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转型时期的农业问题和农业政策选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业政策论文,时期论文,社会转型论文,农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70年代末开始的经济体制改革已经进行十几年,深刻地影响着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改革的深入大大超出当初许多人的想象。这实际上是一场社会大变革,它打乱了旧有的社会经济秩序,同时又在努力构建新的社会经济秩序,旧的利益格局在瓦解,新的利益格局在形成。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经济上要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由落后的农业国跃升为先进的工业国。农业无疑要纳入社会转型之中,并经受着社会全面变革的深刻影响,正确认识和处理当前的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必须将之置于社会转型这一大背景下。
一、经济发展较成熟地区农地规模经营问题〔1〕
如何实现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过渡,世界各国或地区并不一致。欧美工业化国家在以家庭农场为代表的农地规模经营基础上实现农业现代化。除了苏联东欧集团的独特模式以外,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省也形成了颇具特色的“东亚模式”。社会主义国家农业生产经营的苏联模式因为苏联东欧集团的瓦解而黯然失色。日本、韩国和台湾省的经济发展取得很大成功,它们在经济发展中的几乎一切做法都受到广泛关注,农业生产经营模式也不例外,有的人甚至认为以日、韩、台为代表的“东亚模式”是人多地少的发展中国家农业现代化的理想选择。
日、韩、台不仅人多地少,而且农地制度变迁在背景、时间、目的和实现方式诸方面均不同于欧美国家。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前,韩、台均为日本的殖民地,农村土地制度与日本相同,都是封建、半封建的传统地主土地所有制居支配地位,农村盛行分成租佃制,社会经济矛盾尖锐,农业停滞。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美国占领军当局不顾日本政府的反对,强制颁布《农业法》,发起农地改革运动。政府以强硬措施低价收购地主土地转卖给无地、少地农民,凡拥有农地超过3 公顷(北海道为12公顷)和出租土地超过1公顷的农户, 其超出部分必须低价卖给政府,政府再低价卖给其他农户,并严格限制农地所有权的流转。美国军队占领南朝鲜后规定地租最高不得超过收获量的1/3,并将从日本人手里接收的土地一律出售给私人地主和佃农。韩国政府成立后在美军当局坚持下开始全面推行土地改革,废除佃农制度,实现耕者有其田。政府从拥有土地超过3公顷的农户手里强制低价收购超出部分, 再以更低价格售予无地、少地农民。国民党从大陆败退台湾后,象日、韩当局一样,出于缓和阶级矛盾、稳固统治地位的目的,先后实行“三七五减租”、“公地放领”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改革措施。日、韩、台这种以“均田”为核心的土地改革消灭了几千年来的封建土地所有制,确立起以自耕农为主体的小农制度,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统一。以此为基础,日、韩、台逐渐实现了农业的现代化,传统农业消失。
农业的“东亚模式”即是指日、韩、台在小农制下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模式。当代的小农制与传统小农制有很大区别。第一,农地归农户私有,但政府对之有诸多限制,如保留重新安排土地的权利等。这一产权结构与战后农地制度变迁的性质和内容是一致的,当时大多数土地都是在政府主持下带有某种强制从地主手中低价转卖给农民的,产权交易并非完全市场化的行为,土改结束后政府保持对农户私有产权的干预也是顺理成章的事。第二,农户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位,但是随着工业化的深入和市场的扩大,小农生产的商品化(包括投入和产出的商品化)程度不断提高,小农经营已被纳入资本主义经济体系,也追求净收益极大化。小农的生产经营还长期受政府的发展战略和经济计划的支配,并不享有完全的自主权。第三,日、韩、台都有性质和功能相似的统一的农民组织,这种组织以小农为主体,台湾有农会,韩国有大韩农业协同组合,日本有日本全国农业协同组合。这些组织都不是农民维护自身权益的民主组织,而是政府权力在小农制度内的延伸,是政府直接介入小农经济活动的得力工具,它们几乎囊括了农民与外界的经济往来,许多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也是由这些组织提供的。第四,政府承担向农户提供生产性信贷和农业科技开发推广的任务,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传统小农资金缺乏、技术落后的致命弱点。日、韩、台现代小农制的这些基本特征为政府广泛干预农业经济活动,动员农业实现现代化提供了便利。政府有意识地把农业纳入整个国民经济发展进程中去,通过现代小农制向分散的小农户提供现代化农业投入,甚至带有某种强制性,引导小农户走商品化生产经营之路。统一的农民组织把小农户分散的生产经营活动联结起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农地经营规模过于狭小的弊病,有利于农业的现代化。
中国大陆农业现代化的努力肇始于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剥夺了地主大部分土地所有权,完成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改革,随后又对农业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70年代末、80年代初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地使用权复归耕种者,但所有权仍归受政府控制的村社集体。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说到底也带有“均田”的性质。经济发展较成熟地区农业实现规模经营即以此为初始条件。
我国农业问题远比日、韩、台复杂,且不说中国没有类似日、韩、台的基层农民组织,〔2〕现在着手建立这种非盈利组织为时已晚, 单是我国国情赋予农业的多重艰巨任务已经大不同于日、韩、台。首先,农业要为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及时、稳定地提供充足的农产品。这一目标必须立足国内,实现基本农产品的自给。这和日、韩、台不同,它们的粮食产量在农业现代化过程中都大幅度下降,日本从1960年峰值下降了30%以上,韩国和台湾省都从1977年的峰值下降近1/4,1994年日、韩、台加总进口的粮食高达它们总消费量的71%。日、韩、台可以大量进口农产品满足自身需求,中国大陆如果模仿它们的做法,粮食等基本农产品进口规模会十分庞大,即使中国能够承受得起,世界也吃不消。台湾作为中国的一个省,粮食问题在与大陆统一前可以依靠充足的外汇进口,统一后还可以依靠大陆。中国大陆必须解决粮食等基本农产品自给问题,即使沿海地区也不能采用日、韩、台模式。
第二,不论是缩小城乡、工农差距还是保证农产品有效供给都需要增加农民务农净收益。日、韩、台的做法是政府对农业高投入、高补贴,维持农产品的高价格和高关税保护,如今日、韩、台大米价格高出国际市场价格5、6倍。我国经济规模庞大,存在地区发展差距,全国发展层次相对较低,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市场是必然趋势,不要说广大中西部城镇居民和厂商承受不起农产品的过高价位,即使经济发展较成熟地区也无力维持特别高的农产品价格。城镇居民承受不起,政府提供补贴财政上又负担不起。改革开放以来政府对农业投入逐年下降,无力维持高农业投入。日、韩、台的农业政策现在已经面临外国的重压,迟早要有所改变。“东亚模式”的现代小农制虽然实现了农业现代化,但是由于农地经营规模狭小,形不成规模经济,农民务农收入依然很受限制,劳动力就业也不充分,日、韩、台农民普遍以兼业化方式对此作出反应。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较成熟地区农民兼业化现象也很普遍,专门务农者已不多见。这在微观上有利于农民增收,宏观上却不利于农业的现代化发展。如果此种局面继续下去,最后象日、韩、台那样出现所谓的“休闲农业”,我国农业问题就会十分严重,保证农产品基本自给的目标落空,我国农业“休闲”不起。
实际上,即使在日、韩、台,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的推进,小农制与现代化大工业和成熟的市场经济越来越不相适应,暴露出许多问题,它们也在努力朝着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方向改造小农制。非农产业的发展和城市化的推进需要吸纳大量农业劳动力,需要农业的全面现代化,这些都要求实现农地适度规模经营,但是地价的上涨和小农心态使得农民往往不愿意放弃土地。为了扩大农地经营规模,日、韩、台先后废弃了土地流转和租赁方面的限制性规定,鼓励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放弃土地,并辅以垦荒造地等措施,但收效不大。出于无奈,日、韩、台把改革重点转向土地使用制度,在农地小规模家庭占有的基础上发展协作农业,间接扩大经营和作业规模,鼓励农地占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总结50年来日、韩、台在人均农地资源相当稀缺的条件下建立起以小农制为基础的现代化农业体系的经验教训有两点对同样人多地少的我国经济发展较成熟地区特别有用:第一,农地分散给家庭占有功在一时、损在久远,人地亲合力强的优点抵不上狭小的经营规模给随后的农业现代化带来的损害;第二,农地产权一旦分散,再次集中相当困难。农地规模经营问题时至今日仍然困扰着日、韩、台。我国经济发展较成熟地区农业实现规模经营正是时候,时间拖久了,难免象日、韩、台那样付出沉重代价。
1984年以后我国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出现徘徊局面,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余热犹存,农地制度创新又一次被提了出来。经济发展较成熟地区都把农地适度规模经营作为努力方向,各地在实践中做法不一,也没有规范,概括起来大致有两田制、集体农场、股份合作制和家庭农场〔3〕。我国农地资源稀缺, 在没有大的技术进步条件下实现口粮自给后剩余的土地并不多,农地规模经营很受限制,两田制有其内在缺陷。村办集体农场在产权激励方面已经丧失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优点,存在难以克服的监督费用过高和分配不公问题。股份合作制农场也没有在产权安排方面超过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随着经济进一步发展必将面临危机。家庭农场充分继承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产权激励优点,并克服了规模狭小的不足,必将成为我国农地规模经营的主导模式。
二、农业的演化与区域分工
农业是人类从事的一个古老经济活动,至今已经经历了原始农业、传统农业和近现代农业三个发展阶段。在前两个阶段,人类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自然条件始终居于统治地位。农业在任何国家、任何地区都按照自己的技术水平而存在着,自给、半自给的传统农业只有在第二和第三产业充分发展之后才有可能发生革命,农业才重新进入比较快的发展阶段。工业技术创新具有外溢性,发展并巩固了农业的新技术条件,遗传工程学、生物学、土壤学、化学、机械工程学和电子技术的进步及产业化发展使农业革命和现代化在工业、服务业发展十分成熟的条件下更容易实现。我国大部分劳动力积淀在农村和农业,与这种劳动力配置状况相适应的只能是传统农业技术,不利于现代农业技术创新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工业、服务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才能从农业吸收大量劳动力,农业才能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经济发展较成熟地区具有发展农业的比较利益,农业规模经营和现代化最有可能首先在这类地区获得成功。
比较利益学说自李嘉图以来产生很大影响,发展至今日趋成熟,是指导经济生活的基本原则之一,萨缪尔森认为它是社会科学中一个正确而又重要的原则。比较利益原则后来被引入产业经济学,用于说明一国主导产业的选择。比较利益原则经过斯托尔珀(Stolper )和萨缪尔森等人的发展已被纳入新古典均衡分析框架,虽然它的严格而又脱离现实的假定和由此推导出的一些结构招致一些发展经济学家的诘难,但其中的某些基本思想却广为人们接受。农业生产无疑也要受比较利益原则的影响,国内已经有人据此演绎出我国粮食供给可以转向依靠国际贸易的结论。这当然是不现实的,他们只看到了国际市场的供给因素而忽略了对需求因素的分析,当然更谈不上将二者结合起来进行分析,而且他们忽略了时间因素,没有把我国资源禀赋从而比较利益的变动性考虑进去。
在很长时间里,人们往往把农业和经济落后联系在一起,认为农业在经济落后国家具有比较利益。从舒尔茨开始,已经有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对此质疑,舒尔茨认为,农业是在先进国家(发达国家)有比较利益的产业,经济落后国家的传统农业并不能为经济发展提供足够的支持,但是如果农民被改造为掌握了土壤、生物、机械等科学知识的现代农民,即使在贫瘠的土地上他们也能生产出大量的粮食,用不着那么拼命地干活或花很长时间。他推翻了经济学界以前有关“农业因受土地制约而注定是收益递减产业”的看法,强调原始土地几乎没有实际用途,长期连续投资才可将其改良为可耕作的土地,而且土地以外的生产要素在农业生产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叶芳和(1982)对此问题作了更为深入的研究,认为农业在发达国家具有比较利益的原因在于它是研究开发型产业和人力资本型产业,是对众多科技知识进行综合运用的产业,技术创新是农业生产降低成本、适应市场环境和资源禀赋的重要途径,这些都是发达国家的优势所在。世界农业的现状支持了他们的看法,非洲和亚洲经济比较落后的国家往往面临着粮食短缺的问题,而欧美发达国家则普遍处于粮食过剩状态,农产品贸易存在巨大顺差,美国、法国、荷兰是世界最大的农产品出口国。日本之所以是个例外,叶芳和认为应该归咎于政府不适当的农业保护和干预政策。
比较利益学说既因为它是指导不同于国内贸易的国际贸易的原则,又因为它根据分析国际贸易的需要所作出的若干假设与国内贸易格格不入,在把它运用于指导国内地区间产业布局和贸易时应该特别谨慎,指导一国范围内的地区专业化和劳动分工需要经过改造的比较利益原则,不能直接搬用指导国际贸易的比较利益原则。相对于从事非农产业而言农民务农收益偏低,在农业内部农民种粮与从事其他农业活动相比收益偏低,这种状况全国皆然,并不为经济发展较成熟地区所独有。这是我国现有的经济体制、经济发展层次、经济政策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与比较利益原则没有直接联系,更不能因此而断定经济发展较成熟地区农业没有比较利益,粮食生产应该向中西部地区转移。非农产业发展较成熟地区农民务农、种粮机会成本增加,中西部地区同样存在这一问题,虽然中西部大部分地区农村非农产业和城镇经济没有东部地区繁荣,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在全国范围内是可以自由流动的,中西部地区农民可以到东部地区从事非农活动,或者生产非粮食作物出售给东部地区,同样存在较高的务农、种粮机会成本。一旦扭曲的比价关系和不适当的经济政策得以修正,市场机制得以恢复(这也是比较利益原则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种粮收益偏低的现象即会消失。东部地区农村非农产业的发展给农业自身的发展和现代化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和广阔前景。农村劳动力大量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农业实现规模经营和现代化的前提,东部非农产业发展较成熟地区已经基本具备这一前提。改革传统的城乡二元户籍管理和社会管理体制,加速农村非农产业和劳动力向城镇集中,实现农村劳动力的彻底转移,可以大大改善农业劳—地关系,实现农地规模经营。东部地区经过十多年改革开放已经积累起较充裕的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资源禀赋开始升级,虽然资本仍然是稀缺要素,但是相对于中西部地区则丰富得多,可以增加对农业的投资。东部地区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自改革开放以来已经明显超过中西部地区,加上市场经济的熏陶,人力资本积累比较突出。现代农业投入和技术创新需要具有较高素质的农民消化吸收,农产品市场千变万化,农业生产又具有较长的自然周期,种什么、种多少都是面向市场的农民根据对下一年的价格预测、成本预测以及劳动力分配等考虑决定的,有经营能力的农民才会成功。传统农业借助于现代化投入和规模经营被改造为现代农业,农业科技创新不断降低生产成本,克服不利条件的制约,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加上东部地区商品经济比较成熟,市场体系比较完备,农民与市场联系比较紧密,终将使农业也成为象非农产业一样的赢利产业,在市场经济中具备与非农产业相竞争的实力,农民务农、种粮收益偏低的状况将会根本改观。
国际贸易中的比较利益原则假定劳动力等生产要素不能在国家之间自由流动,根据比较利益原则进行的国际分工和贸易虽会给所有国际贸易参与者带来好处,但是必然导致世界经济效率的损失。根据李嘉图的假定,葡萄牙在生产葡萄酒和毛呢方面经济效率都比英国更好些,葡萄牙专门生产葡萄酒而英国专门生产毛呢然后双方进行贸易,各自都会从这种根据比较利益原则进行的国际分工和贸易中获得好处。但是,如果英国劳动力流入葡萄牙(即使仅仅一部分),葡萄牙既生产毛呢又生产葡萄酒,两国用同样的劳动却可以比实行专业化分工生产更多的毛呢和葡萄酒。在国与国之间劳动力等要素的自由流动现实性不强,因而无法完全避免经济效率的损失,但是在一国范围内劳动力等要素的自由流动则是市场机制的内在要求,我国近几年声势浩大的民工潮即印证了这一点。如果照搬比较利益原则在我国不同地区进行专业化分工就会带来经济效率的损失,而且这种损失只能由我们自己承担。事实上,一国范围内的地区专业化分工首先根据的是绝对利益原则,各地区优先发展在全国具有绝对利益的产业和经济活动,如果一个地区在任何项目上均没有绝对利益,再根据比较利益原则从事当地拥有比较利益的经济活动,最终在各地区之间达到同类产品的边际成本相等的稳定状态。这种地区专业化和分工既实现了各地区的比较利益,又充分利用了各地区的经济资源,没有造成经济效率的损失。当然,这种资源配置格局还要考虑到市场需求,要做到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大体平衡。就粮食生产来说,东部地区即使不具备比较利益,绝对利益是肯定具备的,因此将粮食生产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必然会带来全国经济效率的损失,与其如此,还不如把中西部地区农民迁出一部分到东部地区种粮。即使真的实现了粮食生产由东部地区向中西部地区的转移,在现有的农业技术条件和经济环境下能够为全国稳定地提供充足的粮食吗?随着将来地区经济发展差距的缩小,中西部地区非农产业迟早也会繁荣起来,到那时我们还能将粮食生产向哪里转移?
农村经济发展较成熟地区一般位于江河下游,拥有肥沃的农地和丰富的水资源,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条件优越。农地资源的多寡不能单纯根据农地面积大小作出判断,还要考虑到农地的质量,中西部许多地区人均耕地面积可能比东部地区多,但是农地质量则普遍不如东部地区。农地不仅是自然的产物,更是人类劳动的成果,自然界原生的土地需要人类长期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才能被改造为良田。在这方面东部地区比中西部地区更胜一筹,因为自然条件较好,再加上劳动力资源丰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比较容易开展和发挥作用,交通、水利等农业基础设施比较先进。非农产业的发展吸收了大量农村劳动力,以劳动时间投入为标准,真实的劳—地比率与中西部地区比较并不那么悬殊。事实上,东部非农产业发展较成熟地区农业劳动力平均占有的耕地面积已经开始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如江苏省无锡县1993年农业劳均耕地面积达7.59亩,高出全国平均数4.29亩的76.9%,而该县农村劳均耕地面积仅及全国平均数的46%。〔4〕粮食生产对中西部许多地区并不特别适宜,山地、 丘陵、高原最适宜发展非粮食作物。农业生产既是人工过程又是自然过程,在我国现有的农业技术水平上水土资源状况对农业生产往往起着决定性作用。
三、降低农民务农、种粮成本是解决我国农业问题的重要出路
直接从事农业活动的是农民,最善于农业生产经营的也是农民,农业、农村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一种经济活动的发生和发展既要有合适的需求存在,又要有足够的供给激励,我国当前的农业问题并不是中国依靠自己的农业资源能否养活自己的问题,而主要是农民是否愿意,农业问题的症结是农民务农、种粮收益偏低,设法提高农民务农、种粮收益是一切农业战略和政策成功的前提条件。农民务农、种粮收益偏低的表现是务农、种粮净收益与从事非农产业取得的净收益相比太少,增加农民务农、种粮净收益要么大幅度提高包括粮食在内的农产品价格,要么大幅度降低农民务农、种粮成本。粮价大幅度上涨的可能性不大,提价潜力有限,我们只能将其大致限定在通货膨胀率和城镇居民货币收入增长率之间。这样解决农业问题只有依靠降低农民务农、种粮成本。农民务农、种粮成本包括劳动投入成本、物质投入成本和比较复杂的农民负担。降低劳动投入成本要求提高劳动生产率,主要途径是农地规模经营,实现农业现代化,而这又要求农村劳动力大量向非农产业转移,在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层次上大部分地区并不具备这一条件,因此出路只有降低农业生产的物质投入成本和减轻农民负担。这也具有较强的现实可行性,真正下决心认真去做是可以收到很大实效的,而且从长远看即使将来全面实现农地规模经营和农业现代化也照样少不了这两项,做好这两项工作意义深远。
农业基础设施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物质投入,目前农民在这方面的支出比较大,而相应的收益却比较小。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在改革开放以前主要以冬春季节政府动员农民义务劳动的形式进行,当时农村实行人民公社制度,政府在农村的社会动员能力比较强,农民劳动的机会成本几乎为零。改革开放以后虽也有农闲季节动员农民从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做法,但实施规模和效果均大不如前。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投资比重逐年下降,1994年国民经济各行业基本建设投资总额为6436.74亿元, 其中农、林、牧、渔业仅为56.77亿元,与粮食生产关系最大的农业为18.58亿元,〔5〕,分别仅占国民经济各行业基本建设投资总额的 0.88%和0.29%。劳动投入和资本投入大幅度减少的结果是农田水利基础设施长年失修,不但抗御自然灾害能力大大下降,而且满足不了农业生产的正常需要。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农业生产由个体农户分散进行,为了维持农业生产,农民只好用分散的家庭劳动和资本投入弥补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缺陷,这种做法十分不经济,农业生产成本增加。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为农业生产提供共同的、基本的条件,具有公共产品性质,而且规模经济比较明显,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投资回收期长、经济效益偏低且风险大,理应由政府和社区集体出面组织建设。在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层次上,由工业反哺农业为时尚早,保持工农业平等交换关系,政府能组织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已属难能可贵。良好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不但直接降低农民的生产成本,而且可以吸纳大量农村劳动力从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有助于缓解农村劳动力过剩。
化肥、农药、农膜和良种都是规模中性(neutral of scale)的农业资本投入,对我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农业生产的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粮食增产无论过去、现在还是将来都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它们的质量和投入规模。在农户种粮成本中用于它们的支出已占相当比重,对农户种粮净收益影响很大。这几年无论农产品价格涨幅如何,化肥、农药、农膜和良种的价格都持之以恒地快速上涨,而且质量问题严重,坑农、骗农事件屡有发生,极大地挫伤了农民务农、种粮积极性。农用生产资料价格和成本居高不下最根本的原因是国有企业改革进展迟缓,市场机制不健全,农业问题的根源在于城市经济和非农产业不发达。
化肥行业存在的问题很多,最突出的是生产效率低下和市场流通秩序混乱。化肥市场需求旺盛且比较稳定,供需缺口很大,1994年化肥施用量为3317.9万吨,〔6〕国内生产2 272.8万吨〔7〕,缺口达31.5%,化肥价格趋于上涨。我国化肥生产的原材料如原油、煤炭等价格并不比国际市场价格高,劳动力成本更比国外同行低得离谱,政府还给予化肥行业多方优惠和照顾。在这样有利的商业环境中我国许多化肥企业不但没有因此获得丰厚利润,从而刺激企业扩张,反而需要财政给予巨额补贴才能维持生产,化肥生产长期滞后于市场需求,许多企业长期亏损,最根本的原因是化肥企业生产效率普遍低下,物耗高,劳动生产率低,技术装备落后,且多为中小型企业,形不成规模经济。化肥企业一般都是尚未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的国有企业,产权约束松驰,内部管理混乱,存在很多漏洞,与市场经济难以兼容。
化肥目前是我国农业最重要的物质投入,分散的个体小农户在市场上没有谈判能力,仅仅是价格的接受者,需求大于供给的市场状况更加强了化肥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市场垄断地位。政府为了保护农民利益,稳定农业生产,一直对化肥市场进行强大的行政干预甚至管制,但实际效果并不好,目标往往落空,化肥市场流通秩序一直比较混乱,还产生了一些新的棘手问题。化肥生产企业一直是高度政企不分的,政府将化肥行业视为特殊行业,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发展,企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为谁生产也都在很大程度上由政府直接规定。企业出厂价格的制订以保本微利为原则。销售化肥以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系统为主,农业“三站”和化肥厂家为辅,实行化肥专营,流通环节的经营差率统一规定,进口实行配额管理,利用风险基金对进口化肥的调拨价格进行调控,大中型生产企业在产品销售方面仅有极为有限的自主权,各自把90%、80%的产量以规定价格卖给政府指定的化肥专营机构,政府对化肥市场规定一个最高限价。这种带有强烈计划经济色彩的管理体制必然无法与市场经济磨合,注定不会成功。从实际情况看,化肥市场价格大大超过政府限价,在高价刺激下生产企业想方设法扩大自销比例,专营机构为了追求利润极大化,加上自身存在无法克服的低效率现象,往往对化肥市场价格上涨推波助澜,最高限价形同虚设。因为市场价格和政府收购价格之间存在巨大差距,刺激寻租活动,高价倒卖化肥的现象严重,监督费用高昂。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化肥行业属于竞争性领域,政府尽可允许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动员社会各方面的资本投入,加快化肥行业的发展,由于存在潜在高额利润,只要政府放弃管制,化肥行业很快就会成为投资热点。高效率的生产企业增多,市场有效供给增加,企业间的竞争就会激烈起来,在强大的市场竞争压力和利润极大化动机驱动下生产企业将不得不努力节能降耗,加强管理,努力采用先进技术,追求规模经济,从而彻底改变我国化肥行业的落后面貌,大幅度降低化肥生产成本和价格。国有化肥企业应尽快转轨改制,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对那些长期高物耗、高成本、低效率而又整改无望的企业完全可以予以破产、兼并,不必担心因此而减少化肥总产出。现行的保本微利定价策略实际保护的不是农民的利益,而是保证了效率最差的企业也能够生存,同时打击了高效率企业的积极性。没有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就无法实现化肥行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率利用。实践表明化肥专营并不是防止价格暴涨的好办法,而且交易费用高昂,反而限制了企业之间的竞争和市场机制的运行,应予大胆放弃,政府应该做的是制订合理的市场最高限价并予以严格执行,同时加强质量和价格监督,努力减少流通环节,增加同一流通环节的竞争,尽量避免垄断。在市场经济中,越是强调直接干预和专营流通秩序越混乱,价格上涨越快。
我国农药总供给大于总需求,价格应该不致于大幅度上涨,但是这几年却扶摇直上。这里面固然有品种结构不尽合理的因素,有些品种供大于求,有些可能供给不足,但最重要的还是市场机制不健全,竞争不够,流通秩序混乱。农药生产和流通企业应该尽快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杜绝官商经济,在市场竞争中实现优胜劣汰。现在的情况是一方面农药库存积压严重,另一方面市场价格不断上涨,甚至假冒伪劣农药充斥市场,主要是因为农药行业存在比较严重的垄断,生产和流通企业缺乏竞争压力和生存危机,改进技术和管理的动力不足。
这几年种子市场问题相当严重,频频出现危害极大的假种子坑农事件。加大打击力度,整顿种子市场固然必要,但因为种子对农业生产至关重要,即使对制售假种子者严厉惩处也很难挽回农民的损失,回复到政府专营又与市场经济格格不入,而且会产生一系列弊端,种子行业本质上也属于竞争性领域。针对种子行业的特殊性,应该设法建立起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设置较高的资格限制,必须具备一定实力才能进入,把众多中小型企业和经营单位从种子行业中排挤出去。在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下种子由为数不多的几家大型连锁企业生产和经营,不但可以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费用,而且因为这些企业实力雄厚,一旦发生坑农事件农民可以从企业获得足够的赔偿,不致出现肇事者无力赔偿损失的情况。生产经营种子的企业少,只要政府真心维护农民利益,也容易对这些企业进行价格和质量监督,防止寡头之间串谋。各地政府办的种子公司应该和经营化肥、农药等农用物资的机构一样完全和政府机构脱钩,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在市场竞争中生存,不应再享有任何特权。
农民务农、种粮成本高昂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农民负担苛重。农民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缺乏有效保护自身利益的能力。农民负担已经成为务农、种粮最显著的成本支出项,与农用物资价格上涨相比,它对农民务农、种粮积极性打击更大。农用物资虽然价格飙升,但是农民付出较高价格之后毕竟还有所回报,况且至少在表面上它表现为农民的自愿、自主的市场行为,而农民负担至少在农民的切身感受中是无偿付出,且是被迫付出。从实际情况看,农民负担与农民因此而得到的回报也极不相称,已经成为农村资金漏出的重要渠道。农民负担苛重最根本的原因是农村基层的腐败。减轻农民负担需要将反腐败斗争引向农村,农村经济体制也应作出适当变革。改革农村基层财务制度,既要规范各项财务活动,做到有章可循,又要适当限制基层的财权。基层政府部门和集体组织之所以有加重农民负担的积极性,主要就是因为它们可以不受监督地支配这些收入。除了加强来自上级政府的财务监督外,县、乡、村财务活动都不涉及国家秘密,应予公开化,建立起定期向群众公布财务帐目的制度,方便群众监督。中央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减轻农民负担规则应及时、全部地让农民知道,使他们在减轻农民负担活动中掌握主动权。
注释:
〔1〕关于农地规模经营问题较详细的论述可以参考胡书东:《家庭农场:经济发展较成熟地区农业的出路》,《经济研究》1996.5。
〔2〕其实,日、韩、台的农民组织现在也已经面临许多问题, 其运转和功能已大不如前。
〔3〕这种划分并不十分严密,其中可能有重叠和遗漏, 而且归于一类的规模经营形式相互之间也可能有很大差别。
〔4〕该数据由原无锡县农委提供。
〔5〕〔6〕〔7〕《中国统计年鉴》1995年,第144页、第337 页、第4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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