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正确的财政本质观--论“公共财政”不能否定“国家财政”_公共财政论文

坚持正确的财政本质观--论“公共财政”不能否定“国家财政”_公共财政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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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财政学界围绕“公共财政”问题展开了一场激烈的争论。争论的焦点是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国家财政”与“公共财政”两者之间的关系。这场争论对于繁荣我国财政科学研究,推动财政理论建设,并更好地发挥财政理论对财政实践的指导作用,是十分必要和有益的。本文试就财政本质的界定、财政类型的划分等问题阐述作者见解。

一、财政的本质界定:“国家财政”而非“公共财政”,不能以“公共财政”否定“国家财政”

有的同志认为,“国家财政”与“公共财政”不是同一层次的概念,“国家财政”讨论的是财政本质问题,而“公共财政”研究的是财政类型、财政职能等财政运行问题。因而,“国家财政”与“公共财政”之争并不涉及财政本质问题。我却不以为然。第一,财政本质理论是财政学理论体系的基石,财政类型、财政职能等财政运行理论之密切相关。不解决好财政本质理论,也就无从有效建立财政运行理论。第二,“国家财政”的立论基础是“国家分配论”,而西方“公共财政”的立论基础是“公共经济论”或“公共需要论”,两者之争实际上已涉及到对财政本质的不同理解。所以,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国家财政”与“公共财政”两者之间的关系,首先必须从财政本质问题入手。

还有的同志说,西方理论以“公共”来界定财政,与它同时也以“政府”来界定财政并不矛盾。因此,“公共财政”并不否定“国家财政”的一般本质,它也是国家进行的分配活动。其实不然。如果我们从理解财政概念的三要素(财政分配的主体、财政分配的客体和财政分配的目的)一一考察和对财政本质进行综合考察,则可发现“公共财政”与“国家财政”两者之间存在着根本的分歧。

首先,从财政分配的主体考察,两者之间存在“阶级国家”与“公共国家”的分歧。“国家财政”所指作为财政分配主体的国家,是“阶级国家”。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国家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和阶级统治的机关。而“公共财政”所指作为财政活动主体的国家,则是“公共国家”。“西方财政理论依据的国家学说是‘社会契约论’,它认为国家是社会公共‘契约’行为的产物。国家不仅是‘公共’活动。”那么,我们究竟应当信奉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国家”观呢,还是应当信奉西方资产阶级的“公共国家”观呢?答案不是显而易见的吗?如果我们坚持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国家”观,如果我们承认奴隶制国家就是奴隶主阶级的国家,封建制国家就是封建贵族的国家,那么,难道因为资本主义国家处于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就能说它不再是资产阶级的国家,而是所谓的“公共国家”吗?显然不能。如果说剥削阶级国家不可能是“公共国家”,那么能否说社会主义国家就是“公共国家”呢?同样不能。诚然,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剥削阶级作为阶级整体已不复存在,阶级对立的根源已经消除,国家(政权)是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和意志的忠实代表,国家的性质已发生了根本变化。但是,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距离无阶级差别的大同社会——共产主义的终极目标还很遥远,广大人民群众同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斗争还将长期存在,因而我们的国家也不可能是完全意义上的“公共国家”,而只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或者过渡性质的国家,仍然具有阶级专政的职能。通过这个国家的过渡,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阶级差别,消除两极分化,最后达到共同富裕、消除阶级专政的目的。世界大同之日,也就是国家消亡之时,哪还有什么“公共”的国家?西方理论界把作为财政活动主体的国家说成是“公共国家”,无非是要抹杀资产阶级国家的阶级属性,证明资产阶级统治存在的合理性。如果我们也认为社会主义国家是纯粹的“公共国家”,这表面上看来是为社会主义歌功颂德,但实际上会导致否定人民民主专政,忘记人民民主专政的历史任务,最终达不到消灭国家、实现“公共”的目的,从而违背社会主义的初衷。当然,我们在强调国家的阶级属性的同时,也并不否认国家的社会属性,即国家总是以整个社会的正式代表的面目出现。但阶级属性是第一位的,社会属性是第二位的。因为只有在经济上、政治上占据了统治地位的阶级,才可能以整个社会的正式代表的面目出现。而以整个社会的正式代表的面目出现,其目的是为了维持阶级的统治。

其次,从财政分配的客体考察,两者之间存在“社会产品”与“公共产品”的分歧。“国家财政”所指财政分配的客体是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其中主要是剩余产品,强调国家在参与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的分配中占据一个份额,强调国家参与了社会创造的剩余产品价值的再分配。社会产品既包括“公共产品”,又包括私人产品。财政既参与“公共产品”的供应,又参与私人产品的再分配和调节。“公共财政”所指财政作用的对象是“公共产品”,强调财政的作用仅限于提供“公共产品”,并为之收费和付费,而且国家或政府的存在本身、政府为市场提供的公共服务乃至国家的政策、制度、法令等都是公共产品。这里,我们不难发现“公共产品论”的如下缺陷:第一,国家或政府既是“公共财政”活动的主体,又作为“公共产品”是“公共财政”作用的客体,自己作用于自己,逻辑上说不通。第二,如前所述,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即阶级斗争的产物,而并非由社会契约形成的“公共产品”。历史上从奴隶制国家,到封建制国家,资本主义国家,再到社会主义国家,有哪一类型的国家不是在阶级斗争的血风腥雨中产生,而是由社会契约形成?这是社会发展史最起码的常识,难道对此还有什么疑义吗?第三,如果说政府支出是为“公共产品”付费,而政府收入是为“公共产品”收费,那么,收费从何而来?只能来自私人产品的再分配,因为纳税人的收入只能产自私人产品,而不可能产自“公共产品”。所以,从收和支两方面综合考察,“公共财政”的作用对象与“国家财政”一样,都是社会产品(包括“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而不仅仅是“公共产品”。

再次,从财政分配的目的考察,两者之间存在“国家需要”与“公共需要”的分歧。“国家财政论”认为,财政分配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国家实现其职能的需要,包括国家自身的特殊需要,社会的公共需要以及调节私人需要的需要。而且国家的特殊需要与社会的公共需要两者之间既有一致性,又有差别性,国家的特殊需要制约着社会的公共需要。而“公共财政论”认为,政府财政活动的唯一目的是为了满足由于“公共产品”的消费需求而形成的社会公共需要。这里,我们只要将“国家需要论”与“公共需要论”略作比较分析,便可知孰劣。第一,“国家需要论”全面阐述了“国家需要”的内涵,它实际上已涵盖了社会公共需要,有利于全面发挥财政的职能作用,全面实现财政分配的全部目的。“公共需要论”则把财政活动的目的局限于对社会需要(公共经济)的满足,而忽略了对私人需要(私人经济)的调节,会导致财政活动目的和职能的缺位。第二,“国家需要论”从“阶级国家观”出发,科学地揭示了国家特殊需要与社会公共需要之间的关系,既指出国家特殊需要与社会公共需要的一致性,更强调国家的特殊需要制约着社会的公共需要,便于正确认识不同类型国家财政的本质区别,从而更好地发挥社会主义国家财政的优越性。“公共需要论”则从“公共国家观”出发,以社会的公共需要掩盖国家的特殊需要,从而抹杀不同类型国家财政的本质区别,也使社会主义的国家需要混同于一般的社会公共需要,而忘记社会主义国家的特殊需要和社会主义国家财政的特殊历史使命。请问,奴隶制国家财政、封建制国家财政为修建帝王的宫殿和陵墓,为镇压奴隶起义和农民起义而耗费的大量财政支出,是为了满足社会的公共需要吗?资本主义国家财政为加速资本的原始积累,为发动对外侵略战争(包括两次世界大战),现在又为狂轰滥炸南斯拉夫,屠杀平民,干涉别国内政,谋求世界霸权,甚至悍然用导弹袭击中国驻南斯拉夫大使馆而耗费的大量财政支出和奉行的财政政策,都是为本国人民提供的“公共产品”,都是为了满足社会的公共需要吗?请问,我国社会主义财政的职责仅仅是为了弥补市场的缺陷而提供“公共产品”,满足一般的社会公共需要,就没有维护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促进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再生产,最终实现共产主义目标的特殊历史职责?难道这不是社会主义国家的特殊需要?

最后,从财政的本质综合考察,两者之间存在“分配关系”与“等价交换关系”的分歧。综合以上各点的分析,“国家财政论”认为,财政的本质是以“阶级国家”为主体,为满足国家实现其职能的需要,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而形成的国家与社会各阶级、各阶层、各方面之间的分配关系,简称“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剥削阶级国家财政本质体现剥削阶级对广大劳动人民强制性的超经济剥削关系。社会主义国家财政本质体现国家与人民之间根本利益一致的分配关系。“公共财政论”虽然没有明言财政的本质,但实际上已暗示了财政的本质是:以“公共国家”为主体,为满足社会的公共需要,为向人民提供“公共产品”而付费,又向享受“公共产品”的人民收费的等价交换关系。它依据边际效用价值论,认为“公共产品”(包括公共服务)也有价值,其价值评价标准就是人们的主观效用。价值转化为价格,税收就是“公共产品”的价格。征税与纳税就是“公共产品”的卖方(政府)与买方(纳税人)之间的交换,而且还是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实行严格的等价格交换,每人在总税额中应纳份额应与他从该公共产品消费中所享有的边际效用价值相等。这里,我们要对“等价交换关系论”提出如下质疑:第一,既然“公共产品”基本上只能由政府以非市场的方式提供,那么它又怎能按市场的原则实行等价交换?这岂不相互矛盾?第二,如果说“公共产品”的价格评价标准是人们的主观效用,而各人对同一“公共产品”的主观效用感受不同,那么应该采用谁的主观效用感受作为“公共产品”价格的评价标准,凭以确定每一件“公共产品”的价格乃至全社会“公共产品”的价格总额,从而确定每一件“公共产品”的应征税额乃至社会的应征税总额?这又如何实现国家(政府)与纳税人之间总体上的等价交换?第三,如果说剥削阶级国家(政府)与人民之间是等价交换的关系,那么,为什么在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会出现贫富两极分化?满足统治阶级特殊需要(超越“公共产品”范围的)的经费又从何而来?第四,如何确定每人在“公共产品”消费中享有的份额,从而确定他在总税额中应纳额?难道纳税人不是根据国家有关税法的规定纳税,而是按照自己消费“公共产品”的主观效用感受来纳税吗?这又怎能实现每个人在纳税与“公共产品”受益之间的等价交换?可见,“等价交换说”完全是不能自圆其说的欺人之谈,其目的无非是要掩盖剥削阶级国家财政的剥削本质。即使是社会主义国家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征纳关系也不能用“等价交换关系”来解释,而只能用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社会总产品分配的基本原理——“六项社会扣除原则”来说明。由上述分析可知,在财政本质问题上,“国家财政”与“公共财政”不是没有区别,而是具有根本区别,两者是相互否定的。财政的本质界定只能是“国家财政”,而非“公共财政”。事物的基本概念应能准确地反映事物的本质。因此,从基本概念的意义上讲,财政只能以“国家财政”命名,而不能以“公共财政”命名,不能以“公共财政”否定“国家财政”。

二、财政的类型划分:不能将“公共财政”与“国家财政”相提并论

有的同志讲,“公共财政”是在肯定“国家财政”本质的前提下,“国家财政”在特定历史阶段即市场经济阶段存在的一种财政类型。“国家财政”与“公共财政”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我们不仅要认识“国家财政”的共性,更要研究“公共财政”的个性。又说,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的财政,不仅本质上是“国家财政”,而且在类型上也是“国家财政”。应该将只为“国家”自身服务的“国家财政”类型,改革为只为市场服务的“公共财政”类型。我们认为这也不妥。理由如下:

第一,既然肯定财政的本质是“国家财政”,那么就应当在“国家财政”的大概念下划分财政的类型。财政的类型也就是“国家财政”的类型。既然承认“国家财政”与“公共财政”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那又怎能将“一般”(“国家财政”)与“特殊”(“公共财政”)作为两种不同的财政类型相提并论呢?

第二,国家财政类型的划分,应当确定一定的角度,遵循一定的标准。如果按“国家财政”的阶级属性划分,可以划分为剥削阶级国家财政和社会主义国家财政。剥削阶级国家财政内部又可划分为奴隶制国家财政、封建制国家财政和资本主义国家财政。各种不同类型的国家财政都是建立在各自不同的所有制基础之上,具有不同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特点。如果按“国家财政”所处的经济形态、经济体制环境划分,又可划分为自然经济财政、市场经济财政和计划经济财政。自然经济是同生产力水平低下和社会分工不发达相适应的自给自足的经济。它存在于原始社会,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也占据主导地位。但在原始社会没有国家财政。所以,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时期的国家财政可称为自然经济财政。虽然自然经济财政的一个明显特点是王室收支同国家财政收支混而不分,或者名义上分开但实际上很难完全分开,含有“家计财政”的成分,但自然经济财政仍不等同于“家计财政”,仍然是国家财政。因为尽管王室开支奢侈浪费,但与整个国家机器(包括官僚机构和国家军队等)的庞大开支和某些社会公共支出相比仍然是小巫见大巫,况且王室也是代表国家的。市场经济是一种建立在广泛的、发达的商品经济基础之上的生产社会化的社会经济形式,是一种经济主体自主决策、以价格为主要决策信息、以物质利益为决策动力,通过市场进行决策协调的资源配置方式,是对原始资源配置方式——自然经济的否定。市场经济财政是与之相适应的财政。市场经济财政又可分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财政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财政。虽然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财政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为市场提供“公共服务”,含有“公共财政”的成分,但它仍不等同于“公共财政”,它不包括为统治阶级的特殊利益服务等其他内容。所以,我们不能说对“家计财政”的否定产生了“资本主义公共财政”,而只能说对“自然经济财政”的否定产生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财政”。计划经济是一种在现代商品经济条件下,以计划配置方式为基础、为主、为重的资源配置方式和经济体制。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的财政类型是一种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计划经济财政,它曾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作出了重大历史贡献,但也存在着许多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弊端,诸如“统收统支”、财政职能的越位和缺位等等。但“国家财政”不是计划经济的产物,而是几千年财政历史的科学概括。所以我们不能因“计划经济财政”的缺陷而否定“国家财政”,只能通过改革“计划经济财政”,来完善社会主义“国家财政”。改革的目标也不是建立社会主义“公共财政”,而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财政。

第三,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的“国家财政”并非只为“国家”自身服务,而不为市场服务。应该说,它是为实现社会主义国家的职能服务,为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为解放和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服务,归根结底是为人民服务,当中当然也包括为企业和市场服务。只不过由于受到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和影响,其服务的内容和方式有缺陷,存在服务“越位”和服务“缺位”的情况罢了。这正是我们所要改革和完善之处。对“计划经济财政”也不能全盘否定。其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所发挥的巨大历史作用是有目共睹的,其在几十年间所积累的丰富理财经验、理财理想和理财理论也是应该予以继承和发扬的。另一方面,即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国家财政”也不能只为市场提供“公共服务”,它比“公共财政”有着更为丰富的内涵和更为广阔的职能范围。如果就财政类型而言,它应该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财政。

由上述分析可知,“公共财政”本身就不是一个完整的财政类型,因而,不能将“公共财政”与“国家财政”相提并论,从而不能将社会主义“国家财政”改革为所谓的社会主义“公共财政”,而只能将“计划经济财政”改革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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