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机制对国家行为的影响_建构主义论文

论国际机制对国家行为的影响_建构主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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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国际机制究竟怎样影响主权国家的行为呢?当前的国际关系理论对于这一点尚无共识。相反,在美国及西方有关国际关系的三个主要理论流派之间存在着激烈争论,这三个理论流派就是:唯物的现实主义、契约制度主义和建构主义。本文将简要介绍几种理论假说,以此回答国际机制如何影响国家行为这一问题。

唯物的现实主义理论

第一个理论流派就是唯物的现实主义。

直至最近,现实主义者仍一致认为,国际机制及其运行规则、目标和影响总体上反映了系统内最强大国家的利益。现实主义理论认为,每个国家都希望使自己的安全与自治权最大化。在无政府状态下,对别国意图与能力的疑虑会引起恐惧,而恐惧又催生了一种欲望,即通过提升相关的能力而使自己的安全与自治权最大化。有两种方法可以达此目的:一是动员国内的经济与军事资源,以提高军事实力,这种方法有时被称做“内部均衡”。二是寻求结盟,即寻求有共同安全利益的盟友——这种利益针对其他某个特定大国或国家联盟,这种方法有时被称做“外部均衡”。

一般来说,现实主义理论希望国家采取内部均衡而不是外部均衡。内部均衡使自治权最大化,还可以降低国家因联盟义务而被拖入非情愿冲突之中的可能性。在盟国担心落入陷阱的情况下,它还可以降低被其盟国抛弃的可能性。

根据这些观点,现实主义理论希望国际机制采取下列四种形式中的一种。

第一种是对成员国的行为没有足够影响力的国际机制,也就是说,如果真的建立起某些国际机制,它们也只是致力于罗列成员国可能愿意采取的行动及选择,而无力促使国家做违背自己意愿的事。第二种显然就是结盟。第三种是服务于联盟成员共同利益的经济机制。第四种是作为大国霸权工具的机制。

总之,现实主义理论认为,除了占优势地位的一个或几个机制的发起国的认同或利益外,机制本身没有自己独立的认同或利益。下列各项可以促成对机制的服从(同样也是顺从霸权国的利益):

·盟国间暂时共享的军事利益;

·霸权国通过机制提供的实物“补偿”和“制裁”;

·参与机制一段时间后,弱小国家间对从属地位的内在认同。

契约制度主义理论

契约制度主义,又称新自由制度主义,它对唯物的现实主义理论假说大部分是接受的。主权国家构成的国际体系是无政府的状态的,国家理性地追求安全与自治权的最大化。在不稳定和担心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国家倾向于依靠国内外平衡来保障自己的安全,这就派生出一种体系,其特点就是冲突、不安全的循环。

然而,契约制度主义的不同之处在于,除安全与自治权之外,它又为国家增加了第三种担心,这就是福利,或曰该国民众的经济安康。原则上,这种利益的绝对值要比其相对值要重要(例如,对一个国家来说,现在的生活水平比过去提高了,要比好过其他国家的生活水平更重要)。国家看重经济生活水平的绝对提高,而国家之间物质资源与人力资源分配不均,因而国家就发现它们有通过经济交往使福利最大化的共同利益(如,贸易与投资)。

问题是,在无政府状态下,国家需要保证其合作不会被他国所利用。国际机制能通过降低获取其他国家能力与合作意愿信息的成本来帮助提供这些保证。有多种方法供国际组织用来降低这些成本。

首先,国际组织本身可以要求国家提供关于它们遵守协议的信息,国际组织内部的其他成员也能获得这种信息。这种信息能够减少对其他国家承诺的可靠性的怀疑,也有助于增进国家对合作成果的期望。

其次,国际机制还可以为消极的国家提供增进合作的动力。

在契约制度主义者看来,国际机制鼓励合作的第三种方法是保证国家间的互动持续下去。只要国家相信它们可以继续从组织内部的合作中获益,它们短期内就不会退出、蒙混或违反协议。换句话说,美好的远景和对继续互动的确信将增进合作的可能性。绝大多数的组织成立时并没有明确的终点或期限,成立这些组织是希望合作能永久持续下去,除非极端的情况迫使某国退出。这种对长期互动的确信增大了骗取短期利益的成本,因为其他国家会不愿与其合作,因而剥夺了违规者的长期利益。

最后,一种机制可以促进合作是因为它提供了一个场所,让国家在此提高其作为合作者的声誉,当一个国家从某特定组织内部的合作中不能获益或获益很少时,更是如此。

在20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的大部分时间里,契约制度主义理论主要关注的问题是机制“是否”有用。这项研究对主流现实主义关于机制是大国工具这一观念提出挑战。然而,到20世纪90年代末,契约制度主义开始将其关注点从证明机制“是否”有用转到“怎样”发挥作用。一种研究方法关注的是国内行为体如何利用机制来为其国内政治议程服务。

换个角度来看,国内行为体能够意识到,通过让渡部分国内政治权力给国际组织,他们可以降低政客的短期行为对公共政策的影响。例如,将货币政策让渡给欧洲货币联盟,使得一些国家的政客更难以使用短期通货膨胀性开支政策。恰恰相反,重要的决策权掌握在支持低通胀政策的国际组织的手中。有些人相信加入WTO后,中国的改革者可以宣称国际环境要求中国推进以市场为主的改革,从而使反对国企改革失去合法性。有证据表明,新生弱小的民主国家的领导人愿意加入某几种国际组织来加强他们在国内的权力和信誉。他们将努力加入那些能够为更民主、更开放和更透明国家提供合法性及发展援助的机制。例如,东欧那些希望加入欧洲有关机制的、新生的民主化国家就是这样。

建构主义和社会学观点

建构主义是分析国际组织对主权国家行为影响的最新的方法,从某些方面来看,也是最激进的方法,因而,它同样也是理论和实证上均未充分发展的方法。另外,与现实主义和契约制度主义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建构主义没有提出一个关于国家行为的单一宏观理论。建构主义是一种论证方法而不是一种完备的理论。作为起点,它没有提出一个关于什么动机促使行为体采取行动的明确假说,而是提出了这样的问题——多个行为体的社会性互动是如何创造新的标准框架的,而这一框架反过来又重构行为体自己的认同。建构主义趋于从社会学和心理学中吸取所谓“中程”理论来探讨社会性互动如何改变行为体的举止。

建构主义将国际组织看做社会环境,个人与小的团体得以会面与互动的社会环境。在这种社会环境中,逐步适应的过程可以使国家利益与偏好发生变化。在互动之中,我们能够逐步认识到我们的利益是互相冲突、还是互相协调。基本的理论观点是,认同与利益不是先天就有的,而是在社会互动中被创造和再创造出来的。这样说的意思是,个人与小团体经过这种社会互动,经常会对社会团体有不同的观点,他们认为自己与这些团体共享某些利益,并且对自己的利益有不同的界定。简言之,行为体的利益可能因其加入新的社会环境而改变,国际组织就是国际关系中重要的社会环境。

所以,建构主义关注的中心是不同的社会机制,社会环境通过这类机制来影响参与者的认同、利益与行为。建构主义大体上给出了三种主要的社会化过程。

说服:说服是一个微观过程。经过一个认知过程,新成员相信特别的标准、价值是正确的,在他们自己的行为中也应是行之有效的。

社会影响:社会影响是一个社会化的过程,借助这一过程,新成员的行为由内部判定,以赞许或地位标志加以奖励,或者以屈辱和降低身份相惩罚。

模仿:模仿是一个社会化的过程,借助这一过程,新成员模仿团体的行为规范以适应不确定的环境。

模仿至少能以三种方式影响国家行为:

第一,为使组织内部功能最小化所建立的很多工作习惯和规范都源于对集团内其他成员行为的模仿。这些习惯与规范可以限制参与机制的合法形式。

第二,模仿还能促使人们接受集团主观意识间沟通的规范。

第三,模仿要求一个国家建立加入某个组织所需的机关与官僚体制。

一方面要注意建构主义和社会学方法的主要不同,另一方面又要注意契约制度主义和现实主义的主要不同。尤其是下面三个方面:

第一,建构主义的本体论是唯心主义的,而不是唯物主义的。因而它主张国际机制及其影响不是无政府环境中权力实际分配的功能。尽管物质力量强大的行为体可能控制组织,尽管这些机制有可能助长国际体系内的冲突,这些机制的作用总会为概念的透镜所过滤,也就是说,如果物质力量条件本身影响到行为体的行为,那么这种影响也极少是不言而喻或普遍适用的。

第二,建构主义坚持认为,从理论上讲,组织机构在某些环境中可以通过改变行为体的认同与利益而对其产生深远影响。相反,现实主义和契约制度主义并不认为加入组织机构本身能够引起利益与偏好的改变。它们倾向于假设特定行为体的偏好是固定不变的,由于加入国际组织而引起的国家行为的任何变化,要么是战略的改变,要么是因新行为体掌权所造成的一国决策过程中权力分配的变化。然而,这些新行为体被认为同样有固定不变的偏好。

第三,鉴于建构主义者已经将他们的关注点转移到用实证方式去探询国际组织内社会化的出现与作用,建构主义的研究对象就越来越集中在个体和小团体上。换句话说,建构主义对国际组织内社会化的最新实证性研究,没有将国家作为单一行为体对待;相反,建构主义是倾向于微观的,这与建构主义在社会学、社会心理学以及认知层面的社会互动作用的利益是一致的。由于这个原因,即使承认社会化对国家整体的外交政策没有直接的、一对一的作用,建构主义的研究也可以为国际组织内的社会化找到证据。这是因为,国家的代表很可能适应对利益的新理解,但是这些人仍须与在制定国家政策的过程中坚持国家利益“旧”观念的官场上和政治上的对手做斗争。

国际组织研究中的新问题

有一个占主导地位的研究方法。仍有不少理论与实践问题有待回答或讨论。这些问题成为美国国际组织研究中广泛的研究项目。其中一些问题如下:

·机制的起源是什么?它最初会不会是系统内最强大国家利益的附带产物,而后才有了独立的身份、使命、程序与政策?在怎样的条件下,所谓“标准倡导者”才能建立起与系统内最强大国家的利益相独立的机制?机制的设计如何影响合作的质与量?组织内部的决策原则与程序如何影响合作的质量?有很多种决策的方法:绝对多数(如2/3多数)、简单多数(如51%多数)、全体一致(每个成员都有否决票)、和灵活一致(当达成一致时由主席决定)。如果决策原则的类型发生了变化,合作在相似的机制之间会有何不同?·什么样的组织才是“理想的”或“高效的”?·国际机制和国内立法机关是如何互动的?·国际组织促使国家行为趋同或趋异的条件。

这仅仅是研究国际组织的学者所涉猎的几个主要研究方向。几乎所有研究都以西方基础之上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机制作为实证分析的对象(如,19和20世纪的欧洲盟国、联合国体系或欧盟组织)。几乎没有什么研究从以亚洲为基础的区域性组织或全球性组织中亚洲国家的行为中引用数据。因而,将亚洲的经验结合到国际机制中去,会使国际关系理论界及低一层次的国际机制研究获益匪浅,尤其是中国的参与,成为有效检测关于国际组织对国家行为影响的非传统理论模型与假说的基础。但要做这样的检测,学者需要更多地了解在决定参与和回应国际机制之前的决策过程和对政策的权衡,说到底,还是一个透明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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