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报酬占比测算中的几个数据质量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几个论文,质量问题论文,劳动报酬论文,我国论文,数据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劳动报酬占比,即劳动者所获的报酬在GDP中所占的比重,是度量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劳动者分享程度的重要指标。劳动报酬占比的高低变动,不仅关系到国民收入分配的主体格局,而且还关系到经济增长的绩效和持续能力。因此,测算劳动报酬占比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尽管劳动报酬占比的计算公式十分简单,但由于我国GDP和劳动报酬指标数据来源多样、修订相对频繁等数据质量问题的存在,因而要准确测算劳动报酬占比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具体表现在:(1)我国劳动报酬指标核算口径曾有过两次重大调整,导致调整前后的指标数值不能直接对比。(2)由于新基础资料的出现、计算方法及分类标准的变更等原因,我国年度GDP数据还需要定期进行修订,导致年度GDP数据发生变动。(3)基于前面原因,官方统计机构随后会对GDP和劳动报酬历史数据进行追溯修订,其结果体现在不同核算来源的资料中。然而,受制于修订工作的滞后性和相对有限的透明度、国家层面与省份层面修订工作同步性和完善度的差异等,基于不同核算来源资料测算的劳动报酬占比会存在一些差异。上述三大数据质量问题交织在一起,严重影响了国内学术界对我国劳动报酬占比下降幅度和持续时间的判断,进而导致调整国民收入分配主体格局的政策设计和执行出现偏差。 从现有文献看,国内学者对三大数据质量问题的关注程度差别较大,研究深入程度也不尽相同。对于第一个数据质量问题,很多研究(如,白重恩和钱震杰,2009;张车伟和张士斌,2010;吕光明,2011)[1][2][3]都已充分关注到我国劳动报酬指标核算口径的第一次重大口径调整,并深入探讨了相应的口径转换问题,但鲜有研究注意到第二次重大口径调整及现有口径与真正完整意义口径的差别,更不用说相应的口径转换问题。对于第二个数据质量问题,国内研究(如,许宪春,2006;伞峰,2006)[4][5]只是从宏观层面关注GDP数据修订的影响,而围绕劳动报酬占比进行专题研究还没有出现。对于第三个数据质量问题,一些研究(如,白重恩和钱震杰,2009;肖文和周明海,2010;李林芳,2012;吕冰洋和郭庆旺,2012)[1][6][7][8]从基础资料编制方法缺陷、不同来源数据特征等角度进行讨论分析,但这些分析还可以结合前两个数据质量问题进一步深化。 本文拟从劳动报酬指标的核算口径、GDP数据的修订、核算资料的来源等三个方面系统剖析我国劳动报酬占比测算中的数据质量问题,深入探讨其中的影响机制及必要的规避办法。与现有研究相比,文章的主要创新是:(1)全面剖析中外已有劳动报酬指标核算口径的内涵和差异,尤其是现有研究所忽略的我国第二次重大调整后的口径和真正完整意义口径,并对不同核算口径间调整转换统一的思路和方法进行系统梳理和评析;(2)首次从理论上和实证测算上解析了我国GDP数据修订对劳动报酬占比测算结果的影响;(3)结合我国劳动报酬指标核算口径的变动和GDP数据的修订情况,深入剖析了基于资金流量表和省份收入法GDP两种核算资料测算的劳动报酬占比结果的差异,并给出相应的应用建议。 二、劳动报酬指标的核算口径问题 (一)我国劳动报酬指标核算口径的界定与调整 影响我国劳动报酬占比测算结果的第一个数据质量问题是劳动报酬指标的核算口径问题,具体来说是:如何界定劳动者,并核算它们的劳动报酬。我国劳动报酬指标的核算口径不但与国际标准界定存在一些差别,而且还发生过两次重大调整[9]。 按照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最新出版的《2008年国民账户体系(SNA)》①,只有从事SNA生产范围内活动的人才能称为就业者,包括雇员和自雇者②。所谓雇员是指按照自愿达成的雇佣关系协议为企业工作,并按其贡献获得现金或实物报酬的人;所谓自雇者是指那些为自己所拥有的非独立法人企业(不包括准公司)工作的唯一或共同所有者及其家庭成员。自我雇佣者还可进一步分为两类:①在连续时间内雇佣付酬员工的,即自雇所有者,也称雇主;②在连续时间内不雇佣付酬员工的,即自雇工作者。为了核算报酬,针对雇员,SNA设置了雇员报酬指标,它是指企业因雇员在核算期内所做工作而应付给雇员的现金或实物报酬总额;针对自雇者难以区分资本收益和劳动报酬,SNA设置了混合收入指标,并将其界定为住户非法人企业所有者的收入,具体还可进一步分为雇主混合收入和自雇工作者混合收入两类。显然,混合收入实质包含的是自雇者劳动报酬和营业盈余两个部分。 在我国,官方统计机构没有沿袭SNA的上述分类来区分劳动者类型,但从资金流量表等一些核算处理上看,分布在金融企业、非金融企业和政府部门中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的就业人员相当于SNA中的雇员,分布在住户部门的个体经营户和农户相当于SNA中的自雇者。由于个体经营户有可能雇佣工人,因而个体经营户业主在性质上更接近于自雇者中的雇主;由于绝大多数农户并不雇佣工人,因而在性质上更接近于自雇者中的自雇工作者。在劳动报酬核算处理上,我国只是针对所有劳动者单一设置劳动者报酬指标。《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02》③明确规定,劳动看报酬是指劳动者从事生产活动所应得的全部报酬,包括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奖金和津贴,既有货币形式的,也有实物形式的,还有劳动者所享受的公费医疗和医药卫生费、上下班交通补贴和单位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显然,对于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其就业人员的劳动者报酬多是独立核算,容易获取得到;而对于个体经营户和农户,其就业人员所得的劳动报酬和经营获得的利润不易区分,这两部分统一作为混合收入计入劳动者报酬。需要指出的是,个体经营户的劳动报酬既包括业主的劳动报酬,还包括可能的雇员报酬,而农户劳动报酬的形式比较单一。 在之后的核算实践中,我国劳动者报酬的核算口径曾发生过两次变更。第一次变更发生在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后的数据修订中,具体做法是:①把个体经营户的雇员报酬从混合收入中独立出来计入劳动者报酬,而把剩余部分作为混合收入计入营业盈余;②由于国有和集体农场的财务资料难以收集,不再单独计算营业盈余,而将其列入劳动者报酬中。④这次变更的初衷是向当时的国际标准即1993年版SNA靠拢,提高我国劳动者报酬数据的国际可比性。第二次变更发生在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后的数据修订中,具体做法是:依据第二次经济普查资料计算的每一行业相近规模企业的劳动者报酬和营业盈余的比例,将个体经营户的混合收入分劈为业主劳动报酬和营业盈余,并将业主劳动报酬计入劳动者报酬[9]。 (二)中外劳动报酬指标核算口径的对比分析 依据前面的论述,可以总结得出我国劳动者类型和相应的劳动报酬分项内容,见表1。相应地,我国三种劳动者报酬口径包含的内容分别是: 口径一(2004年前口径)=①+②+③+⑤+⑥+⑦ (1) 口径二(2004年后口径)=①+②+③+④+⑥ (2) 口径三(2008年后口径)=①+②+③+④+⑤+⑥ (3) 显然,上述三种核算口径都不是真正完整意义上的劳动报酬核算口径,而真正完整意义上的劳动报酬核算口径应该是: 口径四=①+②+⑤+⑥ (4) 此外,在国际统计资料中还常见到雇员报酬核算口径,它对应于中国的核算内容是: 口径五=①+⑥ (5) 对比以上五种核算口径,不难发现:我国劳动者报酬指标的核算口径虽然在两次重大口径调整过程中逐渐向完整意义口径逼近,但仍与后者有所差别。同时,与国际上的雇员报酬口径相比,我国劳动者报酬指标纳入了农户和个体经营户的部分劳动报酬信息。 (三)不同劳动报酬指标核算口径之间的调整转换 在明晰了不同劳动报酬指标核算口径的内容差异后,一个自然的问题就是为了能够在同一个可比口径下进行比较,如何进行相应的调整转换计算?要在五种报酬核算口径之间进行两两调整转换是一件相对繁琐的事情。但仔细梳理可以发现,这些调整转换的关键在于处理好如下几个问题: 1.个体经营户混合收入的规模估算。单独估算农户和个体经营户的混合收入规模可以为劳动者报酬单一总量指标的拆解提供基础。由于2008年后官方公布的劳动者报酬已完成了相应拆解工作,因此,个体经营户混合收入的规模估算主要集中在2008年之前。梳理现有文献,可以发现主要有两种测算思路:一是基于历年城乡住户调查经营收入数据进行间接测算。这方面的研究以张车伟和张士斌(2010)[2]27和吕光明(2011)[3]26为代表。二是基于普查年度个体经济的人均指标数据和非普查年度个体从业人数数据进行直线外推。这方面的研究以李琦(2012)[10]26、李清华(2013)[11]24和徐蔼婷(2014)[12]69为代表。这里对比给出了吕光明(2011)[3]和李琦(2012)[10]的测算结果,见图1。 对比两种测算思路,我们认为:第一种思路的测算结果能够较好地反映个体经营户混合收入的波动特征,但受住户调查中高收入户调查目标不愿意接受调查、调查样本户会有意少报和漏报收入等因素的影响,测算结果往往会大幅低估总体规模水平。因而其改进方向是:设置合理参数将测算结果进行回调,以消除低估因素影响。第二种测算思路恰恰相反,其优点是:测算结果能够较为准确地反映混合收入的规模水平,尤其是在普查年度附近。其缺点是:直线外推的假定过于武断,不能反映混合收入的波动幅度和趋势。因而其改进方向是:设法纳入更多的趋势信息,改进直线趋势假定。 2.农户混合收入的规模估算。与个体经营户混合收入类似,农户混合收入的规模估算同样有两种思路:一是借鉴收入法GDP的核算思路,将第一产业GDP扣除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等成分后剩余的部分作为农户混合收入。这方面的研究以李琦(2012)[10]26和李清华(2013)[11]24为代表。二是借助于农村居民住户调查中的农业经营性收入数据进行测算。这方面的研究以张车伟和张士斌(2010)[2]27为代表。比较而言,由于混合收入在第一产业GDP中的比例相对稳定,因而其结果与实际情况出入不大;而第二种思路的测算结果基于上述类似原因可能会低估实际情况。 3.个体经营户混合收入的分劈。个体经营户混合收入的分劈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在劳动与资本之间分劈混合收入,得到劳动报酬部分和资本报酬部分(即个体经营户营业盈余);第二阶段在业主和雇员之间进一步分劈劳动报酬部分。从现有研究看,第一阶段分劈用到的主要方法有经验比例法(张车伟和张士斌,2010;李琦,2012;李清华,2013;等)[2]26[10]27[11]24、Gollin修正方法(张车伟和张士斌,2010;吕光明,2011;等)[2]26[3]25和生产函数法(徐蔼婷,2014;等)[12]65。从现有研究结果看,运用经验比例法测定的结果在0.59~0.66之间,差别很小;运用Gollin修正方法会受制于总体较低的劳动报酬占比,测定的结果要比经验比例法低一些;而运用生产函数法测定的结果会随着样本区域和时间段的变化而发生变化。第二阶段分劈在研究中较为少见,仅有李琦(2012)[10]27涉及。第二阶段分劈需要已知业主和雇员的人数和平均工资两方面的数据,但从现实情况看,即使在普查年度,我们也很难得到这两方面的数据信息。因此,只能借助一些大胆的假设进行推算。 4.农户混合收入的分劈。由于2004年后国有和集体农场营业盈余不再单独核算,而是直接计入劳动者报酬。因此,在对农户混合收入进行合理分劈之前,需要完成的工作是:如何排除国有和集体农场营业盈余的数据干扰?李琦(2012)[10]26受白重恩和钱震杰[13]31的研究启发给出了一种很好的解决方法:假定2004年前未调整地区第一产业营业盈余全部来自国营和集体农场,并且已调整地区的营业盈余占GDP的比例与未调整地区相同。2004~2007年按照2003年未调整地区的营业盈余占第一产业增加值的比例推算。对照投入产出表显示的我国第一产业GDP收入法结构(见表2),2004年之前第一产业营业盈余占GDP比重的平均值为8.88%,即使假定2004年之后该指标保持不变,同时考虑我国第一产业GDP占全部GDP比重大约在10%左右,国有和集体农场营业盈余对劳动报酬占比测算结果的影响不到1%。 由于混合收入在第一产业GDP中的比例相对稳定,因此,经验比例法就成为农户混合收入分劈的固定方法。张车伟和张士斌(2010)[2]26参照国外研究选择2/3作为农户劳动报酬的分劈比例;吕光明[3]26参照资金流量表的编制方法建议将农村住户部门增加值中的90%作为农户的劳动者报酬,而农村住户部门增加值则设定为农业增加值的90%⑤;李琦(2012)[10]27用1995~2002年省份收入法中第一产业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的均值84%作为农户劳动报酬的分劈比例。比较而言,考虑农户的资本投入很少,张车伟和张士斌(2010)[2]26的分劈方法会低估农户劳动报酬。而吕光明(2011)[3]26和李琦(2012)[10]27的分劈比例可能更为接近实际。当然,若考虑到农业税减免等变动因素,将农户混合收入分劈比例完全固定的做法还有进一步的改进空间。 三、GDP数据的修订问题 国家统计局《关于我国GDP核算和数据发布制度的改革》文件⑥规定,除了初步核算、初步核实和最终核实三个步骤修订外,我国在全国经济普查后会根据新的基础资料、计算方法及分类标准对年度GDP数据进行重大修订。这就引出影响我国劳动报酬占比测算结果的第二个数据质量问题——GDP数据的修订问题。 (一)GDP数据修订影响劳动报酬占比测算结果的理论逻辑 众所周知,我国年度GDP数据经历了四次重大修订,发生时间分别是首次第三产业普查后和第一、二、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后。在进行具体修订时,除了进行相关核算口径调整外,更主要的是基于更为全面的数据来源重新修订GDP数据。在第一次重大修订中,1991年GDP总量从20188亿元修订为21618亿元,增加了1430亿元,修订幅度为7.1%;1992年GDP总量从24363亿元修订为26638亿元,增加了2275亿元,提高了9.3%。在第二次重大修订中,2004年GDP总量从136876亿元修订为159878亿元,增加了23002亿元,提高了16.8%。在第三次重大修订中,2008年GDP总量从300670亿元修订为314045亿元,增加了13375亿元,修订幅度为4.4%。在第四次重大修订中,2013年GDP总量从568845亿元修订为588019亿元,增加了19174亿元,修订幅度为3.4%。从修订结果看,修订后GDP数据都要高于修订前GDP数据。换句话说,我国GDP数据存在一定程度的漏统和低估。这意味着,如果GDP数据已统部分与漏统部分的劳动报酬占比水平之间存在差异,那么修订前后的劳动报酬占比也会发生变化。 (二)我国GDP数据修订对劳动报酬占比测算结果的影响分析 这里借助2004、2008和2013三个普查年度的GDP产业或行业结构修订情况进行分析。 首先分析修订中的结构因素对劳动报酬占比测算结果的影响。假定不同产业或行业的劳动报酬占比保持不变,均为如下页表4最后一列所示的2007年投入产出表适当合并计算数值。经过因素分解计算(见下页表5)可以发现:在假定产业(行业)劳动报酬占比不变的情况下,我国经普查资料修订后GDP数据将导致总体劳动报酬占比测算结果的下降。 然后,引入产业(行业)劳动报酬占比变化因素分析其对劳动报酬占比测算结果的影响。以2004年普查为例,这些因素变化的影响进一步体现在: 1.行业内非正规经济比重因素的影响。2004年普查数据修订后新增GDP主要集中在第三产业,其中尤以交通运输仓储邮电通信业、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房地产业三个行业为重。从经济结构看,上述三个行业中,个体、私营经济成分占比较大。显然,新增GDP中的大部分是由非正规经济中的个体经营户所生产。一般地说,个体经营户的劳动报酬占比要高于总体平均水平。根据资金流量表资料等测算⑦(见表6),我国个体经营户的劳动报酬占比为57.64%,要高于总体经济平均水平50.06%。这意味着,经济普查后新增GDP会抬高劳动报酬占比的测算结果。 2.居民自有住房服务增加值的计算方法变化。第一次经济普查的GDP数据修订中对居民自有住房服务增加值的计算采用新方法。具体地,经济普查之前的年度是采用历史成本估价法计算居民自有住房服务增加值;2004年经济普查年度则采用当期建筑成本估价法重新计算,同时,城镇居民自有住房的折旧率由之前的4%调整为2%,农村居民自有住房的折旧率由之前的2%调整为3%。这种新方法的采用使得居民自有住房服务增加值出现大幅提升。李洁(2013)[14]15认为,2004年采用新方法计算的居民自有住房服务增加值为4061亿元,占当年GDP的2.5%,进而导致房地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由普查前的2%上升到2004年的4.5%。由于采用虚拟折旧得到的增加值与劳动报酬毫无干系,所以自有住房增加值的上调必将导致劳动报酬占比的下降。 以上分析表明:GDP数据修订会对劳动收入占比测算结果产生确定性影响,进而到修订前后的劳动收入占比出现差异。如果这种差异过大的话,就需要对年度GDP历史数据进行追溯调整了。 四、核算资料的来源问题 在中国现有的核算资料中,可用于劳动报酬占比测算主要有三种:一是资金流量表实物交易部分,可用于测算全国和机构部门的劳动收入份额。二是省份收入法GDP核算数据,可用于测算相应年份的全国、分省份和分行业的劳动收入份额。三是投入产出表数据,可用于测算全国和分行业相关年份的劳动收入份额。 在这三种核算资料来源中,由于投入产出表提供的是间断数据,因而在现实测算中应用较少;资金流量表和省份收入法GDP两种核算资料在现实测算中应用较多,而且不同学者对这两种核算资料的数据质量认识不一。白重恩和钱震杰[1]100认为,资金流量表编制时的一些不合理的假定导致推算的劳动者报酬和生产税净额的准确度偏低,需要基于省际收入法GDP数据和政府财政收入统计数据做出进一步修正。李琦[10]24认为,采用资金流量表结构对2004年前扣除金融机构部门和政府部门后的GDP和劳动者报酬总量在非金融企业和住户部门之间进行分摊⑧会低估住户部门的劳动者报酬,因而建议采用省份收入法GDP核算资料估算。肖文和周明海[6]通过比较分析后认为,资金流量表计算的劳动报酬占比在绝对稳定性和相对稳定性上都要显著优于收入法GDP。同时,收入法GDP中产业内部效应和产业结构效应的同方向变化会加大总体劳动报酬占比的波动程度,因而白重恩和钱震杰[1]100运用省际GDP数据测算得出的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结论并不准确。李林芳[7]8也指出:2004年经济普查后,国家统计局已根据经济普查数据与核算方法的变化对资金流量表的实物交易部分数据进行了修订,白重恩和钱震杰[1]109文章所指出的问题已不复存在,因而支持肖文和周明海[6]75采用新修订的资金流量表数据测算劳动报酬占比的建议。吕冰洋和郭庆旺[8]31也指出,省份GDP核算数据质量在一般情况下要逊于国家层面的核算数据,因而建议采用资金流量表数据测算劳动报酬占比。当然,省份收入法GDP数据可提供资金流量表数据所不能提供的省级劳动报酬占比信息。 可以看出,学者们对两种核算资料数据质量的认识越来越清晰,即资金流量表的数据质量要高于省份收入法GDP数据。笔者认为,这种认识还可以进一步深化,具体是: (1)资金流量表数据中全国GDP数据修订的完善程度要高于省份收入法GDP数据。在首次第三产业普查和前两次全国经济普查后,国家统计局不但修订了全国GDP当年数据,而且还进行了历史追溯调整。这些修订和调整做到了历史序列上的全覆盖,这为提高资金流量表增加值数据的可比性提供坚实的基础。与此相对应,我国省份GDP数据的修订工作不仅可能滞后于国家层面GDP,而且在覆盖面上也会差一些。比如,第一次经济普查后国家统计局发文要求⑨:各地区在修订地区GDP历史数据时,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修订时期,如果数据变化较小,历史数据可以只追溯修订到2000年。实际上,对比全国GDP数据与省份收入法GDP汇总数据(见图2)后也可以发现:两者的比值在2003~2007年与基本趋势出现了较大的背离,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两者修订的完善程度不同所导致。 (2)资金流量表数据中劳动者报酬数据修订的完善程度要略好于省份收入法劳动者报酬数据。与GDP数据修订相比,劳动报酬数据修订不仅涉及资料来源及相应的核算方法变化,而且涉及到前面所提及的核算口径调整,因此,数据调整工作的历史跨度和任务难度要更大一些。目前国家统计局也只是完成2000年至今口径三下的相关数据修订(10),而各个省份劳动报酬数据修订工作的完成情况更是参差不齐,有的省份至今仍在采用口径二进行核算。同样对比全国劳动报酬数据与省份收入法劳动报酬汇总数据(见图1)后可以发现:两者的比值在1999~2007年等多个年份出现了很大程度的背离。这种背离正是国家和省份修订情况差异的反映。 (3)理论上,只要按同一种核算口径对全面层面和省份层面的GDP和劳动报酬数据进行同步调整计算,两种核算来源的劳动报酬占比测算结果应趋于一致。然而,从两种核算来源的劳动报酬和GDP原始资料数值之比看,GDP比值与劳动者报酬比值的变动趋势相同,均为不断升高,但GDP比值要比后者大一些。这与很多学者分析结论相一致。以曾五一和薛梅林[15]117、周清杰等[16]92为代表的学者一致认为,重复计算是造成全国GDP数据和省份GDP汇总核算误差的根本原因,第二产业中固定资产投资的增加必然会增加省份GDP核算过程中出现重复计算的可能性。因此,即使进行同步调整计算,两种核算来源的劳动报酬占比测算结果会出现差异,表现在:①采用省份收入法GDP数据测算的劳动报酬占比会略低于采用资金流量表数据的测算结果;②采用省份收入法GDP数据测算的劳动报酬占比下降幅度会略高于采用资金流量表数据的测算结果。 我国的劳动报酬占比变动频繁,问题交织,既涉及经济发展方面的问题,又有统计数据质量方面的问题。数据质量问题的存在会直接影响我国劳动报酬占比的准确测算结果,进而影响了其在纵横向对比中的应用。本文先后剖析了劳动报酬指标的核算口径、GDP数据的修订、基础数据的来源等三大数据质量问题对我国劳动报酬占比测算的影响机制,探讨了其中必要的规避办法。文章研究分析表明: (1)我国劳动者报酬指标的核算口径虽然在两次重大口径调整过程中逐渐向完整意义口径逼近,但仍与后者有所差别。同时,与国际上的雇员报酬口径相比,我国劳动者报酬指标纳入了农户和个体经营户的劳动报酬信息。这些差异要求在劳动报酬占比具体测算时必须注意口径差异,并采取合理的调整转换方法统一到科学可比的口径上。其中的关键在于处理个体经营户和农户混合收入的规模估算和分劈。从现有文献看,我国个体经营户和农户混合收入规模估算和分劈的研究已有成熟的思路和系统的方法,但方法假设、细节推断等方面还有不少改进空间。 (2)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证测算上,我国GDP数据修订都会对劳动报酬占比测算结果产生影响。前者可以借助于观测/未观测和正规/非正规二维系统框架展示,后者则表现在产值数据修订结构变动影响和产业劳动报酬占比变化影响两方面。因此,在分析劳动报酬占比变动时,必须把GDP数据修订的影响从直观数据变动中区分开来,才能反映出其真实变动。这一点恰恰为目前几乎所有的研究所忽视。 (3)理论上,只要按同一种核算口径对全面层面和省份层面的GDP和劳动者报酬数据进行同步调整计算,资金流量表和省份收入法GDP两种核算来源的劳动报酬占比测算结果应趋于一致。但受全国GDP数据和省份GDP汇总核算误差因素的影响,资金流量表数据的核算调整难度要小一些,核算结果更为可靠一些。因此,资金流量表数据毫无疑问是目前测算我国劳动报酬占比时最可靠的基础数据来源。 ①联合国,欧盟委员会,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等.2008年国民账户体系(SNA)[M].中国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司,中国人民大学国民经济核算研究所,译.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2. ②需要注意的是,SNA关于雇员和自雇者的划分界限与国际劳工组织(ILO)不完全一致。比如,SNA将公司或准公司的管理者归为雇员,而ILO的自雇者包括所有在准公司工作的人。 ③国家统计局.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02[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出版,2003:23. ④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司.中国经济普查年度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方法[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7:3,11. ⑤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司.中国经济普查年度资金流量表编制方法[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7:21,25. ⑥参见国家统计局2003年11月26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关于我国GDP核算和数据发布制度的改革》的通知”(国统字[2003]70号)。 ⑦具体测算是在《中国统计年鉴(2012)提供的2004年资金流量表数据基础进行。测算中,雇员经济则包括非金融机构经济、金融机构经济和政府经济;自雇经济是指住户部门生产活动,进一步分为农户经济、个体户经济和自有住房经济三个部分。农户经济测算采用前述的资金流量表的编制方法,自有住房经济的增加值来源于《中国国内生产总值核算历史资料(1952~2004)》第17页“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年度(2004年)分行业增加值及构成表续(二)”。 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司,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中国资金流量表历史资料1992~2004[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8:59. ⑨参见国统字[2006]2号文件《关于〈年度GDP历史数据修订方法〉的通知》。 ⑩参见《中国统计年鉴》(2012)资金流量表实物交易部分。我国劳动报酬比例计算中的几个数据质量问题_营业盈余论文
我国劳动报酬比例计算中的几个数据质量问题_营业盈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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