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时期中国工会的作用_劳动关系论文

论新时期中国工会的作用_劳动关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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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国家,工会“是以维护和改善雇工的劳动条件,提高雇工的经济地位为主要目的,由雇工自愿组织起来的团体或联合体。”[1](P125)工会产生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一直以职工的劳动利益的维护和劳动条件的改善为宗旨。工会仍然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的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在职工劳动利益的维护、劳动关系的协调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中国工会产生于中国由封建社会沦为半封建和半殖民地社会的特殊时期。由于当时的政治斗争任务紧迫,经济斗争必须服从政治斗争,所以中国工会传统上首先是从事政治斗争。随着无产阶级政权的建立,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在全民企业和集体企业中,企业无独立的利益,企业管理者和企业职工依行政命令分配企业利益,企业与职工之间不存在利益冲突。建立在这一体制下的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肩负着组织教育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国家、社会事务的管理和企业管理;在维护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发起组织职工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对职工进行全面教育,提高职工素质的任务。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企业和劳动者的利益独立,我国工会的实际作用与法律赋予的职能严重脱节。新的历史条件下,工会的作用到底是什么?工会怎样才能充分发挥其社会作用?这关系到工会的存在和发展。本文在分析我国工会作用的现状的基础上,论述了工会的作用只能是以职工的劳动利益的维护为基础。要充分发挥作用,工会必须转变职能,加强独立性,通过集体谈判和集体协议的形式实现其社会作用。

一、我国工会作用的现状

我国《工会法》规定工会的职能有四种,(1)“维护”——在维护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2)“建设”——发动和组织职工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3)“参与”——组织职工依法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以及依法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4)“教育”——组织对职工进行综合教育,提高职工素质。其作用不仅包括职工利益的维护,还包括组织职工参与国家政治、社会、文化教育等各方面的活动,涵盖了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多方面,其作用范围远远超过了劳动关系领域,或者说主要不在劳动关系领域。但在基层工会,工会的四项职能并不一定都会行使。在这四项职能中,企业党组织强调工会的“教育”职能,企业管理方强调工会的“建设”职能,工会干部要求强调“参与”职能,职工希望工会重在发挥“维护”职能。

工会的实际作用被忽视。现代企业作为单独的利益体,其机构的设置、费用的支付都围绕“利润”进行,在“减负增效”的原则指导下,压缩内部机构,减少非生产性人员是企业减员的基本措施。在已经建立起工会的企业,企业管理者委派工会干部从事一些企业的事务性工作,或干脆合并工会到有关职能部门或撤销工会。私营企业中工会的作用更弱。据统计,“上海1997年底已有私企近7万家,雇工15万左右,符合建会条件的有4036家,但已建立工会的有3203家,工会会员只有4.47万人,全市私营企业工会专职干部仅4人,其他城市则更低。就是在组建了工会的私企中,很多工会也是有名无实,在企业里没起任何作用。今年年初,据上海杨浦区某街道工会主席反映,辖区内13家私企都成立了工会,但去年一年内,13家工会没有一家搞过活动。”[2]

职工的劳动利益受侵害。国有企业由于亏损问题,企业发不出工资;有些企业管理者民主作风差,不尊重劳动者的民主权利,甚至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非国有企业雇主在驱利动机的支配下,尽量剥削工人;有些企业工作条件恶劣、工作时间长、工资待遇低,使工人的身心健康都受到严重的损害。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加上职工整体技能偏低,劳动力流动性不足,使得职工有时无法单独用自己的力量维护其合法权益。而工会却未能适应职工的需要,充当职工利益的集体维护者。

劳动争议的发生率不断上升。自1993年以来,劳动争议的数量有不断上升的趋势,特别是集体争议,“1998年共发生集体劳动争议6767件,涉及职工251267人,平均每案37人。与1993年相比,集体合同争议总数增加了近9倍”[3]。虽然有些纠纷通过法律途径得到了解决,但上访、在有关政府部门静坐时有发生,甚至导致了人身伤害事件,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和企业的正常经营,也损害了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劳动关系的协调、社会秩序的稳定中,工会作为党和广大职工之间的桥梁和纽带的作用没有很好的发挥出来。

法律赋予工会的职能与工会的实际作用不一致,工会的维护作用未能充分发挥,导致职工对工会工作缺乏热情、企业对工会不重视。在新的形势下工会面临着地位和作用到底是什么的问题。在传统的公有制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建立是政府统一安排的结果,企业的招工、劳动者的就业、辞退及退休和其他劳动条件均由国家统一规定,劳动者和劳动力的使用者都没有独立的主体身份。劳动者和企业管理者都是国家的主人,双方的利益由国家决定。在这种利益一体化的体制下,工会作为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其参加者除了职工外,还包括企业的管理者,工会的活动经费由企业和工会会员承担,工会的工作任务包括职工利益、企业利益和国家总体利益的维护。工会的社会作用就是作为整个国家机器的一部分协助企业、政府、政党搞好工作。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是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劳动者则作为劳动力的所有者通过劳动力市场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的工时、工资、福利及其他劳动条件与企业的利润直接相关,二者在统一的前提下,存在具体的矛盾和冲突。建立在利益一体化体制下的工会组织现在面临企业利益与劳动者利益的冲突该怎样抉择。市场的平等性要求劳动关系的双方地位、力量平等、均衡。但由于劳动力的使用者与劳动者双方经济力量的不平衡和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的不平衡,使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实质地位不平等。劳动力的使用者处于主导、控制的地位,而劳动者则处于被动、受支配的地位。劳动者不得不在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方面屈从用人单位的意志和要求,劳动者的利益、意志无法充分表现。国家虽然用劳动法等规范劳动条件的基本标准,但由于每个企业的情况差别很大,劳动关系的具体内容必须依企业情况确定,所以劳动者需要工会作为其集体力量与用人单位交涉,确定基本的劳动条件,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新时期工会社会作用的内容

新的历史时期工会的社会作用应该是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我国工会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会一样,都是职工的群众组织。职工组织起来加入工会,并积极地开展工会工作,其出发点和目的,就是要使工会成为保护其劳动利益的组织。我国工会社会作用的内容是职工劳动权益的维护,具体包括:工会是劳动关系一方当事人劳动者的合法利益的代表,而不是双方利益的代表,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利益冲突上,工会始终应站在劳动者这一方。工会维护的是劳动者的劳动权益,至于职工的其他利益可通过其他组织实现,如参与民主管理企业的权利由职代会和其他机构实现,参与社会事务、国家事务的管理则通过其他民主形式。工会维护的是职工的总体劳动利益,基层工会是本单位职工总体劳动利益的代表,地方工会、行业工会、全国总工会则是该范围内成员工会的综合利益代表,工会必须联系工会会员,归纳、总结其要求,在重大事务的决策上(如集体合同的签订)应经工会会员大会或职工大会的批准或明确授权;为了保证工会的作用不偏离职工的要求,应建立起职工对工会干部监督制约机制。工会的作用范围,基层工会主要集中于劳动关系领域;地方工会、全国总工会的作用范围依法扩大到社会、政治领域,参与地方事务和国家有关事务的决策,通过法律、政策的形式反映职工的利益。

工会的作用内容是由工会产生的社会经济原因决定的。首先,因为劳动关系的双方利益存在矛盾和冲突。企业是独立的实体,其利润与劳动者的工资和其他劳动条件成反比,工资和其他劳动条件则是劳动者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企业追求高额的利润和劳动者追求好的劳动条件存在矛盾和对立。其次,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力量存在差异。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生产条件的提高,企业的力量不断强大;而劳动者由于缺乏生产资料,受劳动技能和信息掌握的限制,劳动力流动性不足,加上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劳动者的地位明显劣于用人单位。为了使劳动关系的双方力量趋于平衡,劳动者团结、联合起来用集体的力量与用人单位交涉。这就是工会产生的原因。只要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冲突和力量的不平衡,就需要工会发挥其作用。从早期英国工会运动的口号“做一天公平的工作,得一天公平的工资”,到19世纪末英国各行业工会举行罢工和示威,“要求缩短工时,改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一直未离开这一核心[4](P183)。美国工会出现的最早记录是1791年,费城、纽约和波士顿的木匠、皮匠和印刷工人等分别成立的行业组织,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反抗削减工资;而这时期发生的工人罢工运动,大多数由于集体谈判达不成协议引起。1881年成立的美国劳工联合会是全国性的工会组织,其主要目的是:提高工资和改善工作条件。在当今,市场经济国家工会的作用主要还是维护职工的劳动利益,其参与的政治活动、社会活动均为这一作用服务。如日本工会的主要职责就是维护把它选举出来的劳动者的利益,其工作主要是每年的“春斗”和“秋斗”。“春斗”是每年春季日本工会为争取提高工资而采取共同行动的行为,始于1956年,每年开展一次。“秋斗”是企业工会为改善企业福利、劳动条件等进行的斗争。继续关心集体谈判,注重职工劳动权益的维护,仍然是目前美国工人运动的主要课题。尽管美国,特别是全国工会联合会也开始关注有利于劳工利益的政治活动,包括国家立法活动。德国的工会,特别是基层工会其作用的范围也是劳动关系,通过与雇主谈判、签订集体协议来维护职工的劳动利益,而全国性的工会联合会的作用就是协调工会之间的活动。

工会作用的内容是工会的性质决定的。工会是劳动者的利益团体。现代社会的利益团体多种多样,各自代表不同的利益,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不同的作用。政党代表成员的政治利益,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作用;政府执行国家、社会管理职能;企业是经济组织,以其投资者利润最大化为宗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工会则是职工的劳动利益团体,其作用内容是维护、提高其成员的劳动权益,我国是无产阶级政权,工人的总体利益、根本利益可通过国家的法律、政策反映。但职工利益是多元化的,代表者也应是多元化的。职工的政治利益由政府代表,与企业生产有关的利益由企业管理者代表,而工会是职工劳动利益的代表。维护职工的劳动利益,保证劳动关系的协调稳定,造就良好的企业经营环境和协调、稳定的社会经济发展秩序是职工、企业、社会赋予工会这一社团的职能。刘少奇同志早就说过:“一个工会或俱乐部如果长期放弃它原来的经济的、文化的要求,主要去进行政治斗争、政治活动,那这个工会组织或俱乐部就要变成第二党。”[5]

对于中国工会来讲,明确其作用在于维护职工的劳动利益有着重大的意义。中国工会在传统上首先是从事政治斗争,并且与工人阶级政党和军队一起赢得了民主革命和建立了新型政权,这是由当时的政治斗争任务决定的。建国以来,我国工会维护劳动权益的职能并未开展。一是由于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企业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职工)的利益被一体化了。企业是工人的,工人是企业的主人,工人与企业管理者共同行使管理企业的职能,而经营的后果由国家统一承担,管理者、工人的报酬依行政措施确定。二是由于工会过分集中的管理体制造成的。我国的工会接受上级工会和同级企业党组织的双重领导(新的工会法对此作了修改),工会的工作任务由上级统一安排,工会的活动经费则由企业与工会会员承担,工会的工作除服务职工外,首先是服从领导、服从于总体利益和企业利益。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尽管管理者与职工的利益关系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职工的劳动利益与企业经营效益的冲突明显,但工会的管理体制并未进行根本的改变,所以造成了工会无法根据企业职工要求来开展工作。

当今工会作用除了仍然以职工劳动利益的维护为中心外,工会活动的领域已经从具体的劳动关系领域扩大到社会政治领域。工会活动领域的扩大是通过不同层次工会的分工来完成的。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工会既有总体的组织——联合会,又有分支机构(工会成员)。工会组织的总部或联合会主要协调工会系统的活动,归纳基层工会的意见、要求,代表工会参与国家有关劳动立法和劳动政策的制定,基层工会、下级工会的作用仍然是维护工会成员的劳动利益。如日本工会在“春斗”中的分工如下:全国性总工会“联合”,主要负责在全国一级同经营者团体进行对话和讨论,研究全国范围的舆论对策,对产业工会进行指导和调整;对中小工会进行支援。产业工会组织,主要负责确定产业一级的要求和谈判方针,在产业一级同级营者团体进行对话和讨论,对各企业工会进行指导和调整,对各企业工会提供信息和各种支援。企业工会组织,主要确定企业一级的要求和谈判方针,对工人提出的不满和要求进行整理,并决定优先顺序,在企业一级提出谈判要求,与工会会员之间交换信息和意见,缔结集体合同。

我国工会体系包括全国总工会和地方各级工会、基层工会,在发生作用的过程中,工会内部应有适当的分工,全国总工会,地方各级工会可根据全国或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总结该范围内的地方工会、行业工会、基层工会的要求和意见,依法参与国家、地方事务的决策、管理、协调,指导各下级工会、基层工会的工作;而基层工会则根据本单位职工的利益和要求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反映职工的要求,维护工会会员的利益,协调基层劳动关系,保证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在各个层次得到维护和反映。

三、工会发挥作用的条件

要充分发挥我国工会维护职工劳动权益的作用,必须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明确工会的角色和职能。我国《劳动法》第7条规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与《工会法》规定的工会的四项职能相比,这就明确地指出了工会就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代表,而没有笼统讲“职工”,劳动者在此应是狭义的指劳动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工会就是其会员劳动权益的代表,而非各方面社会、政治利益的代表,其职能就是“维护”。工会只有通过这一职能的行使来协调劳动关系,优化企业的经营环境,促进企业的经营绩效,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才能达到维护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和根本利益的目的。如果工会偏离了这一职能,失去了劳动者的信任和依靠,就不能实现党、国家、社会赋予它的职能和作用。

第二,加强工会的独立性。这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工会组织应区别党的机关和所在单位的职能部门。党对工会的领导,应该是通过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来领导,而不是人事领导和任命,工会干部应坚持依法由工会会员选举产生,对工会会员负责,接受其监督。工会与其基层单位虽不一定是对立的主体,但是两个不同利益体,从财产、人事、工作任务等方面必须分列。二是加强基层工会工作独立性。基层工会的工作不应由上级工会统一布置、分配,上级工会应着重对基层工会的工作进行协调、服务、指导,基层工会应根据其成员的基本要求和意见开展工会工作,决定自己的事务。三是保证工会干部的独立性。工会干部的升迁任免应由工会会员决定,不能受基层工会所在单位行政的影响;工会干部维护职工的利益,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的特殊保护,这也是世界大多数国家工会立法的通行做法。

第三,实现维护职能的途径是集体谈判和集体协议。我国《劳动法》第33条规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工会通过与企业管理方谈判,用集体合同的方式固定一定时期内职工的工资、工时和其他劳动条件,保证职工的劳动条件维护在一定的水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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