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思路论文_刘红

浅析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思路论文_刘红

刘红

深圳市特区建发智慧停车发展有限公司 518000

摘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国际通行的计价方法,清单计价从03版规范、08版规范、到目前的13版规范[1],这种计价模式在我国已实行了16个年头。国家统一的建设工程计价、计量综合规范标准体系正逐步建立并完善,这是建设工程承发包市场行为规范化、法制化的一项改革性措施,是我国工程建设逐步与国际接轨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但通过近几年的实践应用,也暴露出采用清单计价方式存在的一些问题,本文就采用清单计价遇到的几个争议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思路。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定额;计价;综合单价;总价

一、对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几点认识

1. 政府统一工、材料、机的消耗量定额

由政府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统一的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为企业提供一个社会平均尺度,避免企业盲目或随意减少或扩大消耗量,从而达到控制投资及计算建筑工程合理造价的目的。

2.投标企业自主报价

企业可根据自己的管理水平、材料采购渠道、技术能力等制定企业自己的报价定额,再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自行确定工、材料、机的价格。

3.政府职能转变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利于我国政府相关部门造价管理职能的转变。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将政府的指令性定额计价转变为适宜市场经济规律的清单计价,从过去政府直接干预转变为政府依法监督,有效地加强政府对工程造价的宏观控制,更提高了国内建设各方主体参与国际化竞争的能力。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与定额计价的几点主要区别[2]

(一)限制程度不同

1. 传统的定额计价法不但限制了工程每个环节的具体内容和数量,而且还用“定额”规定了所用人、机、材料的数量及价格;

2. 工程量清单计价法只规定了工程每个环节的具体内容和数量,规定了所用人、机、材料的数量,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管理进行人、机、材料的价格填报。

(二)表现形式不同

1.传统的定额计价法一般是总价形式。总价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组成。这种计价方式的基本特征就是价格= 定额+ 费用+ 文件规定,承发包双方共用相同的定额和费用标准确定标底价和投标价,体现了是政府对工程价格的直接管理和调控,一旦定额与市场价脱节就影响计价的准确性;

2.工程量清单计价法采用综合单价形式。综合单价一般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这种计价方式是一种全新的“量价分离”方式,它统一了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消耗量,引导企业自主填报单价,以市场有序竞争形成价格,真正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

三、采用清单计价的几个争议问题及解决思路

(一)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的区别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暂行规定》(07年九部委第56号令)[4]指出“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适用性不受合同形式的影响,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两种主要合同形式,均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区域在于:单价合同,清单工程量一般具备合同约束力;总价合同,清单工程量不具备合同约束力,工程量以合同图纸的标示内容为准。”根据以上九部委文件对清单计价方式下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的区别说明,可以理解如下:

1.清单计价方式下的单价合同,清单工程量一般具备合同约束力,即发包人须对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及单价措施项目清单(或单价项目清单)负责,承包人包干的内容是招标清单范围,此时的单价合同可理解为“包干清单范围的总价合同”。

2.清单计价方式下的总价合同,清单工程量不具备合同约束力,工程量以合同图纸的标示内容为准,即发包人不对以上单价项目清单负责,承包人包干的内容是招标图纸范围(或招标清单+招标图纸范围),此时的总价合同可理解为“包干招标图纸范围的总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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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的结算价合理表达式

根据上述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的本质区别,可得出两种合同形式合理的结算价表达式:

1.单价合同(即包干招标清单范围)

结算价=原合同价+招标清单范围外的变更价;

2.总价合同(即包干图纸范围或包图纸+招标清单范围)

结算价=原合同价+招标图纸范围外的变更价。

(三)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若合同中未明确是包干清单范围还是包干图纸范围时,应如何理解包干范围

一般应理解为包干图纸范围,理由如下:

1.根据组成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图纸的解释顺序一般排在清单前;

2.通常合同的范围指的是完成招标图纸所描述的全部内容,而非仅清单的全部内容。

(四)单价项目清单漏项是否应计价

单价项目清单漏项能否计价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

1.判断此项工作内容是否包含在其它的清单项目中;

2.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是否需单独列清单子目;

3.招标文件中关于漏项风险的约定。

(五)总价措施项目清单漏项是否应计价

13版清单计价规范9.5.3条指出“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而6.2.4条又指出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金额应根据招标文件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规范3.1.4(即以综合单价形式)的规定自主确定;这两条说明似有争议,建议按如下理解:

招标人不负责总价措施项目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及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对招标人给出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进行细化或增补。结算时,除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外,总价措施项目清单漏项不应计价。

(六)招标清单中各类项目清单分别由谁负责的问题

13版清单计价规范4.1.2条指出“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指出“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5]3.2.1指出“工程量清单中的工作内容分类、子目列项、特征描述以及“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附带的工程量都不应理解为是对承包(招标)范围以及合同工作内容的唯一的、最终的或全部的定义”,同时1.3条也指出“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确定”。通过对以上文件的分析,建议按如下理解:

1.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及单价措施项目清单(或单价项目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谁负责,取决于合同的约定;

2.招标人不负责总价措施项目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仅提供给投标人参考,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及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对招标人给出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进行细化或增补;

3.其他项目清单(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及总包服务费等)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4.规费、税金项目清单按国家规定执行,招标人不予负责。

(七)采用清单计价方式,如何减小不平衡报价对最终结算的影响

1.可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当结算工程量较清单工程量或招标图纸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单价合同时,以清单工程量为基数;总价合同时,以招标图纸工程量为基数),超出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那么,不平衡报价部分对于最终结算价的影响仅局限在±15%清单工程量或±15%招标图纸工程量范围内。故而评标时不能因为投标人采用不平衡报价策略而废标;

2.招标人可在合同中约定其有权取消不平衡报价中较高报价部分的工作内容,但存在被原承包人索赔的风险,索赔内容可为合理的管理费和利润。

(八)清单计价方式下如何约定投标人填报综合单价的约束力

招标人可在合同中约定投标人所报的综合单价仅在原合同包干范围±15%幅度范围内具有约束力。超过此幅度范围,结算时合同双方需再确定合理综合单价。

结束语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工程造价管理深化改革的产物,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减少日后的争议,每一个清单子目的工作内容与工作要求应表述准确、完整,应做到不多算少算、不重项漏项、不留缺口并尽可能减少暂定项目。另外,要加强合同管理,特别是涉及双方风险责任分担、变更范围、价格调整方法等合同条款要表达清楚,这样才能维护好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王丹. 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相关问题的探讨.经济视野,2015(20)

[2]百度百科. 清单计价

[3]百度百科. 定额计价

[4]九部委第56号令.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

[5]九部委第56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

论文作者:刘红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细部》2018年第28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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