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背景下法学教育路径探讨
杜江涌
(西南政法大学 民商法学院, 重庆 401130)
[摘 要] 2018年起,我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正式从“司考”改革为“法考”。相较于司考,法考扩大了法律职业人员范围,且更加注重考察考生综合分析等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此背景下,法学教育应超越司法中心主义,在坚持通识教育的基础上,以法律职业教育为目标,培养能够全面实现依法治国的法治人才。法学教育的转变路径应当分阶段进行,本科阶段坚持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并重,研究生阶段注重职业教育能力的培养。
[关键词] 法考;法学教育;司法中心主义;法律职业教育;法律硕士
2018年4月,司法部正式发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标志着我国司法考试制度结束,法律执业资格考试正式进入法考时代。相较于司考,法考更加注重选拔高素质法律职业人才。法考的改革势必会对法学教育提出新的要求,法学教育路径应如何转变以满足当前形势的需要,是法学教育界必须思考的问题。
一、法考的价值取向
2018年4月,司法部正式发布《办法》,较2008年由两高及司法部发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而言,其变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扩大了法律职业人员范围。《办法》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了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两类人员。第二,提高了取得法律执业资格的条件。过去司法考试对学历的要求仅为本科即可,是否为法学专业则无限制。而《办法》明确规定参加法考的专业学历条件为:法学本科或以上学位;非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但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非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但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第三,考试方式和内容更加重视考察考生的综合分析等解决问题能力。以往司考分四卷,前三卷为选择题,第四卷为主观题,考试内容更加注重对法条内容的考察。法考则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客观题考试,第二阶段为主观题考试,考生只有通过了第一阶段的考试才能进入第二阶段。在考试内容上亦更加注重主观题、案例题的考察。
从上述的变化中可以发现,法考的价值取向已发生转变。
一辆上牌已3年的丰田柯斯达,只行驶了8 695km。平时车辆放置车库中,只有执行任务或领导出行才用车,而且一直在部队内部加油站加油,行驶的路况也都是以高速和环路为主,基本不堵车。最近,该车怠速状态下,发动机转速在600~1100r/min之间来回波动,而且伴随有明显的抖动。
(一)扩大法律职业队伍,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我国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欲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必须要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
以往的法律职业人员范围仅限于法官、检察官、律师及公证员的司法队伍,但显然法治专门队伍的内涵不仅仅局限于司法队伍。司法人才不是法治国家法治人才的全部。[1]从法律的运行过程来看,包括法律创制、法律实施、法律遵守和法律监督。[2]所以,法治专门队伍应该指在法律创制、法律实施及法律监督过程中承担法治职责的队伍。未来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必然更加重视公权力行使的规范性,因此《办法》明确要求行政机关中担任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职务的人员必须通过法考,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二)重视对法律职业人员法律实践能力的考察
1.法学教育目标之不同观点
2.法考语境下的法学教育应以法律职业教育为目标
2014年1月,总书记在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把能力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坚持从源头抓起,改革和完善司法考试制度。法律是调整人类社会的行为规范,法律运行的核心环节在于法律的实施过程,涉及法律的实践层面。因此,法律职业人员研习法律知识,除了掌握法律的基本知识之外,还需要具备在实践中解决问题的能力,法律实践能力是法律职业人员必备技能。
这些天,当第一抹朝霞映到窗户上,他立刻起床,洗一把脸就去打扫卫生,先抹擦窗户上的玻璃再扫地,不但扫家里,还要扫他家附近一二百米远的街道,把别人家的门外也扫了。
二、法考对法律教育的影响
法学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具有法学理论与实务技能的人才。[3]法考作为法科生成为法律职业人员的唯一方式,其必然影响着法学教育的方式和内容。必须注意的是,法学教育虽受到法考的影响,但却不能仅仅围绕法考来制定教学方案。法考仅是一种应试考试,若将法考作为制定法学教学方案的总纲,则我国的法学教育将无法摆脱应试教育的泥潭。在此情形下,减少或取消与法考无关的课程或许会成为法学院校的通常做法,由此造成法学院校与一般的教育机构没有实质上的区别。笔者认为,在当前的法考改革背景下,法考对法学教育的影响主要在两方面:一是对法学教育目标的影响;二是对法学教育机制的影响。
(一)法学教育应以法律职业教育为目标
法学教育的目标,是法学教育领域无法回避的一个根本性问题。只有明确法学教育的目标才能确定法学教育的教学方案,才能衡量现有法学教育的缺陷为何,应当如何改进[4]。
以往的司法考试重视理论、考试内容侧重于对记忆方面的考察。法考的重心则在于考察考生的分析能力,考察内容上以案例题以及主观题为主。由此可以看出,未来我国希望培养一批具有扎实的法律实践能力的法律职业人员。
在法学教育目标问题上存在两种观点:一是认为法学教育应以通识教育为目标;二是认为法学教育应以职业教育为目标。法学通识教育强调人文素养和综合能力的培养,旨在培养懂经济、政治、管理等其他学科知识,同时又懂得法律基础知识的复合型人才。[5]在社会中,纠纷发生于各个领域,因此法律职业者必须具备渊博的知识,对经济、社会、政治及商务交往等具有一定的理解和洞察力。正因如此,通识教育在法学教育中一直呼声不断。法学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为法律职业人员,旨在培育出一大批能够适应当代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以法律为业的人员。这种学说认为法学教育在传授法学基本知识的同时,还应当注重培养法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和实践能力,力求法学生在接触到实体案件时能快速做出专业反应,分析其中的法律关系并且适用有关法律,最终使学生具备优秀的法律实践能力。因此,有学者认为,法学教育的核心就在于“培养学生对实体法、程序法具备全面的知识,以及进行法律解释与适用的能力”[4]。
四是与国外的集成电路企业相比,我国集成电路企业规模差距大。集成电路制造业具有很强的规模经济性。产业规模越大,产品的成本越低。尽管2106年以来我国集成电路产业的销售额大幅提升,但整个行业内企业规模小,单个企业的产值往往不及相同国际跨国公司产值的1/10。
近日,湖北澳特尔化工有限公司与全国农技推广中心,在山东省平度市大泽山镇南昌村,召开澳特尔玫瑰香葡萄营养套餐肥高产高效示范观摩会,吸引当地150多名种植大户到场观摩,青岛市和平度市两级土肥站负责人都到场参会并为该肥叫好。
当前教学内容过于强调专业性,注重法学专业知识的全面学习,却排除了社会学、经济学等基础性知识的学习,学生接受知识不够全面,知识面过窄。由于没有建立全面的知识体系和方法体系,法学本科生就会受到自身视野的限制,欠缺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在工作中遇到非专业性的问题时,会变得力不从心,甚至束手无策,达不到工作要求,无法解决现实问题。
一是法考相比司考,更加注重对法律实践能力的考察,即如何解释与运用法律,这是未来对法治人才的要求。为了与法考的价值取向相匹配,法学教育应当更加重视对法学生实践能力的训练和培养,而不是单单传授法学知识或者社会学、经济学等通识知识,否则不能满足社会对法治人才的需求。
二是法考针对的主体为法治专门队伍,不仅扩大了法律职业人员的范围,也更强调法治专门队伍立法能力、执法能力与用法能力三者的并重。三者并不完全相同:立法可以“超越”现有的法律规范,并且致力于构建一套新的法律体系或者对现有立法进行查漏补缺。执法与一般的适用法律则必须规范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之中,不管现行法有何缺陷。但三者也有共通之处,那就是三者都必须经过一定的训练方可获得。在中国,法学知识的传授与法律技能的培养往往是“一轨”的,都是在各大高校中完成的。这就意味着法学教育应当考虑到现实社会的需要,在课程中加入职业教育的课程,以培养法学生的职业能力,以满足不同种类职业的基本要求。
有学者深以为然,认为“教育部法学教指委发布《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这种争论或将告一段落。”[6]“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要求法学教育应当培养懂国情、能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法治人才,这一要求决定了法学职业教育在法学教育中的奠基地位。”[7]
(二)法学教育机制应超越司法中心主义
日本也相当重视本科法学教育,与德国不同的是,日本的本科教育更偏向于通才教育,为法学生传授更多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知识,是“本科基础教育+本科后的职业训练”的培养模式。[14]日本的法学教育制度设计为,法学生在完成本科教育后需参加大浪淘沙般的司法考试的筛选,然后进入日本最高法院开设的进修所进修两年后,方可取得法律从业资格。进修所的目标是:“训练对法律的正确理解和法律程序的具体操作,掌握适用法律时的各种技巧,让学生充分并全面了解与法律职业相关的各类知识,从而具备从事法律这一特定职业的能力。”德日给予中国的法学教育的经验在于:要重视法学本科教育;在进行法学基本理论知识的教授的基础上,不能忽略通识教育;要重视对法学本科生的法律职业教育。[11]
1.法律执业人员的外延扩大
司法中心主义的目标人群圈定在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人才当中,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扩大法治人才队伍,着眼于推进法治工作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法官、检察官及律师仅仅构成其中的一部分。
2.司法中心主义下人才培养与用人单位需求之间出现偏差
司法中心主义以法院等承办的案子进行教学,无法给予法学生更加全面的教育资源。而法官等承办的诉讼案件与企业法务所经手的非诉讼案件等存在不少差异,学生无法通过法学教育充分接触社会中多种多样的职业内容。由于视野的狭窄,法学生在择业时就显得狭隘,一窝蜂地选择报考法检系统或者进入律所工作,导致人才需求量很大的立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与企业法务等无法得到满足;另一方面,司法中心主义特别注重对法学生法学思维的培养与司法流程等的熟悉,却忽略了对其他职业知识与技能的培养。
3.司法中心主义下评价体系单一
司法中心主义的评价标准过于僵硬,仅以能否进入法院、检察院等作为评价标准,与新形势新任务要求不适应不符合,没有充分发挥法律人才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作用。
法治国家需要多方面多层次的法治人才。其中立法人才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个欠缺技巧的立法技术,充满矛盾和漏洞的立法体系,给法律执行和法律适用工作带来了沉重的负担”,[1]有效且优质的立法会大大减轻执法与用法的难度。立法与执法、适用法律不同,其更注重对法律体系框架的把握与大胆的设想。这样的能力在完全以司法案例为中心进行法律思维的培养当中是无法得到培养的。因此,法学教育的内容应当是多层次与多维度的。通过改进后的法学教育,相信可以培养出择业多元的法学生。自然而然地,对于法学教育的评价也不能局限在是否进入公检法系统或者律所这个标准之中,应当将视野扩大至其他需求法律人才的岗位之中,建立更加全面与客观的评价标准。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讲政治,是我们党补钙壮骨、强身健体的根本保证,是我们党培养自我革命勇气、增强自我净化能力、提高排毒杀菌政治免疫力的根本途径。”讲政治是党员领导干部要始终绷紧的弦,党校必须把讲政治贯穿于干部教育培训的全过程,引领党员领导干部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善于从政治上观察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将讲政治作为党校讲坛的首要标准,尤其是党校课堂讲授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授课内容可以是课程体系中的某一方面,但其根本不能丢,这个根本就是党校姓党、坚持党性原则、讲政治。
三、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法学理论教育质量良莠不齐
实务界经常评价应届毕业法学生“高分低能”,将一个任务交给他们时,他们往往不知道如何入手解决法律问题。因此,实务界的结论是这些法学生只懂理论,不懂如何实践。但是不可忽视的逻辑在于,能够掌握法学理论往往意味着能够很好地解释并且运用法律。因此上述的问题之根源不在于法学生对法学理论掌握得好,而相反是掌握得不好,或者说他们只理解了法学的有关知识,并没有理解有关法学理论,并对法学相关理论知识形成完整的体系。[8]另外,大部分法学生的毕业论文得到的大部分评价是法学生不懂得如何发现法律问题,并进而分析、解决该问题,而只是在重述或者拼凑他人的观点。这个问题恰好也反映了法学生基础理论教育不足的问题。
在法学教育中,由于课时等原因的限制,高校老师们需要将许多的理论知识浓缩在课时内完成。这要求高校老师们积极认真备课;要求法学生在课前做好大量的准备,上课时认真听讲,课后勤于查阅有关文献等工作,方能完整地接收整门课程的信息量。但是在现实中,双方可能都难以达到理想的状态,导致法学理论教育的质量良莠不齐。
(二)课程内容过于强调专业性,难以满足社会实际需求
法学作为一门治国理政的大学问,不是一种自给自足的学科,需要诸如历史学、社会学等社会人文知识的支撑,才能更好地理解专业知识,进而解决社会现实问题,只注重专业知识的学习是不可能真正的用于实践的。
在法考价值取向的影响下,法学教育应以法律职业教育为目标,理由有二:
2.4.4 定量限与检测限考察 分别精密量取“2.2.1”项下对照品溶液适量,以甲醇倍比稀释,按“2.4.1”项下色谱条件进样测定,以信噪比10∶1、3∶1分别计算定量限、检测限。结果,米索硝唑的定量限、检测限分别为0.23、0.08 μg/mL。
另一方面,因为分数的要求,不少学生将有限的时间投入到传统的、有用的法学学科学习中,而对社会需求关注极少。即使能够了解社会现实需求,同时,又是自己兴趣所在,也会因为面临法律职业考试而将其放在次要位置。由此造成的后果就是传统的法学知识基本能够熟练掌握,而欠缺满足社会需求的新型的法律知识,进而导致法学毕业生在供过于求的就业现实情况下,一些专业知识要求较高的专业领域却急缺人才,千金难求,如熟悉城市管理、资本市场运作、金融等法律知识,法学本科生普遍缺少这些方面的知识。
(三)法学教育职业化程度不足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特别强的学科,实践教学在法学教育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但是在目前的法学教育中,教育模式比较陈旧,仍然以理论教学为主,加之高校老师课业繁忙,研究任务重,导致理论教学占据大部分的比重,而实践教学无法得到法学院重视,以及缺乏相关指导教师,最终流于形式,无法切实培养法学生的实践能力。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培养意见》)对法学教育的总体评价中谈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还不够深入,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成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
对于多发GGN的管理策略,各指南间差异较大。NCCN肺癌筛查指南[13]将多个结节按照mGGN和pGGN分别进行管理,Fleischner协会[14]则采取结节大小临界值为6 mm进行分类管理,而ACCP肺结节评估指南[16]建议将多个结节独立进行评估。不同指南针对多发GGN的管理策略见表3。
当前的法学教育推崇司法中心主义,希望将学生培养为法官、检察官、律师人才,特别注重对法学生法律思维、法律分析能力等的培养,并且辅之案例训练,最终培养出实践能力强的法学人才。但根据目前的状况而言,司法中心主义并没有完成其使命。在法考的背景下,教育机制应当超越司法中心主义,而司法中心主义自身却还未完成使命。换言之,法学职业化教育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
德国与日本都非常重视法学本科阶段的培养,并将其视为精英化教育的奠基石。德国的法学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中心,而本科教育与司法研修、司法考试等环节紧密相连,为后者提供扎实的法律知识和理论基础。换言之,其法学教育包含了法律知识传授与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两个不同的阶段,相当于中国法学本科阶段与研究生阶段的结合。在制度设计上,德国的法学生要取得法律从业资格,需先经过法学本科教育,然后到司法研修所进行为期2-3年的培训,主要目的在于将本科学到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实体案件中并且不断进行练习;同时掌握司法流程、司法文书写作等实务常识与技能,以便能最快适应法律职业的需求[10]。
四、法考背景下法学教育路径改进
在法考的背景下,法学教育应当逐步摆脱旧有的教育模式,以迎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现实需要。正如《培养意见》所言,当前法学教育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就是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如何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呢?众所皆知,中国的法学教育是多层次以及多形式的,[9]对法律人才的培养应当细分为法学本科和研究生两个不同的阶段进行讨论。
(一)法学本科阶段
1.借鉴德日:重视本科阶段的培养和学习
油红O染色方法参照Ramirez等的染色方法[9],每个浓度组取生长至L4末期的线虫,用M9缓冲液将平板中的线虫洗脱于离心管中,转速为1500 r/min离心2 min去上清,重复洗脱三次;加入体积分数为60%的异丙醇,使线虫脱水,15 min后洗去异丙醇溶液;加入油红O染色30 min,用M9反复冲洗6次;将线虫转移到NGM平板上,随机挑取20只线虫置于载玻片上,显微镜下观察拍照。
法学教育的司法中心主义指以培养合格法官、检察官、律师人才为法学教育的目标,以法院、检察院及律师承办的案件作为中心展开法学教育,注重对法律思维、法律实践能力培养,并以最终能否进入法院、检察院以及律所作为单一评价指标的教育理念与做法。[1]司法中心主义已经不适应当今时代的发展变化。
2.坚持法律通识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并重的教育方式
红斑狼疮是一种什么恶病,妻子是护士,大致知道的。她一下就傻了眼,瘫软在医生对面的椅子上起不来。就是从那一刻起,妻子的头脑有了一段失忆记录。她不知道怎样去门诊部窗口交的化验费,更是不知道怎样去化验室窗口抽的血液、留的鳞屑,甚至都不知道怎样去卫生间取的小便样本。好像这一切都是大姐代替的,看病的这个人是大姐不是她。等妻子头脑有了一些混沌记忆,她和大姐已经坐在化验室旁边的长条椅子上。太阳光从窗户玻璃照射进走廊,长条椅子的一半在亮光里,一半在阴影里。妻子像是害怕太阳光,一点一点把自个挪进一片阴影里。
尽管法学教育的目标是法律职业教育,但是对于本科教育而言通识教育必不可少。著名教育家潘懋元教授提出:“教育必须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即教育必须受一定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制约,也必须为其服务。人才培养也是一个道理。[12]中国法学本科生的生源大多数为全国各地的高校学子,十几年的基础教育之下,他们大多思想幼稚,缺乏社会经验,对社会仍然是懵懂无知。而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总是需要和其他各学科产生关联,如社会学、心理学、鉴定学、经济学等等。法学的特质决定着学习法学的难度——不仅需要掌握法学的基本理论知识,还需要掌握其他领域的知识。综上理由,本科阶段坚持通识教育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1)科研成果划分法。科研成果本质上属于知识创新集成建构,一般表现为知识类、技术类和产品类三大类型。对应科研成果的理论属性和应用属性与三大类型两两组合,知识类,提出新的理论体系和认识,主要包括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理论研究;技术类,开发出新的工艺制作标准,主要包括专利技术研究和实用技术研究;产品类,生产制造出新的有用产品,主要包括产品创新研究和产品创造研究。依据油田博士后科研成果类型划分及属性特征,通过对149个项目进行统计分析结果显示:知识理论研究占26%,技术应用研究为66%,产品生产型项目研究最少,仅为8%。
在进行通识教育的前提下,为了契合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的指示,对法学生进行职业技能教育也是十分必要的。本科教育上应当加大专业实习的学分比重及实习时间,在教学上案例教学、模拟法庭、非诉教学等内容应该得到重视。
(二)法学研究生阶段
研究生阶段的法学教育区别于本科阶段的教育,研究生阶段相比本科阶段,法学生的兴趣爱好与择业会出现分流,少部分学生选择进行深度研究,绝大部分学生会选择进入社会。因此,对待研究生的法学教育应当考虑到这一现实问题,将重点放在职业教育之上,其余放在进行更深层次的理论传授上。研究生阶段应类似于德国的“司法研修”阶段或者日本的“进修所”阶段,着重于将本科学习到的知识进行不断地实践,培养法学生解释和运用法律的能力。
1.以职业教育为目标,重视法律实践能力的锻炼
where A is the proportionality constant and Eg is the direct transition band gap, α is the optical absorption coefficient as a function of the wavelength.
在深山埋苗,在大自然中种植人参;将肉鸡散养,它们饿了吃草、馋了吃虫……如今,越来越多的从业者正在考虑着“自然养殖”“有机种植”,在实践中寻找着蔬果返璞归真的本来味道。
研究生的法学教育应当以职业教育为目标,辅之以法学知识的传授。在研究生阶段,法学知识不应当通过死板的传授方式进行,而应当通过让学生自主研究课题的方式进行,即课前布置课题,法学生们通过查阅大量的资料进行归纳、分析以及理解,最终在课堂上呈现出思考成果。对于职业教育,法学院应当善于运用多种形式促进法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其一是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促进学生对于法律的理解与适用。案例分析是绝佳的训练场,无论是在司法实务还是在法考当中,案例都是不可小觑的部分。其二是通过模拟法庭来加深学生对实体法与程序法的一体把握。通过模拟法庭,法学生可以明白同一个法律规定在面对不同利益方时的差异,能够加深其对法律的理解与适用。其三是以法律诊所来接触实体案件,能够有效提高法学生的实践能力。
2.应更加注重对法律专业硕士的培养
1995年5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开展法律专业硕士学位试点工作的通知》,提出了要设立法律专业硕士学位试点,并展开相关工作。这一专业设立之初,就是为了培养出能够适应社会需要的高素质且实践能力强的法学人才。可以说这个初衷与后来的法考的精神内涵是一致的,甚至要高于后者的要求。
现在法律硕士的法学教育存在不少问题,比如法学课程较为僵化,与学术型硕士的核心课程基本相同,不同的仅仅是多了一些特色课程。高校一般没有建立专门的法律硕士导师队伍,通常是学术型硕士的导师兼任法律硕士导师。这样带来的问题就是导师在指导法律硕士时,仍然按照指导学术型硕士时的标准进行指导,而不是更加着重培养法律硕士的实践能力。另外,还存在法律硕士没有有效的且长期的实践活动,实习活动流于形式等问题。
在法学教育的研究生阶段,学术型硕士倾向于深入研究法律理论问题,只有法律硕士教育是致力于培养实践能力强且适应社会需求的法律人才这一目标的,是与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指示紧密衔接的。因此,未来高校应当加大法律硕士的比重并降低法学硕士的比重,应当重视对法律硕士的培养,并且加紧对法律硕士培养方案的改革,如建立专门化的法律硕士导师队伍、设立专门的法律硕士评估方式等,以便更好地适应大时代的潮流。有学者认为可设立“司法助理”[13]制度以培养法律硕士的实践能力,具体是在法律硕士的培养方案中,以司法助理制度代替法律硕士的实习。高校应当提前联系好实习单位,以实现法官、检察官“一对一”的指导与帮助。
中国的法律硕士培养模式,是法学教育与法考相衔接的重要焊接点。对法律硕士的培养加以重视并进行改革,有助于提升法学生的实践能力,提高法学毕业生适应法律职业,从而提高整体法学生的综合素质,帮助法学生更好地融入时代发展的浪潮之中。
[参 考 文 献]
[1]邓世豹.超越司法中心主义——面向全面实施依法治国的法治人才培养[J].法学评论,2016,(4):34-40.
[2]孙乃龙,张丽华.法律基础[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12:11.
[3]谭世贵.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改革与协调[J].法治论坛,2008,(2):18-29.
[4]葛云松.法学教育的理想[J].中外法学,2015,(2):548-581.
[5]薛智胜,罗冠男.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变迁与法学本科教育转型调整[J].天津市教科院学报,2017,(4).
[6]郜占川.新时代卓越法治人才培养之道与术[J].政法论坛,2019,(2):38-46.
[7]徐显明,黄进,潘剑锋,等.改革开放四十年的中国法学教育[J].中国法律评论,2018,(3):15-40.
[8]何美欢.理想的专业法学教育[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6:114-115.
[9]杨春华.论我国现行本科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J].高教探索,2008,(3):80-83.
[10]杜志淳,丁笑梅.国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述评[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3).
[11]陈铁水.日本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评析及启示[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1998,(1):104-111.
[12]杨邦勇.大学生创新能力培养途径探讨[J].福建工程学院学报,2006,(2).
[13]付子堂,李燕.论法律硕士教育与职业资格考试衔接机制[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4,(5):3-8.
[中图分类号] D90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8- 5823( 2019) 11- 0108- 05
[收稿日期] 2019- 08- 19
[作者简介] 杜江涌(1975-),男,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
[责任编辑:白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