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评价主体看影响道德评价合理性的因素分析_道德观论文

从评价主体看影响道德评价合理性的因素分析_道德观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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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德评价中,评价主体的道德观念、情感因素、评价能力以及角色转换都会对评价标准的确立、评价方式的选择产生一定的影响,从而进一步影响到评价结论的正确性及合理性。因此,在道德评价过程中,我们应该努力克服评价中的主观因素,尽量采取评价中立,客观和公正、科学地作出道德评价。

在道德评价中,道德观念作为一种内化于人的心灵深处的道德定势和道德信念,对人们的道德判断和选择、确立价值取向具有重要的指导和定势作用。

道德观念影响道德评价标准的选取。道德评价活动的首要环节是道德评价标准的确立,评价就是人们依据一定标准衡估和量度评价对象对人有什么意义和价值的活动,因此,评价标准的问题就成了评价赖以进行的前提性条件。道德观念对道德评价标准的影响主要是通过它的核心——道德观来影响的。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隶属于不同伦理学派的道德立场、观点往往受到政治权力及其意识形态的制约。如果一种伦理学所持的道德观念得到政治权力的认同,那么,它就会通过各种公众媒体向人们进行灌输,并通过权威机关或社会公共机构对与该学派观点一致(或不一致)的人和行为实行奖励(或惩罚)机制,使这种高于人的现实生活的、外在于个体需要的评价准则,内化为个体的道德观,成为个体评价的标准。而个人的道德观一旦形成就具有稳定性和持久性,成为个人评价和约束自己道德实践的准则。

道德观念也制约评价主体对评价对象的认知程度。表面看来,评价对象的认知是事实层面上真假情况的揭露,与评价主体的道德观没有多大联系,其实不然。一个人的道德观点的获取来源于后天的学习和生活实践,一个拥有的道德观的人往往看问题的立场、观点就更有高度、深度和广度。同样,一个拥有道德观念的人往往会抱一种良好的心态,摒除一切私心杂念,对评价对象采取一种客观、公正的认知态度,这样,对同一问题可能了解得更加全面,理解得更加透彻。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对评价对象的真假认知,并不是全部通过亲眼看见或亲耳所闻的。有时,我们对事实的认知只是一种间接认知,它需要评价主体运用理性思维诸如类比、推理、判断等来鉴别和判断事实的真假,而这些理性思维能力也与人的道德观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道德观念还影响评价主体在评价活动中的“张力”。在道德评价中,我们常常面临种种矛盾冲突和“两难选择”,而这种冲突的解决和疑难的排除,需要评价主体的“权变”能力。评价者如何“权变”又直接取决于他自身的道德观念。在评价者的道德观念中,不仅有一些元标准,更有一些原则,它们的作用就是在第一层次的几个评价出现冲突时应该如何来化解这些冲突,如何权衡以求取得一个较为满意的或可接受的结论。在道德冲突中,评价者的道德观念对权衡和化解这些冲突起到重要的作用。

值得指出的是,道德观念对评价主体的影响既具有稳定性又有相对性。一方面,道德观念具有概念、判断、推理的思维形式,它是对感性认识的提升、抽象,它舍去了感性认识的丰富性、表面性,而赋予感性标准以深刻性与抽象性,它不像情感、意向、直觉那样容易转瞬即逝,因而道德观念对评价主体的影响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另一方面,一个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道德观念,又常常是和这一社会的经济生活、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紧密相关的。一旦社会经济生活发生较明显、较急遽的变化时,首先受到挑战的就是支配人们行为、左右人们评价的各种各样的道德观念发生改变。此外,个人的道德观也随着历史的、环境的和家族的差别而变异。现在人们普遍承认这样一个心理学的事实:一个人的道德观,包括良心意识,并非是天赋的,而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通过后天的学习得到的。加之任何时代的,无论是某一文化的或某些个人的道德信仰的评价和发展变化,个人的道德观也会随之发展而变化。

基于道德观念对道德评价活动的影响,我们在评价中应该努力发挥道德观念的积极影响,同时克服其消极方面的作用。为此,评价者既要注意加强本身的“内修”,提高自己的道德素质,又要注意塑造良好的道德氛围,营造和谐的道德环境。唯有内外兼修、双管齐下,方能形成良好的道德观念。

道德评价不仅是一个理性的逻辑推断,而且还包含着情感活动的价值抉择,情感因素渗透于道德评价的全过程,对道德评价发挥着重要作用。

情感在道德评价中会形成一种心理定势,从而对评价产生影响。人们如果对某一对象感兴趣,这时他就会专注于这一对象,产生对它的吸引力,他不自觉地选择这个对象。斯宾诺莎认为,每一个人都依据他的情感来判断或估量,什么是善,什么是恶,什么是较善,什么是较恶,什么是最善,什么是最恶。“凡爱一物的人,必然努力使那物能在他的面前,并努力保持那物,反之,凡恨一物的人,必然努力设法去排斥那物,消灭那物。”[1]休谟也认为,道德评价的进行靠的是对被评价的行为产生的快与不快,或赞许与谴责的情感。诚如其言:“一个行动、一种情绪、一个品格是善良的或恶劣的,为什么呢?那是因为人们一看到它,就发生一种特殊的快乐或不快。”[2]道德评价的发生,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一种感情的外化。在每一次道德境遇下,恰恰是由于情绪的激昂、良心的呼唤、义务感的驱使,才使人产生评价的动力。

情感直接影响着评价者的情绪和心境,从而也对评价效果产生影响。评价者的情感状态如何,往往与评价者的情绪和心境保持着一致的倾向性,并进而影响他在评价中的感知力、理解力、想象力、判断力的有效发挥。当评价者处于一种消极状态时,被凄苦、焦虑、烦恼这些情感所困扰时,往往会妨碍评价者作出客观的、冷静地分析和评价,他的评价结果往往趋于否定。而当评价者处于一种积极的状态时,就会以一种昂扬、向上的眼光来认识评价对象,他的评价结果往往趋于肯定。诚如休谟所说,凡是评价主体对评价对象产生愉快情感或情绪时,往往会对之产生一种好感;反之,评价主体对评价对象产生不愉快情感或情绪时,往往会对之产生一种厌恶感。换言之,一个行为在道德上是善还是恶,依靠的是评价者对被评价者的行为所产生的某种愉快或不愉快的情感或情绪。

此外,道德评价情感因素的作用还随着评价者的身份不同而作用的程度也有所不同。当评价者集评价主体与评价客体于一身时,评价者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自我评价,其情感作用的强度就大些,正所谓的“当局者迷”;当评价者与评价客体相分离时,评价对象是与自身无关的东西,评价主体的情感因素的作用就小一些,易于在评价中保持清醒的头脑,正所谓的“旁观者清”。而且,情感因素也会随着评价主体、时间、环境的不同而变化进而影响评价效果。正如斯宾诺莎说:“同一对象对于不同的人,可以引起不同的情感;同一对象对于同一个人,在不同的时间内,可以引起不同的情感。”[3]

值得提出的是,情感对道德评价影响是双面的。充满情感的评价,如果评价者是正直无私的,就会有助于更深刻地理解评价对象的内在实质;如果在评价中掺杂着个人的私情,就会干扰评价主体对评价对象的客观、公正评价;当评价者的情感因素过强时,评价就会失去公允。因而,科学的道德评价应该正确发挥情感因素的积极作用,抑制其消极性。这就需要评价主体做到:其一,将情感建立在理智之上,并通过理性来规制情感;其二,将情感落实到道德生活中,通过道德实践和道德修养确定一种完美的道德情感。

评价主体是现实的人,评价活动是观念活动,但又是这些现实的人所进行的观念活动。在道德评价中,主体评价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评价结果的好坏。而主体评价能力的高低主要取决于评价主体的身体条件、认知能力以及知识数量和质量,等等。

评价主体的身体条件对道德评价活动具有制约性。评价主体的身体状况主要由三个因素来决定:一是年龄。年龄本身是一个时间概念,但它却反映着人的生命发展的基本阶段和生理、心理机能的大致情况,以及这些情况对人的精神状态的影响。如果按照青年、壮年、老年三个阶段来划分,那么可以说壮年时期是最好的时期。在壮年时期,身体发育等完全成熟,身体状况与经验、知识、能力较为适配,既不像青年人那样易于冲动又比青年人有较丰富的知识和经验,也不像老年人那样缺乏体力和精力。二是健康状态。一个人的健康状态如何,不仅表明各种生理机能能否正确发挥,而且也因为它对人的心理和精神的影响。健康状态不佳,必然会导致活动范围的缩小,精力不济就会使工作的时间缩短,这些都会影响评价信息的获取,影响对一定信息的可信性的验校。身体不适还会使人心绪烦乱,难以长时间集中注意力进行思考。这些都影响评价达到应有的精确度和水平。三是心理素质。心理素质包括气质、性格、习惯、情感、感知力、观察力、理解力、记忆力、注意力、想象力、创造力、意志力等等,它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带有某种稳定性的东西,在本质上属于非智力、非理性的范畴。心理素质是人基础方面的素质,不同的个体,由于其生理条件、神经——心理条件、社会地位、生活阅历、经验和体验的区别,其心理素质是不相同的,这些不同会对评价者产生相当的影响。

同时,评价主体的认知能力对于道德评价起着关键作用。能力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这里说的能力主要指精神活动的能力,包括感知能力、计算能力、分析能力、理解能力、反思批判能力等。这各种能力既有依赖于天赋的一面,也依靠后天的锻炼,它们又相互影响。不同的个体,不仅从总体上说能力有高低之分,而且各种能力在不同人身上的分布也不平衡。有的人这方面特强、其他方面较弱,有的人则各方面都较均衡但没有哪一方面较突出。评价主体的认知能力对道德评价的影响主要通过以下途径来进行:其一,它规定了人们可评价的对象的范围和广度。人们无论评价什么对象,总得以对这一对象的一定认知为前提,以意识到它的存在,他总是在自己的所意识到的对象的范围内对之进行评价。而一个人的“对象意识”的范围有多大,根本上取决于他认知能力的高低。因而,评价主体所达到的认知水平,往往就在宏观上规定了他所评价的对象的范围界限。其二,它规定了人们评价所能达到的水平和精确程度。人的认知能力的扩展,一方面在广度上延伸,另一方面在深度上扩展,而认知的深度和广度直接决定评价的广度和精度。

此外,评价者拥有的知识数量和质量直接决定道德评价的水平。道德评价离不开知识,特别是理智水平的评价,主要依赖于知识而进行,所以评价主体拥有知识的数量和质量,自然就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他的评价所能达到的水平和精度。知识数量主要表现在知识面的广和窄、知识的多和少。某一方面知识的缺乏,就会造成评价者在某一方面的“盲区”。知识面太窄,知识量太小,肯定不利于作出可靠的评价。知识的质量取决于两个方面:从要素方面看,是一定知识的深刻程度和准确程度;从整体方面看,则要看一定知识被组织、被结合起来的系统化程度,要看各种知识是否有一合理的结构。这两方面通过影响知识的质量从而进一步制约着道德评价水平的高低。

针对评价主体的评价能力对评价活动有着重要的制约作用,我们要努力做到:其一,培养评价主体良好的心理素质,选定良好的评价时机(如适当的年龄、健康、心态)进行道德评价;其二,提高评价主体对事物(或人)的认知能力;其三,增加评价主体的知识量和知识面。

人是社会的动物,每个人都在社会的舞台上扮演着不同角色。人们所扮演的角色,以及由于扮演角色的社会经历而形成的相应的角色意识,常常成为人们道德评价的出发点。

道德评价依据的是人们的善恶标准,而人们的善恶标准总是带有时代、阶级的局限性,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阶层中差异甚大。经常性的现象是:即使后代人评判前代人或事,也总是自觉不自觉地以本时代的好恶眼光来评判;即使社会发展了,人们也常常用落伍的观念来评判新人新事。正是由于角色的更换,使得人们在对同一事件进行道德评价时,依据不同的道德标准得出的结论,甚至大相径庭。另外,每个人充当的角色不同,看问题的视角也不同,视角不同,收集到的信息不同,做出的评价也不同。因而,江畅指出:“人们可能从与不同事物的关系的角度对某一事物作出评价,因而对同一事物的价值会得出不同甚至相反的结论。”[4]

在道德评价过程中,行为当事人的“角色定位”对于评价效果有明显影响。在社会中,一个人处于一个什么位置,担当什么角色,常常会左右他对评价对象的评价。一旦行为当事人以“评价主体”身份出现时,他的角色就决定了自己在评价中的地位、责任及义务。作为评价主体,当涉及与自己有关的道德评价时,主体角色就决定了评价主体一定要按照既定的道德原则去对自己及行为进行公正评价。当涉及与自己没有利害关系的评价对象时,主体角色也需要根据自己已有的道德认识去评价他人的道德行为。但一般说来,人们在道德生活中对后一方面的责任和义务重视不够,可能会出现不去评价、不公正地评价,乃至违心地评价等现象,进而影响到评价的客观性、公正度。

此外,当行为当事人以道德评价的双主体出现时,当他对自己的行为和他人进行评价时(这两种行为类似,有可比性),常常会以自己的行为道德标准去衡量、评判、要求别人,同样也可能以别人行为的道德标准来衡量、评判、要求自己。这种类比性的角色换位评价会带来正负效应:如果自己或别人的行为道德标准是好的、正当的,那么就会对评价结果带来正面效应;如果自己或别人的行为道德标准是坏的、不正当的,那么就会对评价结果带来负面效应。

针对角色转换对道德评价的上述影响,我们应该注意:其一,消除角色意识,从多维度、多视角去观察评价对象,再综合各种评价效果作出综合性评价;其二,将评价对象放在特定的价值系统、特定的历史境遇中考察,实事求是地评价;其三,无论是对自己,还是对别人都应选用共同的评价标准,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并且,当他人的道德行为需要你作出评价时,那你就应该义不容辞地、实事求是地表明自己褒扬或贬抑的态度;其四,当评价主体进行“角色换位”思考时,应该用选用正确的、相同的评价标准去评价自己和他人。当然,这一切也需要评价者去自觉接受道德教育,提高道德修养,增强分辨是非善恶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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