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师会选择性地抑制盈余管理吗?基于非经常性损益管理的实证检验_非经常性损益论文

审计师会选择性地抑制盈余管理吗?——基于对非经常性损益盈余管理的实证检验,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盈余论文,损益论文,实证论文,选择性论文,抑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5766(2015)11~0101~12

       一、引言

       近年来,国内外学者(Francis & Krishnan,1999:Bradshaw等,2001;章永奎等,2002;夏立军等,2002;Butler等,2004;蔡春等,2005;李春涛等,2006)就审计师能否有效抑制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进行了广泛研究。他们通过研究审计意见与盈余管理之间的相关性,来观察审计师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是否具有抑制作用,但并没有得到一致性的结论。本文认为,尚未得到一致性结论的可能原因是,当面对不同上市公司以及不同的盈余管理方式时,审计师作为理性经济人,会系统权衡各类风险并选择性地加以抑制。近年来,已经有学者意识到这一问题,如陈小林等(2011)把我国上市公司操控性应计(DA)分为机会主义盈余管理(OEM)和信息驱动型盈余管理(IEM),并发现,审计师对高风险的机会主义盈余管理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概率大于低风险的信息驱动型盈余管理。这表明,审计师会根据上市公司操控性应计盈余管理的动机和方式进行选择性地抑制。

       然而,操控性应计只是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方式之一。除此之外,利用非经常性损益调节利润,也是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常见方式。那么,审计师能够抑制我国上市公司利用非经常性损益进行的盈余管理吗?除李维安等(2005)之外,还尚未有更多文献探讨这一问题。考虑到中国资本市场独特的监管制度背景,非经常性损益一直是上市公司,特别是正常经营和投资活动利润为负(本文统称为“扭亏动机”)的上市公司,出于“避亏”“保牌”等动机实施盈余管理的重要手段。审计师是否会出于对不同风险的考量,区分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动机,选择性地抑制上市公司利用非经常性损益进行的盈余管理?与此同时,2007年会计准则改革之后,非经常性损益①在利润表上的列报发生了重大变化。在现有利润表列报方式下,线上的非经常性损益较为隐蔽,线下的部分则较为透明。显然,采用线上隐性盈余管理手段更不易被报表的外部使用者发现,由此,上市公司和审计师面临的风险较低;相反,若上市公司采用线下显性盈余管理手段,则会使上市公司和审计师面临较高风险。那么,审计师是否会基于对不同风险的权衡,区分隐性和显性两种不同盈余管理方式,有选择地进行抑制呢?

       本文基于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动机和盈余管理方式的区分,运用2009~2013年A股市场的数据,来观察审计师是否会选择性地抑制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同时,观察异常审计费用与盈余管理隐性化程度的关系。研究发现,有扭亏动机的上市公司采用隐性盈余管理的方式更易得到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而没有扭亏动机采用了隐性盈余管理方式,或者有扭亏动机采用了显性盈余管理方式的上市公司,均容易得到非标准的审计意见。这说明,审计师会区别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动机和方式,选择性地加以抑制。在具有扭亏动机的样本组,异常审计费用会加剧上市公司利用非经常性损益进行盈余管理的隐性化程度。这意味着,审计师与上市公司在实施隐性盈余管理的问题上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合谋。

       本文可能的贡献在于:(1)从非经常性损益盈余管理的角度,增加了审计师选择性抑制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经验证据;(2)发现了审计师会根据“是否有扭亏动机”和“盈余管理方式是否隐蔽”,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加以选择性地抑制;(3)研究结论为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列报准则和披露规则等提供有益参考。

       二、文献回顾、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1.文献回顾

       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进而加剧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外部审计作为资本市场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抑制盈余管理并提高信息质量,应是义不容辞的责任。那么,审计师能够有效抑制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吗?现有研究并没有得出一致性的结论。

       一类结论是审计师能够有效抑制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如Hirst(1994)较早地关注了这一问题,他通过实验研究发现,审计师对于管理层盈余管理动机敏感,倾向对盈余管理行为出具非标准的审计意见;Francis & Krishnan(1999)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对于高应计盈余管理公司,审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概率更高,这表明,审计师能够抑制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另一类结论则认为,审计师无法有效抑制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如Bradshaw(2001)的研究表明,审计师并没有向投资者警示高应计盈余管理公司可能存在的风险;Butler(2004)研究发现,获得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程度并不显著高于获得“清洁”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李东平等(2001)研究发现,由公司盈余管理导致的潜在诉讼风险并没有引起审计师的足够重视,审计师并不会因为潜在的诉讼风险而有效抑制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夏立军等(2002)以我国资本市场2000年财务报告为研究对象,实证研究了上市公司审计意见和监管政策诱导性盈余管理之间的关系,结果显示,审计师并没有揭示上市公司的这种盈余管理行为。

       总之,关于审计师能否有效抑制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这一问题,很难得到一个简单的肯定或否定答案,运用不同研究方法或观察不同制度背景下的样本,容易得出不同甚至针锋相对的结论。这似乎表明,审计师抑制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作用机理比较复杂。

       因此,有学者另辟蹊径,开始转向研究什么样的审计师能够有效抑制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这些学者在区分审计师的类型之后,发现不同类型审计师对盈余管理的抑制作用是不同的。章永奎等(2002)研究发现,审计师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审计出盈余操作,但不同类型事务所的抑制能力存在差别,大所的抑制能力更强;蔡春等(2005)的研究发现,非双重审计的上市公司操控性应计利润显著高于双重审计上市公司的操控性应计利润,非“十大”审计的公司的操控性应计利润显著高于“十大”审计的公司的操控性应计利润;Davidson(2006)的研究表明,并非所有审计师都能有效地抑制盈余管理,相对于“六大”的审计师,非“六大”的审计师对盈余管理幅度较大公司依然给予了标准无保留意见;李春涛等(2006)发现,审计师能够抑制有破产风险的或规模小的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且大所的抑制能力更强。与此同时,也有学者沿着另一研究路径进行探索,即审计师能够抑制什么样的盈余管理。这些学者首先对盈余管理进行分类,进而发现审计师对不同类型盈余管理的抑制作用有所不同。Nelson等(2002)发现,审计师会选择性地抑制上市公司的应计盈余管理,对于试图增加当年收益的盈余管理行为,审计师更倾向要求管理层进行调整;徐浩萍(2004)发现,审计师对不同类型盈余管理的抑制能力存在差别,对以操控性非经营性应计利润为手段的盈余管理抑制能力更强,且对以增加利润为目的的正向盈余管理更为敏感;陈小林等(2011)发现,相对于信息驱动型盈余管理,审计师对高风险的机会主义盈余管理有更强的抑制作用。

       上述研究均是聚焦于操控性应计盈余管理。然而,除操控性应计盈余管理以外,上市公司还可以通过操纵销售、生产、费用等进行真实盈余管理(REM),以及利用非经常性损益(EPL)实施盈余管理。我国上市公司往往会采用各种方式实施盈余管理,其中,一个直接的方式就是通过非经营性项目来调整利润(李维安等,2005),国内许多学者均发现了我国上市公司在扭亏等动机下利用非经常性损益实施盈余管理的证据(魏涛等,2007;孟焰等,2010)。然而,在关于审计师能否抑制上市公司利用非经常性损益实施盈余管理方面的研究还相对较少。李维安等(2005)研究发现,审计师对非经常性损益盈余管理较高的公司有抑制作用,且对通过不同项目进行非经常性损益盈余管理行为的抑制作用有所不同;张美霞等(2014)发现,审计师对处于退市监管政策临界点的上市公司的非经常性损益盈余管理有抑制作用。显然,国内关于审计师能否抑制以及是否会选择性地抑制上市公司利用非经常性损益进行盈余管理的研究还不充分。

       2.理论分析

       审计师对盈余管理的抑制与否主要是通过审计意见决策来体现。而审计师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其审计意见决策必然是基于风险与收益的权衡(Dye,1993)。所以,直接回答审计师能否抑制盈余管理实难得到一致结论。首先,不同审计师的效用函数和风险偏好必然是不同的,对同一水平风险的反应也会有所不同。其次,不同盈余管理方式所带来的潜在风险有所不同,审计师只有区别对待和综合权衡,才能在控制风险的同时又保证自身的审计收益。因此,审计师是否会抑制盈余管理,其实质取决于审计师对不同情境下各类风险权衡之后的相机决策。具体来说,审计师可能会在审计意见决策上犹豫不决,因为,如果审计师为抑制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而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就会因为损害到客户的利益而面临被辞退的风险;而如果审计师出于保证审计收益考量,在面对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时,为了“取悦”客户,降低审计标准出具了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则要承受声誉减损风险,甚至是潜在诉讼风险。由此,审计师可能会出于对各种潜在风险的权衡,有选择地抑制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

       现有研究表明,迎合资本市场监管往往是我国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关键性动机。在我国,上市公司是重要的“壳”资源,迎合退市风险警示规则,千方百计地保住上市资格往往成为许多上市公司的生命线。而“净利润”是退市风险警示规则考量的一个重要指标,在我国退市风险警示规则中,并没有规定“净利润”指标中需要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因此,上市公司在正常经营和投资活动所赚取的利润为负的情形下,利用非经常性损益来“避亏”“保牌”往往成为其惯用的终极杀手锏。那么,在这一事关生死存亡的盈余管理方式上,上市公司显然没有后路可退,而审计师是否愿意降低审计标准呢?如果审计师保持高度的职业谨慎性,坚持与非扭亏动机的上市公司相同的审计标准,对利用非经常性损益实施盈余管理的行为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则其面临着较高的被辞退风险;相反,如果审计师降低审计标准,并出具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则其面临着较高的声誉减损风险甚至潜在诉讼风险②。此时,审计师陷入了两难的困境。

       然而,如果有扭亏动机的上市公司采用的非经常性损益盈余管理手段较为隐蔽,且难以被报表的外部使用者发现的话,那么,审计师的这一两难“困境”有可能得以突破。表1是按照上市公司是否具有扭亏动机以及盈余管理方式是否隐蔽两个维度来划分审计师所面临的四种情境。在每一种情境下,审计师所面临的风险类型和风险水平均有不同,为降低风险和保证收益,审计师在每种情境之下可能会有不同的审计意见决策倾向。显然,只有在情境Ⅰ之下,审计师的两难困境才能得以突破:隐蔽的盈余管理方式能够让审计师在尽可能降低声誉减损风险和潜在诉讼风险的前提下,出具标准的无保留审计意见,以“取悦”客户,规避被辞退风险,进而保住既有的审计收益。

      

       3.研究假设

       现有监管规则和会计准则之间的错位显然为上市公司实施隐性盈余管理提供了空间(路军伟等,2015)。1999年以来,非经常性损益的内容历经数次变迁,至今已有21项之多。然而,从利润表列报角度来看,这些非经常性损益在利润表上的列报并没有被同等对待,除“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以外,其余的非经常性损益部分都被列示于线上“营业利润”之中,显然,线上非经常性损益比线下的部分更为隐蔽。线上非经常性损益包括“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资产减值损失”和“投资收益”中的部分内容,其中,又以“投资收益”中的非经常性损益最为隐蔽。这是因为,“投资收益”中既包含了非经常性损益,也包含了“经常性”的损益。因此,上市公司若利用线上非经常性损益进行盈余管理,将比利用线下部分更为隐蔽,而利用“投资收益”中的非经常性损益进行盈余管理最为隐蔽。总之,我国关于上市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列报安排,为本文研究审计师是否会选择性地抑制上市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盈余管理提供了机会。因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对于有扭亏动机的上市公司,利用隐性的非经常性损益进行盈余管理,审计师倾向出具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据前文分析,在表1中的情景Ⅰ之下,审计师可能倾向于降低审计标准。但是,即便上市公司采用隐性盈余管理方式,审计师依然面临着因盈余管理带来的声誉减损风险甚至潜在诉讼风险,且当盈余管理程度越高时,这种风险也就越大。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审计师需要额外收益作为对增量风险的补偿,这一额外收益将表现为“异常审计费用”。许多学者研究发现,当审计师面对上市公司较高的盈余管理时,他们倾向于收取更高的审计费用作为承担较高诉讼风险的补偿(伍利娜,2003;钱春杰等,2007)。反过来看,如果审计师获取的审计收费越高,那么,其所能够容忍的会带来风险的隐性盈余管理的程度也就越高③。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审计师与上市公司可能存在合谋,异常审计费用的增加会加剧隐性盈余管理的程度。然而,更糟的情况可能是,审计师作为合谋的一方,因获取了额外收益,为有扭亏动机的上市公司在采用隐性的非经常性损益进行盈余管理的问题上提供智力支持,以进一步降低双方潜在的风险,这显然会进一步加剧隐性盈余管理的程度。但是,本文认为,审计师出于对风险的考量,这一合谋现象只有在表1中的情境Ⅰ之下才会出现。因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对于有扭亏动机的上市公司,当支付的异常审计费用越高,其利用非经常性损益实施盈余管理的隐性化程度就越高。

       三、研究设计与样本选择

       1.研究设计

       (1)模型设计。为验证假设

,本研究以审计意见(AO)作为被解释变量,以隐性盈余管理(YXEM)、扭亏动机(LOSS)作为解释变量。同时,参考现有关于审计意见、操控性应计盈余管理,以及非经常性损益盈余管理的研究文献,加入了若干控制变量,设计了如下Logistic回归模型:

      

       为验证假设

,本研究以盈余管理的隐性化程度(CI)作为被解释变量,以异常审计费用(ABAFEE)、扭亏动机(LOSS)作为解释变量。同时,加入了若干控制变量,设计了如下多元线性回归模型:

      

       (2)主要变量定义。关于审计意见(AO),本文对标准无保留意见赋值为1,其他审计意见赋值为0;关于盈余管理的隐性化程度(CI),本文沿用路军伟等(2015)的计量方法计算得到;关于扭亏动机(LOSS),本文认为,上市公司在正常经营和投资活动利润为负的情况下,就会具有强烈动机利用非经常性损益进行扭亏,所以,该变量在上市公司正常经营和投资活动利润为负时取1,否则取0;关于隐性盈余管理(YXEM),本文使用了蒋大富等(2012)所使用的计量方法计算得出;关于异常审计费用(ABAFEE),本文借鉴了段特奇(2013)的方法,以Simunic(1980)模型及相关的扩展文献(Kanodia等,1994;DeFond等,2002)为基础进行计量。上述模型中涉及的主要变量定义如表2所示。

      

       (3)样本选择。鉴于本文多个指标的计算需要利用“投资收益”项目中非经常性损益等数据,而我国上市公司自2009年起才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中规定的投资收益明细项披露投资收益。故本文选取2009~2013年我国A股上市公司作为研究的对象。同时,按如下步骤对研究样本进行了筛选:剔除金融保险类公司;剔除没有“投资收益”的观测样本;剔除有数据缺失情形的观测样本;为控制极端值的影响,对所有连续型变量做了1%的Winsorize处理;最终,本文得到了五年共计6646个有效样本。数据来自CSMAR数据库,其中,“投资收益”中的非经常性损益部分来自对报表附注的手工搜集和整理。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

       1.描述性统计

       表3是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从表3中可以看出,研究样本中有96%的样本公司获得了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就盈余管理隐性化程度指标(CI)来看,样本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盈余管理隐性化程度平均为26.22%,最隐蔽的高达99.72%;隐性盈余管理(YXEM)代表“投资收益”中的非经常性损益在企业收益中的比重,均值约10.76%,最大值高达122.79%。另外,在样本公司中,约有19.29%的公司正常的经营和投资活动利润为负,而具有利用非经常性损益进行扭亏的动机,这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基础。同时,可以看到,样本公司的投资性资产占总资产比重(FIN)的差异也较大,最少的占比为0.664%,最多的占比达到了83.55%,这为上市公司通过“投资收益”进行隐性的盈余管理活动提供了条件。

      

       为了避免共线性问题的影响,本文计算了主要变量的Pearson相关系数,结果显示,绝大部分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不超过±0.3,不会影响本文的回归分析。同时,本文还对模型(1)和模型(2)进行了VIF检验,全样本变量的VIF均值分别为1.51和1.89,远小于10,说明共线性问题并不严重。

       2.假设

的实证结果与分析

       表4是利用模型(1)进行Logistic回归的结果,主要用于检验假设

。表4中第(1)栏和第(2)栏是按照上市公司是否有扭亏动机分样本回归的结果,第(1)栏中隐性盈余管理(YXEM)的系数在1%水平上显著为正,这支持了假设

,表明有扭亏动机的上市公司,通过隐性的非经常性损益实施盈余管理,更容易得到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第(2)栏中隐性盈余管理(YXEM)的系数在5%水平上显著为负,表明没有扭亏动机的上市公司,即便采用了隐性的非经常性损益实施盈余管理,审计师依然可能出于对声誉减损风险以及潜在诉讼风险的考量,倾向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这不但从侧面支持了假设

,也印证了前文的理论分析;第(3)栏是全样本回归的结果,加入了扭亏动机(LOSS)及其与隐性盈余管理(YXEM)的交乘项(LOSS×YXEM),回归结果发现,YXEM和LOSS的系数均显著为负,前者在10%水平上显著,后者在1%水平上显著,但交乘项(LOSS×YXEM)的系数在1%水平上显著为正,这表明,审计师在面对有扭亏动机的上市公司或者面对有隐性盈余管理的行为时,均倾向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但是,当上市公司既有扭亏动机,又利用了隐性的非经常性损益进行盈余管理时,审计师则倾向出具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这进一步支持了假设

。同时,本文也发现,在扭亏组中,BIG4的系数在10%水平上显著为负,表明“四大”在面对有扭亏动机的上市公司时较为谨慎,这与前人的研究结论一致。

      

       3.假设

的实证结果与分析

       表5是利用模型(2)进行多元线性回归的结果,主要用于检验假设

。表5中第(1)栏和第(2)栏是按照公司是否有扭亏动机分样本回归的结果。从第(1)栏可以看出,异常审计费用(ABAFEE)的系数为0.05241,且在5%水平上显著为正,这表明,对于有扭亏动机的上市公司来说,支付的异常审计费用越高,上市公司利用非经常性损益实施盈余管理的隐性化程度就越高,这初步支持了假设

;相比较而言,第(2)栏显示,没有扭亏动机的上市公司,其异常审计费用和盈余管理的隐性化程度没有显著关系,这从侧面支持了假设

;第(3)栏是对全样本进行回归的结果,扭亏动机(LOSS)和异常审计费用(ABAFEE)交乘项的系数虽不够显著,但为正值,且t值为1.583,这也与假设

一致。此外,本文也发现,由于上市公司利用非经常性损益进行隐性盈余管理的手段主要是通过利润表中的“投资收益”项目来实现,表5各栏回归结果均显示,上市公司盈余管理隐性化程度(CI)和其所拥有的投资性资产比重(FIN)在1%水平上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这说明,持有的投资性资产越多,可进行隐性盈余管理的操作空间就越大。

      

       五、进一步研究与稳健性检验

       1.对假设

的进一步检验

       本文采取以下方式对假设

做进一步检验。首先,考虑到线上非经常性损益较为隐蔽,本文将隐性盈余管理从“投资收益”中的非经常性损益部分放宽至线上的非经常性损益部分,以进一步检验假设

。本文先将全部“非经常性损益”扣除“营业外收支净额”部分得到线上的非经常性损益部分,然后,借鉴魏涛等(2007)的思路,用期初资产总额予以调整,构造了变量线上隐性盈余管理(XSEM),代替模型(1)中的YXEM,考察利用线上非经常性损益进行盈余管理对审计意见的影响。回归结果如表6中第(1)栏、第(3)栏、第(5)栏所示。第(1)栏显示,XSEM的系数在5%水平上显著为正,表明有扭亏动机的上市公司,利用线上较为隐蔽的非经常性损益进行盈余管理时,审计师倾向出具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第(3)栏显示,XSEM的系数在5%水平上显著为负,这说明,在上市公司没有扭亏动机的情况下,审计师对此类的盈余管理行为较为敏感,倾向出具非标准的审计意见;第(5)栏显示,LOSS的系数在1%水平上显著为负,表明审计师在面对有扭亏动机的上市公司时较为谨慎,倾向于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然而,交乘项(LOSS×XSEM)的系数在5%水平上显著为正,这表明,对于有扭亏动机且采用线上较为隐蔽的非经常性损益进行盈余管理的上市公司,审计师倾向出具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这进一步验证了假设

      

       其次,为了使假设

的结论更具说服力,本文从对比角度考察了上市公司利用较为显性的非经常性损益实施盈余管理时,审计师的审计意见决策倾向。本文将上市公司“营业外收支净额”利用期初总资产调整后,得到显性盈余管理(XXEM)指标,替换隐性盈余管理(YXEM)代入模型(1),进行回归后的结果如表6中第(2)栏、第(4)栏、第(6)栏所示。第(2)栏显示,XXEM的系数在5%水平上显著为负,表明有扭亏动机的上市公司,若利用显性非经常性损益进行盈余管理,由于可能会增加审计师的声誉减损风险、潜在诉讼风险,审计师倾向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第(4)栏显示,XXEM的系数并不显著,说明对于没有扭亏动机的上市公司,审计师没有表现出对扭亏组上市公司同样的敏感性,对审计意见决策没有预设立场,这与前文的理论分析一致;第(6)栏显示,交乘项(LOSS×XXEM)的系数虽不显著,但为负值,z值为-1.509,表明审计师并没有因为上市公司有扭亏动机,而降低对线下显性非经常性损益部分应有的敏感性。所以,对比表6中第(1)栏、第(3)栏、第(5)栏的结果,第(2)栏、第(4)栏、第(6)栏的回归结果不但印证了表1中的理论分析,而且从侧面进一步验证了假设

       最后,考虑到操控性应计盈余管理(DA)以及上年度的审计意见对当年审计意见的可能影响,为了使假设

的结论更具稳健性,本文还在模型(1)中加入了操控性应计盈余管理和上年度审计意见作为控制变量进行了回归,回归结果并不影响假设

的结论。

       2.对假设

的进一步检验

       本文采用以下方式进一步验证假设

。首先,进一步放宽隐性非经常性损益的范围,用前文构建的变量线上隐性盈余管理(XSEM)替换盈余管理隐性化程度(CI)代入模型(2),考察异常审计费用对上市公司线上隐性盈余管理程度的影响。回归结果如表7中第(1)栏、第(3)栏、第(5)栏所示。第(1)栏显示,异常审计费用(ABAFEE)的系数为0.00607,且在1%水平上显著,这表明,对有扭亏动机的上市公司来说,异常审计费用加剧了上市公司利用隐性非经常性损益进行盈余管理的程度;而第(3)栏显示,对于没有扭亏动机的上市公司来说,异常审计费用和线上隐性盈余管理没有显著关系。表7中第(1)栏、第(3)栏的回归结果进一步支持了假设

。在第(5)栏的全样本回归中,交乘项(LOSS×ABAFEE)的系数为0.00725,且在1%水平上显著,这说明,对于有扭亏动机的上市公司,支付异常审计费用越高,其利用线上隐性非经常性损益实施盈余管理的程度也就越高,再一次验证了假设

      

       其次,为了使假设

的结论更具说服力,本文从对比的角度考察了异常审计费用能否加剧上市公司显性盈余管理的程度。本文将前文中显性盈余管理(XXEM)替换隐性盈余管理(YXEM)代入模型(2),回归结果如表7中第(2)栏、第(4)栏、第(6)栏所示。可以看出,无论是分样本回归,还是全样本回归,异常审计费用(ABAFEE)与显性盈余管理(XXEM)均无显著关系,说明异常审计费用并不会加剧上市公司利用显性非经常性损益实施盈余管理的行为,将表中第(2)栏、第(4)栏、第(6)栏的回归结果和第(1)栏、第(3)栏、第(5)栏的结果对比,可以进一步验证假设

,表明有扭亏动机的上市公司与审计师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合谋,而且这一合谋现象仅存在于表1的情境Ⅰ之中,这与前文理论分析一致。

       最后,考虑到模型(2)中盈余管理隐性化程度和异常审计费用可能存在互为因果关系的内生性,尽管前文理论分析排除了这一可能性,本文还是利用两阶段回归对可能的内生性问题进行了检验和处理,以确保假设

结论的稳健性。本文选取了公司规模、上年度审计意见以及是否“四大”作为异常审计费用的工具变量,然后,进行了两阶段回归(2SLS),发现假设

的主要结论不变。

       六、结论与讨论

       本文以上市公司利用非经常性损益实施的盈余管理为例,采用2009~2013年我国A股上市公司数据,从上市公司“是否具有扭亏动机”和“盈余管理方式是否隐蔽”两个维度,研究了审计师是否会选择性地抑制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

       1.发现与结论

       本文研究发现:(1)有扭亏动机的上市公司采用隐性盈余管理方式更容易得到标准无保留意见,即审计师倾向于对有扭亏动机且采用了隐性盈余管理方式的上市公司降低审计标准,出具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2)当有扭亏动机的上市公司实施显性盈余管理,或者无扭亏动机的上市公司实施隐性盈余管理,审计师均趋于保守,倾向出具非标准的审计意见;(3)对于有扭亏动机的上市公司,异常审计费用会加剧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隐性化程度,而无扭亏动机的上市公司,异常审计费用与盈余管理的隐性化程度无显著关系。

       根据上述发现,本文得出两点结论:(1)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审计师会从上市公司“是否具有扭亏动机”和“盈余管理是否隐蔽”两个方面,综合权衡各种潜在风险,有选择地抑制上市公司利用非经常性损益实施盈余管理的行为;(2)有扭亏动机的上市公司与审计师在实施隐性化的盈余管理问题上存在一定程度的合谋,异常审计费用越多,上市公司利用非经常性损益实施盈余管理的隐性化程度就越高。

       2.讨论与建议

       上市公司因命悬一线而利用非经常性损益实施盈余管理,审计师权衡利弊而对盈余管理进行选择性地抑制,都是市场经济语境下理性经济人趋利避害的正常行为,但这些行为却加剧了两权分离背景下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并有可能伤及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必须找出这些行为背后的根源并对症下药。诺思(2008)认为,“制度”构造了人们在政治、社会或经济领域里交换的激励。因此,无论是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还是审计师选择性地抑制,抑或是上市公司与审计师的合谋,均是理性经济人的自利行为,而这些行为源自于“制度”为其所型塑的激励集合。具体来说,我国现有的退市风险警示规则与报表列报安排是导致这一行为现象的关键原因。首先,我国现有的退市风险警示规则中关于“净利润”的判定并没有明确排除“非经常性损益”,这成为有扭亏动机的上市公司实施非经常性损益盈余管理的关键诱因。其次,2007年之后,利润表的列报安排简单地将“投资收益”由线下转移至线上作为“营业利润”的组成部分,则为上市公司利用金融资产处置等非经常性损益实施隐性的盈余管理提供了机会,致使许多不可持续的非经常性损益摇身一变成为“营业利润”,且隐蔽性极强。

       本文认为,根治这种行为现象的关键在于:(1)市场监管部门应进一步明确淡化非经常性损益在退市风险警示等规则中的地位和作用,以降低监管规则对上市公司利用非经常性损益进行盈余管理的诱导性;(2)会计准则和披露规则的制定部门应进一步优化非经常性损益在利润表上的列报方式,比如应在“投资收益”项目之下单独列示投资收益中的“非经常性损益”金额等,以降低上市公司采用隐性盈余管理方式的可能性。

       注释:

       ①自1999年证监会提出“非经常性损益”以来,非经常性损益的内容被多次扩展和修订,至今已有21项之多。

       ②尽管利用非经常性损益进行盈余管理并不都涉及会计政策选择和会计估计问题,但这一行为依然有可能给审计师带来声誉减损风险甚至潜在诉讼风险。孟焰(2010)的案例研究表明,审计师因上市公司利用非经常性损益实施盈余管理而受到了牵连和处罚。

       ③从这个角度来看,“隐性盈余管理”和“异常审计费用”之间好像存在互为因果的内生性问题,但是,本文认为,当审计师发现上市公司隐性盈余管理行为时,审计师会有两种可能的反应:(1)要求上市公司调减盈余管理水平;(2)收取更高的审计费用。上市公司可能的应对则是:(1)调减盈余管理水平,从而不用支付更高的审计费用;(2)保持甚至调高盈余管理水平,但必须支付更高的审计费用。从双方博弈结果的最终表现来看,上市公司只有支付了更高的审计费用,才能保持甚至调高盈余管理水平。所以,异常审计费用是“因”,而隐性盈余管理是“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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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师会选择性地抑制盈余管理吗?基于非经常性损益管理的实证检验_非经常性损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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