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语》“武王伐殷”天象检讨——兼论江晓原、钮卫星之《回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天象论文,国语论文,武王论文,卫星论文,江晓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N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680(2002)06-0057-04
《国语·周语下》“景王二十三年”(前522年)伶州鸠答周景王七律对,即“武王伐殷”的一段话,是历史上关于武王伐纣天象的较早也较完备的记述,对考辨武王伐纣年代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故从西汉刘歆以来的两千年间一直倍受瞩目。迩来江晓原、钮卫星二先生更是相信伶州鸠所述天象的真实性,又承认三国韦昭的释读并为之衍解,从而也得到了武王伐纣年代的“惟一解”。[1,2]
笔者认为,《国语》“武王伐殷”所述天象基本上是可信的,当然也不能排除个别附会夸大之处;依据刘歆三统历推算结果的韦昭注原则上也可作为参考,但其不洽甚至错漏不免,故须详加甄选审核后方可加以应用。尽管如此,江、钮二人的结论仍是关于《国语》“武王伐殷”天象的较满意解,特别是又与笔者新发现的其中水星逆行天象的完全吻合!当然,江、钮二人的个别论述难脱武断失察或有意规避之嫌,特别是其对“岁在北方”记载的决然拒斥。笔者认为其实大可不必,即江、钮二人的结论也能模糊涵盖或大致解释这一记载。此外,笔者不仅剖析了伶州鸠之言特别是韦昭注的某些不洽以至错漏,进而提出了“辰在斗柄”至少是“辰在戌上”的参考解,同时更给出了江、钮《回天》所列前人关于武王伐纣年代的“44种异说”之外的第45种说法——即明黄道周戊子岁(前1053年)之说,等等。所有这些,拙著《清代浙东学派与科学》一书已有讨论[3],惜有错漏,故不揣谫陋,复检讨于此,希望以一得之愚,就教于高贤先进。
一 “星与日辰之位皆在北维”
伶州鸠七律对曰:
“昔武王伐殷,岁在鹑火,月在天驷,日在析木之津,辰在斗柄,星在天鼋。星与日辰之位皆在北维。”
对这段文字及其术语之释读,前贤包括江、钮二人多从韦昭注,即刘歆三统历推算结果的翻版。[4]虽然三国韦昭的注释也不免多所舛误,正如本文下面将要略指一二的那样,但就像江、钮二人所说,韦昭注本不仅是现存最早的注本,而且“保留了今已亡佚的东汉郑众、贾逵、三国虞翻、唐固等注本的片断”[5],再说历代对其也无异议,因此,笔者目前只好权且也选择来作为工作的出发点。
对伶州鸠上述所言特别是“星与日辰之位皆在北维”,韦注:“辰星在须女,日在析木之津,辰在斗柄,故皆在北维。”结合韦昭关于这之后“(我姬氏出自天鼋,)及析木者,有建星及牵牛焉”的注解,即“从斗一度,至十一度,分属析木,日辰所在也”,可知,韦注此“日在析木之津”,当非武王始发师东行戊子日之彼“日在析木之津”(其时,韦注:“谓戊子日,日宿箕七度。”箕,东方之宿也),而是三日后发生合朔之位,韦注:“辰,日月之会。斗柄,斗前也。谓戊子后三日,得周正月辛卯朔……是日月合辰斗前一度。”斗前一度,位在析木之津。斗,北方之宿也。此韦注“……日在析木之津……故皆在北维”之意。然此解又使“星与日辰之位皆在北维”之语显得冗赘了!已如前述,若“日”即戊子日“日在析木之津”之“日”,则与“星与日辰之位皆在北维”相左;若“日”已非戊子日之“日”,而是三日后运行至斗柄且发生合朔之“日”,那么,“辰”即“朔”——“日月之会”之所在自然就是日、月的位置,如此,“星与日辰之位皆在北维”一句中的“日”字当为多余,而这种冗赘在惜字如金的帛简时代是不大可能发生的。退一步说,此间若是重复强调“日”的位置,又为何不同时重复列出“月”也一并加以强调呢?而且,不知是有意还是无意,江、钮二人在引述原文时将“日”字给漏去了[1]([2],102页),抑或是也发现了此中逻辑上的重复以至不洽?
江、钮二人则谓:“‘星与辰之位皆在北维’也没有什么独立信息——当太阳和水星到达玄枵之次时,它们就是在女、虚、危诸宿间,这些宿皆属北方七宿,此即‘北维’之意也。”([2],102页)江、钮二人的理解有偏差。韦注已明说“日在析木之津”,且当合辰之所,那么,位在斗前一度合辰的太阳又怎样到达(变成)玄枵之次(的太阳)了呢?当然,水星到达玄枵之次时(且可能在其中徘徊,即留和逆),太阳从合辰的斗前一度经过28天(详见本文下列的“韦注武王伐殷进程表”)或更长时间的东行(且冬至前后日行速,一日而一度强),确能与水星同达或同在玄枵(天鼋)之次。可能江、钮二人是据其计算结果而产生的一时错会。
二 沉冤千古之谜——水星的逆行!
《国语》伶州鸠七律对中,事实上还隐藏着一个重大的天象,即水星的逆行!惜乎前人都忽略过了。
关于《国语》“武王伐殷”天象,前人多把注意力集中在以上所引的“昔武王伐殷……星与日辰之位皆在北维”一段话上,而将紧接之后的“五位三所”看作是对这段话的引申结论,因而错失了许多重要内容,特别是水星的逆行!
有关水星的运行,就“星在天鼋”,刘歆解道:壬辰,辰星始见;己未冬至,辰星与婺女伏(合日)。历建星及牵牛,至于婺女天鼋之首。
女,又名婺女、须女,位在天鼋(玄枵之次)之首。刘歆这里分明是说,水星从壬辰之日始见(且当在析木之分),然后顺行,历建星及牵牛,经27日,己未冬至之日至于婺女天鼋之首。——历建星及牵牛,至于婺女天鼋之首,方向至为明确!是水星的顺行。
对此,韦昭也解为:周正月辛卯朔:二日,壬辰,辰星始见;……二十九日,己未晦,冬至,辰星在须女,伏天鼋之首。(注:《四库》本韦注为:“谓周正月辛卯朔;二日,壬辰,辰星始见;……二十九日,己未晦,冬至,辰星在须女,伏天鼋之首也。”一般通行本韦注则是:“谓周正月辛卯朔;二日,壬辰,辰星始见;……二十九日,己未晦,冬至,辰星与须女伏天鼋之首也。”二者虽没有本质出入,但《四库》本则更明确,故本文均以《四库》本为准。)
但没有完!关于水星的运行,继“昔武王伐殷……星与日辰之位皆在北维”之后,伶州鸠又说道:
“我姬氏出自天鼋,及析木者,有建星及牵牛焉,则我皇妣大姜之姪伯陵之后逢公之所凭神也。”
韦注:“……又曰:‘有星出于须女,姜氏任氏,实守其地。’”“……谓从辰星所在。须女,天鼋之首,至析木之分,历建星及牵牛,皆水宿,言得水类也。”
关于这段话,韦注尚有“建星在牵牛间”之语,实谬之甚!但从以上韦注可知,伶州鸠“我姬氏出自天鼋,及析木者,有建星及牵牛焉”之语,乃明言水星是始自天鼋,历建星及牵牛,然后“及析木者”(“至析木之分”),无疑是逆行!而绝非相反。故当是紧接“星在天鼋”之后的天象,而非“昔武王伐殷……星与日辰之位皆在北维”的引申结论。
因此,刘歆以为“星在天鼋”的解释——即“辰星与婺女伏。历建星及牵牛,至于婺女天鼋之首”——当自然与之后的“我姬氏出自天鼋,及析木者,有建星及牵牛”等价,实乃一时错会或疏忽失察,特别是将水星的运行方向弄错了,将这里的实际上的逆行误以为就是原先(自析木之分至天鼋之首须女)的顺行!似乎只有韦昭朦胧地意识到了这一点,惜乎未予深究。这样,由于刘歆的错会与疏忽,将伶州鸠七律对关于武王伐纣的重要天象——水星的逆行,非但给误解以致遗漏了,而且使之湮没了两千年,真可谓是“沉冤千古”!
“天鼋”者,玄枵之次也,在武王伐殷时代位置约在黄经278°-306°之间;析木之津,则在黄经223°-249°范围之内。[1]([2],97、136页)是故天鼋之首须女之黄经不小于278°,而析木之分之黄经不大于249°,自天鼋及析木其间相距黄经至少29°,中间历经建星及牵牛。与太阳的视运动相似,冬至前后,金、水两内行星在正常的顺行期间即远离了留、逆的干扰,一日而一度强,故水星27日东行29度甚至更多是完全自然的;然而,水星逆行视运动的最大黄经也不会超过20°。[6]可见,于水星的逆行,伶州鸠之言与实际还是有出入的。可能,当时确有水星的逆行现象;而且,从天鼋之首须女逆行出来后,水星也可能“历牵牛”(但不可能“历建星”)。周人为与之前祖先的事迹附会,即“我皇妣大姜之姪伯陵之后逢公之所凭神”,(注:对于《国语·周语下》伶州鸠七律对中的这句话以及其他主要非天象内容,何幼琦《周武王克商的年代问题》(北京师范大学国学研究所编:《武王克商之年研究》,第540-544页,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进行了辨伪性的分析,如“书中还要夏族的太姜同夷族的逢公联宗,将逢伯陵一分为二(逢公和伯陵)并且定为祖孙关系,都是荒诞不经的语言”;“‘姬氏’一词又是司马迁首创的”;“所在国不可伐,可以伐人”的岁星分野说是刘歆创造的,又是西汉术士修正的占辞;“岁在鹑火”是刘歆伪造的十二岁在记年之一;等等。笔者则认为,尽管伶州鸠七律对可能会出现不洽、舛谬甚至天象叙述上的附会与夸大,即合于其“天人感应”、“神人合一”的主旨,但其所依托的天象背景基本上应该还是可靠的。)而略有所夸张。
水星的逆行,是江、钮二人不曾注意的天象,但它却有力地支持了他们的结论!阅检江、钮二人所得之“武王伐纣期间水星位置变化表”([2],132-135页),公元前1045年12月1日前后数日,水星在析木之分;到12月21日(乙巳),即冬至前后,水星一路顺行进入天鼋之首须女(黄经278.71°);之后直到12月30日(甲寅)的数日里,水星一直在天鼋之首须女顺行;随后逆行,公元前1044年1月9日(甲子),水星逆行出(!)天鼋之首须女;1月20日(乙亥),水星逆行最远至黄经269.53°;复又顺行,至2月4日(庚寅),水星又入天鼋,一直到2月25日(辛亥)顺行出天鼋之次。可以说,这里水星从析木之分顺行至天鼋之首须女以及尤其是紧接着又从天鼋之首须女逆行出来(!),又从一个极重要的方面证明江、钮二人的结论是关于《国语》“武王伐殷”天象的较满意解。
三 “辰在斗柄”与“辰在戌上”
根据以上分析,结合前人特别是李学勤先生的研究[7],笔者认为,《国语》“武王伐殷”所述天象基本上是可信的,虽不免附会夸大之处;作为刘歆结果翻版的韦昭注,原则上可资参考,但须慎重。除以上指出的一处舛谬即“建星在牵牛间”之外,尚有个别,尤其是关于“辰在戌上”的注解。
韦注依据刘歆三统历的推算结果,给出了武王伐殷的大致进程表(方括号内是刘歆《世经》中多出来的内容):
前年周十二月二十八日戊子,武王始发师东行。(岁在鹑火,月在天驷,日在析木之津)→(后3日)本年周正月辛卯,朔。(辰在斗柄)→(后1日)壬辰,辰星始见。[旁死霸]→(后1日)癸巳,武王发行。→[(后13日)丙午,还(逮)师]→(后12日)戊午,师渡孟津。→(后1日)己未晦,冬至。(辰星在须女,伏天鼋之首,即“星在天鼋”之谓。——此后,辰星自天鼋之首须女逆行至析木之分,历建星及牵牛)→[(后1日)庚申,二月朔日]→(后3日)周二月四日癸亥,至牧野,武王夜陈。(辰在戌上)→(后1日)晨旦,甲子昧爽,牧野之战。
总体上讲,韦昭所列的这个进程表显然比刘歆《世经》要详细得多,但内容基本是一致的。韦注所遗漏的“丙午,还师”一项,即武王赶上先行大军的时间,据《逸周书卷四·世俘解第四十》载,是个非常重要的日子,“惟一月丙午旁生魄”(一说应作“壬辰旁死霸”,据《周书·武成》,《汉书·律历志下》引),即丙午是望日前后(“旁望之日”);至于“旁死霸”,《世经》云:“死霸,朔也。生霸,望也。”故“旁死霸”当为朔日前后,即“旁朔之日”。考察上表,前后两次朔日相距29日,似很合理,但“辰在戌上”则又成为一大问题!既然二月庚申朔,则之后三日癸亥(距正月辛卯的“辰在斗柄”32日)的“辰在戌上”就绝不可能又是韦注所说的“辰,日月之会,斗柄也。当初陈之时,周二月,昏斗建丑,而斗柄在戌。”虽然韦昭意识到此处的斗柄不能再指南斗而非北斗莫属,但其“辰,日月之会”毕竟前后不能通贯。而且,若说“辰在戌上”当指日月合朔于北斗斗柄所指之处,则更不符合实际。冬至前后日行最速,一日而一度强,故29日(或32日)已东行不啻三四十余度矣,自非斗宿所在,约当躔于天鼋之次特别是须女前后。而西周春秋之际,北斗斗柄约指向其西的大角即牧夫座α(一说大火,即心宿二,天蝎座α),但介于二者之间肯定是不会错的。这样,北斗斗柄所指离开这次“日月之会”远甚,换言之,韦注谓“辰,日月之会,斗柄也”,又是大错而特错了!这就提醒我们,对于韦注,不可尽信。那么,怎样协调“辰在斗柄”与“辰在戌上”二者呢?笔者在此冒昧贡献一说。
伶州鸠七律对中“五位三所”之“五位”,即岁、月、日、星、辰,除了“辰”乃“日月之会”外,其余均为天体,而这在以上的排比中似乎多少有点不大和谐吧?
江、钮二人列出了“辰”字在古籍中的八种用法[1]([2],101页),惟独漏却了汉许慎《说文解字》——一部较韦注更早也更权威的释解字义的著作。许慎将“辰”字释为:“……辰,房星,天时也。”清段玉裁就“辰”字的这层含义解说道:“……房星为辰,田候也,则字亦作辰。《尔雅》:‘房、心、尾为大辰。’是也。韦注《周语》曰:‘农祥,房星也。’房星晨正,为农事所瞻仰,故曰天时。引申之,凡时皆曰辰。释训云:‘不辰不时也。’房星高高在上,故从上。”这,可能就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了。笔者认为,“辰在斗柄”与“辰在戌上”可能是同一个意思,即北斗斗柄大略指向大角与大火之间的房星(或韦注之“辰马,谓房、心星也”),这对周人有着特殊的意义,正如韦注“月之所在,辰马农祥也,我太祖后稷之所经纬也”时所指出的:“……房星晨正,而农事起,故谓之农祥。”如此,尽管“辰在斗柄”与“辰在戌上”在武王伐殷的动态进程中没有什么实在与独立的信息,是当时共有而静态的天象,但对周人却具有莫大的心理激励——自我暗示作用,房星晨正,辰马农祥,不是更加强了周人“我太祖后稷之所经纬”的现实根据与历史意义吗?因此,周人才可能将之作为重要的天象而传述下来。惟其如此,不仅正与伶州鸠此对的核心思想——“天人感应”、“神人合一”一脉贯通,而且以上牴牾不谐之处方得有望迎刃而解。
退一步说,固然韦注“辰在斗柄”有其合理与自治之处,当不便妄论,但至少“辰在戌上”之“辰”绝非韦注之“日月之会”。至于“辰在戌上”,“戌上”也者,周正建子,周二月初北斗斗柄昏指戌位(即西偏北30°方向)是也。《鹖冠子·环流》云:“斗柄北指,天下皆冬。”考虑到其为后人伪托以及岁差,殷周之时北斗斗柄指向戌位大致是不错的,如汉时《淮南子·时则训》谓:“孟春之月,招摇指寅,昏参中,旦尾中。”——此处招摇就是斗柄(古时“北斗九星”玄戈、招摇所指)的代名词。关于“辰在戌上”,清初黄宗羲尽管仍守韦氏“日月之会”之说,但也指出:“抑州鸠举其大而不及其细与?……壬则于十二时独取夫辰,以斗柄罡星岁常指辰,故谓辰为天罡。”[8]此处亦明言“辰在戌上”当以北斗斗柄岁常指处作解。
四 余论
1.武王伐纣年代:前人的第45种说法
江、钮二人在其《回天——武王伐纣与天文历史年代学》一书中列出并逐一分析了前人关于武王伐纣年代的“44种异说”([2],4-8、23-36页),其中涵盖了《武王克商之年研究》书首《古代学者所定克商之年一览表》所汇总的12种古说[9],具有弥足珍贵的史料与研究价值。笔者在研究黄宗羲的过程中,发现了江、钮《回天》中不曾列出的前人关于武王伐纣年代的第45种说法,即明黄道周(幼平,号石斋,1585-1646年,福建漳浦人)的戊子岁(前1053年)之说。
黄道周《三易洞玑》卷十:
“……今以《春秋》易历与《史记·世家》校之,襄王八年(前644年)丁丑正月戊甲朔,日南至,上距武王戊子四百九年;惠王廿二年(前655年)丙寅正月辛亥朔,日南至,上距武王戊子三百九十八年。……以四分约步,皆得武王戊子岁正月十二日甲寅冬至;以授时所定,鲁僖公五年辛亥日十四刻较之,得武王戊子岁正月十三日未末冬至,……五位三所于是迸合。……是岁(戊子)距惠王廿二年丙演三百九十八岁,岁星一次百四十四分,每岁一迁,輙逾一分,为百四十五分,凡一百四十四岁,而逾一百四十五次。计自惠王丙寅距武王戊子,上下三次。惠王丙寅,岁在大火,则武王戊子,岁在鹑火也。凡谱牒虽亡,历法可通。”[10]
岁星一百四十四年而逾一百四十五次,超辰法之算也。除《史记》而外,黄道周还以“岁在鹑火”等为其主要依据。关于武王伐纣戊子岁之说,黄道周在其《三易洞玑》卷二([10],473页)等处尚有提及。后来黄宗羲(字太冲,号南雷,别号梨洲,1610-1695年,浙江余姚人)专作《历代甲子考》[11]与《答朱康流论历代甲子书》[12],以武王克商为己卯岁(前1122年),即刘歆《世经》依据三统历推定的结果,并与朱朝瑛(康流,1605-1670年)反复辩论。对此,《四库提要·历代甲子考》称:“鲁隐公以上甲子,《汉志》与《史记》不同。黄道周主《史记》,宗羲以其与《尚书》不合,尝与朱朝瑛反复辨论,谓当从班氏,以武王克商为己卯岁,历引《尚书》及《竹书纪年》以证之。此篇即答朝瑛之书。”
2.“岁在北方”及其诠释
《尸子》卷下记载:“武王伐纣,鱼辛谏曰:‘岁在北方不北征。’武王不从。”江、钮二人对这条文献予以了坚决摈弃:“所谓‘岁在北方’含义不明,更何况武王克商无论如何不是‘北伐’。”([2],95页)事实上,《尸子》所载当自有其合理与可信之处,盖武王伐殷虽然先是东行,但须进至孟津会合诸侯,再从孟津北渡黄河直袭殷都朝歌,此所谓“渡孟津”及“北征”者是也;且殷都(今河南安阳)在周东偏北,如此,殷都相对于周来说就是北。是故,“不北征”意义明矣。至于“岁在北方”,一可解作岁之所次在(象以配冬的)北方玄武之宿,正如以上伶州鸠“星与日辰之位皆在北维”之谓,前贤如刘朝阳、丁骕、章鸿钊、倪德卫即作如是解;([9],93、260、338、519、538页)二可解作岁星位当黄道之北,前贤成家彻郎即为此解([9],51页)。也就是说,木星本来只在黄道上移动,绝对不会在北方出现,但当木星离赤道上方较远即赤纬较大时,在地平线上出现之际就比较接近北方,甚至可以比正东偏北30°,因而可能给人以“岁在北方”的感觉。进一步说,甚至岁星之在黄道以北也可能被笼统地称作“岁在北方”。所以,对于武王伐纣这次东北向的征伐而言,就同一个岁星位置,将之同时称作“东”或者“北”,都是可能而合理的。譬如,荀子《儒效篇》也取类似《尸子》之说:“武王之诛纣也,行之日以兵忌,东面而迎太岁。”杨倞注云:“迎,谓逆太岁。”并全文征引《尸子》以上之言以证。关于岁星在东,《淮南子·兵略训》也载:“武王伐纣,东面而迎岁。”阅检江、钮二人给出的《武王出师前日天象图》[1]([2],126页),即“公元前1045年12月3日西安当地时间5:30向正东方所见实际天象”,木星正出现在东方非常显著的位置,地平高度达50余度,而且位在黄道之北,由此也能模糊涵盖或大致解释“岁在北方”之说。
【收稿日期】2002-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