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准则用户的博弈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会计准则论文,用户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会计准则用户即会计准则的利益关系人是非常广泛的,它包括投资者、政府、债权人、企业经营者、供应商等,他们均会从各自的利益出发,关注会计信息的某些方面。对投资者而言,为了自身的财产权利,会从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收益能力、发展潜力等角度关注企业的会计信息,并以此作为投资决策和评价投资成果的依据;政府部门由于肩负着宏观经济调控管理的职能,会更关心有关税收、企业长期发展能力、社会经济安全等方面的会计信息;而债权人出于对其债权安全的考虑,会更为关注会计信息中体现的有关企业资本结构、资产流动性、偿债能力的指标;企业经营者则会为实现自身效用的最大化而关注企业的盈利能力、费用水平和有关薪金报酬等方面的会计信息。可见,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各不相同,而会计信息现状又是不完全透明和不对称的,这必然会引起会计信息使用者与提供者之间的冲突与对抗,从而产生博弈。下面首先分析会计准则各用户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是如何进行博弈的,然后基于这一博弈分析就会计准则制定该如何应对进行探讨。
一、非合作博弈——投资者与企业经营者间的博弈
(一)博弈的主要动因: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是财务会计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有两种类型: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逆向选择是指在签订契约前,代理人就掌握了一些委托人所不知道的信息,代理人可以利用这一信息优势签订对自己有利的契约;道德风险是指内部信息及内部交易,内部人有可能比外部人更清楚公司的真实情况,如果这样的话,内部人可借助信息优势以获取超额利润。当然,投资者也会意识到这样的可能性,并降低预期每股价格以反映由于内部人的存在而可能发生的损失。在这一信息搜集和利用的过程中,每个参与者所采取的行动方案不仅要考虑到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还要考虑到其他人可能采取的对策,这便是一个博弈过程。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存在两类不对称信息:一类是外生性不对称信息,即交易对象本身所具有的特征、性质与分布状况等原有禀赋,其一般出现在会计准则制定之前;另一类是内生性不对称信息,即会计准则制定后他方无法观察到的、无法监督到的、事后无法推测到的行为所导致的信息不对称。正因为不对称信息的存在:一方面,存在大量不可观察的行为和无法验证的信息;另一方面,具有机会主义倾向的会计准则当事人还会利用这种信息的不对称性来尽量逃避风险,把会计行为的成本归结到他方身上。这样就需要制定出较好的会计准则来减少信息的不对称,但是要完全消除信息的不对称是不可能的。因此在不对称信息的情况下,会计准则是不完全的,因而由此导致了会计准则用户间的博弈。
(二)投资者与经营者间的非合作博弈
由于投资者和经营者很难就具体应该披露什么信息达成一项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因此,要和所有的报表使用者协商类似有关披露情况的问题,成本将会非常高,而且不同的报表使用者会有不同的决策问题,从而导致不同的信息需求,需要许多不同类型的财务报表。即使已达成这种约束性的协议,协议的执行也将是非常困难的,因为每个使用者都要自己调查或聘请审计人员来调查公司的运作情况,以监督经理人员遵守协议,所以投资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博弈为非合作博弈。对于投资者而言,为了使投资效用最大化,总是希望获得更加详细可靠的会计信息,从而使其对企业的价值有一个正确的判断,以便进行合理的投资决策。然而,经营者可能并不愿意披露投资者想知道的全部信息,他们可能更乐于省略资产负债表上的某些负债,因为这样做他可能更容易地与借款人签订合同,也就是说更容易筹集到资本。同样,他们还倾向于不披露正在使用的会计政策,原因在于他们可以在必要时通过改变会计政策来“操纵”报表净利润。另外,经营者可能还会担心披露太多的信息加剧竞争。这样经理人员可能采取一些行动,即通过歪曲或操纵财务报表使公司呈现最好的状态,以达成有效合同或投机目的。当然,投资者会意识到这种可能性,并在作投资决策时对其予以充分考虑。反过来,经营者在呈报财务报表时,也知道投资者可能会有这种反应。
下面通过例子来说明企业经营者和投资者之间的这种博弈。
例1.x公司财务经理在年终时,根据经验列出如下博弈矩阵:
图1 企业经营者与投资者之间的博弈
其中:H——企业真实披露信息 D——企业歪曲披露信息
B——投资者作出买的决策 R——投资者作出不买的决策
表中各组数据代表投资人及企业经营者分别在不同情况下所得好处。在这个博弈过程中,我们假定博弈双方均能估计到对方的策略,那么可以看出BH(10,7)不是均衡点。因为如果投资者选择买(B)的策略,则企业经营者为获取更大的收益机会相应选择歪曲披露信息的策略,使其所得为9,超过真实披露下的所得7。同样,我们以BD(4,9)及RH(6,3)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它们都不是均衡点。而在RD(6,5)的情况下,投资者决定不买时,企业经营者可选择歪曲披露策略,因为这样做所得为5,大于真实披露情况下的所得3。另一方面,当企业经营者歪曲披露信息时,投资者则会作出不买的决策,从而该博弈的均衡点为RD(6,5)。这种僵局的出现,对于经济发展显然是不利的,将会导致财务欺诈、假账盛行乃至经济萎缩。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将被隐藏,而虚假、歪曲的信息不断出现在广大投资人面前,使人们对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信度、有用性产生怀疑,长此下去必然会动摇会计及财务在企业经营管理决策中的重要地位,产生会计诚信危机。
再回到上例中,我们进一步放宽对上述模型的条件限制,假设经营者有时真实披露,有时歪曲披露,而且歪曲披露行为并不总是被发现,这更符合我们生活中的现实。由于歪曲披露并不总是能被发现,经营者就有可能存在机会主义倾向。现在我们通过构建一个单人博弈模型来分析个人的决策行为。在已知投资者购买的前提下,假定经营者也选择真实披露战略,其得益为7,而选择歪曲披露战略在不能被发现的情况下得益为9,而在被发现的情况下由于受到法制的惩罚和信誉的损失得益为2,并且假定该博弈方的歪曲披露行为被发现的概率为P,则不能发现的概率为1-P,考虑到经营者歪曲披露行为被发现的随机性因素,我们假设该博弈中还有“监管”一方存在,因此该博弈的得益矩阵如下:
图2 得益矩阵
经营者决策的依据将是如何使自己的期望得益最大化,即通过判断真实披露与歪曲披露战略的期望得益大小来选择自己的行动。也就是说当2P+9(1 P)>7时,即当P<2/7时,交易者选择真实披露战略。换句话说,当歪曲披露行为被发现的可能性越低,经营者选择歪曲披露的可能性越大。反过来,假定歪曲披露行为被发现的概率一定,那么要抑制交易方机会主义倾向的最好办法是增大惩罚力度,比如一旦发现经营者有歪曲披露行为就使他一无所有,并且声誉扫地,从而增加对歪曲披露的威慑力。上例中也即企业歪曲披露下所得好处将减少为零,这样我们将重新得到一个新的均衡点BH(10,7),即企业真实公开财务信息,而投资者据此作出买的决定,博弈达到纳什均衡,社会效应实现最大化。
上述模型分析使我们能更好地理解会计政策选择的过程,以及这一选择过程对会计准则制定的启示。经营者有自己的利益,而这又与会计政策选择有密切关系。所以经营者不会仅仅因为信息对投资者有用,就一定采纳完全信息披露或相应的会计政策,根据上面博弈的效用分析,至少在短期内,歪曲财务报表对经营者是有利的。因此,一方面会计准则制定者在颁布一项新的准则时,要特别关注投资者和经营者的成本和效用情况,只有确保经营者所得到的效用能使他们接受新政策时,才能确保会计准则的顺利执行;另一方面会计准则制定者还要深入研究,分析新颁布实施会计准则监督执行的成本和效用,只有当监督执行的效益大于成本时,才能有利于会计准则的顺利执行。会计准则制定者只有深刻理解这种冲突模型,才会使准则制定更为有效,从而避免产生经济后果问题。会计准则也可视为是存在利益冲突的投资者和经营者间的协调产物,其基本问题就是如何进行这种协调,即如何协调会计信息的财务呈报与有效契约这种双重角色之间的矛盾,换言之,是如何从社会角度来确定信息的“适当数量”。为此,又可将会计准则视为一种降低逆向选择问题的工具,为减少逆向选择,会计准则采用了充分披露的原则,以增加可为公众获取的信息量,减少信息不对称。充分披露的另一方面是报告的及时性,及时性的增加可以减少内部人借以从信息优势中获利的时间。当然,由于会计准则制定是有成本的,仍不可能完全消除逆向选择问题。尽管如此,充分披露增加了公众可获取的信息,从而增进了会计准则约束财务报告对投资者的有用性。
既然一方要隐匿信息,另一方则要不断搜集信息,那么如何满足双方的要求呢?在会计准则用户的一些博弈中,一个折衷办法便是制定有关规章制度,要求会计信息适度公开,即在披露会计信息时,既要保证其真实性、可靠性、相关性,又要以不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等不可公开的信息为限,这便是博弈的一个“均衡点”,从而使非合作博弈向合作博弈发展。之所以会达到这一“均衡点”,是因为博弈中的局中人之间产生竞争,譬如两个人分蛋糕,每个局中人都希望自己的那块可以分得大一些。然而,竞争仅仅是博弈中相互依存的一个方面,应该指出,通常的博弈并非纯粹总是局中人之间的竞争,相互依存的另一个方面是局中人可以有某些共同的利益。作为局中人策略行动的结果,蛋糕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局中人的共同兴趣有时在于增加蛋糕的总量,他们互相“倾轧”之处在于如何分配。从博弈论研究的角度,增大蛋糕是博弈的第一步,而分配蛋糕则是博弈的第二步。由此导致了下文会计准则用户间的合作博糕。
二、合作博弈过程——代理理论
虽然在非合作博弈中阐述了一些存在于会计准则用户的潜在冲突,但会计准则用户之间更多存在的是合作博弈的行为。合作博弈的本质在于,博弈中参与人能达成一个具有约束力的协议,这种协议通常称为合同。这种具有会计意义的合同化协议有很多,我们将研究两种重要的会计准则用户间的合同。这就是企业和它的高层经理人员之间签订的雇佣合同以及经营者和债券持有者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实际上,代理理论合同含有合作博弈和非合作博弈的双重特征。说它是非合作博弈是因为双方参与人在选择他们的行动时是非合作的,双方参与人并不会就某一行动取得一致的意见,相反的,统一的行动之所以会发生是由于合同本身的作用。不过,每一个参与人都必须忠于合同,也就是说,约束他或她“按规则博弈”。例如,它假定,雇佣合同中的经理人员不能获得全部的公司利润和寻求外部的管辖权。这种“忠诚”可以通过使用合同或让第三者保存契约安排法律手段,或者可凭借合同双方参与人的声望来得到加强。所以,我们有时把它归入合作博弈来讨论。
(一)代理理论:经营者与所有者间的雇佣合同
我们可以通过一种简单的经营者——所有者合同来研究代理理论。必须说明的是,之所以只考虑两个人是为了尽可能地将问题简单化。因此后文中的股东和经理是许多有类似利益冲突的投资者和经理人员的代表。事实上,通过把企业模型化为两个有利益冲突的理性个体,可以将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的问题简单化。对于经营者而言,由于其并不完全负担不合理行为所带来的成本,因而经营者的行为有时会背离所有者的利益,造成企业财产的不必要耗费,产生“道德风险”问题。在将问题简单化的情况下,作为代理人的经营者会面对两种选择:一种是努力工作,对公司的每一分钱都加以珍惜;另一种便是消极怠工,浪费公司财物。
为保证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需要公司的所有者做出相应对策,以减少这种“道德风险”的存在。然而由于个人能力有限,公司的所有者不可能对公司的业务掌握得面面俱到,而只能将企业交托给经理人员进行管理,那么,如何测量这些经理人员的业绩,以促使其目标与所有者的目标相一致,对此,所有者可采取如下对策:(1)把经理人员的工资与企业的净利润挂钩,这样公司业绩的好坏将会影响经营者的薪金报酬,从而促使其努力工作,提高公司利润。其局限性是,会造成管理人员的短期行为,即为提高目前利润而采取一些对公司长期发展不利的行动方案。(2)让经理人员持有公司的股份,这样将克服上述方法的弊端。但由于股价常常发生波动,且有些波动超出经理的可控范围,因而完全以股价评价经理业绩的观点也有失偏颇。因此,在这个过程中,经营者与所有者都将会考虑到彼此的需要而进行博弈,最后达到均衡点——经理报酬=固定底限薪金+超额完成利润的一定百分比+公司的一定股份。
在一个发达的工业社会中,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已成为公司的一种特征,所以在股东和经理之间,股东要观察代理人的努力程度是不可能的。这是个典型的在合同签订后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道德风险问题。因为只要可能,理性的经理人员就会利用努力程度的不可观察性而选择偷懒。代理理论作为博弈论的一个分支,研究如何签订合同来控制道德风险问题。最优合同是能以最低的代理成本来达到该目的的。
(二)代理理论:债券持有者与经理间的借款合同
我们现在研究另一个道德风险问题,即债券持有人和公司经理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对于经理而言,总是希望公司的财富能更多地从债权人手中转移到公司经理手中。其采取的方法主要有:(1)提高股利发放水平。这将会降低企业对债务的偿还担保,由于公司股东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即使企业将贷入款项全都用于发放股利,以至出现资不抵债时,股东承担的责任仍是有限的。(2)将所贷资金投资于高风险资产。高风险产生高收益,此举将会提高股东的收益。(3)再借人具有优先偿还权或是提前初期的款项。这些无疑将会危及现有债权人利益。
对此,债权人为保护自身的利益,也会采取一些策略防范股东的上述行为,最终双方博弈达到均衡——制定符合双方利益的合约,即规定:(1)限制股利发放水平;(2)限制企业的一些生产性投资,尤其是避免高风险项目投资;(3)对企业有关融资政策加以规定,不得任意借入具有优惠条件的款项;(4)要求企业定期向债权人提供财务报表等有关信息,用以评价企业是否具有违约事项。
上面阐述了债权人和公司经理间的一种道德风险问题——经理可能选择违背债权人最优利益的行动。理性的债权人也会预料到这些行动,所以他们会要求提高贷款的利率。这样一来,就促使经理保证不采取对债权人不利的行为。因此,公司才能以低利率借款。最有效的借款合同是能在债权人所要求的利息费用和包括借款合同在内的各种契约成本之间达到最佳均衡。
三、代理理论、会计准则用户博弈和会计准则制定
首先,由会计准则规范所形成的以历史成本为基础的净利润,成为衡量代理人业绩的重要手段。代理理论假定代理人的努力无法被委托人所观察,但是回报却是可以观察到的。这提醒我们如果合同制定是以回报为依据的,那么,回报对于双方来讲应该是可观察到的。这样问题就出来了:是否因为净利润是可观察的,委托人和代理人就愿意把它当做衡量回报的一种手段,如果不愿意,是否可替代使用其他回报衡量手段,如股价。这个问题的答案并不明确。由于经理掌握着公司的会计报表和会计政策,净利润是否充分可靠,是值得怀疑的,为此,会计准则就变得十分重要了,会计准则可以限制经理人员通过会计政策选择来影响净利润的行为。合同双方都应知道净利润的规则,因而会计准则就起了这种作用。
净利润对合同的有用性取决于会计基础。在这点上,以历史成本为基础的净利润有它的优势。例如,至少在市场运行不是那么有效时,它与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的净利润相比,更不易受到经理的操纵和歪曲。而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的净利润,由于市场价值的波动也会出现波动,而这种波动是经理所无法控制的。因此,以历史成本为基础的净利润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的净利润更具可靠性,对于市场不完善的经济环境更是如此。尚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的我国,新修订的会计准则改以历史成本计量代替原来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原因也就在于此。
然而,以历史成本为基础的净利润的这种可靠性的特征直接导致了另一个财务会计理论基本问题的产生,即投资者的信息需要和签订合同需求间的协调问题,因为以现行价值为基础的净利润更有利于投资者的决策。这样又为准则制定者带来另一个难题。
其次,由于合同具有刚性,要求会计准则制定应尽可能保持稳定、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这种刚性的原则是值得讨论的,否则我们可能会问,如果经济后果来源于经理人员签订的合同,为什么他们不跟随会计准则或其他环境的变化,而重新进行合同谈判呢?总的来说,当达成一项合同时通常不可能完全预料到所有的偶然事件。比如除非合同是短期的,否则很难预料到影响合同会计准则的变动。不能完全预料到所有可能事件的合同称为不完全合同。对不完全合同来说,在某种程度上重新谈判是可能的,但随会计准则的变动而进行的重新谈判似乎不能彻底解除经理人员对会计政策的关注,原因在于合同是很难重新谈判的。因为合同具有刚性,会计政策变动可能会对经理人员产生无法挽回的不良影响,这样就对新的会计政策执行带来了难度。因此它从另一方面说明会计准则制定应尽可能平稳、系统、一致。
再次,代理理论也说明了,会计准则制定应充分博弈以增加其社会公认度,这样在增强作为合同签订基础的净利润的可信度方面,会计准则就可发挥重要的作用。由于会计处理的方法和技术的多样化,采用不同的方法和技术所得到的净利润是不一样的。由不同会计处理形成的净利润不具有可比性,只有按照公认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合同签订基础的净利润才是可靠的。因此,以公认会计准则为基础的净利润增强了合同的可信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