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中介服务链与创新链的共生耦合:理论内涵与政策启示_科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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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决中国科技与经济的脱节问题、推动科研成果转化为直接生产力,一直是保持中国科技、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议题之一。科技中介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抓手。为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例如:2002年科学技术部出台了《关于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机构的意见》;《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1]中也明确提出,“要建设社会化、网络化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这些政策措施重在提升科技中介机构的数量规模。当前科技中介的发展呈现出新形势。一方面,随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科技中介进入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地位日益突出,从体系而非机构的角度看待科技中介已成为趋势。其中,如何利用科技中介服务体系有效链接国家创新体系中的其他子体系,如何围绕创新链优化、布局科技中介服务等,有待进一步研究;另一方面,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科技创新和产业变革的加速发展,科技中介本身也发生了变化——新型科技中介组织和科技服务形式不断涌现。但是,科技中介服务发展的现状难以满足创新驱动发展的要求,科技中介的服务供需不匹配、服务不成体系、服务能力弱、服务结构单一等问题异常突出[2]。更重要的是,当前科技中介服务体系研究还不成熟,无法满足政策的需求[3]。因此,研究新形势下科技中介服务与创新直接的关系作用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传统研究基本上是“就科技论科技”,缺乏从创新视角研究科技中介服务体系。本文从科技视角转向创新视角展开研究。具体而言: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下中国科技中介服务体系的构建和发展为背景,基于服务创新理论、共生(symbiosis)理论和耦合(coupling)理论,界定“科技中介服务链”的概念,提出科技中介服务链与创新链的“共生耦合理论”,考察创新链与科技中介服务链的有机衔接,为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理论支撑。下文的结构安排如下:进行文献综述;构建理论,界定科技中介服务链的内涵,介绍科技中介服务链与创新链的共生耦合关系机制,提出科技中介服务体系治理政策工具;阐释研究的理论意义、管理启示和政策建议。

       1 文献综述

       1.1 创新链研究

       1.1.1 创新链的提出及解释

       运用链思路研究相关问题已成为当前各领域学者的共识,链思路已被广泛应用于生物学、自然科学、管理学和社会学等领域的研究,产生了一系列概念,如生物链、信息链、生产链、价值链、供应链、产业链和政策链等。创新链最早于1977年被提出,学者们对它的理解是创新过程[4-5],即由创新活动中各个环节构成的链条。创新环节之间的链接是薄弱点,建立和完善创新链的关键在于打通创新链、解决环节之间的链接问题。相关理论主要有鸿沟论[6]、达文尔之海论[7]。这些理论认为,创新链的“断裂带(点)”主要产生于以下阶段:从技术成果出现到成果被转化为商品的阶段;从市场初步接受到市场广泛接受的阶段。导致断裂的因素主要是观念、行为主体转换、资源(资金)、市场竞争和政策等。本文从创新链的角度研究科技中介服务,最终又回到对断裂链接问题的解决。

       1.1.2 创新生态系统理论

       生态系统的特点——开放性、稳定性和演化性——以及其功能——能量流动、物质循环和信息传递,与社会和经济等系统的特点和功能相类似,因此越来越多的学者将生态系统概念引入社会科学领域中,它在企业和行业生态系统理论研究中得到广泛应用[8],创新生态系统概念也应运而生。创新生态系统模型强调创新系统的自组织性和多样性。各种创新主体之间的关系犹如生态系统中的生态链,任何一个环节都关系着整个系统的运行和绩效。当创新生态系统遇到外部干扰而偏离平衡临界点进而失去或被削弱自组织功能时,政府政策则扮演了平衡器的作用——使创新生态系统重新回到平衡状态。例如,美国州长委员会“创新美国”机构提出了“国家创新体系的生态系统模型”,该模型包括创新要素供给、创新的市场需求、政策环境和国家基础设施平台4个方面。本文采用创新生态系统的思路研究科技中介服务与创新过程的关系,两者构成了一个特定的创新生态系统。

       1.2 科技中介服务链研究

       目前国内外已有大量关于科技中介服务的研究,本文不再赘述。文献搜索结果表明,目前学术界尚未正式提出“科技中介服务链”概念,而“科技服务链”[9]和“创新服务链”[10]也只在少量报刊和学术期刊上出现过。国外学者强调科技中介在创新系统和创新过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11-16]以及在服务创新中的重要角色[17-19],但未从“链间关系”的角度研究科技中介服务与创新活动之间的作用机制。因此,链的角度是一个探讨科技中介服务与创新活动间关系的新角度。此外,与服务有关的链理论有3个:服务供应链[20]、服务利润链[21]和产品服务链[22]。例如,产品服务链是一条贯穿于产品设计、原料采购、生产制造、分销交付、使用维护、回收再造等产品全生命周期过程的服务创造和服务增值的闭环网链。这与科技中介服务链与创新链的关系有类似之处。本文借用链的概念研究科技中介服务。

       1.3 共生与耦合的相关研究

       1.3.1 链间关系

       相对于链概念,更具有管理价值和政策意义的是不同链间的关系。目前有影响力的链间结构理论都来自生物界,包括DNA双重螺旋结构、三重螺旋模型,随后管理学家们引入这些生物学模型,并将之发展为管理学领域中的“三螺旋结构模型”[22]。DNA双重螺旋结构强调的是腺嘌呤与胸腺嘧啶配对、鸟嘌呤与胞嘧啶配对的互补链关系,以其中一条链为模版,即可合成复制出另一条链——这是典型的“一一对应”关系。“产学研”三重螺旋结构模型强调的是:一根螺旋线可以代替另一根而成为主驱动力,大学、产业和政府都可以成为创新性的领导机构,三者相互作用实现动态平衡。因此三重螺旋模型一种双通道解决方案。

       1.3.2 共生与耦合

       共生与耦合是一种系统论视角,重在探究两个系统的关系,对于本文具有很好的借鉴价值。“共生”是一种看待不同事物之间关系的方法,由德国Strasbourg大学微生物学家Antonde Bary于1879年提出,“共生是不同生物密切生活在一起”。共生理念已拓展至社会学和管理学领域,不同企业的进化会形成一个相互作用的协同共生进化系统。共生体系是指共生单元在共生环境下以一定的共生模式、按照生态学中的物质循环规律和共生单元的内部联系组合而成的整体。运用共生理论研究经济学和管理学领域中的问题,需要将研究对象看作一个相互关联的有机整体。该理论已被越来越多的学者应用于产业内和企业间的共生模型构建研究。“耦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系统或运动方式通过各种相互作用彼此影响以至联合起来的现象。例如,可将A系统与B系统通过各自的耦合元素产生相互作用而彼此影响的现象定义为“A-B耦合”。20世纪70年代,美国学者Weick提出松散耦合系统概念,最典型例子就是学校各组织成员相互联系却又彼此独立,“藕断丝连”是对松散耦合的最好诠释。

       本文研究科技中介服务链与创新链的关系,耦合、共生理论有助于揭示两者间复杂的动态演化关系。

       1.4 研究评述

       通过文献回顾可以看出:第一,当前研究具有明显的“就科技论中介”趋势,侧重于阐述科技中介自身,缺乏从创新链的角度剖析和研究科技中介服务;第二,目前关于科技中介服务与创新活动间关系的研究,侧重链条上的某些环节而非整个链条,也未从两条链间关系的角度展开,因此不足以体现两者间关系的复杂性。

       2 理论构建

       要构建科技中介服务链与创新链条的关系理论,需要回答两个问题:第一,科技中介服务链的内涵和形态是什么;第二,科技中介服务链与创新链之间的关系机制是什么。

       2.1 科技中介服务链的内涵和形态特征

       2.1.1 内涵

       笔者认为:科技中介服务链是以创新链为基础、由不同服务包和服务簇组合而成的服务集合,这些服务集合围绕创新链、随创新活动的指向和进程来实现自身分布。基于创新链的科技中介服务链的基本形态如图1所示。通过分解创新链可知,科技中介服务的主要作用在于链接和弥补创新环节之间的断裂点/断裂带。对相关概念阐释如下:

       第一,服务包是指针对创新链上某个环节的、由多个服务组合形成的服务组合包;服务簇是由多个服务包组合形成的聚合簇,它针对创新链上的多个环节。

       第二,将创新链划分为前端、中端和后端,可将科技中介服务链看作由前端服务簇、中端服务簇和后端簇构成的符合创新链指向的服务簇群。

       第三,单个科技中介服务可以沿创新链形成自身的链条,如科技投融资服务就包含从创投等种子期的投融资服务到产业化基金的投融资服务;信息服务、人才服务、条件平台服务、孵化服务等也都可以形成相应的链条。需要指出的是,单个科技中介服务形成的链不一定贯穿于整个创新过程——它可能贯穿于整个过程中的一小段(如针对某个或某些环节的个性化服务形成的链),也可能贯穿于全程(如共性服务形成的链),由此形成“片段链+全程链”的服务链网形态。相应地,服务全程是一个由多个较小的“科技中介服务链”组合而成的、网络状的“科技中介服务链网”——这是科技中介服务链不同于一般链的特殊之处。

      

       图1 “创新链-科技中介服务链”的基本形态

       2.1.2 形态特征

       1)服务包的形态特征。任何一个创新环节对应的科技中介服务都不是单个服务,而是一个由不同类型的服务组成的服务包。

       2)服务网络化的特征。不同环节需要的服务类型具有共性,会形成“多对多”的网络关系(见图2),由此形成一种非线性链——它与传统的线性链形成反差。

      

       图2 科技中介服务链的“多对多”网络关系形态

       3)演化特征。科技中介服务链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演变,其形态也在变化。随着创新活动分工的细化和专业化程度的提升,各类专业化科技中介服务应运而生,相应的科技中介服务链条也不断演化和延伸。

       4)行业差异特征。不同行业的创新链对应的科技中介服务链有很大不同,表1列出了科学主导行业(如生物医药)、技术主导行业(如流程装配型产业如汽车制造业)、市场主导行业(如零售业)的科技中介服务链的特征。

      

       2.2 双链的共生耦合理论

       如前所述,共生理论和共生体系概念越来越为学术界所接受。笔者认为,共生理论同样适用于科技中介服务链与创新链间关系的研究,因为创新生态系统中创新主体与科技中介服务主体的关系与共生体系中各共生单元之间的关系具有相似性。基于理论分析和实践观察,笔者提出如图3所示的“双链的共生耦合理论”。该理论由三部分构成——理论内涵、理论特征和理论的政策作用机制。

       2.2.1 理论内涵

       创新链与科技中介服务链的关系是创新生态系统背景下的一种共生耦合关系:就主体而言,创新主体与服务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共生关系;就活动而言,创新环节的活动与服务环节的活动表现为不同程度的耦合。共生耦合关系是一种动态演化关系,不同阶段的共生类型和耦合程度都不相同。这意味着,要强化科技中介服务在创新中的作用需要做到:一是要在主体上强化创新主体与科技中介服务主体的共生;二是要在活动上提高两者的耦合程度;三是要营造有利于两者共生耦合的外部政策环境。政府在创新生态系统中发挥着协调两链主体共生、促进两链活动耦合的作用。因此,创新链、科技服务链和政府共同构成一个创新生态系统。

      

       图3 “创新链-科技中介服务链”的共生耦合理论示意图

       图3中,服务主体与创新主体之间的双向关联箭头表示两个主体之间存在共生关系;服务环节与创新环节之间箭头的粗细程度表示两个环节的活动耦合的程度;六角形框表示针对科技中介服务的不同政策工具,如强制性政策、诱导性政策和影响性政策等,相关政策会形成相应的政策链;政府方框表示政策环境和基础设施平台。整个创新生态系统的内在逻辑关系是:创新主体与服务主体之间存在共生关系;不同的创新环节与服务环节的活动具有不同的耦合程度;政府通过运用多种政策工具和建设平台来影响两类主体的共生、促进两类活动的耦合。

       还需要指出的是,创新环节与服务环节的活动耦合至少有4种表现形态:一是结构耦合,即科技中介服务类型相比创新活动所需服务的缺失或冗余程度;二是数量耦合,即科技中介服务数量达到创新链所需服务的最优数量的程度;三是能力耦合,即科技中介服务的能力满足创新链主体及其活动对服务要求的程度;四是模式耦合,即科技中介服务模式符合创新链主体及其活动要求的程度。

       2.2.2 理论特征

       创新链和服务链是创新生态系统的重要构成要素,只有在创新生态系统的背景下考察两者的关系,才能深刻理解两者共生耦合动态演化的内涵。下面阐述两者间关系的演化特征。

       首先,早期创新生态系统中没有或只有少数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创新活动主要由各创新主体遵循传统的线性模式完成,创新主体基本不需要科技中介的支持。此时,创新主体和服务主体处于“无关共生”,在活动上的耦合程度为零或很低,即“零度耦合”或“低度耦合”。这是共生耦合的低级阶段。

       其次,随着创新活动专业化和社会化分工程度的加深,独立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在创新生态系统中出现,创新主体开始与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生联系。一方面,科技中介机构主要依附于创新主体而生存;另一方面,创新主体虽然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也产生一定依赖性,但仍然可以独立完成创新全过程的活动。因此,在主体上,两者是一种创新链为主导的“互利共生”,活动上耦合程度为“中度耦合”。这是共生耦合的中级阶段。

       再次,随着创新活动专业化程度的进一步提高,科技中介机构成为创新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扮演着创新活动的催化剂和粘合剂的角色,科技中介机构在促进不同创新主体间的知识创造和转移、提升创新体系整体效率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这导致创新主体对科技中介机构的依赖性大大增强,创新主体需要科技中介机构的支持才能完成全过程的创新活动。此时,创新主体和服务主体处于彼此需要、不可分离的“互利共生”状态,活动上的耦合程度为“高度耦合”。这是共生耦合的高级阶段。

       最后,科技中介机构进入具有极强能力的阶段,自身成为一个创新主体,传统意义的创新主体反过来必须依附于科技中介机构。在主体关系和耦合程度上,两者达到“合二为一”的程度。这是共生耦合的“融合”阶段。必须指出,能达到融合阶段的只是少数领先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典型代表如德国的弗朗霍夫机构,没有极强的能力和先进的体制无法达到这一阶段。

       图4描绘了双链耦合关系的演进过程。

      

       图4 双链耦合关系的演进过程

       注:图中箭头的长短和粗细代表耦合程度。

       2.2.3 理论的政策作用机制

       根据政策工具的3种基本类型——强制型工具、诱导型工具和影响型工具,结合“创新链-科技中介服务链”具有的主体共生、活动耦合的特征,可形成一个2×N的政策作用矩阵(见图5)。这些作用于主体共生、活动耦合的政策组合在一起,就形成了围绕科技中介服务链的“政策链”。

       综上所述,如果将政府角色(即政府为科技中介出台的政策、营造的环境和提供的服务)也考虑进来,就形成了一条“创新链+科技中介服务链+政策服务链”的广义服务链。这是一个具有内部一致性的链条,会让我们对“科技中介服务链-创新链”的共生耦合关系看得更为透彻和全面。

      

       图5 政策作用及政策链示意

       3 结语

       作为一个基于中国本土实践而提炼出的理论模式,科技中介服务链与创新链的共生耦合理论反映了中国科技中介服务实践的内在需求,体现了全球科技中介服务发展的重要趋势。该理论的构建不仅拓展和丰富了现有科技中介服务的理论研究,而且为中国科技中介服务体系的构建和政府政策的制定提供了新的依据。

       3.1 理论意义

       科技中介服务链与创新链的共生耦合理论的提出,对于丰富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科技中介服务理论具有重要价值。

       第一,拓展了科技中介服务研究的视角。传统研究基本“就科技中介论科技中介”,科技中介机构被认为是一个独立的服务机构。本文提出的科技中介服务链与创新链的共生耦合理论从创新链的视角研究科技中介如何促进创新要素的流动、如何有效满足创新主体在创新链中各个环节的需求,使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成为创新生态系统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了科技中介服务研究从机构到体系的进一步深化和拓展。

       第二,厘清了科技中介与创新的关系。过去的研究将科技中介与创新的关系简单定义为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科技中介服务链与创新链的共生耦合理论将科技中介与创新的关系确立为在创新生态系统背景下的一种共生耦合关系:科技中介服务主体与创新主体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共生关系,科技中介服务活动与创新活动之间存在不同程度的耦合关系,同时这种共生耦合关系是动态演化的,不同阶段的共生类型和耦合程度都不相同。这使得科技中介服务链与创新链之间的关系更为清晰和深化。

       第三,提出了“创新链+科技中介服务链+政策服务链”的广义服务链,在一定程度上丰富和拓展了科技中介服务政策研究。

       3.2 管理启示

       对中国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而言,服务供给与需求不匹配是当前制约科技中介服务快速发展的最重要因素之一。根据科技中介服务链与创新链的共生耦合理论,随着创新活动专业化程度的进一步提高,创新主体对科技中介机构的依赖性大大增强,科技中介服务链与创新链的共生耦合关系将不断被强化。为及时、有效地满足创新需求,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从服务能力建设、客户关系管理和服务文化营造方面加强部署。

       第一,增强专业化服务能力。聚焦创新主体在创新链中各环节的实际需求,明确自身的服务定位,加强专业化集成式服务能力建设,不断拓展中介服务内容,完善中介服务链条,提高科技中介服务活动与创新活动的耦合程度。

       第二,强化客户关系管理。加强与创新主体的沟通、互动,对创新主体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及时了解创新主体的动态需求,强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与创新主体之间的共生关系。

       第三,培育服务导向的文化。加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文化建设,从理念、制度、流程和行为等方面体现以客户为本、服务导向的文化,通过文化引导不断巩固、强化科技中介与创新的共生耦合关系。

       3.3 政策建议

       自2006年中国中长期科技规划纲要颁布实施以来,中国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稳步提高,科技服务网络逐步形成,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在促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总体上,中国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仍然偏弱,很难满足现阶段科技创新发展对中介服务的迫切需求。科技中介服务链与创新链的共生耦合理论,为新形势下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提供了重要指南。政府有必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引导各部门、地方和社会共同加强科技中介服务链与创新链的共生耦合关系。

       一是围绕创新链优化科技中介服务的规划布局。政府应出台国家层面的科技中介服务发展规划和指导意见,围绕加强科技中介服务链与创新链的对接,从定位目标、重点任务、资源要素、政策环境等方面提出促进科技中介服务发展的举措。

       二是促进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增强专业化服务能力。政府应制定科技中介服务标准和评价体系,加强行业规范、资质认证、信用评估等制度建设,引导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提高面向创新链条的专业化服务能力。

       三是鼓励围绕创新链构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联盟,引导联盟加强共性服务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中介服务机构之间的能力互补。

       四是加强政策配套。政府应加大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税收优惠力度,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科技中介服务链与创新链共生耦合的财政、金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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