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战后德国企业代表制度的重构(1945/1952)_军事历史论文

二战后德国企业代表会体制的重建(1945—1952),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代表会论文,德国论文,战后论文,体制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企业代表会体制(Betriebsrat)是德国劳资关系演进历程中的重大成果。1920年,在十一月革命的推动下,魏玛政府通过了《企业代表会法》,首次允许职工以民主方式选举产生企业代表会,由它代表职工利益参与企业的人事、经济与福利事务管理。这一体制虽然没有改变劳资矛盾的本质特征,但旨在消除工业化以来资本家的家长制思想,因而被誉为德国“经济民主”的起源。可惜的是,纳粹上台后,以信任者代表会取代了企业代表会,再次恢复了企业内部资本家的专制格局①。不过,企业代表会体制已经成为德国工人阶级的重要历史记忆。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重建企业代表会体制正是德国社会转型中的重要一幕。本文② 以时间为序,逐层探析德国企业代表会体制的重建进程,尝试回答下列问题:企业代表会体制的重建动力来自何方?它所受到的阻力有哪些?最终又如何达到重建目标?重建的企业代表会体制对联邦德国的社会发展产生了哪些影响③?

一、企业代表会的复兴运动,1945年3月—1946年4月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后,在德国的各大企业中都出现了由职工自发组建的代表团体。它们名称不一,但多由当地的原工会执委或原企业代表会委员负责。企业代表会体制的重建运动进入第一阶段,即复兴时期。

由于部分资本家逃离企业,因此企业代表会承担了恢复生产、清除纳粹分子、发放救济等任务,有些甚至还参与了同盟军的赔偿谈判、打击黑市、管理市政等工作④。不过此时,人们还没有把重建企业代表会与建立社会新秩序联系起来。事后的大量访谈表明,经济与生存问题是自发行动的首要动力⑤。

初到德国的盟军也急需得到德国工人阶级的支持,因此对这些自发行动表示支持。早在1945年3月,苏联红军指挥部就表示支持东部解放区的企业代表会重建工作,并要求德国共产党员积极参加⑥。法国占领军在1945年5月2日也允许斯图加特的工人们成立企业代表会⑦。

然后不久后,情况却急转直下。盟军转而采取规制甚至禁止的政策。1945年5月18日,英军在多特蒙德禁止任何反法西斯小组(其中包括企业代表会)活动。几天后,英军自行组建一个企业代表会,由其任命主席⑧。6月10日,苏军在柏林任命一个8人组成的总工会,由其控制所有的工人组织⑨。7月31日,苏占区干脆宣布解散企业代表会⑩。

促使盟军态度转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安全顾虑。美占区怀疑企业代表会的动机,要求“确保工人组织不会借用幌子为纳粹或军事行动服务,或准备采取敌视占领军的意图与行动”(11)。苏占区也以保障安全为由,拒绝了工会代表提出的出台《企业代表会法》的要求(12)。其次,战后世界格局的转变使占领当局对工人组织的政治倾向表示担忧。如在汉诺威,英占区就借口维护社会秩序取缔共产党领导企业代表会,以夺取经济领导权(13)。美占区克莱将军(Clay)也时刻严密关注工人运动中的左倾动向(14)。同样,苏占区对自发的工人组织是否能顺利完成经济制度转型表示怀疑(15)。最后,希望保障生产,尽快得到赔偿。在一些地区,企业代表会随意夺权影响了正常的生产秩序,以致无法完成盟军的订单要求(16)。

但是在德国人中,企业代表会的复兴运动却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回应,企业代表会体制的重建逐渐增添了政治使命,亦即促进战后德国社会的民主转型。早在1945年前,一批流亡海外的工会政治家便已思考如何通过企业代表会“从下而上”地重建工会(17)。6月,德国共产党、社会民主党和基督教民主联盟先后在柏林发出呼吁,要求以企业代表会重建为契机,改革经济制度,实现“经济民主”(18)。资方代表、自由民主党主席弗朗茨·布吕歇(Franz Blücher)也公开表示,愿意满足“劳工们的合法要求”(19)。

与此同时,美英工会相继对占领军施加影响。美国工联访问美占区后,督促军方尽快重建德国工会,以掌控工人运动的方向,为防共做好准备(20)。英国矿工工会代表团访问杜塞尔多夫后,也表示对企业代表会的支持(21)。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企业代表会的复兴运动才起死回生。1945年8月,美占区发布《关于工人代表选举的公告》,宣布企业内部的工人代表选举将持续3个月,作为“重建自由与民主工会的第一步”(22)。同月,苏占区的总工会引人注目地发表了一项声明,提醒德国人“不要坐等政府来解决所有的经济重建问题”,换言之,它也默许企业代表会可先行摸索社会改革之路(23)。

1945年10月10日,在德国人的筹划下,苏占区的图林根州通过了战后第一部《企业代表会法》。同1920年《企业代表会法》相比,这部法规出现了三点变化:(1)范围扩大,在所有拥有3名职工以上的企业中选举产生企业代表会;(2)增加使命,企业代表会还应推动非纳粹化运动的开展;(3)保持同工会组织的紧密联系(24)。这部法规充分反映了这一阶段德国人对于企业代表会体制的理解与期望。不过由于苏联占领当局的干涉,该法最终胎死腹中。

第一阶段是企业代表会从自发到被规制的复兴过程。其特点在于:第一,德国人对企业代表会体制的记忆与留念构成了主要的复兴动力,但是他们的目标设定却有所变化,从最初的应对企业与市政管理危机到追求“经济民主”、推动社会转型。第二,占领当局扮演了推手和阻力的矛盾角色。它们的默许促进了复兴运动的迅速高涨,它们的担忧阻止了复兴运动的深入发展,最终它们又在形势变化的压力下肯定了企业代表会重建运动与德国社会转型之间的正向关联。这种反复说明占领当局既想控制德国社会,又希望推进民主改造的复杂心理。不过,图林根州的《企业代表会法》的失败表明,占领当局的矛盾心态仍然没有消失。第三,东西占区之间的对立还没有完全反映在企业代表会的复兴运动中。双方都希望规制企业代表会,使之成为推动德国社会转型的工具,但对于推动的方式与目标却还有待明确。

二、企业代表会体制的初步重建与挫折,1946年4月—1949年7月

1946年4月10日,盟军管制委员会发布第22号令,即《企业代表会法》。该法要求企业代表会承担“与军事当局合作”的使命,参加非纳粹化改造,并接受工会的领导(25)。此后,企业代表会体制的重建运动进入到第二阶段,即在盟军规制下的法制化。

德国地方政府与工会组织随即投入贯彻第22号令的行动中。1946年12月起,美占区的黑森州、符腾堡—巴登州、不来梅州,法占区的下萨克森州、北威州等都相继提出了《州企业代表会法》(26)。跨占区工会大会决定了一系列工会的企业代表会政策。1946年12月,第二次大会的决议提出“在管制委员会第22号令的基础上,以企业代表会形式缔结合适的企业协商体制”。1947年8月,第五次大会公布《企业代表会工作条例》,正式把企业代表会视作工会的重要执行机构,制定了企业代表会的选举原则及其在经济、人事和福利问题上的共决权(27)。从内容上而言,该条例主要参照了1920年法的相关规定,但比第22号令更丰富。

正当德国人憧憬企业代表会体制的重建前景时,占领当局再次出面阻止法制化的进一步发展。苏占区于1947年10月宣布取缔企业代表会,将之改造成为企业领导机构(BGL)(28)。美英占区于1947年5月把各州的《企业代表会法》搁置,声称军事当局不会允许地方立法改变工业管理模式,因为这样的变化将会影响到整个德国,应由德国民众共同决定(29)。法占区虽未反对企业代表会体制,但它不是工业区,所以影响并不大(30)。

占领当局的出尔反尔,除了上文提及的矛盾心态外,还有这一阶段的特殊原因。

首先,苏联彻底对企业代表会体制失去了信心。对于苏方而言,从1945年8月起,企业代表会体制的吸引力已经丧失。尽管它勉强同意第22号令,允许苏占区恢复企业代表会选举,但它从来没有放弃对于企业代表会运动的控制。1946年7月25日,苏占区宣传部门就强调统一工会运动的重要性(31)。在实践中,苏联还发现,企业代表会运动容易产生企业自私主义,而且真正有助于生产恢复的成功范例不到30%,更严重的是不少企业代表会居然成为批评苏军控制行动的大本营(32)。在这种情况下,苏占区最终取缔企业代表会应是情理之中的结果。

其次,企业代表会体制也不是西方占领当局希望得到的结果。美国人深信经济自由主义,对国家参与谋划共决体制深感疑虑,甚至连美国工会也认为共决“不是一个合适的工会目标”(33)。相反,当时由工党执政的英国政府却认为,德国工会还缺乏对企业代表会体制的绝对控制权(34)。

再次,企业代表会的选举结果让西占区占领当局感到了布尔什维克的威胁。战后,企业代表会的正式选举早在1945年和1946年之交已经开始,第22号令颁布后迅速普及。1946年,在鲁尔区,共产党员的当选率高达38.8%,高居首席;1947—1948年间,共产党员的当选率也在30%以上(35)。克莱将军明确表示,不能让共产党借助企业代表会选举找到更多发挥影响力的机会(36)。

最后,它也反映了占领区军事当局与盟军管制委员会之间的权力纠葛。管制委员会是名义上的盟军在德最高权力机构,但由于东西方彼此之间互不信任,因而各国也并未对这一机构寄予厚望。真正的权力掌握在各占领区的军事当局手中。在盟军各方看来,第22号令只是应景之作,并不具有重大意义。对此,最重要的佐证是,直到1946年11月30日,管制委员会第40号令才想到取缔纳粹时期的《国民劳动秩序法》,而且从次年1月1日生效(37)。后者恰恰是纳粹取缔企业代表会体制的法律。第22号令与纳粹法令在法律上相互矛盾,却同时并行了近半年之久,这也可以表明盟军并不欢迎企业代表会体制的法制化。

至此,企业代表会体制的初步重建遭遇重大挫折。但是企业代表会的实践活动并未因此消失。在英国控制下的煤钢工业区,共决模式却得到了延续。为了尽快发展生产,并受到工党政府国有化政策的影响,英占区当局鼓励企业代表会的存续和发展(38)。1947年1月,北德钢铁信托人委员会主席海因里希·丁克尔巴赫(Heinrich Dinkelbach)与英占区的工会主席汉斯·伯克勒尔(Hans Bkler)达成“鲁尔方案”,决定成立劳资对等组成的监事会,实行共决(39)。在此基础上,英占区工会制定了一份企业协商模式,着重讨论了企业代表会的共决权以及工会与企业代表会之间的关系(40)。到1947年秋为止,按照“鲁尔方案”与工会的企业协商模式运作的企业共有21家,它们都是鲁尔区大型企业非垄断化后的分厂。这些企业的监事会均由劳资对等组成,雇员代表一般有5名,其中2名由工会任命,2名为企业代表会委员,1名与工会无关但需获得工会认可。在董事会中,工会在同企业代表会协商之后,选出一名工人担当劳动经理,由其保障工人权益。比较典型的例子是波鸿钢厂,波鸿模式后来被许多工厂沿袭(41)。

第二阶段是企业代表会追求法制化却遭到挫折的过程。其特点在于,第一,盟军管制委员会第22号令是企业代表会法制化的重要动力,这充分显示了占领当局对德国社会转型的影响力。但是成也萧何,败也萧何。管制委员会与各占领当局之间的矛盾以及东西方之间的对立,决定了企业代表会体制的命运。德国人虽有多方努力,却也不得不听从盟军的安排。第二,德国人始终坚持不懈推动企业代表会实践活动的开展,从而为下一阶段的法制化进程奠定基础。各州制定的《企业代表会法》虽然被搁置,但德国人并未就此罢手。鲁尔方案与波鸿模式不久之后便成为《煤钢共决法》的参照。从这一意义上讲,德国人的实践活动也是重建企业代表会体制的动力。

三、走向1952年《企业管理法》,1949年7月—1952年10月

1949年7月,联邦德国成立。尽管它尚未获得完全主权,但西方占领区的军事领袖均发表声明,强调在工业关系中联邦德国具有自由行动能力。次年4月,美国驻德占区新任高级专员麦克洛伊(McCloy)取消了克莱对黑森州和符腾堡-巴登州《企业代表会法》的拖延政策(42)。由此,企业代表会体制的重建进入第三阶段,即联邦德国内部劳资利益团体相互角力的进程。

《基本法》第74条第12款承诺联邦政府将实行劳动立法,但未涉及具体措施(43)。这便引发劳资双方对未来社会与经济制度的不同设想。劳方一方面指责资方应对纳粹上台负责,决不接受资方独裁体制;另一方面改变斗争目标,以共决和经济民主作为实现社会主义的第一步。资方虽然愿意自我反省,也认为应该给予劳方一定权利,但大多数资本家反对共决,害怕企业代表会体制将影响到私有产权和社会市场经济的基础(44)。

为解决争端,代表劳资利益的两大团体——工会联盟(DGB)与工业家联合会(BDI)——于1949年11月23日起在哈腾海姆(Hattenheim)进行谈判,双方于1950年1月8—9日达成一份协议。在这份协议中,双方表示愿意相互合作,但同时也挑明了彼此存在的分歧。它们的分歧在于:第一,企业代表会的共决权与工会之间的关系。工会强调,企业代表会应接受工会领导。企业主团体反对这种安排。第二,解决企业代表会与企业主之间矛盾的机构。工会认为应该由工会的地区组织来解决,企业主团体倾向由公共机构来仲裁。第三,企业代表会的共决权范围。工会要求实现经济共决,企业主团体则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45)。显然,这次谈判并未达到预期目标,劳资利益团体不仅没有缩小彼此争议,还把矛盾公开化。

1950年,劳资利益团体各自向国会递交了3份关于共决的提案。其中,资方提案提出,劳方具有监事会中的1/3席位,监事会中的雇员代表由职工选举产生,所有企业适用。基督教工会提案也要求劳方具有监事会中的1/3席位,但监事会中的雇员代表由工会、企业代表会和职工共同选择产生。工会联盟的提案希望劳方具有1/2的监事会席位,劳方代表还有权平等地参与到其他工商业机构与半政府机构中(46)。三份方案之间的差距较大。

在工会的罢工压力下,阿登纳政府被迫召集劳资利益团体负责人再次谈判,总理亲自担任调解员。1951年1月25日,双方终于达成妥协,决定将英占区的共决模式法制化,但局限于煤钢工业区中。这就是1951年4月公布的《煤钢共决法》(47)。在该法通过前后,国际组织与4个西欧国家向德国施压,希望取消该法,以免引发连动效应,但均未成功(48)。

《煤钢共决法》通过后,劳资利益团体各有不同目标。劳方认为,这是企业代表会体制重建进程中的第一步,应把共决权进一步扩展到其他产业中,而且也应该包括中小企业(49)。资方批评劳方使用了“非法”的手段达到目标。他们提出成立一种“社会自治团体”或“社会共同体”,排斥国家干预,由劳资双方——而不是利益团体双方——单独达成合作协议(50)。

1952年,国会又通过了《企业管理法》。这是对1920年《企业代表会法》的继承和发展,同时又是对1951年《煤钢共决法》的扩大与修正。它把企业代表会体制扩展到所有企业中,但规定监事会中的1/3席位属于劳方,董事会中不再设立劳动经理。整部1952年法没有提到工会(51)。显然,在1952年法的立法进程中,资方的影响更大。正因如此,工会联盟将1952年法斥责为1951年法的大倒退。该法颁布后不久,印刷业工人就举行大罢工,反对该法(52)。

第三阶段是在法律意义上完成了企业代表会体制的重建工作。其特点在于:第一,企业代表会体制的重建局限于联邦德国,民主德国由于社会体制的缘故放弃了重建工作。第二,尽管存在罢工威胁,但劳资利益团体与政府仍然初步构建了工业关系中的三方协商机制,用资本主义民主方式奠定了“经济民主”的基本形式。第三,1951年法和1952年法从适用范围到企业代表会的权利,以及工会与企业代表会之间的关系,都存在诸多差异,从而埋下了未来冲突的祸根,也为企业代表会体制的进一步发展留下了空间。

四、余论:企业代表会体制的重建与战后德国的社会转型

企业代表会体制的重建反映了德国人对于战后德国社会转型的一种努力。企业代表会体制是魏玛历史留给德国人的重要的历史记忆。它改变了工业关系中资本家独裁的局面,赋予了工人阶级一定的民主权利。当然,以妥协与和谐为目标的企业代表会体制无法解决资本主义社会中阶级对立之间的根本矛盾,也没有真正消灭这种矛盾背后的剥削现象。但是对于经历过纳粹独裁的德国社会而言,企业代表会体制所代表的民主形式可以算作一种历史的进步。

企业代表会体制的重建进程也反映了战后德国社会转型的复杂性。战后初期,分区占领与盟国冲突对德国社会产生了巨大影响。东、西德国的分裂也不以德国人的意志为转移。占领当局均以本国的政治与经济模式为参照,掌控德国社会的转型方向。从这一意义上讲,它们既是企业代表会体制重建的动力,也在某种程度上延缓甚至扼杀了企业代表会体制的重建机遇。东部德国直到再统一后才有机会重建企业代表会体制(53)。

毋庸置疑的是,企业代表会体制的重建是战后德国社会转型的重要组成部分。借助企业代表会体制,工人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保障,企业发展也获得了新动力。例如在煤钢企业中,采煤工人的平均工资比其他行业工人高31%;共决增加了工人的安全感,提高了他们的个人信心;企业代表会成员参与监事会并没有阻碍企业发展,反而“在利益冲突存在的情况下实现了相互融入”的目标(54)。以罢工损失的劳动日计算,20世纪60年代联邦德国的损失在整个资本主义世界中是最低的(55)。

但是,企业代表会体制的重建并不代表联邦德国社会转型的完成,更不表明“经济民主”已经建成。从其本质而言,企业代表会体制旨在建立一种阶级妥协模式,没有消除劳资矛盾产生的根源——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因而也就无法从根本上保障工人的权利。从1952年法的结果来看,资本家的经济优势所产生的政治影响十分明显,这也是劳方普遍反对1952年法的重要原因。从具体实践效果而言,企业代表会体制也存在许多问题。据统计,在1952年法的适用范围内,直到1968年,也只有5.7%的企业成立企业代表会,且主要集中在大型企业中。在成立企业代表会的企业中,80%的雇员积极参加选举,92%以上的人反对取缔企业代表会体制,但是多达60%以上的受访者指出了企业代表会的负面形象:官僚化、代表更迭频繁、与资方关系过于密切、代表缺乏经济议事的能力等(56)。更重要的是,从20世纪50年代初到60年代中期,联邦德国高达5%—8%的经济增长率让资本家愿意在经济问题上对工人阶级做出一定让步,但随着“经济奇迹”接近尾声,大多数资本家开始拒绝同企业代表会合作(57)。这种情况表明,企业代表会体制的重建只是战后德国社会转型的第一步。此后,该体制还面临着进一步改造的使命,从而才能推动德国社会朝着更为民主化的方向前进。20世纪60年代末兴起的企业代表会体制改革运动正是回应这一要求的结果。

注释:

① 孟钟捷:《德国1920年〈企业代表会法〉发生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孟钟捷、邓白桦:《纳粹党的企业代表会政策与德国经济民主的消亡》,《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7年第2期。

② 基金项目:2007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项目编号:07CSS005;上海高校选拔培养优秀青年教师科研培养基金;上海重点学科建设项目,项目编号:B406。

③ 关于二战后企业代表会体制的重建,国内研究稀少。仅有:张世鹏:《联邦德国的雇员参与共决制》,《国际共运史研究》1990年第1期;赵永清:《民主社会主义的经济民主剖析——德国社会民主党的共决制思想与实践研究》,《国际共运史研究》1992年第2期;刘耐莉:《联邦德国的工人共决》,《国际工运》1986年第6期。国际学术界的重要成果有:苏库特对于苏占区企业代表会运动的研究[《在德国苏占区与大柏林地区的企业代表会运动,1945—1948:对于其政治社会意义的政治学研究,特别关注企业代表会所保障的雇员在企业层面上的共决权和自决权》(S.Suckut,Die Betriebsrtebewegung in der Sowjetisch Besetzten Zone Deutschlands und in Groβ- Berlin von 1945-1948.Eine politikwissenschaftliche Untersuchung ihrer politisch- sozialen Bedeutung unter besonder Berücksichtiung der von den Betriebsrten wahrgenommen Mitbestimmungs- und Selbstbestimmungsrechte der Belegschaften auf Betriebsebene),汉诺威1978年博士论文未刊本];弗莱德·克林格尔对企业代表会与苏占区新秩序之间关系的梳理[《企业代表会与苏占区的新秩序:对于一种政治神话的批判》(Fred Klinger,“Betriebsrte und Neuordnung in der sowjetischen Besatzungszone.Zur Kritik eines politischen MythoS”),罗尔夫·埃毕希豪森等编:《德国工人运动的结束?》(Rolf Ebbighausen,Friedrich Tiemann,Das Ende der Arbeiterbewegung in Deutschland?)奥普拉登1984年版];克里斯托弗·克勒斯曼的《德国的企业代表会与工会,1945—1952》(Christoph Kleβmann,“Betriebsrte und Gewerkschaften in Deutschland,1945-1952”,海因里希·奥古斯特·温克勒编:《战后德国的政治转向,1945—1953》(Heinrich August Winkler,Hrsg.,Politische Weichenstellungen im Nachkriegsdetuschland,1945-1953,哥延根1979年版);西格弗里德·米尔克的两篇关于战后德国工会重建的论文[《工会的重建:神话与现实》(Siegfried Mielke,“Der Wiederaufbau der Gewerkschaften:Legenden und Wirklichkeit”),海因里希·奥古斯特·温克勒编:《战后德国的政治转向,1945—1953》;西格弗里德·米尔克、彼得·吕特斯:《德意志劳动阵线:工会重建的模板?在流亡时期与联邦德国成立时期的讨论》(Siegfried Mielke & Peter Rütters.“Die Deutsche Arbeitsfront(DAF):Modell für den gewerkschaftlichen Wiederaufbau? Diskussion in der Emigration und in der Gründungsphase der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汉斯-埃里希·福克斯曼编:《第三帝国的终结—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终结:一种视野的回顾》(Hans- Erich Volksmann,Ende des Dritten Reiches- Ende des Zweiten Weltkriegs.Eine perspektivische Rückshau),慕尼黑1995年版];米夏埃尔·费希特从个案角度剖析了部分地区与行业中企业代表会成立的问题[《重建与新秩序:在阶级一致性与企业忠诚性之间的企业代表会》(Michael Fichter,“Aufbau und Neuordnung:Betriebsrte zwischen Klassensolidaritt und Betriebsloyalit”),马丁·布罗萨特等编:《从斯大林格勒到货币改革:德国崩溃的社会史》(Martin Broszat,u.w.,Von Stalingrad zur Whungsreform.Zur Sozialgeschichte des Umbruchs in Deutschland),慕尼黑1988年版];卡尔·劳希科讨论了工人阶级与企业代表会体制重建之间的关系[《在手掌上吐口唾沫,上!战后期间的工人阶级与企业代表会,文献综述》(Karl Lauschke,“In die Hnde spncken und ran! Arbeiterschaft und Betriebsrte wrend der Nachkriegsjahre Zugleich ein Literaturbericht”),《德国历史杂志》(Tel Aviver Jahrbuch für deutsche Geschichte)1990年第19期。]这一领域重要的原始档案集由尤尔根·佩特斯编辑成册《共决:产生历史档案集》(Jürgen Peters,Montanmitbestimmung Dokumente ihrer Entstehung,科隆1979年版)。20世纪50年代英美学者也曾对这一体制的发展作过现实描述。不过总体而言,相关的历史研究仍然不多。与之相对的是,对于1951年《煤钢共决法》和1952年《企业管理法》的法学研究较为丰富,已经译成中文的重要著作是W.杜茨著,张国文译:《劳动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④ 克里斯托弗·克勒斯曼、格奥尔格·瓦格纳:《分裂的国家:德国的生活,1945—1990,社会史档案集》(Christoph Kleβmann und Georg Wagner,Das gespaltene Land:Leben in Deutschland 1945-1990.Texte und Dokumente zur Sozialgeschichte),慕尼黑1993年版,第96页。

⑤ 卡尔·劳希科:《在手掌上吐口唾沫,上!战后期间的工人阶级与企业代表会,文献综述》,《德国历史杂志》1990年第19期。

⑥ 贝恩德·博温施:《苏联在苏占区中的政策,1945—1949》[Bernd Bonwetsch,Sowjetische Politik in der SBZ 1945-1949.Dokumente zur Ttigkeit der Propagandaverwaltung(Informationsverwaltung)der SMAD unter Sergej Tjul'panov],波恩1997年版。

⑦ 米夏埃尔.费希特:《重建与新秩序:在阶级一致性与企业忠诚性之间的企业代表会》,马丁·布罗萨特等编:《从斯大林格勒到货币改革:德国崩溃的社会史》,第490页。

⑧ 詹姆斯·A.迪斯康特:《缺失、生存与地方行动主义:矿工与炼钢工人,多特蒙德,1945—1948》(James A.Diskant.“Scarcity,Survival and Local Activism:Miners and Steelworkers,Dortmund 1945-1948”),《当代史杂志》(Journal of Contemporary History)1989年第4期。

⑨ 马叟·A.凯利:《德国工会运动的重建》(Matthew A.Kelly,“The Reconstitution of the German Trade Union Movement”),《政治科学季刊》(Political Science Quarterly)1949年第1期。

⑩ 西格弗里德·苏库特:《在德国苏占区与大柏林地区的企业代表会运动,1945—1948:对于其政治社会意义的政治学研究,特别关注企业代表会所保障的雇员在企业层面上的共决权和自决权》,第172页。

(11) 西格弗里德·米尔克:《工会的重建:神话与现实》,海因里希·奥古斯特·温克勒编:《战后德国的政治转向,1945—1953》,第81页。

(12) 西格弗里德·苏库特:《在德国苏占区与大柏林地区的企业代表会运动,1945—1948》,第172页。

(13) 芭芭拉·马歇尔:《德国英占区地方政治的民主化:汉诺威,1945—1947》(Barbara Marshall,“The Democratization of Local Politics in the British Zone of Germany:Hannover 1945-1947”),《当代史杂志》1986年第3期。

(14) 克莱文件,CC13081,载简·爱德华·史密斯编:《卢修斯·克莱将军的文件:德国,1945—1949》(Jean Edward Smith,The Papers of General Lucius D.Clay Germany 1945-1949)第1卷,伯鲁明滕1974年版,第47页。

(15) 弗莱德·克林格尔:《企业代表会与苏占区的新秩序:对于一种政治神话的批判》,罗尔夫·埃毕希豪森等编:《德国工人运动的结束?》,奥普拉登1984年版,第341页。

(16) 克里斯托弗·克勒斯曼、格奥尔格·瓦格纳:《分裂的国家:德国的生活,1945—1990,社会史档案集》,第94页。

(17) 西格弗里德·米尔克、彼得·吕特斯:《德意志劳动阵线:工会重建的模板?在流亡时期与联邦德国成立时期的讨论》,汉斯-埃里希·福克斯曼编:《第三帝国的终结一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终结:一种视野的回顾》,第678—681页。

(18) 它们的表述并不完全相同,原文可参见尤尔根·佩特斯:《共决:产生历史档案集》,第23—34页。

(19) 迪特海尔姆·普罗韦:《二战后德国的经济民主:法团主义危机回应,1945—1948》(Diethelm Prowe,“Economic Democracy in Post- World war Ⅱ Germany:Corporatist Crisis Response,1945-1948”),《现代史杂志》(The Journal of Modern History)1985年第3期。

(20) S.乔纳森·威森:《西德工业、劳动关系与美国观念,1949—1960》(S.Jonathan Wiesen,“Coming to Terms with the Worker:West German Industry,Labour Relations and the Idea of America,1949-1960”),《当代史杂志》2001年第4期。

(21) 芭芭拉·马歇尔:《德国英占区地方政治的民主化:汉诺威,1945—1947》,第433页。

(22) 在这份公告中,美国人使用的是“雇员代表组织”一词,而不是“企业代表会”。西格弗里德·米尔克:《工会的重建:神话与现实》,第81页。

(23) 弗莱德·克林格尔:《企业代表会与苏占区的新秩序:对于一种政治神化的批判》,第338页。

(24) 法令原文见尤尔根·佩特斯:《共决:产生历史档案集》,第45—49页。

(25) 法令原文见尤尔根·佩特斯:《共决:产生历史档案集》,第50—153页。

(26) 克里斯托弗·克勒斯曼:《德国的企业代表会与工会,1945—1952》,海因里希·奥古斯特·温克勒编:《战后德国的政治转向,1945—1953》,第55页;法令原文见尤尔根·佩特斯:《共决:产生历史档案集》,第136—140页。

(27) 法令原文见尤尔根·佩特斯:《共决:产生历史档案集》,第77—78、101—106页。

(28) 克里斯托弗·克勒斯曼:《德国的企业代表会与工会,1945—1952》,第58—59页。

(29) 约翰·金贝尔:《美国对德国的占领:政治与军事,1945—1949》(John Gimbel,The American Occupation of Germany.Politics and the Military,1945-1949),斯坦福1968年版,第233、235页。

(30) 埃德温·F.比尔:《共决的起源》(Edwin F.Beal,“Origins of Codetermination”),《工业与劳工关系回顾》(Industrial and Labor Relations Review)1955年第4期。

(31) 贝恩德·博温施:《苏联在苏占区中的政策,1945—1949》,第13号文件,第55页。

(32) 弗莱德·克林格尔:《企业代表会与苏占区的新秩序:对于一种政治神话的批判》,第342—343页;卡尔·迪特利希·埃尔德曼:《德国史》第4卷下,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332页。

(33) 威廉姆·H.麦克弗森:《共决:德国迈向新经济》(William H.McPherson,“Codetermination:Germany's Move toward a New Economy”),《工业与劳工关系回顾》1951年第1期。

(34) 迈克尔·鲍尔弗:《四国对德国和奥地利的管制,1945—1946年》,上海译文出版社1995年版,第392—393页。

(35) 克里斯托弗·克勒斯曼:《德国的企业代表会与工会,1945—1952》,第65页。

(36) 约翰·金贝尔:《美国对德国的占领:政治与军事,1945—1949》,第235页。

(37) 福克尔·亨切尔:《德国社会政策史,1880—1980》(Volker Hentschel,Geschichte der deutschen Sozialpolitik,1880-1980),法兰克福1983年版,第302页。

(38) 赫尔贝特·J.斯皮罗:《德国的共决》(Herbert J.Spiro,“Co- Determination in Germany”),《美国政治学回顾》(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1954年第4期。

(39) 埃德温·F.比尔:《共决的起源》,第494—495页。

(40) 法令原文见尤尔根·佩特斯:《共决:产生历史档案集》,第107—111页。

(41) 波鸿模式以及因斯布吕克钢厂的参照模式可见尤尔根·佩特斯:《共决:产生历史档案集》,第112—122页。

(42) 卡尔海因茨·尼克劳斯:《通往基本法之路,西德的民主奠基,1945—1949》(Karlheinz Niclauβ,Der Weg zum Grundgesetz.Demokratiegründung in Westdeutschland 1945-1949),帕德尔堡1998年版,第169、167页。

(43) 宪法原文见戴学正:《中外宪法选编》,华夏出版社1994年版,第167页。

(44) 罗纳尔德·F.布尼:《共决与德国雇主协会联合会》(Ronald F.Bunn,“Codetermination and the Federation of German Employers' Associations”),《政治科学中西部杂志》(Midwest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1958年第3期。

(45) 协议原文见维尔纳·比勒主编的档案集《阿登纳时期:联邦德国,1949—1963》(Werner Bühre,Die Adenauer- ra.Die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 1949-1963),慕尼黑1993年版,第89—92页。

(46) 威廉姆·H.麦克弗森:《共决:德国迈向新经济》,第24页。

(47) 法令原文见尤尔根·佩特斯:《共决:产生历史档案集》,第207页以下。

(48) 威廉姆·H.麦克弗森:《共决:德国迈向新经济》,第20页。

(49) 尤尔根·佩特斯:《共决:产生历史档案集》,第200—206页。

(50) 罗纳尔德·F.布尼:《德国雇主协会联合会:一个政治利益团体》(Ronald F.Bunn,“The Federation of German Employers' Associations:A Political Interest Group”),《西方政治季刊》(The Western Political Quarterly)1960年第3期。

(51) 法令原文见约翰·P.温德姆勒:《德国的共决法》(John P .Windmuller,“German Codetermination Laws”),《工业与劳工关系回顾》1953年第3期。

(52) 罗纳尔德·F.布尼:《德国雇主协会联合会:一个政治利益团体》,第665页。

(53) 尤尔根·凯特勒尔等:《东部德国的企业代表会:制度建立与操作情况:1989—1994》(Jürgen Kdtler usw.,Betriebsrte in Ostdeutschland.Institutionenbildung und Handlungskonstellationen 1989-1994),奥普拉登1997年版,第13—20页。

(54) 参见1953年威廉·H.麦克菲尔森(William H.McPherson)的调查报告与1956年W.M.波鲁门塔尔(W.M.Blumenthal )的调查报告。两份报告分别收录于福尔克尔·R.贝格哈恩:《西德工业的美国化,1945—1973》(Volker R.Berghahn,The Americanisation of West German Industry,1945-1973),里明通1986年版,第309页;沃尔夫冈·施特里克:《被保障的就业,弹性人力使用与合作式人力管理:通往聚合的趋势?》(Wolfgang Streeck,“Guaranteed Employment,Flexible Manpower Use,and Cooperative Manpower Management:A Trend Towards Convergence?”),约翰希姆·贝格曼等编:《转型中的工业关系:以日本与联邦德国为例》(Joachim Bergmann usw.,Industrial Relations in Transition.The Cases of Japan and the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东京1984年版,第96—99页。

(55) 卡尔·哈达赫著,扬绪译:《20世纪德国经济史》,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215页。

(56) 参见1964年汉斯·哈达赫(Hans- Bckler)基金会的调查报告。该报告收录于格哈德·莱明斯基:《企业组织法的问题》(Gerherd Leminsky.“Probleme der Betriebsverfassung”),奥托·伯鲁姆编:《企业组织法的形式与真相》(Otto Blume,Normen und Wirklichkeit einer Betriebsverfassung),图宾根1964年版,第585—589页。

(57) 福尔克尔·R.贝格哈恩:《西德工业的美国化,1945—1973》,第3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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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后德国企业代表制度的重构(1945/1952)_军事历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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