丝绸之路与中国古代西北民族的贸易_中欧关系论文

丝绸之路与中国古代西北民族的贸易_中欧关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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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绸之路贸易是欧亚大陆广阔地域内各个国家、地区、民族经济交往的一种主要形式。我们认为,这一经济活动包含着不同的内容层次,中国古代西北民族贸易即为其中之一。西北民族贸易与丝路贸易之间不仅仅具有一般意义上的局部与整体的关系,还因种种具体的历史、社会条件而存在着比较特殊的内在联系,从而对广大的西北多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衍变产生重要的影响。以下从两个方面分别加以论述。

随着近年来学术界对丝绸之路的研究向多方位、广视角的深层研究转化,人们对丝绸之路贸易的内涵、本质的认识也在不断拓展和深化。笔者认为,作为欧亚内陆广阔地域内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不同经济区域之间通过陆路进行经济交流的丝绸之路贸易,必然在贸易交往的对象或范围上包括不同的内容层次。尽管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或不同的社会政治经济条件下这种状况可能表现出不同的形式,但从总体上看,丝路贸易大致可包含古代东西方(如中国与欧洲)之间、中国与中亚、西亚、南亚诸国之间以及中国西北地区各民族之间商品贸易这样三个相互联系、相互交叉渗透的不同内容和层次。

过去在丝绸之路贸易的研究中,常常出现一种概念模糊不清的现象:有人往往把丝路贸易简单地与中国古代对外贸易加以等同。如此一来,历史上大量存在的中原地区与西北少数民族通过丝绸之路进行的商品交换也都成了国际贸易,这不仅在学术上、理论上是错误的,而且在民族关系、国际关系等现实问题的处理中也是非常有害的。何况丝绸之路作为沟通东西方国家、民族之间经济、政治、文化联系的大动脉,整整博动了近1600年,如此巨大的空间、时间跨度,使它的内涵本质,它的兴衰衍变具有极为丰富的历史蕴含,也使它长期维系着的国际关系、民族关系、经济文化的交融冲突等表现出错综复杂的状况。丝绸之路的这一特点本身就要求学术界同仁不能不对有关学术问题进行慎重的、精细的辨析和界定。笔者提出丝路贸易应分为三个既有区别、又密切联系的层次,初衷正在于此。这一思路的依据有三,现分述如下:

其一,根据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关于国家、民族、阶级均属历史范畴的基本原理,今天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形成,多民族统一的中国现有版图的确定,都有一个漫长的、逐步发展的历史过程。因此考虑历史上的国际问题、民族问题和区域问题,一定既要以当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疆域以及目前中华民族大家庭的组成出发,又要坚持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尊重历史客观实际的原则,准确、恰当地认识和解决有关问题,对某些与现实联系密切的敏感问题,尤其要慎之又慎。这里,笔者十分同意杨建新先生的观点,即确定和认识中国历史上的疆域,应当从当前中国的疆域出发,因为当前中国的疆域是历史上中国疆域发展的结果;又必须从我国是多民族统一国家这一基本特点出发,因为现今各民族的历史也是整个中国历史的一部分。[①]我们知道,丝绸之路横贯欧亚大陆,我国西北多民族地区又恰处丝绸之路的东段和中段大部地区。这样,古代中国与西方各国、中原地区与西北周边民族的贸易往来不可避免地通过同一条丝绸之路交织、融杂于一起,具体情况是非常复杂的,如果我们不加分析地笼而统之,一概归结为东西方国际转运贸易,就将直接有悖于前述理论原则,造成一些不必要的失误。

其二,丝绸之路上的西北民族贸易,具体讲是指中原王朝控制的汉族地区与西北民族割据政权控制的少数民族地区之间的贸易以及西北地区各少数民族之间的贸易。这种贸易同丝绸之路上的国际贸易既有密切的联系,又有某些明显的区别。其联系表现在西北民族贸易在一定的历史背景和社会条件下可以作为丝绸之路国际贸易的主要补充形式和中介联系纽带;其区别则表现在诸多方面:从贸易的对象看,丝路国际贸易是中国与西方国家之间的国际商品交换;而丝路民族贸易则是中原王朝控制地区与周边民族割据政权控制地区之间的国内商品交易。从贸易的方式看,前者主要采取商队长途转运贸易的方式;而后者则多采取进贡——赏赐贸易和边关互市以及边境走私等形式。再从贸易交换的产品看,前者多为奢侈品、特产品贸易(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中国丝绸对于西方来说都是奢侈品);而后者则多为中原地区的农桑手工业产品与西北少数民族地区的畜牧产品的交换,如历史上著名的西北地区的绢马互市、茶马互市等。这本质上是一种典型的农业经济与游牧经济联系交流、相依共存的关系。

其三,笔者所以将中国与中亚、西亚诸国(即今我国新疆以西以北的亚洲内陆地区)的贸易交往界定为丝绸之路贸易的第二层次,一方面出于前述中国历史上的疆域与现今中国版图关系的思考,另一方面更因为历史上处于特殊的地理环境和地缘政治中的中亚地区在古代国际和民族多边关系中占据着引人瞩目的地位,这也使它与中国的经济交流、产品贸易呈现出十分鲜明的特色。不少中西关系史专家都一致认为,中亚地区不但是古代东西方经济、政治联系交流的地理枢纽,而且是人类历史上影响深远且持续至今的四大文化体系(即中国文化体系、印度文化体系、闪族伊斯兰文化体系和希腊罗马欧洲文化体系)汇流的要冲,[②]而这四大文化体系汇流的渠道或媒介,很大程度上就是丝绸之路贸易里中亚地区分别与西方(欧洲)和东方(中国)的贸易交往。因此,与丝路贸易中的东西方贸易、西北民族贸易相比较,中国与中亚、西亚地区的贸易往来不能不另具若干特征,主要反映于宗教信仰、民族心理以及文化价值观念等诸多方面,限于论题,对此本文不作专述。总之,这一层次的丝路贸易在贸易的对象、方式、产品等方面,既可以说是国际商品交换,又具备前述民族贸易的许多特征。

笔者以为,丝绸之路贸易三个层次的划分,将有利于拓展和深化丝路贸易研究的有关问题,还可能有助于消除过去研究中某些理论上的失误和困惑,而且更便于我们以丝绸之路特殊的地域经济环境这一崭新的视角和方位来审视西北民族贸易的历史特征,探寻其兴衰衍变的规律。

前文曾述,西北地区的古代民族贸易由于在地域上处于东西方经济文化交流的通道,也就是说处于丝绸之路这样一个独特的地域经济、文化环境之中,这就使它表现出某些有别于古代中国其它地区的民族贸易的历史特征。具体分析似有以下几点:

第一,古代西北民族贸易充分发挥了它作为丝绸之路上国际商品交换与中国国内商品交换之间的中介环节以及两者的补充增益这样两种重要的功能和作用,从而使丝绸之路贸易若干层次的经济交往形成一个完整统一的有机整体。笔者过去曾在有关论文中不止一次论及,由于丝绸之路空间跨度巨大,纵贯欧亚非三大洲,在这极其广阔的地域内,古代地理环境险恶,运输条件简陋,加之沿路众多的国家、民族的阻隔,故而大量的多环节转口贸易几乎成为丝绸之路贸易的主流。而事实上居间转手贸易还能使贸易者获利更丰。史载,大秦(罗马)“与安息天竺交市于海中,利有十倍”。[③]在长时期内,这种转口贸易带来的巨大利润刺激,扩大着丝路贸易的规模。而丝绸之路东段、中段的居间转手贸易更是在中国西北地区民族贸易中大量存在,有关史料俯拾即是。在汉代丝绸之路贸易中,中国北方民族匈奴就曾充当了中西之间丝绸贸易居间转手的重要角色。匈奴在与汉王朝的互市、和亲中取得大量的丝织品,不过这并不完全由他们本身消费,原因是“其得汉缯絮,以驰草棘中,衣裤皆裂敝”。[④]很明显,从匈奴民族的生产、军事活动的特点来看,华丽的丝绸并不太适宜,而仍着其皮裘之装显然更有利于放牧和骑射。可是“夫中国一端之缦,得匈奴累金之物”。[⑤]匈奴甘出重价购进这些对其本民族并不实用的商品,绝非偶然,正是要向西方国家和民族转卖而赚取重利。著名学者岑仲勉先生经考订认为,欧洲的丝织品最早系由匈奴人从东方转销而来。[⑥]法国著名学者布尔努瓦在其著作《丝绸之路》中认为,在地中海至中国西北边境之间漫长的陆路商道上,历史上曾有十余个国家或民族从事丝绸的转手贸易,但不论居间层次多么复杂,横亘于中原王朝和西方国家之间的西北民族区域必然是这种转手贸易最基本的中介环节。

8世纪中叶中原发生安史之乱后,由于唐王朝对西北边疆的控制大大减弱,东西方国际陆路贸易几乎陷于中断。然而中原与西域的民族贸易仍在继续进行,实际上补充着过去的丝路国际贸易。在不久之后的北宋,贸易规模已相当兴盛。“于阗国,自汉至唐皆入贡中国。安史之乱,绝不复至……熙宁以来,远不愈一、二岁,近则岁再至。所贡珠玉、珊瑚、翡翠、象牙、乳香、木香、琥珀、花蕊布、硇砂、龙盐、西锦、玉鞦、辔马、腽肭脐、金星石、水银、安息鸡舌香。”[⑦]对此北宋政府皆以中国产品“赏赐”以抵其价值,这是典型的贡赐交易。这里我们注意到,于阗回鹘“进贡”的物品中大多并非当地所能出产,至少在引文中列出的珊瑚、翡翠、象牙、西锦、鸡舌香等明显系西方诸国所产。北宋时期高昌回鹘、甘州回鹘的贡品中也有大量类似产品。上述情况说明,在丝路贸易兴盛之际,西北民族贸易充当着国际居间转手贸易的中介环节,而当丝路国际贸易衰落或中断时,它又发挥着补充东西方商品交换的作用。

第二,古代西北民族贸易作为丝绸之路东、中段地域游牧经济与农业经济之间交流、沟通的主要渠道或桥梁,具备一种不可替代的、独特的交换流通功能;不仅如此,由于这一地域游牧民族社会经济的某些内在特征,还能在一定条件下推动和扩大丝绸之路贸易的发展。马克思认为:“各民族之间的相互关系取决于每一个民族的生产力、分工和内部交往的发展程度”。[⑧]这里所说的“相互关系”显然首先是指包括贸易交往在内的经济关系。我们知道,丝绸之路地域经济环境所涉的古代西北少数民族一般都是游牧民族或虽向定居过渡,但仍以畜牧业为经济主要部门的民族。这些游牧民族随着本民族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社会分工及内部产品交换范围的不断扩大,必然要向本民族的外部扩展自己的交换活动,民族之间、不同经济部门的产品之间贸易交流即发生并发展起来。北宋时期西北地区的茶马互市正是这种经济规律在民族贸易中的充分体现。畜牧业生产的发展,使西北少数民族的马匹除了供本族内部消费交换外,大量剩余马匹必须作为商品而投入族外的市场进行贸易。然而除汉族外,各少数民族邻近的均为以畜牧业为主的国家和民族,其本身也都是马匹的输出者,彼此很难进行畜牧产品的交易。只有马匹稀缺的北宋王朝控制的中原地区才是其输出马匹的唯一市场。在这种经济利益推动下,西夏、吐蕃、回鹘等民族不能不同北宋保持长期稳定的马匹贸易关系。正所谓“夏国所产,羊马毡毯。用之不尽,必以其余与他国交易。而三面戎狄,鬻之不受,故中国和市不能不通”。[⑨]而北宋王朝同样具有对西北民族地区马匹的巨大需求。首先,边疆国防建设急需筹建强大骑兵,这是摆脱在对外族战争中被动挨打的唯一出路;其次,中原农耕、交通运输也需要大量马匹。双方在需求上的互补,使西北地区马匹贸易的规模越来越大。宋真宗时代,“陕西买马,岁以四万匹为额”,[⑩]出现了中国历史上民族贸易几乎空前的盛况。我们知道,北宋时期正是东西方陆路国际贸易中断停滞之际,而此时北宋与吐蕃、西夏、回鹘的茶马互市却俨然一派兴旺景象,有力地保证了丝路贸易中西北民族贸易这一层次经济交流活动的延续和发展。

如果说上述西北地区游牧经济与农业经济的产品互补性促成了民族贸易的兴盛,那么在丝路贸易史上引人注目的蒙元时期丝路贸易的繁荣,又从另一侧面反映了游牧经济生产经营方式的内在特征及其历史发展对丝绸之路贸易的积极影响。一般来说,游牧经济较之处于封建自然经济体系下的农业经济有着明显不同的特点,这就是生产经营的流动性和财产、产品的直接让渡性。这一特点使得游牧民族在商品交换方面相对来说具有更为有利的条件。对此马克思曾作精辟论述:“对那些没有定居下来的游牧民族来说,商业的精神和商业资本的发展,却往往是它们固有的特征”,(11)其原因是“因为他们的一切财产都具有可以移动的因而可以直接让渡的形式,又因为他们的生活方式使他们经常和别的共同体接触,因而引起产品交换”。(12)可见,从理论上讲,蒙古族的游牧经济较之汉族的中原农业经济更易于与商业贸易发生联系。而事实上也正是如此,从成吉思汗统一各部之前直至蒙元帝国的建立,蒙古族一直十分频繁地与其邻近民族或地区进行商品交易。横跨欧亚的大帝国建立后,这一传统更加得以发扬光大,蒙元丝路贸易日趋繁荣,形成了丝路贸易史上从宋代下降后的中兴。究其根源,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蒙古游牧经济内在特征影响下形成的“重商”传统观念。为鼓励域外商旅来华贸易,元世祖忽必烈曾特颁诏令:“诚能来朝,朕将宠礼之。其往来互市,各从所欲”。(13)

第三,西北民族贸易在丝绸之路区域文化环境的制约影响下,自13世纪起逐渐形成以伊斯兰教为主要标志的地域文化特色;这种特色反过来又赋予西北民族贸易新的生机和活力,对西北民族经济产生了深刻而久远的影响。

丝绸之路不仅是欧亚广阔地域内经济交流的大动脉,也是东西方文化汇流交融的主要纽带。前文曾述,丝绸之路的中段,即今中亚和我国新疆地区乃是人类历史上影响深远的四大文化体系汇流之地,而这里也正是中国古代西北民族贸易的重要地区之一。大量史料表明,闪族伊斯兰文化与丝绸之路以及在丝路东、中段上运作的西北民族贸易都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

首先,丝绸之路贸易的历史变迁是推动伊斯兰教产生、发展和向中国西北传播的重要因素之一。伊斯兰教的创始人先知穆罕默德本人即出身于从事商业的阿拉伯古莱西人部落,早年曾参加过商队活动。他对因东西商路改道引起的阿拉伯社会经济衰落、社会矛盾激化的状况甚感忧患;为振兴阿拉伯经济、统一社会政治以消除商业交往的人为障碍,公元7世纪穆罕默德创立了伊斯兰教。因此,不少学者认为,在一定意义上伊斯兰教是商业经济发展的产物。伊斯兰教产生后很快即向阿拉伯外部传播,其向中亚和中国西北传播的渠道和媒介显然正是丝路贸易。隋唐以后,沿丝绸之路进入中国的阿拉伯、波斯商人以及中亚商人,作为东西方国际贸易的居间转运贸易者,不断地往返贩运珠宝、香料和丝绸等产品。这些信仰伊斯兰教的“胡商”,其中不少来华后还留居西北或中原。《资治通鉴·德宗纪》曾载:“代宗之时,九姓胡常冒回纥之名,杂居京师”。总之,伊斯兰教主要是通过沿丝绸之路来华贸易的西亚、中亚商人在与中国的经济交往中逐步融汇入西北社会的。至13世纪后半叶,在蒙元帝国优待政策下成为社会富豪阶层的色目(即回回)商人,已在蒙元社会商业经济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这些都使西北民族贸易从此开始带有浓重的伊斯兰宗教文化色彩。

其次,传入中国西北地区的伊斯兰教又对包括西北民族贸易在内的丝路贸易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我们认为,这是与伊斯兰教与商业经济的特殊关系分不开的。不少学者注意到,伊斯兰教不同于其它宗教的一个特点是重视商业贸易、赞扬经商活动。《古兰经》中有十几章讲及商业经济,它充分肯定经商是一种高尚的事业,鼓励穆斯林艰苦跋涉、远行经商。

丝绸之路国际贸易在经历了蒙元时期的再度发展后,终因种种原因在明代中叶陷于萧条。然而这一时期中国西北已经伊斯兰化的少数民族仍继承着回回先民的“重商”传统,继续在亚洲腹地的区域性贸易及中国西北民族贸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明王朝与中、西亚的哈烈、撒马尔罕、布哈拉等汗国的贸易,就多由新疆信仰伊斯兰教的维吾尔商人充当中介者。至十五世纪中叶,哈密已成为伊斯兰商人对明朝贸易的交换流通中心。从此,伊斯兰商人在中国明清西北民族贸易中已独执牛耳;直至近代,在西北形成了众多伊斯兰商业贸易中心,著名者如喀什噶尔(维吾尔族)、临夏(即河州、回族)、张家川(回族)等。这些民族贸易中心的影响甚至延及今天。然而这既源于丝绸之路贸易和古代西北民族贸易的历史传统,又得益于伊斯兰宗教文化在商业经济活动中强烈的、积极的影响。

注释:

[①]杨建新:《再论中国历史上的疆域问题》,《兰州学刊》1986年第1期。

[②]季羡林:《丝绸之路贸易史研究·序》,甘肃人民出版社,1991年12月。

[③]《后汉书·西域传》。

[④]《史记·匈奴列传》。

[⑤]《盐铁论·力耕》。

[⑥]吴慧:《中国古代商业史》第二册123页,中国商业出版社,1982年8月。

[⑦]《宋史·于阗传》。

[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24页,人民出版社,1960年12月。

[⑨]《西夏纪》卷十二。

[⑩]见《西北民族文丛》1983年第二辑54页。

(11)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372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6月出版。

(12)《资本论》第一卷107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6月出版。

(13)《续文献通考》卷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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