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研究_国家部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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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市场是一种或多种专项商品及其系列集中进行现货批发交易的场所,它可以满足买卖双方扩大运销规模和交易空间,节省交易成本的需求,是解决生产的大批量与消费形式多样化之间矛盾的客观场所。大批量的商品交易是批发市场区别于集贸市场的重要特征,现货交易是批发市场的重要特点。

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的概况和作用

(一)发展的概况

从1984年起,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相继建立,起步较早的是蔬菜批发市场。山东寿光县的蔬菜批发市场于1984年成立,被誉为“江北第一家”,是产地批发市场的典型。而销地批发市场的出色代表可首推1989年成立的深圳市布吉农产品批发市场,它以其良好的服务和现代化的设施吸引了全国26个省、市的500多家国营、集体和个体批发商进场交易,经营品种达1500多种,既有南货北运,也有北货南运。一些农副产品出口数量也逐年增加,已经形成了面向国内国外两个市场和双向开放的优势。粮食批发市场是从1988年开始的,1990年10月在郑州开办了我国第一家全国性的粮食批发市场。中央级肉类批发市场于1991年10月在成都开业。

近10年来,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迅猛。请看表1。

表1 工商部门统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情况

年份 个数

比上年

成效额

比上年 平均每个市场

比上年

 增长%  (亿元)  增加%  成交额(万元)  增加%

1986

892 - 28.35 - 317.8 -

1987 109522.8

50.3477.6475.1 44.7

1988 122411.8

70.5940.2576.7 25.2

1989 1313 7.3

95.2334.9725.3 25.8

1990 1340 2.1 115.7921.6864.1 19.1

1991 150912.6

153 32.1

1013.9 17.3

1992 185823.1

224 46.4

1205.6 18.9

1993 208112 347 55 1667.5 38.3

1993年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数量,是1986年的2.3倍,是1983年的20.5倍;1993年成交额,是1986年的12.23倍。上述批发市场基本上是在集市贸易的基础上自发脱胎形成的,其中不少已演变为专业性的批发市场。

表2 按规范建立的批发市场

地点  交易品种

开办单位

 交易主体

 开办日期

郑州

小麦内贸部与河南省政府

国营公司与企业

1990.10

长春

玉米吉林省政府

国营公司与企业

1991

梅河口 大米吉林省政府

国营公司与企业

1991

芜湖

大米安徽省政府

国营公司与企业

1991

九江

粮食江西省政府

国营公司与企业

1991

武汉

粮食湖北省政府

国营公司与企业

1991

成都

猪肉四川省政府

国营公司与企业

1991

上海

猪肉上海市政府

国营公司与企业

1993.5

天津

食糖

内贸部与天津市政府

国营公司与企业

1992

哈尔滨 粮食黑龙江省政府 国营公司与企业

1993

长沙

粮食湖南省政府

国营公司与企业

1993

北京

粮食北京市粮食局 国营公司与企业

1993

表2中所列的规范的批发市场,都是经由政府批准正式建立的。所谓规范,并不是我国的批发市场法规(目前我国还不具有这种法规),而多是参照国外批发市场的现成条文及运行模式经有关部门制定出试验性条例。建立这类批发市场,注重的是原有国营购销体制的转变,其贸易主体基本是国营的经销公司或国营加工企业。目前,这些市场还刚刚建立,成交规模很小,预期的社会效应还没有充分显示出来。

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交易规模不断扩大。1986年平均每个批发市场成交额为318万元,1993年达到1667.5万元,是1986年的5.2倍,在城乡集市贸易总额中,批发市场的份额也正在上升,1986年为3.6%,1990年上升到5.3%,1993年上升到6.5%。(1993年底全国集贸市场总数83001个,成交额达5343亿元。)

(二)两类不同批发市场的区别点

上述两类批发市场相比较,区别是明显的。

(1)自发市场交易品种范围广,既有鲜活品,又有干成品;规范市场目前只限于粮食、肉类及油料。

(2)自发市场交易的价格基本放开,国家基本不直接干预经营;规范市场交易的品种,都是政府尚未完全放开的产品。

(3)自发市场目前主要从事现货交易;规范市场以看样成交为主,是商流买卖的业务场所。

(4)自发市场的社会参与程度高,任何经营主体都能进场交易;规范市场普遍采取会员制度,只允许会员单位进场交易,而目前的会员大都是计划购销体制下形成的国营商业公司或企业,因而规范市场社会参与程度低。

(5)自发的批发市场具有广泛而坚实的社会经济基础,但缺乏引导与规范;规范市场有着系统的规范管理条例,但无论在经营主体的发育还是产品价格等方面,还缺乏最基本的条件。

上述两类批发市场的对比状况是:自发形成于市的批发市场有活力但无规范,时而出现交易秩序混乱;规范性的批发市场有规范但活力不足,或未达预期的目的。这两类批发市场的提高水平和增强活力问题,将在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和加强批发市场的法制建设中进一步解决。

(三)批发市场在我国农产品流通中的作用

1.拓宽了农副产品的集散渠道。批发市场按商品经济自然流向成为多种经济成份参与的新型交易中心,使原来地区性、封闭性的商品交换,发展成为面向全国开放式的商品流通,并具有流程长、环节少、集散快、效益高的特点。据1990年统计,全国居民的农副产品消费量中,通过批发市场的肉禽蛋占68.2%,水产品占89.1%,干鲜果品占80.3%,干鲜菜占75.8%。现在批发市场已形成南菜北运,水果和水产品流通全国的格局。

2.满足买卖双方扩大运销规模和交易空间,节省交易成本的需求。例如,太原市河西区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干部仅16人,蔬菜批发日均50余万斤,成交额日均达15万元,客流量日均4万人次,最高8万人次,省城十大菜市场2/3的鲜菜靠此供应,经营辐射24个省、市。

3.利用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了价值规律的作用。突出表现在鲜活农产品,如畜产品、水产品、鲜菜、水果等,已形成了市场决定价格的格局。例如,根据对北京大钟寺批发市场1988年6月—1991年6月12个蔬菜品种的追踪调查,价格下降和持平的占8个品种,比重占到67%;仅有4个品种的价格略有上升,占33%。该市场日成交量100万—200万公斤,也就是拎着北京市民1/3的“菜篮子”,其价格对北京市场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4.为商品生产者提供服务,尤其是销售、信息服务。它使农民可以按照市场需求安排生产,从而促进了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农产品生产的快速发展。对于农村劳动力转移,进入流通领域,农产品批发市场是个很好的载体。

5.促使国合商业批发机构转变经营机制。一方面,它们可以不受旧体制的干扰,尽早转变经营机制,比如:在用工、价格、经营、分配四个方面放开,搞好批发业务;另一方面它们可以参加到工商或其它部门办的批发市场中,起吞吐调节作用。

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

(一)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的投资

1.对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资金筹集方式的分析。(1)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规范设计而建立的中央级和区域中心批发市场,它们的资金都是由中央或地方政府投入的,如:郑州粮食,成都、上海肉类等批发市场。

(2)自发形成的批发市场在我国占绝大多数,其筹资渠道有:由地方政府与当地工商部门共同筹资兴建,如山东寿光;由农村集体组织出资兴建,如北京大钟寺;由农民和工商部门共同组建,如天津河庄子批发市场;由若干家国营公司以股份制集资兴办,如深圳布吉;由国家有关部门单独出资兴办,如工商部门出资的沈阳南站,商业部门出资的北京和平里,农业部门出资的浙江优质农产品批发市场等;此外,还有以私人集资和利用银行贷款建立的批发市场。

2.政府组织投资建设的作用。由于批发市场是社会公益事业,所以在建设与完善过程中,国家财政必须无偿投入资金,特别是中央和区域性中级批发市场。但是由于投资数额巨大,即使在发达国家,全部资金由国家解决也是不可能的。比如,日本政府投资占日本批发市场建设总投资的40%左右。

政府应把投资重点放在中央和区域中心批发市场,因为这类市场是搞活农产品流通的核心。对批发市场交易活动进行有效管理,合理收取各种费用,政府投资完全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得到收回。批发市场建设中集资入股也是可行方式。对市场投资总量应有一个估算,政府投资份额应明确,在有限财力下,分别主次、轻重给予投资,注重投资结构的合理性。

3.对解决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资金问题的建议。(1)成立一个由政府管理官员、流通专家学者、批发商、生产者共同组成的“全国批发市场建设咨询委员会”,对全国各类农产品批发市场总体布局、规模档次、资金需求进行调研、论证,提出权威性意见,以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2)对中央和区域性中心批发市场,政府给予更多的资金支持。中央和地方财政设立“市场建设专项基金”,以此作为引导性投资。目前,①可从财政支农资金当中划出一部分为“市场建设周转金”,实行有偿无息发放,定期收回,周转使用;②国家农业政策性银行应优先为这种社会效益大的批发市场项目提供贷款,利息上应允许优惠或贴息;③在政府资金投入不可能大幅度增加的条件下,应考虑在市场建设征地、税收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④为了节约投资,应坚持以改建、扩建为主,新建为辅;⑤对现有批发市场的社会、经济效益进行全面评估,择其重点给予优先支持;⑥对与全局关系不大的批发市场,继续贯彻“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多方投资建设。

(二)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的规模与区域结构

1.规模结构要有层次梯度。批发市场的规模要根据其市场辐射半径区分,不应以主办单位的行政级别和交易量来划定。其有效经营表现为,以最小费用或最小损失,以最少的时间,把农产品顺利、准时地供给消费者。按照辐射半径,批发市场有三种类别:一是全国性中央批发市场,其进场交易者应以全国大中城市的大中批发商、厂商为主,购销活动半径超出本省、市、区;二是区域性中心批发市场,市场辐射范围主要是本省、市、区及周围省、市、区的大中型商户或经营户;三是市区性批发市场,它是以中心城市为经济区的批发市场。

2.批发市场的地理布局应该“大集中,小分散”。批发市场的地理空间要服从进场客户的要求,并且以商品流向和交通便利为主要依据。全国性和区域性批发市场不能分散在各个城市,而应集中在一、二个中心城市。市区性批发市场主要应为为零售服务的鲜活农产品、副食品等日用消费品的集散地,在一个城市内适当分散,布局在城市的不同方位,以避免短途运输拥挤,方便分散的零售客户进场。

3.微观上对建每一个农产品批发市场,必须仔细研究它形成的条件。一般地说,应该具备这样几个要素,即:周围农村地区商品生产比较发达,能够提供充足的货源;靠近消费集中的城市或集镇,且交通方便,大批量农副产品能够就地集散或转口运销;城乡经济比较开放和发达,具有一大批贩运专业户和个体商贩组成的批发商和零售商队伍;有宽敞的交易场地,并附设必要的服务设施;有高效率的工商管理机构和杰出的市场创办者及管理者队伍。

4.批发市场的设备组合要适应服务对象的结构。批发市场的层次不同,服务对象各异,其市场建设的设施也应不同。不能一味追求“建大楼”、“配微机”,搞巨额投资。在市区性批发市场上,主要是零售商和批发(厂)商之间的现货交易,一般应有货场、质量检测、备用库、短途运输等设施。区域性和全国性批发市场,除对一部分无法标准化的小商品类进行现货交易外,大部分应是近、远期合同交易。因其商品品种单一,质量标准易统一,只需设有一定样品的展室及交易、结算、信息等办公性设施,而不需大面积的商品陈列场地和房屋。

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价格机制的形成及其稳定

(一)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价格形成的特点

我国农产品现货批发市场的价格形成同集贸市场一样,完全是自发形成的,政府不干预,买卖双方参照前一天成交价格(一般都用黑板等形式公布),通过观察,自己心中形成底价,然后双方面议。卖方出价的情况居多数。最后成交的价格,与出价相比差幅一般不是很大。尽管较大的批发市场的购销范围扩展到全国,但价格水平主要决定于当地市场本身的上市量与需求量,各批发市场之间的价格水平差异很大。这种差异说明,批发市场的价格形成还没有最终突破区域界限。

表3 1990年寿光与大钟寺三种品种价格比较单位:元/公斤

通过表3可以看到,尽管两个市场的价格都逐月波动,但产区的寿光市场的波动幅度要大于销区的大钟寺市场。并非产区的价格一定低于销区。在淡季,产区交易的一些非本地产品,价格甚至大大地高于销区市场。

价格变化快、波动幅度大的现象,说明现货批发市场同城乡集贸市场一样,还不具备价格稳定机制。在我国当前的批发市场上,还没有出现集中对价格信息进行整合的机构、统一组织供需双方有序地形成价格的组织,甚至中间商也没有形成稳定的队伍。这一缺陷造成价格形成中,人为的因素和各种随机因素的权重很大,因而市场波动很大。市场利润的分割比例很不稳定,参与交易的各个主体都觉得风险大,缺乏稳定感。

市场利润分割不透明是价格波动大的另一个重要原因,产、销地批发市场之间缺乏一种成梯度有机结合的关系。从国外实践看,尽管存在着各个层次的批发市场,但真正对市场产生影响并对价格起决定性作用的,是较集中地反映生产者利益和消费者利益的规模较大的中心批发市场。在中心批发市场,供货一方或其代理商直接代表生产者。在货物运到中心批发市场以前,农产品在产地集货,集货市场多数是农民自办的或代销商组织办的。在中心批发市场未成交前,集货市场并不对农民结算,这种集货并不形成价格。销货一方除在中心市场上有代理外,还在二级、三级批发市场上有代理,这些批发市场的价格都是在中心批发市场交易结束后形成的。由此可见,供需之间的市场利润分割,是通过中心批发市场进行的,或者说,产品的基础价格是在中心批发市场上形成的。从属的集货或各级批发市场交易,从性质上讲,是卖方或买方一方内部的利润再分割。因此,只要加强对中心批发市场的交易管理,整个市场交易秩序就会稳定,利益分割也会比较合理,稳定的市场价格机制就会形成。

在我国现有批发市场上特别是销区批发市场上形成的价格,还不是农产品的基础价格。因为绝大多数产品在进入批发市场前,已由贩运户向农民买断,基础价格在产区的地头或马路边,当贩运者向农民收购时已形成,从而商业利润事实上也基本形成。进入批发市场后,卖方多数只代表自己的利益,买卖双方的交易完全是在对商业利润进行再分割,形成的价格只是一种中间价格。消费者购买需求的信息基本由贩运者垄断。农产品基础价格在批发市场以外形成的现象说明,即使是已经由市场调节的产品,农民事实上也没有真正得到价格决定的主动权。市场调节对农民的歧视也一样存在。市场歧视在另一端造成极大的中间商业利润。北京和平里批发市场有一个个体贩运户,利用市场差价倒手批发,夫妇两人只用3个月的时间,就获利20多万元。不少蔬菜品种,往往倒手的价格要高于批发市场50%甚至1倍。由于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低,市场歧视现象短期内不可能解决。但是,一些有卓识的产地政府已采取了若干干预措施。如:山东寿光县规定,严禁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去蔬菜收获地点收购蔬菜,然后转手倒卖到批发市场;鼓励、支持农民直接送菜到批发市场。

(二)稳定农产品批发市场价格的对策

1.催育农村流通中介组织的发展将是关键。上述情况表明,农民一家一户地参与市场流通,一方面增加了流通和交易费用,造成规模不经济;另一方面农户作为交易一方,数量远远超过中间商业组织,由于缺乏整合组织,其讨价还价的能力弱,农户坐视利润流失,难以保护自身利益。因此,催育农村流通中介组织,提高农民参与流通的组织化程度,已成为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矛盾的当务之急,也是完善批发市场、优化价格形成机制的实际要求。山东寿光县适应形势需要,建立乡镇购销公司和村级购销站(点),在蔬菜重点产区乡镇都设有蔬菜运销公司,建立农民协会180多个,经纪公司70多家,在村一级建立了300多处购销站。这些蔬菜购销组织,基本上代表了农民的利益。

组织农民进入批发市场,提高交易的组织化程度,较为可行的是培育委托代理销售制。农民由召集人(社区组织有威望、办事公正的个人)牵头在本社区内集货送到批发市场,委托给销售代理商。代理商在销售后,按事先与农民约定的比例收取代理费,其余返还农民。代理商按事先约定的比例分成,销售越多,收入越高,使代理商与农民结为利益共同体。为防止代理商在销售中的腐败,还要制定必要的法规,禁止舞弊行为、代理垄断及保证代理商的平等竞争;同时,给农民以选择代理商的充分自由,以促进代理商提高销售效率和服务质量。

2.“拍卖制”将是我国批发市场价格形成的发展方向。“拍卖制”是国际上为规范批发市场价格机制较为普遍运用的方式。发达国家的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也常采用拍卖制。拍卖通过买方对同一批产品的竞价购买,使价格的形成过程公开透明,能明显提高信息的集散传播效率,节约交易主体的信息搜寻成本,有利于其理性的交易决策。另一方面,拍卖能使同一批产品卖出最高价格,买方投标竞价,在公开场合短时间内做出决策,依据的是其经营效率和预期利润。这既符合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又有利于利润的分割公平、公开。如卖方是生产者或其代理商,则能减少生产利润流失,改变其交易的不利地位,有效地避免价格歧视。但是,目前国内鲜活产品批发市场上拍卖制产生和发育受到诸多因素制约。首先,鲜活批发市场上交易主体的经营规模小,流动性大是实行拍卖的最大障碍。如:北京大钟寺蔬菜批发市场、山东寿光批发市场,日进场交易人数都达3万多人,一般的批发市场日交易次数上万次。要解决这一难题,一方面要催育大型的批发商组织,扩大交易规模;另一方面要促进委托代理批发贸易的发展,以提高交易的组织化、专业化程度。其次是产品的非规格化引起的同质性认定的困难。目前我国批发市场缺乏对鲜活农产品品种、品质、新鲜度、包装和产地标识的全国统一的认定标准。再次,农产品包装、贮存、保鲜技术落后。

3.政府应起稳定批发市场价格的作用。由于农业生产有较大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农产品价格波动较大的情况并不鲜见,而且农产品市场的自均衡能力较差。这就决定了政府对农产品市场价格进行调控干预具有现实合理性,但其调控一定要以自由市场机制为前提,由政府或其代理集团进行吞吐调控。政府可筹集“安定基金”,对那些与人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鲜活产品,如:蔬菜、猪肉、鲜蛋、奶制品等实行吐吞调节。目前,有的销地政府以供需引导来稳定价格,如:沈阳市政府每逢重大节假日和本地蔬菜淡季,都要同南站批发市场签订“上市量责任状”,其结果较好。而批发市场完成政府委托的任务,是靠对市场贩运者的制度化管理。具体做法是:个体贩运者年度换照或贴花验照前,必须交出两份书面总结:一份是贩运计划完成情况、遵纪守法及盈亏情况;另一份是拟定新年度贩运计划,包括年度贩运地点、品种、数量。市场规定,按计划贩运者,由市场用设置的贩运贡献基金给予将励,完成计划70%以上者,可继续贩运;不足者取消资格或停业处理。同时,市工商局从市场管理费中提出一定比例资金,建立了贩运补偿基金,对在按政府要求贩运蔬菜中遇到不可预料和抗拒的困难而受到经济损失者给予补偿。市政府还建立价格调节基金,1994年春节拨出100万元,补贴了150万公斤蔬菜,遏制了菜价上涨势头。近5年来,仅南站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就设立贩运补偿基金近10万元,先后给40多户贩运户补偿了近4万元。政府通过对批发市场有效的调控,稳定了市场的供应和价格。

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主体培育和流通体制改革

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不是简单地建设多少市场场所,更主要的是建立一种新型的市场交换关系,把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产品和要素的行政分配关系,转变为建立在机会均等、自主交易、公平竞争、等价交换基础上的市场交换关系。发育市场的根本目的是为市场起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创造必要条件。商品和要素的流通,只有完成了从行政分配关系向市场交换关系的转变,并形成了完善发达的大市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正常运行和有效地发挥作用。而要达到这个目的,就应取消对国有流通企业的特殊保护和行政控制,废除对非国有企业的政策歧视,使各种所有制成份的流通企业能在一视同仁的竞争规则和公平合理的竞争条件下,运用正当的竞争手段开展平等竞争。

(一)改革国有流通企业的管理体制

现有国有流通企业由于产权界限不清和政府的干预,其依赖性和无责任性较其它行业更为严重。另外,由于其具备政府职能性质,它在市场中占有绝对优势,容易形成垄断经营,排挤其它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延缓市场主体发育。改革对策:

1.以明晰产权为目标,完善经营承包责任制并逐步过渡到股份制。近几年,一些国有粮食企业,创造了很好的经验。如:天津市粮食企业的平价、议价两条线运行机制和河南商丘地区粮食的“四分设”(平价、议价、仓储、多种经营分设,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可把流通企业实行利润承包改为资产承包,使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资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确保从国有资产完整和增值两方面构造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机制,产权制度改革最终就是逐步实现股份制,国有流通企业的所有权由国家股、集体股和社会股组成,真正实现产权分离,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参与以市场形成价格的公平竞争。

2.政企职责分开。在新体制下,国家与企业主要通过市场这一中间环节发生间接联系,政府不再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但国家作为所有者,可运用各种法律和经济手段,从维护和增值国有资产出发,责成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企业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的数量、质量等情况,重新界定国有企业的范围和经济权利,通过市场调整产权关系,从而使企业成为独立的实体。

原国有流通企业承担政府对市场调控的职能要彻底独立出来,成立国家主要农产品储备局,它以社会效益为已任,不参与市场竞争,其政策性亏损,由政府风险基金支付。但主要农产品要限定基本品种,实行目标储备,比如:只限定粮食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战略物资。

(二)改革国合商业批发机制

由于国合商业批发机构,沿袭30多年来按行政管辖的几级批发站旧体制,在鲜活农产品的购销方面日渐萎缩,已起不到主渠道的作用。目前,随着批发市场的兴起,农产品统派购制度的改革,它们应逐步把自己的工作转到支持和参与批发市场的建设和经营中来。

1.不受旧体制的束缚,尽早转变经营机制,搞好批发业务。有的国合商业主办的批发市场,采取经营全放开的方法,地域不分东西,货物不分南北,经营不分全民、集体、个体,只要遵纪守法,依法纳税,就欢迎进场交易。如:武汉市武太闸蔬菜批发市场,1985年前连年亏损,采取以上措施后,批发业以服务为主,年经营蔬菜8000万公斤,占全市总批发量的1/4,在全市蔬菜供应上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自身不但扭亏,而且取得了明显的效益。

2.到工商或其它部门办的批发市场中从事经营。随着市场建设高潮的到来,一大批国合商业纷纷前来批发市场参与货物吞吐。在全国十大专业批发市场内,就有2000家国合商业亮牌经营,近年来,每年成交额超亿元,年上交税收超千万。凭借国合批发业的良好信誉,今后必然会引导农产品批发市场健康发展。

(三)创新组织,发展贸工农、产供销一体化是把农民引向市场的最佳选择

只有代表农民整体利益的流通组织参与市场竞争,参加到批发市场中来,才能形成健全的市场体系。西方发达国家的合作社,以及日本的农协都是类似的组织。我国深化农村改革的重点任务之一就是创新农民的流通组织,建立农民自我保护机制,帮助农民把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内部化,形成一种新的利益结构。比如:建立社区利益共同体,成立专业性供销合作组织和跨地区跨行业多种经济成份参加的贸工农、产供销一体化的经营组织。也可借鉴泰国正大集团的经验,组织以农业、畜牧业为基础的大公司,公司与农民签订购销合同,农民向公司负责,公司承担农业生产与经营的各种风险,从而分散农民的市场风险。

(四)大力支持农民运销联合体和对进场商户实行全面优惠待遇

1.农民运销联合体的优势。农民运销联合体以广大农民生产者和产地集散市场为依托,在城市销地市场构成经营主体,可以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担当起市场供应的任务。据对北京大钟寺批发市场120个运销联合体的调查,它们共有成员604户,平均每个联合体为5户。在较大的29个联合体中,由6至9户组成的为18个,10户以上为11个,最大的发展到18户。这些运销联合体的组成方式是:由每个成员户以相等的资金入股,经营收益用来增加资金、扩大经营、年终结算,按股分红。从大钟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看,这些农民运销联合体的明显优势在于:①经济实力增大,经济效益增加,经营信心增强,据对其中6户典型调查,开始入股时只有8.1万元资金,经过几年滚动,已拥有资金113万元,比组建初期增加13倍。120个联合体已购买汽车46辆,可以跨县、跨省经营。据测算:个体运销户平均每户年运销的商品量为12.1万公斤,而运销联合体的每个成员户平均年运销量为21.2万公斤,运销效率提高75%。运销联合体的发展吸引了更多农户参加。比如:大钟寺市场内有另7个联合体开始时农户只有35户,年收入(不包括资金积累部分,下同)共计20.8万元,户均年收入5940元。而在1993年,又有25户被吸引参加,共计发展到60户,年收入74.7万元,户均年收入12450元,增加1.1倍,更增强了经营积极性。②改善了运营机制,加快了运销节奏。因为有诸多农户联合,经营上可各施所长,分工合作,已形成购、运、销一条龙的经营方式。有专人负责收集、传递、反馈市场信息,有专人在产地组织采购,专人负责运输,专人在市场销售。在采购、运输、销售各环节,做到不间断地同步连续运营。这种信息快、采购快、运输快、销售快的“四快优势”,比起个体运销户集购、运、销于一身节奏明显加快。③增强了承担风险的能力,特别是降低了鲜活商品的运销风险。④成为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重要纽带。据对大钟寺市场内47个联合体统计,它们一年运销蔬菜共计6900万公斤。按每农户承包菜地2亩,亩产蔬菜8000公斤计算,这些菜要由8625户农民生产,即每个运销联合体联系着183.5户生产者。

2.要采取具体措施支持农民运销联合体。(1)政府要从法律上确定农民运销联合体的合法地位,大力鼓励和支持这种组织的建立和运行。沈阳市政府为引导农民直接进入市场,成立了沈阳菜农协会,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向农民提供产销信息,就是很好的先例。

(2)要从法规上明确撤销沿路的关卡。对农民运销联合体实行产地或销地一次征税费的办法。对沿线的关卡除了正常的交通安全检查外,应该将收费站统统去掉,以利于全国农村产品大流通格局的形成。对滥收费现象,要从法制上予以根除,以保证农民运销联合体交易成本的降低。

(3)要组织全国性的农产品流通协会。它一方面提供产销经济信息,组织更大范围的农产品流通;另一方面可以组织对农民运销联合体的业务培训、辅导,进行法制、法规教育,以促其健康发展。

(4)对进场商户实行全面优惠待遇。①收费优惠。厂家、批发企业进场租用席位、货位的费用,要在对投资者减收各种建设配套费的基础上,降低标准。②税收优惠。凡进场交易的厂商、批发商,减收增值税、批发环节税;对进场交易的零售商,减收营业税。③信贷优惠。允许进场商户在当地开户结算,对进场商户要优先提供贷款。④运输计划优惠。进场商户的运输能否落实,是目前影响批发市场运行的重要因素。运输部门管理的车皮车辆运输计划,应直接下达到有交易商品运输任务的批发市场。粮食、肉类等重要农产品中央级、区域级批发市场,应有权直接申报运输计划。成都肉类批发市场从1991年10月25日成立至1994年4月底,共成交各种肉类产品152.5万吨,成交总值75.9亿元,交割运输出省129万吨,外调量较市场成立之初增加30%左右。这与取得了直接申报铁路运输计划权有关。⑤进出口商品优惠。凡进场商户具备进出口经营能力者,应优先获得出口商品权。

制定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有关法规

(一)制定有关法规的目的及办法

目前,批发市场内部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有些批发市场由政府主办单位管理,混淆了政府管理职能和市场自身的管理职能;有的不展示商品和价格,交易活动仍然是双方私下撮合,缺少竞争性;有的买卖双方在场内洽谈、场外交易;有的实行了会员制,会员也交纳了保证金,但会员不进场,场内无市等。发生上述问题,除了批发市场的外部环境差,政府对批发市场的管理体制尚不完善外,有关批发市场的法规不健全也是重要原因。

当前,我国批发市场法规建设可以考虑在总结专业批发市场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分别制定粮食、蔬菜、果品、肉类批发市场暂行条例,加快这四类批发市场规范化步伐。然后,再着手制定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法规。法规包括市场自律法规和国家管理法规。前者可在成功的批发市场的经验基础上,考虑农产品特点及覆盖全行业面的情况制定;后者由与批发市场建设和管理有密切关系的内贸部、国家工商局、农业部共同讨论制定,或由国家体改委牵头、国务院有关研究部门参与制定,然后报国务院或人大常委会批准实行。同时,还应制定相应的配套法规一并颁布实行。

(二)法规的内容

1.性质和组建程序。农产品批发市场是供交易双方从事农产品批发交易的场所,以服务为唯一宗旨,是社会的公益事业。

2.交易方式。①公开货源的品种、规模、等级和价格,在集中设置的显示装置上公布。②公正交易。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开叫价拍卖或集体协商议价出售。成交后的现货商品不得在场内二次交易(期货和远期合同除外),③禁止场外交易。④中央和区域中心批发市场,应实行会员制。

3.权利和义务。进场者有监督市场管理者行为和获得市场信息服务的权利;有遵守国家法规和市场规则、按期交纳有关税费的义务。

4.管理系统和管理者行为准则。在批发市场内,辖地政府的税收、工商、卫生、质检、公安、检疫、邮电、运输、物价、仲裁、金融等部门应派出执法监督管理人员,共同组成市场管理所(站),行使政府管理职能,为市场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5.处罚和仲裁。对合同纠纷应有明确的仲裁程序,对违反市场规则和法令的交易行为应给予经济或法律制裁。

6.市场配套服务和收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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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研究_国家部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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