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证书的国际形势与我国的对策_质量保证论文

高等教育证书的国际形势与我国的对策_质量保证论文

高等教育认证的国际态势和我国的应对,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高等教育论文,态势论文,我国论文,国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6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8418(2009)01-0042-03

一、高等教育认证的国际化进展

在UNESCO的推动和努力下,世界各主要区域相继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建立了一些区域性的高等教育国际认证的框架性公约。这些公约包括1974年的《拉美及加勒比海区域高等教育学习、文凭、学位的认证的区域公约》;1976年的《环地中海欧洲和阿拉伯国家高等教育学习、证书、文凭和学位的认证的国际公约》;1981年的《非洲国家高等教育学习、证书、文凭、学位及其他学术资格认证的区域公约》;1983年的《亚洲和太平洋地区高等教育学习、文凭和学位认证的区域公约》(我国当年加入了该公约);1997年通过的具有重要意义的《欧洲区域高等教育资格认证公约》(又称里斯本公约)。

亚洲在1983年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地区教育局(UNESCO Asia and Pacific Regional Bureau for Education,Bangkok)在曼谷召集的会议中就通过了《亚洲和太平洋地区承认高等教育学历、文凭与学位的地区公约》,当时有33个国家参加了此次会议,截止2002年底共有19个国家批准了该公约。2000年以来,分别在曼谷召开了第六次会议(2000年11月)、在澳大利亚佩思(Perth)召开了第七次会议(2003年3月)、在我国昆明召开了第八次会议(2005年5月)。在佩思的第七次会议之后,区域委员会建立了一个网站,对外公布亚太地区对学历、文凭与学位的区域性认证的相关信息。

2003年11月OECD联合UNESCO在挪威召开论坛,论坛认为:当今高等教育的质量保证/认证/资格认证的国家框架在很多情况下对于跨国教育和私人提供是不充分的。一些国家,以希腊、以色列为代表,几乎完全拒绝将非国家办学者纳入国家高等教育系统或拒绝承认他们的文凭和学位。其他一些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以马来西亚为代表,承认国内教育提供者没有能力满足正在增长的需求并欢迎国外提供教育者。在绝大多数国家中传统的观点仍然是高等教育是公众责任,所有教育机构都应得到公开承认和财政资助,是政府对他们的学位给予正式公开的合法性,给私人和外国教育提供者没有留下什么发展空间。

跨国性高等教育认证在一定程度上补偿了真正国际性或跨国间公共认证系统的缺失。在高等教育的工程(ABET)和管理研究(EQUIS)领域内得到明显的发展,但在其他行业发展中,这些国际性职业认证填补了国家权力机构和高等教育界所留下的狭缝。高等教育认证国际化的另外一种发展是引进国外的认证者,如美国认证机构或英国开放大学的合法性规划被邀请对其他国家的机构或项目进行认证。

2005年1月在法国巴黎召开会议颁布了《提供优质跨境高等教育指导准则》草案,这个《指导准则》旨在支持和鼓励国际间的合作以及加强对跨境高等教育质量保证重要性的理解,其目的是保护学生和其他教育相关者不受低质教育的侵害,促进跨境高等教育的发展,以满足社会、经济和文化的需要。《指导准则》涉及到的相关利益者包括政府、高等教育机构、学生团体、质量保障和认证团体、学术认可团体及专业人员团体6种。例如针对政府的部分,提出为设置跨国高等教育提供者建制一个全面、公平且透明的注册系统,提升跨国高等教育质量保证及认可的能力;推进各国及国际的质量保障认可团体与合作;发展或签订双边或多边的文凭认可约定;提供最正确、及时的咨询等。针对高等教育机构,主要是确保跨境课程与境内课程质量的可比较性,且纳入输入国文化与语言敏感性的考量;确保学术人员的工作环境、条件与自主性,各机构内必须设置、维持或检讨其内部质量系统的运作,资讯分享与网络的建立;多家使用现存的准则与质量及认可团体、学生团体的合作以利资讯的散播等。针对质量保证及认可机构,重点在于确保质量及认可机制涵盖跨境部分,应建立区域网络;促进两方彼此质量保证及认可系统的了解;提供资讯;可考虑采纳国际的同行评价、国际水准标杆等以确保各式的质量保障及认可机构评价活动的可比性。针对学位文凭认证机构,着重在实务经验与信息的交换,与质量保障及认可团体的合作以协助认定该文凭是否达到基本水准;对于持有国外学位及对雇主提供就业市场专业文凭的相关资讯等。

2007年5月17-18日,参与博洛尼亚进程的欧洲各国教育部长聚集伦敦,回顾自2005年卑尔根部长会议后各国参与博洛尼亚进程的进展情况。认为各成员国在促进师生流动性、完善三级学位体系、推动高等教育资格认证、构建普遍认可的学历认证框架和终身学习体系以及赢得良好社会评价方面,都获得初步进展。截至目前,已有博洛尼亚进程的38个成员国,包括新成员马其顿共和国,都接受了欧洲委员会(Council of Europe)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关于欧洲地区高等教育资格的互认协议,即里斯本认证协议(Lisbon Recognition Convention)。在贯彻里斯本认证协议、学分互换系统和文凭颁发方面各国已有所进展,但各国和高校实施这些认证的步骤尚有待统一。

会议提出,2010年将全面完成国家层面的学历认证框架,增强各成员国和高等教育机构之间的可比性和透明度,以使学习活动更为便利,提升欧洲高等教育整体水平。建立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框架,能够使欧洲范围内学习者的学习活动更为便利,是增强各成员国和高等教育机构之间可比性和透明度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有助于各高等教育机构根据学生学习的结果和学分设置学习模块和课程,以利于及时改进学习程序,并完善欧洲高等教育区内的资格互认系统。

伦敦会议强调,尽管到2010年以前完成国家层面的学历认证框架尚有一定的挑战性,但各成员国将积极寻求欧盟委员会的支持,分享其建立国家认证框架的成功经验,从而更大程度上促进学生和教师的流动,并保证更好的就业环境。这一目标既是推进欧洲高等教育区的要求,也符合欧洲委员会建立终身学习的欧洲标准的要求,这是在全球范围内提升欧洲高等教育的一个核心要素。

尽管目前关于高等教育认证仍然存在着许多争议,但是大多数国家已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了高等教育认证未来发展的不可逆转的运作趋势。综观世界,高等教育认证已被众多国家的政府和团体、教育界和公众所接受,成为教育质量评价和鉴定、保证和提高的重要手段;成为经济和技术、商品贸易和服务贸易全球化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二、我国高等教育评估、认证的现状

1.我国高等教育评估/认证的现状

我国对高等教育的质量保证,主要通过评估来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我国高等教育评估的主要政策包括:(1)建立五年一周期的高等学校教学质量评估制度,使教学评估制度化、规范化。(2)成立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建立专业评估机构。(3)加强分类指导,鼓励学校找准定位,办出特色,建立并不断完善各级各类高等教育的质量保证指标体系,促进学校公平竞争,形成以质量为导向的激励机制。(4)建立定期采集和公布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制度,加强社会对高等学校办学和教学工作的监督。(5)规范和改进学科专业教学质量评估,逐步推动建立与人才资格认证和职业准入制度挂钩的专业评估制度。(6)建立社会评估中介机构资质认证制度,积极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在高等教育质量评估中的作用。(7)把外部评估和内部评估结合起来,积极鼓励高等学校建立起内部教育质量监控机制。(8)把评估的结果作为学校增设专业、确定招生计划、进行资源分配等有关工作的重要依据。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陆续开展了一系列的高等教育质量评估活动,这些活动主要有:(1)普通高等学校教学工作水平评估。(2)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和博士学位论文抽查。(3)专业学位的认证与评估。

2.我国高等教育评估/认证体系存在的问题

我国加入WTO后,在向WTO其他成员国开放教育服务市场的同时,也为自己创造了打开和进入他国教育服务领域的机会。想要进入他国教育服务市场的基础是提高本国教育质量,那么认识到自身与教育发达国家的差距在何处,需要有一个国际认可的质量标准。进一步说,在教育质量提高的情况下,我国的高等教育机构也需要有国际范围内较为权威的认证机构进行质量认证,才能在国际教育服务市场上推销自己,拓展海外教育市场。

我国的教育事业目前进入了全新的发展阶段,这个阶段的特点表现在办学模式多样化、民办教育迅速发展;高等学校迅速发展、高教办学方式多样化、学历教育不断升温;素质教育逐渐成为社会和政府关注的热点;国际交流不断扩大,大学、中学、小学的国际互访与合作不断增多。在这个阶段中,教育事业的发展虽然仍然受到政府行为的规范和导引,但不再由政府完全包办,国际教育认证将成为新的教育产业市场导入的一道门槛。(1)认证机构专业性不足。(2)无中介组织,认证缺乏意义。

三、我国高等教育评估、认证的对策

1.建立和完善国际教育“元认证”

由于各国的知识和高等教育背景不同,所以各国高等教育机构的教学和学术标准不同,学术运作模式亦不同。而“元认证”机构可以使公众确信某一认证机构所做出的评价是基于国际公认的标准之上的,通过“元认证”可以进行多边机构认证,确保国际认证的公信度。因此,建立与完善具有国际性、通用性、科学性和先进性的国际教育“元认证”机构是具有迫切需要的。我国作为人口大国、教育大国在这个过程中应该起到发起与促进的作用。这就要求我国的高等教育工作者对国际教育认证进行研究。主要研究对象包括国际高等教育认证标准、国际高等教育认证程序以及国际高等教育认证运行机制等。加强对质量保证机制的元评价。元评价是指按照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标准,运用可行的评价方法,对整个高等教育质量保证活动进行分析,从而作出价值判断,对高等教育质量保证活动进行调控反馈,使它经常处于优化运行状态之中。它不仅要检查质量保证目标是否符合我国的教育目的,还要检查质量保证主体是否全面,质量保证指标是否科学,质量保证的过程和方法是否周全、适当,所做的结论是否有效等。随着教育质量保证研究的深入,人们越来越重视对质量活动的质量、用途、耗费等的再次评价。

2.发挥高等教育认证的政策导向作用

从欧美高等教育认证实践来看,认证不仅要服从于高等学校信息传播、高等学校政策引导,更为重要的是要发挥认证机构及认证事业对高等教育政策的影响。作为影响高等教育政策和法律制订过程的重要“院外团体”,质量认证机构不能将自己的功能局限于政策和法律的落实上,而要结合高等教育的发展和改革需求以及对高等教育专业的理解,在高等教育的问题确认和研究、高等教育政策提案的设计、沟通政府与高等学校关系、游说高等教育政策制定者、关注政策实施和效益评估等方面发挥作用。通过各种方式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或政策建议,向政府和公众报告教育系统的运转和质量状况。因此,高等教育认证机构有必要进行政策性研究。只有提出有价值的政策提案,才能达到影响高等教育政策的目的。可以说,对政策的影响程度是认证机构获得被认证高校认可的重要途径。

3.积极完善我国高等教育认证体系

在接受任何国际认证之前,高等教育机构必定要接受国内的教育认证,也可以说国内的高等教育认证是高等教育机构接受国际认证的第一道门槛。这就要求国内的高等教育认证在程序标准上学习国际上的成熟经验,改进原有不足之处,使评价更加具有合理性和科学性。要做到这些,就必须保证我国的认证机构达到以下条件:

(1)确保独立的高等教育认证规程。只有具有公正性、权威性和服务型的认证规程,才能确保认证的科学性与公正性。

(2)建立高等教育认证机构的法律保障。在一个法治社会中,专业的作为中介组织性质的高等教育认证机构必然要求拥有一定的法律地位,需要法律保障。同时其认证行为与有偿服务必须是合法的。

(3)拥有合格的教育认证专业人员。对高等教育认证人员进行系统的专业培训、考试以及资格的认证;制定标准的行业规范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公开公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4)尽快建立起国际化的高等教育认证体系,对我国所有大学,包括私立大学和对外合作办学等进行认证。对我国高校办学质量的基本认证,有利于私立高校与公立高校的公平竞争,有利于加快我国高等教育国际化的步伐。国家或国家委托专业性的权威机构的认证机构负责此项工作。对新建院校要2-3年认证一次,对已经发展比较成熟的高校,可以6-8年认证一次。既要认证高校,又要认证学科专业。认证要在高校分类的基础上进行,要以终结性评估为主,形成性评估为辅。建立一个健全的高等教育认证体系,规范国内评估工作,发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加速高等教育的国际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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