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承认“市场经济地位”的进展与前景分析_市场经济地位论文

我国承认“市场经济地位”的进展与前景分析_市场经济地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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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进出口快速增长的同时国际贸易纠纷增多,尤其是反倾销调查案件此起彼伏、涉案金额逐年攀升,这是困绕中国政府、商会、行业协会和企业一个重要问题。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之后尤为如此。根据WTO秘书处统计,1995年至2004年6月30日期间,中国出口产品在其他WTO成员被控倾销386起,占所有WTO成员出口产品被控倾销案件总数(计2537起)的15.2%。

国内比较盛行的观点是,中国产品在其他国家频繁遭遇反倾销而且大多被征惩罚性关税的主要原因是一些国家歧视性地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为了摘除“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帽子,中国政府、企业和中介机构都作出了很大的努力。目前,新西兰、东盟、俄罗斯和巴西十多个贸易伙伴已经相继承认了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不过,在对华反倾销最多的国家和地区——美国和欧盟,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认可的步伐却受到了阻碍。

本文介绍美国和欧盟“非市场经济国家”反倾销规则和对华实践,同时介绍它们认可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进展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对此前景进行分析。

一、美国“非市场经济国家”反倾销规则和对华实践

1.“非市场经济国家”反倾销规则

美国反倾销法原则性规定了“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定义,但具体哪些国家属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则由其主管机构——美国商务部(下称“商务部”)在反倾销实践中认定。在对来源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商务部适用不利推定和替代国价格的政策。当然,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企业可以申请市场导向产业,也可以要求给予单独税率。

(a)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认定

根据美国反倾销法,非市场经济国家是指商务部确定的不以成本或市场原则定价,因而其商品的国内销售价格不能反映该商品的公平价值的国家。在判定一个国家是否属于非市场经济国家时,商务部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货币的可兑换程度,即该国货币转换成其他国家货币的程度;(2)工人工资是否由劳资双方讨价还价自由商定;(3)允许外国企业以合资或其他形式投资的程度;(4)政府对生产工具、生产资料等拥有或控制的程度;(5)政府对生产资料分配、 产品价格和企业产出的控制程度;和(6)商务部认为适当的其他因素。

在实践中,商务部根据反倾销个案为基础认定某个国家属于非市场经济国家。(注:目前被商务部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有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格鲁吉亚、吉尔吉斯斯坦、摩尔多万、中国、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乌克兰、乌兹别克斯坦和越南等国。)在通过反倾销调查案件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之前,所有国家都视为市场经济国家。商务部关于某个国家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决定是终局性的,不受司法审查。在被新的决定推翻之前,商务部关于某个国家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决定一直有效。

(b)市场导向产业

在一个国家被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情况下,该国出口企业可以通过个案审查主张“市场导向产业”,即该国家相关产业的生产经营是以市场为主导的。商务部对于市场导向产业的审查标准有三:①调查产业在制定价格和确定产量方面不存在政府的实质性介入;②生产涉案产品的产业的基本特征为私有或者集体所有;③包括原材料、能源和人工在内的所有主要生产投入,以及其他非主要投入都是根据市场决定的价格供应的(允许价值占涉案产品极小部分存在例外)。一旦认定市场导向产业,商务部可以根据出口国企业的国内销售价格、出口第三国价格或者构成成本——而非根据替代国的数据来确定正常价值确定是否构成倾销和倾销幅度的大小。

(c)单独税率

涉及非市场经济国家反倾销调查时,商务部假设的前提是所有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企业都受国家控制,因而应当给予统一税率。但是,根据美国反倾销法和商务部在对中国产品一系列反倾销调查案的判例,如果一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商证明其出口无论是法律上还是事实上都不受政府控制,那么可以给予该出口商单独税率——不同于其他未应诉或无法证明其不受政府控制企业的税率。为了确定出口活动是否在法律上不受政府控制,商务部需要审查该国:①是否存在关于出口商的具体商业活动和出口许可的限制性立法;②是否存在减少公司自主权的立法行为;以及③政府采取的任何其他减少公司自主权的其他正式措施。在确定事实上缺乏政府控制方面,商务部主要考虑以下四个因素:①出口价格是否由政府制定,或者须经政府审批;②企业是否有权自主谈判和签订合同和其他协议;③企业是否可以自主选择经营管理层;④企业是否可以自行对外销售,并在收益的处分或者损失融资方面有权独立决策。

2.对华实践

自1980年7月2日对薄荷醇发起第一起反倾销调查至今,美国已经针对中国产品(注:指来自或者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产品,包括原产于中国大陆通过第三国贸易商出口到美国的产品,但不包括原产于香港、澳门和台湾的产品。下同。)发起了超过110起反倾销调查,而且全部以非市场经济国家规则开展调查。在为数不多的几起反倾销调查案件中,中国企业或者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商务部将中国作为市场经济国家,但是最终都遭到否定。

另外在一些反倾销调查或复审中,中国应诉企业提出市场导向企业的申请,但至今没有成功的案例。在1990年镀铬螺母反倾销调查中,商务部裁定中国国内产业为市场导向产业。不过,原告联合国际汽车公司不服商务部裁决,随后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上诉,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要求商务部重新作出裁决,而商务部也随后撤消了其对中国产业为市场导向产业的决定。

通常情况下,中国应诉企业无一例外地申请单独税率,而且绝大多数获得了成功。在多数案件中,商务部一般都认可中国应诉企业的出口活动从法律上和事实上都不受政府控制,因而同意给予单独税率,并根据替代国价格或者自市场经济国家采购的原材料或服务确定中国企业的单独税率。不过,随着中国产品出口量的不断扩大和应诉企业数量的增多,今年以来商务部确定单独税率的政策和实践似乎正在朝着不利于中国企业的方向发展。(注:在最近结束的木制卧房组家具案和冷藏或罐装对虾案中,商务部拒绝了大量中国应诉企业的单独税率申请。)

二、欧盟对华反倾销规则及其实践

1.欧盟对华反倾销规则

欧盟反倾销规则是以欧盟理事会1995年12月22日通过的第384/96号规则为基础的,其中第2.7条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条款”。根据该条, 欧盟委员会(下称“欧委会”)在对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注:欧盟反倾销法没有确定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定义,只是根据反倾销实践通过立法调整予以确定。目前,欧委会认定为“非市场经济”的国家包括:阿尔巴尼亚、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乔治亚、北朝鲜、吉尔吉斯斯坦、摩尔多万、蒙古、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进口的产品反倾销调查时,应当根据某个市场经济第三国的国内价格或者结构价格,或者根据该替代国向其他国家(包括欧共体)销售的价格确定正常价值;在上述方法都不可行时,也可以根据其他合理的方法,包括同类产品在共同体市场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必要时进行适当调整加上合理的利润率确定正常价值。

(a)企业市场经济待遇

1998年4月27日,欧委会将中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条款”名单中删除, 并为此增加了专门的条款。根据第905/98号理事会规则第2.7(b)条(注:经过2000年、2002年和2004年3次修改,第2.7(b)款除了适用于中国之外, 还适用于乌克兰、越南和哈萨克斯坦,以及其他加入WTO的非市场经济成员。同时,根据欧委会2002年11月5日公布的第1972/2002号规则,俄罗斯成为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国家。),在涉及针对中国进口产品反倾销调查中,如果受调查的一个或者多个生产商提出能够得到适当的证据支付的申请,而且满足相关市场经济标准和程序,则欧委会应当根据市场经济国家的方法确定正常价值。规则第2.7(c)条规定了给予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待遇的5个条件:(1)企业根据市场供需情况对价格、成本和产出,包括主要原材料、 技术和人工成本,产出,销售和投资等方面做出决定,不受政府干预,其主要投入成本实质性反映市场价格;(2)企业要有一套用于所有场合的、按国际会计标准审计的财会账簿;(3)原非市场经济体制对企业的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没有造成重大扭曲,尤其是在资产折旧、其他勾销、易货贸易和偿债支付等方面;(4)企业适用于破产法和财产法,以确保公司经营的法律确定性和稳定性;(5)根据市场汇率执行货币兑换。

(b)企业单独税率

根据非市场经济所有国家企业与政府混为一体的理论,欧美各国反倾销法首先推定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所有企业都应当确定统一的税率。但是,应诉企业可根据自身条件申请市场经济待遇或者单独税率(注:或者同时申请市场经济地位和单独税率。据此,欧委会首先应当审查是否给予应诉企业市场经济待遇;即使不能给予市场经济地位,欧委会也应当考虑企业的单独税率。)。

与市场经济待遇的5个条件相比,单独税率的条件相对要宽松一些。 它主要包括以下条件:(1)企业的资金和利润能够自由汇出(主要适用于外资企业或者合营企业);(2)企业可以自行决定出口价格和数量,销售条件和条款;(3)多数股份为私人所有,董事会或者高级经理人员中的政府官员明显为少数,或者公司充分独立而不受政府控制;(4)汇率可随市场汇率变动;(5)一旦企业获得单独税率之后,政府不会借此规避反倾销措施。

2.对华实践

在实践中,欧委会通常在发布立案公告的同时,给予中国等非市场经济国家生产企业申请市场经济地位的机会。涉案企业应当在此后15天内(可适当延期)提出市场经济地位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欧委会将审查申请企业提交的市场经济地位请求,并进行实体核查。在此基础上,欧委会做出是否同意给予市场经济地位的决定。如果决定给予市场经济地位,欧委会将要求该企业提供内销和成本等方面的数据,并以此为基础确定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的幅度。

自905/98号理事会规则通过生效之后,中国企业在一系列的反倾销调查和复审案件中提出市场经济地位申请,并取得了初步的成效。截止目前为止,我国应诉企业先后在黄磷、钼铁、氧化锌、不锈钢紧固件等近十件反倾销调查或复审案件中被授予市场经济地位。

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中国企业在欧盟应诉获得单独税率的难度似乎要远远大于美国。在上个世纪90年代之前的反倾销应诉中,中国企业获得单独税率的比例很低。即使是在最近的一些案例中,有的企业也仅仅因为国家持有股份(过去或者目前,直接或者间接)而无法获得单独税率,从而导致应诉失败。

三、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获得认可的进展和前景

从一定的角度来看,“市场经济制度是中国自己的主动选择,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不需要别国承认”的说法是无可厚非的。但是从反倾销实践的角度来看,在没有获得市场经济地位认可之前,我国企业往往不得不面临艰难的自我证明和难以预见的定价方法,这无疑增大了反倾销应诉的难度,增加了应诉风险。

为此,中国政府、商会、行业协会、企业和其他中介机构进行了大量艰苦的努力,意在促使一些贸易伙伴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为我国企业创造良好的反倾销应诉环境,降低国际贸易风险。尽管存在15年非市场经济规则的过渡期条款(注:根据中国加入WTO 《议定书》第15条,在中国加入WTO之后15年内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或反补贴调查时,(1)如果受调查的生产者能够明确证明其在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其他WTO成员应当使用受调查产业的中国价格或成本进行比较;(2)如果受调查的生产者不能明确证明其符合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可以不根据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比较。),但是中国政府没有放弃这方面的努力。相反,近年来更是加大了这方面的工作力度。通过双边谈判和磋商,截止2004年11月底,中国已经成功获得了16个国家或地区正式承认市场经济地位,包括:新西兰、东盟10国、吉尔吉斯斯坦、格鲁吉亚、巴巴多斯、南非、俄罗斯、贝宁、安提瓜和巴布达、多哥、亚美尼亚、智利、阿根廷、巴西、圭亚那和秘鲁等。

不过,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谈判在与欧盟和美国两个主要贸易伙伴的谈判却远没有上述各国顺利。2003年9月,中国向欧盟委员会递交《2003 年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报告》(注: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资源管理所受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委托进行研究的成果,2003年4月对外发布。报告借鉴美国传统基金会测度自由化指数的思路和方法,测算出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程度到2001年底已达到2.51,按百分制算法为69%,已经满足了市场经济国家60%的最低要求。),要求欧盟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欧盟委员会对中方报告进行评估之后,2004年2月要求中方提供进一步的信息,以进行第二步评估。2004年6月28日,欧盟委员会公布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初步评估报告结果。根据披露的报告内容,欧盟委员会主要评估了5项标准, 认为只有其中一项“在与私有化相关的企业运作中没有政府引起的扭曲现象”和“没有易货贸易”方面符合要求,而在其他4 个方面(注:包括:(1)政府对经济施加影响的程度:政府应减少通过工业政策或对原材料出口或价格限制等方式对企业施加影响,政府应确保所有公司获得平等的待遇;(2)良好的公司治理:中国公司要提高遵守现有的会计管理制度的水平,以确保在进行贸易防卫调查时会计信息的可靠性;(3)私有财产和破产法:中国应确保企业在破产程序方面获得公平的对待,并尊重和保护私有财产及知识产权;(4)金融领域:中国应使得银行业在市场的规范下运行。中国应取消各种歧视性的银行准入门槛,以保证金融机构的资源得以进行合理的分配。)都没有“达标”。

促进美国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工作虽然进展缓慢,但是也在有序地推进。2004年4月,中美双方在中美商贸联委会会议上达成协议, 联合成立结构性问题工作组,讨论和处理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6月3日,美国商务部就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议题举行听证会。会上,中国政府代表阐述了中方立场和要求,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美国森林与纸业协会、美国铸造业协会、美国家具制造商委员会、美国炊具制造商协会、纺织品团体全国委员会、钢筋贸易行动联盟、半导体业协会等美国国内产业代表则表明了反对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意见。严格地说,此次听政会只是商务部的一次初步试探。

市场经济地位在反倾销领域中只是一个确定正常价值的前提性技术问题,但是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认可更多的是一种政治衡量,是部分贸易伙伴便于贸易保护的砝码。目前,中国政府一方面寻求在欧美等主要贸易伙伴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突破,争取早日获得市场经济地位认可,另一方面继续推动更多的其他贸易伙伴的认可。对于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完全获得认可的前景,笔者有以下认识:

首先,在中国加入WTO之后15年期到达之前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可以获得所有成员的认可。这种认识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种判断:第一,中国继续稳步推进立法和行政改革,不断改进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第二,中外贸易关系,尤其是与欧美等主要贸易伙伴之间的关系正常发展,在此基础上中国进一步加强与其他贸易伙伴的交流与谈判,促使它们早日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不过,这种认可通常是逐步的,同时也是双边的。当然,也不排除以WTO多边协议修改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5条的可能性。

其次,一些主要贸易伙伴,尤其是欧盟和美国将成为中国完全获得认可的最大障碍。在商务部财务规划司和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公布的2004年1—9月我国最大的10个出口国家或地区中,基本不存在出口产品反倾销之忧的3个(日本(注:迄今为止日本只在1991年对中国进口的硅锰发起反倾销调查。相关措施已终止。)、 香港和台湾),正式宣布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有2个(东盟和俄罗斯), 实际放弃非市场经济规则而且目前正在积极考虑认可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有3个(韩国、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已经启动相关工作但面临不少困难的有2个(美国和欧盟)。一方面,欧盟境内和美国国内产业出于对中国产品竞争力的恐慌而不愿意放弃“非市场经济地位”的传统武器,因而坚决抵制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从6月3日美国商务部举行的听证会上美国国内企业和行业协会代表陈词激昂就可见一斑。另一方面,欧美国家的政治家们不愿意轻易放弃他们经过艰苦谈判获得的15年过渡期,因而在没有重大利益交换或者面临巨大的压力之前不会作出改变和妥协。笔者认为,欧盟和美国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一方面需要从技术层面根据一定的时间表循序渐进,另一方面需要政治上长期而有力的推动。

概括起来,笔者的见解是: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有望在15年过渡期满之前得到解决;在短期内,欧盟和美国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阻力很大,因而短期内难以实现。这意味着,我国企业在未来几年还将面临较大的反倾销风险。考虑到中国产品出口增幅较大、在欧美等市场份额逐步增加,及其立法和行政机构修改对华非市场经济反倾销规则日益临近,未来几年可能会成为中国产品海外遭遇反倾销等贸易壁垒的高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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