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视“定论”与等级分析——以关于封建时代农民、地主的理论为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为例论文,定论论文,地主论文,封建论文,等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每一位史学研究者,都会从前辈那里学到很多知识,接受许多理论、概念、历史问题的结论和研究方法,毫无疑问,其中不乏颠扑不破的真理,也会有似是而非的东西,与历史事实不相符合,特别是一些流行的“定论”,常常经不起推敲。
有一个时期,在讲到我国封建时代的史事时,下述观点几乎成了定论:农民就是佃农(或者说佃农即农民),农民与地主形成生产关系,他们间的矛盾是社会主要矛盾,地主阶级是统治阶级,农民战争是推动历史发展的唯一动力,阶级斗争的理论是分析封建社会历史的唯一武器,等等。毫无疑问,这些说法都有合理成分,但是能够全面说明史事的复杂情形和反映事物的本质吗?近20年来,学术界对此已有所议论,如果我们再用等级分析方法和社会结构理论,深入考察封建时代农民及地主的构成成分,各类地主和自耕农民的社会地位,它们在生产及生产关系中的作用,平民地主、自耕农与封建国家的关系,社会基本矛盾的各个方面,就不难发现这些“定论”的某些误失。因此对它展开讨论,或将有益于史学研究的前进。
一、农民、佃农不是同义词, 只有佃农与地主形成生产关系
讲到封建社会的基本生产关系,人们通常的理解是地主与农民的关系,农民就是与地主构成矛盾统一体的佃农,于是农民、佃农成了同义词,不加区分,随意使用。然而我国历史事实并非如此,农民与地主根本不构成一组生产关系,“农民”、“佃农”的概念反映不同的人群。要明了这个问题,说来很简单,只要弄清农民的构成成分和什么是生产关系就可以了。
以生产关系、社会地位和经济状况诸种原素分析农民,就会发现它是由多种社会成分组成的:
自耕农。自身拥有耕地,通常可以自种自食,身份上是良人,属于平民范畴,国家的主要纳税人。古文献中的农、农人、农夫、农户,大多指的是他们。
半自耕农。社会属性基本同于自耕农,惟自有田地少,不够耕作,需要租佃一些耕地,或者家内有人要出卖劳动力,才能维持家庭生活。古代文书中的“下户”,常指的是他们。
佃农。自家没有或基本没有田产,租佃他人土地耕作,向田主交纳地租,就是董仲舒所说的“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的农人。佃耕者的身份,在整个封建社会中多有变化,趋势是租种平民地主土地的,基本上属于良人范畴,为平民佃户。
佃仆。也是租佃耕种,但因主家身份高,人身上依附田主,除交纳农产物外,要到地主家从事无偿的卑贱劳役(如充当吹鼓手、轿夫),甚至妻女也受凌辱,因而成为农奴。中古的“佃客”,宋元的“旁户”、“随田佃客”,即属于这一类。
国家佃农。租种官府土地的农民,即屯田户、营田户、屯军,人身上受国家的严格控制,不得离开田庄和戍地,不许逃亡,社会地位介于平民佃农与佃仆之间,而与前者靠近。
农业佣工。没有土地、受雇于农业经营者的人,是农村中的赤贫者。因在主家做工时间的差异,区分出长工、月工、短工、忙工等类型。在身份上与佃农有类似的情形,有平民与非平民之别。受雇于平民主人的,多系平民雇工,反之则否。
雇工人。主人身份高,雇工平时与主家以主仆相称,不敢同坐共食,法律称谓为“雇工人”,地位低于仕宦和有功名的雇主,是半奴隶身份。
农业奴隶。以奴隶身份从事农业生产,其主人大多是贵族官僚。在封建制前期,此种人较多,如东汉政论家仲长统所说:“豪人之室,连栋数百,膏田满野,奴婢千群,徒附万计。”明清时代的“投充人”,亦属于这一类型。
富裕农民。自家生产,犹有余田,雇工经营,或者将余田出租,向政府承担赋役,是平民身份,财力上比自耕农富裕一些,比地主又不如,经济收入主要靠自家劳动,属于劳动者行列。他们是典籍中的“上农”,平民佣工的雇主之一。
《汉书·食货志》说四民中的农民特征是“辟地殖谷”,《唐六典》则云“肆力耕桑者为农”,可知在古人的观念里,农民是耕田种地的人。我们上述的九种人,与《汉书》、《唐六典》所说相同,都是农业生产者,都在农民之列,是他们共同构成农民。实际上农民成员还不止于此,因为古代社会分工不精细,那时将捕鱼、打猎、采薪也视作农业,渔夫、猎手、樵夫也是农民,只是可以名之为从事农副业劳作的农民。种田人家兼营商业或手工业,而以农业收入为主的,就不能将他们排除在农民之外,这是兼营工商业的农民。
是否还有他人?生活在农村的地主和小土地出租者在封建社会里算不算农民?依照今天阶级分析方法,地主不下地生产,是剥削者,当然与农民无涉,所以这个问题似乎提得怪。但是古代政府将民人分为士、农、工、商四大类,把平民地主与小土地出租者编入农户,登记户口,征收赋税和徭役,客观事实是,政府承认他们是以农业为职业的农民。我们也持有这样看法,并将政府的观点作为第一条依据;第二条是古人将平民地主视为前述“上农”的一分子,并谓为是“税自农出,租自佃交”中的“农”,即他们向政府交纳的税粮,是从佃户收的地租中的一部分,关于地主与国家的地租再分配一事我们不去管它,不过这里是把交税的地主看作农民的;第三是这些人没有功名,系平民身份,与自耕农相同;第四条则因他们居住在农村,与农业有关系。在这四条理由之中,以第一条为主,二、三、四条为辅。
如此说来,农民,由上述12种成分构成,又可以区分为六种类型:自耕农(含自耕农、半自耕农、富裕农民),基本上是自种自食的劳动者;佃农(含平民佃农、佃仆、国家佃农),是受剥削的劳动者;雇工(含平民佣工、雇工人),系劳动力出卖者;农业奴隶,奴隶制残余形态下的生产劳动者;以农业为主的其它行业兼营者(含农副业劳动者、兼营工商业者);平民地主,勉强算作农民。
在这12种人里,自耕农、半自耕农、富裕农民、农业佣工等哪一种人都不能代表全部农民,哪一种人的称谓都不能作为“农民”的代称,“佃农”又怎么能是“农民”的同义词呢?以为封建社会的农民就是佃农,佃农就是农民,并不符合历史事实,不过是人们长期以来形成的误解罢了。
农民是多种成分的集合体,有没有主体成分呢?从历史实况的考察中得知,在中国封建社会里自耕农和佃农始终是构成农民的主要成分,在这二者之中,自耕农之多,出于相当多的人印象之外,因为佃农就是农民(农民即佃农)的错觉,遂将自耕农的客观存在排除在意识之外。从战国到明清时期,每一个王朝的前期,几乎都是自耕农占农户的多数,王朝中后期土地兼并,自耕农逐渐丧失垦田,沦为佃户,使佃农成为农户的多数。唐宋间的土地所有制变化——私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土地兼并激烈,造成自耕农的减少和佃农的增多,使得佃农有占农户主体成分的可能。看来自耕农和佃农是农民的主要成分,不能简单地以其中的一种人表示农民全体。
“农民与地主的生产关系”云云,也是不准确的说法。佃农与地主构成一组生产关系,即地主出租耕地给佃农,在生产过程中支配佃农的行动,并攫取佃农的部分劳动果实。没有地主就没有佃农,没有佃农也就没有地主,两者并存于对立矛盾统一体中。自耕农并不租赁地主田地,自然不存在交租的事情,地主虽然可以兼并自耕农垦田,但也有因破产而降为自耕农的,自耕农亦可能因田产的增多上升为地主,两者的这种社会流动领域的联系,并不能形成一种生产关系。面对自耕农的大量存在,怎么能笼统地说农民与地主的对立哩!
要之,把握农民的诸种构成成分,认识自耕农的重要地位,在讲到农村生产关系和阶级关系时,明确地主仅仅与佃农形成对立统一体,而与佃农以外的农民并不构成关系,因此不宜简单地说地主与农民如何如何。
二、地主的构成及其与统治阶级的关系
在我们的观念里,说到封建社会的统治阶级,地主就与它划上了等号。事情果真是这样的吗?看来值得探究,不妨从等级关系的考察入手。
古代社会盛行等级制度。这种制度是法律规定的,社会习俗认可的,它把各种人群纳入相应的等级里。地主,在生产关系中是一个阶级,但在等级制度中,它的各个成分分在不同的等级里,不是一个等级所能容纳的,与生产关系的情形大异。
皇家地主。所谓拥有天下臣民、土地的皇帝,除了“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名义上的最大最高田主身分,还自家直接经营土地,即有少府、内庄宅使、内府、内务府管理的庄田(皇庄、皇后庄、太子庄、诸王公主庄),收入归皇家成员享用。因此说皇帝也是大地主。
贵族官僚地主。他们有两种土地,一是皇帝赏赐的公田(禄田、职田),不许买卖,只准许经营取利;二是自置(购买兼强夺)的私田,“求田问舍”乃是他们嗜好,因此有的人被称为有“地癖”。国家根据他们的爵位高低和官职大小,减免他们私田应承担的赋税和徭役,公田当然是没有任何负担的。
绅衿地主。退职的官僚和有功名的读书人,享受一定的免纳赋税和徭役的权利,此外,则须按章纳税和应役,当然,事实上他们往往将负担转移到平民地主及自耕农等税民身上。
平民地主。出赁耕田给佃农,收取地租,对国家交纳赋役,与自耕农一起,是国家编户齐民的主体成分,同时共同成为赋役的主要承担者。平民地主中的少数人雇工生产,承担赔赚的风险,赢利不多,所以经营地主难于得到发展。社会上有一种“豪民”,颇有社会势力,甚或能称霸一方,但是没有法定的特权,常常是政府的打击目标:历代的移民实京师、陵寝,就是落实这种政策。他们中的一些人是地主分子,应属于平民地主范围之内。平民地主还是政府的依靠对象,充当乡里组织的首领(保正、里长、粮长),负责督催纳粮应役和包赔钱粮欠额,往往破产,以至出嫁祖母、析产分家。
贱民地主。奴隶、贱民身份上很卑微,但其中极少数人较为富有,买田出租,交纳赋税。“豪奴”即为其中的一分子。
绅衿以上的地主,是有身份的,享有不同程度的法定的特权,是特权地主,或者是一些学者所说的身份性地主;平民地主是非身份性地主,也即庶民地主,有赋役的义务,受国家保护的土地所有权和收租权,而无任何政治上的特权。特权地主、平民地主、贱民地主的不同身份,表明各种地主不在一个等级之内,他们也不构成一个等级。
在我国封建社会里,等级的划分,大体是:第一等级是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不过在人们的意识里皇帝高贵到在等级制度之外,其实是在等级之内的;第二等级是贵族、大官僚,地位高,特权多,在内执掌朝纲,在外为封疆大吏,法律上有名的“八议”就是为他们设立的,他们有权接受赐田、公田和恩荫子弟的官学读书权、出仕权、优免权;第三等级是中下级官员和缙绅(退职的官僚),拥有处理政事或参议政事的权力,享受国家俸禄(或部分俸禄)、减免赋役待遇;第四等级是衿士,即中古的弟子员,科举制下的未仕举人、贡生和没有资格出仕的秀才、监生,享有不出席法庭的权力(以家人代表)、有功名在身不受审判的权力、部分赋役优免权;第五等级是平民,即法律上的“良人”,包括平民地主、富裕农民、自耕农、半自耕农、手工业者、商人、平民佃户、平民佣工、医、卜、乞丐、合法宗教职业者,以及所谓的豪民,他们的私有财产受国家保护,人身既受国家保护又受国家控制,有向国家纳税服役的义务;第六等级是半奴隶、半贱民,即下层宾客、佃仆、雇工人、军户、头下户、二税户、怯怜户等,系由平民沦落下来,或从放良户升上来的,受国家或主人的严格控制和剥削,基本上没有人身的权力;第七等级是奴隶、贱民,即隶臣妾、铁官徒、徒附、部曲、奴婢、宫户、驱户、苍头、家人、长随、皂隶、杂户、乐户、世仆、伴当等,从事苦力劳动和卑贱职业,没有人格,是国家或主人的财产,不仅受国家或主人奴役,还受良人社会的歧视或役使,惟主家不得杀害他们。这七个等级,可以归并为三大等级:特权等级,由衿士以上的四个等级组成,全都拥有法定的政治和经济的特权,他们在同其它等级的纠纷中享有特别保护的权力;平民等级,法律上的良人,可以读书出仕,向上流社会流动,有对国家的义务和受保护的权利,在良贱关系上有优于贱民的法律地位,奴隶、贱民等级(含半奴隶、半贱民),处于被损害、被侮辱的地位,无任何权力。由各个等级的状况可知,特权等级属于社会统治阶级,发号施令,治理百姓,享受执行公务中的特权和其它政治、经济生活上的权利。特权等级中的身份性地主是统治阶级,这是没有疑义的。没有特权的平民等级,接受特权等级的治理,是被统治者,当然不可能进入统治阶级范围;平民地主属于平民等级,显然与统治阶级无缘,他们要想挤进统治阶级的队伍,只有家庭成员取得功名利禄,而那样的话,本身就变成特权等级,已不是平民等级了。至于贱民地主就更谈不上统治阶级的地位问题。总之,就地主阶级而言,特权地主是统治者,平民地主、贱民地主则进入不了统治者的行列。
平民地主在地主构成中,以其人数众多,有不可忽视的地位。他与自耕农一起是国家的主要赋役承担者,即为国家经济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赋役方面讲,他与自耕农一起同国家发生联系,形成对立统一关系。当赋役沉重到超过他及自耕农承担能力时,就会对政府进行抗争,隐匿人口、田产,逃避赋役,乃至揭竿而起,发动武装起义,这就是农民暴动、农民战争中为什么会有平民地主和平民读书人参加的原因。看不到他同政府关系的矛盾方面,以为凡是地主就是政治上的统治阶级,是忽视了地主分属于不同的等级,因而会有相异的政治态度。显而易见,地主阶级与统治阶级不是同一概念。
三、地主阶级在生产关系中占居主导地位
前已提到地主与佃农的生产关系。生产关系是讲人们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相互之间的关系,包括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形式,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以及生产物的分配形式。封建生产关系,就是地主占有土地,出租给佃农耕种,并在生产中支配佃农,以及向佃农收取生产品,即地租。
佃农租到耕地,种植什么作物,如何耕作,在原则上要取得地主的同意。设若佃农抛荒良田,在水田上播种旱田作物,将经济作物田改作良田,且不说佃农不会这么做,更重要的是地主决不允许,这就是生产中的地主支配地位。对于平民佃农来说,虽与平民地主同处于良人等级,但在生产关系上受到地主一定程度的控制。
封建地租形态,大体上经历劳役地租、生产物地租(实物地租)、货币地租三种形式的演变。在中国历史上长期出现的是实物地租,这其中又有分成制与定额制之别。地主采取何种地租形式,取决于如何能刺激佃农生产热情,提高产量,以便增加地租的绝对量。比如分成制下,佃农增加产量,要按分成比例多给地主交纳粮食,这就影响他们的生产积极性;如若定额制,将地租总量固定了,佃农增产部分不再多交纳,就愿意积极生产了。改为定额制对地主也有好处,因为分成制要依年成好坏确定地租额,年成差就收得少,而定额制无论年景多么不济,地租按定额收取,地主不受影响,故而乐于将分成制改为定额制。在实物租制下,有的地方的地主还要收取附加地租,即让佃农在正额地租之外,交纳一些鸡、鱼农副产品,或到地主家作几日的无偿劳动,引起佃农的不满,地主于是改变附加地租作法,不再向佃农要实物和服役,而改收银钱。实物地租的后期,地主出租土地,先向佃农索取押租,否则不予租地;收了押金,就不怕佃农赖租和逃亡了,就是用经济手段控制佃农。但是出了押金的佃农,不仅取得土地的租佃权,同时获田面权(佃种权的转让权),地主对此不能干涉,实际上造成他的土地所有权的不完整,因而实行押租制的地主是有得有失。地租形态的变化,沿着地主放松对佃农人身控制、增加佃农生产积极性的方向前进,同时地租绝对量的增大,地主在经济收入上获得实效。显然,这种办法对主佃双方都有好处。
三种地租形式的递变,是社会的进步,是主佃双方斗争、协调的产物,但不是屈从于某一方,各有所得,用现代的话说是“双赢”。不过在这一对矛盾中,占主导地位的是地主,事物的性质及其变动,往往取决于他的动向。
四、等级观点与等级分析方法
“农民与地主的生产关系”、“农民与地主阶级的矛盾”等提法,是以佃农即农民的观念为前提的,倘若我们承认农民中有不可忽视的自耕农等成分的存在,就不能不认为上述概念缺乏科学性。
“地主阶级即封建统治阶级”之说,忽略了地主构成里包含庶民地主,如果将命题改为“特权地主是封建统治阶级”就确切了。
“劳动人民创造世界”、“农民战争推动历史发展”的观点,强调劳动人民的历史地位和贡献,有其道理,特别是在英雄史观盛行的时代。但是历史的进化乃是沿着矛盾斗争双方的合力方向前进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剥削者与被剥削者都对历史的演进起着积极的作用,比如以实物租取代劳役租,就是历史的进步,如前所述,这是主佃双方斗争、协调的产物,即共同认可的。
在上述诸种说法中,所着力强调的是阶级斗争,所使用的是阶级分析方法。不过封建社会里的人群,划分为各个不同的等级,诚如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所说:“在过去的各个历史时代,我们几乎到处都可以看到社会完全划分为各个不同的等级,看到由各种社会地位构成的多级的阶梯。在古罗马,有贵族、骑士、平民、奴隶,在中世纪,有封建领主、陪臣、行会师傅、帮工、农奴。”在古代,阶级的差别是用居民的等级划分固定下来的,因此等级观点和等级分析方法是研究等级社会所不可缺少的武器。例如封建社会矛盾问题,利用阶级观点认识佃农与地主的一对矛盾统一体;使用等级分析方法,不难发现作为赋役主要承担者的平民地主、自耕农有共同利害,同封建国家形成一组矛盾关系,而这是在主佃矛盾之外的又一种社会基本矛盾,于是在社会上存在着地主、佃农、“税民”与国家两种基本矛盾。由此认识封建社会所出现的户口制度、赋役制度、政治改革与政治斗争,或许会清晰一些。国家的户口政策,无论是编制户籍,惩治脱漏户口,刮户,以户口多寡考核官吏,都是国家为了控制以自耕农、平民地主为主要成分的税民,以便顺利征收赋税和征发徭役。杨炎两税法、王安石变法、张居正一条编法、康熙帝的滋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帝的摊丁入亩等赋役改革,无不是调整国家与税民的关系。如若我们能成功地使用等级观点和等级分析方法,相信有些历史问题会得到符合实际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