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公平与效率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_社会保障体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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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体系,指的是国家为保证其社会成员在经济安全和福利方面的需要而设置的若干内容和项目的总和,一般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补贴或社会福利以及单位和个人储蓄等等。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我们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公平与效率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一、公平与效率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关系

社会经济的发展既要维护公平,又要提高效率,而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始终是难以协调的。公平涉及的领域极其广泛,与效率对应主要是指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市场经济下的经济公平,主要是指各劳动主体和投资主体在市场中地位平等,自由竞争,各种类型的主体进入市场不受任何歧视或享有任何特权,其经营状况由市场的公平竞争来决定。所以说经济公平是一种市场公平,也是一种法律公平。

社会公平是指社会应当以公正的、不偏不倚的态度来对待每一个社会成员,它包括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

效率是指投入与产出或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关系。

效率公平是基础,损害社会效率终将损害社会公平。同样,损害社会公平也终将损害社会效率。公平与效率又不是截然对立的,制度对了,政策对了,公平与效率可以同时提高。比如,实行义务教育,人人受教育的机会均等是公平,同时提高了国民素质,进而也提高了效率。

不能把公平狭义地理解为数量上的完全平等,公平是权利的平等,是在法律面前的平等,是机会的平等,按劳分配是分配的公平,它可激励劳动,提高效率,进而达到更高水平的公平。

二、完善的社会保障是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对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社会保障制度不合理,会使社会保障受到损失,从而降低社会效率,社会保障制度合理,可以同时实现公平与效率,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就可以达到这样的目的。

首先,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促进公平。这主要表现在:第一,完善的社会保障可以促进机会公平。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面向全体社会成员的,任何社会成员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论其地位、职业、民族、性别、年龄等均被强制性地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因此,每一个社会保障项目对于其适用范围的社会成员而言,即是一种机会公平的保障。第二,完善的社会保障可以一定程度地促进起点与过程公平。社会保障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社会成员不至于因先天不足或某些社会风险的侵害而陷入生存困境,导致起点和过程的不公平。社会保障通过补偿功能,可以恢复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能力,重新投入社会生活之中。第三、完善的社会保障可以一定程度地促进结果的公平。社会保障实质上是一种再分配政策,具有调节收入差距的功能,起到了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使社会成员在社会发展中的不公平缩小。

其次,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促进效率。这主要表现在:第一、完善的社会保障可以缓解贫困,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活,调节收入差距,缓和阶层矛盾,解决社会问题,从而创造一个安定的社会环境,这无疑是提高效率的重要前提。第二、完善的社会保障可以调动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它可以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消除各种社会风险的危害,免除后顾之忧,从而调动社会成员的劳动积极性。第三、完善的社会保障可以保证社会再生产所需劳动力的供给。社会保障提供健康保障和教育培训保障,从而提高社会成员的身体、心理和技能素质。社会保障还可以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完善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有利于劳动力资源的有效配置。第四、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支持经济发展,缓解经济波动的危害。在经济萎缩时期,社会保障可以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增加需求,刺激经济增长;在经济高速增长时期,社会保障可以通过收费,增加积累,防止经济增长过热和发生通货膨胀。第五、发展社会保障事业,本身可以使更多的人从事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职业,创造一些新的就业机会和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

因此,建立一个适合本国国情的、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确保经济的稳定发展的需要。

一、现行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的不公平和低效率问题。

我国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建国初期伴随并适应计划经济体制而逐步形成的,其特征是“就业式保障”,劳动者一旦就业,就获得了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在农村,保障的形式是“父养子,子养老”的家庭自我保障。这种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企业,社会功能不健全,严重阻碍了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导致就业低效率,不利于企业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窒息了企业的生机与活力。我国实行改革以来,以养老、失业保障为突破口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有了很大进展,但随着经济建设和经济改革的不断发展,它的不合理性和对发展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越来越突出。主要表现在:

首先,社会保障的实施范围小,覆盖面狭窄,存在不公平性。

第一、城镇与农村的保障内容与水平不一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多种经济形式共同发展,然而现行保障制度却在这方面设置了许多障碍。在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等职工得到社会更多的关注,而非国有单位的职工,尤其是农村居民却仍以家庭保障为主,很少享受到社会和集体的福利。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等企业中的劳动者仍然处在社会保障之外,生、老、病、死、伤、残等种种不测没有制度保障。这必然阻碍劳动者在不同部门之间的合理流动,造成我国行业结构长期不合理,既制约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又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第二、地区与部门的保障内容与水平不一致。我国目前实行的以社会统筹、企业负担与个人储蓄相结合为原则的保障制度,限于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的收入水平,政府为全体社会成员所提供的相应保障还非常有限,社会化程度较低,保障功能弱。工业部门职工的社会保障,主要由企业和职工自身来负担,但企业负担部分则因企业经营好坏的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局面,个人储蓄、保险部分更是因收入水平的差异而呈现出明显的不平衡状况。社会保障中的有些项目只是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城市实行,且各地所实行的办法和措施也不一样,还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执行办法。

其次,社会保障没有很好起到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提高社会效率的作用。从客观上看,由于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一切由国家统一安排,社会保障制度不过是国家计划的一部分,因此它根本不可能发挥对经济的调节作用,从而也就谈不上推动经济发展。从主观认识上看,由于我国过去不重视客观经济规律,对制度与经济发展的关系缺乏充分认识,在当前的保障制度当中,仍很少体现出政策设计与经济效率之间的内在关系,因此必然造成制度效率的低下。

第一、社会保障管理分散,动作效率低。1998年国家建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加强了政府对全国社会保障事业的综合规划、统一管理和统一协调,改变了政出多门、决策分散、管理混乱的局面,解决了原来由劳动、人事、卫生、金融等部门分别管理所带来的标准不一、资金分散等问题。但按照分级管理和因地制宜的原则,还未建立起相应的各级地方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更不用说正确处理好中央和地方保障组织机构职责权限的划分,因而容易引发相互抵触和扯皮的现象,延缓改革的过程。

第二、社会保障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等,严重损害了效率。我国自1951年2月5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来,社会保障工作有了很大进展,但与发达国家相比,缺少统一的方法,有关社会保障制度政策散出于各部门。这些制度和政策法规效率低,操作不规范。长期以来,人们传统地认为在社会主义国家,个人的养老、就业、治病等应由单位负担、国家统保。我国建国几十年来都一直实行这种高福利、高就业的社会保障制度。这种社会保障制度,对城镇居民具有巨大的社会普遍性,有利于社会公平,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了“社会稳定器”的作用。但另一方面,这种公民只享有社会福利的权利、政府只负有提供社会福利的义务的社会保障长期动作,致使各部门、各地区相互攀比,从而导致社会福利的增长大大超过了经济的增长,社会保障超过了经济承受力,使国家和企业负担沉重,导致国家出现财政赤字和企业入不敷出。同时,客观上助长了职工懒惰情绪,影响了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不能体现社会保障的效率优先原则,不利于生产率的提高,不利于经济的发展。

第三、社会保障基金来源单一,基金管理不规范,未起到“自动稳定器”的作用。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具备“自动稳定器”的作用,从资金的筹集来看,来源渠道单一,主要靠国家财政承担一部分,企业从营业外项下列支负担一部分。资金的运筹方面没有采取“基金”的形式,而是实报实销。现行的社会保障基金在管理和运营过程中问题严重,一方面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政事不分,主管社会保障的行政部门既负责制定政策、制度等行政管理,又负责基金的投资、征纳、经办等具体操作。另一方面社会保障基金使用中的违纪违规现象十分严重。由于受地区、部门利益驱动,社会保障基金经常被挪作他用。

三、建立公平与效率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设想

1、坚持在效率优先的基础上兼顾公平的原则。我国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追求所谓公平而忽略效率,其结果是平均主义盛行,人民生活陷入普遍贫穷之中。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认识到“效率问题”对于生产力、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性。党的十四大提出“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原则。党的十五大进一步指出“把按劳分配和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制度、经济制度的统一,一定时期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了一定时期的社会保障水平,两者相互制约、相互促进。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应坚持效率优先,同时兼顾公平。这是因为公平基础上的普遍贫困有悖于社会主义的性质。例如,社会救济基金有限,对困难企业和破产企业的所有职工均实行“阳光普照式”的普遍救济,一味强调公平而损害了效率,最终必然导致不公平,反而降低了基金的使用效率。效率是在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基础之上达到公平的桥梁。社会保障体系实行的关键是保障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它属于国民收入再分配的范畴,必须贯彻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但在社会保障的不同领域,体现的公平与效率的程度各不相同,应当具体项目具体分析。

2、建立“三条保障线”,强化社会保障的社会化功能,体现公平。社会保障制度的目标是追求社会公平,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市场竞争总会产生失业者;而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甚至一开始就无力参与市场竞争;还有妇女容易遭受不公正的待遇。社会保障系统织成最低生活标准线上的安全网,确保社会成员因各种主观的或客观的原因生计断绝时,不至于陷入无助的陷阱。

按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惯例,个人所得税制度是织造最低标准安全网、调节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的主要手段,它使没有获得机会的人分享获得机会的人的一部分利润,经济收入上达到最低生活标准线(贫困线),以维持最低生活水平,体现公平原则。

“三条保障线”即实现再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居民最低生活费,是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一条保障线:加强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拓宽就业门路,引导职工转变择业观念,争取尽可能多的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再就业后要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第二条保障线:三年后还没有再就业的下岗职工,也要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转到社会保险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第三条保障线:享受失业保险的下岗工人两年后仍未就业的,转到民政部门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费。

社会保障的社会化是指全社会统一政策、统一收支、统一管理,实现全社会统筹基金调剂使用,打破行业间、地区间的贫富不均的差别,实现社会互助互济行为,体现“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精神,社会保障面向以社会劳动者为主体的社会成员,广泛涉及到社会各集团、各阶层的切身利益,只有通过政府的宏观统一管理、协调,调节各方面利益关系,才能体现社会保障的社会公平的性质。

3、走中央政府统一指导、地方政府为直接责任主体的道路。199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立,加强了政府对全国社会保障事业的综合规划、统一管理和统一协调,与此相适应,按照分级管理和因地制宜的原则,要建立健全各级地方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充实管理人员。如何划分中央和地方保障机构职责权限呢?笔者认为,应以中央政府的原则为指导,确保全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以地方政府为直接责任主体,推进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在改革中赋予地方政府更多的职责,一定的自决权,并分担对社会保障的责任。只有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的改革主动性和积极性,并体现出不同地区社会保障的地方特色,才是适合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之路。

4、加快社会保障立法工作,树立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观念,在更高层次上提高效率。国家必须尽快创造条件,着手制定统一、规范的社会保障法,应当在现有的单行条例的基础上,先制定各种社会保障的单项法律、法规,在运用中发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最终建立起广大社会成员所接受的社会保障法体系。要用法律形式把社会保障方面长期积累的成功经验确定下来,增强社会保障的法制建设的前瞻性和系统性。社会保障的权利与义务是相互依存的,不尽义务就谈不上享受权利,我们应按照政府、企业和个人3方出资的原则建立起权利与义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

5、开征社会保障税,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实现公平和效率的统一。现行的社会保障基金统筹方法,由于政策不统一,负担不均衡,管理手段不统一,使基金使用混乱,使用效率差,挪用现象突出。这使得全国实施强制性的社会保障税势在必行。社会保障税一般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然后集中到社会保障机构统一管理使用。根据我国国情,社会保障税须由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充分体现税收的效率、公平与便利的原则。同时,社会保障机构的管理费收支也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执行财政部门的财务会计制度,在管理过程要坚持慎重的原则,基金的保值增值一定要避免风险,要坚持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运用社会保障基金弥补其他财政支出的不足,更不能用为单位和个人牟利,否则,就是违法行为,应受到严肃处理。

6、形成“教育保障——人力资源投资——效率提高——经济增长”的良性循环。社会劳动力的再生产保证再生产劳动力的供给,确保市场拥有源源不断产业后备军,才能为效率提供必备的人力资源。从我国现阶段来看,失业者、低收入者、占我国人口80%的农民子女的综合素质不容乐观。如果社会保障制度对这部分社会成员的教育问题不予重视,就会导致这部分社会成员素质的下降,最终将制约整个经济效率的提高。所以应将社会成员的教育保障问题纳入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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