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制度伦理的内涵及其意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伦理论文,内涵论文,意义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为了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精神文明建设和道德建设,我国学术界近年来日益重视和瞩目制度的伦理问题的研究。伦理学中过去并不显性存在的边缘性、交叉性学科——制度伦理学成为我国伦理学界探讨的一个热点。有学者甚至认为,加强制度的伦理道德问题的研究,加强制度建设,是当前我国道德建设的关键和突破口。那么,何谓制度伦理,制度伦理何以可能,制度伦理何以必要?本文拟作讨论。
一 何谓制度伦理
什么是制度伦理?我国学界目前尚无公认的、统一的定义。总结学界对这一问题的看法,有代表性的大体上有以下几种。
唐能赋教授把制度伦理称为“伦理制度”,认为“伦理制度”就是人类道德生活中各种人伦关系与道德活动方式的稳定形式及规定规则,是与政治法律制度并存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强制性的道德法典。刘怀玉先生的看法大致相同,他认为制度伦理是针对全社会个体与群体行为所采取的道德约束、监督及激励机制即与政治、法律制度并存的、且借助于这些制度力量所形成的“道德法庭”。王南湜教授在此基础上具体地指出:制度伦理是不同于个体伦理的、明文化了的道德良心与以强制性力量为后盾的权威机构即构成了一种制度化的规范力量。按一般化程度,制度伦理可分为最为一般化、适用于社会中每一个成员的法律和一般化程度较低一些,只适用于某些特定行业的职业伦理两个层次。
胡承槐先生把制度伦理称为“体制的道德性”或“体制伦理”,认为“体制的道德性”或“体制伦理”范畴是相对于个体道德来区分的,其基本含义是指社会体制的道德性,它由体制内在的一系列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原则、规范所构成,并通过社会结构关系,一系列的政策、法规、条例和成文的或不成文的制度等环节表现出来。它依附于体制而存在,对于维系社会秩序、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具有绝对优先的地位,行为的善恶由社会的体制德性所规定。体制的道德性具有深刻性和广泛性、系统性和层次性、客观性、异己性、重复性和形式的统一性等特点。
陈根法、高国希先生认为制度伦理是社会伦理的组成部分,它是群体、社团、组织、政府等行为主体的道德活动规律及制度、体制、法规、政策、典章的道德合理性。段治乾先生则认为制度伦理是指存在于那些与社会基本结构相联系的、为现实社会生产、生活提供基本框架的社会生产方式和社会组织类型之中的伦理。项义华先生则直截了当地指出:制度伦理是指人们对制度的道德评价。
方军先生认为:制度伦理有两种:制度的伦理——对制度的正当、合理与否的伦理评价和制度中的伦理——制度本身内蕴着的一定的伦理道德原则和价值判断。任何制度伦理所要满足的基本原则有三个:公正原则、普遍性原则和历史性原则。这种意见的影响比较广泛,其合理性也显而易见。
上述各种观点都认识到,制度伦理是不同于个体伦理的社会伦理之组成部分。学者们在界定制度伦理时,实际上是从两条思路来进行的:一条思路是以制度为参照系,强调伦理道德制度化、明文化;一条思路是以伦理道德为参照系,强调制度本身的合伦理性、合道德性,即把制度伦理道德化。笔者以为,要界定制度伦理,确立制度伦理的科学内涵,必须搞清制度的含义,因为制度伦理中的“伦理”是附着于制度才得以成立的,若制度不明,伦理焉附?从前述的两条思路中的某一条思路来界定制度伦理,各有合理性,也从一定程度上或某个侧面揭示出制度伦理的含义,但笔者以为,这种关于制度伦理的理解是不全面的。导致这种不全面的看法的关键就在于人们对制度的看法存在分歧。
制度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范畴,可以从多学科、多角度来加以界定。从社会学意义上看,制度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准则体系和某群体、行业、部门根据其具体情况制定的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如新制度经济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诺斯认为:制度就是人为设计的各种约束,它包括规则、法律、宪法等正式约束和行为规范、习俗、自愿的行为准则等非正式约束;一是指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人们制定、完善并执行准则、规章的活动即制度建设。早期制度经济学派的创始人之一康芒斯认为,制度是指约束人的行为的集体行动;诺斯也把正式约束和非正式约束的实施及其特点作为制度的重要构件。因此,制度既指准则,也指制定准则的活动。
根据制度的这两层含义,我们认为,制度伦理就是指制度伦理化和伦理制度化。
1.制度伦理是指制度伦理化,是反映人们从制度系统中汲取的道德观念和伦理意识。
制度伦理化是指伦理化了的制度,亦指制度的合伦理性、合道德性,它是人们从既定制度的本质规定和运作框架中引出道德价值和道德规范,或者把伦理道德作为一个尺度和标准,对一定制度做道德评判,这是历史唯物主义研究社会问题的基本方法,恩格斯说:人们总是从自己的生产和交换关系中汲取自己的道德观念,一定制度一经形成,它就构成蕴含着道德价值和人们道德评价的有机系统,人们把这一系统中蕴含的道德价值牵引出来,就形成制度伦理,从这一意义上讲,制度伦理实际上是人们从制度系统中汲取的道德观念和伦理意识。制度的伦理化有三种基本情况:其一,人们对一定制度所做的伦理评判,如邓小平就认为制度问题是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的问题,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他还认为,社会主义制度总比弱肉强食、损人利己的资本主义制度好得多。邓小平同志所讲的制度“好”和制度“不好”就是对制度所做的道德价值评判。其二,存在于社会基本结构即经济、政治、法律等制度中的道德原则和规范,一定的制度蕴含着相应的道德观念和道德意识,制度以道德性为基础。诺斯曾把一定的伦理道德当做制定规则的规则;美国哲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认为制度包含着道德涵义的广义概念,如诚信、良心等等,否则就是值得怀疑的;富勒则指出,一个真正的制度包含着自己的道德性,即内在道德或程序自然法,一旦国家所施行的制度没能蕴含道德性质,就会导致一个根本不宜称为制度的东西;马克思在比较市场经济体制与自然经济体制时认为,市场经济体制蕴含着“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利己主义)”等伦理特征。其三,制度本身所蕴含的伦理追求和道德价值理想,如社会主义制度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人的全面发展就构成社会主义制度的制度伦理和终极价值目标。
2.制度伦理是指伦理制度化,是指人们把一定社会的伦理原则和道德要求提升、规定为制度。
伦理制度化是指人们从制度方面解决社会生产领域的伦理道德问题,表现为人们制定、完善并执行各种符合社会伦理要求的规则,或者说把一定社会的伦理要求制定、完善为制度并在道德生活领域贯彻执行,这一点可以从历史和现实中寻找依据。如我国古代的《周礼》就把官员的责任和道德要求制定为典章制度;唐律则把“三纲五常”等封建道德明文化、条文化。我国社会主义宪法把“五爱”、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道德基本要求规定出来,《婚姻法》规定出婚姻自由,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等,《合同法》则把诚实信用等作出明确规定,国际上也不乏把伦理道德制度化的范例,如新加坡特别注重利用制度保证东方伦理道德特别是儒家伦理的发扬,在社会公德、家庭伦理、国家公务员职业道德等方面都有非常细致的规定,这些都属于制度伦理范畴,从这一意义上讲,制度伦理就是人们把一定社会的伦理原则和道德要求提升、规定为制度。
制度伦理化和伦理制度化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双向互动的辩证统一关系,它们统一并联结于制度伦理范畴,是制度伦理的两个不可分割的侧面,制度伦理化和伦理制度化作为人活动的两个不同侧面,它们的分离只能在抽象的思维中才能存在,在现实中,它们则是不可分的。
制度具有层次性,制度以三个基本层次存在并发挥作用:第一层次是宏观核心制度或根本制度,它是关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根本规定。第二层次是中观体制制度,它是根据第一层次的原则和要求而对社会运行机制的规定。第三层次是微观制度的人们共同遵循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制度的这三个层次是相互作用、相互联结的,根本制度规定、制约着体制制度和具体制度,体制制度和具体制度表征、体现着根本制度。
与制度的层次性相应,制度伦理也有层次性。制度伦理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根本制度伦理,它鲜明地体现出制度蕴含的道德价值理想追求即制度的应然特性。第二层次是体制制度伦理,它表征制度有实然特性。第三层次是具体制度伦理,它具体地表现为各部门、行业、群体的道德准则和规范,如各种职业道德规范、市民公约等,它直接规范人们的行为。制度伦理的三个层次是相互作用、相互联结、相互渗透的,根本制度伦理是体制制度伦理和具体制度伦理的价值设定,体制制度伦理和具体制度伦理服从于根本制度伦理,体现着根本制度伦理。
二 制度伦理何以可能
制度与伦理有何关联,或者说制度伦理何以可能?
1.制度与伦理同构的价值基础:利益。制度的形成源于人与人的交往关系,在人与人的交往关系中,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是最基础的和基本的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既有一致的和共同的时候和地方,也有相互冲突、对立的时候和地方,为了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的冲突和对立,就必须把冲突和对立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担负起限制冲突和对立于一定范围之职能的是规则,这种规则就是制度,制度渗透在政治、经济、文化的各个领域,是人们关系之网的纽结。第个纽结表征人和人之间特定的关联方式,众多纽结构成的制度体系,把相互交往的人们结为共同体[1]。 而伦理道德是调节人与人的关系及其行为规则的总和,它产生于个人与整体、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发生矛盾的时候和地方,正如马克思所言:“正确理解的利益是整个道德的基础。”“道德‘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2] 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是伦理道德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和必要条件。因而,制度与伦理在产生上具有同构性。
2.制度与伦理联结的价值中介:管理。任何制度都是一种管理活动或技巧,管理构成制度的核心,是制度与伦理相互联结的价值中介。管理是人类一项最基本的社会活动,它具有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的二重性特征。其社会属性是指在阶级社会中,作为人类特殊实践形式的管理行为,总是受当时的生产关系与经济基础的影响和制约,体现出当时社会各阶层、各群体之间的一定的社会关系,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社会统治阶级的意愿和要求,代表着统治阶级的价值倾向。其自然属性是指管理具有协调和指挥生产劳动及其他工作,提高人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等职能。管理的职能要发挥出来,除了一系列现代组织手段和科技成果在其中起作用外,伦理的作用也不可忽视。统治阶级在实施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同时,总是基于自己的利益,提出与自己意识形态相吻合的、往往成为全社会的一种普遍规范的伦理要求。每一社会的管理原则总是与当时的社会伦理相一致的。如政治原则、经济原则,就是从当时社会所遵循的伦理原则中推导出来并融化在社会各方面的管理活动之中的。管理活动中最重要的是人。而各项管理中倡导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个人品德,总是与一定社会伦理所要求的人们应具有的道德品质相一致。因此,管理中包含伦理因素,管理与伦理有着内在的一致性、相关性。
从伦理学方面来看,伦理学从其一开始,就包含着对人的行为和思想,人际关系、人与社会关系的调节和管理作用,它既作为一种众人认同的规范,起着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约束人们社会行为的作用,又作为人们已内化了的操守和处世准则,履行着促进人们自身德性提升从而调节自身行为、管理社会的职能。伦理道德不仅是发挥人的能动性的内驱力之一,而且是能够推动管理实践发展的重要的精神动力,随着社会的发展,伦理本身也在不断发展,但伦理的这种对社会的管理职能非但不会削弱,而且还会增强[3]。
从制度方面来考察,制度是由一定社会、国家、民族、阶级、集团制定的,管理人们的行为活动,调节人们的社会交往关系的准则体系。它的形成和执行是有一定的强制性的。但它的强制性并不否认它发挥作用所需要的人们的思想觉悟、道德观念和道德水平。实践证明,人的道德观念和道德水平是制度运行并发挥作用的催化剂,因此,在制度、管理、伦理三者之间,管理是制度的目的、核心和功能,制度是管理的框架结构和活动范围。管理与伦理在价值追求、功能上是内在地密切联系、相互包含的。制度中蕴含着伦理和道德,两者紧密联系,其中管理是两者内在相关的价值中介。
3.制度与伦理联结的实践中介:道德建设。道德建设是指社会在一定道德核心、道德原则、道德基本要求、道德规范和道德生活价值目标等道德规范价值体系的指导下,开展的旨在培养和提高人的道德素质的道德实践活动。其基本方式是教化、引导和约束。制度建设是社会的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手段之一。作为人们行动的依据和行为之指南的制度,一经形成,便具有独特的引导、约束和规范功能。既定的制度都具有确定性、稳定性和强制性特征,这些特征使制度极有利于社会的道德建设。其一,制度的确定性有助于道德规范、道德目标的认识、把握和落实,制度能够按照行业、部门的特点把道德规范、道德目标化为工作的具体要求,这些是量化的、细化的。从工作范围、标准、程度到工作态度、责任、义务,都有规定,人们看得见、摸得着,便于把握和执行。其二,制度的稳定性有助于道德养成。制度的稳定性使制度规定的内容成为许多人反复践履的行为,道德在其过程中也就养成为人的无意识存在。其三,制度的强制性使制度对恶的惩治就是对道德正气的弘扬。任何制度都是对人们行为的规定,按照制度,人们该做什么、该怎么做,这种规定同时也是对人们不该做什么、不该怎么做的禁止。如果人们该做的没做,不该做的做了,就要根据制度受到惩罚,这种惩罚实际上是对恶的惩治,也即对道德正气的弘扬[4]。
三 制度伦理何以必要
制度伦理并不是原有伦理学体系中显性存在的范畴。它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经济、政治、文化等各种活动规范化、有序化的需要,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建设的新形势下,学术界一部分学者综合伦理学、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和法学等多学科的基本理论和研究方法而提出的交叉性、边缘性范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研究和弘扬制度伦理具有相当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首先,制度伦理的研究有助于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理论。改革开放20余年来,我国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研究获得重大进展,道德科学领域的许多基本理论问题得到了空前活跃、广泛深刻的探讨,马克思主义道德理论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道德建设起到了非常积极的指导作用。但是,马克思主义伦理宝库中仍有许多内容并没有完全得到挖掘。众所周知,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是一个开放的、发展的体系,它应该而且必须吸收新的内容以丰富、完善自己。制度伦理尽管不是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中的显性构成,但也是经典作家们的潜在话语。如马克思在批判资本主义制度时,总是把个人道德问题与社会制度的合道德性、合伦理性问题结合起来,认为社会制度伦理决定、影响着个人道德。邓小平对社会主义本质的认识亦包含着制度伦理思想,社会主义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的中心在解放人、发展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凡是有利于解放人、发展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社会制度就是道德的,否则就是不道德的。剥削制度导致人与人之间穷的愈穷、富的愈富,两极分化严重,其目的也不是为了共同富裕,而是为了少数人的富有,损害了社会的公正和平等,显然是不道德的。因而,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规定实际上蕴含着他关于社会制度的伦理评价,并以这种制度伦理作为认识、比较社会制度,指导中国人民选择社会制度和社会运行体制的精神力量和道德理性。经典作家们的这些制度伦理思想应该得到发掘。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也必将得到进一步发展;而制度伦理的学习和研究也将进一步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理论体系。
其次,制度伦理的研究有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建设。当前,我国人民正在党的十五大精神的指引下,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大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不仅要求物质文明有一个大的发展,而且要求精神文明有一个大的发展。因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特征,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和重要保证,它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兴旺发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包括思想道德建设和教育科学文化建设,其中思想道德集中体现精神文明建设的性质和方向,对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在全社会形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人际关系。要实现社会主义的这种良好的道德风貌,既要靠教育,也要靠法制。但加强制度建设,使制度伦理化和伦理制度化,加强制度伦理的研究和宣传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建设不可缺少的举措。有学者认为加强制度伦理建设是扭转目前“道德滑坡”和开创道德文明建设新局面的关键和突破口。事实上,我国社会经济、政治、文化领域的许多制度和措施都在从根本上反映着制度伦理的要求。制度伦理的学习和研究从人类社会有序化、规范化发展目标中,揭示制度蕴含的公正、平等、自由、权利等伦理学意蕴,用以调节人们的政治、经济文化活动及其利益关系,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从而能极大地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建设。
再次,制度伦理可以为个体伦理提供必要的外部约束和价值导向。由于人的机会主义倾向,个体的道德觉悟和道德意志往往是有限的,这在各种新旧伦理观念冲突、是非善恶界限模糊的社会体制转型时期尤其如此。而制度伦理则能以制度的形式,确立起一系列明确的规范,给个体行为以必要的外部约束,告诉人们什么是应当做的和不应当做的,什么是可以做的和不可以做的,并提供充分的说明,这能提高个体的道德觉悟,强化个体的道德意志,帮助个体确立正确的价值观[5]。
最后,制度伦理的弘扬有助于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促进社会公平。当下正处于社会体制转型时期的我国,有两大现象已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腐败现象在社会生活中的滋生和蔓延,社会公平遭到破坏。腐败和社会公平显失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制度缺陷则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正是由于制度不健全,权力缺乏有效约束,公民正当权益缺乏有效保障,腐败者才有机可乘,社会公平才遭受破坏。而制度伦理的弘扬则有助于制度本身的健全和完善,健全的制度恰是治理腐败、促进社会公平的关键之一。江泽民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要进一步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依法保护合法收入,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要“整顿不合理收入”,“调节过高收入”,“规范收入分配,使收入差距趋向合理,防止两极分化”等。这些措施既是制度,也是制度伦理,它们对于稳定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公平,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