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捷音[1]2008年在《商标权的国际保护》文中指出当今社会是知识经济的社会,各国对知识产权都非常的重视。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中,商标的保护尤其是商标的国际保护成为了各国在国际贸易中占据有利位置的重点。本文作者基于商标的国际保护问题的重要性和实用性,对此问题展开了论述和研究。国内现在对于此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列举一些我国加入过的国际公约对商标国际保护的规定,借以对我国相关立法有所益处。笔者从另外一个角度出发,将国际公约、区域性条约、世界一些主要国家的国内相关立法列为文章体例来分别论述它们对商标的国际保护的规定并加以比较和分析,除此之外,对商标国际保护中的一些特殊问题同样按照上述体例进行了论述。以上都是通过对大量文献资料以及商标国际保护的案例的查阅和分析,并最终总结出自己观点的方式来完成文章。文章的主体分为五部分,由于文章篇幅有限,主要是对商标国际保护的实体法方面进行了介绍和分析,对于程序上的规定介绍较少,但是文章力求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比较明确的阐述,并尽量多的表达笔者对此问题的见解和观点。
陈泉融[2]2016年在《从“新百伦”案谈我国外文商标中译名法律保护》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国内消费水平不断提高,玲琅满目的知名国际商品涌入国内市场,相应的国际驰名商标被国人所渐渐熟知。国外企业为抢占中国这一庞大市场,竭尽全力地通过其产品、商标以及企业文化的宣传来增加其商标价值。当一外文商标进入中国市场后,一个既能表述产品功能与特色,又符合中国语言文化意境的中译名可以让国内消费者迅速熟知该商标,但如果该外文商标或其中译名在中国尚未注册,则有可能被国内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其他生产者进行抢先注册或被用作企业名称、域名,相关法律纠纷因此产生。本文通过分析New Balance公司在进入中国市场之后所遇的法律纠纷,进而对外文商标中译名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外文商标中译名相关法律途径,通过借鉴国际上关于外文商标保护相关实践,提出完善我国商标领域相关制度:如商标注册审查制度、商标善意共存制度,从而建立与国际更为接轨的市场环境,同时为我国企业商标国际化战略提供参考。本文重点研究外文商标进入国内市场所面临的较为特殊的、典型的问题。第一章主要通过“新百伦”案情映射有关外文商标中译名保护的法律问题;第二章主要介绍本文所研究外文商标及其特点、外文商标与其中译名相互关系,进而分析外文商标中译名保护途径的法律选择问题;第三章主要归纳介绍国际条约及发达国家关于外文商标译名法律保护的相关法律及实践;第四章通过之前对于保护途径选择的阐述及结合相关国际实践,提出完善我国外文商标中译名保护相关法律的制度构建。
彭欢燕[3]2005年在《商标国际私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商标国际私法研究不仅较其他法律部门晚,而且国内外进行专门研究的也很少,特别是以现代国际私法学的“大国际私法体系”进行系统研究的还没有。21世纪,互联网、后TRIPS及后现代语境对传统国际商标法提出了挑战。本文以国际私法学的“大国际私法体系”为理论指导对商标国际私法进行了系统、全面、深入的研究,并采取缩微的方法对国际商标法体系进行了重构。 本文共分为导论、基本理论篇、基本内容篇、发展展望篇、结语五个部分,共九章,全文约30万字。 导论部分揭示了商标在社会生活的重要性以及商标法研究的现状,提出了从国际私法角度对国际商标法进行重构的设想,着重阐明了以商标法来缩微“大国际私法体系”的国际私法“部门化研究”思路,并对“商标国际私法研究”的方法论价值进行了概括。 第一章为商标国际私法的法哲学思考。该章对阻碍商标国际私法研究的商标权的地域性、公权性及知识产权全球保护主义这三个问题予以了澄清:第一,如果不能证明地域性是商标权的独有特征,那么称其是阻碍国际私法调整国际商标法律关系的原因是显然站不住脚的。第二,商标权所具有的一定公权性并没有改变其私权本质,国际商标法律关系理应成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第三,知识经济时代,摒弃知识产权全球保护主义,以尊重各国商标法为基础的现代国际私法学来重构国际商标法是国际社会现实的需要。 第二章为现代国际商标法的语境分析。该章对互联网、后TRIPS和后现代语境下,传统国际商标法面临的挑战进行了详细地分析。首先,互联网的全球性、非中心化倾向及以其为中介的商业“网络模式”不仅使商标法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处境尴尬,也冲击了以“板块模式”为基础的传统国际商标法公约,瓦解着“板块模式”理念下的传统国际商标侵权责任制度,使网上商标权的权利协调呈现出复杂的情形。其次,传统国际商标法在国际商标保护体制、立法形式及保护标准的设定方面,存在着与后TRIPS语境下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理念(即公众健康、平等、可持续发展和保护人权等)相背离之处。最后,传统国际商标法对商标的有限保护、对构成要素标准的预先设置及对知识产权全球保护主义指导路线的一味坚持等分别与后现代语境意思资源的无限性、商标构成要素范围的不断扩大及对“西方中心论”的质疑产生了矛盾与冲突。 第三章为国际商标法体系的重构。互联网、后TRIPS及后现代语境是现代国际商标法语境的三个层次,它们同时并存、相互影响,分别从现代国际商标法的时代特征、体制发展进程、基本理论源流三个方面对国际商标法的重构进行了“定格”。在“大国际私法体系”的基础上,该章将国际商标法的概念界定为:避免和解决国际商标争议的有关规则和制度的总和。对国际商标法的特征归纳如下:(1) 从国际商标法发展历程看,国际商标法的性质有一个从国际公法性向国际私法性过渡的过程,其最终成为了国际私法的一个部门。(2) 国际商标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商标法律关系。(3) 国际商标法以解决国际商标法律冲突为己任,主要由国际商标冲突法、国际商标统一实体法、国际商标程序法三大部分组成。(4) 国际商标法法律渊源主要包括
赵玺[4]2007年在《驰名商标国际保护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是世界知识产权领域的一个热点问题。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首先表现为国际立法对其的扩大保护,然后是各国相继立法给予其以特殊保护。本文主要运用了利益衡量、实证分析和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对此问题进行论述,指出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全文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论三大部分。引言从论述驰名商标保护的重要性入手,简要概述国际上和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历史发展和现状,阐述进行驰名商标国际保护法律问题研究的必要性。正文由以下五部分组成:第一章,驰名商标概述。首先从驰名商标的概念入手。驰名商标并没有统一的定义,文中介绍了相关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对此的定义及学者的观点,并且对驰名商标和类似概念进行了比较区分。主要阐述了驰名商标的基本理论,说明了驰名商标的商业价值。第二章,驰名商标的认定。从比较国际公约对驰名商标在认定主体,认定标准,认定效力的法律规定着手,就驰名商标的认定问题进行了论述,指出我国在驰名商标认定上存在的问题,并进行分析。1、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主体包括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和人民法院;2、《商标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需要考虑的因素;3、驰名商标的认定只对个案有效,并且可以作为该商标曾经“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第三章,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通过引证、分析相关资料,分别论述了驰名商标国际保护的发展变迁,并简要阐述了发达国家保护驰名商标的有益经验。《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比较完善地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但范围仅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TRIPS协议扩大了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客体范围,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延伸到了服务商标;扩大了驰名商标权人的权利范围,将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大到禁止在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大致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应遵循的标准,即应考虑该商标在相关公众领域的知晓程度。《推荐条款》对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有了新的发展。第四章,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延伸。由于驰名商标巨大的商业价值,驰名商标较普通商标更容易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因而应该受到法律更宽和更强的保护。对驰名商标提供特殊保护,已成为各国的通例,而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主要体现在扩大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上。本章阐述了商标淡化的概念、法律特征及其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着重对网络环境下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进行论述,主要探索两个问题:1、域名、电子商务与商标淡化;2、网上淡化行为的国际法律规制。第五章,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与完善。简述我国驰名商标立法保护的历史发展和现状: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历史较短,立法还很不成熟,还没有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实践中驰名商标的保护虽然在不断进步,但是仍然存在诸多问题,特别是由于立法的局限,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还很不完善。因此,在分析我国保护驰名商标立法和实践的基础上,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提出在我国增加和限制驰名商标认定机构;建立驰名商标反淡化法律保护制度;;规定驰名商标的权利限制的建议,以加强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综上所述,当前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存在着诸多弊端。因此,应当进一步完善驰名商标的认定制度;进一步规范驰名商标所有权人的权利限制,完善驰名商标反淡化理论,推动我国的网络反淡化立法,更好地保护驰名商标,促进我国经济建设的进行。
孙征[5]2008年在《论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文中指出本文意在研究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问题。本文从驰名商标的概念、特征、驰名商标国际保护的意义以及驰名商标的认定主体、认定标准、反淡化保护等法律问题着手,并结合《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国际公约和其他国家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制度,以及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等,分析驰名商标国际保护的历史和现状。特别针对我国驰名商标特殊保护问题,运用实证分析、对比分析等方法分析存在不足,提出完善我国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立法建议。前言部分从简述驰名商标的商业价值着手,通过列举世界上和我国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保护的历史,进一步论述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重要意义,从而说明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问题进行研究有现实意义。第一章,驰名商标是国际上通用的法律术语,但国际社会还未对驰名商标有一个公认的定义。从《巴黎公约》到TRIPS协议,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不断完善,为各国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提供了立法基础和框架。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始于1985年我国加入《巴黎公约》以后,1993年修订《商标法》以及《商标法实施细则》时,才正式提及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经过不断的修改和完善,我国的商标保护现已经和国际知识产权相接轨,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水平已经基本符合我国加入的《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的要求。第二章,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主体同时包括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这一规定符合国际公约的要求,而且也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但是,笔者认为仍存欠缺,建议仲裁机关在仲裁过程中对驰名商标应有权认定和裁决归属。《巴黎公约》没有明确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TRIPS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也只作了原则性规定。我国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保护驰名商标条款》的规定比较相近。我国驰名商标认定方式由早期的主动认定为主阶段已发展成被动认定,个案保护,符合国际趋势。第三章,驰名商标淡化行为包括弱化和丑化。对驰名商标的反淡化立法,并不要求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竞争关系,认定淡化行为,不以实际发生损害结果为要件。驰名商标的反淡化理论提出后,被世界上许多国家所采纳。美国是世界上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比较完善的国家。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立法既不系统、也不完善,存在不足。笔者比较赞同就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单独立法,建立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制度。第四章,目前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从现实空间延伸到虚拟世界,无论在世界上还是我国均已达成共识。对驰名商标进行当然的、一概的全面保护,还是有条件限制的进行反淡化保护,学界观点并不一致。笔者赞同将恶意抢注域名行为认定为对驰名商标侵权行为。结论部分对本论部分的内容、观点进行归纳、总结。国际上从《巴黎公约》到TRIPS协议,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不断完善,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已经基本符合我国加入的《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的要求。建议就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单独立法,将恶意抢注域名行为认定为对驰名商标侵权行为。
包雪红[6]2005年在《驰名商标的反淡化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随着世界经济的日新月异与商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的所蕴含的巨大商业价值日益为人们所瞩目。驰名商标作为所有者的一种无形资产,意味着广泛的市场占有率和超常的创利能力。正由于这一原因,驰名商标比普通商标更易招致假冒、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损害。所以对驰名商标提供特殊的扩张性保护,已成各国的共识。 本文首先从论述驰名商标的基本理论入手,回溯了驰名商标淡化的起源,指出商标功能的彰显必然要求对商标提供扩大化保护,从而为驰名商标的淡化行为进行规制提供了理论依据。其次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介绍了国际公约以及世界各国关于驰名商标反淡化的立法与实践模式,着重从纵向和横向两个角度考察了美国驰名商标反淡化的立法和救济模式。对驰名商标提供特殊保护,其前提建立在将驰名商标使用于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的行为,是一种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侵权方式。本文的第三章立足于商标淡化的性质和表现形式,考察了驰名商标反淡化立法实践在驰名商标保护中的运用。通过对以上内容的分析,旨在从整体上把握淡化行为。本文的第四章反观了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救济概况,结合各国的实践模式,运用理论探讨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试图构建一个既有时代进步性又符合我国具体实情的驰名商标反淡化救济法律体系。
陈斌[7]2017年在《我国驰名商标运营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作为连接创新和市场的桥梁,驰名商标具有保护和激励创新的突出价值。伴随驰名商标所代表的品牌价值快速增长,国际知名品牌在国际市场上不断攻城略地,而我国以驰名商标为代表的品牌建设却步履蹒跚。本文以驰名商标运营法律制度为研究方向,力求在品牌经济中探寻我国驰名商标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障碍,深入分析驰名商标运营问题背后的法律原理,提炼出驰名商标运营的原则和指导理论,通过理论指导解答驰名商标运营过程中的问题,最终构建我国驰名商标运营机制,从而推进我国品牌战略的实施。我国对驰名商标运营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且研究多集中于驰名商标运营的某一阶段,对驰名商标研究欠缺系统性,为防止驰名商标运营研究过程中出现片面性,本文首先借鉴了资本运营的理论体系,分别从驰名商标运营法律概念、驰名商标运营法律内涵、驰名商标运营法律模式、驰名商标运营法律层面等四个方面,对驰名商标运营基本法律理论进行了探讨,为系统性研究驰名商标运营存在的法律问题奠定了理论基础。本文通过查阅国内外大量资料,结合当前国内外热点案例,按照我国商标战略实施的四个阶段:创造、评估、运用、保护,对国内外驰名商标运营法律环境从国家、公司、中介三个层次进行了系统的对比分析,对国内外驰名商标运营各阶段的立法现状和运营实践进行了总结。本文通过对我国驰名商标运营中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系统性概括,对当前驰名商标运营研究的难点进行归纳,对归纳的代表性问题分别从以下几个法理层面进行了解读:一是,通过分析驰名商标财产属性的立法基础和运营实现可行性回应了创建驰名商标运营法律制度质疑;二是,通过权属的利益考量和权利划分原则对争议权属进行确权;三是,通过对驰名商标评估法律问题进行法理解析,提出商标评估建设指导思想,对驰名商标评估法律体系进行初步创建;四是,对驰名商标运用进行法理解读,创设驰名商标运用基本法律原则,打造一站式驰名商标运用平台;五是,对驰名商标保护通过利益平衡原则进行法益考量,探索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发展趋势。最终,以此构建我国驰名商标运营法律制度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内容,为驰名商标运营的法律建议提供理论支撑。在驰名商标运营主要问题的法理分析和理论创新的指引下,对当前我国驰名商标运营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最终,在问题解决的过程中构建出我国驰名商标运营机制,为我国驰名商标实现价值、走向世界奠定理论和实践基础。
王威[8]2010年在《中华老字号商标国际保护的法律研究》文中提出中华老字号(China Time—honored Brand)是指历史悠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中华老字号是具有良好信誉的品牌,但是由于立法上的滞后与不足造成中华老字号商标的“公地悲剧”和频繁的海外抢注现象,使得中华老字号商标的信誉遭到破坏,不利于中华老字号的振兴与发展。本文的研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介绍国际公约和一些国家关于商标以及驰名商标保护方面的经验,完善中华老字号商标的国际保护,以利于中华老字号的发展。本文以当前商标国际保护的相关立法现状和中华老字号商标“公地悲剧”、海外抢注等现实法律问题为研究基点,以比较分析为研究方法,对完善中华老字号商标国际保护做初步探索。中华老字号商标的国际保护,不仅仅能带来直接经济利益,对振兴中华民族企业,创造自主品牌,从中国制造到中国创造,提高民族品牌的国际竞争力,建立创新型科学发展社会都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中华老字号的概述。简要地介绍了中华老字号的概念和特征,并分析了中华老字号的认定方式、认定条件和认定程序以及中华老字号商标国际保护的意义。第二部分从理论上分析了对中华老字号商标进行国际保护的原因,从中华老字号商标的“公地悲剧”和遭遇海外抢注等现实法律问题来分析中华老字号商标国际保护的必要性。第三部分从比较法的角度介绍了国际公约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对商标、驰名商标、商号的立法模式并列举这些国家的老字号商标保护案例。通过前三部分对中华老字号现状的实证分析以及对国外相关立法的比较分析,本文在第四部分提出了完善中华老字号商标国际保护的构想。本文主张首先修改我国商标法,在商标法中对商标权的确权模式和在先权利制度进行完善,并在商标法中赋予已经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商标类似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其次在实务中,中华老字号企业应将其商标进行提前的国际注册。最后,加强各国交流与合作来完善中华老字号商标的国际保护。希望本文对中华老字号商标国际保护能起着微薄之用,但由于本人的研究和理论水平有限,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杨建锋[9]2009年在《论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文中指出商标注册制度是实现商标功能价值的有效手段。商标注册制度的地域性阻碍了商标制度的价值实现,因而影响了国际贸易的不断拓展。国际经济与贸易的发展需要跨国商标注册制度能够便捷、确定与低成本。自巴黎公约以来,国际社会为此目的而不断努力,对商标跨国注册进行国际协调。本文旨在以TRIPS协定为中心,对该协定下跨国商标注册制度进行较系统的分析研究,力图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对其进行深入理解,探究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义务的实质要求。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四章。引言分析了商标注册制度的基本概念与意义。本文认为商标注册制度是实现商标区分功能的有效手段,但是,商标注册制度的地域性差异抑制了商标注册在国际贸易中的效用发挥。国际贸易的发展需要对各国商标注册制度进行国际协调,实现跨国商标注册的便捷、权利确定与成本低廉,这是商标注册国际协调的基本功能取向。在为克服商标注册制度地域性,发挥商标注册制度的功能为目的商标注册协调的运动发展过程中,TRIPS协定的出现无疑具有里程碑的意义。第一章对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的基础理论进行了研究。第一节提出跨国商标注册国际协调制度构建与发展的法理基础是“同样”注册,按照时间发展顺序分析梳理了跨国商标注册的重要国际条约,并对其确立的两种基本的商标跨国注册协调类型——国际商标注册与商标国别注册协调制度作了比较分析。第二节对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进行了基础性的研究分析。第一,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产生的基础源于国际贸易发展对跨国商标注册加强协调的迫切需求,而现有的WIPO体制下跨国商标注册制度在功能与执行力上存在欠缺,同时《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也奠定了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的产生与运行平台,美国作为最主要的商业国家,其特有的普通法商标制度对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的形成也产生重要影响。第二,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的基本制度结构。从范围上涵盖了TRIPS协定与巴黎公约的相关条款;从义务性质上包含了实体标准与程序义务要求;从义务实施上包括成员义务规则以及确保义务实施的争端解决机制。第三,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的基本评价,一方面包括相比WIPO体制下跨国商标注册协调制度而具有的新发展,另一方面自身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第二章对TRIPS协定下WTO成员应承担的商标注册义务进行了系统与具体的分析。首先概述了TRIPS协定下成员在商标注册方面承担义务的基本性质、特点与确定方法。其次,分述了成员所应承担的商标注册义务性质与内容:第一,从注册实体规则方面,认为基于商标的显著性提供注册保护,允许成员选择以使用为注册的条件,成员不得以商品或服务的性质拒绝商标注册。第二,从注册的程序方面,认为成员应当对商标注册进行公布,提供撤销的机会,也可以设置异议制度。同时,TRIPS协定关于知识产权权利取得与维持的一般性的程序规定以及巴黎公约所要求的优先权也应遵守。第三,从商标注册的拒绝方面,分析了成员拒绝商标注册的权利范围,以及巴黎公约与TRIPS协定中所包含的可允许的拒绝注册之具体理由。第四,从商标注册获得权利方面,分析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基本获得条件以及权利行使与限制问题,第五,驰名商标的注册保护方面,分析了TRIPS协定下驰名商标的注册保护以及驰名商标的认定问题。第六,商标注册的非歧视待遇原则方面,主要从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方面,分析了成员应承担的义务要求与例外。第三章从实证的角度,以WTO欧共体诉美国综合拨款法211节案为例,分析了TRIPS协定下在商标注册方面,成员承担义务的确定与义务履行所产生的争端解决。首先是对该案的基本介绍。其次,针对该案中所涉及的商标注册方面的重要问题,归纳分析了诉讼双方以及专家组、上诉机构的各自观点。这包括:在实体义务方面,TRIPS协定第十五条第一款商标主题的注册要求,以及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五A(1)“同样”注册义务;在拒绝商标注册方面,TRIPS协定第十五条第二款中拒绝理由的指向范围以及所有权作为拒绝理由;在公平待遇方面,违反国民待遇的认定方法以及差别待遇的抵消问题。最后,本章对该案进行了基本评价,包括对TRIPS协定商标注册义务确定的积极意义,以及对国际商标注册协调制度的不良影响。第四章结合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的义务要求,分析了中国的商标注册制度的基本立法与完善建议。为加入WTO,中国已经根据TRIPS协定要求,对商标注册制度进行了修改适应。通过对中国商标注册制度的立法与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的比对分析,可以了解中国履行TRIPS协定义务的基本情况以及利弊得失。针对中国当前正在进行第三次商标法的修改活动,本章还从TRIPS协定商标注册义务履行的角度,结合中国的现实需要,对商标法修改意见稿进行了分析与评价。总之,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在跨国商标注册协调制度发展中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包含了成员对商标注册所应承担的最低标准义务。但是由于立法的局限性,此类义务规定尚不够清晰,需要对相关条文进行深入分析,WTO争端解决机制对相关义务的进一步确定与实施保障都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中国既是WTO成员,也是跨国商标注册活动最为活跃的国家之一,以TRIPS协定商标注册义务的履行为视角也能为修订完善中国的商标注册制度提供有益的建议。
周昕[10]2004年在《网络环境下驰名商标国际保护研究》文中提出自巴黎公约以降,驰名商标国际保护制度已经历了近一个世纪的发展历程。WTO的TRIPs协定在继承巴黎公约基本原则和制度的基础上,对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作了进一步的发展,加强了对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但巴黎公约和TRIPs协定都是传统的驰名商标保护国际规则。国际互联网的发展如此迅速,以至于令传统的驰名商标保护国际规则措手不及。域名系统、链接技术与传统驰名商标国际保护制度,相互都没有顾及对方存在,以致网络环境下驰名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理难以协调一致。因此,加强网络环境下驰名商标国际保护制度的建设刻不容缓。 本文通过梳理驰名商标国际保护的发展脉络和分析网络时代形形色色新手段对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得出了在网络环境下强行适用传统规则来进行驰名商标国际保护的不合理与不可行的结论。本文同时解析了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向互联网延伸的必然性,介绍了当今国际国内关于网络环境下驰名商标国际保护的主要理论、立法与实践,并提出了完善网络环境下驰名商标国际保护规则和建立网络环境下驰名商标国际保护体系的构想。全文由以下三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驰名商标国际保护向网络的延伸 该部分在介绍驰名商标国际保护的演变过程的基础上,论述了当代网络侵权行为对传统驰名商标保护规则的挑战。通过分析互联网时代特有的行为对驰名商标的侵权表现方式,指出了传统驰名商标国际保护规则在网络环境下难以适用的原因,并论证了驰名商标国际保护向网络延伸的必然性。 第二部分:网络环境下驰名商标国际保护的立法与实践 该部分从三个方面介绍了网络环境下驰名商标国际保护的立法与实践: 首先是网络环境下驰名商标保护的主要原则——绝对保护原则和合理保护原则。作者介绍了二者区别所在,并指出从顺应国际潮流和为企业创造在网络世界公平竞争的法律环境出发,采取“合理保护主义”原则更为可取。 其次是网络环境下驰名商标保护的国内立法和国际统一规则。在国内立法方面作者以分析评价美国联邦反商标淡化法和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为主,同时也介绍了其他国家在处理网络域名纠纷的相关做法。在国际统一规则方面,作者主要介绍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在1999年9月向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和世界知识产权大会提交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驰名商标联合建议》,并指出了相关国内立法和国际统一规则存在的问题。 再次是网络环境下驰名商标国际保护的实践。作者解析了传统域名争端解决方式一一协商、调解、传统仲裁、诉讼的优缺点,并对目前最完备最先进的域名争端解决机制一一ICANN所提供的以强制性行政程序为内容的统一争端解决程序模式作了分析。为了对网络环境下驰名商标国际保护作更直观的评析,作者在该部分以美国宝洁公司诉中国天地集团案件为实例,分析了网络环境下驰名商标国际保护具体操作中的实际问题。 第三部分:完善网络环境下驰名商标国际保护规则之构想 作者从以下四个方面作了探讨: 首先,作者提出要完善国际域名管理体系以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这主要牵涉到域名系统的预防纠纷措施建设、对域名名称的专有权保护和限用权保护制度以及建立一套简便易行的解决争议的途径以避免动辄诉讼三个方面的问题。 其次,作者对网络环境下保护驰名商标的国际法律体系的构筑作了探讨。作者认为,网络环境下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需要有一个由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组织的规范性文件、国内相关立法组成的国际法律体系。 再次,作者参照ICANN以及美国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的规定,对网络环境下驰名商标侵权认定标准即恶意认定标准作了探讨。 第四,作者根据网络纠纷案件的特点,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网络环境下驰名商标侵权纠纷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参考文献:
[1]. 商标权的国际保护[D]. 李捷音. 西北大学. 2008
[2]. 从“新百伦”案谈我国外文商标中译名法律保护[D]. 陈泉融. 上海师范大学. 2016
[3]. 商标国际私法研究[D]. 彭欢燕. 武汉大学. 2005
[4]. 驰名商标国际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 赵玺. 山西大学. 2007
[5]. 论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D]. 孙征. 中国政法大学. 2008
[6]. 驰名商标的反淡化法律问题研究[D]. 包雪红. 西北大学. 2005
[7]. 我国驰名商标运营法律问题研究[D]. 陈斌.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17
[8]. 中华老字号商标国际保护的法律研究[D]. 王威. 辽宁大学. 2010
[9]. 论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D]. 杨建锋. 复旦大学. 2009
[10]. 网络环境下驰名商标国际保护研究[D]. 周昕. 西南政法大学.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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