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意产业的核心因素,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创意论文,因素论文,核心论文,产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引言
我首先提出两个基本看法。第一,最近三四十年我们一直在谈论信息社会并身居其中,它以信息技术、电讯、传媒和金融服务的繁荣为象征,它现在已不再能够限制我们的想象力,并且极可能正在走向消亡。我个人对信息社会的定义是,通过技术手段进行信息处理占据了人们的大部分时间并成为他们的主要收入来源。如果我本人是一个数据的话,那么我将为自己生活在信息社会而感到骄傲。但是作为一个有思想、有感情、有创造力的生命,仅有这些是远远不够的。
其次,与此相关,我们正在犹犹豫豫、走走停停地步入一个注重思想和个人表达的世界。在信息世界里,技术使我们头晕目眩,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技术基本上是由别人所研发。而在注重思想和个人表达的社会里,我们必须应对的是自己的想象力。
我正在谈论的是一种角度的变化,重点的转移。思想和信息是互相交织、互相依存的。但当我说我有一个想法时,我表达的是一个更为个人的观点,与我说我有一些信息所表达的思想完全不同。
人们根据信息即能做出正确判断,并实施合乎逻辑的一系列行动,但信息不能帮助我们在同样合乎逻辑的选择之间再做取舍。思想——创意——它难得合乎逻辑,除了在事后。(这就是创意和创新如此不同的原因吧。)我们需要信息,但我们也需要主动、睿智、持之以恒地去挑战信息。我们需要有原创思想和怀疑精神,勇于争辩,甚至有时直截了当地表示反对;总之,一句话,有创意。
定义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什么是创意?我相信它可以被简单地定义为“有新思想”。一种新的思想必须符合四项标准:个人、原创、有意义、有用处。据此,画一张油画、发明一个小物件、解决交通拥堵、促进黑人及少数民族群体共同参与经济建设等,都属于或可算得上是有创意。当然,这类创意不具商业价值。只有当创意的思想转化为或改善了商业产品时才能体现商业价值。
而创意产业的定义却大不相同。创意产业的概念源自20世纪90年代早期的澳大利亚。90年代后期,托尼·布莱尔和克里斯·史密斯在英国大加推广。英国政府文化、传媒、体育部(DCMS)成立了创意产业署和特别工作组。但是,在大力推广中,该部却使“创意”一词的含义与其习惯用法相去甚远。创意产业署本意是为所有基于创造力、拥有知识产权的产业服务,但它很快便将范围缩小至那些具有艺术或文化倾向的产业,以及少量计算机电子产业,并将知识产权局限于版权,忽略了专利、商标和设计。(其原因显而易见,文化、传媒、体育部负责文化、传媒工作,自然希望推崇他们对整个英国经济所做的贡献。)结果自然问题重重。根据文化、传媒、体育部的界定,科学不属创意,市场营销亦不是,但广告可以算。手工制作是典型的小规模制造业,也被列属创意产业。这种归类上的重合尚可接受,只要我们不把创意产业的增长用来反证制造业正在下降。
可以理解,相关产业界根据自己的目的对该术语或大力欢迎或予以忽视。那些希望得到政府关注、尤其是政府财政补贴的行业(如社区艺术)热情接受,而那些已享有声誉、不希望政府过多关注的行业(如报纸发行)则不予考虑。
政府有时也显得有些迷茫。经常很难区分文化、传媒、体育部倡议的创意产业行动和贸易工业部推出的企业创新行动。实际上,两者差别似乎不大。只是文化、传媒、体育部通过对文化艺术的补贴,对个人、小公司及非赢利性组织更为了解、更负责任。的确,创意工作的一大优势是它可以是小规模并且非赢利性的(而你不可能建立小规模、非赢利的炼钢厂)。但我们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创意产业主要是小规模、非赢利性质。创意产业生成期概念的含糊及持续的特性认同危机导致该词汇从未真正拨动民众的心弦。它只是一个专业术语,并未融入大众常识。
我个人认为,最好将“创意产业”一词限定为脑力劳动占主导地位、劳动成果拥有知识产权的产业。这个定义不是想把所有有创意行为的产业都囊括进来(创意行为随处可见)。但它确实涵盖了脑力工作为决定性动机的产业。这比文化、传媒、体育部只认版权不认专利、只认广告不认市场营销的做法要更为合理。
依此观点,创意产业特有的其他参数(如大小企业之间的特定平衡、公有私有制之间的特定平衡、独立与合作工作的相对数量、同行审查的作用、公共资金投入的作用、通常产生的知识产权的特定类别、经营模式、艺术和文化的中心地位,等等)只能被视为部分创意产业的普遍特点,而非所有创意产业。它们并不是创意产业定义的一部分,但确也甄别了不同的类别。
我们对创意产业的规模颇为熟悉。简言之,我们知道创意产业经济规模小,但很重要。2000年其全球税收达到约2.2万亿美元(约占全球国民生产总值7.5%),其中英国的贡献接近1570亿美元。总体上,创意产业的增长率要高于其他产业的平均增长率,尽管有些领域也在下降。增长率最高的当属以技术为基础的产业,如软件编程和电子游戏;最低的是音乐和电影制作。不同国家的增长率也差异很大。美国电影业欣欣向荣,英国电影业却深陷危机,下议院文化选择委员会在2002年岁末竟如此诘问:“英国电影工业还存在吗?”人们希望能得到一个肯定的回答。
我们还知道创意产业的数据并非完全健全。首先,数据比较匮乏。缺少雇主数据和全日制雇员数据。自由职业者及个体职业者的数据更不可靠。财务方面,许多公司通过提供多年长期产品许可及服务赢利,其所得收入多为一次性的,复杂且基本保密。国际贸易(进口/出口)方面的数据严重缺乏,部分原因是由于很大部分的长期许可交易。国内税收关于无形资产分期偿还的规定不能反映市场的真实性,其结果是,数据分析师无法收集到准确信息,投资人也难以做出明智的决断。
最后,数据总额常常令人质疑。每个产业都独具特色(试想电视和时尚能有何共同点?)。就全球而言,标准产业分工数据不能令人满意,美国最近已劝说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自行定夺。我后面还会再提及这些问题的有关方面。
四种因素
我现在来谈四个话题,四种挑战。
● 经济
● 管理
● 创新
● 知识产权
1.经济
我先从经济谈起。创意经济的增长在很大程度上根本改变了当代经济的特点,尤其在政府与企业关系方面。以思想为基础、向全球推销思想的企业(如传媒和娱乐业)的工作实践正引领这场变革。
在过去的50年甚至100年间, 欧洲政府的普遍目标是保持公有和私有经济的平衡、工作环境的和谐以及高水准的稳定全职就业和工作福利待遇。
我们正目睹菲利普·鲍比特(Phillip Bobbitt,知名宪法理论家,主要研究宪法理论、国际安全)所说的市场国家的出现,它以里根/布什总统领导的美国和撒切尔/布莱尔首相领导的英国为代表。市场国家旨在提供最小限度的法律法规,以使个体小企业(以及政府认定为自然同盟的大公司)在开放的市场中得以繁荣发展。从里根和撒切尔开始,我们可以图示出从政府部门管理到有管理的垄断、到颁发许可证、到开放市场的一步步发展。我们有时把这个过程称为撤销管制。其间,也有一些补偿性的努力,如更加重视健康、安全和对消费者的保护,但这一切都屈居次要地位。非常重要的是,事实上,这些补偿条例适合于所有公司,包括本国企业和外资企业(实际上,受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约束,它们必须如此)。
我经常强调的一点是,创意不易,也非常规活动,无规则可循。归根结底,创意是精英活动,由合作而成(试想一个科学研发小组或一个电影剧组)。它难以被约束。如果旧的民族国家的象征是精诚团结的劳工队伍,拿同样的薪酬、签同样的受聘合同,全国协商一致,有政府许可的服务供应商和政府制定的进口税,那么新的市场国家的象征即是,个人在自由贸易的世界独立协商签署自己的服务合同,不用理会产业分类和国家界限。
总的说来,创意企业是游动经济的驱动力量。但有些创意企业欢迎这种变化,而许多则不然,尤其是那些依靠政府保护或补贴的企业。举例来说,一些英国产业热烈欢迎世界贸易组织关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最近一轮贸易谈判,比如大音乐公司;但一些则竭力反对,比如电视电影工业。 这个争论不同于娜欧蜜·克莱因(Naomi Klein,加拿大知名年轻记者,著有《不要标识:瞄准品牌恶霸》一书, 该书被视为反全球化运动的圣经)的反全球化论点,且与之相反。克莱因希望的是阻止全球化进程。而大多数创意艺术家则正相反,认为整个世界都对他们有利,绝对乐于从全球市场汲取并向全球市场销售。
2.管理
创意产业以其独特的管理方式而著称。这是诸多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其中包括已经提到的经济变革,然而根本原因要归结于(无形的)投入和产出的性质。我已经在其他地方讨论了这些管理因素。
最重要的管理方式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相对于组织的个人作用
·“思想家的工作”
·生产者的作用
·创意企业家——特别是企业家与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
·“后就业工作”
·“来得及时的人”
·金融
·“短期公司”与合资企业
·“网络办公室”
·交易与成功(文件管理)
我只想对三个问题发表意见。首先是金融。创意人才想通过他们的点子来赚钱,因此他们需要价廉、简便的金融、辅助小额银行服务,以及合适的结算标准。大体上,我们不具备这些条件。这里并不是有什么障碍;而确切地说,完全是历史、文化上的真空领域,有能力的金融机构不足,合格管理人员匮乏。我们需要对金融报告定出新规则。创意产业中没有人能从广泛的基础来看待这个问题——同样英国政府也无人这样考虑。这是创意产业市长委员会应承担的一项任务吗?
其次,与美国以及欧洲其他国家大学所起的重要且宽泛的作用相比,英国非全日制大学生无法有效利用大学的资源,这一点经常让我沮丧。这是一种对宝贵社会资产的浪费。我们必须采取行动,使教育面向全社会开放。
第三点,许多创意产业的管理资源以及技术现在正在被整个经济的其他部分(我们称之为普通经济)所采纳和运用。关于这一点最好的例证就是后工业工作、知识产权专业技术、商品销售、管理全职思想者的方式以及利用集群(clusters)、域(domains)以及组合工作(portfolio working)的能力。创意人士已经运用这种方法工作了几百年。但商科学校和管理专业行家却拣起某个著名的技术(比如,组合工作),然后宣称这是一项“新”技术。
我知道委员会主要关注创意产业本身。我想请求你们也出谋划策,将创意产业的知识与技术转移到经济的其他部分中。如果创意产业的技术仍局限于创意产业自身,那么这些技术的有效性将会大打折扣,伦敦的竞争力也会减弱。只有能够在整个经济中使用创意才能以及创意管理来造福广大社会及当地社区的城市和国家,才能在本世纪处于领先地位。这才是真正的挑战。
3.创新
我要谈的第三点是创新。关于创新的传统思维不能应对创意产业的实际进程。它没有抓住前期阶段艺术家、作家、设计师以及其他全职思想者的想法,也没有抓住后期阶段点子转化为产品时的进展。例如,贸易工业部说创新的主要指标是研发,资本设备投资、技术、市场开发、新工作方法以及其他无形资产所起的作用较小。但是拿一位作家——或者一个大公司如英国广播公司为例,对于他们,思想、语言以及节目不是“其他无形资产”项下的附属物,而是主要工作,定义性工作,重要成果,是主体业务。
这一点非常重要。夸詹姆斯·泰森(James Tyson,电影服装设计师)具有创新精神是一种赞美;但如果说大卫·普特南(David Puttnam,英国电影制片人)或者汤姆·克鲁斯(Tom Cruise)具有创新精神就欠妥当——或者说大错特错了。迈克·李(Mike Leigh,英国电影导演)的工作方法是非常有创新性的。但是只有他和演员都富于创意,他的电影才能获得成功。非创新的汤姆·克鲁斯的成功说明了另外一点。大多数创意产业,特别是那些娱乐业,依靠重复而兴旺发达。他们确实也制造了新产品(因此满足了欧盟和伦敦雇主调查所使用的创新标准)。然而,我们是否能够称另一张说唱音乐专辑或贝多芬交响乐唱片为“创新”呢?如果这样的话,似乎误解了创新的意义,以及音乐的意义。
创意包括非线性以及通常非逻辑的个人表达。创新则指计划好的新事物。
这个问题是双向的。谈论创新的人往往忽视创意产业的工作;而创意产业又往往不重视创新的好处。我还没有看到政府大规模、有力度的调查行动来同时研究创意和创新的问题。
4.知识产权
第四个话题,同样也是一个很大的挑战,是我们对知识产权的看法。知识产权是创意经济的财源形式。如果有人说知识产权因无法量化而无法估价,这意味着他们陷入了一个一切事物都要被量化的世界。在这个世界里,数据称王称霸,更新总是更好。但那些日子已一去不复返了。英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案及其操作是置于创意经济中心的一枚定时炸弹,对许多其他部分经济亦如此,问题一触即发。
某些特别问题已引起广泛关注,例如克隆羊多莉、人类基因组图、老鼠基因组的发表、计算机编码的版权、记录声像的数码技术的使用、专利向经营手段的拓展、甚至是最近贝克汉姆夫人与彼德伯勒联队足球俱乐部关于究竟谁真正时髦的口水仗。
人们没有完全意识到的是以上所有这些问题都有一个共同的根源。他们是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以及司法体制长期、系统的失误所导致的症状。为创意经济制定适当的法律遭遇巨大失败,其有害结果不断累积。美国首当其冲受到指责,英国也紧随其后。
议会已有效地将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监督移交给了欧盟以及专利局。从1981年起,除了对欧盟的指示做出官方批准以外,议会本身就没有对知识产权进行过一次辩论。结果是英国过于强调技术和官僚政治问题,而几乎不提及哲学或道德意义,或者公共利益。
专利局的目标是通过鼓励人们尽可能多地申请私人专利来支持创新。有人指责专利局降低标准以迎合客户。当然,企业现在可以轻松地取得直到最近才可以获得专利的很多东西的产权(我称之为“私有化”)。
我觉得创意产业市长委员会同时面对的问题之一就是“知识产权的商业化”。我希望你们也同样重视与它相对立的一点,“开放”知识产权。
这不是要求更多的关注,而只是同等的重视。两个方面我们都要兼顾。知识产权是创意人士与公众之间的一份合同。创意人士既想得到好主意也想使用好主意,并且使之私有化。艺术家一方面希望使用其他人的作品,另一方面想注册自己的作品。他们的论点部分是道德上的,部分是经济上的。
有太多特殊的既得利益。产权合同正向一边倾斜,因为有钱有权的人将平衡打破并使优势远远倒向他们一边。有人声称知识产权是一种刺激。但是证据却不够有力。人们很少听到艺术家呼吁更多自由的呼声。
我们需要为新信息创造新空间。为了这个目的,我们需要大量的公共思想资源以及无形的工作。所谓公共,不是说用纳税人的钱,而是说能让所有人(在公共领域的意义下,公共民众)都可以自由使用,无论信息来源是私有或公共的。
我们需要对产权合同进行全新独立的调查,分别研究知识产权应走向开放和公共的程度界限以及走向私有和商业化的程度界限。美国在这方面的有些工作做得不错;但是英国需要在自己的文化背景下进行调研。
有激烈的社会论战的地方就有极大的沉默。谁可以为知识产权赢得一场公平的交易?谁能够从公共政策和商业常识的角度来看待这一问题?机构合作委员会在其中能起作用吗?
结语:要点和问题
1.现在是否该重新思考对创意产业的定义?英国的定义排除了大部分商业创意以及几乎所有的科学创造。这对英国商务和科学以及艺术的未来意味着什么?民众自然会做他们想做的任何事情,但是公共政策制定者需要制定正确的政策,为此他们需要与公众说同样的语言。所以,我们究竟应如何定义创意和创意产业?如果我们定义就错了,其他事情也就因之而错了。
2.我们现在应该对创意和创新采取一个全面、综合的态度。 我们需要对这两个概念有更准确的定义。
3.知识产权。现在的以及将来的产权持有者都满腹牢骚。 大家深切的担忧是知识产权正在变得过于极权化。在缺乏有效的议会监督的情况下,谁将提出、评价并且监督这些改革呢?我们怎样才能确保可以听到公众的心声呢?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基准是什么?我建议伦敦经济发展署应该有所作为,也许可以同我的知识产权计划一起为成立一个知识产权咨询中心提供一些帮助。
4.我们需要综合一体的政策,包括经济和税收、工作、竞争政策、教育、多样性、就业以及法律。国家政府(白厅)受常规部门的限制,这些部门作为独立单位的理念在今天很难证明合理,例如文化、传媒、体育部和贸易工业部。伦敦经济发展署该如何尽其所能超越这些常规的界限?
5.鼓励创意(以及许多其他事宜)的最好方法就是通过榜样来引导。伦敦经济发展署以及其他地方政府发展机构怎样才能树立一个好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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