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统一刑罚执行体制论文_肖九生,叶晨昕

浅谈统一刑罚执行体制论文_肖九生,叶晨昕

沙县人民检察院 365050

摘要:我国目前的刑罚执行体制呈现出多元化的格局。承当刑罚执行的主题分别有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审判机关,这种分散的执行体制导致我国刑罚执行的标准不统一,影响了刑罚执行的效率,从而影响了司法公正。

关键词:刑罚执行;完善;体制

刑罚执行,是指有刑罚执行的司法机关将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刑罚执行是刑事司法活动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方面。近年来,刑罚执行不公正的案例层出不穷,大大影响了刑罚执行的公正性,也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一、现阶段中国刑罚执行体制的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完善刑罚执行体制,统一刑罚执行体制。对刑罚执行虽然只有短短的几十个字,但是已经明确了刑罚执行体制改革的方向,对于建立完善统一刑罚执行体制具有重大的意义。这是我国第一次明确地提出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这是对中国司法管理体制的飞跃式发展和完善。由于错综复杂的原因,中国自成立以来都是以监禁刑为主、其他刑罚由各部门分散实施的刑罚执行制度。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刑罚执行主要由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负责。但是社会是变化发展的,法律也在不断的发展和完善,这种由多部门分散执行的格局已经跟不上社会发展的步伐:

1.多元化的刑罚执行机构和刑罚执行体制运行成本高,执行效率低。首先多 元化的刑罚执行体制从根源上就缺少统一的规划和管理,各部门之间往往会出现配合不畅,影响执行效率,出了问题也互相推诿责任,例如监禁刑交付执行,由法院宣判后交付看守所,再由看守所交付监狱,中间环节过多。其次,在非监禁刑方面,现行法律规定由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但是并没有专门的法律给予司法局权力,不像看守所和监狱那样有强制力,导致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和监管难以落实。再次,刑罚执行体制的分散导致权力分配不均,容易出现个别部门滥用职权的情况,例如监狱的层级比看守所高,监狱能够拒收看守所交付的非监禁刑人员,而看守所却毫无办法。再然后,刑罚执行体制的分散导致个别刑罚执行无法有力开展,例如刑事财产刑执行,法律规定是由法院执行局负责执行,但是在实践操作中,执行局还需承担民事财产执行的事务,人手不足以及缺乏有效的执行措施,导致财产刑执行方面执行率非常低。

2.多元化的刑罚执行体制不符合权利制衡的法治原则,影响了司法公正。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已经很明确,分别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行使三项权利,三个不同的部分分别制约各自权力。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而刑罚执行权却分散在各个部门,像社区矫正执行交由司法局行使,剥夺政治权利交由公安机关管控,部分监禁刑例如拘役和留所服刑则是由公安机关下属的看守所执行,而大部分监禁刑的执行机关监狱又是由司法机关来管理,杂乱的权力分布衍生出司法不公,导致司法公信力降低。笔者认为,可以将刑罚执行权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完全剥离,归属司法机关统一进行刑罚执行,有利于权力的相互制约,保障司法公正。

3.刑罚执行体制的分散导致刑罚执行监督的不力。目前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刑罚执行由检察机关来监督。首先检察机关对于刑罚执行的监督缺乏有效的方式,实践中,检察机关通常使用检察建议的形式对刑罚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监督,而检察建议只是行使了建议权,并没有强制性。其次,检察机关承担刑罚执行监督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有史以来都存在着人手不足,工作量大且繁杂的情况,例如基层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一般只配备3-5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往往要以有限的人手去监督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这是很不符合实际要求的,也是不科学的,因刑罚执行的辐射面广和分散的问题,导致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的监督趋于表面化,强化对刑罚执行数据的监督却没有强化对刑罚执行内容实质的监督,无法对刑罚执行活动进行全面的监督,造成监督效果不佳,影响了司法活动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二、建立统一刑罚执行体制的建议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不断完善,实现刑罚执行权的独立已经是不可阻挡的趋势,建立起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四项权利相互分工,相互制约的刑罚司法制度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认真贯彻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完善刑罚执行体制,统一刑罚执行体制,还需积极探索,稳步实施。

1.制定统一的刑罚执行法律。针对我国目前缺乏统一的刑罚执行法,建议参照国外已经成熟的统一刑罚执行法律,明确刑罚执行的统一性,明确刑罚执行的主体,制定刑罚执行的统一标准,明确刑罚执行的程序,明确刑罚执行的监督方式等。

2.加强刑罚执行的监督。通过立法明确监督主体的地位、监督的方式、监督的程序。首先应当明确监督主体的法律地位、人员编制情况等。其次,明确监督的方式,通过立法明确监督的方式,例如享有知情权,可以在判决生效后随时随地检察刑事执行活动,随时约谈罪犯,随时要求执行机关提供相关的材料。赋予检察建议一定的强制力,例如收到检察建议需立即说明情况,提出整改措施,并且将整改成效汇报给检察机关。最后,明确监督的程序,例如如何进行检察监督。

作者简介:

肖九生(1976.11—)男,福建泰宁人,大学本科,沙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研究方向:刑法学。

叶晨昕(1990.11—)男,福建沙县人,大学本科,沙县人民检察院,科员,研究方向:刑法学。

论文作者:肖九生,叶晨昕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28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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