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思考_企业信用论文

关于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思考_企业信用论文

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若干问题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若干问题论文,中小企业论文,信用担保论文,体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活动必需建立一个能够有效调动社会资源和规范市场交易的信用制度。要建立健全市场经济,就离不开有效的信用制度这一支柱。而信用担保体系则是信用制度当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而构建企业融资的信用担保体系问题就显得十分迫切。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需求原因分析

目前,无论是我国的理论界还是实践界对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呼声都十分强烈,与此形成强烈反差的是构建大中型企业信用担保问题的讨论却相对少得多,对此,我们不禁会问,难道在我国惟独中小企业信用失缺最为严重,惟独中小企业最需要信用担保?另一方面,金融部门明知道中小企业缺少担保手段,还偏偏要强调担保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就像走进了一个迷宫。实际上,其深层原因并不在于我国中小企业本身的信用多么“低下”,而在于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诸多制度方面的因素导致这一格局的形成。为此,在进一步探讨如何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之前,我们有必要对中小企业对信用担保的特殊需求做一简要分析。

(一)中小企业与国有金融机构的“血缘关系”最远

综观我国目前活跃在经济舞台上的中小企业,绝大部分诞生于改革开放以来的市场经济或准市场经济环境之中,因而与原来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成长起来的国有金融机构没有“共生”或者“伴生”关系。社会各界习惯将这一批中小企业视为“体制外”企业或“计划外”企业,因此,无论中小企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有多大,是无法在原计划经济及其惯性的框架以内获得与国有大中型企业并驾齐驱的金融支持的,特别是属于“戴帽下达”的支持计划基本与中小企业无缘。这一点,与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机构本身的信用偏好无关,但却与我国国有金融机构的特殊“制度偏好”有直接联系。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在江浙一带,由于金融体系的非均衡发展,在一些“金融飞地”当中,却出现与此相反的选择。据报道,浙江台州市下属的一些小型信用社,从一开始就确定了自己的发展空间,即为中小企业服务。只要是对中小企业有利,大银行不做的业务,它们都做。这种选择就没有任何制度上的偏好。然而不幸的是,截至目前,我国金融体系当中的国有金融机构依然占据支配性地位,目前,我国银行占金融中介的比重高达90%,其中国有银行占62%,贷款占比为59%,在信贷市场上继续保持着国有银行垄断的局面。国有金融机构仍是中小企业融资的主渠道,其他金融机构虽然存在,但数量不足且能力有限。况且,国有金融机构市场化改革的目标还远未实现,因而通过其“制度性偏好”来对待信用对象就成为逻辑上的必然,即对国有大中型企业依然可以按照以往的思维惯性予以支持,而对广大中小企业则必须严格按照市场原则进行遴选,顺其推理,必然加大中小企业融资过程对信用担保的需求程度。

(二)中小企业外源融资途径缺乏

企业制度发展规律表明,中小企业在创业过程中多依靠内源融资,这是与中小企业数量多、分布散、原始构造不规范、采取见缝插针的起步方式等特征分不开的。而当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特别是进入二次创业,需要进入规范的企业制度建立阶段时,单纯的内源融资就无法满足其生存发展的要求了,此时,企业寻求外源融资援助就会成为必然。而我国绝大部分中小企业,无论其前身是乡镇企业、个体企业,还是家族式的作坊,目前都进入了二次创业阶段,即正在走向规范发展的过程,因而外源融资需求呈加速增长的态势。然而我国目前的金融结构,基本上还是间接融资占统治地位,尽管直接融资市场近些年来发展迅速,但与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相比,无论在“量”还是“质”的方面都无法匹配。众所周知,我国的证券市场实际上是为大型国有企业增加资本的一个配套产物,其门坎与准入条件都是为大型企业设立的,其标准是广大中小企业望尘莫及的。而我国的资本市场现在又只有证券交易所市场这一个层次,没有场外交易市场等其他层次,因此,在较为严重的金融压抑条件下,除了间接融资以外,中小企业别无他择。为了跨进间接融资的门坎,构建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信用担保体系也成为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

(三)体制性信息不对称

根据信息不对称原理,在金融机构与资金需求客户这一对经济人之间毫无例外地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即贷款需求企业一般倾向于隐瞒不利的经营处境,夸大预期的现金流入,以便更加容易说服对方以获得金融支持;金融机构一方为了减少这种信息不对称给自己造成的风险,必须在了解信息方面加大投入或者要求对方提供信贷抵押。由于国有金融机构与国有大中型企业之间的“兄弟关系”,从体制角度而言,相互之间实际上不存在“信息失真”与“信息隐瞒”带来的问题,即便需要对方提供相关信息,也可以通过“上级规定”与“国家制度”来协调,基本上不需要银行部门追加大量投入,通过开辟专门的途径了解信息,至于信贷抵押问题,更可以通过国家一纸政令或政策倾斜来予以“豁免”。而广大中小企业一般不可能得到这种待遇,即便是国家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宏观导向,但由于中小企业之间差异太大,难以统一对待,银行部门从经济人的角度出发考虑问题,成本最节约的办法当然不是加大获取信息的投入去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而是直接要求对方提供信用担保,这样可以省去许多繁琐的贷前调查工作,加之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机构庞大,冗员甚多,本身运行成本就高,如果再加上严格的审贷程序,使得他们几乎没有内在动力来主动经办小额贷款,因而要求第三方为贷款需求者提供信用担保就成为中小企业获得贷款的惟一出路,为此,这也加大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需求。

(四)抵押市场不发达

从降低信贷资金经营风险的角度看,要求抵押与要求第三方提供信用担保的作用是一致的,其功效都是避免或减少银行信贷资金遭受损失的一种保障。但是,我国目前的要素市场不够发达,作为抵押标的物的资产,诸如地产、房产及其他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一旦进入拍卖、转让程序就会受到许多制度性因素的制约,其转换成本很高,极大地限制了抵押物品的流动性,使得抵押品难以转换成为金融部门的现金流入。而中小企业在提供抵押品方面更是处于劣势,例如固定资产少,土地、房屋等抵押物不足,流动资产易发生物质形态变化,无形资产难以量化等,难以符合金融部门的要求。再者,由于中小企业规模小,一般也不会被纳入信用评估机构的视线为其进行信用等级评估。因此,信用担保几乎成为金融部门与中小企业之间进行融资沟通的必要路径。

综上所述,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成为我国经济生活当中的一个热门问题是有其制度性根源的。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整体布局着眼,本着先易后难的顺序,从构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入手逐步健全整个社会信用制度,也是一种合理的选择。

二、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若干建议与设想

(一)充分发挥“政府主导”在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过程中的作用

鉴于中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增长中所处的地位,以及今后一个阶段我国将从宏观政策上给予中小企业发展大力支持,因而各级政府在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都将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且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这种作用是处于核心和主导位置的,是自发的市场机制难以取代的。充分发挥政府主导的作用,并不仅仅意味着单纯资金的供给,出资建立担保机构,只是建立健全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一个方面,除此之外,还应该在选择适合国情的信用担保体系的宏观模式、健全担保市场游戏规则、培养与引进中高级担保业务人才、引导我国广大中小企业规范化发展等方面花力气、下工夫,进行必要的引导与管理。只有如此,才能形成一个良好的、适合于信用担保体系生存与良性发展的平台。

(二)选择适合现阶段国情的信用担保体系模式

从目前情况看,完全采取大一统的担保体制是不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的,即便是勉强建立起来,在运作的过程中也会遇到各种困难。但是,我国可以用于担保基金的资金不仅总量不足,而且分散,为此,可以借鉴沿海地区的一些经验,将各省市财政出资的担保基金相对集中使用,待条件成熟以后再借鉴日本等国的经验,逐步扩大担保基金的总规模,进一步集中运用。信用担保的原理与保险企业经营的原理类似,即通过分散小额的保费收入来弥补相对集中的损失,也就是大数定律的原理。为此,中小企业担保基金必须达到一定规模,才能具有抵御风险、提供担保的足够实力。而单凭各个担保机构注册的资本金以及其营运资金,很难满足金融机构提出的担保要求,也难以抵御担保企业自身的风险,更无法在资本市场上进行投资运作。为此,属于各级财政出资的部分,可以考虑适当集中,建立共同基金或称担保基金。只有在基金盘子足够大的情况下,无论是作为担保机构“主业”部分——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还是作为担保企业的“副业”——投资活动或资本运作,才能具备良好的基础,也才能为担保企业的生存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根据我国中小企业发展对信用担保的需求,各地区单个基金在短期内至少应该达到5亿-6亿元人民币,中长期至少应该达到20亿-30亿元人民币,才能谈得上供需均衡的问题。要实现这一目标,只有适当集中担保基金。对于企业涉入担保的那一部分资金,尽管难以像财政出资那样组成统一的基金。但仍可以借鉴深圳互助基金的模式,在各方自愿的基础之上形成互助基金,互助基金的形式可以不拘一格,可以松散,也可以集中一些,其特点是基金与会员有密切联系,担保基金主要为会员提供担保服务,这样不仅可以避免民营担保资金过于分散,难于开展业务的缺陷,而且有利于形成担保与被担保的良性循环关系,有利于保证担保资金的安全稳健的营运。从长远发展的角度看,担保基金采取共同基金或互助基金的方式是最为符合市场经济运作特征的。只有采取基金的形式,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动员社会各界的资金加入到担保基金的行列中来,才能对担保基金进行科学的管理与运作,才能使担保资金在担保市场与资本市场上找到最佳的结合点,才能最终解决担保与被担保的供求均衡问题。

(三)委托专业机构管理担保基金是效率较高的方式

从目前我国各地已经形成的担保体系格局来看,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在资金实力方面都占据优势,于是便顺理成章地形成了各级政府官员在管理与运用担保资金过程中“说了算”的局面。这种治理结构的最大弊端是容易造成不合理的行政干预,为担保基金的安全、稳健、高效运作带来隐患。因此,现行体制下,担保基金采取委托管理是效率较高的方式。委托专业机构代理担保主要有两大优势:一是可以防止政府直接干预,充分按照市场机制运作;二是充分、有效地利用专业人员,减少担保失误。采取委托管理的方式,既可以利用专业担保机构提高担保质量,又有利于协调各出资方的利益。在实行委托管理的过程中应该注意的是无论是政府财政基金,还是企业互助基金,委托管理都要建立一套监督管理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一是要明确担保对象,确保担保对象符合政府扶持的方向。二是要明确责权利,明确出资人和专业担保机构之间的责权利,包括担保的收费标准、成本和担保损失分摊原则,担保资金补偿原则等。三是制定合理的决策机制和严格的担保程序。四是建立监督和考核制度,定期审计和检查,确保政策性资金的使用方向。五是建立竞争机制,择优选择有资信、业绩好的专业机构代理。

对于以政府资金为主导的担保基金,在进行委托管理的过程中还要注意与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密切结合起来,与政府《采购法》等法规的实施密切结合起来。政府与专业担保机构之间是信任委托的关系。委托管理不仅要防止政府干预担保决策,造成担保失误;又要防止专业机构为了自身利益偏离政策目标导致“内部人控制”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在我国的国企改革与资本市场建设过程中曾一度出现,有时还比较严重。为此,必须形成一套有效的制度约束,遏制这些副作用的蔓延。

(四)逐步建立合理的再担保机制

在现有财税体系下,采取再担保的模式,有利于发挥各级财政的作用。在国际上,日本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是最典型的再担保模式,中央金融公库为地区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会提供再担保。再担保的代偿不是对每一笔贷款进行审查,而是建立中小企业担保体系的运行规则,地区性担保机构遵循统一的担保准则。沿海一些省区就是借鉴日本的这种再担保模式。由于各地区的运作方式不同,担保机构的资信不同,因此,在确定再担保机制时要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由于我国目前担保机构的数量较少,担保资金的盘子较小,因此,马上普遍成立再担保机构的迫切性似乎不是很大。然而随着担保业务的不断扩展,加入到担保基金当中的社会资金越来越多,成立再担保机构,建立强有力的再担保机制就成为必然。从我国的情况看,待时机成熟,由财政从已有的担保基金中抽出一部分作为再担保铺底资金,然后由各家担保机构入股,组成再担保基金比较可行。各担保机构可以根据入股份额享受再担保的权利,再担保资金处于闲置状态的时候可以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按照稳健优先的原则进行资本投资。

(五)规范担保基金的运用,促进担保基金自身的保值和增值

由于担保业务自身的特殊性质决定其不是一个“暴利行业”,但是,这个行业要想生存发展下去,就必须具备一种资金的价值补偿与价值增值机制。作为政策性担保机构,尽管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但至少也必须做到保本微利,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而对于商业性的担保机构更是不言而喻,盈利性是其追求的主要目标。为此担保资金的合理运用就是一个必须考虑的问题。目前,根据我国的有关管理规定,担保基金只能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由于利率较低,资本运用难以实现保值增值。因此,不少担保机构纷纷将资金暗地或迂回投入资本市场。与其让担保机构私下到资本市场上运作资金,还不如明确规定允许担保机构按照合理的投资组合,提高资金的安全性和增值性。当然,作为各地的政府部门,不能直接规定担保资金的运用范围,但更为重要的是,要下大力气培养懂得基金资本运作的专业人士,一旦政策允许,就可以更加合理地运用担保资金。

(六)积极拓宽渠道,扩大担保资本金规模

担保资本金补偿机制主要有两种途径:内部补偿和外部补偿。内部补偿主要是通过资本金的运用来增加收入,从而使担保基金增值。对于政策性的担保机构,内部补偿机制是其主渠道,着眼于促进我国中小企业的长期发展,应该在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建立财政补充资金的机制,但这是远远不够的。为了尽可能扩大资金规模,还可以借鉴日本和中国台湾的经验,吸收社会各界捐助资金以及各种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基金加入担保基金系列。企业互助担保基金也具有政策性的特征,吸收社会捐助也是一个外部补偿的渠道。因此,应对社会捐助、企业互助担保基金等给予税收减免优惠。对于商业担保机构,内部与外部的补偿渠道都应当畅通,其外部补偿主要是通过私募和上市募集资本金。但是,鉴于我国目前资本市场的现状,外部渠道还不通畅。对于省一级政府部门,在等待国家相应改革措施出台的同时,还应积极给子政策上倾斜与扶持,鼓励商业性担保公司多渠道融资。

(七)健全担保机构与担保行业的监管机制

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已经进入规范化发展阶段。“规则”与“游戏”同步出现将是我国今后市场经济建设的一个新特征。担保属于一个比较特殊的行业,我国目前的担保市场已经初步形成,今后还会不断发展壮大,因此,对其管理也应形成一套相应的规则。目前,当务之急是要对不同类型的担保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对于商业银行担保机构的主要管理内容是,设定进入门槛,保证资本金的规模;监管资本金的运作,保证资本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通常是规定投资组合的合理比例;控制担保放大倍数,保证清偿能力;制定担保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定期评级制度。不同担保品种和担保对象的担保风险程度不同,因此,具体的规范和管理办法也应有所不同。政策性担保机构的管理还有其特殊性。一是担保机构性质不同。政策性担保机构一般是非盈利性机构,因此,政策性担保收费通常要受政府的管制。二是政策性担保对象是特定的,中小企业担保计划中对担保对象有明确的规定。三是政府作为出资人应对担保机构资金的运用、运作程序进行规范和监督,并定期委托专业机构来评价。

(八)与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建立良好的互助共生关系

根据前面的分析,由于体制等多方面的原因,广大中小企业很难从大型银行获得足够的金融支持,即便是建立了信用担保体系以后这个矛盾依然存在。因为大型银行有其特定的经营目标、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与客户群体,最主要的是,大银行首先要考虑成本与效益的关系。基于此,一些经济学家积极倡导成立民营银行,认为这样才能比较彻底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瓶颈约束。然而,根据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渐进”的特征,即便这种方案具有一定程度的可行性,也是“远水不解近渴”。实际上,在我国各地都有地方金融体系:信用社、合作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与国有银行相比,这些银行是名副其实的中小银行,从其生存发展的环境来看,与广大中小企业有很强的一致性。信用社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在规模上都是一支不可小视的地方金融力量,在支持地方中小企业方面完全可以大有作为。所以,我国的各类信用担保机构应该与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建立良好的互助与共生关系。从业务形式上看,信用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是相互对立的,然而从业务的本质上看,却有内在的一致性:分散企业融资过程中的信用风险,维持社会信用链条不被打断。由于担保的介入,使得原本在商业银行与企业两者之间发生的贷款关系变成了商业银行、企业与担保公司三者之间的关系。由于担保的介入分散了商业银行贷款的风险,商业银行资产的安全性便得到了更高的保证,从而增强了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信心,使中小企业的贷款渠道变得通畅起来。还有最重要的一点即是与商业银行达成共识,共同建立风险分散机制,实行比例担保。这样对于商业银行业务的开展和担保业的发展则是一个“双赢”的结果。因此,在业已形成的担保基金中,可以考虑邀请地方金融机构的有关专业人士加入其董事会、理事会等,共同研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对策,制定较为合理的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共同承担信用风险的机制,最终形成一种融资方、担保方和被担保方三足鼎立的格局,这一格局应当是比较理想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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