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进入伦理”的两种道德哲学方案:人本主义理论与非人文主义理论之争的实践哲学解读_哲学论文

“环境进入伦理”的两种道德哲学方案:人本主义理论与非人文主义理论之争的实践哲学解读_哲学论文

“环境进入伦理”的两种道德哲学方案——对人类中心论与非人类中心论之争的实践哲学解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哲学论文,人类论文,两种论文,中心论文,之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462X(2008)06-0055-05

一、“环境进入伦理”与环境伦理学史的基本论争

不论是在道德自我意识的维度上,还是在伦理承认方式的维度上,“环境如何进入伦理”之设问,代表了现代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之转变进程中,人们面对日益混乱的主观价值尺度和日益破碎的客观精神本质而试图重建我们时代的“价值理想”和“精神家园”的卓越努力。

“环境如何进入伦理”的提问,落实到道德世界观上就是:我们如何在道德自我意识的主观价值尺度上超越自然与道德的二元论?进而认真地对待和反省各种互不相容的或者相互对立的道德主张或价值观念?同样,它在伦理世界观上的问题方式是:我们如何在主体间承认的客观精神本质上超越伦理与自然、义务与现实的二元对立?并深入地检讨我们认为是毋庸置疑的人性假设、文化约定和文明之预定?毫无疑问,任何一个现代人或现代社会都不可避免地遭遇环境道德观念和环境伦理的多元化。抽象的先验伦理学并不能有助于我们思入“环境如何进入伦理”的问题,它是专横的、褊狭的、自以为是的,它对同一性的迷恋与执著最终使环境—伦理的论题不可能真实地得到回应,这使得它不可能思及环境或自然(生态自然)固有的内在价值,因而无法进入将环境纳入伦理视阈而引发的一种道德世界观或伦理世界观之变革当中去。从这一意义上看,我们虽然引用了康德和黑格尔所使用的“道德世界观”和“伦理世界观”的概念,并试图从中汲取合理的思想史支援,但并不赞同从某种传统伦理学理论出发(例如康德或黑格尔的伦理学或者功利主义伦理学等)思考“环境进入伦理”之进路或者构建环境伦理学之理论。

事实上,从伦理世界观与道德世界观在环境—伦理论题域中展现的革命性方面看,“环境进入伦理”是伦理理论谱系之改变和环境道德哲学之奠基的契机。然而,仅仅表明这一点是不够的,这只是从理论逻辑层面对“环境进入伦理”进行的概念分析,其目的是加深我们在相关论题的展开方面重新澄清“道德”与“伦理”的概念内涵,而“环境如何进入伦理”作为环境道德哲学的奠基性问题在更深的学术史层面上关涉环境伦理学史的基本论争。

二、环境伦理的道德哲学方案与人类中心论与非人类中心论之争

通常认为,环境伦理学的思想根源可以追溯到世界各大文明早期哲学家关于宇宙正义、万物一体、天人合一、自然神论、众生有情论或众生平等论等思想观点和思想资源,而18世纪和19世纪的自然史、博物学研究以及动物保护和自然保护思想可视为环境伦理学的前史。

一般认为,环境伦理学创立的标志是史怀哲的敬畏生命的伦理学和利奥波德的大地伦理学。史怀哲明确提出了一种当代意义上的生物平等主义伦理学(《文明与伦理》,1923年)。而利奥波德通过将“伦理共同体”从“人类”扩展到整个“地球”而奠定了一种生态整体主义伦理学的基础。他在1947年完成的《沙郡年记》是生态整体主义的奠基之作。以此作为开端,现当代环境伦理学从一开始就是在反对传统人际伦理学或人类中心主义伦理学的理论范式和世界观模式的斗争中成长并发展起来的,它同时也激起了人类中心主义伦理学对“环境如何进入伦理”这一论题的思考以及对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进行调整。

总体来看,虽然现当代意义上的环境伦理学的发展历史并不长,但它产生广泛深远之影响的思想论争是在人类中心论与非人类中心论这两种相互对立的哲学世界观层面展开的,因而自始至终呈现为在这两种道德哲学方案上的抉择:虽然有生态神学,以及各种试图整合并超越人类中心论与非人类中心论之争的道德哲学方案,但环境伦理学史在哲学世界观意义的基本论争仍然是在人类中心论与非人类中心论之间展开的。

环境伦理学史的这一核心观念之争不可能获得最终的解决,事实上它将随着“环境如何进入伦理”的基本设问而不断变换着时代性话语或实践性论题,呈现为环境伦理学的基本问题之争。从这一意义上看,人类中心论与非人类中心论在环境—伦理论题上的拓展,实际上是从伦理世界观和道德世界观的意义上,以环境问题为突破口,对西方传统观念及其文化设定进行的一种全新的审视。一方面,它前所未有地从一种道德自我意识的前提反思或前提批判中聚集于对通常被视做毋庸置疑的人类中心主义价值的质疑或辩护;另一方面,它在主体间承认的伦理精神维度进行着一种人们通常称之为“伦理学扩展主义”的尝试,即是说,不论人们赞同还是反对,它实际地要求对伦理学的边界进行扩展,将伦理关怀从人与人之间的“人际”扩展到人与自然(包括动物、植物、土壤、河流、岩石等)之间的“种际”、从同代人或人类之间的“主体际”扩展到不同世代人或人类之间的“主体际”或“代际”。我们单只是从这两个方面看,“环境进入伦理”,实质上伴随着一种深刻的观念变革和文化检讨,其深层内核是一种哲学转变。

历史地看,“环境进入伦理”及其引发的环境—伦理论题在人类中心论与非人类中心论之间的论争,是西方传统哲学未曾究及的问题域。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西方传统哲学似乎拒绝直接面对地球的物质存在。古希腊哲学家(如柏拉图)倾向于贬抑甚至否定感观世界的存在。同样,现当代西方哲学家们在几个世纪的时间里一直以一种怀疑论的眼光看待我们身外的世界。①这样,环境问题在西方思想传统中处于被遗忘的境地,而西方理性主义哲学和基督教传统以这种方式将环境自身的内在价值一笔勾销,并因而确立了各种人类中心主义的观念预设和文化设定。

我们看到,一旦环境问题被纳入哲学之中,具体说,一旦“环境进入伦理”,它将使得哲学进入一种思想谱系的改变之中,哲学将会与它现在所是的状况明显地不一样。从这一意义上看,澳大利亚著名的社会政治哲学家约翰·帕斯莫尔(John Passmore)关于环境伦理学与西方传统不协调的诊断尽管有太过“偏激”的嫌疑,但他关于“环境进入伦理”不只是作为应用伦理学的拓展而更是西方思想及其哲学传统之改变的论断,则是令人深思的。②帕斯莫尔的《人对自然的责任:生态问题与西方传统》(1974年)一书的基本观点是,环境伦理学(帕斯莫尔认为“环境伦理学”的更为恰当的命名应该是“环境哲学”)不仅与西方哲学,而且与整个西方传统都不协调。显然,这一断言的依据,来自对环境—伦理论题以及环境伦理学的非人类中心主义的诠释和理解。它激起了像罗宾·阿提费尔德(Robin Attfield)这样的学者对环境伦理学与西方传统之关系的某种肯定性梳理。阿提费尔德在《自然关怀的伦理学》(1983年)一书中回应帕斯莫尔的论题。③他指出,人们完全有理由设想一种根植于西方传统中的环境伦理学,因为在西方思想史中有比“统治传统”更为重要、更占主导地位的“托管传统”,从这一传统出发建立一种环境伦理学更切合实际。阿提费尔德试图重新诠释“西方传统”与“环境伦理学”之关联,并为一种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学辩护。

应当承认,帕斯莫尔与阿提费尔德之争,只是人类中心论与非人类中心论之争的一个极为平常的例子;而作为“环境进入伦理”的两种道德哲学方案,人类中心论与非人类中心论之争无疑贯穿了整个当代环境伦理学史以及当今环境伦理学的各种研讨模式。我们无意在此勾勒环境伦理学史是如何围绕人类中心论与非人类中心论之论争的轴线展开的;但是,透过这两种道德哲学方案对“环境如何进入伦理”之论题的回应,我们将探测到伦理学反思在环境—伦理之论题中可能达到的范围及其深度。

三、哲学转变的契机:环境伦理学两种道德哲学方案之争的意义

环境问题已经演变成为当今人类面临的重大而紧迫的文明问题,从这一意义上看,“人类中心论与非人类中心论之争”的实质,是从一种哲学世界观的轴线上为深陷于环境危机和生态困境的现代文明进行“诊治”或探寻出路。从中产生出来的两种针锋相对的道德哲学方案以及相关的补充性或替代性方案,④并不能终结诸种道德主张或多样性伦理传统之间的彼此分殊或互竞互争。但是,从论争实际上是从根本上在处理哲学问题的层面上看,“人类中心论与非人类中心论之争”折射出我们时代正在经历的文明之转变亟须先行解决某种“哲学之改变”的时代精神之诉求。

而从“环境进入伦理”带来的“意识现象”与“世界进程”看,道德自我意识的转变和伦理承认方式的变革呈现为道德世界观和伦理世界观的哲学改变。其核心是围绕“人类中心论与非人类中心论之争”这根“垂直线”深入对既定的文化传统、观念体系、价值尺度、思维方式乃至生活方式和实践类型的全面检讨和总体衡度。因此,“环境进入伦理”所依循的“人类中心论与非人类中心论之争”这根轴线,既是环境道德哲学或环境伦理学之多样性探究试图触发哲学之改变的“枢机”,又是这种哲学之转变本质地进入对当前人类文明和全部文化观念及其实践方式进行价值重审和前提批判的“枢机”。

于是,我们在“环境如何进入伦理”的论题上,透过“人类中心论与非人类中心论之争”,洞察到“哲学之改变(或哲学之进步)”与“文明之转变”之间的圆圈循环。这使得环境伦理学的道德哲学基础不再是某种抽象的道德论证或道德推理的原则系统或“原理教条”,而应当是一种向现实生活世界敞开的实践哲学的奠基。因为,我们在这种相互诠释的“解释循环”中看到,哲学思想在地球生态文明的层面上进入与文明的互动,它将排除一切似是而非的观点论证和观念设置,也使那些封闭于自我内心的道德的或哲学的独自成为多余。它要求我们不断地在道德自我意识的维度着手修正主观价值尺度的偏失,这是进入道德对话并形成道德共识的前提;同样,它也要求我们认真地看待人类文明或文化在其现代性建构中展现的客观精神本质的“祛魅”,检讨我们业已习惯的伦理承认方式隐含着的缺失。因此,从一种全球化的人类文明演进和世界性的哲学思想突破的互动融合中,“环境进入伦理”对我们应否以及能否将“人”确立为伦理学之中心所展开的论争,将使环境伦理学奠基在一种实践哲学的哲学实践基础上。一方面,它在哲学与文明的互动中,推动环境伦理学的哲学实践进入更广阔的伦理精神境域,从而使得环境伦理学成为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实践哲学;另一方面,环境伦理学在道德世界观与伦理世界观上实现的哲学转变,为当代思想经历的面向生活世界的实践哲学变革,示范了一种比较典型的哲学实践之范例。⑤

显然,在“环境进入伦理”的实践哲学进路和哲学实践范例中,对“人”的理解是问题的关键。“人是哲学的阿基米得点”这一命题面临着由“环境进入伦理”所开放的问题域的持久诘难。“人”当然是哲学的不可动摇的“阿基米得点”,这是毋庸置疑的。然而,哲学如何才能经受非人类中心主义的问难呢?这问题与哲学如何才能经受形而上学对“人”的“瓦解”一样,对于作为一种“从根本上”处理哲学问题的环境伦理学而言,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表面上看,非人类中心论将“人”从哲学的“阿基米得点”(或中心地位)上移了出去,代之以“自然”、“生态”或“生命”。于是,“荒野自然”在存在论上获得了优先地位,且冲破了哲学原有的存在论疆域,而自然的内在价值论、敬畏生命的道德情感论、有机主义或者生态整体主义的思维方式,分别从价值论、方法论和思维方式上奠定了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哲学基础。但是,如果我们认真看待非人类中心论的各种观念,就会发现:非人类中心论所反对的,实际上是西方传统对“人”或“人类”之观念的主体形而上学抽象及其在现代性世界进程中的现实展现,是对主—客对峙、道德—自然二分或环境—伦理二元的哲学形而上学构架中的“人的形象”的一种反拨。从这一意义上看,环境伦理学中的非人类中心论的道德哲学方案,与那种宣布“人之终结”的后现代哲学思想一样,面临同样的问题处境。当然,环境伦理学中的人类中心论的道德哲学方案,是在一种新的语境中进入环境—伦理问题论辩以及相关环境道德问题探讨的,它并不坚守某种“专横的”人类中心论,(如尼采、福柯、阿多诺、海德格尔等人所反对的主体主义的人类中心论)而是持之以恒地为一种合理的人类中心论道德进行辩护。因此,人类中心论的环境伦理学总是谨慎地对人类中心论进行一种谱系学的梳理与区分,以回应非人类中心论的诘难。我们抛开人类中心论与非人类中心论的观念纷争不论,仅从形式上就会发现:人类中心论对道德主观性的自我审查与非人类中心论对伦理学承认方式的扩展,实际上是从反思性辩护的肯定方面或批判性颠覆的否定方面,对与环境问题紧密相关的“人之类型”或“人之概念”的梳理辩诘,它们同属“人的问题”的不同的探究形式,实际是“一个硬币的两面”。

如果考虑到环境—伦理论题域中的“人的问题”总是与“生态基础”之争紧密相关,伦理学反思便不仅单纯地指向针对伦理学理论谱系的变革,而且更直接地针对实践领域中出现的生态实践的革命性运动。从生态基础之争看,人类中心论与非人类中心论之争作为“环境进入伦理”的标志性对话,存在着三种脱离生态实践的危险。

其一,认为人类中心论思想对环境危机负有责任,这是一种隐藏最深的危险。事实上,我们并不能基于一种乌托邦式的诗意想象来构想一种“纯粹”的“生态实践”,生态的实践品性依附于人类中心论思想。从这一意义上,将环境危机归责于人类中心论思想是一种脱离生态实践的抽象,它必然遭遇有力的反拨,即环境问题的解决同样立足于人类中心论思想。

其二,认为理论上的辩论首先直接与实践相关,这是第二种危险。其中隐蔽着对理论领域与实践领域之界限的混淆。我们有必要区分“作为世界观的道德”与“道德世界观”、“作为世界观的伦理”与“伦理世界观”之间的界限。通常说来,前者是与实践直接相关的,后者则涉及理论谱系的梳理与改变。因此,从一种生态实践的视野出发宣称人具有道德上的优先权与从一种哲学转变的视野出发要求人们承认自然或生物在存在论上具有优先地位,分属于不同的论域。任何一种要求理论上的论辩直接与实践相关的道德哲学诉求,都是对“关于生态实践的环境伦理”与“生态实践的环境伦理”之间差异的遗忘。(前者关涉“哲学之改变”,后者关涉“实践之变革”)将作为一般性的观念梳理与文化批判的哲学论辩与具体难题或问题的特殊道德争论放在同一层次上进行讨论,必然使得以各种不同形式与人的“生态实践”相关联的环境—伦理论题陷入扑朔迷离的理论困境与理论丛林之中。

其三,认为争论是在价值论层面展开的(即只关涉主观价值尺度),这是第三种危险。它使人们错失了更为本质的东西,即对于作为“价值”之根据的伦理共同性或普遍性的公共本质的关注。主观价值尺度涉及作为道德自我意识的道德主观性问题,它最终与个人生存论的“先见”有关,如一个佛教教徒与一个基督教教徒之间就存在着这种生存论“先见”的选择。但是,在人类中心论与非人类中心论之间的道德选择中,往往集中于一部分公共物品。人们可以基于个人生存论的“先见”于价值观上选择素食,但不可基于同样的理由要求对动植物物种进行保护或者要求禁止某些动物实验。价值论上的分殊的确是人类中心论与非人类中心论之争的一个非常显明的方面,但此分殊还不是生态基础之争的全部。因为,在生态基础之争中,道德对话不仅涉及私人领域的生活设计,还涉及那些具有公共约束力的权利。

总而言之,“生态基础之争”是“人类中心论与非人类中心论之争”的焦点与关键,其中隐蔽着的危险将使“基础之争”演变成作为“立场”的权力话语之争,其结果是“竞争性的世界观在集体中为权力而战”。⑥然而,“危险”本身蕴涵着“契机”,即真正的“思想”或“对话”的开始。因为,已经展开的生态基础之争,说到底,即是“生态实践”之“争”。从生态基础理解“人”和人的世界,理解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的人类中心论与非人类中心论的边界划分,进而“思”入人的主观性及其所属社群并“考察”私人生活及公共生活中的那些基本设定,是伦理学在“环境进入伦理”的论题上进入人之“生态实践”的“良机”。

四、从环境—伦理论题的实践视阈看人类中心论与非人类中心论之争

以上分析表明,“人类中心论与非人类中心论之争”作为“环境进入伦理”的基本问题之争,至少关涉环境道德哲学之奠基的五大问题,即文明之演进,哲学之转变,实践哲学与哲学实践之突破,人之类型的转变,以及建立在生态合理性基础上的人类实践方式(生态实践)之确立。

实际上,这里蕴涵着三个重大的由“环境进入伦理”所带来的“主题协奏”:其一,生态文明与环境哲学之间的解释循环;其二,哲学之改变与实践之变革的内在关联;其三,实践方式的转变与人之类型的转变之间的辩证统一。

人类中心论与非人类中心论之争,作为环境伦理学的两种典型的道德哲学方案,如果离开了文明、哲学、实践、人及其生态基础的整体背景及其相互关联的语境,或者如果偏离了文明史、思想史(哲学史)、人类史和自然史等历史领域所展示的“垂直线”之“深度”以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宗教、法律、教育等知识领域所展示的“地平线”之“广度”,就会陷入一种抽象的伦理学话语的两难困境。

事实上,那种将内涵丰富的环境—伦理论题简化为人类中心论与非人类中心论之两难选择,从而将其染上道德上的黑与白,并不能在“环境如何进入伦理”的论题上有所作为,它充其量不过表明自己是“政治”而非“对话”。

环境伦理学不是人类中心论与非人类中心论的两种“立场”之间的非此即彼,而是对诸种道德世界观和伦理世界观的权衡与审视,是“思”入“环境—伦理之论题”并进而探索道德世界观之改变与伦理世界观之转变的实践哲学或哲学实践。因此,如果我们从“环境如何进入伦理”之设问出发,问及环境伦理学的道德哲学之基础,我们必然面临理论上或实践上的诸多两难困境。作为伦理学话语,具体说,作为环境—伦理之论题,首先,必须寻求概念之准确与论域之明晰。其次,尽可能与具体的道德经验与伦理现实相结合,且通过这种结合在道德世界观与伦理世界观的层次上展现“环境—伦理”之关联的深度与广度。

第三,哲学的传统(尤其是西方传统)并不能容纳环境伦理学之论题,因此借助某一种传统哲学范式对环境—伦理之论题进行解读,例如对人类中心论或者非人类中心论进行解读,往往会造成片面性的或者抽象化的误读或误解。⑦当然,这并不是说在所有现存的“西方观念”或者“东方观念”中没有我们所需要的构成环境伦理学之道德哲学基础的东西;而是说,面对“环境进入伦理”的世界进程或实践变革,一种哲学的、人的、实践方式的前提批判和观念检讨成为“重中之重”,这实际上也是人类文明的自我反省或自我梳理。从这一意义上看,传统精神的、文化的和哲学的资源对于我们思考“环境如何进入伦理”当然至关重要;但是,更为重要的是哲学在“环境进入伦理”之论题上所呈现的革命性转变。

第四,环境伦理学是一种处于对话之中的伦理学。我们如果从一种文明之对话、哲学之对话、人之对话和实践方式之对话来看待“环境进入伦理”的论题,就会看到“道德多样性”原本是与“伦理共同性”不可分割地结合在一起,它们构成了一种奇妙的交互关联,这是伦理世界的辩证法。它既是实践的哲学,又是哲学的实践,它在理论与实践两大谱系及其相互关系中回应环境道德哲学的奠基性难题。我们视此“回应”为一种基础性探索的“序曲”,因为它作为开端性的问题并不期待一个完备性的回答。

最后,让我们回到环境道德哲学的奠基性问题,该问题如是问:环境如何进入伦理呢?我们看到,在经过了近80年的探索之后,该问题的实践特质和实践特性一再地得到强化和体现,然而它对一种实践思维方式或实践批判精神(以及实践观念诉求)的道德哲学基础的呼唤与探求却并未能引起强有力的回应。不论基于何种理由,环境—伦理论题中“实践”视阈的缺失已经为学者们所关注,这将使得环境伦理在其奠基性的哲学改变中经历考验,因为它是伦理对话的开启,它准备了“改变世界”的诸种理由或诸种观念,它本身处于一个漫长旅程的开端。

注释:

①参见尤金·哈格洛夫《环境伦理学基础》,杨通进等译,重庆出版社2007年版,2-3页。

②帕斯莫尔(John Passmore)在1974年出版的重要著作《人对自然的责任:生态问题与西方传统》(John Passmore,Man′s Responsibility for Nature:Ecological Problems and Western Traditions,2nd ed,London:Duckworth,1980)一书是20世纪为数不多的讨论环境伦理学的著述。在这本书中,帕斯莫尔断言,在应用伦理学中没有一个学科能像环境伦理学那样,从根本上处理哲学问题。环境伦理学对整个哲学学科而言,皆是一个严肃的挑战。他的理由是,被西方文明所接受的环境伦理学的许多基本观念,与西方哲学的基本观念肯定是不协调的。由此,许多哲学家看到了环境伦理学中的基本观念与西方哲学中的基本观点之间存在着不可调和的冲突,这使得他们认定环境伦理学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哲学。从这一意义上,环境伦理学如果能够获得成功,亦即它在人类中心论与非人类中心论的论战中能够成功地推翻并取代古典和早期现代哲学中那些有缺陷的观念,“其结果将是对我们所熟知的哲学的改造,或者哲学和环境伦理学将合二为一。”(参见尤金·哈格洛夫《环境伦理学基础》,杨通进等译,重庆出版社2007年版,2-3页。)

③参见Robin Attfield,The Ethics of Concern for Nature,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83.

④这里指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这两派环境道德哲学之方案,以及包括生态神学、生态有机论、过程哲学、儒家生态主义和各种整合—超越论作为人类中心论与非人类中心论的替代方案和补充方案。

⑤此处提到的“实践哲学”和“哲学实践”两个概念有比较丰富的学术史背景。

⑥参见奥特弗利德·赫费《作为现代化之代价的道德:应用伦理学前沿问题研究》,邓安庆、朱更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版,171页。

⑦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举孙道进的《环境伦理学的哲学困境——一个反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作为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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