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中中小企业融资体系比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日中论文,体系论文,中小企业融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目前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中小企业及其金融支持体系的发展,美国和日本在这方面是较成功的两个国家。美国实行的单一银行制度实质上是一种小银行制度,美国至今仍然有13000多家商业银行,是全世界商业银行最多的国家。小银行与小企业有着天然的联系,所以,美国中小企业的发展优势源于美国金融体系的原始特征,这些特征对于已经建立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主的中国金融体系,其借鉴意义已大为逊色。相比之下,日本的金融体系与我国更为接近,所以,研究日本的中小企业融资体系对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系统的创设意义更大。
日本中小企业融资体系的结构和特点
日本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支持最早可追溯到明治初年。随着日本经济的发展,小银行破产和经济危机经常出现,金融机构走向垄断不可避免。战后,日本的小银行所剩无几,支持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大大缩减,无尽公司只剩下57家。为了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战后日本政府对中小企业体系进行了全面的设计和重建。
日本政府从50年代开始共颁布了8个旨在建立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法规,建立民间中小企业金融机构4种,政府中小企业金融机构3个。这些机构加上原有的机构共同形成了中小企业金融系统的6个相互配合的有机组成部分。
1.由国家法律保护的民间合作信用系统。主要有信用组合、信用金库和旨在帮助中小企业职工的劳动金库。为了改善这些民间机构的经营,国家允许它们建立全国信用联合会,在更大的范围内进行资金调剂并经营一些特别的金融业务以获得额外的收益,从而使这些民间信用机构组成了真正的全国性系统。
2.经营性中小企业金融机构。主要有地方银行(小型商业银行)、互助银行和1936年成立的商工组合中央金库。互助银行的业务经营范围与商业银行几乎没有差异,所以,它实质上(除了它的无尽业务外)是一种小型商业银行,故在1980年以后依据政府的政策全部转变为(小型)商业银行。商工组合中央金库主要对中小企业协同组合和中小企业团体发放信贷,资金来源于自己发行的债券。政府对它的干预较大,政府不仅购买商工中央金库的债券,而且还掌握着任免该机构官员的权力,并委派金库监理官。
3.政府为中小企业设立的政策性融资机构。有国民金融公库、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前一个提供短期贷款,后一个提供长期贷款。因为国家为了保证中小金融机构的安全,限制对单个企业的贷款数量,从而使企业的融资数量受到限制,政策性金融机构不仅能够增加贷款的数量而且能够使那些跨地区经营的中小企业得到信贷支持。显然政策性融资机构能够弥补民间机构的遗漏和不足。
4.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系统。由信用保证协会和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组成,旨在进一步增强互助信用的稳定性并扩大中小企业的融资范围。从各国的经验看,民间互助合作信用组织一般是比较脆弱的,但是,有了政府政策性机构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担保系统,民间信用系统安全性得到加强,从而能够发挥其原有的小企业服务功能。
5.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机构。主要有公私合营的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基金——投资育成公司以及由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资设立的民间风险投资公司,类似美国的风险投资基金。
6. 中小企业可以筹资的股票发行市场、柜台交易市场和二板市场。
日本中小企业融资体系结构图
从上可以看出,日本中小企业融资体系是一个功能齐全的体系,这本身就是一个特点,此外,它还有下述几个特点。
1.政府设计组建。尽管日本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但是日本政府并没有等待中小企业的融资体系自发生成。事实上这种体系也不可能自发生成,因为中小企业融资风险高,成本大,按市场竞争的原则,必然得不到发展或发展缓慢。由政府设计组建是加速社会进程、加快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50年的运行证明,日本政府的设计思想是合理的,融资体系发挥了预期的效果。
2.先立法后组建。所有安排和组建均先行立法。立法本身就是对各种利害关系和长远可行性的充分酝酿和研究的过程,所以先立法后组建实质上体现了日本政府对经济工作的慎重态度。实践证明,先立法后组建的方式对中小企业融资机构的规范发展、提高其资产质量和经营的安全性都具有重要意义。先立法后组建也是保证其健康平稳运行的一个有效方法。
3.民间金融机构为主国家政策性机构支持为辅的组织形式。日本中小企业融资组织形式不仅充分利用了所有可能的金融资源,而且能够保证中小企业不会躺在国家身上,造成国家的财政负担。仅靠国家的政策性金融支持,可能会出现软约束问题;仅靠民间的互助形式,在经济不景气的时候就会出现资金短缺,以国家政策性机构为后盾弥补了各自的不足。
4.组建中小企业贷款保险系统,扩大中小企业的信贷资金来源。由信用保证协会和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联合形成的贷款保险系统,使大银行也愿意对中小企业提供贷款。自从信用保险公库成立以后,大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不断上升,至70年代日本的城市银行、地方银行、长期信用银行和信托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比重已上升到50%以上。
5.加强和发挥互助组织的特殊作用。民间互助信用机构通常采用会员制,所以通常都是地区性的互助组织。由于会员之间都是邻居、亲戚、朋友或乡亲,相互之间的信用状况比较了解,从而能够减少信用调查的费用。与股份制机构不同,互助信用组织没有扩大经营规模的企图,这一经营特点也使其更具安全性。可见,互助信用形式与股份制相比,安全性更高,经营成本更低,减少了全社会的金融风险。政府对合作组织不仅给予合法地位,还在政策上给予支持。例如,政府允许它们买卖公债、贴现票据、代理证券投资,甚至允许买卖金银。另外政府还允许它们组成全国性的联社进行资金的划拨结算和经营其他更有商业价值的金融业务。
6.规定风险限度,多层组织分散风险。通过上述机构一览表可以看出,日本的法律对每一种融资机构都规定了融资的界限。如果只有一两个中小企业融资机构,中小企业的资金将会明显不足,但是,由于机构种类较多,通过多种渠道,合计所得的资金就相当可观。这种融资机制的最大好处是其风险的分散性。
7.直接融资渠道多且条件宽松。日本中小企业不但有投资育成公司的支持,还可以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股票价值不足5亿日元的中小公司可享受各种优惠,在《1996证券法》中共有四项免责条款,甚至不必向大藏大臣提交申报书。在二级市场上,日本有柜台交易和交易所二部为中小企业转让和筹资服务,比其他国家的条件更为宽松。
与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体系的比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不断放宽对民营企业的限制,但对民营企业特别是私营小企业的支持只是最近几年才公开讨论。在旧观念的制约下,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系统远远落后于中小企业的发展速度。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主要融资机构是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和民生银行。除了这三种金融机构外,近两年各大中城市先后建立了地方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目前上述三种融资机构占全部金融机构资产的比重仅为15%,其贷款占全国贷款的比重仅为16%。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主要依靠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其经济效益进一步降低,显然这种融资结构不利于金融体系的稳定发展。与日本的中小企业融资机构相比,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体系呈现下述特点。
1.政府重视不够,立法严重滞后。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针对中小企业金融机构的立法,中央政府关于中小企业的政策文件也只有中国人民银行的《关于进一步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的《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和10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这些文件只提出要完善现有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机构(上述三种机构)的功能,提高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比例和选择若干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担保与再担保试点,探索组建国家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
2.机构单薄、渠道单一、功能不全。与日本相比,我国缺少对小企业支持的合作金融机构。我国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城市信用社,虽称信用社,但实质上是股份制机构。农村信用社也基本上失去了合作性质。目前我国中小企业信用状况较差也表明了这种金融机构体系设置的缺陷。现有小企业的贷款主要来自国有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这些银行管理小企业贷款的成本较大,信用约束条件不足并缺少担保。另外,我国也没有专门支持中小企业信用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中小企业的地方担保机构从1999年才开始陆续组建,国家再担保机构至今没有成立,而且也没有相应的法律。在直接金融方面,我国既没有民间的风险投资基金,也不允许中小企业发行股票(我国目前只允许被批准上市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而合格上市公司资本不能低于5000万元),更不允许柜台交易,二板市场也正在组建,相关法律至今还没有出台。
3.中小企业金融机构萎缩。我国中小企业的专门融资机构本来就不多,目前又出现了萎缩的趋势。由于1996年以来四大国有银行开始收缩基层网点,许多中小信贷机构出现了经营危机。一些大城市试图通过合并来减少不良资产比率,纷纷将城市合作银行扩大为商业银行,此举使小企业的贷款规模进一步萎缩。笔者对广州商业银行一些支行进行了调查,发现这些商业银行当前的贷款重点已经转向。过去这些支行是街道居委会建立的区域性极强的小型信贷机构,自从合并改制以后,贷款审批权限上交总行,总行将各支行的贷款集中成大额资金贷向较大企业,使原有的地区小企业信用关系受到严重破坏。另外,合并的大锅饭使原有管理人员积极性降低,不良资产比例上升,效率也大大降低。
4.风险双向增加,形成日后的潜在危机。由于我国既没有中小企业的股票一级市场,又没有柜台交易市场,直接融资机构规模有限,所以中小企业的资本难以增加,可抵押的资产极少。另一方面,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主要由少数经营性机构间接进行,如果贷款数量太小,则企业发展受到限制,如果超过抵押资产,贷款机构的资产风险系数就会大幅度增加,留下隐患。可见,目前中小企业贷款难实质上是一种制度性缺陷。虽然目前各地均成立了担保公司,但这只增加了一种承担风险的机构,企业资本少的问题不会因此而解决。另外,经过担保机构的担保,信贷机构会增加无抵押的信用贷款,这实质上是用担保机构来扩大信贷风险。一方面中小企业资产负债率将因此大幅度提高,另一方面是信用风险全部或大部分向政府担保机构集中,即中小企业的经营风险与政府担保机构的风险双向同时增加。而我国的担保机构均为地方政府出资组建,可想而知,最终的结局仍与以前的国有企业一样,中小企业全部躺在国家的担保机构身上。
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体系还是应该先策划后组建更为合适。“摸着石头过河”是在某种特定的环境下的最优政策选择,但是将它照搬到所有决策过程中就是一种形而上学。在国内国外已经积累了丰富经验和有许多学者深入研究的前提下,全面策划、全面立法与“摸着石头过河”(逐步完善)相结合可能是更好的决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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