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契约的利益相关者模型_剩余索取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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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892(2005)05-0014-10

一、问题的提出

企业作为一种经济制度,它一直是经济学家们所研究的最为重要也是最为基本的课题。新古典经济学以稳定偏好性、理性选择和相互作用的均衡结构三个假设为前提,认为经济体系就是一个由参数和变量构成的联合方程组表示的一般化的均衡体系,其中参数即为经济环境,变量则是由经济体系本身所决定的,方程代表均衡条件。在这种理论体系中,企业就是将若干种投入转化为产出的生产性单位,它所能做的就是从均衡体系中得出最优均衡解或均衡条件[1]。可见,新古典经济学只把企业看作一个生产函数,企业内的制度结构根本不在新古典经济学的讨论范围之内[2],这样,企业行为背后的决定因素被忽视了。直到1937年,科斯(R.H.Coase)的《企业的性质》一文的发表并于20世纪70年代引起经济学界的重视,开始将企业理论的研究带入到关注企业内部利益关系(股东和经理的利益关系)的新领域,给企业理论研究带来革命性的变革。科斯从强调劳动与一般商品的不同特性,认为劳动的交易契约将是一个不完全契约,在它的交易上,企业制度将比市场制度具有比较成本优势,企业就是价格机制的替代物[3]。在此基础上,经济学者沿着科斯所开辟的分析企业内部利益关系的研究思路,从各个角度对企业契约进行了深入研究,如阿尔钦和德姆塞茨则指出企业契约中所存在的团队生产与监督问题,企业与市场的区别在于信息流的差异[4];詹森和麦克林则从代理关系的角度详细分析了企业中所存在的利益冲突和监督控制问题[5],等等。为方便起见,我们将立足分析企业内部利益关系而研究企业契约的理论,统一称为科斯企业理论。应该说,借助契约从内部利益关系的角度来解读企业,是科斯企业理论的重大贡献。

然而,科斯企业理论关注的仅仅是经理人员和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并认为企业是由股东所拥有的,为了能够解决监督不力的问题,可以让经理人员拥有部分剩余所有权。然而,将企业内部利益关系视同为经理人员和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已经遭受到相当的批评,如法码和米勒指出,股东的决策不能完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这表明企业内部利益关系除了经理人员和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外,债权人与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也是企业内部利益关系的组成部分[6];另外,科斯企业理论也对现实中的某些具体问题无法给出恰当的解释,如现实中的企业为什么愿意承担社会责任[7],仅仅考虑经理人员和股东利益关系的企业理论,不可能比较圆满地对此作出回答,因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意味着社会公众的利益关系也是企业内部利益关系的组成部分。因此,如何克服科斯企业理论视野过于狭隘的局限而从更广泛的角度来解读企业,并以此为基础来解释企业行为的特征,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二、企业利益相关者范围的确定

事实上,一个企业能否存在,股东的投入和经理人员的经营管理的确至关重要,但是,它们只是企业存在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首先,企业总是存在于社会公共环境之中,它必定要耗费社会公共资源或对社会公共环境产生影响,如企业的运转必须使用能源,企业的生产可能给空气、水源带来一定程度的污染。如果社会公众不同意企业运用能源(注:社会公共资源是属于社会公众所有的。至于是否同意企业对公共资源的运用,则是由政府代表社会公众作出决定的。但是,从实质上看,它仍然是社会公众的权利。),或者社会公众不能接受企业给社会公共环境所带来的负面影响,那么企业就不可能存在;其次,债权人的财务资本是企业重要的财务资金的来源,它们已成为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重要资源,如果缺少债权人的财务资源,很多企业可能都已走向灭亡;另外,企业的存在与供货商和消费者也是分不开的,很明显,一个企业无论缺少供货商还是缺少消费者,它也是无法存在的。如果企业的供货商或消费者比较分散,其中一个或若干个供货商或消费者的变动可能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影响不大,但是,如果企业比较依赖于某一个供货商或消费者,那么,这个供货商或消费者对于企业的生存就会至关重要;企业为了维持与消费者和供应商的关系,也要发生一些支出,用以直接沟通或广告等;企业虽然发生了支出,但消费者和供应商并没有直接获得财务上的收入,但他们由此获得企业发展状况的信息,为他们自己的决策提供重要的依据,从而为他们未来经济利益的获得奠定基础。最后,企业的生存离不开工人的劳动,显然,如果企业缺少工人的劳动,所有生产要素的投入就不会产生任何的产出,企业必然是不可能生存的,而且企业的效益则直接决定于工人的劳动效率。总之,企业之所以能够存在,它不仅与股东和经理人员有关,而且与社会公众、债权人、供应商、消费者以及工人紧密相关。反过来看,企业的生存与否以及发展如何,也与他们的利益相关。基于这种考察,我们可以将股东、经理人员、债权人、供应商、消费者、工人以及社会公众统称为企业的“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s)。也就是说,企业存在的充分必要条件是企业利益相关者通过契约将相应的资源投入到企业中来。具体来说,通过企业契约的谈判,股东和债权人投入财务资源,经理人员和工人投入人力资源,供应商和消费者投入关系资源,社会公众投入社会公共资源。从这个角度来看,企业是利益相关者参与的一系列契约的组合,其中利益相关者包括所有企业赖以生存和利益受企业影响的主体。

经济学实际上很早就已认识到企业利益相关者问题,只是没有引起普遍的重视,也没有学者就企业的利益相关者问题进行系统的研究。如克莱因和莱弗勒的研究结论表明,企业与顾客之间存在默契合约关系[8];斯蒂格利茨在研究现代公司制度的监督问题时,则讨论了银行和工会在监督中的比较优势和成本[9];科奈尔和夏皮罗则指出,公司政策依赖于利益相关者的存在,其中利益相关者包括了股东、债权人、职工、消费者等[10]。而对于“哪些人或集体是企业利益相关者”问题的研究,早在1963年就开始了,至今经济学者们已提出了近30种“利益相关者”的定义[1]。那么,经济学者们所提出的“利益相关者”的范围与笔者在上文所理解的利益相关者的范围是否一致呢?下文就此进行考察。

1997年,米切尔等人将经济学家们所提出的近30种“利益相关者”定义归纳出27种[11],具体内容见表1。

表1 “利益相关者”定义一览表

作者“利益相关者”定义

Standford memo(1963)

 利益相关者是这样一些团体,没有其支持,组织就不可能生存。

Rhenman(1964)

利益相关者依靠企业来实现其个人目标,而企业也依靠他们来维持生存。

Ahlstedt & reed(1971)

利益相关者是一个企业的参与者,他们被自己的利益和目标所驱动,因此必须依靠企业:

而企业为了生存,也必须依赖利益相关者。

Freeman & Reed(1983:91) 利益相关者能够影响一个组织目标的实现,或者他们自身受一个组织实现其目标的过程的

影响。

另一个窄一点的定义:利益相关者是那些组织为实现其目标必须依赖的人。

Freeman(1984:46) 利益相关者是能够影响一个组织目标的实现或能够被组织实现目标的过程影响的人。

Freeman & Gilbert(1987:39)

  利益相关者是能够影响一个组织目标的实现或能够被组织实现目标的过程影响的人。

Cornell & Shapiro(1987:5)利益相关者是那些与企业有合约关系的要求权人。

Evan&Freeman(1988:75-76) 利益相关者在企业中有一笔“赌注”(stake),或者对该企业有要求权。

Evan & Freeman(1988:79) 利益相关者是那些人,他们因公司活动受益或受损:他们的权利因公司活动而受到尊重或

受到侵犯。

Bowie(1988:112,n.2)

没有他们的支持,组织将无法生存。

Alkhafaji(1989:36)

  利益相关者是那些公司对其负有责任的人。

Carroll(1989:57) 利益相关者能以所有权或法律的名义对公司资产或财产行使收益和权利。

Freeman & Evan(1990)

 利益相关者是与企业有合约关系的人。

Thompson et al.(1991:209)利益相关者是与某个组织有关系的人。

Savage et al.(1991:61)  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受组织活动的影响,并且他们也有能力影响组织的活动。

Hill & Jones(1992:133)  利益相关者是那些团体,它们对企业有合法的要求权;他们通过一个交换关系的存在而建

立起来,即他们向企业提供关键性资源,以换取其个人利益目标的满足。

Brener(1993:205) 利益相关者与某个组织有着一些合法的、长期的和稳定的关系,如交易关系,影响活动及

道德责任。

Carroll(1993:60) 利益相关者在企业中投入资产,构成一种或多种形式的“赌注”,通过这些“赌注”,他们

也许影响企业的活动,或受企业活动的影响。

Freeman(1994:415)利益相关者是联合价值创造的人为过程的参与者。

Wick et al.(1994:483)

利益相关者与公司相关联,并赋予公司以意义。

Langtry(1994:433)企业应对利益相关者的福利承担明显的责任;或者利益相关者对企业有道德或法律上的要

求权。

Staffk(1994:90) 利益相关者能够或正在向企业投入真实“赌注”,他们会受到企业活动明显或潜在的影响,

也可以明显或潜在地影响企业活动。

Clarkson(1994:5) 利益相关者已经在企业中投入了一些实物资本、人力资本、金融资本或一些有意义的价值

物,并因此而承担了一些形式的风险,或者说,他们因企业活动而承担风险。

Clarkson(1995:106)

  利益相关者对企业及其活动拥有所有权或者受益权。

Nisi(1995:19)

 利益相关者是与企业有关系的人,他们使企业运营成为可能。

Brenner(1995:76,n.1)

利益相关者能够影响企业,又能被企业活动所影响。

Donaldson & Preston(1995:85)

利益相关者是那些在公司活动的过程中及活动本身有合法利益的人或团体。

从表中的定义来看,经济学者们在总体上对企业利益相关者的看法基本一致,即他们认为利益相关者与企业存在着利益相关的关系,他们的利益会受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而企业的存在也与他们的利益相关。但是,在企业利益相关者到底包括哪些主体,经济学者们并没有明确指出。杨瑞龙和周业安认为这些定义可以归纳出三类看法:第一类是最宽泛的定义,即凡是能影响企业活动或被企业活动所影响的人或团体都是利益相关者,股东、债权人、雇员、供应商、消费者、政府部门、相关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周边的社会成员等等,全都纳入此范畴;第二类定义稍窄些,即凡是与企业有直接关系的人或团体才是利益相关者,定义排除了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及社会团体、社会成员等;第三类定义最窄,它认为只有在企业中下了“赌注”的人或团体才是利益相关者。我们认为,要解决对这些“利益相关者”定义的理解问题,首先应明确以下几个关键词的理解:(1)人和团体。有些定义将利益相关者定义为“人”,有些将利益相关者定义为“团体”,有些则两者皆俱[1]。我们认为,企业利益相关者既可以是“人”,也可以是“团体”,对利益相关者定义的理解应在这一点上统一起来,换句话说,可以不追究利益相关者的主体形式;(2)合约关系。经济学中的合约有时仅仅包含显性合约(explicit contracts),而有时又同时包含显性合约和隐性合约(implicit contracts)[12]。事实上,合约应该不仅包括显性合约,如文本合同,而且也包括隐性合约,如口头协议或默认等。(3)资产和“赌注”。在上述定义中,“赌注”指的就是利益相关者投入到企业中的资产。会计学上一般将资产定义为“能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够用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按此,资产仅仅是指实物资源、财务资源。实际上,这种定义是过于狭隘的,特别是用于分析企业契约时,这种定义的局限性尤其突出。会计学上将“可货币计量”作为“资产”的限定条件之一,其原因在于会计学本身的局限。我们认为,只要能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均为资产,因此,资产不仅包括实物资源和财务资源,而且也包括人力资源、社会公共资源以及关系资源等(注:会计学未能对人力资源、社会公共资源以及关系资源等进行恰当的确认、计量与披露,并不能说明它们不是资产,反过来这恰恰说明当前会计学的局限性。当然,许多学者已经在这些方面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实际上,在人类的计量史,货币单位也不是唯一的计量单位,实物计量单位也曾经是重要的计量单位[19];至今为止,人类还无法完全采用货币单位进行计量。)。以上三方面关键词的理解如果可以接受的话,那么,经济学者们所提出的27种“利益相关者”概念均可理解为:企业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经理人员、债权人、供应商、消费者、工人以及社会公众等,也就是笔者在上文所分析的“利益相关者”的涵义。它与杨瑞龙和周业安所讲的“最宽泛的定义”的差别就在于后者包括了政府部门。政府是否为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我们对此持否定的观点,因为政府实际上并没有它自己明确的利益,它实际上是全体社会成员的组合形式[13],也就是所有上述的企业利益相关者的组合形式,政府的利益取决于这些构成政府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冲突与协调。

三、利益相关者与企业所有权结构

企业利益相关者的范围以及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决定了企业所有权的结构。在经济学文献中,所有权既指对某种财产的所有权,也指对企业的所有权。虽然绝大多数研究企业理论的学者都明白财产所有权与企业所有权是不同的,但明确地把两者区别开来对理解企业制度安排来说仍是非常重要的。按照张维迎的解释,财产所有权与“产权”是等价概念,它们指的是对给定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而对于企业所有权,不同的经济学家则有不同的解释[14]。在企业理论的早期文献中,经济学家是以“剩余索取权”来定义企业所有权。剩余索取权指的是对企业收入在扣除所有固定的合同支付(如原材料成本、固定工资、利息等)后的余额(“利润”)的要求权,剩余是不确定的、没有保证的,因此企业的剩余索取者也就是企业的风险承担者。1986年,格罗斯曼和哈特在《所有权的成本和收益:纵向一体化和横向一体化的理论》一文中指出,“当对一方当事人而言,要一一列出他希望获得的对另一方当事人资产的所有特定权利这样做成本高昂时,他购买除了在契约中特别指明之外的所有权利为优。”[15]可见,格罗斯曼和哈特将企业所有权定义为契约中没有特别规定的活动的权利,即“剩余控制权”(注:格罗斯曼和哈特没有明确区分财产所有权和企业所有权,但可以从他们的论述中看出他们对企业所有权的理解。)。目前,一般认为企业所有权包括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两方面,其基本依据在于企业契约的不完全性。由于企业面对的是一个不确定的未来世界,要使所有企业契约参与者都得到固定的合同收入是不可能的,其中必定存在剩余索取权;而当不确定的实际状态出现时,必须有人对契约尚未明确的权利进行实施,也就是“剩余控制权”。契约可以规定所有参与者都拥有剩余索取权,但不可能规定所有参与者都是固定收入索取者;同样,契约可以规定所有参与者都拥有剩余控制权,但不可能规定所有参与者都不拥有剩余控制权[14]。

然而,企业所有权由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构成的观点并没有得到一致的认可。杨瑞龙和周业安认为,企业契约参与者有权获得剩余,并不一定意味着他一定能获得,剩余索取权的实现还要依赖相应的控制权。控制权的存在意味着一方行为对另一方损益的影响,它通常包括监督权、投票权等,它可以是明确指定的,也可以是暗含的,但它一定与企业决策有关。因此,企业所有权应该包括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这样,他们将企业所有权中的“剩余控制权”扩展为“控制权”。同时,他们对格罗斯曼和哈特用剩余控制权来定义企业所有权进行了评论,认为“真正运用该定义来分析企业治理结构时却会遇到难以克服的困难”,并给出了两方面的原因:“首先,按照该理论逻辑,契约中已明确指定的活动的决策权就不属于企业所有权范围,但许多战略性的重大决策权往往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都已作了明确的指定,如任命和解雇经理的权利、合并和清算的权利、重大投资权等。其次,他们的剩余控制权概念总是与非人力资本相联系的,……然而理论上可以证明,试图明确任何个体的任何单独的剩余控制权是不可能的。事实上,股东的控制权总是受到严格的限制,真正拥有剩余控制权的常常是董事、经理及雇员。”[16]

我们认为,作为一种所有权,企业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具有相同的本质特性。财产所有权是对给定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而决定这些具体权利的关键因素是利益关系。同样,企业所有权的关键也在于利益关系,故企业中能够影响他人利益的权利都在企业所有权的范畴之内。实际上,这种观点早已经被科斯所认可并予以了运用。比如,他在196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就将影响他人损益的行为视为生产要素和权利[17];德姆塞茨在1967年的《关于产权的理论》一文中也指出:产权就是一个人或其他人收益或受损的权利。基于这种对企业所有权的理解,我们首先同意将“剩余控制权”扩展为“控制权”[18]。的确,企业剩余有多少、剩余索取权能否实现,与企业的所有决策相关。固然,部分决策已经在契约中明确,但是它能否得到有效的执行,一方面有赖于企业经营者的具体执行,另一方面则有赖于对企业契约执行的监督。也就是说,关于契约中权利的谈判、执行和监督的过程,就是契约参与者从不同的角度履行企业所有权的过程。很显然,一项重大投资活动的权利如果已在契约中明确,如果它不是企业所有权的构成部分,那么经营者为何一定要按照企业契约的内容进行履行,相关契约参与者为何要予以监督呢?其次,我们认为企业所有权应将“剩余索取权”扩展为“索取权”。的确,剩余是不确定的,没有保障的,因此剩余索取者是企业风险的承担者。但是,企业固定收入者同样也承担着企业的一定风险,因为固定收入能否取得,还有赖于企业的经营业绩,并且固定收入即使不能取得,他也不一定能够得到相应的补偿。比如,某些企业拖欠职工工资,职工并没有得到其他途径的补偿。现有企业理论之所以用剩余索取权定义企业所有权,其原因在于它建立在合同固定收入是可以获得的,如果不能获得,它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偿的假设之上。而事实上,这种假设与客观事实是不相符合的。因此,固定收入的企业契约参与者也是企业的风险承担者,他们同样是企业所有权的拥有者。既然拥有固定收入权利的企业契约参与者是企业所有权拥有者,那么,企业契约的其他参与者必然也是企业所有权的拥有者。综合以上分析,我们认为企业所有权包括索取权和控制权两方面。

不过,仅仅以索取权和控制权来理解企业所有权是过于笼统的,因为不同企业契约参与者所承担的企业风险是不同的,所应该享有的索取权和控制权也是不同的。为了能够深入分析企业所有权结构,我们将索取权分为固定索取权、变动索取权和剩余索取权等三类,控制权仍然区分为固定控制权和剩余控制权等两类。现有企业理论将索取权分为获得合同固定收入的索取权(即为固定索取权)和获得合同尚未明确规定的不固定的收入的剩余索取权两部分。事实上,企业契约参与者可能获得一种合同已明确的但不固定的收入,如职工的效益工资,它的报酬取决于企业所实现的效益,而企业效益从时间序列的角度来看是不断变化的,因而这种报酬也是可变的,它既不是固定索取权,也不是剩余索取权,我们称之为变动索取权。变动索取权与以上两种索取权各有不同:变动索取权和固定索取权的实现都优先于剩余索取权,当企业收入仅够部分或全部固定合同支付和变动合同支付时,剩余索取权就无法得到实现:相对于固定索取权来说,变动索取权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如职工的效益工资,它不仅取决于真正实现的企业效益,还直接取决于对这种企业效益的计量,比如,按照不同的计量规则,同一个经济事实可以计量出两种不同的经济效益的数据。因此,变动索取权所承担的风险介于固定索取权和剩余索取权两者之间。这些索取权如何在利益相关者之间进行分配,这是一个企业契约谈判的结果。根据目前的事实来看,政府(注:政府是社会公众的代表。)向企业收取的税费基本上是与企业收入或利润相关,故主要是变动索取权,如果其中有一部分是固定的,那么它就增加固定索取权这一类型;企业用以减少对环境污染或治理环境污染等的支出(社会公众),以及用以与消费者和供应商直接沟通或广告的支出(消费者和供应商),其中一部分是固定的,一部分则与企业的生产量相关,因此,社会公众、消费者和供应商虽然没有从企业的这种支出中得到直接的财务利益,但他们所拥有的实质上仍是固定索取权和变动索取权;经理和工人的固定工资则属于固定索取权,而效益工资则属于变动索取权,目前也已开始出现经理参与企业“最后利润”的分配(注:“最后利润”指的是企业收入支付所有固定支出和变动支出后的剩余。),享有企业剩余索取权;债权人的本金和利息都属于固定索取权,企业对在发生以上支出后的剩余拥有分配权,企业契约一般对如何分配没有明确规定,故它属于剩余索取权。再看控制权,它包括固定控制权和剩余控制权,其中,固定控制权指的是企业契约中所规定的活动的权利,而剩余控制权指的是企业契约中所没有规定的活动的权利。这两种不同控制权在实施方面具有很大的差异:固定控制权的实施依据在于企业契约的规定,而剩余控制权的实施完全依赖决策人的主观意识。一般来说,除了股东和直接作出经营决策的经理拥有剩余控制权以外,其余的利益相关者都仅仅拥有固定控制权。当然,他们所拥有索取权在量上的差异,也会直接影响他们所拥有的企业控制权的大小。至于控制权如何在利益相关者之间进行分配,它也是一个利益相关者参与企业契约谈判后所取得的结果。

据上,企业所有权结构可用图1来表示。

附图

图1 企业所有权结构

四、企业所有权安排:影响因素与状态依存特征

企业所有权是由不同的索取权和控制权所构成的,这些具有不同特征的权利是如何在企业利益相关者之间进行分配的呢?显然,企业所有权安排是企业契约参与者(注:谈判成功后,这些企业契约参与者成为了企业的利益相关者。)的谈判结果。作为一种契约,独立财产权、平等与自由是企业契约赖以产生的基本前提,因为企业契约必须具备三个基本前提条件:(1)参与者必须对自己投入企业的资源拥有明确的财产权。企业契约是不同主体交易财产权的一种方式,没有独立财产权的主体显然是无法进行交易的,“没有产权(注:这里的“产权”指的是财产权。)的人是无权签约的”[14]。(2)参与者之间是相互平等的。尽管企业契约参与者原有的资源禀赋可能存在差异性,但是就契约活动本身而言,他们是相互平等的。根据平等原则,查士丁尼)将契约定义为“双方意愿一致而产生相互间法律关系的一种约定”[19];类似地,罗马法规定:“契约云者,二人以上当事人意思之合致,而以设定、变更、保护或消灭某种法律关系为目的者也。”[20]可见,罗马法所强调的当事人合约的对等性,也体现了契约主体的平等性。(3)企业契约是参与者的自由意志的结果,即企业契约参与者在他的理性范围内有权决定签订合约方以及签约与否、有权决定合约内容和合约方式。总之,独立财产权、平等与自由是企业契约赖以产生的基本前提,但是,它们还无法决定企业契约对企业所有权在参与者之间的分配。我们认为影响企业所有权分配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八方面:

1.制度环境。它是一套用于确立生产、交换与分配基础的基本的政治、社会和法律的规则,这些制度实际上是全体社会成员利益冲突与协调的结果,它适用于这个社会中的所有的交易;而所有的资源交易都是在某个制度下完成的,资源的最有价值的使用方式依赖于制度环境[21]。例如,如果法律规定雇员必须有权参与企业分红并拥有参与决策的权利,那么,企业契约在分配企业所有权时必须对其进行遵循。当然,制度所提供的规则通常包括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22],正式规则包括政治规则、经济规则等,而非正式规则则包括习俗、文化、道德等。无论它们的强制性如何,它们都将会对企业所有权安排产生影响。

2.供求关系。企业契约是不同主体交易财产权的一种方式,它既然是一种“交易”,就要服从市场供求规律的制约,即不同主体所拥有资源的市场供求关系决定了他们的交易,与市场交易所不同的是,供求关系对企业契约交易的影响不仅体现在交易的价格上,而且体现在不同主体对企业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安排上。在传统企业里,工人基本上都只拿固定工资,即使企业获得了再多的收入,工人也无法享有,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工人劳动力的市场供给大大超过市场对工人劳动力的需求,这从世界各国将失业作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来治理这一现象中得到说明;而目前不断涌现的某些奇缺人才开始拥有企业更多的索取权和控制权,则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的改变将会影响企业契约对企业所有权在人力资源所有者和非人力资源所有者之间的分配。

3.资源投入量。利益相关者投入企业的资源的量,也直接影响企业所有权的分配。很明显,投入资源量越多的利益相关者,拥有的企业所有权也应该越多。一个极端的例子是只有一个利益相关者的企业(注:在现实中,这样的企业是不存在的,因为任何一个企业必然都会与社会公众发生利益关系。)这个利益相关者就拥有了所有的企业所有权;另外,与企业拥有长期的大宗买卖关系的消费者相对于一般零售消费者来说,他投入企业的关系资源就更大,因而他也拥有更多的企业所有权。有学者认为,“当一个百万富翁雇佣一名保姆时,双方的谈判力之悬殊,使得保姆只有成为价格接受者,而富翁自然是价格决定者。”[21]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百万富翁虽然拥有巨额的财富,但他没有打算用所有的财富来雇佣保姆,即他没有打算将其所有的资源均投入到这一交易之中,这也不会直接影响他们之间的交易,而决定谁是价格的决定者、谁是价格的接受者,则主要是保姆的市场供给与需求的关系。这就如百万富翁和乞丐共同投资一个企业,虽然百万富翁拥有的财富比乞丐多得多,但是,只要他们投入该企业的资源是一样多,那么他们对企业就应该拥有相等的所有权。

4.资源的信号显示机制。利益相关者投入企业的资源,只有在它的质(注:资源的质是市场供求关系的决定性基础。)和量被别人真正得知时才能对企业所有权安排产生影响,而它取决于不同资源的信号显示机制(注:张维迎通过假定个人在经营能力、个人财富和风险态度等方面存在差异,通过发展资本信号模型来研究企业所有权的安排[23]。)。一般来说,财务资源的质和量是很容易被别人所识别的,而人力资源的质和量则很难被识别,即别人很难确切知道一个经理或工人能够干些什么、努力程度如何,等等。也正是这个原因,在企业契约的初次谈判中,人力资源所有者往往不能得到应有的企业所有权(注:如果人力资源的质和量已充分被别人所得知,不平等契约就不一定能够产生。)。而只能接受一个“不平等”的契约(注:杨瑞龙、周业安认为,雇员成为一个固定的收入者,是他放弃对企业所有权要求的结果。我们认为,雇员可以获得固定的收入也是他拥有企业所有权的具体体现,他并没有完全放弃对企业所有权的要求,只不过获得的企业所有权比他应该获得的要少[31]。);随着时间的推移,人力资源的质和量随着人力资源所有者的具体行动而得到显现,这样,在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再次谈判中,人力资源所有者就能够得到相对来说更为公平的契约安排。

5.资源可抵押性。利益相关者虽然都将自己所拥有的资源投入到企业中,但是由于资产可抵押性的不同,利益相关者所承担的风险也是不同的。从契约的平等与自由的角度来看,承担较大风险的利益相关者,必须拥有较多的企业所有权。一般来说,股东和债权人的财务资源具有完全的可抵押性,而人力资源的可抵押性相对来说就差一些(注:现有企业理论已认识到,人力资源与其所有者不可分离,故它的可抵押性比财务资源差。)。而社会公众投入的环境资源则可以说没有任何的可抵押性。

6.资产专用性。利益相关者所承担的风险除了与资源可抵押性相关以外,还与资产专用性相关。经济学者们已经认识到资产专用性对企业契约的重要性,如威廉姆森将资产专用性作为决定交易费用的主要因素[24]。如果某项资产对某项投资具有专用性,当将其挪作它用时就会大大贬值。资产的专用性特征在两种不同的情况下会对企业所有权安排产生不同的影响:一是在企业契约谈判时,资产专用性决定了谈判参与者所拥有资源的质的特性,它对企业契约的影响直接取决于市场的供求关系,只不过资产专用性的存在进一步强化了这种供求关系;二是如果企业契约谈判取得成功,企业投资于专用性很强的资产,其中可抵押性差的资产的所有者可能以退出契约相要挟,使强抵押性的资产面临巨大损失的风险。为了弥补这种风险,强抵押性资产所有者必然要求更多的企业所有权。

7.风险选择。由于人的有限理性以及在其所拥有的财富和对未来的信念上存在差异,不同人对同一企业或项目的效益和风险的评价存在差异,他们所愿意承担的风险也存在差异,由此,即使拥有完全相同资产的企业契约谈判者,由于他们对风险选择的不同,致使他们所拥有的所有权也不相同。最典型的例子如股东和债权人,他们所拥有的资产都是财务资源,由于他们风险选择的不同,其中愿意承担更大风险的成为股东,他也便拥有了更多的企业所有权;不愿意承担更大风险的成为债权人,相对来说,他所拥有的企业所有权就要少得多。

8.组织化程度。以上七个方面的因素从每个利益相关者所投入企业资产的数量和质量方面,体现出每个利益相关者所拥有的企业所有权。由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是相互冲突的,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不遭受损害,每个利益相关者都极力维护自己的权益,并尽量加大其对所有权安排的影响。然而,作为企业利益相关者的普通成员,他很难对企业所有权的安排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这样,利益相关者除了可以增加对企业的资源投入量以外(注:由于每个利益相关者所拥有的资源是有限的,因此,他能够投入到企业中的资源也是有限的。这表明他不可能无限制地通过增加对企业的资源投入而强化其对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影响。),他还寻求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作。当然,他们首要的合作对象就是同类的利益相关者,如股东之间的合作形成投资者协会、职工之间的合作形成工会、社会公众之间的合作形成环境保护协会等;另外,他们还可以与不同类型的利益相关者进行合作,只要他们之间能够取得意见上的一致。显然,利益相关者寻求合作的效果如何,即他们的组织化程度如何,直接影响企业所有权的安排。当然,组织化程度越高,相应的利益相关者就拥有越多的所有权,反之则反之。

总的来说,企业所有权的安排是在制度环境、供求关系、资源投入量、资源的信号显示机制、资源的可抵押性、资产专用性和风险选择以及组织化程度等八个因素的共同作用下,通过参与者的谈判而形成的。由于这八个因素始终处于变动过程之中,因此,企业所有权安排也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在企业契约中,不同利益相关者拥有不同的企业所有权,即拥有不同的索取权和控制权。不同利益相关者的索取权的实现存在着先后秩序,从而使企业所有权在控制权上呈现出“状态依存"(state-contingent)的特征。张维迎对状态依存所有权作了如下具体说明:令x为企业的总收入,w为应该支付工人的合同工资,r为债权人的合同支付(本金加利息)。假定x在0到X之间分布(其中X是最大可能的收入),工人的索取权优先于债权人。那么,状态依存所有权说的是,如果企业处于“xw+r”的状态,股东是所有者;如果企业处于“wx<w+r”的状态,债权人是所有者:如果企业处于“x<w”的状态,工人是所有者。进一步,由于监督经理是需要成本的,股东只要求一个“满意利润”(存在代理成本下的最大利润),只要企业利润大于这个满意利润,股东就没有兴趣干涉经理,经理就可能随意地支付超额利润(如用于在职消费)。假定π是这样一个满意利润,那么,我们还可以说,如果企业处于“xw+r+π”的状态,经理是实际的所有者[14]。当然,这个企业所有权状态依存特征所描述的仅仅包括股东、经理、债权人和工人,如果我们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来看,那么,企业所有权状态依存指的是处于相对优先实现索取权秩序上的利益相关者,如果他的索取权未能得到全部实现,那么他所拥有的对企业的控制权就会在企业中发挥作用,从而成为实质上的企业所有者。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我们可对企业所有权状态依存特征作如下的描述:

假设企业由n个除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R)构成,企业契约谈判的结果规定他们索取权实现的先后顺序为R[,1],R[,2],…,R[,n],企业所对应的支付的量为I[,1],I[,2],…,I[,n],企业收入为x(0xX,X为企业可能的最大收入),

附图

那么:R[,m]是企业实质上的所有者。

如果m-1n,那么股东就是企业实质上的所有者;在此基础上,假设股东所要求的“满意利润”为π,如果那么股东就不会干涉企业的具体经营,经理就是企业实质上的所有者。

可见,企业是股东、经理人员、债权人、供应商、消费者、工人以及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者参与的一系列契约的联结,他们将自己所拥有的资源投入到企业,同时相应地拥有企业所有权。企业所有权由索取权(包括固定索取权、变动索取权和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包括固定控制权和剩余控制权)构成,它如何在企业利益相关者之间进行安排,则是利益相关者契约谈判的结果,影响这种安排的因素有制度环境、供求关系、资源投入量、资源的信号显示机制、资源可抵押性、资产专用性、风险选择和组织化程度等。由于这些因素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因此,企业所有权安排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它具有状态依存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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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契约的利益相关者模型_剩余索取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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