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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社会交换论是在社会学、心理学、文化人类学等多学科基础上综合发展起来的社会心理学研究成果。由于它的创始人及主要代表人物都是社会学家,故一直未引起心理学界的足够重视。本文立足于社会交换论与行为主义心理学的亲缘关系,从心理学的视角对这一体系的思想来源、基本命题、研究范围等进行了系统分析,并作了简要评价,以期对我们吸取社会学的研究成果,丰富现有的以心理学取向为主要支柱的社会心理学体系产生积极作用。
关键词 社会交换论 新行为主义心理学 交换 强化
社会交换论作为对人类社会行为研究的理论成果,本世纪六十年代形成于美国。在目前所能见到的有关资料中,这一理论基本上是被作为现代西方社会学理论流派加以介绍的。然而,更确切地说,社会交换论是社会学与心理学相结合的产物,是社会心理学的研究成果。这一方面是因为,从研究方法上看,社会交换论具有明显的心理还原主义倾向,侧重于微观结构中社会行为之间的相互影响与相互作用的实证研究,违背了当代社会学研究中偏重对社会的宏观分析,注重社会调查方法的传统。这一特点在其创史人乔治·C·霍曼斯对二人交换关系的研究中体现得尤其充分,以至成为早期社会交换论最主要的特色之一。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是,因为这一理论自身的心理学立场与出发点。因而,从心理学的角度对这一理论加以辨析并给予恰当的评价,以便在我们现有的以心理学取向为主要支柱的社会心理学理论框架中找到它的位置,对于社会心理学理论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一、社会交换论的理论基础
社会交换论是在许多学科思想的基础上综合发展起来的,其中对它的形成和发展起了直接促进作用的理论有:以斯金纳为代表的新行为主义心理学、十九世纪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及五、六十年代文化人类学对初民社会的研究进展。
新行为主义从心理学的角度为社会交换论提供了直接的思想来源。新行为主义的杰出代表斯金纳从1947年以后,一直在哈佛大学从事心理学的教学与实验,哈佛遂成为美国行为主义心理学的大本营。作为哈佛同仁,霍曼斯深受斯金纳新行为主义思想体系的影响,斯金纳在动物实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对动物行为的描述性命题并推及人类。在这里必须提及的有:(1)“当一个操作(行为)与一个强化刺激的表象相伴随,这一操作(行为)的力量就会提高。”①这意味着个体将重复那些受到奖励的行为,且只要奖励继续存在,行为就会重复出现。然而斯金纳却又提出了一个对以上规律的限制性命题:随着某一行为受到某种特殊强化的次数增多,这种强化物的强化价值将大大降低。这说明如果一个学生在考试中总是得高分,那么高分对他的学习的强化作用就会明显降低。(2)斯金纳在对强化程序的研究过程中,通过对定时、定比两种不同的强化模式对动物行为的强化效果进行对比实验后提出:定比强化比定时强化效果更好。在定时强化的情况下,强化之间的时间间隔越短,动物受到强化的行为发生就越快,反之则越慢。而且,如果行为受到连续强化后,强化突然停止,比在间歇性强化情况下停止强化,行为消失就更快②。与斯金纳一样,霍曼斯也相信对动物的研究成果可以用来解释人类的行为。他认为实验中的动物行为与现实中人类行为仅存的差别是,前者与实验者之间的酬偿关系是单向的,而人类行为却是双向的,是相互的酬偿或惩罚即“交换”。基于这一思想,霍曼斯在对社会交换的心理基础、社会交换的频率及过程等许多问题进行研究时,广泛采用了斯金纳的上述研究成果。甚至可以说,新行为主义强化论作为主要的思想来源之一,在社会交换论整个理论体系中都有所反映,以致社会交换论者都相信,人类行为能够借助于积极强化的适当运用而加以控制、指导、改变或形成。
另一方面,霍曼斯从古典政治经济学的经济交换论中,引入了不少基础概念和经验性命题对社会交换论的思想体系加以论证。在经济交换论中,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对经济市场进行了全面分析之后,提出如下基本理论假设:交换是人类一切历史阶段上,一切社会中普遍存在的现象。交换、交易只有当双方能够从中获得利益时才会发生,这是人类行为的基本规律。斯密甚至把渴望从交换中获得报酬当作人类自发的倾向,认为这是“人类的本性”。这种对人性的功利主义假设被霍曼斯接受并成为社会交换论的思想基础之一。
社会交换论与经济交换论的这种关系,使人们普遍地形成如下印象:经济交换论与社会交换论在某种意义上是平行、并存的,它们分别研究人类交换的不同形式,前者研究物质的、货币的交换,后者则研究更加微妙的心理利益交换。事实上,这是一种误解。正如社会交换论者埃默森所说,不是在经济交换行为与社会交换行为之间,而是在经济理论与社会理论之间存在着一种非常明显的差别③。换句话说,物质、货币交换与心理交换之间并无质的差别,差别在于经济理论与社会理论分别采用不同的方式去分析这些现象。比如,经济交换论把每一次交换或交易都看成是独立的事件,它与交易者在此之前的交易没有关系,而对以后的交易也无任何影响。因而把交换伙伴之间的义务、信任、人际依恋、信誉、许诺等统统排除在研究范围之外。而社会交换论则认为,任何交易,无论是经济上的或是单纯心理上的,交易者之间不可能相互独立,人们将形成长期的、稳定的关系,社会交换论的目的正是试图描述、分析这种关系对于交换过程的影响。因此可以认为,社会交换论是对经济交换论的拓展,经济交换遵从一切社会交换的规则,并无任何特殊,经济交换仅是社会交换的子范畴或子系统。
以上经济学从经验出发,对人性所作的假设与在动物实验基础上得出的心理学结论,是一致的。二者殊路同归,相互印证。正因为如此,霍曼斯才有可能将二者兼容并蓄,并有机地将它们结合起来。这种结合的机理在于用古典经济学的理论成果,去论证从行为主义心理学实验结果中推衍出来的社会交换论命题。
此外,本世纪上半叶,文化人类学对初民社会的研究成果以及对社会交换论思想的形成,也起到了促进作用。
二、社会交换论的基本命题
社会交换论经过30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套庞杂的理论体系,其研究范围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几乎成为当代西方社会问题研究的基本理论。对如此大规模的综合性理论体系作全面介绍,不是一篇文章所能胜任的。但任何理论都有一些基本命题,由它们构成该理论的基本框架,对这些基本命题加以分析整理同样有助于我们较全面地了解这一体系。社会交换论的基本命题从社会学的角度被归纳为:成功命题、刺激命题、价值命题、剥夺——满足命题和攻击——赞同命题④。这种归纳方式对我们理解这一体系的主要内容会有所帮助。假如我们将研究的视角由社会学转变为心理学,就不得不对社会交换论的基本命题,与行为主义心理学理论之间的历史性的亲缘关系,予以特别考虑。以此为出发点,社会交换论的基本命题可以由低到高分为如下三个层次:
命题(1):“某一事件,只要它们对于某些人有益(有价值),这些人就会以一种能产生它们的方式去行动。”⑤
这一命题明显受行为主义强化论的影响。在斯金纳箱实验中,老鼠多次重复揿压杠杆的行为,是因为它通过这一行为得到了食物的强化。如果取消这种强化,行为也随之消失。显然,一切行为的发生根源于“利益”,根源于行为结果——作为一种事件,可以是食物,也可以是钱、微笑、荣誉、帮助等,对自己所具有的价值。由此推出社会交换论的基本命题之一:任何一种行为的发生,其原因都可以归结为作为行为结果而产生的事件对行为者有利。它的反命题同样成立:任何一种行为,假如其结果不能为行为者带来某种利益,这种行为就不可能发生。
命题(2):通过社会交换过程所获得的利益,依交换中所提供的利益而定。
这一命题与斯金纳在对强化程序的研究中,通过对定时强化与定比强化的效果加以比较,以及对强化频率与反应的次数、反应速度的相关研究基本上提供的一系列研究结果是一致的。由此可以提出一个新的假设:参与交换的双方都为对方提供利益,而提供利益的大小依他人可能为自己提供的利益而定。这意味着参与交换的双方在交换发生之前已经对自己在未来交换过程中的投资与报酬、成本与利润的价值予以了理性的考虑,这种考虑遵循“追求最大效益”的经济法则,即争取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报偿。而人们最终如果发生了某个行为,意味着他们确信通过这一行为获得的酬赏要大于为此付出的代价。
命题(3):人们判断某一事件(如投资、成本、报酬、利润等)的价值的标准,受以下几方面因素影响:需要、强化物的概括性、行为结果的不确定性、“满足——剥夺”效应等。
首先,需要与强化物的概括性。个体得以生存与发展必须以某些东西的输入为前提:食物、氧气、水、爱情、尊重等,这些东西就是人们的需要对象。某一事物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就被认为是“有价值”的,而价值的大小取决于这一事物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人们的需要。假定某一对象可以满足人们最重要的需要,而另一对象只能满足一些无关紧要的需要,那么,前者对我们比后者更有价值。另外,有些对象与人的多种需要相关,被称为“概括化的强化物”,金钱就是典型的例子。在这种情况下,能够满足人的需要越多,即“概括化”程度越高,它的价值就越大。
其次,行为结果的不确定性。以下问题不得不考虑:人们怎么知道通过某一行为一定可以获得某个有价值的东西?在简单的经济交换中,可以通过鉴定契约、合同来保证双方在付出成本之后合法地获得利润。但在复杂的社会交换过程中,任何人都无法保证自己的某一行为一定可以感动某人而从他处获得利益。所以,社会交换的结果能否实现自己预期的愿望,其本身具有不确定性,完全取决于交换双方的主观估计。
行为结果的不确定性,对于酬赏价值及行为选择的影响在斯金纳有关间歇性强化的实验中已得到证明。斯金纳设计了这样几种实验情境:每次老鼠掀压杠杆都给予食物强化;老鼠揿压杠杆每n次后给予食物强化(定比强化);每隔一定的时间间隔给予强化(定时强化);有时掀压杠杆给予强化,有时不给(不固定强化)。后者是一个典型的“不确定性情境”,即老鼠完全不可能预知自己每次掀压杠杆后是否可以得到“报偿”。
有两个相互矛盾的研究成果,揭示了行为结果的不确定性对酬赏价值及行为动机影响的规律性。较传统的意见认为,结果的不确定性会削弱酬赏的价值,从而减少行为发生的动机力量。概率是经常用来表示结果的不确定程度的概念。结果的不确定性越大,说明预期结果出现的可能性(概率)越小。通常认为概率与行为动机成正比,这意味着行为结果的不确定性与行为动机成反比,行为结果越具有不确定性,行为的动机力量越小。之所以如此,正是由于“不确定性”使人们在主观上降低了作为行为结果的“酬赏”的价值。这说明人们趋向于发生那些有较大成功把握的行为。
另一种相反的意见认为,行为结果的不确定性,在某种情况下可以提高酬赏的主观价值。埃默森用数学方法,对预期的行为结果出现的概率与行为的动机强度之间的关系进行处理,提出如下公式:u=4(PyQ),其中,u为动机强度;Py为预期的行为结果出现的概率;Q=1-Py⑥。按照这一公式,当时,u的值最大,行为将获得最大的动机力量。随着Py由向0和1作相反的变化,u的值都会减小,动机力量都会逐渐降低。这一研究结果可以为我们解释赌博、竞赛为什么能够激起人们超常的热情?而在现实中,也确实有这种情况,即有绝对的把握成功时,反而不如结果不确定时能激发更大的行为积极性。但运用这一规律的前提尚需进一步研究。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更倾向于选择与“一定”能够帮助我们的人交往,而放弃那些仅仅“可能”帮助我们的人。
再次,“满足——剥夺”效应。这一理论受到经济学中“边际效用”又称“效用价值说”的启发。“效用”在经济学中是指消费者主观上感到某一商品对其欲望的满足程度,“效用价值说”认为人们在消费一种商品时,每增加一个商品单位所增加的效用是递减的,最后一个单位即“边际单位”的效用最小,称为“边际效用”。边际效用决定该商品的每一单位的价值。社会交换论在这一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又一社会交换原则,这一原则揭示了获得一种酬赏的频率对酬赏价值的影响即:任何报酬的单元价值随着个体最近获得那一报酬的频率作相反变化,这就是“满足——剥夺”效应。根据这一效应,一个人越是经常地得到某种报酬,该报酬对于这个人就越没有价值。相反,一个人的某种需要长期被剥夺,得不到满足,这一需要对象的价值就越大。这一从经济学推衍出来的社会交换原则,同样可以在斯金纳对动物实验所做的结论中找到根据。
上述三项命题概括了社会交换论的主要思想基础。简而言之,有这样几点:人类行为的唯一目的是获得对自己有益的对象以满足个人需要;在行为之前,人们已经按照功利主义的原则对通过行为(交换)不得不付出的代价与将获得的酬赏加以比较,只有当后者大于前者时,行为才有可能发生;代价、酬赏的价值受行为者的个人需要、强化物的概括性、行为结果的不确定性及“满足——剥夺”效应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三、不同范围内的社会交换
二人交换。二人交换是社会交换的基本单位。在二人交换过程中,隐含着一切更大规模的交换中通用的基本原则:“公平性原则”,即只有参与交换的双方都认为是公平的交换才有可能发生。确定或判断交换是否公平基于以下三种比较:第一,交换双方在交换过程中的“成本与报酬”、“投资与利润”的比较。假定某学生为某教授抄稿以作为教授对他给予个别辅导的回报,在这个交换过程中,X、Y分别作为学生付出的抄稿时间总数与教授为学生提供个别辅导的时间总数;αx与αy分别作为单位时间(1小时)抄稿(付出的时间与精力)及教授对学生辅导的价值;βx与βy分别作为单位时间(1时间)学生抄稿及教授辅导(付出的时间与精力)对于教授的价值,公式为:αyY-αxX=βxX-βyY 即:
学生的报酬-学生的成本=教授的报酬-教授的成本
如此体现了公平交换的原则。
第二,交换者将本次交换中个人的收支比率与自己过去曾有过的类似交换中的收支比率相比较。只有当
时,交换则被认为是公平的。
第三,交换者将自己在本次交换中的收支比率与周围相似的人在类似交换中的收支比率相比较,只有当
时,交换则被认为是公平的。
法人群体的交换。法人群体的交换包括三种具体形式:第一,法人群体内部成员之间的交换。群体内部成员之间的交换与单纯的二人交换关系具有不同的特点。因为在群体情境中发生的任何一次交换,都要考虑交换双方之外的其它成员对交换的影响。以教师用分数与学生的作业之间的交换为例,教师首先必须考虑其它学生的作业与分数之间的对应情况,在比较的基础上确定以多少分数与该生的这一等级的作业交换。也可以理解为群体中普遍存在着成员共同的认知、价值和态度定向,它们制约着群体成员交换的具体模式。第二,法人群体的成员与其所在群体之间的交换。这种交换大多具有“生产性交换”的性质,它的特点在于成员必须首先为群体创造(生产)某种价值,然后才有可能获得报酬,这使得成员的投入与产出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时间间隔,体现了成员所获报酬对于他的先期投入的依赖性。第三,某个交换者(A)被委托作为某法人群体的代表,与其他交换者(B,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另一法人群体的代表)之间所进行的交换。这是一种复合交换关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交换者与其所代表的法人群体之间首先存在交换,且这一交换被寓于A与B之间的交换中,并作为后一交换的基础。如一个公司的经理代表本公司与另一公司的代表进行贸易谈判,这个经理与本公司之间存在交换关系,对方代表与他的公司之间也存在交换关系,且后两个交换关系是公司之间交换的基础。此时“公平性”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如果没有强有力的规范对其权力与义务加以限制,作为谈判代表,A、B可能以使对方为自己提供个人利益作为条件在交换过程中牺牲各自所代表的法人群体的利益。“吃回扣”反映的就是这个问题。
网络系统的交换。网络是由几个或一系列有联系的二人交换关系构成的交换系统。假定A通过与B的交换获得了某物,此物为C所重视,因而A可以用它从C处换取对自己更有价值的东西,那么由(A←→B)(A←→C)两个互有联系的交换关系便构成了一个小型的交换网格。
某些交换者对网络中其它交换者所具有的特殊权力是社会交换论关注的焦点之一。事实上,在简单的二人交换关系中也存在二者的地位、权力不对等现象。参与交换的一方在只能从对方获得自己所需的利益,而没有能力为对方提供需要满足的对象的情况下,要想达到交换的目的,就必须以服从对方,放弃(或部分放弃)对自己行为的控制权作为代价。后者对于前者的个人权力便由此而产生。
网络交换系统中的社会权力同样是不平衡交换的产生。但社会权力对网络交换系统的影响,较之个人权力对二人交换的影响显然更广泛、复杂、深刻。假如某一交换网络中大多数交换者都认为以尊敬、服从、隶属为代价换取某些“资源”丰富者对各自利益的满足对他们是有利的,则共同的赞同、忠诚、服从就会在网络内以规范的形式出现,经过内化过程,那些符合上述规范的行为便成为每个成员心甘情愿履行的义务。由此可见,规范的实质是社会交换的契约,人们凭借各种规范与社会、组织及权力拥有者之间形成一种长期稳定的交换关系,通过为后者履行义务而换取它们对自己需要的满足。
宏观结构中的社会交换。宏观结构是由一系列群体之间的交换关系组成的更大规范的交换网络。将社会交换研究由微观领域扩展到宏观领域是彼得·M·布劳的贡献。布劳认为,宏观结构中的交换与微观结构中的交换是一致的,群体之间的交换同样以追求各自的最大效益为目的,同样受公平性原则的支配。
但布劳同时又提出,宏观结构中的交换也存在某些特殊性问题。与微观结构中人与人之间的直接交换不同,宏观结构中人们之间的交换大多具有间接性,成本与报酬之间的联系是远距离的,人们常常要经过多次交换才能最终获得各自所需的对象。因而,必须存在一种通用的价值标准体系来保证参与交换的各方能以同样的情景定义进行交换,保证人们预付的成本与未来报酬之间关系的确定性。
四、简要评价
对于社会交换论,来自社会学的批评,很大程度上源于这一理论在研究方法上的心理还原倾向和理论上的心理学立场。至少有一点是应该肯定的,即并非一切社会问题都可以用个体心理加以解释,特别是对复杂的宏观社会结构问题的研究更应该有自己的分析单位、基础概念和基本命题。而社会交换论企图以心理分析取代其它社会学方法和立场,甚至否定社会学作为一门学科的独立性理所当然地应受到责难。但另一方面从心理学的视角看,注重研究社会行为背景的社会心理规律正是社会交换论的可取之处。任何外显的社会行为都受内隐的社会心理支配。社会关系、社会组织、社会制度、社会结构无一不是社会互动的结果。因而,社会交换论对上述社会现象与社会问题的心理原因加以剖析就不仅无可厚非,而且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同样,从心理学的视角也可以发现,社会交换论在具体研究过程中存在的许多问题。首先,由于受行为主义心理学的影响,社会交换论抹煞了人类行为与动物行为在本质上的差别,不是从人的社会关系、社会的动态过程出发去揭示人的动机和需要的形成与变化,而是把人的行为看成和动物行为一样是有机体对外界刺激的本能反应,忽视人的心理对于社会环境的能动性。其次,社会交换论企图以本能的、主观的心理去说明社会关系,并最终把社会制度、社会组织和社会结构都归结是由人的本能的、主观的心理决定的,颠倒了主观心理与客观的社会环境的关系,正如社会交换论对人性的功利主义假设本身就是资产阶级个人主义思想与价值观在理论上的集中反映一样,人的需要与动机是社会过程的结果而不是社会过程的原因。第三,社会交换论认为,一切社会互动过程都是交换的理论假设本身也有问题。最有力的反证是,尽管一个利他行为之后大多紧跟着来自他人或社会的赞赏、尊敬等酬赏,但这与以追求个人利益为唯一出发点的交换行为不可同日而语,在利他行为中,酬赏不仅不是行为的目的、动机,而且在行为之前也根本未予考虑。第四,社会交换论认为一切交换都必须遵循公平的原则,并由此推导出社会分化是公平交换的不可避免的产物,社会等级体系也因此被认为是合理的,按照马克思对人的本质的论述,人一出生就处于不同的社会地位,每个人所能够拥有的交换资源在很大程度上,已被他所在的社会地位所决定。因而,人们根本不可能以平等的身份进入交换关系。所以,不是交换决定了人们的社会地位分化,而是社会地位的不同决定了人们的交换关系。
收稿日期:1994年11月21日
①②〔美〕杜·舒尔茨:《现代心理学史》,人民教育出版社,1981年版,第268-280页。
③⑤〔美〕莫里斯·罗森堡等:《社会学观点的社会心理学手册》,南开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9、34页。
④〔美〕玛格丽特·玻洛玛:《当代社会学理论》,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47-49页。
⑥〔美〕Emerson.R.M.1972;Exchange theory,Part I:a psychological basis for social exchange.In Sociological Theories in Prog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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