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社会学学科层次结构看社会学对象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学论文,学科论文,层次论文,对象论文,结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社会学学科的层次结构及按其对社会学定义的区分
随着社会学对象问题和社会学基本问题讨论(注:在这方面,谭明方的《社会学基本理论研究》(该文为张琢主编《当代中国社会学》的第一章,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3月第1版,第23—46页),较为集中地表达了他的观点。此前,他还有《社会学范畴论》一书,光明日报出版社1996年8月第1版;《论社会学的“基本问题”》一文,刊登于《社会学研究》1996年第六期上。这些论著提出的有关观点,正如本文的讨论所表明的,给人以正反两方面的启发。)的深入,社会学学科的层次结构问题也被提上了日程。现在看来,如果把不同层次的问题混在一起,社会学对象问题是讨论不清楚的。
我认为,社会学学科的层次结构大体由下述三个层次组成:第一、社会学基本问题层次,即学科的“元问题”层次,也即作为社会学与哲学连结点的社会哲学层次;第二、社会学对象问题层次,即学科的“本问题”中的总问题层次,也即作为综合性具体科学的社会学层次;第三、社会学范畴问题层次,即学科的“本问题”中的分问题层次,也即作为社会学历史地形成的概念内容的层次。这三个层次的关系,事实上是一般、特殊和个别的关系,或者说,一般性、特殊性和个别性的关系。
对以往、特别是近20年来出现的社会学定义,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分类。例如,笔者从个人与社会关系的角度把社会学定义分为三类:或侧重社会,或侧重个人,归不到这两类的纳入其他类(注: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社会学卷》卷首文章,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81年版第2页; 或参见郑杭生主编:《社会学概论新修》,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1月第1版第12页。);近来,谭明方以时间先后分为:产生于80年代初期、以“社会整体系统”或“社会整体”为对象的第一种观点,产生于80年代中期、以“社会关系”为社会学对象的第二种观点,产生于80年代末、90年代初、以“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为对象的第三种观点(注:谭明方:《社会学基本理论研究》,参见第24—29页。对这种分类,笔者将另文评述。)。
现在,我们可以而且也应当从社会学层次结构的角度,将现有的社会学定义分为相应的三类来加以审视:从第一层次给社会学下的定义,典型的如杨心恒、刘豪兴的观点:“社会学是研究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的”(注:杨心恒、刘豪兴:《对我们以往关于社会学基本问题的反思》,载《社会学研究》,1993年第6期,第41页。 );从第二层次给社会学下的定义,典型的如笔者的定义:“社会学是关于社会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条件和机制的综合性具体科学”(注:郑杭生:《论马克思主义社会学的两种形态》,《光明日报》,1985,7,29。); 从第三层次给社会学下的定义,这方面的定义最多,如过去孙本文列举的9 种定义:社会现象、社会形式、社会组织、人类成绩、社会进步、社会关系、社会过程、社会现象间的关系,以及他自己主张的社会行为(注:参见孙本文:《社会学原理》上册,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第17—21页。),基本上属于这一类。最近的,如谭明方的观点:“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是‘社会行为与制度文化的相互关系’”(注:谭明方:《对20年来我国社会学“对象”问题研究状况的思考——兼论“社会行为”与“制度文化”范畴》,纪念中国社会学恢复重建20周年大会暨1999年年会论文,1999年6月,武汉,第8页。),也属于此类。
按照上述三个层次,就可以进一步讨论在给社会学下定义时所涉及的一些重要的方法论问题了。
二、社会学基本问题(元问题)的性质;能否在第一层次给社会学下定义?
把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作为社会学的基本问题,我和杨心恒是一致的。早在90年代初,作为《中国大百科全书社会学卷》卷首文章三作者,我执笔的是理论部分、杨心恒和苏国勋分别为方法部分和社会学史部分。我们事实上就是从个人与社会的关系这一社会学基本问题的角度,来说明社会学并对它进行分类的。1990—91年,在国家教委的领导下,由我牵头,有吴铎、韩明谟、杨心恒等人参加的编写小组,起草了《社会学概论若干重要问题》的送审稿。其中杨心恒是“个人与社会辩证统一”的执笔者。在当时的多次讨论中,我们已有了这样的想法:应明确地提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是社会学的基本问题”。此后,笔者和杨心恒分别在各自的论著中以不尽相同的方式加以表述和论证。(注:参见《社会学概论教学大纲》,其中郑杭生执笔的第一章有专门一小节论述“个人与社会关系的重要性,高教出版社1993年第6—7页;另见郑杭生主编:《社会学概论新修》,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1月版,第 15页。杨心恒,见他和刘豪兴写的文章:《对我们以往关于社会学基本问题的反思》,载《社会学研究》,1993年第6期,第41—43页。 )谭明方在《社会学基本理论研究》一文中,认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是一个“高度概括的社会哲学层面”问题,这是对的。确实,“个人与社会关系”问题,本身是一个社会哲学层次的问题。正如我们将要看到的,它给社会学提供了由以出发的理论前提,一根在更高层次上贯穿社会学全部内容的红线。否则基本问题的“基本”体现在哪里呢?高度概括、处在一般的抽象层次,不是它的缺点,而正是它的特点。但是我不同意谭明方把社会学基本问题说成是“行动者个体之间的相互作用与社会共同体的存在与作用的关系”(注:谭明方:《社会学基本理论研究》,参见第37页。对这一点,笔者将另文评述。),并用它来代替“个人与社会的关系”。
我与杨心恒和刘豪兴不一致的地方在于:他们认为“社会学是研究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的”;这样直接用社会学基本问题给社会学下定义,是我所不能苟同的。因为这混淆了社会学学科不同层次,即第一层次与第二层次的问题。社会学基本问题不同于社会学对象问题;研究对象的理论前提与研究对象本身不能混淆。将它们合二为一是将社会学学科的“元问题”混同于它的“本问题”中的总问题、将一般性混同于它的特殊性。本来,元问题、一般性要由本问题、特殊性来进一步说明;而本问题、特殊性则是对元问题、一般性的具体化。象上述定义那样,直接用社会学基本问题给社会学下定义,就把关系颠倒过来了:一般性、元问题被不适当地用来说明特殊性、本问题。这是不合逻辑的。说“社会学是研究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的”,这在社会哲学层次上是对的;但它却没有在社会学作为综合性具体科学的层次上具体回答社会学的对象问题。因此,在这一点上,谭明方指出杨罗的社会学有弱点、有问题(至于弱点和问题究竟是什么,我与他的看法是不尽相同的),是对的,但是,他把这一类定义说成是“我国社会学理论界逐渐走向成熟的过程”(注:参见谭明方:《社会学范畴论》,光明日报出版社1996年8月第1版,第13页)中似乎最成熟的定义,在我看来则是没有什么根据的,也是言过其实的。
社会哲学层次的问题,也不能不在一定程度上带有哲学问题的性质:作为世界观和方法论,任何一个哲学原理,只是指出相应的大方向和研究范围。它的重要性表现在:违背它一定错;而遵守它只是获得成果的前提,但不等于获得成果,这又是它的特性。因此掌握哲学原理不能代替具体的科学研究。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作为社会学的基本问题,处在作为社会学与哲学连结点的社会哲学层次上,它指出了解决社会学对象问题、给社会学下定义的大方向和范围;但它本身并没有解决对象问题。社会学对象问题的解决,不能只停留在第一层次上,它还要沿着“立足现实,开发传统,借鉴国外,创造特色”的轨迹,对社会学的产生、历史、潮流、存在的理论困难、本国社会的现实需要和学术传统等进行具体研究,深入到第二层次。总之,元问题是重要的,但它不能代替本问题(包括总问题和分问题)的解决!
三、社会学范畴问题(分问题)的特点;能否在第三层次给社会学下定义?
社会学范畴,主要指社会学历史地形成的概念内容,包括人的社会化、社会角色、社会互动、社会群体、社会组织、社会分层、社会流动、社会规范、社会设置、社区等等。它们作为第三层次的分问题,作为一种个别,在学科的层次结构中,处在第一层次元问题和第二层次总问题的下层,一般和特殊的下面。上述每个范畴,例如“人的社会化”等,又都内在地贯穿着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的内容:它们既是第一层次的个人与社会关系在第三层次的体现,又是第二层次的社会良性运动与协调发展这一总问题在各个分问题的贯彻,并且它们本身就发挥着种种具体的社会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的条件和机制的功能。
那么,能否在第三层次给社会学下定义呢?例如把“社会行为和制度文化”作为社会学对象呢?
社会学当然要研究“社会行为和制度文化”,但它们只有与特殊的社会学视角和规律性,例如社会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的视角和规律性相联系时,它们才是社会学研究的东西。社会行为和制度文化其实是外延很广的概念,其中的“社会行为”本身就是多少门社会科学,例如行为学、组织行为学、犯罪行为学等等,研究的领域。所以问题仍然是:社会学研究“社会行为和制度文化”及其相互关系的特殊视角是什么,要揭示其中何种特殊的规律性。这样岂不是转了一圈又回到了原地!从方法论上说,只要把反映某一具体社会现象的范畴,例如社会问题、社会组织、社会制度、社会互动等等作为社会学对象,都会碰到这样的问题。为什么社会学产生以来,这样来规定社会学的定义不少,但几乎没有站得住脚的?道理就在于此。在我看来,社会学史已经作了结论:此路不通;还要硬着头皮往前走,恐怕也很难走得通。在《社会学范畴论》中,谭明方这样评述道:“我们的许多研究者,在归纳社会学的‘研究角度’和‘研究特点’的时候,没有从社会学的‘基本问题’的层次上进行深入的思考,而只是在问题的现象层面做一些肤浅的划分,从而导致顾了这一头,那一头又说不通,顾了那一头,这一头又难以自圆其说的尴尬局面。”(注:谭明方:《社会学范畴论》,光明日报出版社,1996年8月第1版,第131页)遗憾的是, 我们这些被称为现象层面的“肤浅的划分”者,实在看不出他一再提供的以“深入的思考”为基础的“社会行为和制度文化”的研究角度,究竟深刻在那里!陷入“难以自圆其说的尴尬局面”的究竟是谁?他的定义没有也不可能解决社会学对象问题。它只是以表面上新的形式,围着老的问题打转转。应当说我提出社会学是关于社会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条件和机制的综合性具体科学,也是受到了社会学历史上这方面的教训的启示。
至于人的社会化为什么安排在前面,这是各分问题之间的关系,是由人的社会化这一范畴本身的特点,而非它与社会学基本问题或与对象问题的关系,来决定的。即它确实是个人由“自然人”变为“社会人”的起点,确实是个人进入社会生活的范围的起点。这并没有错。谭明方多次批评“研究者忽视了‘研究对象’与‘范畴体系’之间必要的逻辑关系”,(注:谭明方:《社会学基本理论研究》,见《当代中国社会学》第一章,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3月第1版,第26页。)认为我国大多数社会学研究者在把人的社会化作为研究的出发点时,“并没有从内在逻辑上体现把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定义为‘社会整体系统’时的必然性”。(注:谭明方:《社会学基本理论研究》,见《当代中国社会学》第一章,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3月第1版,第42页。)这种批评是没有根据的。这是把总问题与分问题的关系或特殊与个别的关系,同各分问题之间的关系或各个个别之间的关系,混为一谈了。
除了层次问题不合适之外,把“社会行为和制度文化”作为社会学对象,同样面临过去许多定义面临的理论、历史和实践的困难。例如,它无法有说服力地阐明社会学的两大传统——从孔德开始的西方社会学传统和从马克思开始的马克思主义社会学传统是如何产生的;无法在社会学层次上提供一根能够贯串其历史地形成的内容的红线;无法从社会学的视角概括总结象“文化大革命”这样十年动乱的经验教训;也无法将社会学与我国长期社会思想中的治乱兴衰学术传统有机联系起来,等等。
四、社会学对象问题(总问题)的特点;为什么只能在第二层次给社会学下定义?
社会学学科的层次结构也为论证我的社会学观点提供了新的视角和切入点。但是这里不得不先说一下我的观点是何时、如何提出的。因为谭明方一再对我的社会学观点作了不符合实际的概括和分类。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说包括我的观点在内的“这种观点主要形成于 1984 年—1987年之间。随着介绍西方社会学的资料逐渐多了起来,关于旧中国社会学家研究成果的书籍也多了起来,为社会学理论界了解社会学的学术发展史创造了条件。”(注:谭明方:《社会学范畴论》,光明日报出版社,1996年8月第1版,第16页。)这里,时间,尤其是我提出自己的观点的原因,都离事实相去甚远。
我是1981年11月——1983年12月以访问学者的身份在英国布里斯托尔大学进修的,该大学给了我副研究员的资格。当时,我已经45岁,深深感到这一机会来之不易。在英国的两年一个月时间中,主要做了以下几件事:
首先,阅读了大量的从古典到现代的社会学文献,探寻了欧美社会学理论发展的轨迹,检讨了西方社会学的长处和短处,对比了社会学两大传统——从马克思开始的马克思主义社会学传统和从孔德开始的西方社会学传统的异同,分析了马克思主义社会学在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的两种不同形态,了解了社会学在当代发展的主要趋势;
其次,受严复的启示,根据他在《群学肄言》提出的观点,即社会学是一门研究社会治乱兴衰的原因,以及所以达到治的方法和规律的学问,初步检索了我国历史上治乱兴衰的社会运行状况,特别是一些著名的治世,如文景之治、贞观之治、康乾盛世等,一些著名的乱世,如侯景之乱、安史之乱等,也粗略地考察了历代思想家对社会治乱兴衰的论述,以及这些治乱思想对当代影响,开始形成社会运行类型——良性运行、中性运行和恶性运行的概念;
再次,回顾了新中国建立以来不同时期社会运行情况,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经验教训,以及它们对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学的意义。我终于明白了:社会主义社会不是能够自然而然地良性运行的,而是可以在一定条件和机制下,陷入恶性运行的;而当我们的社会陷入象“文化大革命”这样的全面的恶性运行,那么不仅整个社会会停滞、倒退,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会落伍,而且生活在这个社会的绝大多数成员,不论是哪个年龄段的,都会受到这样那样的损害。因此,社会运行问题,关系国家的安危兴衰,关系人民的根本利益。而我国社会从新中国建立以来两次陷入恶性运行——1959年到1962年三年困难时期的局部恶性运行和“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时期的全面恶性运行,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我国社会是一个带有浓厚传统型特点的社会、一个正处在从传统型向现代型转型的社会。
正是在这种思考和研究的基础上,一种社会学的新观点逐渐开始形成:社会学是关于社会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条件和机制的综合性具体科学。这个观点回国后,经过一些加工,第一次以《马克思主义社会学的两种形态》为题,发表在1985年7月29日的《光明日报》上。 接着在1987年出版的《社会学对象问题新探》中做了系统的论证。这些我在此书的后记中作了交待。我说这些,只是要求谭明方在评论别人的观点时从事实出发、尊重事实。这在任何意义下也不是要谭明方同意我的观点或者不批评我的观点。
如果从社会学学科层次的角度看,那么,我的社会学观点也处在适当的位置,即第二层次上。这无疑也为进一步论证我的社会学观点提供了新的视角和切入点。
第二层次作为特殊层次,是联系第一和第三层次的纽带。一方面,我的社会学观点把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具体化为社会运行状况和类型与社会成员利益和前途的关系,这两者通过各种机制和条件连接起来;另一方面,它在综合性具体科学的层次上提供了将社会学各个范畴贯穿起来的主线,这些范畴也都发挥着社会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的条件和机制的功能,并且都是为促进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服务的。因此,作为本问题、特殊层次,它将元问题和一般层次具体化了;作为本问题中的总问题,它又贯串于各个子问题之中,成为社会学历史地形成的内容的总纲。
只有处在第二层次,才能满足一个合适的社会学定义至少应当达到的四个方面的要求:1、能够较为合适地规定社会学的本质属性;2、能够通过它把社会学与社会哲学的联系和区别表现出来;3、 能够通过它把社会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的联系和区别表现出来;4、 能够通过它把社会学的各个范畴“统”起来。我的社会学定义较好地满足了这些要求。
首先,将“社会运行和发展,特别是社会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的条件和机制”即规律性,作为社会学的对象,较为合适地规定社会学的本质属性,体现出社会学的性质是一门综合性的具体科学;
其次,我的社会学定义既是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在下一层次的贯彻,又是它的具体化,从而既体现社会学与社会哲学层次的联系和区别。
再次,社会学专门研究“社会运行和发展,特别是社会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的条件和机制”,这是其他社会科学都涉及但不作专门研究的东西。因此,这一社会学定义体现了社会学本问题—总问题与其他学科同类问题的不同和联系,体现了社会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的联系和区别;
最后,“社会运行和发展,特别是社会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的条件和机制”,同样体现了社会学对象与社会学各范畴的联系与区别。一方面,它作为一根贯串于其中的线索,把各个概念整合成为一个前后有序的学科内容体系,另一方面,各个范畴又作为具体的社会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的条件和机制发挥着自己的作用。
经过十几年来学术界的多方面的质疑和评论,在教学实践中的种种解剖和考验,现在可以更有信心地说,我的社会学观点不但是从实际中来的、又能回到实际中去,不但能够较好地解决社会学面临的历史、理论和实际等等困难,较自觉地继承和发挥了中国长期的学术传统,注意吸收国外社会学有益的东西,具有较为明显的中国特色,而且从社会学学科层次的角度看,也处在适当的位置。这一新的视角和切入点,对我来说,是十分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