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地区股份合作制问题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股份合作制论文,温州地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温州经济发展概况。
温州地处海防前线,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对该地的建设资金投入很少。从1949年到1978年底的近30年间,总投资额为25.78亿元,人均投资额只有400元,低于全国、全省绝大部分地区的同期水平。再加上温州人多地少,目前人均耕地面积仅0.53亩,就业压力大,人民生活水平长期提高不快。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改革开放政策给温州经济发展带来了机遇和活力。温州从本地实际出发,一不等,二不靠,充分利用本地劳动力资源和传统手工艺技术,因地制宜,发展商品经济。首先是个体经济有了迅速的发展。到1995年底,全市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有22.33万户,从业人员33.78万人,拥有注册资金21亿元。据不完全统计,改革开放以来的17年间,全市个体私营经济为国家交纳税金21.7亿元。与此同时,温州的国有工业企业虽然基础比较薄弱,但是其工业总产值一直持续增长。1978年是3.97亿元,1987年是10.1亿元,1994年是39.1亿元,1995年为54.7亿元。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中,温州的国有工业企业虽然也一度遇到了严重困难,但目前又出现了好的势头。据介绍,在全市的化工、机械、二轻、陶建、医药等五个行业,国有企业已经消灭了亏损户。电子、纺织、轻工等三个行业,亏损额没有增加,亏损户比上年减少。预算内的国有企业,1995年工业产值26亿元,比上年增长24.4%,工业销售额比上年增长31.7%,实现利润比上年增长1.2倍。预算内国有资产总额由1994年的26.6亿元增至1995年的33.2亿元,增长24.7%;国有企业负债率由75.6%降至72.2%,下降了3.6个百分点。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从80年代中期开始温州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异军突起。到1995年,温州市股份合作制企业占了全市乡镇企业总数的37%。实现工业总产值达188.6亿元,比上年增长31.4%,占全市乡镇企业产值的72%,约占当年全市工业总产值749亿元的25%。
温州在无大中型企业可作依托,国家投资少、土地资源匮乏的特定情况下,依靠国家政策和人民群众的自主创新精神,走出了一条以个体私营经济为先导,发展市场经济的路子。温州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将社会闲散资金聚集转化为生产经营资金,发展了第二、三产业,实现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战略转移,改善了人民生活,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促进了本地经济的发展。加上国有工业的发展和后来股份合作制经济的迅速崛起,以及农业的持续发展,从1978年到1995年温州全市国内生产总值由13.31亿元,增至407亿元;工业总产值由11.12亿元,增至749亿元;财政收入由1.3亿元,增至26.5亿元(跃居浙江省各地市第三位);农村人均年收入由113.5元增加到2801元,城镇居民人均年收入1995年达5600元。这几项主要经济指标,实际翻了4—6番。温州经济的发展速度和发展总量,在全国是居于前列的。
目前存在的问题是,由于历史的和其他各种原因,国有和集体经济在温州整个国民经济中占有的比重是很小的。据温州市体改委的同志介绍,目前温州国营经济只占全市经济总额的6%,集体经济占26%,个体、私营、股份合作制经济合计占59%,其余是三资企业和其他经济。他们认为这种状况并不会影响温州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理由是国有经济比重虽然低,但在金融、铁道、邮电、矿山、能源等重要行业都居于支配地位,分别占这些行业资产总量的87—94%;而私营、个体经济主要是在三产、加工业、配套服务业方面发展。这种观点值得商榷。我认为国有经济仅仅在几个主要行业居支配地位,而在总量上只占较小份额,不能说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已经稳固建立,一旦市场有大的波动,我们是没有经济实力去平抑控制的。温州经济要想长期健康、有序、高速地发展,除了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外,还必须有计划地发展和壮大国有和集体经济,使之在总体上逐步成为国民经济的主体,以更好地发挥其主导作用。在温州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把握在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的股份合作制经济(1995年的工业产值占总产值的25%)的发展和走向问题。
二、温州股份合作制经济的产生、发展和性质问题。
如前所述,温州经济的起步除农业的迅速发展外,主要是以个体和私营经济的迅猛增长为主要标志的。和其他地区不同,温州的乡镇企业绝大部分是私有性质的。1983年温州全市乡镇企业总数为8498家,1984年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发布后突增至39908家,另外还有13万多户的家庭工副业户,主要是生产和销售低档小商品。随着全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各地纷纷发展投资少、技术层次较低,起步容易的小商品生产,低档小商品在国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面对市场环境的急剧变化,小规模、单家独户、传统的分散的小生产经营活动,日益暴露出其局限性和脆弱性。据介绍,1985年前后,温州市瓯海区家庭企业约30%左右陷于亏损状态,40%左右只能保本经营。整个温州大体都是这种情况。当时摆在家庭企业面前的出路只有突破狭小的家庭经营外壳、追加生产要素投入、扩大生产规模、提高产品技术档次,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这一切都需要更多的资金投入,这是当时正常的金融信贷所远不能满足的。而几家、几户集资投股,联合经营,既可解决资金不足,提高规模效益,又可安排剩余劳动力的就业,使资金、劳力、技术等生产要素得到合理组合。于是,大量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应运而生。股份合作制企业在温州的大量涌现,除去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外,与温州市各级政府的引导、鼓励和大力支持分不开。在温州,一些县基本没有国营工业,国营商业和大的集体工商企业也廖廖无几。在国营、集体企业基础薄弱,国家又不可能有大量的投入这个基本事实面前,要发展生产力,解决劳动力就业,改善群众生活,增加财政收入,发展股份合作制企业就自然成为温州市委市政府重要的经济政策。特别是在当时全面推进经济改革的大形势下,这的确是符合温州生产力发展水平和要求的有效途径。
关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性质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1987年11月7日温州市颁布的《关于农村股份合作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指出:这“是一种新型的合作经济组织”,它不同于一般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也不同于私营合伙企业。1989年11月,温州市政府颁发的《关于股份合作企业若干问题的通知》进一步确定,股份合作企业是新型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组成部分。我觉得这个定性不够确切。温州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国民经济的组成部分是没有疑义的;但笼统地称之为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组成部分,目前看还缺乏充分的理由,值得商榷。
第一,从其来源讲,据温州乡镇企业管理局提供的1987年的调查材料介绍,温州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主要是由个体、家庭企业,通过联户、联营、合资、合股等形式逐步演变成的。此外,还有少数的由国家、集体、个人互相参股的混合型企业(这类混合型企业带有国家资本主义的性质)。依据这个材料,首先可以得出一些认识,即:温州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不是把国有中小型企业和集体公有企业通过扩股、分配或卖给职工,而使产权分散到个人,演化为在私有基础上形成的股份合作企业。温州股份合作的对象主要是个体工商户和小型私营企业。相对于个体私营,这种股份合作当然是一个大的进步。这是我们首先予以充分肯定的。
第二,从股金投入的形式看,基本上有两类:一类是以资带劳全员入股型,这类企业很少有非股东的职工,而职工之间的股权基本上是均等的;另一类是股份经营型,这类企业按份投股,合股经营,多数职工不持股,而股东的股额有均等的,也有大小股不等的。我认为前一种类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属于集体所有制经济。这一方面是因为它实行以资代劳,全员入股;另一方面是因为按照温州市政府1989年11月颁发的《关于股份合作企业规范化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入股者不准退股(集体占有,这是判断其属性的一个重要标志——引者注),但股权可以转让、继承、买卖、馈赠。尽管它们存在着按股分红和因股权的允许转让、买卖而为少数人控制的潜在可能性。在温州这种类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为数很少,占多数的是第二种类型的股份合作型企业。后者实际上没有多少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因素,主要是股份经营,并且多数职工不持股,也就没有所有权,股权为少数股东所有。因此,我认为对第二类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一方面应看到它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补充的积极作用,及其长期存在的必要性和广阔的发展余地,但同时应明确其现在的性质,是否将其定为基本上是私营股份制企业或私人控股企业更合适一些。
1990年6月,温州颁布了推进股份合作企业发展的20条政策规定。其中关于企业产权制度的规定主要是:企业资产由股东个人所有与企业集体所有两部分构成。原始投入的股金、扩股、增股的新增资产及税后利润50%扩大再生产的资金,属于股东共有,按份记在股东名下;集体原始投入的资产属集体所有;税后利润提取15%的公共积累属于企业集体所有的财产,企业可以用于发展生产,但不可记在个人或职工名下。按照这些规定分析,首先由于温州大多数股份合作制企业,初创时很少有集体经济成分入股,所以,温州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绝大多数是私人资产居主导地位。其次,每个股份合作企业(包括第二种类型的)都有税后利润提取15%企业集体所有的公共积累。第二类企业的这15%的税后利润,乍看起来是集体经济成分。但如前所述,企业的资产绝大部分是股东(多数职工不持股)私有,这笔积累形成的资产就不能被简单地归为集体经济成分,而实际上企业成员中的少数股东共有,成为企业的某种凝聚力。特别是由于对工人在企业的权力、地位没有明确的规定,企业的决策权是在代表资本的少数人手里,所以,说它是新型的合作经济是不确切的。
第三,再就分配来看,温州市关于股份合作制企业分配制度的有关规定是:股份合作企业个人收益分配,是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合,以按劳分配为主,职工实行多劳多得分配原则。股份合作企业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一般不低于国营大集体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并享受企业税后利润中提取的10%公益金、奖励金和企业劳动保险金(这些除公益金外在股份制企业中也有);企业经营者的工资收入,规定可以高于职工平均收入的3—8倍,并按国家规定交纳个人调节税;股东的收益,分为股息和税后利润分成,两项合计年收入一般不超过股本金的25%。就上述内容分析,股份合作企业的职工,如果不算劳保、医疗、住房、子女教育等,仅是货币工资水平不低于国营或集体企业职工,应没有什么问题;企业的经营者(一般都是大股东和较大股东)工资比一般职工高出3—8倍,也不是什么大问题。但这些并不足以说明股份合作企业是“以按劳分配为主”。我们知道,按劳分配的前提是公有制。工人的工资是必要劳动的补偿,计入了成本,不是利润分配。在资本主义企业中,资本家剥削剩余价值,工人的工资也因劳动强度、工作量、技术熟练程度的不同而有一定的差别,那不也可以叫做实行按资分配与按劳分配相结合了吗!我们且不说企业的经营者与股东是不是集于一身,关键是股东的股息和分红,究竟在企业税后利润分配中占有什么比例,与职工(包括经营者)的这种福利总和之比如何。很遗憾,在这次调研参观中,没有看到温州股份合作制企业在总体上平均个人股占多少、集体股占多少和分配情况的完整统计数字。也没有看到有代表性的企业的相应数字,只能从政策上和一些同志笼统介绍的情况来分析,所以,结论不一定十分准确。我的印象是,温州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多数,在主体上是私营股份企业,但有的带有集体经济的某些因素。说它是一种新型的合作经济,或者简单地称其为“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组成部分”,是不确切的,容易模糊工人阶级、党的社会主义意识。
三、关于温州股份合作制经济今后发展的思考。
温州的股份合作制,是适应80年代中期温州生产力发展水平和要求的一种企业形式。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突破了原有的以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简单组合和经营管理人员的基本素质偏低、管理水平不高等方面的束缚,开始向多元化、集团化、资本经营型方向发展,为企业发展开拓了更宽阔的领域。这种新机制的出现,反映了温州经济正在向纵深发展,市场经济体制在逐步走向完善,是一个前进。股份合作制不是温州独创,全国各地都有,世界各资本主义国家在完成资本的原始积累之后,也都曾出现过股份合作这种经济形式。温州的股份合作制,有其鲜明的特点。一是它的绝大多数是由个体私有企业组合成的;二是它在整个温州经济中所处的重要地位与作用,是国内其他地区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所不能比拟的。由于温州国有和集体经济基础非常薄弱,那里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所起的作用,已经远远超出其他地区的那种“必要的补充”地位。因此,我们更应该十分注重正确地引导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发展方向,使之不仅能够促进整个温州经济的蓬勃发展,而且要逐步增加公有经济因素,有利于巩固和壮大公有制经济,争取逐步实现公有制经济在温州国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这是关系温州股份合作制企业和整个温州经济发展前途和方向的大问题。温州股份合作制的方向应该是向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政府的政策应是既依法保护资金股东的合法权益,也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展的步骤应是逐步渐进,水到渠成。
我考虑可否一方面采取以下三种措施,加大温州股份合作制经济中的国有和集体经济成分,使之逐步向公有经济方向发展:一是温州市委、市政府已经做的,即以地方行政法规形成限定,股份合作制企业税后利润的15%作为企业全体员工共同占有的集体财产积累,可以用作扩大再生产,不可记入个人名下,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规定,很有意义。二是政府利用土地使用权集资或直接转化为公有股份投入。也可以掌握机遇选择重要行业和项目,有意识地投入国有资产,主动地吸收非公有资金、职工群众股金组织股份合作制企业。三是对企业通过政府减免税,通过银行、信用社和财政部门提供的低息、贴息贷款,通过政府其他部门提供的让利和各种安置费等产生的效益,进行认真的清理、盘点,将其转为国家或集体收入的专项资金,仍归企业使用,作为国有或集体经济股投入。同时,对新建企业、或有发展前途、有利于国计民生的企业,以及遇到困难自己无力解决的企业,政府有意识地通过减免税或其他政策倾斜,使之产生效益渡过难关(据介绍温州市委市政府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并将这部分因政策支持产生的效益,部分转化为公有财产(股份),投入企业运营。
另一方面,在企业的管理上,也应该有不同于私营、个体经济和股份制企业的体制。温州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大多已建立股东大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实行董事会集体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将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决策权和经营权适当分离。并正在逐步健全职工代表大会。我觉得这些措施都很好。此外,既然是股份合作制,就需要溶入一些合作制的管理体制,作为引导性的政策规定下来。比如关于企业董事会的构成中,是否可以规定,应有不少于一定比例的董事,是持股工人的代表;再如,随着一些股份合作制企业规模的加大,是否可以成立监事会。在监事会中应规定职工代表不少于一半。
总之,政府应针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特点,用经济上和管理上的正确引导,保证温州的股份合作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向着社会主义的大方向发展。
作者附言:去年11月我在温州停留了一周,参观了一些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并听取了一些单位负责同志的情况介绍,有上述观感。由于在温州的时间较短,搜集到的材料零碎不全,形不成全面、系统的看法,只是一点思考,供研究者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