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股份化改革的政策效果:北京证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北京论文,产权制度论文,证据论文,效果论文,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国家的强农惠农政策有效地繁荣了农村集体经济,城镇化的快速推进扩大了集体资产的经营范围、提高了集体资产的收益能力,大规模的征地也使农村集体获得了空前规模的现金资产。但是,传统的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由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享有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会导致产权虚置。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进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更是彰显了中央进行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决心。在实践层面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也形成了一些有效的探索,从最早的广东省的“南海模式”,到2002年开始的苏州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2003年北京昌平开展的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以及宁波农村股份合作模式等都是典型代表。 一、问题的提出 在新形势下,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明晰集体资产占有、使用、收益、分配的关系,对于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巩固基层政权建设、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顺利实现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经济结构的逐步转型、城乡经济和市场一体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始转移到二、三产业,农村的生产经营者开始出现老龄化、女性化,一小部分农村土地甚至被撂荒。在这种情况下就产生了土地使用权流转的需求。据农业部初步统计,截至2012年12月底,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流转面积达0.18亿公顷,占承包耕地的21.5%。截至2013年11月底,农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面积达到26%左右。[1]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农民分到的可以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可以是土地股份,或者其他能够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创新集体经济产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实现形式。 第二,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地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法形成独立的办事机构。村委会承担管理集体资产的职能。由于农民群众很难做到有效监督,村干部替代农民群众成为实际上的集体资产占有者和支配者。集体资产所有权主体的替代直接损害了集体资产真正的所有者——农民的利益。 第三,近年来,随着城乡经济一体化程度的提高,特别是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发达地区和城镇周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多或少都面临着资源的重新配置。一方面,农村土地大量被转为国有;另一方面,农村人口大量进入城镇就业、定居并获得了城市户籍,农村集体成员构成日趋复杂①。集体资产的收益分配成为农村纠纷的主要来源,因土地补偿款、集体不动产收益在组织成员中的分配不合理引发的冲突时有发生。因此,迫切需要建立与城镇化发展趋势相适应的集体产权制度。 北京市昌平区从2003年开始进行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到2011年年底,全区97%的农村完成了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昌平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起步早、发展快。对昌平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既可以从纵向上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不同阶段、发展步骤进行实证分析,也可以在横向上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行对比分析。此外,从整个昌平区来看,既有城镇化水平较高的地区,又有正在快速推进城镇化的地区,还有发展相对缓慢的山区农村,无论从发展阶段、发展环境,以及创新实践探索来看,这种经济社会发展的多层次性使得该项研究不仅对北京市其他区县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具有借鉴意义,而且对其他大城市郊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也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从另一个层面来看,昌平的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虽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存亟待完善之处。 二、调研基本情况 (一)调研方法与调查对象 调研采取问卷调查与深度访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问卷调查以昌平区现有的17个镇(街道)中的16个作为调查范围,城北街道由于地处昌平区城镇核心区而排除在外。每个镇(街道)选择4个村庄、每个村庄选择5个农户作为调查对象,分别进行村庄问卷和农户问卷的填写。所选择的村庄要能代表所在镇(街道)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层次,且要突出地理位置、地形等区域差异。调查的16个镇(街道)中,选择西部的南口镇和阳坊镇、中部的延寿镇和回龙观镇、东部的小汤山镇和北七家镇等6个镇进行实地问卷调查,分别进行村庄问卷和农户问卷的问答式填写。其余镇(街道)村庄问卷和农户问卷的填写均采取发放问卷的方式进行。 访谈对象包括:一是昌平区涉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农村改革、农村土地、征地拆迁等工作的管理机构,包括发改委、农委、经管站、住建委、国土局、信访办等部门。二是镇(街道)产权改革主要负责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三是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主要领导和村“两委”成员代表。镇、村访谈仅限上述6个实地调查镇范围之内。 (二)调研组织与实施过程 本次调研共组织访谈40余次,访谈除了针对乡村干部以外,还涉及区一级的涉农行政管理部门,较为全面地掌握了昌平区的总体情况和基本资料,特别是与农村集体资产和土地相关的数据资料。本次调研回收村级问卷64份、农户问卷320份,问卷调查范围覆盖昌平全区除城北街道以外的16个镇(街道),每个镇(街道)范围内分层次选择村庄作为调研点,调研问卷覆盖较为全面,具有较强的代表性,问卷填写质量比较理想。 (三)农户问卷调查分析 1.性别结构与年龄结构 被调查的844名农户(住户)中,男性和女性恰好各占总比例的50%。在年龄结构上,被调查农民工的平均年龄为45岁,主要集中在35岁至55岁之间,该年龄段的人数占被调查总人数的51.54%。其中,35~45岁年龄组占16.82%,46~55岁年龄组占34.72%。年龄分布见图一。 2.职业状况 被调查的18岁以上农民(居民)从事农业生产的共294人,占38.99%;而未就业的人员则有190人,占25.2%;从事非农产业的人数是270人,占35.81%②。在被调查的家庭中,平均每户有2.6个劳动力,其中60岁以上的有1个;平均每户有0.92个长期务农人员;平均每户有1人目前仍出区就业。 3.改革前后家庭分红的比较 因为涉及集体股份制改革,因此在返回的问卷当中,集体股份分红是一个较为重要的数据。在被调查的农户(住户)中,集体股份分红是一个面板数据,既包括了从改革前三年到改革后三年,跨度为六年的时间序列数据,同时也包括了320户农户的家庭数据。 各村(社区)的实际情况大体分为如下类型:有些村镇在改革前可能不存在分红;有些村(社区)是从改革前第二年或者改革前第一年才开始分红;有些村(社区)在2010年或者2011年才完成集体股份制改革,因而改革后的三年分红的数据不完整;对于同一个村(社区),若大部分农户均填写了集体分红的数据,则剩余的少部分则视作无效问卷;对于同一个村(社区),若未占大多数的部分农户填写了集体分红的数据,而部分未填写,则根据具体情况取舍数据(见表1,下页)。 图一 被调查村民年龄分布 为更具体地得到关于改革前后集体股份分红的变化趋势,这里对改革前一年和改革后一年的集体股份分红采取双样本等方差假设检验,观察两组数据是否存在明显的均值变化,是否能够较为显著地反映改革前后的差距。输出的结果如表2(下页)所示,P值小于0.05,说明两样本的均值存在明显差异,为得到均值变化的方向,再对数据进行二样本分析。 表3所示为成对二样本分析的结果,原假设为“改革之前一年的集体分红的均值大于或者等于改革之后一年的集体股份分红的均值”。成对出现的样本数为121个,检验得到的P值小于0.05,因此我们拒绝原假设,只能认为改革之前一年的集体股份分红的均值小于改革之后一年的集体股份分红的均值。 4.农户就业状况改革前后的对比 在之前的家庭背景调查当中,有754人反映了详细的就业情况③,在所有填写了的问卷中,改革前农户的就业情况如表4所示④,42%的村民从事农业生产活动,27%的村民处于未就业的状态,剩余31%则从事非农工作,而在这30%当中有25%的村民的工作是在外务工。但是由于数据量较少,或许不具备有效的意义。 相对于改革前的农户就业,改革后有9名村民就业发生了变化,均是从未就业的状态转变成非农就业的状态。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当前村民(居民)的就业形式主要是趋向于非农就业。而非农就业的9名村民中,在村内非农就业的有6户,外出务工的有3户。就短期来看,农户的就业状况总体上并没有特别明显的变动,在家务农的人数改革前后均维持在139人,而其他部分仅出现了较小幅度的增长。在短期内,这种小幅度的增长无法显著地归结于改革。 5.对于改革后生活变化的评价 在对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生活变化的评价方面,感觉生活水平明显提高的人数占21.36%,感觉生活水平有所提高的人数则占60.52%,因此“明显提高”和“有所提高”这两部分的人数占比为81.88%,基本上也能够推断对于改革后生活的提高基本上是取得了共识。但从调查结果来看还是有所出入,表5(下页)和表6(下页)所描述的事实情况基本是一致的,但是对于新的生活满意的人数略低于对于生活水平的提高有感受的人数。在表5中表示“没有变化”的人数百分比为16.18%,而在表6中表示“一般”的人数占到24.34%。 6.对集体产权改革及政策的评价、意见和建议 基于问卷之前所提出的问题,针对被调查人自己的问答,被调查人给出一个关于是否对调查满意的评价。评价的选项共分为五项,分别为“很好”、“好”、“一般”、“不好”和“说不清”。反映改革“很好”和“好”的人数占被调查总人数的75.08%,而对于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评价态度较为消极的农户只占3.84%(见表7)。 对于改革后最需要由政府解决的问题中,由于各个村镇、各个农户的实际情况有所不同,其对于政府政策的态度也存在差异。具体来看,对于改革后最需要由政府解决的问题当中,各个选项的人数都占到了较大的比例,集中在20%~40%的分段内,其中占比最多的是“帮助解决就业”,占35.29%,而“帮助创业并解决信贷问题”则占到了20.98%,因此“找工作”的问题仍然是重中之重。而前两个选项“合理分配资产收益”和“加强集体资产监管”均属于对资产管理的要求,这两个部分分别只占19.02%和24.71%,两者的总和并未超过50%(见表8)。 关于集体资产在改革过程当中本身所面临的以及应该解决的问题当中,32.56%的被调查的农户认为集体资产的经营问题是产权改革过程中最应该解决的问题,而28.87%的被访群众则认为集体资产的监督状况应该是集体产权改革过程中的重点,而集体资产的分红和集体资产的分配这两项占了24.02%和14.55%,由此可见改革过程的透明与否是农户(住户)十分重视的问题(见表9,下页)。 三、昌平区集体产权股份化改革取得的成效 昌平区集体产权股份化改革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主要表现在如下五个方面。 第一,摸清了集体资产的总量,明晰了集体资产的产权。产权改革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清产核资,也就是调查清楚村集体各类资产的总值。根据村级问卷调查结果(见表10,下页),北京市昌平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量化净资产总额平均为1.2亿元,其中由土地折合的资产比例平均为72.2%;不同区域类型的村庄,其集体资产的构成情况有较大差异,平原村和半山区村集体资产中由土地折合的资产比例接近70%,而这一比例在山区村超过90%,也就是说平原村和半山区村拥有较多的固定资产积累,山区村的集体资产主要体现在开发潜力不大的山地。根据《昌平区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改革的指导意见》,以清产核资结果为依据,所有参与改革的村庄均将集体净资产的30%转化为了集体股,70%量化到集体成员形成个人股,并向股东发放了股权证。从调研情况来看,64个调研村中有31个设置了土地确权股,所有村庄均设置了户籍股、劳龄股和独生子女奖励股,一些村庄根据村里的实际情况,设置了无地补偿股(如延寿镇)、剩余土地劳龄股(如小汤山镇)。根据集体股与个人股的股份设置,集体资产净收益的30%归股份合作社支配,用于公益开支和行政事务开支,70%用于股份分红。 第二,落实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了农民的土地权益。2003年昌平区委、区政府下发了《关于全面落实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积极推进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依法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实施方案》建议,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形式包括确地、确权不分地,以及村集体代表大会认可的其他确权方式。结合产权制度改革,昌平区各镇(街道)根据自身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特点,采取了不同形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实现形式(见表11),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是确权确地。落实家庭承包经营,在二轮承包中将土地承包期延长到30年以上,严格执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保持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并向农户颁发《土地经营权》证书,即传统意义上的“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二是确权确利。明确集体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不将土地承包到户,即“确权确利不分地”。集体中享受确权确利的成员,平均分配全部待确权土地,并获得土地确权确利证书,确权土地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确权土地的收益也相应由获得确权确利证书的集体成员平均分配(30%归集体所有,70%进行分配)。目前昌平区所有村庄均已完成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确权确利的“利”已经全部转化为确权确股的“股”。因此,确权确利这种土地承包经营权形式已经不复存在。 三是确权确股。产权改革中,没有承包到户或者没有经过确权确利的集体土地,在有资格获得土地的集体成员之间以股份的形式平均分配,形成农村股份合作社个人股中的“土地确权股”。已经承包到户的土地,其承包经营关系维持不变,不再转化为“土地确权股”;经过确权确利的土地,则直接转化为“土地确权股”,之前颁发的土地确权确利证书作废。 四是确权确地与确权确股相结合。产权改革中,已经承包到户的土地,其承包经营关系维持不变,确权确地依然有效;未承包到户的土地和经过确权确利的土地形成股份合作社个人股中的“土地确权股”。由此,一部分村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形式同时包括确权确地和确权确股。 第三,增加了农民的集体资产收益,促进了农民收入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根据调查结果,改革前一年昌平区农民人均集体分红收入为4042元,而改革后第一年的人均集体分红收入为7161元,增幅达到77.2%。据昌平区有关部门统计,2011年全区共有278个改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实现分红,个人分红最高达3.3万元,户分红最高达10.8万元,全区分红金额总计5.48亿元。从改革前后更长的一段时间来看,改革之后农民的户均收入有了显著的提高,且农户收入增长速度明显加快(见表12)。改革前三年的户均收入平均增幅为8.1%,改革后三年的户均收入平均增幅为21.6%,而改革当年的户均收入增幅高达41.9%。由此可见,产权制度改革不仅提高了改革当年的农户收入,而且还具有促进农户增收的长期效应。在对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生活变化的自我评价方面,感觉生活水平明显提高的人数占21.4%,感觉生活水平有所提高的人数则占了60.5%,这两部分的人数占被调查农民总数的81.9%。 第四,保全了集体资产,为集体资产的扩大增值提供了制度保障。通过产权改革,集体资产得到全面的核实,并且在集体和集体成员之间进行了股权分配,原有产权制度下虚置的产权得到了明晰,农民作为集体资产所有者的身份得到了确认,集体资产的实际使用权也从少数村干部手中回归到了新成立的农村股份合作社,由集体成员组成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监事会行使经营、管理、监督集体资产的权利。由此,产权制度改革保护了集体资产,并且从制度上确保了集体资产不外流。更进一步地,产权改革为集体资产的扩大增值提供了基础性的制度保障。在明晰的产权结构下,股份合作社作为独立法人,可以在市场竞争条件下行使管理集体资产的职能,集体资产的扩大增值成为可能。根据调查数据,昌平区农村集体在产权改革前后,村集体平均收入水平出现了大幅度的提高,改革前、改革当年和改革后第一年分别为8443.5万元、10334.7万元和16110.8万元。村集体收入水平的提高虽然不能完全说是产权改革的影响,但无疑产权改革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见表13)。从收入来源来看,昌平区的村集体收入以出租土地、物业、厂房等租金收入为主,属于资源性收益,与此同时,经营性收入的比例较低,这说明昌平区的农村集体在经营集体资产的能力和水平上较落后。然而,随着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完善,农村股份合作社经营不断走向成熟,专业化和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昌平区农村股份合作社经营集体资产的能力必然会不断增强。 第五,强化了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减少了集体资产纠纷,缓和了干群关系。产权改革之后,昌平区的农村集体均成立了股份合作社,建立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的“三会”制度,形成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了所有权、决策权、经营权、监督权“四权”制衡机制,有效解决了共同共有产权制度带来的产权不清、责任不明、保护不力、资产流失等一系列问题,不仅提高了集体资产的管理效率和运营效率,而且进一步加强了监督和制约,从体制源头上预防和杜绝了农村干部的违法违纪行为。由此,农村长期以来因土地征占、资产处置、收益分配等历史遗留问题引发的干群矛盾和不和谐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据昌平区信访部门统计,在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以前,尤其是在2006年以前,与农村土地和集体资产相关的上访案件数量在总的上访案件中排在第一位,占全区年度信访总量的比例一般在50%至60%之间。产权改革之后,涉及农村土地和集体资产的矛盾和纠纷明显下降。在昌平区“未来科技城”、“国家工程技术创新基地”等重点功能区建设和城乡结合部重点村拆迁改造的过程中,先后有24个村庄顺利实现了整体拆迁,近50亿元的土地补偿费平稳地转化为集体资产和农民收益,期间没有发生一起越级集体上访事件。 四、产权制度改革面临的困难和挑战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股份化改革能带来诸多益处,但与此同时,也面临着如下困难和挑战。 (一)集体成员权资格的界定 近年来,随着农村地区的人员构成日趋复杂化,在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操作过程中,集体成员资格的界定成为改革的重点和难点。而集体成员的资格往往涉及集体分红或者征地补偿款的分配等利益问题,从而导致哪些人有资格获得集体股份成为矛盾的核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以固定时点的方式确定改革基准日容易引发矛盾;二是“转非”农民是否能够继续占有集体股份引发争议;三是“外来户”与“本地户”在股份分配上存在矛盾。 (二)股份调整与股权变更 第一,股份固化和股份调整均存在问题。一方面,“生不增、死不减”的固化股权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合理之处,对于那些家里老人少的年轻人,其所能分享到的集体股份就较少,而一些靠继承得到大量股份的村民有可能招致其他村民的不满,长久以往容易成为矛盾的根源。如前文所述,“转非”的农民继续占有集体资源也会造成尚未“转非”农民的不满。另一方面,“增人增股,减人减股”的股权设置并没有触动产权改革的根本——所有权,改革的仅仅是收益权。比如,昌平区阳坊镇村和苏州市的远郊农村,村民的股份是一年一调整或者3~5年一调整,婚嫁、出生等原因的新增户籍人口可以获得股份,而去世老人或者迁出农民的股份则由集体收回。这样的产权改革是不彻底的,改革的仅是收益权而非所有权。 第二,股份的继承和转让存在潜在矛盾。昌平区的产权改革制度设计设置了固化的私有股权,股份理所当然可以继承,这在昌平区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文件中得到了确认。但是,政策文件同时规定,股份的转让只能在股份合作社内部进行,不能突破集体界限。然而,个人股在继承过程当中,一定会出现继承者不是股份合作社社员的情况,这样股份所有者就突破了股份合作社的界限。这样,股份转让必须在股份合作社内部进行这条规定,也就失去了意义。 (三)集体资产收益的分配 北京市昌平区和苏州市的产权改革,都在不同程度上设置了集体股。集体股的设置有助于集体更好地为农民提供公共服务,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集体股的设置依据存在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农村集体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并没有明确村集体对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产权改革将一部分集体资产量化成了集体股份,确实是出于方便村集体管理集体事务的角度来考虑的,但实质上侵犯了集体成员对集体资产的所有权。 第二,集体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集体股分红数额较大,管理存在问题。作为典型的城乡结合部地区,昌平区回龙观镇的一些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数额相当可观,比如北店等地区,在70%的个人股分配之后,仍有数额相当可观的30%集体股份分红,这部分集体分红在扣除掉各项成本后,每年仍有几千万元的资金剩余。如何监督管理富裕地区可观的集体股份的资金剩余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不仅关系到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成败与否,也是涉及党风廉政建设的关键环节。 (四)集体资产的运营管理和经营壮大 第一,股份合作社“政企合一”的本质没有变化,交叉任职的方式使得集体资产管理者普遍存在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心态。产权改革过程中,村干部大多也在股份合作社任职,由村支书兼任股份合作社董事长。这样的管理方式,使得股份合作社的经营仍然是行政化的。经营运作集体资产面临着巨大的风险,村干部大多不会选择冒这种风险,而只是希望不出现大的失误,他们要做的就是保证集体经济正常运行。这样的管理方式缺乏市场化观念,有违产权改革经营壮大集体经济的初衷。 第二,股份合作社经营管理集体资产的能力整体偏低。昌平区产权改革之后,股份经济合作社一般都是由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实际经营管理集体资产的人员并未产生明显变化,管理人员受教育程度和管理水平整体偏低,不具备专业化的管理素质和能力。在集体资产规模有限、经营内容较少的情况下,这样的管理团队暂时不会出现太大问题,然而一旦出现集体资产规模提高、经营内容多样化增强,甚至资本运作这样的市场化经营方式引入到农村之后,这样的经营团队的经营管理能力必将受到巨大的挑战和冲击。 第三,股份合作社经营集体资产存在较大阻力,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营职能虚化。一些村庄的公共积累资产较多,流动资金较为可观,但是受到来自上级政府和村民的双重阻力,股份合作社从未进行过任何投资活动。目前昌平区普遍执行着“村账镇管”的财务政策,村里面设有财务人员,但是账目统一由镇上管理和核算,村里的财权被集中到了镇里,村子进行资产投资、经营活动受到较大的制约。根据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村里任何大额的支出项目,都需要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而村民对村干部或者股份合作社管理人员的经营能力普遍持怀疑态度,而且农民普遍有一种能赚不能赔的心态。在这样的环境下,股份合作社管理人员(村干部)一般都没有进行投资经营的积极性,他们要做的事就是经营管理集体资源,获得租金等资源性收益。由此,股份合作社的经营职能没有履行,较少践行经营职能。 第四,集体资产保值无忧但增值困难。当前,昌平区的农村集体资产以土地、物业等资源性资产为主,经营方式主要是出租。相对来讲,这种资产经营的方式风险较小,一定程度上可以实现集体资产的保值,但如何实现集体资产的增值,获得更大的收益,为村民带来更大的分红,还需要进一步探索。由于村里缺乏专业的经营人才、缺乏相应风险管控机制、缺乏相应的经营激励机制,难以对村资产进行大规模的社会化经营,实现利润最大化。 五、相关对策建议 针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股份化改革存在的问题,在此,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第一,因地制宜地确定改革方式。针对不同类型地区的特征,不宜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进行集体产权制度的改革。例如,可以采取不同形式的改革基准日确定方式:对于劳龄股和独生子女奖励股,可以继续沿用固定时点的确定方式;对于户籍股,可以将改革基准日设定为一个具体的时间段,代替固定的时间点,改革前后几年时间内获得户籍的,都可以获得户籍股;对于在改革基准日之前去世的老人,坚持不分配户籍股,但是可以考虑将其生前劳龄打一定的折扣之后,将股份分配给其法定继承人。 第二,量化配股应当以集体成员身份为基础。农村集体资产是农民以集体成员身份共同共有的财产,在产权改革过程中,集体成员身份应当是量化配股的唯一依据,其他任何占有集体股份的形式都是对农民集体资产权益的侵犯。某些地区产权改革中针对村干部的贡献设置的干部岗位股和针对未获得股份的社区人口设置的福利配送股都缺乏法律依据,这种通过行政化和福利化的方式侵占农民集体资产的行为应当杜绝。 第三,制定股份继承和转让的实施细则。根据北京市昌平区的产权改革相关文件,“股东以所持股份对本经济组织承担责任,股东所持股份可以继承、转让,但不得退股。”文件并未明确继承和转让的具体程序。从制度改革和完善的角度来说,应当明确集体股份获得者的身份,将股份继承和转让的对象和过程细化。股份获得者身份的确认实质上是集体成员权身份认定的问题,股份通过继承和转让进行流转,是不是一定要限定在股份合作社范围之内,需要明确。当前“法定继承、内部转让”的政策,操作上来说起到了保护私人财产继承权、最大限度防止集体资产外流的作用,但是实质上是自相矛盾的。 第四,加强各级政府对股份合作社的监督指导和政策扶持。在产权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合作社运营的管理与监督,帮助改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逐步建立更加完善的运营机制。在政策上给予大力支持,一方面,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明确股份合作社的法律地位,规范合作社的运营与管理,让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运转有据可依;另一方面,国家应该针对农村股份合作的发展出台一些扶持性政策,引导农村股份合作社的科学发展,比如,鼓励投资的土地政策、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给予集体经济的发展更大的空间。 该标题为《改革》编辑部改定标题,作者原标题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股份化改革的政策效果分析——以北京市昌平区为例》。在研究过程中,得到了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赵阳研究员的指导以及昌平区有关领导和部门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①这类现象在大都市区的城郊结合部地区尤为显著。 ②考虑到统计时部分村民(居民)未满18岁或者年事已高,不具备或者丧失了工作能力,或者正处于接受教育的阶段。因此,针对此项数据,主要考察18岁以上村民(居民)的就业状况,一共包含754人。 ③在被要求给出改革前后家庭内成员的就业状况时,往往存在少填写或者不填写的情况。比如在一户农户的家庭背景方面,户主给出的信息是一家三口人,一人务农,两人务工,但是在填写农户就业状况变动的情况时,则只填写了一人务农,一人在外打工,另外一名务工的家庭成员的信息则未透露。 ④另外,在之前的家庭背景调查当中,对于未就业人数的统计,这里剔除了未满16岁的儿童和少年、在读学生、残障人士以及65岁以上老人,而在此处的统计无法对被统计人数的年龄、有无劳动能力和在学与否进行区分。标签:产权制度改革论文; 农村论文;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论文; 农村改革论文; 土地产权论文; 农民论文; 三农论文; 土地政策论文; 农民合作社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