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定额标准的制定_劳动定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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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的制定,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定额论文,标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的制定

科学合理地确定从事不同性质的工作,具有不同劳动强度及不同作业环境的各岗位的劳动时间,是制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的必要前提。

第一步,对生产工艺、设备、工种岗位设置、劳动定员定额制订和完成情况以及岗位基本情况等进行全面调查。

第二步,进行岗位劳动技术测定,取得制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所必需的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劳动环境等技术数据。

第三步,根据技术测定所取得的数据,结合岗位调查资料及历史资料的统计分析,应用工作研究的方法,对生产作业组织、操作动作及动作完成时间等进行分析研究,提出优化和改进措施,并对测定的数据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修正。

第四步,应用各岗位经调整修正后的技术数据,根据劳动宽放时间及定员定额计算公式,计算各岗位在工作时间内可以达到的作业时间标准及完成所规定工作量的理论定员定额数量值。

第五步,结合生产、计划、工艺、安全及劳动组织等方面的要求,对计算得出的定员定额数据进行必要的调整,确定合理的劳动定员定额标准。

第六步,组织审定标准,平衡审定各标准的表现形式、内容及标准水平,确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

经过对劳动定员定额的深入研究可以发现,无论以何种形式体现的劳动定员定额标准都离不开其工作代表量,而该工作代表量又同劳动的时间量值有着直接和本质的联系。

宽放时间在劳动定员定额中的应用

科学合理地确定各具体岗位的劳动时间的前提条件是,使岗位劳动者能长期、高效地从事本岗位的劳动而又不能危害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宽放时间是对从事体力劳动及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劳动者,为使其因作业造成的体力和作业能力下降得以恢复、满足基本生理及其他需要,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应给予的非劳动时间。

劳动定额学中的宽放时间,一般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生理需要宽放时间。满足劳动者基本生理需要(如喝水、擦汗、洗手、上厕所等)所必须的宽放时间。

二是疲劳宽放时间。为有效地恢复劳动者的精神及生理疲劳,以维持和提高长时间连续作业的效率所给予的宽放时间。

三是作业宽放时间。作业过程中为完成直接作业而对需要附加发生的作业所必须给予的宽放时间。如布置工作地、交接班、领送工具、调整机器、看图纸、清扫工作场地等的时间。

四是管理宽放时间。由于管理的需要(或问题)而延误了作业所应给予的时间。

研究宽放时间的分类可以发现,各类宽放时间都是正常生产作业所必须的,但在实际工作中,不可能事先规定其各自发生的时间段,而是可以相互交叉和相互利用的。如可用由于管理原因造成的停工时间进行休息、恢复疲劳和满足个人生理需要。也就是,无论何种原因使生产过程出现了停顿,劳动者都处于非工作状态,可利用该时间从事休息和满足个人生理需要。因此,在制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时所给予的宽放时间应综合考虑,几种宽放时间不能简单叠加。只有在管理宽放时间小于疲劳宽放时间或个人生理需要时间时,才能对欠缺部分给予补偿。同样,当所给予的疲劳宽放时间不能满足个人基本生理需要时间时,应至少给予劳动者能满足基本生理需要所需要的时间。

给予作业宽放时间主要是为了适应制定单件或成批生产加工及集体作业(物探地震队、钻井队、作业队等)定额的需要。在制定综合劳动定额或定员标准时,该附加时间可列入劳动时间范围,在疲劳宽放时间中一并考虑,不必单独给出。因此,制定疲劳宽放时间标准是制定各岗位总的宽放时间标准及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的基础。

目前有关劳动宽放时间的研究成果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体力劳动类型的宽放时间标准,即对从事体力劳动及有害因素作业(高温、粉尘、噪声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所规定的《体力劳动及有害作业宽放时间》行业标准,该标准建立了劳动宽放时间同体力劳动强度大小、劳动时间长短以及多种作业环境因素好坏的对应关系;另一类是静作业劳动类型(指身体躯干相对静止,以感知信息和眼、手、足等器官的协调动作为主的作业)的宽放时间标准,即对从事静作业及有害因素作业所规定的《静作业及有害因素作业宽放时间》行业标准,以及对静作业紧张度进行分级的《静作业紧张度分级》行业标准,它建立了劳动宽放时间同作业过程中感知信息和处理信息的多少及难易程度、动作频数的大小、连续作业和劳动时间的长短以及多种作业环境因素好坏的对应关系。

实际进行劳动宽放时间的计算时,应先根据技术测定所取得的有关劳动强度数据或静作业中有关动作频数等数据、劳动环境因素中各种有害物质的浓度或强度数据以及劳动时间数据,按照相关的分级标准计算其分级指数,再根据宽放时间标准查出各因素作用下的宽放时间率,并计算出总的宽放时间率。

各类型岗位作业时间标准及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的制定

当在制度工作时间内给予劳动者所必需的宽放时间后,其余时间都可以被用来从事本岗位的生产劳动,该时间称为岗位作业时间标准。即:

岗位作业时间标准=制度工作时间-宽放时间

在充分考虑了各种劳动影响因素并满足劳动者休息及其他需要前提下得出的岗位作业时间标准,是制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的基本依据。有了该作业时间标准数值,并掌握了岗位工作任务量及测定得出的完成一定工作量所需的时间数值,就可建立起这些数据间的相互关系,得出劳动定员定额的有关计算数据。

下面给出几种主要的劳动定员定额的计算公式。由于该数值是用数学计算方法得出的理论数值,只从劳动任务量和劳动时间上加以推导,未能考虑外界客观因素(如生产组织和生产节奏、工艺要求、劳动组织等)的实际影响,因此称之为计算定员(定额)或理论定员(定额)。

按岗位工作量定员

岗位定员法是根据生产工作岗位的多少和岗位工作负荷量大小,计算和确定定员人数的方法。该计算公式适用于具有一定工作(操作)范围和相对固定工作任务量的作业岗位。其定员计算公式为:

计算定员=岗位班作业平均体力劳动时间总和/岗位作业时间标准

从以上计算公式可以看出,岗位作业时间标准是该岗位的一个工人在制度工作时间内给予了必要的宽放时间后可用于完成生产作业的时间;岗位体力劳动时间总和是指用技术测定方法测取的、为完成岗位工作任务量所实际消耗的总体力劳动时间,代表完成该岗位工作量所需要的总生产作业时间;两项相除就可得出完成该岗位作业所需的人员数量。这一步工作程序解决了完成岗位工作任务量需要多少人来干的问题,而实际生产过程中能不能干及怎样干的问题有待于在下一步进行定员定额分析确定的过程中加以解决。

应用该公式计算定员人数时应特别注意,技术测定工作应在岗位生产的正常状态下进行,尤其是岗位生产任务量要处于正常状态,以保证测定的生产任务量能真实地反映出岗位工作任务量。

按设备看管定额定员

该方法是根据需要开动的设备台数、班次和工人看管定额来计算和确定定员人数的一种技术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设备看管定额=岗位作业时间标准/看管单台设备班平均耗用的体力劳动时间

如果所看管或操纵的是多台同样或近似的设备,且测定时又不宜将消耗在各台机器设备上的时间分开,可测取看管或操纵多台设备的总的体力劳动时间,再将该时间除以所看管或操纵的设备台数,就可得出单台设备的看管时间数值。

得出设备看管定额后,可按实际生产所需要开动的设备数量和设备看管定额计算得出定员人数:

定员人数=计划需要同时开动的设备台数/设备看管定额

按设备看管定额定员的方法是按劳动效率定员方法的一种特殊形式,在设备定员法中劳动效率表现为设备看管定额。采用该方法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设备开动台数不一定是实有或在用的设备数量。确定生产实际需要开动的设备台数时,一般先按设备的生产能力及设备利用率(作业率)核算出单台设备的实际生产能力,再根据生产计划任务量推算出各种设备需要开动的数量和班次。

二是实行多机台看管时,对同看管设备相关的各项辅助时间(从事辅助作业的各项体力劳动时间)及其他多台设备看管的公用时间应计入和平均分配到单机台设备的看管时间消耗中。

按劳动效率定员

按劳动效率定员法是根据生产任务量和劳动效率计算和确定定员人数的一种技术方法。其以产量定额形式体现的计算公式为:

劳动定额=测定期班平均工作任务总量/(班平均体力劳动时间总和/岗位作业时间标准)

该公式主要适用于生产产品(或工作任务)多样、难以制定单项劳动定额的工种岗位。该种方法的应用有效地解决了以往定员定额中岗位工作任务多样且相互交叉、难以制定统一的劳动定额标准的技术难题。对于生产产品(或工作任务)单一且操作不很复杂的岗位,可按传统的工时测定方法及劳动定额计算公式制定劳动定额标准,在此不做详述。

计算公式中,测定期工作任务总量指测定时完成多项工作任务(或生产产品)的总有效工作量,相应的体力劳动时间总和亦指测定时完成同样任务所消耗的总的体力劳动时间。

劳动定额确定后,可用以下公式计算定员人数:

定员人数=计划期班平均工作任务总量/劳动定额

在劳动定员定额计算中应该注意:定额计算公式同定员计算公式的子项是不同的,前者用测定期的工作任务总量是为了建立测定时岗位完成工作任务量同劳动时间的对应关系;后者用计划期岗位工作任务总量是为了制定完成计划期工作任务所需要的定员标准。由于目的不同,选用的代表量也不同。

按比例定员

按比例定员是指以某一同岗位工作任务量相关的代表性物质(标志物)为对象,用该代表性物质的数量同定员人数的比例关系来体现定员标准的一种技术方法。该代表性物质可以是人,也可以是其他一些具体的标志物。

定员比例计算公式为:

定员比例=标志物数量/(班平均体力劳动时间总和/岗位作业时间标准)

该计算公式中,标志物数量指同岗位工作任务相关的代表性工作标志物的完成数量,分母中的体力劳动时间指考核期(测定期)完成以标志物工作任务为对象所消耗总的体力劳动时间,子项和母项工作量所对应的标志物是一致的,但其所对应的时间期限可以是不同的。

在完成以上劳动定员定额数值计算、得出计算定员定额数据后,应以该计算数值为确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的基本依据,结合岗位的生产工艺、安全和劳动组织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和要求,对计量得出的定员定额数量值进行必要的调整和确认,以得出科学合理的劳动定员定额标准。

从前面定员定额计算的推导过程可以看出,计算得出的定员数值应是在满足劳动者生理及其他客观需要的前提下岗位所需用人的最低标准,而计算定额数值应是满足以上要求前提下岗位现有人员所能完成工作任务量的最高限额。但在生产实际中,由于种种客观因素的制约,往往达不到这个理论计算数值。其中的主要影响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生产工艺方面的客观要求,主要包括:生产时限及节奏性要求,一工序间协同配合及上下工序衔接方面的要求,设备的生产能力和运行方面的要求等。

二是劳动和劳动组织方面的要求,主要包括:人的劳动能力和人员素质,岗位的基本用人要求,人机的协同配合及人员间的协同配合要求等。

三是安全方面的要求,主要包括生产操作中的监护作业要求等。

四是其他方面的要求,主要包括产品质量、生产计划、物资供应、设备保养等。

在这些影响因素中,最主要的因素是:岗位的基本用人要求、生产时限方面的要求、用人高峰的要求和安全生产方面的要求。

以上影响因素的出现都是实际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满足生产需要是劳动定员定额工作的首要前提,因此,必须从实际需要出发,对生产过程中的各客观影响因素加以认真的分析研究,以保证所制定的劳动定员定额标准具有实用性。但在确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时,不能停留在现有劳动定员定额的水平上,必须以应用科学方法计算得出的定员定额数值为基本依据加以确定,以保证所制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的先进性。

在满足生产客观实际需要的前提下,确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分析研究:

一是如果岗位现有人员或定额数量同计算得出的劳动定员定额数值接近,可将计算数据确定为劳动定员定额标准。

二是如果岗位现有人员少于计算得出的劳动定员数值,说明该岗位现有人员所从事的工作是超负荷劳动。为保证劳动者的健康,应在确定该岗位实际工作量为正常工作量及测定数据准确无误的前提下,适当增加该岗位定员。

三是如果岗位现有人员数量多于计算得出的定员数值,且该岗位工作任务可以由其他岗位承担,则应撤销该岗位,将其职责归并到其他岗位。

四是如果岗位现有人员数量多于计算得出的定员数值,应考虑可否减少岗位人员,或扩充该岗位职责范围,增加其工作量。

五是对于能够制定劳动定额、考核其工作量的岗位,应根据计算得出的劳动定额数量值及定额实际完成情况,确定先进合理的劳动定额水平。

考核所制定岗位定员定额标准先进合理性的另一个指标,是岗位作业时间标准同从事现岗位劳动所消耗的体力劳动时间的差值,即岗位的可利用工时,它是衡量岗位工作状态饱满度的指标。该指标越接近零值,说明岗位的工作状态越饱满,不需对计算得出的劳动定员定额数值进行调整:指标大于零,说明岗位尚有可利用的工作时间,应考虑减人或增加岗位工作量,以提高劳动效率;指标小于零,说明岗位劳动负荷量过大,应适当减轻其工作量。

按以上要求初步确定了劳动定员定额标准后,需应用新确定的劳动定员定额量值重新计算各项时间消耗数据、作业时间标准数据及定员定额计算数据,以对所定标准进行确认。尤其是当减少了岗位定员人数和增加了岗位工作任务量时,由于这些调整将直接引起岗位工作任务量的增加并导致各类时间消耗(包括接触各种有害物质时间)的相应增加,给予岗位的宽放时间也应相应增加,岗位作业时间标准及定员定额计算数值也会相应随之改变。这就需要对以上数据重新加以计算,以观察是否因为这些量值的改变而使岗位出现了超时间、超负荷的劳动(岗位体力劳动时间大于岗位作业时间标准),并最终确认同规定的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相对应的岗位作业时间标准。

在对劳动时间进行调整时,首先应根据各类型岗位制定劳动定员定额的特点制定其调整系数的计算公式,并计算出各自的调整系数,以该调整系数乘以测定得出的岗位体力劳动时间作为调整后的体力劳动时间,再以该时间重新计算得出岗位的宽放时间率、岗位作业时间标准及定员定额数据。

从以上给出的调整计算过程可以看出,对岗位工作量的调整直接反映在对岗位体力劳动时间的调整上,而未对同属于岗位劳动时间的设备看管监护时间进行调整。这主要考虑到当岗位工作任务量增加时,岗位的体力劳动时间必然会随之相应增加,而岗位用于对设备进行看管监护的时间是由设备的生产运行速度、生产的节奏以及岗位对设备的看管监护要求等自然属性所决定的,所以大多数岗位该时间是相对稳定的。当岗位工作量增加时对其影响不大,不需要调整。

对各类型岗位进行调整计算的公式如下:

——岗位定员。

调整系数=测定期岗位平均人数/拟定定员人数

计算定员=调整后的人均体力劳动时间×拟定定员人数/调整后的岗位作业时间标准

公式中的测定期岗位平均人数指工作日写实测定期间岗位作业人数的平均值,拟定定员人数指欲加以确定的岗位定员人数。

——设备定员。

调整系数=[(拟定看管定额/测定期人均看管设备台数)-1]×体力劳动时间修正系数+1

公式中的体力劳动时间修正系数,是因为岗位工作任务量增加而对从事岗位作业所消耗的体力劳动时间加以修正的一个调整系数,其数量值为:相对于看管机器设备的工作量每增加1倍时,其体力劳动时间消耗量相应增加的百分比值。如实际观测中发现,某岗位当设备看管工作量每增加1倍时,劳动者所消耗的体力劳动时间只增加百分之七十,则该修正值为0.7。对其他定员方法的体力劳动时间调整都直接用各自的调整系数乘各自的体力劳动时间,即都是以工作量增加同体力劳动时间的增加为线性关系的方式进行处理。但在设备看管中二者间却存在着明显的非线性关系,因而设立了该修正系数,用以对体力劳动时间的增加值加以修正。该修正数值的确定需要对设备看管工作进行大量的观察、测定和研究,从中找出合理的时间修正系数值。

看管定额=调整后的岗位作业时间标准/(调整后的人均体力劳动时间/拟定看管定额)

计算定员=计划期需开设备台数/调整后的看管定额

——效率定员。

调整系数=拟定劳动定额/测定期人均完成工作量

考核期人均完成工作量=测定期班平均完成工作量/测定期岗位平均作业人数

计算定额=调整后的岗位作业时间标准/(调整后的人均体力劳动时间/拟定看管定额)

计算定员=计划期班工作量/调整计算定额

——比例定员。

调整系数=拟定比例/实测比例

式中:

实测比例=测定期标志物工作总量/测定期岗位平均人数

定员比例=(计划期标志物工作总量/调整后的体力劳动时间)/调整后的岗位作业时间标准

由于整个调整计算过程将会引起一系列相互关联数值的变化,所以,对劳动定员定额的调整确定过程可能不是一次就能调整到位(使岗位的可利用工时达到最小正值),需要多次重复以上调整计算过程才能达到最优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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