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业的宏观控制体系与运行机制_宏观调控论文

论商业的宏观控制体系与运行机制_宏观调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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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国家对商业的宏观调控,处理好宏观调控与微观搞活关系,是关系到商业活动有序、稳定运行及与其它经济部门协调运行的问题,进而关系到社会再生产的有序运行的问题。

一、商业宏观调控的含义及必要性

商业宏观调控是指国家根据一定时期整个商业状况,实施一系列手段,使其趋向预期目标,从而使商业活动有序、稳定、协调运行,进而使社会再生产得以顺利进行的过程。

国家对商业的宏观调控,具有其客观必要性,原因是:

(一)商业自身按比例、有序化发展的要求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流通领域内存在着数量十分庞大的商业企业,它们既相互联系,又彼此独立,承担着组织社会商品流通的任务。为了顺利实现商品流通,一方面要求微观上企业具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和独立的经济利益,以使它在组织商品流通过程中表现出较强的动力和较大的灵活性。另一方面则要求从宏观上对商业活动进行调控。这是因为,虽然微观上商业企业具有经营自主权和独立的经济利益,可以使企业充满活力,从而根据市场的变化,合理组织商品流通,有利于调节社会商品流通在结构上的失衡,但却又容易造成商品流通在总体上的周期不平衡。为了调节这种总体上周期不平衡,必须进行宏观调控,以便指明商品流通的发展趋势,使商业企业合理决策,做到有序化发展,提高商业经济效益。

(二)国民经济有序化发展的要求

在以社会分工和协作为条件的社会化大生产中,国民经济各部门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共同发展。生产的社会化程度越高,部门之间在经济上的联系将更加紧密。商业是实现国民经济各部门之间在经济上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各部门工作质量的好坏最终要反映在商业领域中,而商业工作质量的好坏对各部门的工作又具有重大反作用。因而,对商业的宏观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如果对商业经济活动失去必要的控制,就可能造成流通领域的混乱,从而使国民经济发展失去平衡,造成社会经济生活的大波劝。历史也证实了这一点。

二、商业宏观调控目标

国家对商业的宏观调控,是整个国民经济宏观调控体系的组成部分。为此,商业宏观调控目标,不仅有从自身要求而确立的目标,而且有以制约和影响商业活动的外部经营而确立的目标,其目标体系主要包括:

(一)供求在总量上和结构上的动态平衡目标

无论是从为生产者还是为经营者提供良好的外部经营环境来说,求得市场供求在总量上和结构,总量平衡上的动态平衡,都是至关重要的。这是因为是促进和实现结构平衡的必要条件之一。在社会需求总量过度膨胀或过度萎缩的条件下,社会供给结构往往因需求偏差及其传递的非正常市场信号而发生扭曲,从而出现在总量失控状态下的“隐性”结构失衡。例如在社会需求总量过度膨胀,即严重供不应求的情况下,商品数量矛盾突出,而商品品种、花色、规格等矛盾被掩盖。当社会需求总量过度萎缩,即严重的供过于求的情况下,商品的花色、品种、规格的矛盾也不清晰了。与此同时,需求方面的内部结构问题,也常因其总量的过度膨胀或萎缩而被掩盖起来。如在需求总量过度膨胀时,需求的结构即购买力的投向,会发生紊乱。因此,防止和矫正总量失衡,特别注意解决具有先决性推动作用的需求总量过度膨胀的问题,是宏观调控中的一个最为重要的目标。

这一目标的实现,可对整个商品的流通过程包括商业活动,发挥重要作用。这是因为,如果供给总量大于需求总量,则表现为流通领域商品积压,商业销售困难,给生产流通带来极大不利。如果需求总量大于供给总量,就会出现商品供应不足,引起物价上涨,甚至导致通货膨胀。这种状况造成的危害是,不但使消费者利益受损,同时还可能以高额的代价来换取经济稳定。而当供求在总量上结构上平衡时,生产者生产的产品价值才会得到实现,消费者的需求才能得到满足,商业购销活动才得以顺利进行,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

(二)市场的秩序化、规范化运行目标

商业的合理运行及其发展,同市场的有序运行和规范化管理,是互为条件的。而这种秩序和规范化管理,又必须依赖于国家对市场的有效管理。因此,国家宏观调控的目标之一,就是要按照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要求,通过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的运用,建立并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引导和规范市场主体(包括商业企业在内)的经济行为,为大市场的流通和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创造必要条件。

这一目标的实现,具体到商业来讲,就是要以行政的和法律的手段来规范商业行为。固然,运用经济手段调节商业活动,可以起到刺激和在一定程度上约束商业行为的作用,但还要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予以调控。从行政手段来讲,首先要明确划分中央、地方、企业之间的管理权限,做到该中央与地方管理的,一定要管理好。该企业管理的,放手让企业自行决策。其次要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合理约束企业行为,即通过市场管理、商标管理、广告管理、合同管理等具体手段,对商业行为进行规范;从法律手段来讲,要建立健全法规,以法律手段来维护商业领域中的正常秩序。

(三)市场的效率、效益目标

国家的宏观调控,也要把是否有利于提高社会经济效率和宏观经济效益,作为其基本目标和衡量尺度。市场会在各种经济利益的驱动下,通过横向性的竞争,调节各种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流动;通过调节微观经济行为,实现经济结构的优化和技术进步,刺激经济效率与效益的提高。但是,市场调节并不是万能的和唯一的,它有自己的缺陷。例如,在国民经济的长期稳定方面,在社会公益事业方面,实现个人分配的社会公平方面,自然垄断行为的经济运行方面,有限资源的配置方面等,市场调节的作用往往失灵,或是市场作用的后果与社会的某些经济目标相抵触。如微观经济效益与宏观经济效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国家的)利益,近期效益与远期效益的矛盾。因而,对市场调节的消极影响,需要国家运用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手段,予以排除。

这一目标的实现,具体到商业来讲,要求商业的微观效益、局部效益,应服从于宏观(全局)效益,近期效益应服从于长远效益,使社会效率和效益得以不断提高。

三、商业宏观调控体系

商业宏观调控体系,是指国家对商业活动实施宏观调控的由组织机构、运行机制、调控手段等构成的有机整体。

建立健全商业宏观调控体系,就是要建立以国家宏观调控目标为依据,以科学决策为中枢,以间接调控为主体,同时发挥直接调控手段的作用,实行“国家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运行机制。

(一)建立既有分工又有协调统一的宏观调控组织机构

宏观调控组织机构是宏观调控的组织者和执行者。现阶段,我国商业宏观调控的组织机构包括两部分:一是行政部门,包括国家行政部门以及商业资产管理部门;二是职能部门,包括财政、银行、税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

由于以旧有的行政权利分割为核心的调控体系尚未彻底改革,加之各方面改革措施不配套,商业宏观调控事实上分散在财政、税务、银行、工商等不同部门及不同地区,这些部门和地区,又有不尽一致的利益观念、效益观念、价值观念。各自从自身利益出发确定商业宏观调控目标,这就必然造成调控目标的不一致性。由于调控目标不尽一致,又缺乏能统揽全局的决策机构,从而造成各调控主体之间的相互扯皮和封锁,造成各调控主体制定的调控措施互不协调,甚至互相矛盾。其后果,一方面使微观经济组织无所适从,另一方面使可行的调控决策长期议而不决,导致调控效率和效益的低下,最终造成宏观调控的削弱。

为实现商业宏观调控主体目标与调控措施的协调统一,必须打破部门封锁、地区分割。这要求在以下几方面做出努力:(1)在中央和省级建立以计划部门为主,吸收财政、银行、税务、工商和有关部门参加的宏观协调委员会,既负责整个宏观调控系统的决策,又从事商业宏观调控的决策,制订关系商业全局的重要调控目标、调控政策,制定中长期计划和战略计划,调控商品流通总量和重大比例关系,协调商业内部和其它经济部门的关系。对计划、行政、经济、法律等调控起综合协调作用。(2)在各调控部门之间进行机构调整,并重新分工,在明确分工的基础上进行职能分解,使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3)正确处理各经济手段之间的关系,使其有主有次,相互配合,扬长避短。

(二)实行“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运行机制

所谓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运行机制,是指国家根据宏观调控目标的要求,将自己直接掌握的经济参数输入市场,调节市场上的供求、价格、利率、工资等,使它们在市场上发生内部机理的变换,最终输出符合调控目标要求的信号,对企业(包括商业企业)经营活动进行引导,从而达到预期的目的。

首先,企业(包括商业企业)要有与参数控制相适应的微观基础。即企业必须真正成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具有内在的活力。因为参数控制是在微观搞活的基础上实行的一种控制方式,其全部内容是正确处理好微观经济活动的灵活性、自主性与宏观经济运行的整体性之间的关系。

其次,要有与参数控制相适应的市场环境。参数控制链表现为:国家(参数)—市场—企业。即参数调控市场,市场调节企业。市场是介于参数与企业之间的中间环节。这就要求必须建立起高效能的市场,即市场体系要完善,市场机制要灵敏。

再次,与参数控制相适应的宏观调控机构要进行改革,职能要改变。各种宏观调控机构,要相互配套。同时,宏观机构还要具备用经济参数调节所需的高素质人员、设备、技术手段及实践经验等。

经济参数根据决定的对象,可分为三类:第一类参数如税率高低、预算和国债规模等,通常由政府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决定,可称为政府参数;第二类参数如商品市场的商品价格,应由市场供求决定,政府一般不对其进行直接干预,可称为市场参数;第三类参数如货币供应量、工资率、利息率、汇率等,在市场供求作用的基础上由政府进行调控,可称为政府与市场共同决定的参数。因此,政府对商业的宏观调控,应着力于对第一、三类经济参数的应用。

(三)合理配置并综合运用各种调控手段

宏观调控手段是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的工具,它包括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它们各有其用途和特点,也各有其局限性。在现阶段,应贯彻以经济手段(经济参数)、法律手段为主,以行政手段为辅的原则。

国家在实施宏观调控中,对各种调控手段必须综合运用。综合有三个层次:一是经济手段本身的综合配套;二是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的综合配套;三是法律和政策手段的综合配套。

1.经济手段的综合。其一是由经济手段本身内在的联系性决定的。国家运用经济手段,以达到社会供求动态均衡,在这个总目标下,各种经济手段尽管其特点和功能不同,但它们是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的。各种经济手段应统筹兼顾,综合配套;其二是由于单个经济手段之间调控功能的互补性,使经济手段的综合运用成为可能。综合运用经济手段,应遵循以下原则:(1)对现有的经济问题的症结认识准确;(2)针对现存的问题,明确以哪一种经济手段调控为主,其它如何从不同角度配合;(3)调控方案的正确选择;(4)实施方案的方法,步骤可靠;(5)实施方案过程中必然引起的连锁反应的预测和补充性措施。

2.经济、法律、行政手段的综合。就调控的目标而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有着共同的调控目标,它们是从不同的角度,以不同的方式调控市场的,二者的关系应当是有机结合的。运用这种方法或运用哪种方法的界限问题,决定于一定历史阶段的具体情况。在商品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和特殊的历史条件下,这三种方法的运用并非等量齐观,而可能有所侧重。一般来说,在商品经济不十分发达,市场体系尚不健全,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和市场的组织功能还受诸多限制,特别是在市场供求严重失衡,价格扭曲现象比较突出的条件下,国家运用行政手段直接控制市场和企业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就大些。随着商品经济和市场发育程度的逐步提高,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市场制度和立法的健全,国家运用经济手段对市场的间接调控的必要性增强。这便是在商品经济由低到高、由不发达到发达的发展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以行政手段为主的国家直接调控,向以经济手段为主的间接调控转化的原因所在。伴随经济手段的扩大,并不意味着完全放弃行政手段。正确运用行政手段,是社会主义宏观调控中不可忽缺的要素。当然,应当把这种手段限制在必要的限度内。同时,还必须完善行政手段,特别是国家对市场的直接行政干预,也要以尊重和依据市场运行规律为基点。

3.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的综合。以上所述三种手段,从它们运用形式来说,又可分为法律手段和政策手段。这是因为,行政手段、经济手段的运用,往往是通过国家制定的各种政策来实施的。因而法律手段和政策存在区别,但同时二者又有着互补作用,因此,必须综合运用。在有了完备的法律保障下,国家调控市场的政策因素尤为重要。由于经济发展和市场关系始终处于动态之中,国家各种政策是否正确,调控的力度和方向是否合适,对调控目标的效应如何,无疑对即期和后续的调控目标的实现和经济发展,会产生重要影响。因此,除法律手段的有效运用之外,高度重视国家调控市场的政策规定,政策调控以及相关政策的协调配合,就成了宏观调控中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我国前些年市场供求和市场秩序混乱的问题,一定程度上与相关政策配合失调和失误,有直接关系。例如,一些商品的双轨制政策,由此而造成企业间收益水平偏差和分配关系扭曲,流通中“官倒”盛行,商业负税明显不公,使各类商业企业之间不能开展公平的市场竞争,实行财政包干政策,产生了地区封锁、贸易保护等弊端。可见,使政策手段科学合理并综合运用,形成“合力”,是实现宏观调控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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