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与邓小平法律思想之比较_毛泽东论文

毛泽东与邓小平法律思想之比较_毛泽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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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A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261(2003)03-0006-04

毛泽东和邓小平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思想体系的形成中都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由于两人所处的时代背景、环境和自身经历不同,从而使两人之间对法制的认识和实践存在巨大的差异。正确认识这一问题,吸取历史的经验教训,对当今中国的法制建设进程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一、从对法制的认识上看

(一)对“法治”与“人治”的认识不同

所谓“人治”就是以领导人为国家的支点,把治理国家的希望系于最高统治者或领导者的圣明和贤能上,即贤人政治。“法治”就是把国家的长治久安系于国家的法律和制度上,认为法律和制度比领导人的素质更靠得住。当然“法治”并不排斥领导人的权威和作用,而是认为这种权威和作用必须置于法律之下。“人治”也不截然否定法律的作用,而是认为法律必须服从最高领导人的权威,领导人的意志就是法。可见“人治”与“法治”的根本区别在于法律和领导人之间位置究竟如何摆放的问题,是法律权威服从领导人意志,还是领导人意志服从于法律的权威,两者必居其一。

对“人治”与“法治”的认识的不同,正是研究毛泽东和邓小平法制思想的切入点。由于对“人治”与“法治”的认识不同,导致二者在法制功能认识、法制建设的实践等方面出现许多差异。

建国初期,毛泽东相当重视法制建设。1954年他亲自主持起草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并且认为宪法“通过以后,全国人民每一个人都要实行,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实行,首先在座的各位要实行。不实行就是违反宪法”[1](P129)。可以看出,毛泽东在初期是想让国家的各项工作都在宪法和法律的指导下进行,实现“法治”。但是由于他没有从根本上认识到法律的作用,没有把法律制度化,没有把已有的成果固定下来,随着1957年反右斗争扩大化,党内“左”的思想逐渐占据主导地位,依法治国的治国策略受到冷落,法律虚无主义开始抬头,法制建设遭到破坏。1958年8月,在北戴河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毛泽东在谈到上层建筑时说,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的一套,大跃进以来都搞生产,大鸣大放大字报,就没时间犯法了,对付盗窃犯不靠群众不行,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民法、刑法那么多条,谁记得住?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我们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也就是说,毛泽东认为社会主义国家的运行不是靠法律,而是靠开会、靠决议、靠群众运动,而且把记不住法律条文作为理由否定法制。这些都反映了毛泽东对法的本质、法的功能认识模糊。表明在毛泽东的思想中法律只是治人的工具,而不是治国的方法。这些都是“人治”思想的反映。而在“文革”期间,毛泽东轻视法律和制度的倾向更加严重。当时的红卫兵在“革命无罪,造反有理”的口号鼓动下,以“四大”为形式进行“反修、防修”、“砸烂公、检、法”、“踢开党委闹革命”,这种无法无天的行为,使国家遭受了一场史无前例的浩劫。

“文革”结束,邓小平总结历史经验教训,认为对于“什么是社会主义,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我们还未搞清楚,对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也是如此。因此,邓小平运用马克思主义原理,对社会主义建设实践进行深刻的反思,对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功能有了重新认识。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应是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而不是个人、领导人的恣意,法律就是以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为目的,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反映整个中华民族根本利益和要求,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他不是把法律作为工具和手段,而是把其作为整个社会正常运行的一种规范,使各种行为都纳入“法治”的轨道,彻底摆脱“人治”,实现依法治国。“只有法律靠得住些”,这句简单话语,道出“人治”与“法治”的区别。

(二)对社会主义法制与民主的关系认识不同

毛泽东认为社会主义法制力量的源泉是社会主义民主。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制定和建立法制的权力也属于人民。1954年宪法之所以得人心,“理由之一,就是起草宪法采取了领导机关的意见和广大群众的意见相结合的方法”[1](P126)。毛泽东认为这个办法好,“今后也要如此”。1954年宪法巩固了我国人民革命的成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政治上、经济上的新胜利。如果没有法制的保障,民主所取得的成果就容易丧失,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就无法保证。

但毛泽东对民主和法制关系的理解是不深刻的。在谈到民主时,他主要的是把它同“集中”联系起来。他认为民主集中制不仅是我们党的基本组织原则,也是有效的政府组织形式,只有民主集中制才能表现出广泛的民主,才能使民主的权利得到根本保障。他过分强调集中,主张党的一元化领导,权力集中于书记处,特别是第一书记手中,认为这样就可以办大事。但这种以党代政的领导方式,不能体现民主的精神,使民主没有保障,法制建设也无法推行。

邓小平谈到民主时,大都同法制相提并论,而且把二者有机结合在一起。他多次反复指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3](P359),“是同社会主义法制相辅相成的”[4](P249),“民主要坚持下去,法制要坚持下去。这好像两只手,任何一只手削弱都不行”[3](P189)。他更加强调民主和法制的地位和作用。他认为,社会主义民主是建立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民主,社会主义法制就失去依靠;社会主义法制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的有力保障,只有法制才能使民主权利得以巩固和体现。并提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3](P168)这一著名命题把民主建设和法制建设提高到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高度。

(三)对法制功能的认识不同

毛泽东认为,法律“是维护革命秩序,保护劳动人民利益,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护生产力的”[5](P197)。但毛泽东对法制功能的认识是不平衡的。在他看来,法制的主要功能是对敌斗争,惩罚犯罪,维护统治。过分强调法制的政治作用,认为它是对敌专政的有力武器,是政治统治的一种工具和手段。这种法制功能的单一化,过分强调法制在国家权力巩固中的作用,而忽视了人民的民主权利,把人民只当作义务主体,而不是权利主体,在实践中出现了侵害人民权利的行为。毛泽东对于法制在经济建设、社会组织运行管理方面的作用认识不足,导致其在经济建设的实践中,强调通过“抓革命来促生产”,通过自上而下发动群众运动的方式来调动生产者积极性。把法律在促进和保护经济建设中的作用,看得可有可无,以至于在“文革”中,政治斗争严重冲击经济建设,使国民经济走到崩溃的边缘。

邓小平吸取继承了毛泽东关于法制功能思想中的积极因素,又纠正了毛泽东认识上的失误。他在强调法制对于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团结作用的同时,十分重视法制建设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作用。随着现代化建设的深入,法制对社会经济生活、各种组织管理活动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因此,为适应新时期形势发展的需要,邓小平强调,加强我国的经济立法,从而调节社会经济生活方方面面的关系。1979年以来,我国颁布经济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700多个,涉及到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从而把经济生活纳入到法制的轨道,保证了各种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这种“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并且两手都要硬的思想,与毛泽东的政治斗争占主导的法制功能的认识有明显差异。

二、从对法制建设的认识上看

(一)两人都坚持法制必须从中国国情出发走一条不同于别国的道路

毛泽东早在民主革命时期就指出:“马克思主义的‘本本’是要学习的,但是必须同我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2](P111-112)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他根据中央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一系列法规,推动苏维埃政权的发展。新中国成立后,根据形势的需要,毛泽东亲自主持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在《宪法》制定过程中,征求了几千人的意见,同时借鉴了1913年天坛宪法草案、1923年曹锟宪法、1946年蒋介石宪法中的合理成分,出台了一部符合中国国情的宪法。这部宪法在内容上考虑了各种实际问题,“现在能实行的我们就写,不能实行的就不写”。“还有少数民族问题,它有共同性,也有特殊性。共同的就适用共同的条文,特殊的就适用特殊的条文”[1](P128)。要根据各少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同样,邓小平也要求一切从中国实际出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针对“文革”中法制遭到破坏、法律虚无主义、无政府主义流行等情况,邓小平指出要抓紧法制建设。“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3](P146)。“现在立法的工作量很大,人力很不够,因此法律条文开始可以粗一点,逐渐完善”。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们还要大力加强对国际法的研究”[3](P147)。只有这样才能同国际规则接轨,从而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

(二)两人都强调法制建设要吸收和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

1954年,毛泽东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一文中指出:“我们这个宪法草案,主要是总结了我国的革命经验和建设经验,同时它也是本国经验和国际经验的结合”,“我们是以自己的经验为主,也参考了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宪法中好的东西。讲到宪法,资产阶级是先行的……我们对资产阶级民主不能一笔抹杀,说他们的宪法在历史上没有地位。”[1](P127)这就是说,毛泽东并不否认资产阶级民主,“不一笔抹杀”,而主张大胆吸收借鉴有益的经验,借鉴苏联宪法中好的东西。邓小平在“文革”后复出,看到中国与世界各国的巨大差距,提出了改革开放的伟大决策。他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要“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4](P373),包括资产阶级民主方面的合理东西,也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先进的法治经验。尤其是在提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市场经济作为法治经济,需要法律来保证其正常运行,中国在这方面没有经验,更需要吸收和借鉴其他国家法制建设的文明成果。这对中国的法制建设,无疑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三)两人在法制建设认识上的不同

毛泽东开始认为,社会主义需要法律,随着革命暴风骤雨时期的结束和新的生产关系的建立,建设“完备的法制”已成为当务之急。但随着党内“左”的思想的抬头,反右斗争扩大化,以及毛泽东对国内外政治形势的错误判断,尤其是中共八届三中全会后对我国主要矛盾提法的修改,脱离了中国实际,使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践严重受挫,最终导致了“无法无天”的“文化大革命”。

而邓小平则不同,“文革”中的“两落”、“两起”,他看到了“法律虚无主义”泛滥所造成的恶果,看到了民主法制被践踏的深刻教训。这就促使他痛下决心,吸取历史的教训,借鉴别国的经验,狠抓法制,并把其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坚持不动摇,从而改变过去法律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的状况。

三、从法制建设实践方式上看

(一)毛泽东指导中国法制建设的特点

在法制建设的操作方式和形式选择上,毛泽东非常重视群众运动,习惯于以“群治”方式代替“法治”方式。新中国成立后开始了法制建设的实践,制定了1954年宪法,本来法制建设能够按正常轨道发展下去。但复杂的国际国内政治形势,影响着中国法制建设的进程。在中共八届三中全会上,毛泽东改变了他在中共八大上对国内主要矛盾结论的看法。他认为:“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社会主义道路和资本主义道路的矛盾,毫无疑问,这是当前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1](P475)随着反右斗争的扩大化,他越来越忽视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在法制建设实践中逐渐用阶级斗争和以“四大”为形式的群众运动,作为推动整个社会向前发展的方法,来解决中国社会的各种矛盾,调节人们的利益关系,使人民参与政治活动。即以“群治”代替“法治”,使中国社会纳入到阶级斗争的轨道上来,从而实现自己的“天下大乱”到“天下大治”的愿望。而要把“阶级斗争”理论、“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理论”推行下去,就需要发挥毛泽东个人的威望,而不是求助于法律和制度,这就为“个人崇拜”打开了方便之门。正是利用全国人民对他的崇拜,运用“大民主”的方法,毛泽东发动一次又一次的政治运动,从而达到其“大治”的目的。

(二)邓小平指导中国法制建设的特点

邓小平亲身经历了“文革”,对“文革”中出现的“打、砸、抢”的群众运动,以阶级斗争为名“打倒一切”的情况,深恶痛绝。因此邓小平坚决否定“人治”的治国思想,在法制建设实践中反对“以阶级斗争为纲”,反对群众运动的形式。在指导新时期法制建设实践中,邓小平有自己的特色。

首先,邓小平在法律建设实践中强调制度建设。他认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3](P333),我们要想避免过去的错误,就必须从制度上解决问题。“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3](P333),这就需要加强制度建设,使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意志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从而彻底否定“人治”,这就需要加强社会主义立法、司法、监督制度建设,加快政治体制改革的步伐。只有改变过去那种官僚主义、权力过于集中、家长制的现象,“人民才会信任我们的领导,才会信任党和社会主义,我们的事业才有无限的希望”[3](P333)。

其次,重视法律文化建设,加强人民的“法治”观念。邓小平认为,由于受到历史条件和现实条件的影响,当前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法治观念不强,为此,在打击刑事犯罪、惩罚犯罪分子的同时,必须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只有这样才能提高青少年和广大群众的法治观念,从而达到社会治安状况的根本好转。要形成“法治”观念就必须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重视法学教育,开展法学研究;深入持久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通过法律文化知识传播,可以使全社会的法律文化水平得到普遍提高,使中国早日走上“法治”轨道。

再次,邓小平强调依法治国,转变党的执政方式。我们党的执政地位确立后,毛泽东习惯于执政党的政策制导,重政策制导而轻法律施治,在领导方式上未能完成由革命性向现代性的转变。邓小平看到了过去计划经济体制和高度集权政治体制下存在的党政不分、以党代政、以政代法的现象,指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3](P147),必须使全体党员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任何人都不能违背宪法和法律。因为宪法和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它既反映人民的共同意志,又体现了党的治国主张,实施宪法和法律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一致的。党要通过法律形式使党的意志、人民的意志变为国家的意志,使党的主张、政策在法律的强制力下推行。这就要加强党的建设,实现领导方式执政方式上的转变,这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关键,这一环节绝不能放松。

收稿日期:2002-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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