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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评价活动在认识活动中的地位
认识活动主要包括认知活动和评价活动。评价活动在认识活动中的地位问题,主要是评价活动与认知活动相比较在认识活动中的地位问题,即到底是认知活动还是评价活动更不可缺少的问题。何者更不可缺少,何者就必须首先存在。于是两者相比较的地位问题,就转化为何者在逻辑上更为先在的问题。
有一种较为流行的观点认为,虽然认知活动和评价活动不能分开,但从逻辑上说,是认知活动比评价活动先在。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不知道客体属性和主体需要,评价活动就无从谈起;而且认识的主要内容是揭示客体的本质。
这种观点值得商榷。相反,从认识发生学的角度来看,是先有评价活动,尔后才有认知活动。皮亚杰曾经谈到,儿童最初“主要在求得实际效果,而不在阐明实际情况”(注:皮亚杰:《儿童心理学》,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页。)。人类祖先的意识状态与此相同。 列维-布留尔谈到,对于现代人所关注的客体属性,原始人是不感兴趣的。“他们所追求的往往是某种实际效果,而这种实际效果正是和集团的利益密切相关的”(注:列维-布留尔:《原始思维》,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03页。)。正是在对集团利益的关注中, 原始人才反映与之相关的客体属性,由此认知活动就开始了。既然在人类认识活动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评价活动先于认知活动,根据人类认识活动的历史发展过程以简约的形式浓缩在现实的认识活动发生过程中的思想,那么我们有理由认为,在现实的认识活动发生过程中,评价活动先于认知活动。
现实的认识活动确实很难规定到底是认知活动在先,还是评价活动在先。这是因为,没有对于客体属性的认知,就无从谈起对于客体属性是否满足主体需要的评价;然而人们对于事物的认知,就是为了改造世界,以满足自己丰富多彩的需要,因而又总是与探求事物对于人的意义相联系。其实,在现实生活中,实践和认识也很难规定何者为先,因为实践是认识的基础,而实践又是在认识的指导下进行的。然而,既然我们在逻辑上把实践作为认识的前提,认为认识首先必须在实践的基础上才能发生;那么我们就会在逻辑上把评价活动作为认知活动的前提,认为先有评价活动才会产生认知活动。这是因为,实践就是改造世界以满足人类需要的物质活动,这就决定了人们首先关心的是对自己需要的满足情况,由此才产生对客体认知的兴趣。是评价活动为认知活动提供了得以发动的动力,指明了得以进行的方向。为此,舍勒尔十分明确地指出,“实际上,通常对价值的认识比所有一切纯理论上的理解都更为在先,更为根本。这种情况归根到底是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即表现出兴趣的行为或爱的行为是所有其他一切行为(表象、判断、知觉、回忆)的承担者。”(注:施太格缪勒:《当代哲学主流》,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45页。)
二、评价活动与价值之间的关系
不少西方哲学家否定价值的客观存在和评价活动的客观内容。罗素说,“根本不可能找到任何可以证明这个或那个具有内在价值的论据”(注:罗素:《宗教与科学》,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27页。)。 艾耶尔分析了评价活动中的价值判断,认为价值判断“纯粹”是情感的表达,因此就“不能归入真与假的范畴之下”(注:艾耶尔:《语言、真理与逻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1年版,第122页。)。 主体由情感进行评价,由评价产生价值。这是相当一部分西方哲学家对价值和评价之间关系的看法。
在批判西方价值论研究的基础上,我国价值论研究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立足于对实践、认识、历史、主体和客体、人与世界的关系等的唯物主义理解,以此为前提理解和规定价值”(注:李德顺:《价值论在中国》,见《中国价值哲学新论》,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14页。)。这就为评价论的研究提供了唯物主义基础。李连科在专著《世界的意义》中指出价值作为世界的意义是客观的,并专辟一章研究价值认识。李德顺在他的被誉为我国价值论研究奠基作的《价值论》中,首先就肯定“价值关系是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这些物质存在之间的客观关系”,而评价“正是一种关于价值的反映”(注:李德顺:《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43、251页。)。
对于价值与评价的关系,我国学术界的基本看法是:第一,价值独立于评价活动而存在,价值的实现是客体属性满足主体需要的现实效应;第二,价值第一性,评价活动反映价值;第三,通过评价活动,揭示客体属性与主体需要之间的价值关系,使价值以观念形式呈现在人们的面前。但是对于这个问题的解决并不是这样简单。索洛杜伊提出了“评价是价值的实现和价值的实在化方式”(注:索洛杜伊:《价值与评价》,载《哲学译丛》1987年第1期。)的命题。日本学者如岩崎允胤认为, 价值是有客观根据的,但价值又是评价活动的产物。怎样理解他们的观点?
我们必须坚持已经坚持的正确立场,从唯物主义角度来理解价值和评价的关系,即价值第一性、评价是对价值的反映、价值在评价中呈现;但又必须研究价值和评价中的特殊情况。
价值与作为认知对象的一般物质实体不一样。一般的物质实体可以独立于主体之外,在人没有参与的情况下发生相互作用。价值发生作用就是客体与主体发生作用,价值之间发生作用离不开主体与主体之间发生作用。尽管价值离不开主体,但有的价值关系可以不为主体意识到。如空气时时刻刻都与人发生着价值关系,但是人们往往没有自觉地意识到这种价值关系,只有通过评价才能意识到空气与人之间的价值关系。因此,对于这种价值关系,价值第一性、评价是对价值的反映、价值在评价中呈现,是完全适用的。有的价值关系,如客体属性与主体精神需要的关系,必然要为主体意识到。没有为主体意识到的精神价值就不成其为精神价值,而意识到价值本身就意味着评价。在这种情况下,价值的实现与评价是同一个过程。价值第一性、评价是价值的反映、价值在评价中呈现的基本观点,是否适用于精神价值与评价的关系?
精神价值就是客体属性对于主体精神需要的满足,因此有必要对精神或意识进行分析。意识的本质是两重的。其一,意识具有本体论意义。意识是人脑的机能,是高度发达的物质结构所具有的特有属性。意识既然是物质的属性,因而就具有客观性。我们可以从意识的客观性来理解精神需要的客观性,进而推出精神价值的客观性。其二,意识具有认识论意义。意识就是具有客观内容的主观映象或客观内容在主观中的呈现。我们可以从意识的主观呈现,来理解精神需要必然呈现在意识之中,同理,不能理解没有被意识到的所谓精神需要被满足的现实效应。从本体论意义上来理解,精神价值是客观的;从认识论意义上来理解,精神价值即客体属性对于主体精神需要满足的现实效应必然呈现在意识之中。而价值关系呈现在意识中就是为主体所把握,就是评价。
上述分析得出的结论是:第一,精神价值是客观的;第二,精神价值的实现与评价是同一个过程,是评价对价值反映的特例,而不是例外;第三,精神价值的实现与评价是同一个过程,是价值在评价中呈现的特例,而不是例外。
索洛杜伊的命题和岩崎允胤的观点之所以是错误的,就在于作为哲学命题或哲学的一般观点,应该能解释全部价值和评价的关系问题,而不是其中的一部分。而我们所坚持的观点,即价值第一性、评价是对价值的反映、价值在评价中呈现,则能解释全部价值和评价的关系,虽然在精神价值和评价的关系问题中以特例的形式表现出来。
三、评价成果的真理性和合理性
哲学界对评价成果真理性问题的观点主要有三种:一种观点认为,“对价值认识进行评判和检验,其标准不在于‘真’或‘假’,而在于是否有合理性。”(注:王霁:《认识系统运行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94页。)另有一种观点认为, “价值判断有没有真理是一个问题,真理范畴在评价中处于什么地位是另一个问题”,“评价活动追求的是正当和合理。”(注:马俊峰:《评价活动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41~342页。)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把评价成果的真假问题与合理与否的问题混为一谈,并用后者来代替前者,就使评价活动失去了认识论意义。”(注:陈新汉:《评价论导论》,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4年版,第258页。)笔者持此观点。 前两种观点之值得商榷处在于,只看到认知活动与评价活动的区别,而没有具体地理解评价活动的认识论本质。
对于认识,我们从三个层次来理解:其一,认识的本质是反映。列宁说,“意识总是反映存在的,这是唯物主义的一般原理。”(注:《列宁选集》第2卷,第330页。)反映是揭示意识对存在的最普遍的本质关系的范畴。对认识的理解,只能以意识对存在的反映为实质。
其二,认识的反映本质决定了认识内容的客观性。作为被意识反映的存在即认识对象包括客体、主体和客体的关系以及主体自身。无论是客体、主体和客体的关系,还是主体自身,作为相对于认识的主体意识而言的认识对象,都是客观存在的。客观存在与客观实在不一样,前者属于认识论范畴,是相对于反映而言的不以认识的主体意识为转移的存在;后者属于本体论范畴,是相对于意识而言的作为世界本原的物质。认识的反映本质决定了认识内容来自认识对象,认识对象的客观存在性决定了认识内容来源的客观性。这是马克思主义反映论的基本原则,即认识内容的客观性原则。
其三,认识内容的客观性原则内在地包含着关于认识成果真理性的规定。要使认识正确,只能从认识对象本身来说明认识对象,也就是“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去反映事物”。这样的认识成果就是真理。
既然评价活动属于认识活动,那么我们就应该从三个层次来理解评价活动:其一,承认评价活动的反映本质。主体从自身需要出发,以利益为标准对客体进行评价,实际上就是把与自身的一定需要相联系的主客体之间价值关系反映到主体意识中来。主体对客体的评价,就是主体对主客体之间价值关系的反映。其二,承认评价内容的客观性。作为评价活动反映对象的主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是不以主体意识为转移的客观存在。确实,这种价值关系是经过主体选择评价标准确定的。是否由此说明评价内容掺杂有主观性呢?利益是被意识到的主体需要。主体选择利益为评价标准就是选择主体需要。生存和发展作为根本需要与主体所处的具体情况相联系,会转化为许多具体需要。这些具体需要与根本需要之间形成一定的价值关系。选择主体需要就是根据主体所处的具体情况,在这些众多的价值关系中,凸现何种价值关系,以它作为评价活动的标准。其实,这种选择活动本身仍然是评价活动。由于主体根本需要与具体需要之间的价值关系是客观的,也就决定了这种选择活动的内容具有客观性。简言之,选择及经过选择的评价对象具有客观性,由此决定了评价内容的客观性。其三,承认评价成果的真理性规定。评价活动是否正确,有一个对价值是否正确反映的问题。作为真理的评价成果就是反映的内容与经过正确选择作为评价对象的价值关系的符合。
由于主体总是从自己的需要出发,以利益为标准进行评价活动的,因此对于同一客体,不同的主体可以有几种不同的评价结论,并且这几种不同的评价结论可以都是真的。这是因为,不同主体需要可以与同一客体属性构成不同的价值关系,只要评价结论所反映的内容与经过主体正确选择评价标准所凸现为对象的价值关系相符合,这些评价结论就都是真的。这就是评价活动的多元性。相对于不同的主体来说,对于同一客体的评价活动确实存在着“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情况。这种情况在日常生活中是经常遇到的。但是对于一些重大问题的评价,我们就不能满足于不同主体进行评价活动所产生的多元性。我们应该努力从社会历史主体出发来进行评价,凡是符合社会历史发展需要的客体,应该赋予肯定的意义,否则就赋予否定的意义。
综上所述,评价活动属于认识活动,评价论属于认识论。因此研究真理问题就成为评价论研究的题中应有之义。对于评价活动可以从价值论的角度或伦理学的角度进行研究,但认识论研究是最高的哲学层次的研究,价值论的研究和伦理学的研究都不能违背认识论研究所揭示的原则。由此得出两点结论:其一,“评价成果有真假之分,但评价活动追求的是正当和合理”的观点是不对的,更遑论“对价值认识进行评判和检验,其标准不在于‘真’或‘假’而在于是否有合理性”。真理是评价活动追求的最基本的也是最高目标。其二,评价活动中的真理与正当、合理之间并不矛盾。首先,在真理的基础上才谈得上正当、合理。其次,正当、合理是求真的深化,但仍然是求真。在认知活动中,在揭示事物的本质和规律时要把握事物的“度”。在把握“度”的基础上要进一步把握“适度”。把握“适度”是对把握“度”的进一步要求,但“适度”仍然是“度”。把握“度”是求真,把握“适度”仍然是求真。同理,在评价活动中要求得正确的评价成果,在求得正确评价成果的基础上,要根据主体的状况以及主体所处的环境,以求得评价成果的合理、正当,评价成果的合理、正当仍然是正确的评价成果,是正确的评价成果的深化,因而仍然是真。
四、评价活动的思维形式
评价活动作为对主客体之间价值关系的反映活动必然要涉及到反映的思维形式问题。以认知活动为研究对象的传统认识论比较成熟,其重要标志就是有一套完整的范畴体系。评价论要达到成熟,必须建立一套不同于传统认识论的范畴体系。与认知活动具有概念、判断和推理等思维形式相对应,评价活动的思维形式是规范、价值判断和评价推理。但国内外对评价活动的思维形式研究不多。
1.规范。人们常把大、小、长、短等思维形式与好、坏、善、恶等思维形式笼统地称为概念。这是不正确的。前者是主体在认知活动中用来整合客体信息的。这类思维形式的内容来自客体,不带有主体因素。这类思维形式被称为概念。概念是认知活动中的“逻辑细胞”。后者是主体在评价活动中用来整合价值信息的。这类思维形式的内容既来自客体,又来自主体。我们称这类思维形式为规范。规范是评价活动中的“逻辑细胞”。
人们还常常把规范与规则混同,认为规范“是旨在实现价值的规则体系”(注:转引自布罗日克:《价值与评价》,知识出版社1989年版,第102页。)。规范的涵义首先不是规则。在《辞海》里, 关于规范条目的解释是“标准、 法式”。 这种原本涵义上的规范与英文中的“paradigm”相对应。由于规范原本涵义的“标准和法式”必然具有指导人们行为的内涵,规范也就有了人们的行为必须予以遵循的派生涵义。这种派生涵义的规范与英文中的“norm”相对应。
原捷克斯洛伐克哲学家布罗日克认为,规范是“这样做是好的或这样做是坏的价值观念”。他把规范理解为价值观念,就能成为整合价值信息的思维形式。“通过这种思维形式,价值在意识中便显示出来”(注:布罗日克:《价值与评价》,第104、89页。)。 这个观点是合理的。应该指出的是,价值观念并不都是规范,只有社会基本价值观念,才具有整合价值信息的功能,才能成为在评价活动中反映价值的思维形式。
在评价活动中,主体从特殊的价值观念中,通过感性到理性的过程,概括出一般的内容,形成基本价值观念;不同的主体通过社会交往,在共同价值观念的基础上,形成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念。这些社会基本价值观念在历史过程中,会通过某些词的固定作用,以凝结的形式表现出来。例如,我国古代社会的一些基本价值观念就通过“仁”、“义”、“礼”、“智”、“信”等词的固定作用表现出来。这些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念由此便取得了相对稳定的形式,规范就产生了。
在评价活动中,规范的整合作用就是对呈现在感性经验中的特殊的价值事实进行摹状和规律。摹状和规律是金岳霖在研究概念从特殊的感性经验上升为普遍的科学知识过程中所使用的两个术语。规范与概念一样,都是整合呈现在意识中关于认识内容信息的思维形式。因此规范也具有摹状和规律作用。
规范的摹状作用,就是用一般来表现特殊,用规范来把握呈现在感性经验里的特殊的价值事实,揭示其共同性的内涵。人们在多次评价活动中反映了许多“使人满意的”特殊的价值事实,对它们进行摹状,从中揭示出共同的一般内涵,用“好”或“good”等词固定下来、凝结起来,从而形成“好”的规范。规范的摹状过程具有思维的抽象作用。通过摹状,原来的使主体感到满意的许多价值事实,就以一般的“好”的价值观念形式存在于意识之中。规范的规律作用就是用规范的内涵来分类和接纳呈现在感性经验里的特殊的价值事实。例如,我们用“好”的“使主体感到满意”的内涵,作为标准来辨别和分类呈现在意识中的许多价值事实,把符合这一标准的价值事实纳入“好”的规范之内。规范的规律过程也具有思维的抽象作用,通过规律使规范的抽象内涵接纳呈现在感性经验里的许多特殊的价值事实。规范的摹状和规律作用是不可分离的。
2.价值判断。在评价活动中,主体用规范来整合呈现在感性经验里的价值事实,形成价值判断。价值判断是关系判断,从而与性质判断区分开来。价值判断是关于价值关系的判断,从而与非价值关系的判断区分开来。价值判断是断定,断定就是表达了一定的内容。
规范在整合价值信息中展开自身,这种展开具体表现为规范用自身的原本涵义作标准来辨别、接纳价值事实,从而形成用“是”联结起来的实然形式的价值判断。由于规范作为标准必然内蕴有规则的涵义,这种用“是”联结起来的实然判断就必然内蕴有主体应当如何行为的涵义,它因此就可以转化为用“应当”联结起来的价值判断。例如,“见义勇为的行为是好的”内蕴含有“应当提倡和发扬这种行为”的涵义,因此就可以转化为“应当提倡见义勇为的行为”。中外哲学家正是从实然判断和应然判断之统一的角度来理解价值判断的。
有许多哲学家认为,评价活动具有主体性特征,因此价值判断都是特殊的,而不具有普遍性。其实世界上存在着的事物都是特殊与普遍的统一,价值是特殊与普遍的统一,价值判断作为对价值的反映也必然是特殊与普遍的统一。例如:“一氧化碳对人体有毒”。这里的“一氧化碳”就不是泛指一般气体而言,是特指;这里的“人体”就不是泛指一切生物而言,也是特指。因此这个判断是特殊的。任何价值判断都是特殊的。但这里的“一氧化碳”又不是特指某地某时的一氧化碳,而是泛指所有的一氧化碳;这里的“人体”又不是特指你或我的身体,而是泛指所有的人体。因此这个判断又具有普遍性。当然价值判断的普遍性有程度上的区别。但任何价值判断都具有普遍性则是必定的。
任何价值判断都是特殊与普遍的统一。这种统一价值判断具有等级层次性。这就决定了一定的价值判断之间具有确定的逻辑联系,从而决定了可以从一些价值判断逻辑地推导出另一些价值判断。这是评价推理得以进行的根据。
3.评价推理。黑格尔在研究概念、判断和推理之间关系时指出,“概念同时被区分为主词与谓词两个方面,则它就被建立为二者的统一,并使二者的联系得到中介,——这就是推论。”还说:“由判断进展到推理的步骤,并不单纯通过我们的主观活动而出现,而是那判断自身要确立其自身为推理。”(注:黑格尔:《小逻辑》,第355、356页。)黑格尔的这两段话是对认知活动讲的。认知活动中概念、判断和推理之间的关系同样适用于评价活动中的规范、价值判断和评价推理之间的关系。从辩证逻辑的角度看来,如果说价值判断是规范的展开,那么评价推理就是与事实判断相联系的价值判断的展开,并且归根结底是规范的分化和展开的结果。这是思维形式自身运动的必然趋势。
黑尔认为,在已知一个或一组判断推出一个价值判断的过程中,“为使这种推理有效,前提中必须有一个价值命题”(注:B.M.黑尔:《道德语言》,牛津,1952年,第28页。),这样才可保证由前提有效地推出一个价值判断的结论。这就与认知活动的推理的前提和结论都是事实判断不同。但是,评价推理中的演绎、归纳、类比具有与认知推理中的演绎、归纳、类比中基本相同的机制,尽管在运用规则中各有一些不同的特点。
在认知活动中无所谓优先推理,讲到“优先”即哪个更重要、更好,就必然与主体的需要和利益联系在一起,优先推理为评价活动所特有。现代逻辑学中有一分支叫“优先逻辑”,专门研究优先推理的问题。在现代优先推理的研究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研究方法,即公理构造研究方法和语义构造方法。
我国两千年前的墨子及其后学通过对评价活动中选择机制的集中分析,对优先推理的机制作了相当深入的研究,这些成果是我国古代哲学中的瑰宝。但我国在这方面的现代研究尚是空白。评价论研究的深入必然会推动国内在优先逻辑方面的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