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利解决保险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突出问题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12年,保险业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开拓创新,真抓实干,稳步推进改革发展各项工作。保险市场呈现稳中有进、进中趋好的发展态势。
一是市场运行总体平稳。2012年保费收入1.55万亿元,同比增长8%。产险业务继续保持较快发展,保费收入5331亿元,同比增长15.4%;寿险业务呈现回升态势,保费收入8908亿元,同比增长2.4%;健康险保费收入862.8亿元,同比增长24.7%;人身意外险保费收入386.2亿元,同比增长15.6%。保险公司总资产7.35万亿元,较年初增长22.9%。二是风险得到有效防范。重点关注的偿付能力风险、资金运用风险、退保风险和案件风险得到了较好控制。全行业偿付能力总体充足,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由5家减少到2家,产险公司首次实现全部达标。寿险公司退保金1198.1亿元,退保率为2.76%,低于5%的警戒线。三是市场秩序有所好转。保险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意识不断增强,业务和财务数据真实性逐步提高。部分地区“拼费用、冲规模、抢市场”的非理性竞争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四是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不断提高。农业保险保费收入240.6亿元,同比增长38.3%,为1.83亿户次提供了9006亿元风险保障,向2818万受灾农户支付赔款148.2亿元。保险业经办新农合县市数量129个,受托管理资金50.5亿元。小额保险覆盖3200万人,同比增长33.3%。出口信用保险承保企业3.5万家,保费收入142.6亿元,提供风险保障2936.5亿美元,为国家稳定外需作出了贡献。保险资金运用余额6.85万亿元,在23个省市投资基础设施3240亿元。2012年,保险公司赔款与给付4716.3亿元,同比增长20%。在北京7·21暴雨、“布拉万”台风等重大灾害事故中,保险业较好地履行了赔付责任。
强化监管为民的理念
2012年,保险监管机构牢牢把握稳中求进的工作基调,进一步强化监管为民的理念,紧紧围绕“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保险监管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着眼于守住风险底线,切实维护保险市场安全稳定。受外部环境变化的影响,2012年保险业风险因素明显增多,各类风险相互影响、相互叠加,保险业防范化解风险面临新考验。保险监管机构把防风险作为保险监管的首要任务,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一是认真开展监测预警。组织全行业进行全面风险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加强偿付能力充足率分析,通过情景模拟和压力测试,对关键指标进行动态监测,对风险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二是不断健全制度机制。完善非寿险精算制度,加强准备金动态监管,防范准备金提取不足风险。完善寿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形成了由非正常退保等10个风险应急预案组成的应急预案体系。保险保障基金制度不断完善,截至2012年年末,基金余额达到382亿元。三是健全保险公司资本补充机制。开拓新的资本补充渠道,允许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可转债。46家次保险公司实行增资扩股,累计增资636亿元,9家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711亿元。推动中国人保集团在香港整体上市。四是妥善处置突发风险。及时化解案件风险,加大保险案件责任追究力度。针对个别公司和个别地区出现的集中退保事件,督促保险公司制定方案及时稳妥解决。特别是相关保监局做了大量艰苦细致、扎实有效的工作,维护了当地保险市场稳定运行。
着眼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综合治理行业顽疾。一是全面推进寿险销售误导治理工作。规范销售误导行为的认定和执法标准,强化保险机构的主体责任。要求寿险公司对照销售过程中的7大业务环节158个自查点逐一进行自查整改。针对电话销售业务、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销售误导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销售行为的规范性有所增强。二是扎实开展车险理赔难治理工作。加强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定车险理赔管理指引,统一车险理赔流程,规范理赔服务标准。将理赔难纳入监管处罚范围,加大检查和监督力度。车险理赔难治理取得初步成效,理赔周期比上年平均减少了9天,结案率达到109%,未决案件同比减少7%。同时,全面清理财产保险积压未决赔案。三是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作机制。开通全国统一的12378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电话热线,全国转人工的呼入量超过7万个。推动保监局局长接待日工作制度化,建立保险社会监督员制度。建立健全保险纠纷调处机制,全国共设立调解机构219个,成功调解纠纷9280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2亿元。妥善解决保险消费者投诉事项,处理各类投诉15268件。
着眼于规范市场秩序,加大现场检查力度。一是突出检查重点。选择违法违规现象较为集中的电话营销、条款费率执行、数据真实性等业务领域和经营环节,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检查。二是加大查处力度。2012年共派出3025个检查组,对3044家保险机构进行了现场检查。对778家机构和946人实施了行政处罚。治理不正当交易行为,配合司法机关查处商业贿赂案件8起。三是注重源头治理。在加强市场行为监管的同时,更加注重通过加强法人监管,强化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对基层机构经营行为的约束。规范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规范控股股东行为,强化控股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理监督。继续实施对总公司的质询和通报制度。加强保险集团监管,研究建立集团公司重要信息定期报送制度。四是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合作,打击涉嫌保险的经济犯罪。反保险欺诈工作被中央综治委列入考核地方政府的内容。
着眼于夯实监管基础,加强保险监管制度建设。一是推进规章制度的“废改立”。制定4项部门规章和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内容涵盖机构管理、股东管理、业务经营、稽查审计等多个领域。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出台关于推进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规划3年和5年改革的阶段性目标。二是进一步健全保险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对当前保险机构与市场的匹配程度、机构运营质量和风险状况进行全面评估。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的条件、标准和程序。提高保险中介机构市场准入门槛,清理整顿保险代理市场,注销吊销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许可证6178家、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许可证221家。三是完善行政许可制度。四是加强统计信息制度建设。
着眼于提升干部队伍素质,加强保险监管自身建设。一是加强思想建设。深入开展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为主题的学习讨论活动,进一步强化了监管为民的理念、改革创新的意识和“跳出保险看保险”的大局观。二是加大干部培训力度。开展了局级、处级等多层次,履职能力、专业知识等多主题,脱产学习、视频培训等多形式的大规模的干部教育培训。三是加强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四是推进文化建设。在全行业组织开展文化建设大讨论活动,初步总结提炼出保险监管和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
2012年,保险监管工作注重开拓创新,突出重点,抓了几件事关长远和全局的大事。一是推动《农业保险条例》正式颁布,农业保险制度实现新突破。二是会同有关部委联合出台了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指导意见,大病保险制度基本建立,开辟了保险业服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新途径。三是加大与财政、税务等部门及上海市政府的沟通协调力度,初步确定了税延试点方案,商业养老保险发展迎来新机遇。四是连续出台12项资金运用监管政策,进一步放宽保险资金投资范围和比例的限制,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取得新成效。五是全面启动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建设,保险监管现代化迈出新步伐。六是行业信息共享平台正式起步,信息平台管理公司的组建方案已经获得国务院批准,保险业信息化建设开启新征程。七是交强险对外资公司开放,保险市场对外开放进入新阶段。八是四家国有保险公司移交中管,从体制上解决了市场监管与行业主管职能不清的问题,保险监管体制呈现新格局。九是首次开展局级干部公开选拔,干部选拔任用形成新导向。
用改革和创新的办法解决保险业发展中的问题
2013年保险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坚持“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更加注重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着力解决保险市场和保险监管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具体工作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基调。2013年可能是保险业发展最为困难的一年,行业的首要任务是保持业务平稳健康增长,维护市场稳定运行,防止出现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同时也要有所作为,善于在复杂多变的形势中捕捉和把握机遇,在改革创新中创造发展条件,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二是坚持“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基本思路。这一思路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把握了现阶段保险市场的基本特征,明确了保险监管的着力点和主攻方向,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必须坚持的保险监管工作基本思路。三是坚持保险惠及更广大人民群众的发展目标。要实现好、满足好人民群众的保险需求,让保险业在完善现代金融体系中发挥作用,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中提供支撑,在完善农业保障体系中贡献力量,在完善防灾减灾体系中发挥优势,在完善社会管理体系中有所作为,努力实现“保险让生活更美好”。四是坚持转方式、调结构的主攻方向。要充分利用外部环境复杂、行业经营困难倒逼保险业调整结构、转型升级的新机遇,因势利导,顺势而为,注重发挥监管政策的引导和约束作用,增强市场主体深化结构调整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行业在转变发展方式上取得实质性进展。五是坚持市场化的改革取向。要处理好监管和市场的关系,更加尊重市场规律,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推进产品定价机制和营销体制等各项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形成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的保险市场运行机制,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监管制度体系,为行业发展注入强大动力。
2013年,保险监管工作要立足行业健康发展,既要克服短期困难、解决突出矛盾,又要注重加强打基础、利长远的工作,在发展过程中用改革创新的办法,积极探索解决矛盾和问题的途径,积极推动保险监管重点工作任务的落实。
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重点关注寿险满期给付和退保风险、资金运用风险、偿付能力不达标风险、非寿险投资型业务风险、案件风险,以及综合经营中的风险传递。一是加强风险动态监测和预警。加强非现场监管,利用退保月度监测、现金流压力测试、偿付能力分析等手段及时发现风险苗头,做到风险关口前移。建立健全系统性风险监测、评估、预警体系,加强对跨行业、跨市场风险的监测评估。密切关注国际金融危机动态及其对我国保险业的影响。建立保险风险定期排查制度,深入排查风险点,尽早摸清重点公司和重点地区的情况,做到心中有数。二是研究加强宏观审慎监管。跟踪分析宏观经济、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和发展趋势,以及其他可能影响保险市场的环境因素,及时调整或制定相应的监管政策。探索解决保险业在内部风险评估、准备金提取、公允价值计量和偿付能力标准等方面的顺周期问题,逐步建立符合我国保险市场实际的宏观审慎监管机制。三是增强风险应急处置能力。健全风险防范应急预案体系,定期开展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形成应对风险的快速决策和反应机制。研究制定《保险案件风险监管考核办法》,推动保监局全面掌握案件风险情况,提升案件风险管控水平。加强保险保障基金的专业化管理,健全保险风险的处置和救助机制。四是加强监管合作。完善与有关部委及其他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合作机制,防范风险跨领域传递,形成防范风险的合力。加强与地方政府的协调,及时处置各种风险苗头。
进一步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力度。一是继续推进解决销售误导和理赔难问题。建立寿险投保资料真实性管理制度,推进寿险产品标准化、通俗化工作。完善对寿险服务监管的制度和手段,规范最低服务标准。研究制定针对车险理赔难的处罚实施办法,对车险理赔开展专项检查。建立清理财产保险积压未决赔案长效工作机制,解决保险公司拖赔、惜赔问题。二是健全保险纠纷调处机制。督促保险公司积极参与调处机制,服从并履行调解协议。逐步推动地市建立纠纷调解机构,扩大纠纷调解机构覆盖面。组织开展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试点工作,建立行业与审判机关沟通协调渠道和信息共享机制。三是促进保险公司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指导保险公司继续做好服务承诺公开工作,加大承诺履行的监督力度。加强投诉处理,开展考核评价,强化工作责任。四是开展形式多样的保险知识普及工作。目前保险业存在的一些问题,既有市场稚嫩、发展粗放的原因,也与保险知识普及不够有关。要持之以恒地抓好保险知识宣传普及工作,建设好现有网上教育平台,充分发挥网络的信息传播和互动优势。拓展保险消费者教育渠道,创新教育形式,推动保险公司将消费者教育纳入客户服务体系。继续开展保险进学校、进农村、进社区、进机关、进企业的教育宣传活动。
继续推进改革创新。一是制定监管体系顶层设计的具体实施方案。在前期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提出保险监管改革的总体方案、路线图和时间表。进一步明确机关各部门职能,修改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理顺机关部门与保监局的职责分工。二是建立保险经营和保险机构服务评价体系。保险机构经营评价体系包括业务指标、财务指标、偿付能力指标、资金运用指标和案件合规指标。保险机构服务评价体系包括车险、寿险和中介服务评价体系,以及消费者满意度测评。三是建立从业人员分级分类管理制度。针对保险从业人员管理粗放、管理标准“一刀切”等问题,在总结部分保监局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行保险从业人员分级分类管理制度,细化相关标准,促进从业人员整体素质的提升。鼓励探索保险营销新模式、新渠道,逐步实现保险销售专业化、职业化。强化保险公司对营销员的管控责任,减少销售误导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资格考试组织管理,实施营销人员素质持续改善计划。建立规范的保险营销激励制度。积极推进兼业代理专业化、专业中介规模化。四是推进行业共享信息平台建设。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是全行业的一件大事,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确保信息共享平台建设顺利推进。现有车险等信息平台的业务要全部移交给平台管理公司。在平台移交过程中,相关部门、各保监局和保险行业协会要全力做好配合支持工作,确保平台业务平稳有序交接。
力争在规范市场秩序方面取得新的成效。一是抓住突出问题。主要是查处虚列手续费、虚挂应收、虚假批退保费、虚假理赔、不严格执行报批报备的条款费率,以及不真实提取准备金等违法违规问题。继续开展寿险销售误导综合治理,整治违规承诺高收益等非理性竞争行为。以车商和邮政保险代理为重点,开展兼业代理市场清理整顿工作。加强综合性检查,重点关注股东行为、资金安全、偿付能力以及准备金评估的合理性。切实做好反保险欺诈和反洗钱工作,进一步优化保险业发展环境。二是抓住重点领域和重点公司。加强现场检查的统筹规划,防止出现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重点抓好商业车险、交强险、农业保险和大病保险业务的监管,加强银邮兼业机构监管。将问题较多和业务规模较大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选择2~3家寿险公司开展内控与合规性检查。深入治理保险领域商业贿赂,认真落实中央纪委转发保监会《关于严厉打击利用保险业务从事商业贿赂行为的通知》,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三是依法严格及时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制定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办法,逐步规范查处标准,做到全国一盘棋。对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四是强化对高管人员和上级机构的责任追究。坚持查处机构与处罚人员并重,继续强化案件问责,把违法违规问题与高管人员的法律责任及其任职资格挂钩,与公司的机构、产品审批挂钩,提高市场行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加强对保险法人机构的监管。一是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对偿付能力不达标、资本金不符合监管规定的公司,坚决采取责令增加资本金、限业务、限机构、限薪酬和费用等监管措施。继续推进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建设,全面启动各项监管标准制定工作。二是加强公司治理监管。狠抓制度落实,切实推动保险公司治理从“形式规范”向“治理实效”转变。对保险公司内部审计的合规性、全面性、有效性开展专项检查,推动公司提高自我管控水平。探索建立独立董事干预机制。加强对保险公司股东最终控制人的审查和监管,开展股权和关联交易检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保险经营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坚持监管部门列席保险公司董事会的做法,完善监管部门与保险公司董事会的信息通报机制。三是加强资金运用监管。全面梳理资金运用各项新政策的主要内容和风险点,根据行业的反馈意见进行完善。稳步推进基础设施及不动产债权计划等产品发行制度的市场化改革。引导和支持行业进行产品创新和机制创新。设立保监会资产负债匹配监管委员会,强化资产负债管理的硬约束,相对弱化比例监管。督促公司加强负债管理,提高资产负债匹配水平。参照国际通行标准,研究制定保险资产管理内控标准和风险责任人制度。研究建立贯穿保险资金运用全过程的偿付能力约束体系。四是推进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建设。提高市场准入和退出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审核委员会制度。抓紧出台并实施保险公司经营范围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和分支机构准入制度。引入新型投资者,研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新型资本投资的监管办法。加强对市场化兼并重组的研究,完善风险处置机制。
加强保险监管干部队伍建设。一是抓好“一把手”工程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二是继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三是加强监管干部的锻炼培养。四是加大干部考核监督力度。五是深入推进保险监管文化建设。开展形式多样的监管核心价值理念宣传推广活动,使之逐步成为广大监管干部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动标准,奠定监管文化建设的思想、舆论和制度基础。
2013年,要着手破解行业共同关注的一些难题。一是保险产品定价机制与监管问题。研究修改完善保险产品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保险公司在产品方面应承担的责任;加强对保险产品的审核,探索建立保险产品预审机制;稳步推进费率形成机制改革,完善交强险制度并改进经营模式,稳步推进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有序推进寿险产品定价机制改革;鼓励和支持创新,满足消费者的多样化保险需求。二是如何提升行业竞争力的问题。发挥保险的风险管理优势,不断扩大覆盖面,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全面的风险保障服务;发挥长期资产负债管理优势,平滑经济波动对保险资产负债的影响,实现长期稳定的资产回报;发挥机构网络和专业人才优势,在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更大作用,研究制定针对中小保险公司的监管政策。三是进一步争取政策支持的问题。争取财政支持政策,包括完善农业保险补贴政策,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等;争取税收支持政策,包括消费者购买养老、医疗保险产品税收递延政策,政策性和非盈利性保险业务的税收优惠等;推动部分重点领域立法,促进责任保险发展。四是全面梳理和完善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问题。研究制定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互助保险组织、专属保险公司,以及网络保险、经办服务等创新业务进行监管的法律法规;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常见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推动保险法律司法解释和实施细则的颁布实施;建立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核制度,形成定期清理与专项清理相结合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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