适应,是在举国体制下进行选择的产物,创立的目的也是要为举国体制服务,遵循举国体制的价值标准与规范。而社会资本进入职业体育是对职业体育获利机会的响应,目标主要是经济性的,与举国体制的政治性目标不同,拥护不同的价值标准和规范,二者在优先考虑的目标上是不一致的,这就造成了举国体制与职业体育制度之间的紧张失序状态。

以足球为例,在足球由专业体育走向职业化后,举国体制的价值标准仍然是衡量我国职业足球发展的准绳,奥运会、世界杯出线一直是足球运动的最重要的目标,职业联赛被置于次要位置,一切为国家队比赛让路,而不是为发展壮大足球市场服务。国家体育行政机构之所以可以对职业体育施加政策性影响,是因为国家在制度上拥有对职业联赛的管理权。我国职业联赛的建立具有特殊性,是在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推动下,自上而下建立起来的,是由原来的国有化的各级体工队为参赛主体的甲级联赛转制而来。因此,国家竞技运动项目主管部门对相应项目职业联赛的所有权和管理权也自然而然地延续了下来。例如:中国足协公开宣称:“联赛所有权和管理权属于中国足协,各俱乐部只是联赛参与者,不享有联赛所有权,中国足协是中国足球职业联赛的唯一所有者”。

2.2 职业体育组织机构与职业体育俱乐部的矛盾体现

因为国家拥有对职业联赛的所有权,依国有固定产权理论,国家则依照政治利益为先的原则来决定权利的分配与行使问题。这既使得国家权力实体往往为了追求最大的政治利益而偏离职业体育市场应有的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动机,而使国有产权具有很大的外部性,同时,这种以政治利益为先的权利分配原则及其衍生出的道德风险,也使组织管理绩效因其权利分配不均而受限。正如诺斯所言,“产权本质上是一种排他性权利,”我国的职业体育制度正是如此。现在的职业体育组织管理机构具有二政府的角色,实行行政官僚化的管理方式,职业联赛的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关系没有得到妥善处理。竞技运动项目管理机构既是职业联赛的所有者又是管理者,既是政策的制定者又是政策执行的监督者,造成行政权力过大。

这种行政权力的偏颇及其所衍生出的不利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以行政权力打压资本权益,追求本位利益的最大化。例如在《中国足球协会关于全国性足球赛事商务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中国足协有权组建‘全国足球市场开发委员会’,并通过该委员会对赛事商务活动进行全面和统一管理;中国足球协会拥有‘赛事’的商务开发权包括冠名权、广告权、制定产品和服务权、各种媒体版权等;中国足球协会有权对‘赛事’商务开发权进行全部或部分转让或许可;中国足球协会有权制定因‘赛事’商务开发所产生收益的分配方案,并执行分配权。”另一方面,行政权力缺少制约,难以避免出现权力越轨与权力寻租(如中国足协腐败窝案),造成政府管理失序。作为主要投资人的俱乐部为联赛承担了巨大的投资风险,其对职业联赛的管理权和剩余价值索取权却被普遍忽视。反之,手握过多管理权限的职业体育组织机构,却又在这一缺乏约束的权力环境中进一步扩张着自身的行政管理范围,使得原已处处受限的职业体育俱乐部个体想要独立参与市场竞争与控制的初衷变得愈发难以实践,组织机构与俱乐部个体之间的矛盾便更为不可避免地被激发和扩大。

面对如此这般的矛盾突显,少数相对成熟的职业体育俱乐部个体也已尝试提出恰当的缓解之策。在2012年3月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广州恒大足球俱乐部的投资人许家印递交了一份关于中国足球改革的提案。许家印在提案中指出,中超公司体制上缺乏独立性和业务上功能缺失,导致其商业运营能力极差,在联赛版权、冠名权及衍生品等重要市场资源上非市场化运作,根本无法真正惠及投资人,投资者仅凭个人兴趣和爱国热情投入中国足球。许家印在指出中国足球存在的问题后,也给出了相应的改革建议:“首先是加快体制改革,建立职业联赛独立运营机制。例如成立独立自主的联赛公司,负责国内各级职业联赛运营。联赛公司股东为各家俱乐部,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职业经理人负责制。建立并完善联赛公司独立运营机制,联赛公司独立运营管理职业联赛、独立进行商业开发、独立拟订和实施职业联赛发展规划、独立处理职业联赛日常办赛事务,独立对办赛中的重大事项做出决策”[2]。许家印的提案本质上还是指向了职业联赛的产权问题,可以说是新一轮的投资人与现在的职业体育组织管理机构(单项体育运动项目协会或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争夺职业联赛产权的宣言。

2.3 职业体育俱乐部个体之间的冲突显现

职业俱乐部在职业联赛中的利益追求包涵着两个基本方面。一方面是对狭隘的短期的利益的追求,如一场比赛的胜负、某年度联赛的排名。另一方面是对明智的长期利益的追求,如联赛市场的繁荣、壮大。狭隘的短期利益追求主要体现在俱乐部之间的竞争,而长期的利益追求必须通过俱乐部之间的相互合作才能实现。如果把职业足球俱乐部看作是一个向公众提供足球竞技表演服务及相关产品的企业化组织,它要实现俱乐部价值的最大化,就必须不断提高其产品(足球比赛)质量,吸引广大消费者(球迷),而这必须由各个俱乐部共同合作才能完成。因而,职业俱乐部间的良好竞争与合作机制是职业联赛的本质属性。

但在目前职业联赛的所有权国有和管理权属于二政府性质的单项体育运动项目协会或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的结构下,职业俱乐部既没有有效的手段监督管理者,而管理者又没有提供有效激励,职业俱乐部普遍缺乏独立而自主的市场意识。在缺乏独立管理能力的前提下,职业俱乐部仅仅是完成规定的任务,并从联赛组织者那儿获得规定的报酬,并无最大化利润的激励,造成职业联赛俱乐部的市场主体地位缺失,主体意识淡漠,不能把自己的利益与职业联赛的长远健康发展联系起来。而这也导致俱乐部参与职业体育赛事的主要目的由最初的以赛事本身为中心的长远利益诉求,转向了更为直接而功利化的经济利益索取,而普遍表现出过于强烈的功利主义色彩。由此而引发的职业体育道德的日渐沦丧、职业体育赛事发展的日趋混乱等等尴尬发展态势,也进一步引发着更为根本的职业体育市场的制度结构失序。

3 职业体育制度结构失序环境下的产权结构治理

无论是纵向维度上的举国体制与职业体育制度、职业体育组织机构与职业俱乐部,还是横向维度上的职业俱乐部与职业俱乐部之间关系的失序,从表面上看虽更多地显现为一种经济利益竞争的异化,但究其根本,这种职业体育制度结构的不合理则无疑是导致其异化与失序的根本原因所在。因而,与职业体育制度结构相对应的职业体育产权结构的治理与重新规划便成为了寻找缓解之策的进程中最为根本的突破口。产权结构的调整将进一步促使职业联赛管理机构内部治理机制的改变,创造出不同的职业联赛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所以对职业联赛秩序的治理要依靠建立有效的产权结构。治理职业体育制度的失序问题,本质在于联赛产权制度、内部治理机制的创新。

3.1 我国职业体育产权结构现状中的理论认识误区

治理我国职业联赛产权结构,首先要明确现如今国内学界对于职业体育产权结构的认知误区。误区之一在于对建立西式职业体育联盟的盲目提倡。职业体育联盟的产权性质属于社团联合产权,它是联盟内的各俱乐部通过各自的生产要素对职业联赛进行投资后表现出的一种所有权配置形式,即职业体育联盟内的每一家俱乐部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投资,也就都在某种程度上拥有了职业联赛的部分产权,共同享有对职业联赛的所有、处置和支配等权利,是同质化的私有产权的联盟,基本属于哈耶克所论的自生自为的组织,具有自下而上的发展路径,与国家权力没有天然的联系。制度环境以自由主义为基础,强调社会与国家的对抗。而我国的竞技体育制度与职业体育制度都是在国家主导下建构的,具有特殊性,与国家权力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国家也为竞技体育和职业体育的发展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倘若在现有体制环境之下建立西式职业体育联盟,便意味着职业体育联盟所必须的国有资本的退出、职业体育产权的全部私有化等独立的市场经济调节行为既不会被我国制度环境所容纳,也不会被体育行政主管机构所接受。中国职业足球超级联赛的“G7革命”失败,已经证明在我国职业体育体制改革中不能采取与国家权力相对抗的方式。

其次需要理清的在于对“职业联赛的所有权只能属于国家”这一观点过于宽泛的理解。如梁晓龙在《我国体育职业化改革中几个基本理论问题的思考》一文中指出:“在中国目前的政治体制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联赛的产权(所有权)并由此派生出的一系列基本权利只能属于代表国家对竞技体育实行管理的国家单项运动协会,绝不可能是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3]。这种观点又过于保守,中国目前已经取得的经济改革成果均是由于建立了比原来更有效的产权制度引起的,如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和中外合资企业制度等。产权制度创新必然是推动我国职业体育制度有序发展的重要举措。

3.2 我国职业体育产权结构的选择与重构

最优的产权结构是与不同的条件和环境相适应的,我国职业体育制度的产权安排目标也应该是能够很好地解决职业体育参与主体之间利益追求的分化与异化问题,建立良好的内部约束机制与内部激励机制。中国职业联赛的发展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足球、篮球职业俱乐部通过资金的赎买、后继投入,与原来的国有体育资源已经明确分离开来,成为了具有独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市场主体,其市场地位与联赛参与能力等因素也因此而得到不断的提升和发展。因而,承认职业俱乐部与国家竞技运动项目管理部门对职业联赛所有权的共有是发展的必然。共有产权是一种非常具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色的产权制度,是指介于私有产权和公有产权之间的一种产权形式,允许一部分人共同拥有产权,但这一部分人必须是共同体内部的,共同体内的每一个成员都可以分享这些权利,它排除了共同体外的成员对共同体内的任何成员行使这些权利的干扰[4]。也就是说该产权表现出强烈的对内共有,对外排他性,且最大的特点是产权内部合作的非排他性。

在这种产权结构下,国家资本与社会资本达到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平衡状态。职业体育参与主体追求的不再是某个主体的利益最大化,而是利益相关者整体利益的最大化,从而使得建立起良好的内部约束机制与内部激励机制成为可能。界定双方在共有产权结构中的边界也是一个重要问题,一方面,要满足资本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要求,逐利是资本的根本属性,只有保护资本逐利的自由,并做出制度上的安排,才能吸引资本进入体育竞赛市场,以市场机制配备体育资源的目的才能达到。另一方面,要以保证体育事业发展的社会公益性为准绳加以限制。体育竞赛产品是一种公共产品,具有社会公益性的属性,需要政府行政权利对资本的过度逐利行为加以限制,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3.3 共有产权结构下的我国职业体育内部治理机制

产权结构的治理机制是共有产权结构运行的基础与效能发挥的前提,当前职业联赛内部治理创新,首先就是要建立一种能够有效发挥共有产权的内部约束与内部激励上作用、克服政府失序与市场失序的机制。目前的产权结构治理机制是以国有产权为基础,以行政权力为手段的自上而下的纵向金字塔形管理,职业体育的参与主体间的地位不平等,国家行政权力、职业体育组织机构占据了绝对的控制地位。共有产权下内部治理机制就是要改变纵向控制机制为横向互动机制,使国家行政权力、职业体育组织机构及职业体育俱乐部中没有哪个层次占据控制地位,也没有哪个层次处于从属地位。从而达到强化内部治理机制对行政权力的分化、限制和监督,避免权力越轨与权力寻租的目的。

其次,应借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功经验,优化内部治理机制对职业体育俱乐部权利的维护和保障,其发展的关键在于职业联赛管理机构的组织模式选择。社会中介组织是在中国的指令性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出现的一个非常具有中国特色的组织形式。从目前的研究结果来看,一般把介于政府与市场之间的,承接部分公共管理职能的自治性的社会组织概称为社会中介组织。从功能上来看,它能够促使政府与市场经济组织相分离,以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同时又能够实现政府对市场行为的宏观调控与监督,能够有效地防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5]。理顺政府、市场、企业三者之间的关系是我国职业联赛管理体制改革的特殊性所在,改革的关键是如何达成职业体育共性与我国职业体育建设的特殊性的融合。可见,社会中介组织是与我国职业联赛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相契合的一种组织形式。

图2 职业体育内部治理机制

在新的内部治理机制(图2)中,社会中介组织作为职业联赛的管理者,行使公共管理权力对各职业体育俱乐部进行管理。同时,其也将作为政府行政管理的相对人,接受政府部门的管理与监督;作为各职业体育俱乐部的代表,监督和制约体育行政机构的活动,保护其组织成员的利益,以此而逐渐建立起一种全新的平衡管理机制。这种新的平衡机制的存在,改变了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与职业联赛组织成员间的对立关系(这种对立在中国篮球管理中心、中国足球协会与各足球俱乐部之间的矛盾冲突中已经得到充分展现),通过双方的协商对话与相互支持,建立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双赢关系:社会和国家双方通过合作而获益:一方面,社会中分散的利益按照功能分化的原则组织起来,有序地参与到政策形成的过程中去;另一方面,从这种制度化的参与机制中,国家权力获得了稳定的支持来源(合法性)和控制权[6]。

4 结语

职业体育参与主体之间利益追求的分化与异化,造成我国职业体育制度结构出现“失序”。我国职业体育制度结构的失序主要集中在横向与纵向两个维度上。纵向维度主要表现在国家竞技体育制度——举国体制与职业体育制度、职业体育组织机构与职业俱乐部之间的紧张状态。横向维度主要表现在俱乐部之间的紧张状态。通过对我国职业联赛失序问题的分析,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我国职业体育制度内部失序的根本原因在于产权结构的不合理,治理之道在于产权制度及相应的内部治理机制改革。要借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功经验,以共有产权结构和社会中介组织为目标,对我国职业体育制度大胆创新,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职业体育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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