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说“强制阐释”———个延伸性的回应,并答张江先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也说论文,张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您最近发表的一系列文章,锋芒犀利,观点鲜明,对当代西方文学理论中的一些关键性问题做了点穴式的批判,直陈其弊端所在,读来给人启发良多。“强制阐释”是您最具创意的概念之一,也是对当代西方文学理论批判用力最多处。既然当代文学理论研究的主要问题在于“强制阐释”,那么,揭橥“强制阐释”的问题所在,指出其局限性,无疑是先生系列论文的主旨。 对于文学理论研究的“强制阐释”,您给出了一个定义:“背离文本话语,消解文学指征,以前在立场和模式,对文本和文学做符合论者主观意图和结论的阐释。”细细究来,这一界定规定了强制阐释的三个明显局限:第一关乎阐释对象,强制阐释偏离了文学文本这个文学研究的基本对象;第二涉及阐释方法,那就是以先在立场和模式来阐释所面对的各种文学文本;第三是其阐释结果,它消解文学特征,将阐释者的主观意图和结论附会于被阐释的文学文本之上。毫无疑问,您对强制阐释的批判一语中的。假如我们对当代文学理论的文献加以翻检,也会发现一些相似的批评声音。比如美国著名文学理论家和批评家弗兰克·兰特里夏十多年前在一篇文章里,颇有些揶揄地指出:“只要你告诉我你的理论是什么,我便可以提前告诉你关于任何文学作品你会说些什么,尤其是那些你还没读过的作品。”①这个讽刺性的说法,是对您“以前在立场和模式,对文本和文学做符合论者主观意图和结论的阐释”这一判断的精彩脚注。 您提出的问题发人深省。近几十年来文学研究中的种种理论化和理论先行的偏向,已经导致了文学理论的某些弊端和问题,并从根本上改变了文学研究的路径或范式。难怪韦勒克在其晚年不无惋惜地哀叹,文学研究的大厦已被诸如解构主义这样的新理论给无情摧毁了②。其实,强制阐释的风气不仅流行于西方,在本土学术环境中也常常看到。不少做文学理论研究的人,喜好理论预设,观念先行,把玩概念,把具体文学作品作为强制阐释其理论主张的标靶,造成了当下文学理论研究的某种误区。所以近些年来我们时常听见“回到文本”,“回到文学经验”,“回到文学的审美特性”的强烈呼声。先生的系列论文剑指当代文学理论这一软肋,正可谓是切中时弊,恰逢其时! 如果我们把眼光放得更远一些,可以说强制阐释大约是这个理论宰制时代人文学科研究的普遍倾向。不仅文学理论,而且其他人文学科,甚至社会科学,也深受强制阐释之累。我们注意到,一旦某种新理论问世,无论来自哲学、社会理论、历史学还是文学理论,都会一窝蜂地转移、渗透和发挥,进而影响到其他诸多学科,萨义德所说的“理论旅行”,不仅发生在不同国度和文化间,更频繁地发生在各学科间。于是,有人直呼当代是一个“理论帝国”时代,因为理论宰制着人文学科的各个领域。更有人热衷于颠覆传统的学科边界,所以跨学科、多学科、甚至超学科研究已然是大势所趋。 这里,我很感兴趣的是,文学理论研究中的文学阐释的可能性问题,并想借此机会谈一些自己的看法,既是对先生“强制阐释”批判的一个回应,又是对此问题的延伸性讨论。 我们知道,人文学科有别于自然科学(甚至社会科学)的一个极为关键的特性,乃是对意义和价值的深切关注。因此,作为人文学科重要组成部分的文学理论,显然把对文学作品乃至一般文学的意义和价值的阐释,看作是研究的核心。阐释有赖于理解,理解构成阐释,所以理解与阐释可以说是文学理论研究的基本工作。那么,在文学理论研究中,理解和阐释是否具有无限的可能性呢?文学作品(或文本)是否有某种固有的或客观的意义呢?如果对后一个问题做肯定的答复,那么对前一个问题必定给出否定的结论。 在当代文学理论史的发展历程中,围绕着这些问题始终存在着激烈的争议和冲突。英美“新批评”就旗帜鲜明地主张,文学文本的语言后面当有确定的意义,而文学批评就是发现这些确定意义,这一主张曾经风行一时,后又遭遇了深刻质疑。美国“阐释学派”代表人物赫施不同意“新批评”的论断,他始终高扬“作者意图”论,虔信作者的意图才是解释文学文本唯一合法的根据,不过此理论也受到了严峻挑战。当维特根斯坦发明“家族相似”理论时,就在相当程度上摧毁了那些想探寻文本语言背后确定意义的思路;而巴特的“作者之死”则预示了“作者意图”论的深刻危机。 伊格尔顿说过,20世纪西方文学理论有两个重要的时间节点,一个是1917年,另一个是60年代后期,前者是俄国形式主义理论异军突起之时,后者是解构主义思潮粉墨登场之际③。我以为,这两个时间节点颇有些耐人寻味的标志性,前者预示了一种理论范式的到场,即现代文学理论;而后者则拉开了另一种以解构主义或后结构主义为代表的理论范式的帷幕,即所谓后现代理论。从前者向后者的演变,彰显出当代文学理论内部的某种张力:文学性研究范式与文化政治研究范式之间的博弈。前者可以名之为“审美理想主义”,后者可以称之为“政治实用主义”;前者要把文学作为文学来思考,后者则把文学作为文化政治的理论阐释素材;前者是一种向心式的研究,以文学性为焦点,后者则是离心的分析,要穿越文学而进入其他领域;前者是一种本质主义的解释模式,即相信文学文本有某种内在的、客观的意义和价值,后者则是反本质主义的阐释模式,即坚信文本的意义是在话语活动中经由阐释而产生的,因此文本的意义和价值不在于其自身,而在于其持续不断的阐释活动的生产性。 文学性的观念在伊格尔顿所说的第一个时间节点上由什克洛夫斯基和雅各布森提出,它意在区分文学性研究和非文学性研究,最终要将那些历史的、心理学的和社会学的研究从文学领地中驱逐出去。文学性虽说是一个比较含混的概念,用雅各布森的话来说,就是使文学成为文学的那些东西④,但在俄国形式主义的理论中却又是一个极为技术性的方法论范畴,在那里文学研究被狭隘地界定为文学语言及其形式技巧的诗学解析。经捷克布拉格学派后延伸至法国结构主义,欧陆的文学理论形成了一股强大的形式主义思潮。另一支在欧陆之外独立发展起来的英美新批评,其理论主张也和欧陆形式主义相一致,都确信“文本自身”是文学意义和价值的唯一来源。威姆塞特和比尔兹利以“意图迷误”和“感受迷误”两把刀,切断了文学文本与作者和读者的关联。于是,细读文本并深掘文本后面的意义成为新批评的主旨。布鲁克斯编撰的三本奠基性的教材——《理解诗歌》、《理解小说》和《理解戏剧》⑤——成为这一范式的经典范本。循此思路,文学研究的全部努力都指向一个焦点:文学语言的构成形式和表现技巧。这种阐释的长处在于紧扣住文学性的各种技术性问题,分析语言的艺术性和审美价值;短处在于与文学密切相关的许多重大的社会、历史和文化问题都被搁置一边了。 不难发现,这种文学阐释观后面隐含着某种学理上的根据。其一,文学作品蕴含着某种内在意义;其二,通过文本细读和词语分析,便可以把握并揭示出这一意义。依照这个逻辑,可以进一步推演出其深层学理根据,那就是文学作品意义是固有的、确定的、客观的,就像任何现象后面总有其本质一样。这引申出对文学阐释的规定性,即一旦发现并阐明了这一意义,特定文学作品的本质也就被揭示出来。由此关涉的另一个问题是,如果说一部作品必有其内在的、客观的意义。那么,这个意义是唯一的还是多重的?如果说是唯一的,那么,是否意味着关于一部作品的所有文学阐释中只有一种是正确的?更有趣的问题还在于,当一部作品的这一客观意义被阐发出来之后,后来的文学研究者还需要做进一步的研究吗?当某个权威人士对特定作品的客观意义做了权威的阐释之后,是不是就堵上了后来者的通道?幸好真实的情况并非如此,后来者总能找到自己阐释的可能性,于是,发展各种新的阐释范式便成为文学理论从业者们的必然选择。 听起来,以上文学阐释范式颇有些像自然科学。科学哲学家库恩发现,艺术和科学的一个根本的不同在于,艺术能容纳不同的看法和答案,而自然科学则只追求唯一正确的解释。所以在自然科学领域,一旦这个答案被发现,其他答案立马寿终正寝,因此他断言“科学没有历史”,而艺术则有其漫长久远的历史⑥。人文学科发展的历史表明,关于文学文本的意义和价值的解释从来就充满了“阐释的冲突”⑦,因而人文学科的特性就在于它具有向新的阐释不断开放的可能性。作为人文学科一部分的文学理论,当然也具有阐释开放性,呈现出阐释的多样性。 伊格尔顿所说的第二个时间节点,即60年代后期以来,文学性的形式主义阐释模式处于深刻的危机之中,新的方法论和观念进入文学研究,人们不再迷信文学作品有其确定的客观意义,一个作者及其意图被无限多样的读者阅读所取代,一系列新的文学阐释模式应运而生。巴特的说法最为传神,他以《圣经》中的“我名叫‘群’,因为我们多的缘故”⑧这句话,来说明文学阐释多样性特点,进而宣判了那个唯一的“神学—上帝式”的作者观念寿终正寝。 然而,问题总有另一面。如果说唯一意义的阐释模式是一种对文本的暴力,那么,无限可能性和多样性的阐释则可能是另一种暴力。您敏锐指出的那些牵强附会的非文学的阐释便是鲜明的例证。这是一种典型的非本质主义的思路,它彻底否认了任何本质性的、客观的和固有的文本意义的存在。在巴特那里,文本和作品两个概念是严格区别的。所谓“作品”是一个放在书架上的作为物的书本,而文本则是一个主体语言活动的产物,因此意义不在书架上那个物质性的书页里,它只存在于阅读经验中。在巴特看来,阅读和写作一样具有意义的生产性,所以阅读也是一种“写作”。福柯虽与巴特有所差异,但理论取向却殊途同归。他坚信重要的不是作者个人而是作者的功能,文本中谁说话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什么导致了他或她这样说。由此他引出了复杂的“权力—知识”共生理论,强调任何作者的写作都囿于特定认知型所掌控的话语之中。文学文本的阐释不再是那些新批评派所着迷的形式、技巧、修辞、意象等问题,而是导致作家必定如此地书写之根源,即所谓的“话语的形成”。毫无疑问,巴特的“作者之死”论和福柯的“作者—功能”论,为各种文学的甚至非文学的阐释打开了新的通道,既然那个固有的、客观的文本意义观念轰然坍塌了,那么,任何文学阐释和分析都是可能的。 其实,如果我们仔细比较西方文学理论的这两种理路,能想到的两个区分性的概念便是本质主义和反本质主义,当然还有其他一些说法,比如形式主义与社会批判,文学性研究和“社会—历史”研究等等。我在一些文章中对此也做过讨论,用比较理论化的术语来说,那就是“文学理论”和“理论”(包括“后理论”)之争,或者审美理想主义和政治实用主义之争。深究两者的张力,我以为就在于本质论和建构论的尖锐冲突。以前者来看,文学理论的工作就是发现、阐释和论证文学作品中固有的、客观的意义和价值;以后者来审视,此项工作与其说是解释特定文学作品的意义和价值,不如说是建构某种关于特定文本的意义解说方式。前者意在作品本身,后者意在理论本身,前者运用相关理论旨在说明作品,后者发明或应用理论是要说明理论的生产性而非文学作品。前者是向心地指向作品,后者是离心地指向作品以外。前者所以向心,乃是由于那个本质主义观念使然;后者所以离心,则是因为并不存在什么可为依据的本质,文本也好,话语也好,理论也好,一切都是建构起来的,所以完全不必拘泥于作品一隅。本质论和建构论把文学研究区隔为两个截然不同的领地,一个是严格意义上的“文学理论”,另一个则直呼“理论”。我想,先生所着力批判的正是后一种范式。建构论的理论范式表面上看给文学研究带来更多空间,给文学阐释带来更多可能性,但其中所隐含的潜在危险是我们不得不有所警觉的。 人文学科知识生产是相互交融式的积累型演变。一方面,本质论和建构论虽彼此尖锐对立,但通常的情况是对立并存,此消彼长。另一方面,两种范式也在此消彼长中悄悄地改变着自身,进而形成一些变化了的知识形态和范式。如果我们相信黑格尔式的螺旋上升和扬弃理论,那么,当我们今天反思文学理论的当代发展,关注文学理论的创新和重建问题时,绝不是简单地回归传统的文学性研究范式,也不是不加批判地跟随建构论的范式,而应该站在更高的水平上反观两种理论范式各自的长处和局限。文学研究作为人文学科的重要组成部分,就像一个各种力所构成的“场”,这些力相互作用错综纠结,最终形成一个协商性的张力结构。所谓协商性,并不是放弃各自理论立场和价值的妥协跟风,而是各种理论在交锋对抗中既坚持又有变化,不但发展了自己,同时也在改变他者。这种协商性的张力结构不仅发生在不同理论范式之间,同时也发生在各种理论学派的内部。即便是那些高扬文学性大旗的形式主义学派,其实也都没有完全脱离文学的社会历史文化语境的考量;同样,那些激进的文学理论中的文化政治思潮,在阐释文学作品时也离不开一些文学性的基本范畴、方法和原理。协商性也许是人文学科固有的逻辑,所揭示的是兼容性原则。当我们挑起重建当代中国文学理论的历史重任时,也许应该审慎地考虑我们应有的策略,它绝不是重复过去已使我们深受其害的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而是转向“both…and…”式的更具兼容性的方略。“和而不同”,这个先贤提出的精深理念,或许是“协商性逻辑”的另一种形象说明。 在这个回应即将结束的时候,我不得不再次回到本文的主旨上来。“强制阐释”颠覆了一些文学研究固有的游戏规则,打开了文学阐释的更多可能性,我们在注意到它的一些积极面的同时,对其存在的潜在危机不得不予以警惕,正如您所忧虑的那样。 注释: ①Frank Lentricchia,"Last Will and Testament of an Ex-literary Critic",in Alxander Star(ed.),Quick Studies:The Best of Lingua Franca,New York:Farrar,Straus and Giroux,2002,p.31. ②Rene Wellek,"Destroying Literary Studies",in Daphne Patai & Will H.Corral(eds.),Theory's Empire:An Anthology of Dissent,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2006,pp.41-51. ③参见伊格尔顿《二十世纪西方文学理论》,伍晓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④艾亨鲍姆:《“形式主义”的理论》,托多洛夫编《俄苏形式主义文论选》,蔡鸿滨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4页。 ⑤Cleanth Brooks and Robert Penn Warren,Understanding Poetry,New York:Holt Rinehart and Winston,1938; Understanding Fiction,Upper Saddle River:Prentice Hall,1943; Cleanth Brooks and Robert B.Heilman,Understanding Drama,New York:Henry Holt and Company,1945. ⑥库恩:《论科学和艺术的关系》,《必要的张力》,纪树立、范岱年、罗慧生等译。福建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340-342页。 ⑦参见伊瑟尔《怎样做理论》,朱刚、谷婷婷、潘玉莎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一章。 ⑧Roland Barthes,"Frorm Work to Text",in Stephen Heath(ed.),Image Music Text,London:Fantana,1977,p.160.还说了“强制性解释”--一种延伸的答复,并回答了张江先生_文学论文
还说了“强制性解释”--一种延伸的答复,并回答了张江先生_文学论文
下载Doc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