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投融资体制现状及改革进路,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进路论文,地方政府论文,投融资论文,现状及论文,体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81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2-9544(2014)07-0004-06 一、引言 投资体制是投资活动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的总和,政府投融资体制是整个投资体制的一部分,是关于政府投融资活动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的总和,是关于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融资、建设、使用依靠什么机制进行决策、管理和运行,通过什么样的组织机构实施,以实现政府投资目的的制度安排。 1978年全面推进经济体制改革之前,我国实行社会主义计划体制,以单一计划作为配置资源的手段,以国家干预和直接控制作用于社会经济活动。投资方面也是如此,所有的投资都是政府投资,政府投资体制就是全社会投资体制,形成政府包揽一切、企业没有投资能力、银行只是政府的“出纳”的特征(王克冰,2009)。改革开放后,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方向,界定政府职责范围包括政府投资范围,建立政府、企业和金融体系各司其职的格局,实现政企分开,政府退出竞争性领域,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建立商业银行并形成其独立审贷、独立承担风险的机制,建立与整体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依靠市场激励和约束优化资金资源配置。但是,投资领域的政府与市场的分工始终不是很清晰,政府投资项目范围究竟是什么、如何融资、如何运行这些问题并没有明确具体的制度规范。2004年《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的决定》就政府投资范围、投资项目决策机制、投资资金管理、投资项目审批、投资项目管理和实施方式、引入市场机制以提高投资效益和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监管、监督等七个方面做了原则性规定,但很大程度上只涉及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进行投资的项目,对政府融资以及相应的融资渠道、债务、风险问题几乎没有涉及。 在这种制度条件下,我国地方政府投融资体制的特点反映在三个方面。第一,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的投资项目逐渐规范,建立了政府专业投资公司制度、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制度、监理制度、招标投标制度、项目资本金制度。第二,政府投资项目覆盖广泛,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政府退出缓慢,加之地方政府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进行大规模的开发建设,政府投资需求庞大,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比重、对GDP的拉动作用都呈现上升趋势,随着城市化的推进,这种情况还将持续一定时间。第三,政府投资项目融资成为投融资体制改革和创新的焦点,但尚未成型。地方政府投资需求庞大,而实行平衡预算的法律制度限制了其举债行为,地方政府在现实需求和法律限制的双重压力下进行融资方式的探索,经历了“以财政投入为主,银行信贷为辅”、“以土地换资本为主,财政投入、银行信贷为辅”、“以打包贷款为主,土地换资本和财政投入为辅”三个阶段(刘立峰,2011)。上海市在融资体制的探索上走得更远一些。从1992年开始的通过政府性投资公司举债融资机制,从90年代中期开始的以土地批租为重点的大规模挖掘资源性资金,从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开始的以资本运作为重点、通过以公开发行、配股、可转债等多种方式扩大进行直接融资规模,形成了政府主导、融资途径多样化、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运作的总体模式(上海国有资本运营研究院课题组,2012)。 从全国范围看,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融资是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的核心,平台公司是政府投融资活动的主要承担者,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当前地方政府投融资体制就是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体制。一方面,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体制对城市建设、产业园区开发、社会事业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适应了政府投资不断增长的需要;另一方面,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体制的弊端也迅速暴露出来。国家审计署《2010年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显示,2010年底,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已经达到6.71万亿元,①债务率达到52.25%,其中融资平台公司6576个,其债务余额占46.75%。国家审计署《2013年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显示,2012年底,全国政府性债务余额19.07万亿元,总负债率39.43%,总债务率113.41%,其中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9.63万亿元,融资平台公司仍然是最大的举债主体。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数量多、规模大、不规范、盈利能力弱,政府性债务并没有纳入预算管理,债务形成不透明,缺乏监管,存在很大的风险。 2010年以来,国务院和有关政府部门、监管部门制定了一些政策措施,对政府债务尤其是政府投融资平台进行规范、清理,显示了对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体制的警觉,但是并没有地方政府投融资体制的根本性认识。结果是,地方政府的债务在没有法律权利下存在和发展,仍然是灰色的。地方政府举债是必要的,但究竟应当如何举债,尤其是,是否应当允许通过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形式举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体制存在的问题究竟是体制性的需要重新构造,还是常规性的通过加强管理就可以解决?笔者认为,我国地方政府投融资体制的问题是体制性的,暴露了国家政府投融资制度建设的明显不足,需要提高认识,提出构建适合国情、规范、有效的地方政府投融资体制的新思路。 二、政府投融资体制的作用、存在问题及其性质 (一)政府投融资平台体制形成的历史特殊性 我国仍处于转轨时期,传统计划体制下,投资资金依靠财力积累,基础设施建设严重不足,形成较大的欠账。改革开放后,地方政府承担区域开发、城市建设、发展经济的职责,政府经常性收入无法满足建设支出的需要,这就需要通过社会融资、市场融资来弥补。从政府职能转变看,尽管公共财政是发展方向,但我国地方政府承担的建设职能远高于发达国家也是客观现实,政府投资需求也就更大。地方政府先后通过预算外收入甚至非预算收入筹资②,一些地方政府也曾尝试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务筹资,以满足投资支出的需要。但是,地方政府债务融资被1996年的《预算法》禁止,投资需求和融资不足之间的矛盾显性化,促进了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体制形成。1988年基本建设项目实行“拨改贷”后,国家成立六大专业投资公司,各省级政府也相继组建了一批建设投资公司,这些政府投资公司成为投融资平台的雏形。1998年,国家扩大投资拉动内需,国家开发银行按照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地方财政未来增收、土地收益和其他收益为还款来源,以“组织增信”为宗旨,倡导设置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推动开发性金融,向融资平台发放贷款用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满足城市化和工业化建设需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体制成型。商业银行随后也积极参与,实行“银政合作”,促进了投融资平台体制的迅速发展。2008年后,为了配合全国4万亿元建设项目的地方融资配套需求,央行和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92号),发出了鼓励投融资平台发展的信号,融资平台延伸至市县级政府,平台贷款迅猛增加,全方位展现了政府投融资体制的投融资平台模式。 (二)政府投融资平台体制的运作机制和作用 政府投融资平台体制的特点是:(1)政府出资设立。投融资平台公司成立之始,政府财政出资作为资本金,之后政府会根据需要,持续注入资金和资产,包括国家划拨的国债资金、专项建设资金、相关税费返还、储备土地注入和存量资产等。(2)通过资金、资产、资本运作,投融资平台公司达到融资要求的条件。政府还会允许投融资平台公司从事一些商业性的业务尤其是房地产开发,并给予一些税收优惠政策。(3)投融资平台公司接受政府项目,并以市场方式进行融资,获得投资建设资金。近些年来,一些地方政府与投融资平台公司订立工程采购协议,再由投融资平台公司通过BT方式进行投资建设。投融资平台公司投资于营利性不同的项目甚至商业化项目,通过综合平衡,使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也得以通过投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投融资平台公司越做越大。(4)投融资平台公司建立项目法人进行基础设施投资和建设管理。项目建成后,基础设施成为投融资平台公司的资产,形成进一步融资的条件,取得服务收入弥补运行成本和偿还债务。(5)除了利用政府授予的收费权取得收入用于偿还债务外,地方政府还依据协议使用土地收入和其他政府性基金收入为投融资平台偿还债务,或者依据政府采购协议向投融资平台支付采购款,平台公司再用于偿还债务。 在地方政府建设职能存在较多要求而又被禁止举债的特定历史和制度条件下,政府投融资平台模式发挥了积极作用。(1)地方政府从基础设施的直接供给者转变为城市规划者和宏观管理者,而投融资平台公司成为基础设施投融资的实施者,政府建设投资不再采取直接向建设项目投入资金的方式,而是向投融资平台公司出资、拨款、支付采购款。(2)政府投融资平台模式搭建了地方政府与金融市场之间的桥梁,由于将相应的债务都记在公司的账上,避免了政府债务,形式上遵守了《预算法》关于地方政府实行平衡预算的要求,避免了政府预算中出现赤字,又实现了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和建设。(3)投融资平台模式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地方政府灵活地利用政府财力和公共资源注入投融资平台公司,创造投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能力,能有效实现政府投资计划。(4)从实际效果看,通过政府投融资平台模式,地方政府建设职能得到充分发挥,对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建设、区域开发建设和城镇化起到了重大作用,推动了公益项目的市场化运作,政府投资的固定资本形成成为拉动地方生产总值的直接力量。2008年国家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也得力于政府投融资平台的作用。 (三)政府投融资平台体制存在问题的性质 我国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模式存在的问题是体制性问题而不是常规性管理问题。具体表现在: 1.投融资平台存在的根源在于地方政府平衡预算、不允许债务融资与政府投资需求的矛盾。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是应对这个矛盾的权宜之计。基础设施等政府投资项目具有当期投入、长期使用和受益、投入和收益在时间上的不匹配、风险大而经济利润低甚至没有利润的特征,需要通过金融市场实现投资和收益的匹配性,实现不同代人之间负担的合理分配。尤其是,地方政府的建设职能不仅存在,而且比西方发达国家要求更多的政府投资,不允许地方政府举债,怎么进行建设?怎么履行政府职能?因此,不允许地方政府债务融资的制度本身就是有问题的,在这种有问题的制度下形成的投融资平台的基础就是有问题的。如果允许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正常体制回归,也就无须地方政府平台模式这个权宜之计。 2.投融资平台导致新的政企不分,地方政府和投融资平台公司互相利用各自的优势,却导致宏观经济运行的风险。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模糊了政府和企业的关系。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俨然成为了政府建设财政,而政府却成了投融资平台公司的税务局。地方政府给投融资平台公司下达建设任务,投融资平台公司先进行市场融资再向政府要钱还债,政府通过土地出让等方式为投融资平台公司支付。当政府收入无法满足支付要求的时候,就将政府掌握的公共资源注入到投融资平台,通过投融资平台公司再行融资以还旧债。这样,政府和投融资平台公司捆绑在一起。一些地方出现了这样的结果:投融资平台公司越做越大,债务越来越高,政府既无法进行现金支付也已经无法为投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更多的融资条件,政府投资规模超过了其融资能力的情况容易出现,呈现一种“不撞南墙不回头”的态势。本来,企业债务融资需要接受市场检验,但平台公司却依靠政府背景来从银行、资本市场获得资金,政府替代了市场。尽管投融资平台公司都宣称建立了“借用管还”③机制,但是,投融资平台之“还”依赖于政府支付,如果政府不支付,所谓的“还”是没有基础的。 3.投融资平台体制导致政府职能界定不清,不利于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和教育卫生科技事业。政府对于投融资平台公司正像传统上对于国有企业一样,把投融资平台作为一种实现政府意志的工具,为了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和教育卫生科技事业发展,把这些建设任务一股脑地交付给投融资平台公司运作,阻碍了社会资本进入。在投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能力不足时,地方政府又允许投融资平台公司经营诸如房地产等高利润商业性业务,破坏了政府与市场分工的原则。投融资平台公司在不同的项目和业务之间转嫁成本,难以保证实现期望的以商业性收入弥补政府非经营性项目亏损的目标,巨大的道德风险难于控制。 4.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债务风险责任没有正常的防控机制。典型的投融资平台公司承担经营性、准经营性和经营性项目甚至商业性业务,混淆了政府债务和企业债务,政府难于控制债务成本。风险责任不清导致机会主义泛滥,政府信用机制没有建立却被滥用,政府机制和市场机制都没有充分发挥约束作用。可以说,投融资平台体制导致了新一轮的政企不分、银政不分,导致了政府投资规模和债务规模在既无健全的政府机制约束也无健全的市场机制约束下的扩张,其风险无法正常评估也无法正常控制。④处理债务是有巨大成本的,这是有历史教训的。 因此,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融资模式与预算外资金、土地财政一样,都是投融资体制不完善条件下的探索,也都是一个过程,存在巨大的体制性缺陷。解决这个问题的途径不是规范,而是体制重构,重新进行政府投融资体制的顶层设计,逐步改变依靠政府投融资平台作为政府融资的主渠道的投融资平台体制。 三、地方政府投融资体制的重构思路和基本架构 (一)重构地方政府投融资体制的思路 1.地方政府应当具有举债权,地方政府应当自己负责融资、管理和偿还。地方政府承担建设职能,就需要政府进行举债融资。以政府为主体融资是大势所趋,必要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存在已经摧毁了地方政府平衡预算、没有举债权的法律规则,再援引不能举债的法律来限制地方政府举债已经没有说服力。应当区分政府和市场各自发挥作用的领域,政府的就归政府,市场的归市场,政府投资就是政府投资,政府投资就需要政府融资,就要政府依靠自身信用融资,而没有必要通过一个企业(包括投融资平台公司)去形成用于融资的信用再去融资。政府投融资平台正是将本来应当政府承担的融资事项授权或者以其他方式由企业进行,造成了政府债务与企业债务、公共债务和商业性债务混淆,政府信用隐藏在背后却可能得到滥用,蕴藏着很大的风险。新的政府投融资体制应当明确地方政府的举债权,收回授予投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权,政府自身承担融资主体、债务主体、偿债主体的责任,避免政府信用与企业信用、政府债务和企业债务分不清的问题,从根本的层面上解决投融资平台模式下政企不分及其带来的问题。 2.政府投融资纳入预算,政府投资决策应当科学、民主、公开、透明。政府投资计划和预算应当纳入地方人大的审议、决定和监督之下,政府项目投资计划应当不限于财政投资资金的项目,而是应当包括使用政府融资资金的全部投资项目,纳入人大审议的资金也不仅仅限于财政预算支出的资金,而是全部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资金。政府应当是服务型政府、法治型政府,政府投资应当公开透明。依靠投融资平台公司、政府投资神秘化的模式需要改变,不应当通过企业运作而躲开人大监督、人民监督,出现问题的时候又让财政兜底,让人民埋单。新的地方政府投融资体制应当使政府投资计划和预算置于人大的监督之下,向人民公开。 3.建立地方政府资产负债表,明确地方政府信用和资本预算管理机构,充分发挥政府信用进行低成本融资。与商业信用相比,政府信用更高,政府负债的风险小,应当获得更低成本的融资和更加适合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融资。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以银行信贷为主,尽管获得的银行信贷成本低于一般的工商企业,并没有充分发挥政府信用的价值。政府信用并不要商业企业那样的担保,以投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发行企业债券却要提供担保,无疑都增加了不必要的成本。从国际经验看,政府债务融资的基本方式是商业信贷、政策性信贷、发行公债和项目融资。商业信贷、政策性信贷和发行公债以一个地方政府的总体信用为基础,通过金融市场进行融资,为此需要建立政府信用,建立地方政府资产负债表。地方政府本身应当建立资本预算,成立负责信用管理和资本预算管理的机构。 4.不同性质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政府机制和市场机制的不同组合,发挥社会资本的积极作用,减轻政府融资压力。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体制的最突出特点是投融资平台公司负责基础设施和其它公共设施的经营性项目、准经营性项目、非经营性项目甚至还经营商业性业务,进行打包贷款或者称为“政府背景贷款”,进行全能型投融资,也就形成了投融资平台公司的“三座大山”(王元京,2010)。这种体制使政府管的过多而不利于积极发挥社会资本的作用,无法明确界定投融资平台的债务哪些属于政府债务,使政府债务难以控制。这是应当改变的。对于经营性项目,政府尽可能减少直接投资而让位于社会资本,政府的主要责任在于制定规制标准,投资、建设、运行可以由企业主体进行,实行市场化运作,融资由企业进行,不形成政府债务。对于大部分准经营性项目,国有企业、非营利机构、民间资本都可以投资举办,政府可以进行投资补贴或者服务购买的方式发挥政府机制的作用,也可以由国有企业和民间资本合作举办,政府提供必要的担保,提高准经营性项目的融资能力,只形成政府或有债务。对于少部分准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主要依靠政府财政直接投入和政府融资进行,政府主管部门设立相应的建设投资公司进行投资建设,或者通过代建制进行建设管理,这一类项目是形成政府债务的主体。通过这种界定,政府债务就能够明晰化,政府融资压力能够减轻,更主要的是,债务更加规范。 (二)新型政府投融资体制基本架构 新型政府投融资体制基本架构包括: 1.政府投资计划和收支预算的宏观管理。加强地方政府投资、预算的统筹安排,强化政府投资计划、预算的统一管理,考虑成立政府投资规划和预算管理委员会。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牵头制订政府投资计划、资本预算计划,由政府投资规划和管理委员会领导协调,提交政府和人大会议审议。同时可以考虑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咨询委员会,对政府投资计划、预算草案、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提供咨询意见。重大项目、涉及人民群众直接利益的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2.政府财政部门建立政府信用和资本预算管理机构,负责政府信用、债务、融资和预算管理。政府信用管理是摆在当前的一个新课题。新的政府投融资体制下,必须确定政府信用管理、债务管理机构,可以考虑在财政部门建立政府信用管理和资本预算管理机构。该中心的职责是:行使财政部门编制政府投资项目的各种财政性资金收支的资本预算,监控政府债务,进行风险管理;代表政府以政府信用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为政府投资项目融资提供必要的政府信用担保;按照投资计划和预算安排,向政府建设投资公司出资,向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中心办理拨款手续。在新型政府投融资体制架构下,政府信用和资本预算管理机构是核心,负责投资资金的“借、管、还”,取代投融资平台公司的核心地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投资公司的任务是“用”好资金、建成项目。 3.重构政府建设投资公司,落实项目法人,进行项目融资。在建设管理和建设实施环节,对于经营性、准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尽可能通过社会资本进行投资建设,向社会公开招标。对于政府投资的经营性项目、准经营性项目缺乏市场主体参与的,政府主管部门可以组建政府建设投资公司,代行经营性和准经营性项目的政府投资职能,接受政府出资,设立项目法人负责建设投资。项目建设可以通过特许经营方式引入社会投资者,也可以在组建项目法人时采取股权合作、引入战略投资者、PPP等模式。政府建设投资公司的职责范围要远远小于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其目标是用好政府投资资金,在政府部门与政府信用和资本预算管理机构监管下运行。有关政府部门可以联合组建建设投资公司。政府建设投资公司不得经营商业性业务。项目法人进行的融资主要是流动性资金,而不是固定资产投资,其债务不构成政府债务。 4.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实行代建制,实现建设管理的专业化。非经营性的社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公益性建设项目)主要通过建立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中心负责建设管理,实现建设管理的专业化。条件具备的地区,也可以采取市场化的代建方式。公益性建设项目资金由地方政府的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地方政府债务融资支持,由地方政府财务部门拨付,建设单位不进行债务融资。 四、建立新型政府投融资体制的政策措施 (一)改革地方政府预算制度,从法律上确立地方政府投资建设的举债权,编制资本预算 修改《预算法》,改革地方政府预算制度,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以为投资建设举债,明确地方政府举债权。当然,地方政府举债只能用于建设支出。同时,改革当前的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资本预算(建设预算)。 我国政府预算历来是不完整的,对政府投资收支预算、社会保险资金收支预算、非税收入预算一直没有统一管理。当前,政府预算主体由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组成,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处于试点阶段。政府性基金预算针对非税收入,与政府建设支出、各种补助支出、专项支出相联系。但是,政府性基金预算只是从收入的角度进行的一种区分,并不与特定的政府支出相对应。由于政府性基金支出大部分用于投资建设支出,建议将政府性基金预算改造为资本预算,并将原公共预算中的基本建设支出一并纳入,从而将用于建设支出的经常性收入和债务收入全部纳入,形成相对独立的资本性预算。资本预算应与经常预算一样,按照预算程序进行管理。 (二)建立政府资产负债表和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债务控制指标,确保政府投资建设规模与财力适应 在确认政府举债权的条件下,首先要建立政府信用的评价体系,以使其市场融资融入整个金融市场体系,接受市场约束和检验。与企业融资一样,政府需要向市场提供自己的资产负债表和相关的财务指标,显示政府信用。当前,我国政府信用管理还是一个新鲜事,但是政府信用实际上已经广泛存在,政府部门借债、投融资平台公司有政府背景的借债、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借债,都是政府信用的体现,可以在这些借债主体的历史纪录的基础上,评估政府信用。其次,就像企业融资应当有一个控制标准一样,也需要对政府债务进行总体控制。 (三)切实界定政府和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主体的关系,实现政企分开,政府债务与企业债务分开 经营性和大部分准经营性的政府投资项目仍然需要通过企业实现投资和建设,但是政府和企业的关系要界定清楚,而不能像当前的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那样,模糊了政府和企业的关系。在新的政府投融资体制框架内,要改变这种投融资平台体制,建立以政府信用为核心的政府融资体制,并划定与企业债务的界限。完全由企业承担的经营性投资项目,则企业负责融资的“借、用、管、还”,只形成企业债务。政府对投资项目进行投资补贴的,不形成政府债务。地方政府的债务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作为举债主体向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融资;二是采取BT方式进行建设的,地方政府按照协议形成的应付款项;三是地方政府进行必要担保形成或有债务。地方政府承担政府债务融资的“借、管、还”责任,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政府建设投资公司或者公益性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用”好投资资金。 对于使用政府资金完成的政府投资项目,非经营性资产应当收回归相关政府部门管理和使用,经营性资产应当作为政府资产,由政府公共资源配置中心之类的机构代表政府持有,并可以由相关政府部门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运行,或者通过TOT的方式运行,也可以直接出售给社会投资经营者。对于使用企业资金完成的政府投资项目,相应资产由企业所有和经营,也可以进行产权交易。 政府需要投资,就需要政府融资,就需要政府本身依靠其信用融资,并接受来自于政治程序和市场规则的检验。界定好政府和企业在政治机制和市场机制中的不同角色、不同作用,明确分工,将更加有利于实现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和运行规范、有效进行。 [收稿日期]2014-02-02 注释: ①指政府负有清偿责任的债务。 ②预算外收入指不列入政府预算,但是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政府收入;非预算收入指不仅不列入政府预算,而且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政府收入。 ③即举债融资、使用主要是用于投资的资金使用、资金管理主要指用于项目建设的管理、偿还债务。 ④央行副行长潘功胜2014年1月15日在清华大学所作题为“政府与银行:寻找合理的行为边界”的演讲提出,中国银行业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打破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三位一体的关系,使政企分离、政银分离、银企分离,加强金融机构的商业性和独立性。近年来,地方政府与银行的关系出现一定程度的变异,金融危机背景下地方政府与银行的关系出现重塑,政企不分、政银不分、财政金融不分等一些不健康现象又有所反复,扭曲了正常的市场信用筛选机制。参见:清华五道口网站:http://www.pbcsf.tsinghua.edu.cn/content/details186_7611.html。标签:资本预算论文;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论文; 政府融资平台论文; 政府债务论文; 融资风险论文; 融资公司论文; 企业信用论文; 建设投资论文; 预算控制论文; 预算调整论文; 资金预算论文; 预算收入论文; 政府支出论文; 计划管理论文; 资金计划论文; 商业管理论文; 项目预算论文; 信用政策论文; 部门预算论文; 项目公司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