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业生产法人制度对我国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启示论文

日本农业生产法人制度对我国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启示

□成霄霞

[内容提要] 日本是和我国有着相似农业现状的国家,农业中普遍存在人多地少的现象,而且农业生产经营中都是以分散型的小农生产经营为主,农业人口老龄化,农户兼业化日趋严重,但1962年《农地法》修改后,建立了农业生产法人制度,此后《农地法》经历了多次修改,日本逐渐从自耕农制度向农业经营法人化发展,日本政府从制度上设计和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体不断发展,本文对日本农业生产法人制度的演进、现状及配套措施进行全面分析,从中得出了对我国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用的几点启示,并结合中国国情提出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建议措施。

[关键词] 日本;农业生产法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十八大以来,中央就相继提出了很多关于促进农业经营的意见建议,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提出了“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同时也要求创新农业经营方式,即在坚持家庭承包制度的基础上,培育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十三五”规划中,重点从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改革角度,创新设计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制度,2017年6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农业发展中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任务。而日本是和我国有着相似农业现状的国家,农业中普遍存在人多地少的现象,而且农业生产经营中都是以分散型的小农生产经营为主,农业人口老龄化,农户兼业化日趋严重。但日本从1952年建立《农地法》,废除地主土地制度,建立自耕农制度后,不断地进行了修改,1962年修订的《农地法》建立了农业生产法人制度,随后通过1993年、2009年、2015年等对农地法及其相关法律几次修改后,逐步放宽了农业的准入限制,允许并鼓励越来越多性质的法人、公共团体组织甚至是个人进入到农业的生产经营上来,培育了很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农业经营带来了活力,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日本农业生产法人制度的运行模式,给我国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了很多值得借鉴的经验。

一、日本农业生产法人制度的演进过程

(一)日本农业生产法人的建立

1952年日本建立了《农地法》,废除地主土地制,还土地于农民,建立了自耕农的土地制度,直到1962年《农地法》第一次修改中提出了农业生产法人的概念,农业生产法人是指根据日本《农地法》第2条第3项的要件规定取得农地权利,并以法人形态从事农业生产和经营的组织机构。在1962年的《农地法》中,一开始对农业生产法人做了严格的规定,规定其必须具备七个要件:(1)法人要件即法人的主体类型包括农事组合法人、合名公司、合资公司和有限公司(2)事业要件即农业生产法人从事的事业仅限于农业及其附带事业(3)成员要件即法人的组合成员或社员必须是农地权利的提供者或长期从事法人事业者(4)借入面积要件,对农地租借面积规定从非成员处租借面积不超过经营面积的一半(5)议决权要件,经常从事法人事业的成员在农事组合法人和有限公司中的表决权需过半数,而在合名公司和合资公司中经常从事法人事业的成员数量需超过其全部社员的半数(6)劳动要件,开展法人事业所必需的劳动力中成员外人员所占比例不得超过全部成员的半数(7)利益分配要件,按照农业生产法人中所从事法人事业程度或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可以看出,虽然对农业生产法人有诸多限制,但这次的修改从自耕农的小农生产经营转变为法人经营,是日本农地制度的第一次重大改革。

(二)日本《农地法》的修改历程

之后,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规模需求,《农地法》不断地进行了多次修改,逐步放宽了农业生产法人设立的要件限制,1970年的修改是把农业生产法人要件由七个要件缩少为四个要件:法人要件、事业要件、议决权要件、役员要件。

接着1980年、1993年、2000年、2003年、2009年、2015年分别进行了六次修改,进一步放宽了农业生产法人的设立要件,比如允许股份公司和NPO法人团体租借农地进行农业生产经营;农地的借用期限也从20年延长至50年;允许委托法人进行农作业的个人纳入法人成员的组成中;把非农企业的出资额由10%扩大到25%等,尤其是2009年的修改,使注重保护“农地耕作者的所有权”转变为了促进经营者对“农地的有效利用”,取消了对农地使用权的个人和法人的限制,允许非农户和非农法人取得农地使用权,引导更多企业参入农业生产,提高农地的利用率,这次修改后的农地法被称为新《农地法》。从2009年的修改后,大批非农企业取得农地使用权后进入农业领域,而这些企业大都并没有依法设立农业生产法人,而被称之为农业法人,因此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农业生产法人不同于农业法人,农业法人是指以法人形态从事农业经营的法人总称,是任意称谓而非法定术语;农业生产法人则是规定于《农地法》上的特定概念。农业法人只要在农业经营范围内即可,至于是否使用农地则不问;而农业生产法人则意味着可以取得农地所有权和租赁权等使用收益权。此外,最近的一次修改中,也就是2015年《农地法》修改中还把农业生产法人的称号改成了农地所有适格法人。农业生产法人制度就是通过《农地法》及相关法律的不断修改补充一步步地演进发展的。

资料来源:根据日本农林水产省农地法修改内容整理所得

二、日本农业生产法人的现状分析

(一)农业生产法人总数持续增长

2009年《新农地法》的修改实施是一个转折点,标志着日本农业政策从保护耕作者的农地权利向促进农地有效利用率转变,由严格的限制农地权利的流转到放宽并推动农地的流转,是一次标志意义的修改。因此,2009年(平成21年)之后大批企业进入农业,农业生产法人数量增加明显。据日本农林水产省经营局数据显示如下:

图 1日本农业生产法人数量(个)

数据来源:日本农林水产省经营局调查数据整理所得

如图所示,从2009年《新农地法》实施以后,农业生产法人数量持续增加,截至2017年末农业生产法人数量达到17140个,比2009年增长了近55%。其中2011年的增速最快,比2010年增长了6.3%,正是由于2009年新法实施后,放宽了企业法人准入条件,使得生产法人数快速增加。

(二)农业生产法人形态数量的变化

由此可见,从初级班到高级班,留学生的语用意识在缓慢发展,但即使是高级班的学生,语用意识也并不是很强。他们大多认为语法错误比语用失误更严重,交际中重要的是说出、写出“正确的句子”,而他们课堂外学习汉语的方法也主要是用来提高语言能力而非语用能力的。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我们认为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是教材编写和课堂教学对语用知识的介绍、语用技能的培养缺乏足够的重视。

图 2农业生产法人形态图

资料来源:根据日本农林水产省资料整理所得

农业生产法人从事的农作业类别根据日本农林水产省划分为米麦、果树、蔬菜、畜产业和其他。2017年不同营农类别的农业生产法人数量如表2所示,米麦作物的生产法人数量最多,占比达到43%,其次是蔬菜,占比19%,畜产业紧随其后,占比为17%,其他类型占比为15%,果树产业法人占比最少,只有7%。这个比重顺序从2014年开始就一直不变,基本都是这个占比顺序,说明目前日本农业生产法人中还是以米麦为主要生产农作物。

图 3不同法人形态的农业生产法人数量(个)

资料来源:根据日本农林水产省数据整理所得

日本的农业生产法人制度从1962年《农地法》确立后,经历了多次修改和完善,使得自耕农制度逐渐向农业法人化经营转变。换句话说,日本的农业生产法人是日本政府通过法律自上而下的推动形成的,其有着完善的法律保障,并在实施中也有着严格的监督与管理。除了《农地法》之外,日本政府还相继颁布了《食料、农业、农村基本法》、《农业投资法人滑化法》、《农业经营基盘强化促进法》、《农业协同组合法》、《土地改良法》等一系列辅助法律,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农业法律体系。因此日本的农业生产法人制度能得以长期地推动和发展,农地制度的改革才能得以顺利进行。而我国在农业方面的基本法律并不多,除了2003年的《农村土地承包法》,2007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之外,鲜少有相关的法律出台,并且也长期地缺乏大的修改和完善,而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农业中出现了很多新的经营体形态,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合作社做出了法律规定,但对于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体并没有制定相关法律规章进行明确,家庭农场、龙头企业等经营体并没有得到国家法律层面上的规范,很多也没有进行法律登记,登记的也大都是按照个体工商户的形式进行法律规制。其中农业企业加入农业生产这种形式,类似于日本的农业生产法人形态,但在发展中因为缺乏法律制度规范,有的企业不顾农户利益,以低价买断土地,并挪作他用,导致农地流失,基于此,应当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来对想进入农业的企业的资格、程序等等方面进行设计,因此,可以在结合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日本的农业生产法人制度,例如,企业进入农业的构成要件和资格、企业经营主体地位的确立、对企业的监管等等方面。当然还要分门别类地制定针对其他经营主体的专业法律,把所有新型经营体都纳入到法律范围中来,并进行整体的制度设计与安排。

农业生产法人从形态上看,主要包括有农事组合2号法人、合资公司、合名公司、特例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五种类型。如下图所示:

日本为了加快农地流转、促进土地集约化,设立了很多中介服务机构,有农业协同组合、农地中间管理机构、农业土地管理机构和农业委员会等。农业协同组合在日本是一个从上而下的完整的组织机构,分为全国、县级和基层农协,在为农业生产法人提供生产技术、产品销售及信贷等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中介作用。农地中间管理机构主要以租赁、管理农户的土地,从而促进土地的集约化、规模化。以便于租赁给农业生产法人进行规模生产,此外还向农业生产法人提供机械设备或资金支持等。农业土地管理机构也是进行土地的租赁、管理及买卖的中介组织机构,为农业生产法人提供集约化的土地进行生产发挥了重要作用。而农业委员会,其在农业生产法人的设立过程中承担重要职责,农业生产法人设立时,必须向农业委员会提交农地租赁申请,审核通过以后才能设立并取得农地。而且每年农业生产法人必须向农业委员会递交书面报告,如有不满足条件的法人,农业委员会会对其提出劝告,如果企业生产法人不听取劝告,则将其信息公示。农业委员会在农业生产法人的设立、运行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监督保障作用。

(三)不同营农类别农业生产法人数量

而不同的法人形态的农业生产法人数量和比重从05年统计数据如下图所示:

表 2不同营农类别的农业生产法人数量

资料来源:根据日本农林水产省数据整理所得

三、日本农业生产法人的相关促进措施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我国的农业生产主体也日益发生变化,出现了很多区别于传统普通农户的其他主体类型。目前的经营主体主要有专业大户、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及农业企业四大类。虽然我国经营主体改变了以前的传统农户的单打独斗,有了农户与农户、农户与企业之间的相互合作,生产也相对的有了规模化,但在缺乏制度设计和推进的环境下,仍然发展艰难。因此,日本的农业生产法人制度的设立与完善对促进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体的发展有着很大的借鉴意义。

(一)财政方面的支持

战后,日本不断地加大对农业的财政投入力度,主要表现在财政预算和补贴的逐年增加上。财政预算方面,日本2017年(平成29年)财政预算农业投入额达到23071亿日元,而2018年(平成30年)财政预算额达到27701亿日元,比2017年又增长了20%,其中促进农业法人化经营预算投入额为596.8亿日元,无疑给予了农业生产法人强大的财政资金支持。另外,日本对农业还有各项财政补贴包括农业贷款补贴、收入补贴、机械设备补贴、农地整治补贴以及基础设施补贴等多项补贴。

(二)金融方面的支持

日本政府对农林水产事业长期提供低息贷款或无息贷款,日本政策金融公库对农林水产业提供了十种类型的贷款,其中农业主要有农业经营基盘强化资金,五年内免息,一般利率为0.2%-0.3%;农林渔业设施资金,利率为0.3%;农业改良资金和青年等就农资金利率为0;经营体育成强化资金为0.3%。这些低息或免息贷款在人力、基础设施、农业器械等等方面给予了农业生产法人有力的资金支持,解决了很多规模较小的农业生产法人的融资问题。日本对农业的金融支持还体现在保险方面,日本政府要求达到一定规模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必须加入农业保险,具有强制性,而且日本政府每年还承担50%的保费。大大保障了农业生产者的利益,使之增强了抵御风险的能力。

(三)中介机构措施方面

克里斯在荒野的几个月中,接受了最好的教育—存在教育。荒野是“存在”,是不言的教育者,“无为”地疗愈了不幸童年给克里斯带来的伤害,平复了物化人性带给他的绝望刺激。他放下了愤怒、忧郁、恐惧、绝望,拿起了老子笔下所描述的“复归于婴儿”的力量。于是,他从生命的原点出发,全新地走回人群。尽管那条变了脸的河流阻隔了他,然而他已然经历了开悟的三境界,从“看山是山,看水是水”到“看山不是山,看水不是水”,再到“看山还是山,看水还是水”。

四、日本农业生产法人对 我国培育新型经营主体的启示

日本除了主要的《农地法》对农业生产法人制度作了设立和修改,使之不断得以发展之外,还制定了许多辅助措施大力促进农业的法人化,包括金融、财税农业人才的培育及建立农地中介服务机构等方面,从而促进农地的规模化、集约化。为农业生产法人的发展建立了优良的环境,从而促进农业经济的快速发展。

假设一组训练样本集z1,z2,…,zL,zi=(i,bi)表示目标回波i,bi={0,1}为该目标回波是否异常的标记,1表示异常,0表示正常,L为训练样本集个数。

(一)构建相应的法律体系来确定经营主体的地位

如上图所示,法人形态中,各年的数据显示特例有限公司的占比最大,其次是股份公司,但特例有限公司的总量在不断递减,而股份公司的数量却逐年上升,增长速度也很快,从2005年的120个经过五年时间到2010年增长到1696个,达到了14倍的增长。这跟2006年《公司法》实施后,有限公司不再设立,06年之前设立的有限公司可以在《公司法》实施之后以股份公司形态继续存在有关。2017年数据显示比重最大的法人形态是特例有限公司,占比达到近37%,其次是股份公司占比达到近31%,农事组合法人占比约为29%,合名、合资、合同公司占比最小,只有约3%。

二是加快“三条红线”指标分解确认。组织指导流域机构加快“三条红线”分省指标协调确认工作,要求各省级行政区尽快完成分省指标确认。加快推进25条跨省重要江河水量分配工作。

(二)政府对新型经营体应加大财政和金融支持力度

日本政府在财政方面对新型经营体的支持是非常大的,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农业投入都在增加,尤其是在农业经营体的培育上,不断增加投入,当然光靠政府财政支持也是远远不够,日本政府金融政策公库还向农业生产法人提供低息或无息贷款。另外日本政府推出《农业投资法人滑化法》,经过农林水产大臣承认的民间金融机构可以设立投资育成股份公司和投资事业有限责任组合向农业生产法人投资,极大地增加了对农业生产法人的资金支持。我国政府应该结合国情,适当地借鉴日本政府的举措,加大财政对农业的倾斜力度,如增加预算额,扩大农业的补贴范围,对新型农业经营体减免税收等,金融上能设立专门负责农业融资的机构,利用政府信誉吸收社会各种闲散资金投资农业,尤其是对新型经营体给予低息或无息贷款。农业保险上,我国目前农业保险已经覆盖全国,农业保险种类也增加到种、养、林3大类15个,保险业务规模也发展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国,在此基础上,可以借鉴日本政府采取强制性措施,对于一定规模的新型经营体应强制其加入农业保险,进一步扩大保险范围,为新型农业经营体提供强有力的保障,降低其经营风险。

对处理好的试样进行单轴压缩试验。在实验压缩过程中,轴向荷载加载速度控制在0.50 MPa,然后在岩样与实验机之间应适当涂抹润滑剂,以便减少“端部效应”对实验结果的影响。观察试验过程中岩石试样破坏特点,记录岩石在压缩过程中轴向应变、横向应标数据,绘制试验的应力—应变全过程曲线,分析盐岩的单轴压缩条件下的力学特性及遇水软化特性。

(三)建立中介机构,搭建农户、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

日本政府为促进农业生产法人制度的发展设立了很多中介机构,有农业协同组合、农地中间管理机构、农业土地管理公司和农业委员会等。它们不仅为农业生产法人提供机械设备、资金、土地、技术、农种资源等等协助,同时也极大地促进了土地的集约化,提高了土地的利用效率。而我国缺乏这样专门的中介机构来协助政府促进新型经营体的发展,因此借鉴日本的经验,设立专门的农地管理部门来增强对土地的管控,把分散的小规模土地通过与农户签订合约集中起来,再租赁给有资格的农业企业来进行规模生产,提高土地利用率,同时提供农地价格评估、信息平台等,并设立类似农业委员会的专门机构对农业企业进行监督管理,防止土地流转过程中流失。

(四)允许非农企业投资或进行农业生产

我国目前进入农业生产的企业大都是农业企业,企业经营范围基本都是以农业为主,而日本为了促进农业经营法人化,2002年为了解决农地抛荒问题制定了《结构改革特区法》允许非农企业租赁农地,进入农业生产,2005年这一政策推广到了全国,不仅解决了农地抛荒问题,也为农业发展开拓了更多的渠道。我国也可以借鉴此法,制定相关法律政策,允许非农企业,如第二、三产业的企业投资农业,不管是直接生产经营还是入股农业企业等等都可以,尽量实现投资方式的多元化,促进一、二、三大产业的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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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農業法人とは?|公益社団法人日本農業法人協会.http://hojin.or.jp/standard/what_is/what_is.html.

[7]日本农林水产省:http://www.maff.go.jp/index.http://www.maff.go.jp/index.html.

[8]日本农林水产省经营局:http://www.maff.go.jp/j/tokei/sihyo/data/09.html#3.

[9]日本农林水产省经营农地政策课:http://www.maff.go.jp/j/keiei/koukai/sannyu/houzin.29.1.1.pdf.

[10]日本农林水产省大臣官房预算课:http://www.maff.go.jp/j/budget/attach/pdf/171222_2-16.pdf.

[11]日本政策金融公库:https://www.jfc.go.jp/n/rate/rate.html.

[中图分类号] F33/3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8091(2019)02-0098-05

【收稿日期】 2018-09-11

【作者单位】安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安徽 合肥,230036

【作者简介】 成霄霞(1984- ),女,安徽肥东县人,安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农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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