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民主政治的基本特征_政治论文

当代民主政治的基本特征_政治论文

当代民主政治的基本特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主政治论文,基本特征论文,当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二战以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民主政治处于一个相对平稳的发展时期,这说明西方所推行的一套民主政治制度在缓和阶级矛盾,协调统治阶级内部冲突,保持政治稳定等方面起到了相应的作用。我国近十几年来致力于改革开放,也极大地促进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因此,总结国内外民主政治建设的经验,概括当代民主政治的共同特征,对我们找准差距,大胆吸收西方民主政治的精华为我所用,更好地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是有裨益的。世界各国所推行的民主政治虽然本质各异,具体做法更是千差万别,但都具有以下共同特征:

一、民主政治必须是责任政治

责任政治意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人民所赋予的职权必须且只能合理合法地履行,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的一种制约机制。“必须”强调不能越权,“只能”突出不能失职。实行责任政治是民主政治和国家行政管理权责一致原则的内在要求。在民主政治国家,人民是权力的真正所有者,掌权者是经人民授权而进行统治的。因此,受委托的权力执行者就有责任就其行为过程及其结果向人民交待,特别是有责任承担有关不利事件、失误决策等方面的政治后果和法律后果。列宁曾说,一个政治领导者不仅要对他自己如何领导负责,而且要对他所领导的人做的事情负责。

在西方议会制国家里,有所谓“责任内阁”制。它要求内阁(政府)由议会产生对议会负责受议会监督,而内阁(政府)的组成人员对其主管的部门的失误负单独责任,对政府的共同决策失误则要负“连带责任”。前者可能引起自请辞职或被撤职,后者可能引起内阁(政府)全体成员的总辞职(即通常所说的“倒阁”)。在总统制国家,如美国由于实行严格的三权分立制,国会、总统(政府)、法院之间相互分权、相互制约,无论谁出现失误往往就被揪住大作文章,因而失误者往往也就难逃责任,如1975年因“水门事件”而不得不辞职的尼克松总统就非常典型。

我国宪法规定了由人大选举产生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必须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这就在宪法上肯定了我国的责任政治。但是,由于缺少具体的制度、程序及承担责任的形式,所以不免有名无实。比如,虽有质询制度,然则不是置之不用,就是询而不“质”;虽有罢免制度,但它往往仅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官员才实行,或者此地免之,彼地又用之。故此,责任政治在我国很是乏力,套一句时髦用语可谓之曰“疲软”得很。

责任政治不仅仅意味着辞职、免职、撤职与降职的政治责任,同时还包含着法律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一切公行为(私行为自然按自然人对待)如果侵害了公私财产、造成了人身伤害、危害了公共利益和安全等,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和刑事责任。我国1994年由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赔偿法》对此已迈出了可喜的一步。同时,在1994年底国家有关部门对新疆克拉玛依大火的直接肇事者相关领导责任人也分别进行了严肃的处理和惩治。这意味着责任政治在我国已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但要把它法制化而长期实行下去,还有待政治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

二、民主政治必须是程序政治

马克思主义认为,民主有国体上和政体上的双重含义。国体上的民主主要回答“由谁统治”的问题,政体上的民主主要回答“怎样统治”的问题。在阶级统治确定以后,政体意义上的民主建设意义就特别重大,而政体意义上的民主主要就是民主的程序化问题,从这个意义讲,民主政治就是程序政治。

程序“既指事物展开的过程、顺序,亦指某些既定的操作手续、规则”。因此,程序政治即是针对民主政治运行的规则、步骤、方式方法及其时限等方面而言的。当代民主政治都为代议制民主形式,它意味着只能由人民推选自己的领袖或信赖的人来主持国家和各级政府的工作。人民推选代表及代表按人民的意愿治理国家,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否则,民主政治就可能走向违背民意的专制或恣意弄权,反过来就会危害国体意义上民主的实现。我国十年动乱期间期撇开民主程序而搞的所谓“大民主”就是反面的典型。

程序政治在各国的宪法、组织法、选举法、诉讼法和行政法中都有较集中的反映。当代世界各国尤其重视行政程序法制的研究和实践。因为“行政是国家的组织活动”,国家的存在须臾离不开行政管理,一个国家民主政治发展的程度如何,不仅要看该国公民的选举、自由等方面的政治权利的多少,还要看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主体能否更好地实现行政的目的和更好地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显然,前者主要是宪法、组织法和选举法的任务,而后者就是行政法的功能了。德、法、美、日等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行政法(事实上主要是行政程序法)方面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立法实践都走在了世界前列,在程序政治建设方面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这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当然,近几年来我国也在这方面进行了一番努力并取得了可喜的成果。1989年的《行政诉讼法》,1990年的《行政复议条例》,1996年的《行政处罚法》等都有力地推动了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

三、民主政治必须是开放政治

当代世界各国都已根本无法实行古希腊那种小国寡民的直接民主形式,代议制形式的间接民主把权力的所有者和权力的执行者分离开来,从而产生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冲突。因此,如何使国家权力处在公民权利的有力监督之下,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化就成为民主政治运行机制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应该是实行开放政治。“开放政治是民主政治的最重要环节。”这是因为如果民主国家中,不论间接或直接民主,有治理权的公民处于一无所知的状态,要想治理好这个国家是不可能的”。如何使公民从“一无所知的状态”中走出来?只有实行开放政治。此外,开放政治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因为,市场经济必然造就一大批自主、独立地进行经营的经济实体,它们客观上要求公平地享有政治信息以利于经营决策。

所谓开放政治,主要不是指国家的对外(国)开放,而是指国家机关的有关活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负责人)的有关情况向公众公开(国家机密除外),以利于人民监督的一种政治制度。我国在实践中所实行的“两公开一监督”的做法及平常人们所说的“政务公开”、“重大的事情要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要人民讨论”,还有中央电视台的新闻发布会等等都改变了以往政治生活的神秘化色彩,但它们更多地停留在政治或口号和宣传的水平上,远没有规范化和法制化,也不适应开放政治的总体要求。

开放政治意在增加政治的透明度,使政治权力始终处于公民权利的监督之下。都说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可是一切封闭在帷幕之内,群众的眼睛再亮也只是肉眼一双,绝无孙大圣的“火眼金睛”厉害。于是,裙带关系、权钱交易、幕后老板等非正常活动就有了存在和传播的空间。

当今,政治腐败已引起了各国的普遍重视。因此,实行开放政治并力图法制化正成为一种趋势。美国1967年制定的《情报自由法》、1976年制定的《政府公开法》及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有关法规,在这方面积累了经验。我国1995年5月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可以说是我国为开放政治立法的试探性一步。这种试探性表现在它的立法规格权威性不大、申报主体范围过窄、申报财产项目不全以及申报资料未能公开等方面。此外,我国公民知情权(有人称为了解权)的欠缺、新闻法的空白等实行开放政治的法制环境尚不具备,这表明我国真正实行开放政治的条件尚不成熟。

四、民主政治必须是法治政治

民主是法治的前提,但民主也逻辑地要求法治。“因为没有法治,民主政治就不能巩固而将成为群魔乱舞的混乱局面。”[①]法治作为人治的相对面,与人治相区别的根本标志就在于法律权威是否在个人意志之上。在任何一种国家形式下,法律都在普遍地发挥作用,而在非民主政治的国家里,法律只能屈服于个人意志,所以根本谈不上法治,只能是人治。民主政治之所以内在地要求法治,就在于“民主政治的真谛……是人民能控制政府,尤其不让政府违法侵害人民的利益,假如政府违法侵害人民的利益,人民就能执法相绳,使政府赔偿损害,或使政府的负责者不得不挂冠下台。”[②]很显然,人民要能控制政府,对国家机关及其官员进行有效的监督,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只有通过自己的代议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才能实现。作为民主基础上的法律,本身就是全体人民合意的表现,政府依法办事,是对人民授权契约的履行。鉴于此,法律的权威“不在于公民是否服从它,恰恰在于政府自身是否服从它”。有了这样的法律权威,则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法治局面就完全可以实现。这个实现过程也就是民主政治的实现过程。法制越完备,法治程度越高,则民主政治就越发展。

民主政治是法治政治,要求树立法律至上的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当然,如果仅仅在口头上甚或法律文件上宣布法律至上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非难事,难就难在如何把它们落在实处。从国外的经验看,它们比较注重权力制约机制和司法独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比如有司法审查制度以维护法的权威性和统一性;用法官终身制、高薪制等保证司法独立以实现法官只服从法律的公平审判。虽然资本主义的法治以维护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永续”为目的,但法治作为方式和手段在不同的社会里亦有相通之处。因此,它们的做法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是有启发意义的。

综上四点,民主政治必须是责任政治,体现了“主权在民”“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内在精神,为使“对人民负责”不成为空话,就必须用法律形式明确规定追究责任的主体和程序、追究责任的途径和方式以及责任人承担责任的形式等,使责任政治法律化制度化;民主政治必须是程序政治,表现了正当程序对民主政治得以正常运行和充分实现的重要性。因此,只有用法律形式规定各种民主程序以及行政程序,才能保证各政治主体的权利不被侵犯又能依照法定的规则和程序从政;民主政治必须是开放政治,反映了权力所有者对权力的监督关系及民主政治本身应具有的纯洁性,这要求开放政治必须用法定形式去规范应予开放的领域、范围、程度及开放的方式、途径等,以保证监督的权威和效力;民主政治必须是法治政治,揉合了民主和法制的共同要求。总之一句话,民主政治必须法制化,法制化是民主政治的总特征。

注释:

[①][②]韩德培:《我们所需要的“法治”》载《法学评论》1995年第4期第7页,第2页。

标签:;  ;  ;  ;  ;  ;  ;  

当代民主政治的基本特征_政治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