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委派制与新会计法的一致性_会计法论文

会计委派制与新会计法的一致性_会计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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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会计法》与会计委派制的目的是一致的

新《会计法》的立法目的在于根治当前会计工作存在的秩序混乱、管理松懈、违规操作等问题,遏制会计信息失真、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会计人员的委派制也正是为了这一目的应运而生的,迅速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的会计管理体制。从各地实行的会计委派制情况来看,效果还是不错的,1994年深圳开始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投资管理公司委派财务总监的做法,市政府下发了委派财务总监的暂行规定,并向社会公开招聘财务总监人员,取得了一定的成效。1997年,山东省章丘市向行政事业单位委派会计负责人,初步解决了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混乱的问题,被驻派单位建立并完善了单位的财务制度,规范了会计工作及时发现了被派驻单位存在的财务问题。及时地为主管单位解决存在的财务问题。1998年6月南宁试行对国有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和会计负责人,初步改变了以往不按会计制度而按领导意志做账,会计监督形同虚设的状况。从总体上看,各个地方试行会计委派制之后,在保护所有者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避免重大决策失误,规范会计基础工作,促进会计信息真实性以及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与新《会计法》的“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目的完全一致。

二、新《会计法》与会计委派制都对会计人员任职资格做出了明确的要求

新的《会计法》对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做出“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的要求。这表明了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重要性。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有组织、管理本单位所有会计工作的责任,其工作水平的高低,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个单位会计工作水平和质量。可以说,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任用是否得当,关系到一个单位会计工作的好坏,关系到能否保证国家的财经政策在一个单位正确得到贯彻执行,关系到能否有效地维护广大投资者、债权人等的合法权益。

会计委派制能否取得成效,从根本上来讲,取决于被委派会计人员的素质和水平,同样被委派会计肩负着组织、管理被委派单位所有的会计工作的责任,其工作水平的高低质量的好坏,不仅关系到被委派单位会计工作的水平和质量,还关系到会计委派制的实施。因此,各地在委派会计人员时,能从政治素质、专业技术资格和实际业务水平等方面规定了具体条件,如职称、一定的工作经验、工作、业绩等,同时要经过公开招聘或单位推荐后,还要经过严格的技术考核,并由会计管理部门制定明确具体的岗位职责和考核办法,实行对委派会计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和统一监督管理。可见,会计委派制对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要求与新《会计法》是不谋而合的。

三、新《会计法》与会计委派制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会计人员“双重身份”问题,明确了会计责任主体

长期以来,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其他人员都是会计责任主体,并赋予了会计人员,“双重身份”问题,明确了会计责任主体,使会计人员处于“夹缝”之中,左右为难。在企业领导者法制观念不强,加上小团体利益驱动和私念膨胀,为会计主体履行会计监督职能设置障碍的情况下,会计人员要面对单位领导的指使、授意,如果坚持原则,与领导造成直接上的矛盾,虽然心理上和良知上得到满足,但是后果是领导关系的恶化,甚至是遭到调岗、免职、降薪、下岗等不公平待遇。如果会计人员为了保证“饭”碗不得已与单位领导同流合污,则违反了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为解决这个问题,会计委派制相应将委派人员的工资待遇实行集中管理,割断委派会计与派驻单位的经济联系。委派会计人员在不影响被派驻单位管理自主权的前提下,积极配合被委派单位开展业务工作的同时,有效行使职权、不受被委派单位的制约。从而从“双重身份”中解脱出来,基本上解决受制于人的局面。新《会计法》以明确会计责任主题为突破口,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抓住了矛盾的关键,有利于解决做假账屡禁不止的问题,为从根本上改变会计人员“双重身份”的处境,起到了异曲同工的作用。

四、新《会计法》与会计委派制都加大了会计监督力度

“内部人控制”是引发单位财务收支混乱、国有资产流失,会计信息失真的深层次原因,这些内部人作为企业资产所有者代理人,他们的利益与所有者往往是不一致的。如果缺乏必要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他们会利用这种控制权来行使机会主义行为,导致对所有者的利益的损害。目前“内部人控制”现象和由此引发导致的管理当局(代理人)腐败的风险行为已经十分严重,随着国家开始“放权让利”并放松对国有企业的控制,国有企业内部人侵吞国有资产的事例屡见不鲜,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到了非整不可的地步。

会计委派制作为一种单位外部会计监督的形式,将会计人员的角色外部化,赋予其所有者的监督职能。从根本上打破了传统上企业、单位会计人员内部人共谋的格局。试行会计委派制,委派会计人员脱离单位的制约,代表政府对所派驻单位的财务工作进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各种负变和贪污犯罪现象,是加强会计监督的有效措施。新《会计法》在第四章会计监督中对单位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督做出了具体而详细的规定,基本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会计监督体系,从而加大了监督力度。可见,新《会计法》与会计人员委派制在加大监督力度上是一脉相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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