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共同投资基金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投资基金论文,目前我国论文,对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共同投资基金是一种集合投资制度,是一种大众化的投资方式。它是由基金发起人以发行受益凭证的形式将社会大众的分散、小额资金汇集成巨额基金,委托由投资专家组成的专门投资机构进行各类分散的组合投资。投资者按出资比例分享投资收益,并共同承担风险。基金发行后可以挂牌上市或在场外交易,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灵活、方便的投资方式。
我国投资基金起步较晚,1991年仅有三只基金,规模9000万元。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至1995年底,全国已有包括“天骥”、“淄博”、“蓝天”在内的80余家投资基金,总值达百亿元。其中有51家已在上海、深圳两个证交所和武汉、天津、大连等几个证交中心挂牌上市。另有300 家左右已提出申请但尚待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成立。可以说,目前我国投资基金业已初具雏型并方兴未艾。
一
我国发展投资基金不仅可以聚集社会闲置资金,将大量消费资金转化为生产资金,解决企业融资渠道单一,资金匮乏的问题,而且有利于开拓股市资金,稳定股市和债市;有利于国内证券市场与国际证券市场沟通,加速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进程。但是,就当前我国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作情况看,存在下列主要问题:
1.对投资基金认识模糊,观念落后
目前投资基金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许多人对之缺乏准确、全面的认识。首先,金融理论界一些人曾站在传统计划经济的立场上,把投资基金斥为资金体外循环和乱搞社会集资。现在,理论界又把视野集中在上市基金的运作上,忽视了整个社会资本市场发展的要求和基金活动的普遍存在。其次,政府职能部门并没有把投资基金看作是一种收益共享、风险同担的集合投资制度,而是将其视为一种新型的宏观调控手段,或当作解决部分人待遇的福利性措施,如向社会某阶层或某行业定向募集,严重违背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再次,许多基金管理人则把基金的本质理解为筹资,而忽视其服务性。社会公众对基金就知之更少了。
2.投资基金规模小,形式单一,地区发展不平衡。
目前国内投资基金仅80余家,总值约百亿元。最大的“天骥基金”也不过5.8亿元,小的只有一、两千万元。 而且大多是一个基金管理公司(或部门)管理一个基金,管理成本高,资源浪费严重。而国外基金管理公司一般都管理数十个基金。我国投资基金的数量和规模与发达国家或其它发展中国家相比相差甚远,如至1995年底,美国有5000个投资基金,总值约为2000亿美元。香港目前的基金总数也已达1183个,资产总值超过300亿美元。 所以说目前我国的投资基金就其数量和规模而言,很难担当证券市场主要机构投资者的重任。
迄今为止,国内设立的投资基金除四川国债投资基金外,均为封闭式。封闭式基金的特点是:基金规模固定,有经营期限,到期才能赎回,不到期只能向第三者转让或在证交所竞价出售。这就决定了封闭式基金流动性不强,变现能力差。由于封闭式基金的期限经批准又可延长,这几乎等同于股票, 使其又具有投机性的特点, 价格会与净资产值(NAV)严重脱离,出现暴涨暴跌现像。1995年8月在上海、深圳上市的基金在消息和传言的刺激下,从平均1.5元左右连续上涨,至10 月底上海基金平均市价达4元,其中几个小盘基金被炒到5元以上,超过其净资产值4倍多。但11月初的一则传闻又使大多数基金暴跌30%。 同时封闭式基金在操作时容易出现偏向,有时会演变成一个新的投资公司,这有悖于我国设立投资基金的初衷,不利证券市场的发展。
目前国内投资基金的地区结构不尽合理。除新疆的“西北基金”、陕西的“陕建基金”等少数几只外,绝大多数都集中于沿海地区和经济发达的城市。这不利于改善我国的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本来就比较缓慢、目前在金融、税收、财政体制等方面的改革落后于全国和出现资金短缺、投入匮乏、财政枯竭、发展无力的局面。
3.投资基金运作行为不规范,抗险能力差
作为基金经理人的基金管理公司应是独立于第三者的无利益冲突的管理公司,而我国当前几乎所有的基金管理公司都是银行下属的信托投资公司,或是其中的一个部门。大多不是法人机构,托管人或有或无,或合二为一,形同虚设。甚至发行人、经理人、托管人均为一家机构,难以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这种不规范的行为完全不能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另外,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不规范,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大部分基金的投资范围几乎覆盖了国内一切可投资的对象。盲目追求短期效益,投资组合极不合理,有些基金投资于高风险的房地产和股票二级市场的比例很大,一旦失误,损失巨大,严重违背了“组合投资,分散风险”的原则。
4.监管体制不明确,法规体系不健全
从监管机构看,人民银行、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权力界定尚不清楚,政出多门。地方政府也曾一度越权审批基金,有些地方也借搞国债基金试点为名,进行大规模的集资活动,损害了金融管理的统一性和权威性,造成金融市场的混乱。另外,监管部门把监管的对象局限于已经上市的基金,把监管工作更多地理解为一种审批设立基金的权力,忽视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促进投资基金业健康发展的责任,忽视对基金整个运作过程的监管。
从监管手段看,法律建设严重滞后。我国目前全国性的关于投资基金的法规仅有1995年9月颁布的《设立境外中国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而约束国内投资基金的《投资基金管理法》迟迟不能出台。因此,关于基金业的配套法规,实施细则更无从谈起。虽然上海、深圳等地方公布了一些具有地区性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但由于地方法规内容不尽相同,覆盖面有限,基金的投资和交易往往要突破地区界线,从而导致相当数量的投资基金在设立、发行、交易、管理、分红和财务报表等主要环节中出现许多漏洞。
5.信息披露缺乏透明度,投资人的监督权利被忽视
目前国内的投资基金几乎全部是封闭式,但对基金的投资政策、投资目标、运作状况、资产评估以及基金上市前或与其它证交所联网前的信息披露还很不够,缺乏及时性和透明度。其次,新闻媒介对投资基金的报导忽冷忽热,只重视分析报导上市基金的价格走势,忽略对基金的性质、运作等基本情况的介绍。有的媒介甚至不负责任地报导一些传言,误导投资者。再次,有许多投资基金披露的募集公告和年度财务报告大多未经严格审核,与实际状况出入很大。有些基金管理人经营不善或者有意隐瞒收益,在财务报告中弄虚作假,欺骗投资者,使投资者无法得到准确的信息,不能履行自己的监督权利。
二
鉴于上述各种问题,我国目前发展投资基金业的指导思想应是:“依靠法规,严格规范,稳妥发展。”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1)解放思想,开展基金投资的宣传普及工作
资本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投资基金业是资本市场投资的一个重要部分,它服务于资本市场并促进其不断发展。因此,必须解放思想,充分认识到中国投资基金业的发展对于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意义。
我国投资基金业的发展最终要取决于资本市场的需求规模和社会公众的参与程度。目前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高达数万亿元,占居民金融资产的70%以上。美国的情况正好与我国相反,美国居民金融资产70%是投资基金。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日益成熟,社会公众的各种投资意识已大大加强,他们选择低风险高收益的基金不失为一种较佳的投资方式。因此,要大力做好宣传工作,向社会公众普及金融理财的知识,使他们普遍了解规范运作的基金也是金融投资的一种理想选择,利用社会力量来加快投资基金的规范和发展。
(2 )加快发展国内投资基金和积极稳妥地开拓海外中国投资基金
从目前世界投资基金的状况看,开放式基金呈占主导地位的趋势。从我国目前稳定发展证券市场,特别是股票市场和国债市场的角度看,应更多地提倡设立开放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的特点是不挂牌,投资者随时可按其净资产值购买或赎回。开放式基金流动性强,操作透明度高,增加了基金管理人的压力,强化了控制风险的能力。而且,克服了封闭式基金随行就市的投机因素,所以说,开放式基金发展前景广阔。同时,应根据市场需求特点,不断改进服务,锐意创新,设计、增加基金投资品种,使其多样化,以满足投资大众的不同需要,确保我国投资基金业不断发展壮大。
此外,为改变投资基金地区结构不合理状况,中西部地区应以95计划经济发展向其倾斜的有利条件为契机,除利用国家在政策上放宽,在资金上增大投入外,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就地取材,发展投资基金,吸纳大量社会闲散资金,用于经济建设,亦不失为一种捷径。
我国发展海外中国投资基金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拓宽利用外资的形式,更多地吸引外资为我国经济建设服务。二是引入先进的管理方式和经验,提高国内投资基金业的管理水平,加速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进程。
发展海外中国投资基金应根据我国的经济与金融现实,循序渐进。需要加强金融监管力度,进行政策导向,使其适合我国的产业目标。就我国证券金融市场的现状而言,笔者认为,应以引进契约型封闭式海外中国投资基金为宜。这样,投资者可在国外证券市场转换基金券,不能退券,投资基金将在较长时期内为我所用,不会象墨西哥那样,由于外资逃逸引发严重的金融危机。为我国稳定利用外资创造条件,且不构成我国的外债负担。目前许多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如韩国、台湾等,在引进海外投资基金时,多采用契约型封闭式基金。
(3)建立和完善基金法规,严格规范基金行为
规范我国投资基金业,需要一整套系统的法规和实施细则。任务艰巨,时间紧迫。为此应抓紧制定我国的《证券法》和《投资基金管理法》,在此基础上,应尽快制定和完善与其相关的《投资公司法》、《信托投资法》、《投资顾问法》、《投资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有关海外中国投资基金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另外,还应建立规范的符合国际化标准的会计、审计、税收、财务报告等配套制度,明确基金各当事人的责任和权利,保证财务资料、信息能做到全面、真实、公正地披露。此外,在法律上应明确基金主管部门和严格的审批制度,提高监管部门的透明度,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的责任,减少盲目干预和克服腐败。
(4)建立投资基金协会,发挥行业的自律性监管作用。
可以预计,我国未来的投资基金业将迅速发展,而且涉及面很广,单靠主管机构进行监管是不够的。因此,建立投资基金协会,在行业内形成一个自我协调、平衡约束机制,作为基金主管机构管理的重要补充。协会的主要职能是:制定行业准则,规范从业人员的行为,从而减少因从业人员的违规给基金和投资者带来的损失;监管基金的日常操作,协调各基金管理公司的运作行为,确保基金业更好地为投资者服务;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广泛的信息和业务交流,以培养人才和提高从业者的业务素质。协会的另一作用是维护投资基金业的利益。对主管机关在制定法规及政策提出建议,组织会员研讨业内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及时反馈给主管机关。另外,协会也可充当仲裁者的角色,调解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纠纷,使问题不必付诸法律也能得到解决,从而节省经费和时间。
投资基金协会可采取会员制,除吸收基金公司会员外,还可以吸纳律师、审计师、会计师等联席会员,以保证其广泛性。
(5)发展和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目前我国货币市场还不发达,期货市场还处于试点阶段,国债期货因发生严重的违规行为而被无限期地关闭,金融市场相对封闭,金融投资品种稀少,从而使基金的投资空间狭小,只能选择国内证券,投资于二级市场、房地产和未上市股权,或投资于实业,很难做到合理化组合。这种现象严重制约着投资基金业的健康发展。为此,深化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加快金融立法的步伐,理顺金融市场的运行机制,促进统一、有序的市场形成以及加紧外汇体制改革,早日实现汇率市场化和人民币自由兑换,是投资基金快速发展的保障。
(6)提高国际竞争意识,培养投资基金专门人才
由于扩大开放的经济金融形势,我国的投资基金业必将直接面对国际同业的激烈竞争,参与综合实力的全面较量。因此,必须从现在起就应加紧准备,充分利用目前尚有的保护时机,着手培养基金专门人才,加快提高专业化经营管理水平。
国内基金从业人员应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熟悉我国有关的金融法规,能够把握国家宏观政策的取向,熟悉国内经济的现状及运行特点,对投资方向及效果能有预见性建议,促使基金投资适应国家产业政策。同时不断学习国际基金管理经验,了解国外基金的基本情况和发展动态。使基金从业人员成为经验丰富的理财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