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作为人类精神文明的传承与发展,它区别于物质文化遗产,并依附于个体的人、群体或特定区域或特定空间而存在的,是一种“活态”文化。随着当前日新月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出现断代的危险,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当务之急是对传承人的保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后继乏人的形势下,党和政府对传承人保护日益重视,同时,传承人的保护也需要民间社会的积极参与,通过政府和民间的共同努力,促进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传承人的保护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这是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性所决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别于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基本特性,就是它是依附于个体的人、群体或特定区域或空间而存在的,是一种“活态”文化。无论是口述文学及语言、传统表演艺术、传统手工艺技能、传统礼仪节庆等,无不与个体或群体的人的活动紧密相关。因此,与物质文化遗产相比,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护的手段、方式上既有相同之处,又有很大的差异性。相同之处在于,对一切文化遗产而言,“保护”的首要意义就是“保存”,即采取各种措施有效地将其既有的物质形态保存下来,使之永续存在。这些措施包括考古发掘、整理归档、收藏修复、展示利用等。区别之处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活态”文化,除了需要收集整理保存那些物质性的载体、或通过记录等手段将其物质形态化外,更重要的是要对掌握、表现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或形态的人加以有效保护,使之通过个人、群体、民族之间的传承在现今以至未来社会中得以不断延续和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就不仅仅是一种物质形态“保存”,而更体现为对那些作为传承载体的传承人活态的保存。
一、“口授身传”的传统文化后继乏人
与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不同,绝大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靠口传心授的方式代代相传。掌握着传统技艺的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纽带,因此我国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时高度重视对传承人的认定和保护,但是目前情况并不乐观。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专家委员会委员刘锡诚说,随着中国进入老龄化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也进入了衰亡的高峰期。“在我个人的经历中,许多在上世纪80年代调查中发现的民间文学杰出传承人,如今都已成了故人”。刘锡诚说,“虽然老故事家的作品有些记录下来了,但还有很多随着他们的逝世而消失了”。一些专家因此惊呼“我们每天都有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消失”。与这种自然的消亡不同,目前房地产和旅游开发是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被破坏的重要原因。
二、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工作日益重视。
近些年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日益被重视,支持、保障传承活动的开展也成为政府、社会乃至教育部门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文化部门、社会团体积极开展有关保护传承人活动,建立传承人档案,认定与命名传承人等。文化部开展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命名工作,分别于2007年6月和2008年2月,公布了两批共777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并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了颁证仪式,此项工作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好评。
三、民众才是文化保护的主体
“在目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政府比民间积极,民众的主体性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学者刘魁立认为,如何增强民众的自觉性是个大问题。而要唤醒民众的文化自觉,加强宣传教育尤其是在青少年中加强传统文化教育是根本。“只有了解,才能热爱”。但是目前青少年在日常生活中接触这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机会太少了。在成都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节的开幕式中,那美得难以形容的彝族歌舞令人如痴如醉,但记者随机问到的十几位中学生都表示,这是他们第一次看到这样的表演。刘锡诚说,正是因为我们的青少年对传统文化知之甚少,才会对自己的文化遗产逐渐淡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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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几点建议
实践经验表明,要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现优秀文化的传承发展,就必须发挥党和政府的带头作用,最大限度地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从政府和民间两方面做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
政府方面:
1.传承人应该享有政府提供的定期生活补助
我们看到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他们在艺能、技能上有超人的聪明才智,但往往疏于对于日常生活的打理,或者缺乏这方面的谋生手段,所以在现实生活中,他们往往是物质生活的匮乏者。由于他们有为民族国家传承文化的重要责任,政府应该解决他们的基本生活问题,保证传承人有较充裕的时间与精力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工作上。
2.医疗保障
对于传承人的保护,除了社会地位和声望评价上,我们还要充分重视对传承人生命健康问题。对于传承人应该健全医疗保障制度,给他们购买医疗保险,让他们没有后顾之忧。主管部门还应该督促安排他们定期的身体检查,保证传承人良好的身体传承条件,控制、降低因为生命健康问题给文化传承带来的风险。有时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对传承人生命的抢救保护是同步的,丝毫不能马虎,人亡艺绝的惨痛教训并不鲜见。因此对传承境况危急的特别传承对象,我们更应该重点关注。
民间方面:
1.有传承自觉,公开宣传本遗产
传承人应该有文化传承的自觉,对本人承担的文化遗产项目(除特殊工艺涉及行业秘密外)有公开宣传的义务,让社会大众都能享受传统文化的成果。日本在这方面有严格要求,日本《文化财保护法》规定,政府应督促被列入重要无形文化财的传承人在无形文化财名单公布后三个月内公开自己的技艺,以便社会保存、传承与活用。韩国将是否愿意将技艺或艺能传授给他人,作为是否授予其“重要文化财持有者”荣誉称号的基本条件,按照韩国《文化财保护法》规定,即或具有很高的技能与艺能,如果拒绝技艺外传也不可能获得“重要文化财持有者”这一荣誉。
2.注意培养传承人
传承人应该充分重视培养本文化遗产项目的接班人,这对一些处于高危状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尤其重要。培养新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首要工作,艺因人传,接班人的选择既要慎重,也要信任。如果传艺非人,或者不愿意传授技艺,都会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流失与中断。韩国政府为了传习传统文化,特设奖学金资助年轻人学习无形文化遗产。《文化财保护法实施规则》规定要选取有一定文化基础与素质的年轻人作为学艺奖励的对象,学习时间一般为五年。
3.注重传统的同时又积极的演化,但防止迎合市场的滥改。
对于穿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来说,主要是沿袭传统,保守家法,将过去留下来的文化财富传承下去,这是传承人的根本的义务。同时我个人觉得传承人也应该根据时代的变化(包括工作条件与民众心理需求)在尊重传统文化根本价值与意义的基础上,沿着传统文化的路径进行积极的演化,以体现非文化遗产的精神活力及其在现代社会延展的生命力量。当然,我们在目前的工作条件下,首要工作是坚决反对与制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滥用与盲目改造。对于传承人来说,坚守传统是第一位的,同时也可作符合逻辑的渐进式演化的尝试。
总之,有了党和政府的积极努力和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我们非物质文化遗产才能得到有效地传承和协调健康地发展。
论文作者:姚珊珊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9月3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6/13
标签:文化遗产论文; 物质论文; 文化论文; 的人论文; 政府论文; 艺能论文; 技艺论文; 《知识-力量》2019年9月30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