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中的新制度经济学解读_经济学论文

和谐社会中的新制度经济学解读_经济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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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非常重要”是新制度经济学家们的共识。现实世界的经济主体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在相互竞争中求得生存与发展,但个体利益的最大化并不必然实现社会福利最优。以优胜劣汰为结果的竞争加剧了现实世界的不确定性、人与人之间的利益矛盾及人与自然的关系冲突,竞争带来的“囚徒困境”预示着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的冲突。由于正交易费用的存在,现实世界依靠斯密“看不见的手”并不能自发实现个人和社会的和谐,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强调在竞争基础上的相互合作;制度作为约束人们行为的一系列规则,为经济主体之间的合作以及实现社会和谐提供了保证。

一、和谐社会的新制度经济学定义

和谐社会是人类追求的理想社会。目前,学界对和谐社会的理解尚未形成统一的意见,不同的学科都是基于自己的研究对象对和谐社会作出不同的注解。新制度经济学坚持交易费用分析范式,将和谐社会定义为交易费用最小的社会。需要强调的是,此处的交易费用最小是指每单位交易的平均交易费用最小,并非全社会整体交易费用最小。因为实证研究发现(诺思,1990),经济发展水平逐渐上升的同时,社会总体交易费用是上升的。

新制度经济学关于和谐社会是交易费用最小的社会的定义几乎概括了目前所有社会科学文献对和谐社会的理解(卢现祥,2005)[1] (P63)。要实现交易费用最小化,必然要求社会建立起普遍有效的产权制度,确实保障经济主体的财产权利和人力资本权利,给予经济行为稳定的预期;交易费用最小的社会必然是保持良好社会秩序的社会,无论是“自发”形成的秩序还是“自我”涉及的秩序都是降低交易费用的保证;交易费用最小的社会要求形成全社会普遍认可的意识形态和伦理道德观念,并使之转化为公民的自觉意识;交易费用最小的社会要求合理安排国家、企业和市场三种基本制度类型,构建和谐政府、和谐企业和和谐市场。科斯定理表明,在交易费用大于零的现实世界,制度的安排非常重要。要构建和谐社会,降低交易费用,必须充分发挥制度的作用。

二、有效制度是社会和谐的基础

和谐社会赖以依存的经济体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现代市场经济是各种制度(明晰的产权制度、民主的政治制度、发达的交易规则)的组合。在经济体制改革进行了20多年以后,我国建立起了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但是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本身就是社会利益重新调整和再分配的过程,改革中形成的多元化利益主体在争取自身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时难免存在分歧和矛盾。由于传统计划经济“官本位”和“人治经济”的惯性作用,我国目前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制度建设仍然滞后;缺乏有效制度约束的市场经济可能加剧社会的不平等、激化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因此,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是充分发挥制度作用,解决传统体制下形成的经济组织的低效率问题,同时改变原有权利结构在演变中导致的社会不公,提供经济主体进行创新的激励机制。

1.有效制度为经济主体的行为提供了稳定预期,减少了不确定性,从而通过深化分工实现社会和谐。

和谐社会必须建立在稳固的物质基础上,一个国民缺乏基本生活保障、普遍贫穷的社会不可能和谐。而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物质生产力的提高需要依靠深层次的分工和专业化。但是,当交易成本和不确定性很高时,生产的非专业化会成为理性主体的必然选择。由此可见,在信用缺失的社会,由于交易面临极大的不确定性,从而会阻碍专业化分工的进行,降低生产效率。其结果是,在普遍缺乏信用的环境里企业无法形成规模经济,资源配置失效导致社会福利损失。

伴随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技术转化和知识更新日益频繁,客观世界变得复杂多变,加上我国仍然处于体制转型阶段,改革面临较多的不确定性。这些不确定性的存在会提高社会交往的成本,增加交易费用,并进一步影响生产费用,阻碍社会分工的深化,不利于社会和谐物质基础的构建。为构建和谐社会,要求我们充分发挥有效的制度安排能够形成稳定预期和减少不确定性的功能,最大限度降低交易费用。因为制度本身具有规制性、规范性和认知性。制度的规制性反映了制度对个体参与者的选择的限制;制度的规范性反映制度通过共有信念对所有参与者的行为选择的限制;制度的认知性表明制度是所有参与者共有信念的构建。制度本性使“制度在一个社会中的主要作用是通过建立一个人们相互作用的稳定的结构来减少不确定性”(诺思,1993)[2] (P312)。不确定性的降低和关于经济主体行为的稳定预期,使经济行为转化为“可自我实施”的契约,降低签约的费用、契约执行及监督的费用,从而扩大整个社会交易范围和交易规模,促进社会分工的深化,为社会和谐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

2.有效制度能够发挥对行为主体的约束功能,促成经济主体之间的互利合作,实现社会和谐。

传统的新古典经济学已经证明完全竞争能够实现帕累托最优,经济主体之间的竞争会自然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与强调竞争的新古典经济学相比,新制度经济学更注重分析经济主体之间的合作行为。“如果说竞争能够给人们带来和谐与效率,合作则能实现和谐与效率。”(卢现祥,2003)[3] (P246)制度本身是经济主体之间相互博弈而形成的策略均衡,它为人们在广泛分工过程中的相互合作创造了条件。

在传统的计划体制下,与短缺经济相适应的、统收统支的财政预算制度和平均主义的分配政策限制了经济主体对本体利益的诉求。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过程中,“优胜劣汰、适者生存”成为自然和人类社会的普遍规律。市场竞争提供的高能激励在最大限度激发人的潜能和创造力的同时,也导致了私利的极度膨胀。市场竞争中形成的不同利益集团为争夺有限的资源不惜手段的“恶性竞争”不仅没有改善社会福利,反而导致了大量的资源浪费和福利损失。和谐社会的构建强调“适度竞争”,提倡竞争基础上的合作,真正实现双赢和多赢的格局,但是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人类社会竞争的本性,因而合作并不是自然形成的。一个人选择诚实,只是因为诚实的收益比不诚实的收益高。“制度在发挥其功能的一个实质性部分就是确定犯规和惩罚严厉性的成本。”(诺思,1993)“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胡锦涛,2005)。[4] 要实现和谐社会的上述目标,必然要求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来约束包括政府在内的所有经济主体,通过制度对违背“游戏规则”行为的惩罚,影响经济主体的偏好和行为选择,使之适应和谐社会的要求。

3.有效制度能够发挥对行为主体的激励功能,鼓励经济主体创新,实现社会动态和谐。

和谐社会强调稳定,但是稳定并不是一成不变;片面强调社会的超稳定结构,必然遏制人的创造性,无法实现“充满活力”的社会。因此,社会的和谐应该是经济主体在创新中实现的动态和谐。创新能力是国家竞争力的重要体现,创新精神是一个民族的灵魂,缺乏创新的社会必然停止进步。因此,构建和谐社会仍然要坚持发挥国民的创新精神,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鼓励经济主体创新。

在现实世界,无论是技术创新还是制度创新都存在较强的正外部效应,即创新主体的个人收益与社会收益不对等。正外部性得不到矫正,将导致整个社会的创新供给不足。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诺思提出,“有效的制度安排应该是使个人收益率尽量接近社会收益率的安排。”(诺思,1988)只有通过稳定持续的激励机制将创新的外部性内部化,才能激励经济主体不断进行创新。因而人类社会实现理想和谐社会的过程,也是不断使个人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率的制度创新的过程。巩固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有效协调不同利益集团的利益要求、化解不同时期的社会矛盾,都要求我们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只有充分发挥有效制度的激励功能,才能不断提高创新主体的积极性,使社会在创新中实现动态和谐。

三、和谐社会的制度建构

和谐社会的制度建构首先涉及制度构成或制度结构这个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理论问题。对制度结构的不同理解将导致对制度建构的不同思路。新制度经济学家也从不同的角度对制度结构进行了剖析。一般而言,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由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和制度的实施机制三个基本要素构成。但从制度是约束经济主体行为的一系列规则的定义出发,本文认为社会的基本制度类型应该包括市场制度、企业制度和国家(政府)制度(本文所指的国家、政府是同一语,均来自英文的state),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是正确处理政府、企业和市场的关系。基于此,笔者认为要在和谐社会形成有效的制度安排,必须构造和谐市场、和谐企业和和谐政府。

1.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市场

新古典经济学分析了市场价格决定问题,却忽略了对市场本身形成问题的研究。理解和谐市场,需要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重新定义市场。“市场是便利交易的组织,这种组织能够降低交易的成本”(科斯,1988)。科斯将市场理解定义为一种组织,旨在说明市场并非天然存在的,市场“组织”的建立、维护和变迁都需要耗费成本。市场要能保证非人际交换重复进行,必须为潜在的交易伙伴提供安全的交易环境,并设法阻止交易中的机会主义倾向。因而,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和谐市场应该是交易费用最小的市场,应该是接近新古典意义“完全竞争市场”的市场。

竞争是市场的本性,但是只有有序的竞争才能形成和谐。和谐市场的形成依赖于一系列规范市场的正式和非正式规则,市场不再是简单空间意义上的商品交换场所,而是涉及市场文化、交易规则、习俗和交易者本性的综合制度安排。和谐市场的建立不仅依靠潜在交易主体之间的竞争,更需要相互合作。“交易者的身份是交易制度模式的主要决定因素”(Ben-Porath,1980),交易者的本性决定市场的效率。基于对和谐市场的上述认识,要求我们在构建和谐市场时不仅要注重确立正式规则,还要引导市场非正式规则。一方面,通过颁布法律、法规和行动准则等正式规则规范市场交易的对象和交易者的行为;另一方面,注重市场文化和市场道德建设,发挥社会伦理和习俗对交易者机会主义行为的约束功能。只有当诚实守信、相互信任成为市场交易者的共识,并转化为其“自我实施”的行动时,才能有效降低市场交易费用,实现市场和谐。

2.构建社会主义和谐企业

新制度经济学是靠对企业问题的研究“起家”的,“新制度经济学之父”科斯在其《企业的本质》一文开创了用交易费用方法研究企业问题的先河。令人遗憾的是,新制度经济学目前并没有形成统一的企业理论。秉承关于和谐社会的新制度经济学定义及科斯对企业问题的探讨,我们仍然将和谐企业抽象地定义为交易费用最小的企业,因而构建和谐企业的关键在于降低企业的交易费用。

社会主义和谐企业存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总体的制度环境中,因而企业交易费用的降低需要从企业内部交易和企业外部交易两个角度考察。由于企业是一个团队生产,企业的产出必须依靠要素所有者的合作才能实现。为避免团队生产中的“搭便车”行为,必须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合理配置企业内部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协调要素所有者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劳资关系,缓解企业内部利益冲突;同时,通过企业文化的塑造,培养企业成员对企业目标的认同感,减少管理交易中的摩擦。另外,由于现实的企业处于复杂的社会网络中,企业不再是新古典意义上简单的“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生产函数”,企业行为只有得到社会认可才能降低其外部交易费用。和谐企业不仅要追求企业内部和谐,而且要实现企业与消费者、社区、区域、国家、社会的“利益均沾”以实现外部和谐。从这个意义上讲,和谐企业必须是承担一定社会责任、为所有“利益相关者”服务的企业。这些利益相关者包括投资者、政府机构、竞争者、供应商、顾客、工会、雇员、所在社区及公众利益集团等。构建和谐企业要求企业在促进自身利润增加的同时,要更多地参与社区建设、自觉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和保护生态平衡,促进社会经济福利的增加。

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政府(国家)

“新制度经济学目前并没有形成令人满意的国家理论。”(诺思,1990)[5] (P316)关于国家的起源,目前至少存在契约论和掠夺论两种观点。前者认为国家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是公民重复博弈的结果,国家的存在反映了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后者则认为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国家存在的原因在于其具有暴力的垄断权力,在于使用暴力的规模经济。新制度经济学将国家视为不同于企业和市场这种竞争性制度安排的垄断性制度安排。由于暴力垄断,国家在产权保护方面具有规模经济,但同时,也可能利用暴力、强权优势侵犯其它经济主体利益。国家的“两面性”导致了“诺斯悖论”[6] (P245)的产生,故构建和谐政府的过程就是采取有效制度安排解决“诺斯悖论”的过程。和谐政府应该是真正“为民服务”的政府,是不存在权利滥用的有限政府。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政府并不是否定国家在社会生活中的中心地位,而是要实现国家形式权威和事实权威的融合,使其权威成为公民普遍认可的权威。为此,必须通过立法加强对政府行政权力的约束,防止权力滥用,实现依法行政。同时,市场经济竞争形成的利益分化,已使国家成为事实上的不同利益集团的集合体。和谐政府必须建立有效的利益集团利益平衡机制,避免大规模的“分利”和“寻租”行为及“无效产权”的形成。另外,由于政府是“制度”这种公共物品的主要供给者,为减轻集体行动中的“搭便车”行为,政府必须充分发挥意识形态对大众行为的协调功能,而全社会普遍认可的意识形态能够有效降低社会交易费用[7] (P26),增强社会凝聚力,真正吸引社会公众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形成全社会安定、和谐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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