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秩序之路--中国应建立什么样的市场经济秩序(下)_市场经济论文

规范秩序之路--中国应建立什么样的市场经济秩序(下)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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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秩序混乱让我们付出多大成本

一些领域市场秩序的混乱,为一些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了机会,给国民经济和人民福利造成的损失究竟有多大呢?虽然由于种种原因,使得相关计算非常困难,但还是可以粗略地进行一些分析,它至少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各类主体的产权损失。

在那些市场经济秩序紊乱的领域,各种机会主义行为有了泛滥的空间,其中包括倒卖国家控制的资源、贪污盗窃、偷税漏税、走私贩毒、行贿受贿、贪赃枉法等。这些行为中有不少属于侵蚀公共产权。以金融为例,1993年银行乱拆借,大量搞帐外经营,造成房地产过热,到目前还有1亿平方米房屋待处理,占压银行资产以千亿元计。在证券保险业,上市公司与券商联手炒作,严重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郑百文”事件就是一个典型事例。

再以税收为例,据经济学家胡鞍钢的计算,自90年代后半期以来,各类税收流失在5700亿~6800亿元人民币之间。其中,海关关税流失在1500亿~2000亿元之间;营业税流失在1000亿元之间;土地、资源税流失在1000亿元之间;地下经济偷漏税流失在700亿~800亿元之间。以关税流失为例,中国名义关税税率水平自1994年以来,从43%降到23%,直到目前的15%,但是我国实际关税税率明显低于这一水平。1994年~1998年期间,实际关税税率大大低于名义关税,但这一期间关税征收额却从1994年的3314亿元下降至1998年的1431亿元;累计额为12222亿元,平均每年为2444亿元。如扣除按国际惯例有必要的减免税,如高新技术及设备、资本货物减免,再考虑到我国约有近一半的出口贸易属于加工型贸易,对进口的零部件材料实行减免税;进口产品增值税、消费税(1997年为511.88亿元)和实行出口退增值税、消费税(1997年为432.67亿元)等因素,胡鞍钢估算,实际每年海关关税流失额在1500亿~2000亿元之间,占GDP的比重为2%~3%。

他认为,这一数字的估算是保守的,实际数据可能比这还要大。例如以海关公布的从1979年到1998年打击走私数据看,1996年查获走私案件6130件,案值92.98亿元;1997年查获7265件,案值为67.35亿元;1998年为8381件,案值为154亿元。1999年破获走私案值近800亿元。2000年全国海关查获走私案件1万多起,案值86.1亿元。继1999年海关税收总收入突破1000亿元大关,增收711亿元之后,2000年又突破2000亿元大关,达2211.95亿元,增长41.02%,增收652.18亿元。海关收入为何屡创新高?原因之一与自1998年以来保持打击走私、出口骗税的高压态势密切相关。

如果从财政支出损失看,包括财政支出擅自挤占、挪用、贪污以及其他损失,非法新建、扩建办公楼、豪华装修、公款大吃大喝等;由于政府部门采购“黑箱作业”引起的额外支出,而公开招标可以节省资金在10%以上(深圳市试点经验为11%);大量资金通过预算外、体制外到流失,部门采用自收自支等办法参与财政分配,乱收费、乱罚款、搞各种摊派和私设“小金库”等,在90年代末期,平均每年国家财政预算支出9586亿元,按5%~7%的比例估算,损失约为480亿元~670亿元;平均每年国家财政预算外支出2952亿元,按10%~5%比例估算,损失约为295亿元~440亿元。

国家审计署署长李金华在2000年全国审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他们对地方财政部门的审计中,北京、宁波、广东、新疆等地区查出应纳未纳预算管理资金11.63亿元,北京、宁波、山西等6地区查出违规退库金额37.18亿元,对35个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1999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结果统计,共查出各类违规违纪问题金额232.75亿元。在对19个省(区、市)1772个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998、1999年度行政性收费、罚没收缴管理情况以及1999年度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共查出隐瞒截留收入、乱收费集资、挤占挪用以及漏缴欠缴收入等违法违规金额44.45亿元。

在服务领域,假冒伪劣商品、诈骗、乱收费、欺行霸市等等行为,均在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如医院住院服务、医疗检查服务、私人住房、私人汽车消费、私人旅游、医药费中的高额回扣等环节,都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统计表明,我国1999年共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案件22.46万起,捣毁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窝点8200多个,假冒伪劣商品总标值达35.43亿元人民币。

其次是交易费用的增加。

在机会主义行为泛滥的领域里,社会监督防范和查处这种行为要花费大量的资源,其秩序紊乱程度越深,花费的开支也就越大。国家各机关的基本职能就是建立合理的经济管理秩序,政府非生产性的财政支出,都可以看作是为防止紊乱、维护正常秩序而支出的。1999年全国行政管理费总额达1525.68亿元,这其中包括了公安安全支出、司法支出、法院支出、检察院支出和公检法办案费用补助。1999年地方政府公检法司支出606亿元人民币,实际上,公检法部门都感到办案经费不足。另外,各类非政府主体也因紊乱支付了较多的本可以大量减少的交易费用,包括用于防伪、识别、合同纠纷、追讨欠款、防止侵权、法律诉讼、安全保卫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费用。

再者是生产可能性的下降。

在那些市场秩序紊乱的领域里,各类主体的产权损失和交易费用增加,无疑会减少生产中的可用资源。较规范的经营者会因为不能承担过高的交易费用或为防止可能的产权损失而放弃一些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缩小其本可以保持甚至扩大的经营规模,进而直接导致生产能力的萎缩。值得注意的是,在紊乱的条件下,靠机会主义行为谋取的不正当高额收益,总是要设法隐藏起来或逃往国外。据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扬帆介绍,依据国家统计年鉴国际收支平衡表“净误差与遗漏”计算,90年代以来,我国每年外逃的资本在200亿美元左右。另外,外商投资企业以价格转移定价方式每年转移200亿美元左右。

面对市场经济秩序紊乱所造成的巨大成本开支,从深化改革“攻坚”阶段来看,可以推测,在不到10年间,中国要建立一个完备的市场经济秩序将是一项十分艰难的任务,从提高国际竞争能力和减少紊乱成本的需要来看,我们的市场秩序已经到了非整顿不可的时候了。

造成市场秩序混乱的六个原因

“假冒伪劣猖獗,坑蒙拐骗横行,欠帐赖帐有理,虚假广告遍地。”中国商业政策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万典武对当前一些领域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现象,作的形象概括,道出了治理市场秩序的紧迫性。那么,什么是理想、健康的市场经济秩序?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张卓元以一句话加以概括:“简单地说,就是具有一个公平、开放、自由、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和秩序。”

我国目前的市场秩序与张卓元概括的健康的市场经济秩序之间,存在着多大的距离?又是什么原因导致两者之间的差距?接受记者采访的专家学者们从六个方面作了分析。

“制度真空”与“信息失灵”

许多学者认为,新旧体制交替时期特有的“制度真空”现象,是导致混乱的最大原因之一。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陈淮说,旧的制度被打破,新的约束体系还没建立起来,在建立新的约束体系的过程中,制度上出现漏洞,许多措施的落实又存在问题,比如80年代中后期以后进行的价格体系改革,搞价格双轨制,锁定大部分资源,只有少部分可以交易,自然给“官倒”造成了可乘之机,使得“寻租”成为可能,于是倒卖批文现象大量出现。原有的计划体制退出,新的市场力量又受到制约,这就为今天的市场秩序混乱现象埋下了伏笔。

胡鞍钢从另外一个角度分析了这个问题。他认为,转轨时期的“信息失灵”是导致当前市场经济混乱的最大原因。他说,市场秩序混乱本身是市场失灵的重要表现,说明我们在搞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信息不完全、不对称、不透明、扭曲性。因为信息是市场的血液,是市场能够得以正常运作、发挥作用的一个根本点,也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职能。在市场经济中,有些信息是纯粹的公共产品,比如法律信息;有些信息属于竞争性的,比如招标投标信息;有些信息则属于中间的。由于信息的不完全、不对称、不透明、扭曲性,构成市场发展、经济发展、增加社会福利的障碍,使得市场不能正常运转。

胡鞍钢认为,从转型国家来看,往往因为“制度真空”形成的市场信息缺陷进而导致市场混乱。我们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相关制度还没有有效地建立起来。作为企业,它的信用资讯情况往往不清楚;作为个人,也不清楚,所以就造成大量假冒伪劣和欺骗等现象得以存在,在成熟的市场经济社会就较少出现这种情况。这种“制度真空”加大了市场信息失灵的作用,而信息失灵就是整个市场失效的根本原因之所在。

有法不依 执法不严 法律失效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法律失效也是导致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的一个重大原因。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贺卫方说,以打假为例,我们的法律并不缺乏,但却存在执法不力现象,其原因并不复杂:大规模的制假贩假哪里能瞒得过当地的政府部门?就因为在一些地方,正是由于一些部门甚至就是个别政府官员,囿于私利或地方利益,把制假者作为保护的对象。

公、检、法的某种地方化倾向,也是妨碍市场经济建设的一个瓶颈环节。近年来,许多发生在异地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不同地方的司法机关用不同的形式和办法,尽力袒护本地企业,严重破坏了法律的统一性和由统一法律所保障的交易安全。广泛的交易市场、大量地发生在陌生人之间的交易行为,本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地方政府和司法部门的地方保护主义的种种做法,扭曲了国家的统一法律,扭曲市场公平交易。成熟的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是法治经济,但并非有法律的国家就等于实现了法治经济,关键是法律是否得以实行。治本之法,在于建立完善的维护国家法令统一的司法体制,将法律切实地加以执行,对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者给予不枉不纵的惩罚,才能使我们的经济秩序走向良性循环。

为什么非法经济活动越来越猖獗?胡鞍钢认为,是由于那些非法经营活动的收益大大超过它的成本,超过它的风险。张卓元介绍了一个例子:美国有关的医疗法案规定,穷人一次看病的费用是20美金,医生不得随意开药,一旦发现医生有违规行为,立即收扣行医执照,让违规者权衡利弊,不敢胡作非为。

陈淮说,之所以出现前述情况,和我国的管理理念和立法理念有关系。90年代初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买到假货时“双倍赔偿”,听起来不错,其实大错,制假售假首先侵犯了全体消费者的利益,但却只赔偿一个人;其次,它违反了公平交易的约定规则。西方一些国家的法例中,除了实质性赔偿外,都有力度很大的惩罚性赔偿。美国曾有一个著名案例:麦当劳餐厅因为没有提醒一位老太太“汤是热的”,老太太被汤烫了,最终被判罚向这位老人赔偿50万美元。一碗汤就赔了50万,听起来不可思议,但其实有道理,其立法理念就是:哪怕把这企业罚得破了产,今后就没人敢再犯类似的事情,全社会的规则就树立起来。至于能否赔偿得起,先不用理睬,实在还不起,可以申请破产,但那就进入了另一套程序。我国的法例却不是这样。由于对违规行为处罚太低,使得守法成本大大提高,久而久之,守法经营的人也要不守法了。

市场主体道德水平低下

除体制、法律以及执法不公、不严,管理错位、不到位等方面存在问题外,中国商业政策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万典武认为,市场秩序的混乱与目前相当一部分市场主体的职业道德、经营管理水平低下有重要关系。他指出,广义地说,所有发生交易行为的个人、企业、团体、单位都是市场主体。十几亿人、几亿家庭、成万的企业、团体、单位无不同市场打交道。从这个意义上说,他们都是市场主体。

单就商业说,全国有一千多万个经营单位,有四千多万从业人员,每年零售额就达三万多亿元。他们中间规模较大、组织程度较高的不过几千家,90%以上是规模很小的个体户和私营企业。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占社会商品零售额大体是三分之一,另外三分之二则是由几千万户其他类型的主体实现的,政府的法律、法令、条例较难全面、系统、准确地传到这几千万户“散兵游勇”处。他们目前的职业道德、法制观念、经营管理水平低下等决定着他们的市场行为,是产生目前混乱市场秩序的基础。

社会信用基础不牢

社会信用基础不牢也导致了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张维迎强调,中国当前市场混乱,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似乎不守信誉更有利可图。一个极为常见的例子是,一个工程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来投标,那么,拥有这个工程决定权的人,在既可以把工程给甲也可以把工程给乙的情况下,甲和乙谁给回扣或谁给的回扣高,就由谁来做。这样,遵守信誉的那家单位就要吃亏,如果这家遵守信誉的单位还要发展,那它就只有“入乡随俗”。而决策人在拿了回扣之后,在检查工程质量方面肯定要高抬贵手。结果,就有了一批批豆腐渣工程。信誉的丧失导致了个人、企业交易成本和社会总成本的大大提高,甚至会导致市场萎缩。

部门、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

部门垄断、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也是导致市场秩序混乱的一个重要原因。张卓元认为,搞地方保护主义,进行市场封锁,在很大程度上是地方政府行为。因为现在考核地方政府领导班子的政绩,总是考虑到经济增长、劳动力就业、社会稳定等因素,领导班子5年换届,自然容易产生短视行为。在“造福地方经济”这一旗号下,假冒伪劣产品、走私等许多问题都难以解决。地方保护主义人为地改变了市场价格的形成机制。前两年,天津市有关部门规定,在天津销售的药品,本地生产的药品必须占70%,外地的不得超过30%。这种不正当竞争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是严厉禁止的。

中国消费者协会的王前虎说:地方利益和国家整体利益在某些地方领导那里没有得到正确的处理。如果能够把国家整体利益放在部门利益、地方利益之上,这个问题就能够很快地解决。说到底是利益问题。某些地方出现的“制假经济”,所获得的短期效益,给地方带来的短暂繁荣,日后会加倍地付出代价。如果当时是十亿的收入,日后重新启动当地经济良性循环,可能需要二十亿甚至三十亿。造假带来的是数字,破坏的却是经济,给当地的经济良性发展埋下了祸根。

陈淮指出,由于中央与地方之间经济关系不清,地方政府承担了超出政府正当职能之外的职能,地方政府当然有责任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但“唯数字论”、“唯政绩论”的做法反而使得个别地方支持造假,搞假产品,直至搞假数字。事实上假冒伪劣很多都受到地方相关政府部门的暗中保护。河北的“造假盐案”,山西的“假酒案”、浙江的造假摩托车,都是这样。执法中也存在着类似的怪现象:异地拖欠贷款货款的案件,只要是别人欠本地的款,一律判决赶快执行;本地企业拖欠外地的,拖着不判,判了也不真正执行。

张卓元还指出,行业垄断很多也是行政垄断,往往还是中央企业行为。这些部门垄断行业以部门利益为重,通过自己的垄断地位定高价格进行高收费,如果高收费后的费用进入国家财政,本来也可以,但实际上最后大都进入了行业内部,在行业内部完成了分配。如社会反映比较大的电信、电力行业的问题,其实质就是部门垄断,阻碍竞争。从长远来看,最终也会扰乱正常的经济规律,扰乱市场秩序。

社会经济政策歧视

社会经济歧视政策也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陈淮说,同样是向银行贷款,国有企业常常欠帐不还。资金是一种紧缺资源,国有企业可以大大方方地获得,低效率使用甚至无效使用还不会受到惩罚,那么别的企业和个人就会依例效仿,甚至采用违法手段获得这一资源,国有大中企业欠帐不还,中小企业就可以欠帐不还。银行的大量呆帐坏帐就这么形成。其实《公司法》、《破产法》早就有了规定,为什么不执行?同样是做虚假广告,某个国有企业找到相关机构,说我是国有企业,有2600名工人,你把我查处关门了怎么办,最后就不了了之。

股票市场也同样存在此类问题。股票市场是市场化程度最高的地方,要它正常运转,就必须做到等价交换,公平交易,我们不停地强调“要规范股票市场”,可是还是有一些根本不够格上市的企业因种种理由上了市。

陈淮强调,不制止某个局部的不公平,就会推演成整体的不公平,最终破坏的是整个市场秩序。

市场秩序到了非整顿不可的时候

朱镕基总理在去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讲话中,谈到当前经济秩序混乱的现状时,曾明确表示“已经到了非下大决心进行治理不可的时候了”。为什么要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作为今年经济工作的一个重点?专家们一致认为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以及依法治国的需要。

胡鞍钢说:“如果说1992年建立市场经济的时候,使中国经济处在一个向何处去的十字路口,那么,现在我们又到了另一个十字路口,就是建立什么样的市场经济:是建立一个高质量、完善有序的市场经济,还是一个混乱的、无秩序的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秩序被破坏,使市场经济得不到健康发展,影响到整个国民经济的速度和经济的质量,从而影响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中国要加入WTO,中国经济市场终将与国际经济规则接轨,入世需要从各个方面做准备,其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就是需要具有一个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法学研究所知识产权研究室主任李顺德教授担忧,“如果市场中到处充斥着假冒伪劣、坑蒙拐骗的话,自然与世贸组织的要求格格不入,那么就直接影响到我们加入世贸组织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这个问题已经迫在眉睫。”

在进行入世多边谈判的时候,国际组织和一些国家向我们提出了两个问题,一个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与完善的问题,一个是我国知识产权执法的问题。我们已经看到,随着知识产权保护这个新兴产业的发展,必然要求健康的市场经济秩序作保障。胡鞍钢认为,“从未来来看,知识产权保护产业将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产业。”他说,一项调查结果表明,在1990年的时候,城市人均娱乐、教育、文化服务的消费只有112元,到1999年增加到了567元,已经超过了衣着消费的482元。1990年娱乐等消费只相当于食品消费的16%,到了1999年,已经相当于食品消费的29%。中国现在虽然不是知识创新大国,也不是技术大国,现在的科学论文只占世界的6%,技术发明专利只占世界总量的0.2%,但是并不意味着知识产权保护就不重要。虽然现在的中国不是一个科学发明大国、技术发明大国,但是,200年前的美国也不是。而现在,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科学发明大国和技术发明大国。为什么?原因之一就在于它有一套完整的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由于能够保护创新人的收益,知识和技术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美国的发展。如果我国要进一步发展,就必须充分保护知识产权。

整顿市场秩序的当务之急

针对当前市场秩序混乱的状况,接受记者采访的一些相关部门的人士和专家学者,从八个方面介绍了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当务之急。

商德教育要补课

与改革前相比,我国当今从事商业活动的主体已大大拓宽,商人队伍良莠不齐,重德者为数不少,缺德者却也不乏其人。如果不从根本上进行启蒙教育,在缺乏内在的基本素质,甚至是在头脑中充满错误的认识的情况下,简单地通过常规管理让其形成正确的行为,已难以奏效。因此,要从根本上改变市场秩序混乱的局面,就必须进行市场经济基本道德的启蒙教育。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李金轩认为,商德教育不能只是职业教育,还要有普通教育和社会教育,要创造形成一种全社会都文明经商的氛围。在当今社会,每个人都进入市场,谁都离不开商品交换。所以人们要求交换是在平等、公平、公正、自由竞争的环境下进行;在人格上,信守诺言、恪守合同,从而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也就是说,以自由、平等的身份参与交换的双方,是以不侵害对方的利益为前提的,并且每一方都能满足对方的需要,从而才能保证商品交换、商品流通的顺利进行。遗憾的是,参与交换的主体千差万别,参差不齐,各种各样的人或企业都有,这就要求,全社会都应进行文明经商,对不守规矩者或不讲道德者要进行商业道德的教育,要从小学、中学就开始,一直延续到大学,进而在进入工作岗位以后,采取多种形式、长期持久地进行全面的商业道德教育,使人们在市场上都能待人以诚,待物以信,和谐相处,使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相辅相成,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市场秩序井然。

产权制度要明晰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院长张维迎认为,要想规范中国的市场经济秩序,首先要有明确的产权制度。中国企业不讲信誉的原因之一,在于企业的产权不清晰。产权制度的基本功能,是给人们提供一个稳定的预期和重复博弈的规则。产权不清,人们就无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自然就没有必要讲信誉。因此,要有良好的经济秩序就要有明确的产权制度。产权是人们讲求道德操守的基础。一些私营、民营企业不讲信誉,原因之一是他们感到他们的产权还没有得到可靠的保障。明晰的产权是人们追求长远利益的动力,从某种意义上说,只有追求长远利益的人才会讲求信誉。

法律法规需完善

是不是有了明晰的产权,就意味着企业会自觉遵纪守法,不售假货或者不“越轨”操作呢?张维迎认为,再明晰的产权也不能保证企业在有空子可钻的时候不钻空子,必须要有一套切实可靠的制度保障,让不守信誉的企业付出更高的成本。这正是政府部门要解决的问题。

法律可以促进企业信誉的建立。当企业不讲信誉损害到消费者权益的时候,消费者可以用法律讨回自己的权益,让不讲信誉的企业付出代价。当这一切形成制度的时候,不讲信誉的企业就无法立足。张维迎强调,从信誉机制的角度来讲,对生产假冒伪劣企业的处罚应该是惩罚性的,而不应该是补偿性的,也就是说,惩罚应该大到事前就能产生遏制企业生产假冒伪劣的动机的力量,而不是事后补偿消费者的损失,“如果我花两块钱买了一件假货,我是不会去索赔的。如果消费者没有积极性索赔,生产者将有积极性生产假货。”

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知识产权研究室主任李顺德教授也说,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假冒伪劣产品特别是假冒产品的打击力度还不够。所以应该加大打击假冒伪劣的力度,增加法律赔偿,让制假售假者得到经济上的致命打击。

执法力度需加强

经过多年的法制建设,已经不缺少成文的法律,而是缺乏可信任的执法能力。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贺卫方对严格执法有一番见解。他说:仅就关于打击假冒的法律,从《民法通则》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商标法》、《专利法》,一直到明确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和“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刑法》,涉及制假贩假行为的法律条文少说也有数十条,可谓法网密布,相关的民事、刑事惩罚也规定得既严厉又明确。但是,为什么这些法律得不到有效的执行呢?陈淮说:市场秩序混乱,不是没有法律,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如最近的河南假棉花案,还有国有企业欠债不还等等就是例证,因此严格执法是当务之急。

建立信用和信息传输系统

建立有效的交易者行为的信息传递对建立信用制度非常重要。张维迎说,在当今市场经济的环境中,交易往往发生在互不相识的人群中间,在这个地方行骗一次,下次换个地方就行了,这就要求建立起有效的信息传输手段。市场经济在使信誉复杂化的同时,也造就了很好的信息传输手段和组织,更好地服务于市场,特别是IT技术为信息的传输起了了不起的作用。当然,仅有技术是不够的,人们必须有积极性利用这些技术,建立起专业化的信息机构和系统,为提供交易的企业和个人提供信息服务。

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中介机构主要功能是为市场服务提供信息,它们是市场成熟和壮大的重要一环。要想改变我国目前信用环境差的局面,加强资信评估和建立资信信息的传输机制成为当务之急,资信评估机构如果能够客观、公正、独立地为企业和个人传导信息,整个信用体系的建立就有了一定的信息保障。

健康的市场秩序客观上要求建立信用机制。假冒伪劣横行、欠债不还等不良现象都是社会缺乏信用观念的表现。缺乏信用已经成为了一种社会通病。以信用消费为例,我们的信用消费为什么发展不快?一个重要原因是缺少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这种制度是要有一套规范化、法制化的运作体系的:一是完善的个人信用调查机制。在美国,目前有三大信用调查局,下辖500多家信用调查机构,专门从事收集、加工、整理和对外提供消费者信息,他们从银行、企业、法院、税务等各个部门获得个人记录,通过加工整理后形成完整的消费者信用报告,再卖给需要使用这些信息的银行和企业。据统计,这些信用调查机构保存有近两亿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档案,这一数字几乎与美国成年人的数据相等,每年卖出6亿份消费者信用报告,每个月就有20亿条信息被更新。其次,还要有规范的个人资信评估机制,银行对个人资信评定方法有两种,主观判断法是信贷员按照银行的贷款准则,凭经验对借款人做出贷与不贷的判断;信用评分的数量分析法是对在一个信用评分的模式上对贷款申请划分等级进行评分,通常两者结合使用。在这一制度外还通过担保、保险和证券化的手段来建立风险防范机制,这些制度的实施,使得消费信贷无论是在风险防范还是在办理效率上都大大提高。而我国已经开始推行的住房信贷、个人买车贷款等做法,一直未能在更大范围内推广使用,原因固然是多方面,信用制度不健全应是重要因素。

胡鞍钢认为,规范和整顿中国的市场经济秩序最主要就在于解决信息透明的问题,即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的双向流动和多向流动。对于厂商来说,必须建立信息自我披露制度,卖药品,就必须披露和消费者相关的所有信息,如果做不到这一点是不能进入市场的。同时,要使消费者能够方便获得这些信息,比如可以通过上网查询,并通过这些信息维护自己的权益。对于政府来说,要为市场上各种人供给各类信息,包括技术标准的信息,法律法规的信息,产品进入市场的卫生标准、环保标准、厂商履约的程度、所有机构服务的质量与其他一些方面的标准和信息。通过提供这些信息来规范市场、监督市场、发展市场。除了政府、企业可以上网外,中介机构也可以上网,比如律师事务所、专利局、法院等,这些都能够增加社会信息披露的程度,避免信息失灵导致的市场秩序混乱。

规范、转变政府职能

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是人们心中潜在的良好愿望,远远没有成为市场参与者们的普遍意识,我们对现代市场经济的意识、观念、伦理及其行为规范还缺乏透彻的了解。这表现在市场主体的法制观念淡薄和奸商行为,常常不是个别的,也常常不是个体或私营经济才有的现象。即使在现代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里,尽管市场主体已经普遍认识到有秩序的竞争活动才是可能赢利的最佳条件,商业道德水准较高,但市场秩序的有效维护,也绝不仅仅是依赖市场主体的自觉、自律。这是由于市场主体的人格特征及其表现出来的行为偏好是非常复杂的,既有合法经商的偏好,也有随时准备进行违规投机牟利的冲动。萨缪尔森教授曾经说过市场既没有理智也没有良心,恐怕就有这个意思。加之,市场竞争各方所依持的买卖信息条件常常是不对称的,这就更增加了把准备违规投机的冲动变为现实的可能性。由此,市场秩序的建立、健全和有效维护,除了需要商业道德的教化作用之外,更重要的是,必须依靠政府利用超经济的强制的力量来主持操作,这应该是政府的职责。

张卓元认为,要规范和整顿中国的市场经济秩序,就要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实现政企分开,缩减政府的审批职能。政府不应该站在生产领域第一线。就像广东省顺德市政府做的那样,政府不再直接管理国有企业,而是转化职能,搞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为企业经济发展做好后勤服务。市场经济秩序能不能搞好,能不能整顿过来,从根本上说,是要靠政府机构的改革,看政府职能能否转化过来。

张维迎也认为,政府的职能应该进行转化,试图用加强政府管制的办法规范市场秩序,常常事与愿违。政府部门的权力越大,企业面临的环境就越不确定,坑蒙拐骗就越盛行。西方市场的骗子,主要是由讲信誉的企业打倒的,而不是由政府打倒的;为了让信誉发挥作用,还要减少政府部门的直接交易行为。如果政府作为买者出现,采购人并不在乎真假,他们甚至还会跟卖者合谋,故意采购劣质产品,假冒伪劣就不可避免。比如公共工程的承包,中国政府有关工程承包的法律和条例是比较完备的,但为什么豆腐渣工程那么多?因为“业主”是政府部门。“搞定”几个政府官员的成本,比“搞定”千千万万个消费者的成本小得多。当企业可以通过“搞定”某些政府官员赚钱的时候,谁还会在乎自己在市场上的信誉呢?因此,规范市场一定要规范政府行为。没有规范的政府行为,就不会有规范的市场。

陈淮也认为,规范政府自身行为非常重要。他认为像电力、电信这种全国性行业垄断、强买强卖行为是政府自身造成的;制假售假行为之所以猖獗,也不排除地方政府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因此,查处案件重要,规范政府自身行为同样重要。

建立严格的市场清除制度

健康的市场秩序还要求建立严格的市场清除制度。没有市场退出机制和市场清除制度,就不会有优胜劣汰,只会有不讲成本不讲效益的恶性竞争。以欠债不还现象为例,在市场经济国家,借债的原则是有借有还,实行公平交易,产权同样是交易的主体。企业在借债时,要有担保和抵押,逾期欠债不还,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企业破产,法院也将保证执行,这就是强制性的产权转让,国家用制度来保证低效率的支配者把产权转移到高效率的支配者手中,对那些违规者进行严格清除。

而我国尽管早就有了《银行法》、《破产法》,但实际上得不到有效执行。当前我国金融资本市场上的一个突出现象是欠债不还、逃废债情况普遍存在。企业哪怕资不抵债,也很少破产,债权人想申请强制破产也不会执行。有的国有企业认为,企业是国家的企业,银行也是国家的企业,一个大家庭里面,还用得上还吗?旧的欠债制度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应当建立严格的市场清除制度。

发挥行业协会的功能

要想规范中国的市场经济秩序,除了解决“游戏规则”如法律、法规,以及“裁判”如政府行为等重大问题外,如何提高市场主体的组织程度,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加强、规范商会、行业协会也十分重要。中国商业政策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万典武认为,现在政府机构在精简,应当认真转换政府职能,把那些政府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交给有关商会、行业协会,发挥他们协商、协调、评审、仲裁、公证、培训、上下沟通等作用。特别是要发挥他们规范行业行为、监督执行行规行约的行业自律作用。应当着手制定《商会法》、《行业协会条例》及有关实施细则,依法办会。1999年10月国家经贸委颁发的《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工商领域协会的若干意见》(试行)有了良好开端,应当认真贯彻,逐步完善。商会、行业协会大有可为,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在这方面的成熟经验的做法值得借鉴。

此外,万先生还建议发展和规范会计、审计、律师、咨询、代理等中介组织。发达国家的工商企业甚至个人纳税等均由独立的会计事务所经办,打官司都要有律师作代理人,行家对行家,省去了政府大量事务。他们是专业社会评定员和初审“裁判”。这是法治社会的重要内容,我国也应当积极朝这个方向努力。

市场秩序的完善不会一蹴而就。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实践表明,市场从无序到有序至少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实现:一是商品交换关系和商品经济的更大发展;其次是人们对市场经济规律的不断认识和把握,以及按照经济规律办事自觉性的提高;三是完成产权制度改革,重塑市场主体,完善市场法规等。我们不能超越这个过程,但应该尽可能地缩短,而且我们的目标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是时代交给我们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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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秩序之路--中国应建立什么样的市场经济秩序(下)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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