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按生产要素分配若干理论问题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生产要素论文,分配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528(2001)04-0019-04
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分配领域除了坚持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外,还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本文拟就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几个理论问题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什么必须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
人类社会的生产要素多种多样,归纳起来可分为三类,即:土地(广义的土地包括地面、水面上下的一些自然资源)、资本(包括流动资本和固定资本)和劳动。土地、资本、劳动三种要素也可归纳为两大类,即劳动和非劳动的生产要素。劳动作为生产要素既是物质财富的创造者又是商品价值创造的源泉。它必须参与分配获取报酬是显而易见的。那么,应如何理解土地、资本等非劳动的生产要素也必须参与分配获取报酬呢?
非劳动的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因首先在于它们的有限性。我们知道,人类社会的一些资源都是有限的,作为非劳动的生产要素的自然资源和其他资源当然也是有限的。生产要素的有限性是一个客观的事实。马克思主义哲学告诉我们:宇宙是无限的。这是就它的发展而言的。同时,马克思主义哲学还告诉我们,在一定时空条件下,一切事物又是有限的。生产要素的有限性就是从这个意义而言的。
土地、资本等非劳动的生产要素是有限的,然而它们又是人们从事生产活动创造物质财富所不可缺少的必要条件,于是就产生了对它们排他性地占有的必要性,即或者由少数个人、或者由一部人的集体和由全社会成员来排他性地占有它们,因而,出现了各种不同非劳动的生产要素的所有制,即生产资料所有制。如果这些生产要素被少数个人占有了,甚至包括被一个个的部分人的集体占有了,也就是说,在存在着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条件下,甚至包括存在着一些部分人集体占有的集体所有制的条件下,对于这些生产要素的占用或让渡就不可能是无偿的,不计报酬的,因为如果那样就从根本上否定了对这些生产要素的排他性的占有,否定了这些生产资料的私有制或集体所有制,由此也就破坏了社会的生产活动。当然,如果像马克思、恩格斯原来设想的那样,在社会主义社会,一些生产资料都归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占有,那在单一的社会所有制的条件下,人们就将不再会为生产资料的占用而付费。由此可见,土地、资本等非劳动生产要素的有限性是一个前提,如果它们是无限的,人们决不会因对它的占用而付费。但是,这种有限性仅仅是一个前提条件,仅此尚不足以说明人们为什么要为占用土地、资本等非劳动生产要素而付费。因为在马克思设想的那种社会主义社会的条件下,一切土地和资本等生产要素为全社会所有,那时,尽管生产要素的有限性依然存在,但人们不会为对它们的占用而付费。因此,从根本上说,土地、资本等非劳动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获取报酬的决定性条件是生产资料归不同的经济利益主体排他性占有,即存在着多种所有制结构。
我们知道,多种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是市场经济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它们两者的关系是同一个事物的两个不同的侧面,前者表现为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后者则是它的实现形式。所以,我们说土地、资本等非劳动生产要素的多种所有制决定了这些非劳动生产要素必须参与收入分配获取报酬,同时,也就是说,土地、资本等非劳动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获取报酬,也是市场经济客观的必然要求。
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它实现的经济形式,在这样的经济条件下,土地、资本等非劳动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获取报酬也就成为了必然。至于劳动作为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获取报酬,更是从同样的道理中得到说明的。
二、怎样理解按生产要素分配与劳动价值论的关系
在谈到按生产要素分配时,人们往往会联想到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这里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有人可能会从劳动价值论出发怀疑甚至否定按生产要素分配,特别是怀疑或否定土地、资本等非劳动生产要素参与分配获取报酬的必要性;二是有人为了维护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合理性而可能去“改造”或者干脆否定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我认为这两者都是不必要的,也是不正确的。
首先,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怀疑或否定按生产要素分配是不正确的,因为两者属于完全不同的范畴,各自解决的是完全不同的问题。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科学揭示的是商品价值的源泉,即人的劳动是商品价值的惟一源泉;而按生产要素分配是一种分配方式,指的是人们创造出来的价值是按照各人投入的生产要素来进行分配。换句话说,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解决的是价值创造问题;按生产要素分配解决的是价值分配问题。人类社会采取何种分配方式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和结构决定的,它们从来不取决于价值是如何创造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两者是完全不相干的。劳动创造价值,是价值的惟一源泉,它是一个客观的过程,存在于商品经济的人类社会之中,其间人类社会几经演变,经历了不同的社会经济制度,采取了不同的分配方式;而劳动创造价值、是价值的惟一源泉却始终是客观存在的,它不曾改变过任何社会制度下的分配方式。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对劳动创造价值、是价值惟一源泉这一客观规律的揭示,从马克思的《资本论》第一卷出版的1867年正式宣告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完整建立算起,迄今也有了一百多年的历史,它也未曾改变或决定过社会的分配方式。就是在马克思、恩格斯原来设想的社会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里,社会将分别实行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他们对此的论证也不是从劳动创造价值出发,而是从社会的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和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水平来加以说明的。所以,不仅是按生产要素分配与劳动创造价值的劳动价值论无关,而且,社会主义社会实行按劳分配也不是劳动创造价值所决定的。如上所述,以劳动价值论来怀疑以至否定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是没有根据的。
当然,以按生产要素分配来否定劳动价值论的看法,也是不正确的。道理同上面讲的是一样的。它们是由不同的因素和条件决定的,不存在非此即彼、非彼即此的相互替代的关系。对此无须赘言。
是否需要以按生产要素分配来修改或“发展”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呢?我认为这也完全没有必要。那种认为物质生产要素或物化的劳动也能创造价值的观点,不管提出此类主张的人主观愿望如何,都是从根本上背离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完全是不正确的。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认为,只有人的活劳动才能创造价值,才是新的价值的惟一源泉,一切物质生产要素只能把自己本身原有的价值(如果它们是劳动生产物即物化劳动,本身有价值的话)转移到新的生产物中去,它们不可能再增加任何一点新的价值。这是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基本点,也是它区别于古典经济学的价值论的一个分界线。离开了这一点就谈不上劳动价值论,要发展劳动价值论也只能在此基础上去发展,否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
一些人为什么总想把一些物质生产要素包含到创造价值的源泉中去呢?这不仅与他们把价值的创造与价值的分配混淆起来有关,而且更主要是把在商品生产中价值的创造与使用价值的生产混淆起来直接相关。
马克思从来不否认物质生产要素在社会生产和财富的创造中的作用,甚至可以说对它们的巨大作用是十分重视的。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引用并肯定了古典经济学的鼻祖威廉·配第的一句名言:“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2卷,第121页)在《哥达纲领批判》一文中,马克思又一次明确地指出:“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自然界同劳动一样也是使用价值(而物质财富就是由使用价值构成的!)的源泉。”(《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3卷,第298页)马克思主义对社会生产力的分析除了劳动力以外,总是包含了劳动手段和劳动对象,但这是就社会生产的物质内容而言的。从商品生产来看,它一方面是使用价值的生产或者财富的创造(马克思把两者等同),另一面它还创造了价值,即凝结了人的抽象劳动。作为价值的创造过程,它与使用价值的生产不同,价值的创造仅仅是人的抽象劳动的凝结,除了这种人的活劳动以外,它不包含任何一点物质资料的成分。所谓商品生产,就是这种价值的创造过程与使用价值或财富的生产过程的统一。不了解这一点,就不可能弄懂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也就会用使用价值或财富的生产过程取代价值的创造过程,进而把除劳动以外的其他各种生产要素也包括到价值创造的源泉之中去。
有人会说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一百多年以前创立的,今天人类社会已经有了巨大的发展和变化,因而劳动价值论也需要发展。对此,大家都会是同意的。问题是怎样发展?我想,我们可以在坚持劳动价值论科学原理的基础上,结合当今世界的新发展,丰富“劳动”的内涵,进而扩大“劳动”范畴的外延。例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着重分析的是从事物质资料的劳动和直接从事生产过程的劳动,对此,似可以丰富和扩展成为凡是能提供满足人们物质文化需要的产品和服务的一切劳动。从纵的方面看,除了直接生产过程的劳动外,还应包括研发、设计、管理、营销、运输、贮藏等等直接和间接与产品和劳务生产有关的一切劳动;从横的方面看,则应包括从事第一、二、三产业中的劳动(第三产业如何界定那是另外需要讨论的问题)。总之,创造价值的“劳动”内涵和外延可以随时代的发展而丰富和扩展,但是,无论如何丰富和扩展都不能扩展到人的活劳动以外的物质生产要素上去,也不能用物化劳动变相地把物质生产要素塞进创造价值的“劳动”范畴中去,因为这样都是从根本上背弃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最根本之处。
三、怎样理解马克思对让·萨伊“三位一体”公式的批评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关系
熟悉经济思想史的人都知道,法国学者让·萨伊(1766~1832年)曾经提出过劳动、资本、土地是生产的三要素,它们共同参与了价值的创造,因而它们各自获得相应的报酬,即劳动得工资、资本得利润、土地得地租。马克思对让·萨伊的“劳动—工资、资本—利润、土地—地租”的“三位一体”公式进行了批判。这容易使人们把它同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按生产要素分配联系起来,进而产生疑问,或者怀疑马克思对“三位一体”公式的批评,或者怀疑我国实行的按生产要素分配。
我认为这种种疑虑是完全没有必要的。马克思对“三位一体”公式的批判着重点是在用劳动价值论批驳让·萨伊的生产要素创造价值的理论。让·萨伊用使用价值或财富的生产过程代替价值的创造过程,得出价值是劳动、资本、土地三种生产要素共同创造的,因而,劳动创造的收入是工资、资本创造的收入是利润、土地创造的收入是地租。由此,工人得工资,资本家得利润,土地所有者得地租就是理所当然的了。马克思对“三位一体”公式的批评是因为它模糊了价值的源泉,从而掩盖了资本和土地的所有者对劳动者的剥削,以达到为资本主义剥削制度辩护的目的。
马克思对“三位一体”公式所描述的劳动得工资、资本得利润、土地得地租的分配方式,采取的是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既从历史的现实的角度予以肯定,又从历史发展的角度予以否定。
马克思主义从来认为,分配方式是社会生产方式的反映,是由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和结构决定的。有什么样的生产方式和生产资料所有制,就有相应的分配方式。这种关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必然性,不管人们是不是喜欢它都是一样的。“三位一体”公式描述的就是由资本主义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所决定的分配方式,所以,劳动得工资、资本得利润、土地得地租这种分配方式本身不是自在之物,而是有其存在的客观基础。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对“三位一体”公式所描述的分配方式是肯定的。不仅如此,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把它们作为对象,进行了科学严密的研究,揭示了它们内在规律性,例如工资规律、利润平均化规律、级差地租、绝对地租和土地收益规律等等。所有这些不仅有着巨大的科学理论价值,而且直到今天仍然对社会实践发挥着重要的指导作用。由此可见,马克思对“三位一体”公式所描述的分配方式,是把它们作为历史的客观存在来把握的,肯定了它们有其存在的客观必然性,并非一概给予排斥。
马克思是共产主义者,把实现共产主义作为自己的崇高理想,为此,他毕生为之奋斗的无产阶级革命的目的就在于消灭资本主义制度,当然也消灭“三位一体”公式所描述的那种分配方式。但是,马克思认为,“把所谓分配看作事物的本质并把重点放在它上面,那也是根本错误的”。因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同上,第306页)。所以,要解决分配的问题,不能停留在分配本身,围绕分配打转转,而应着眼于生产,着眼于“生产条件的分配”,即生产要素的所有制形式。否则,就会把事情弄颠倒了。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马克思对让·萨伊“三位一体”公式的理论的批评与对“三位一体”公式所描述的分配方式的态度是两个不同的事情,而对“三位一体”这种分配方式,马克思则是既肯定它在历史发展一定阶段的必然性,又看到它的历史局限性,而主张在历史发展的更高阶段上用新的生产方式和分配方式代替它。我想用这种态度来对待我国现阶段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在原则上应当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